法律機制論文范例

前言:一篇好的文章需要精心雕琢,小編精選了8篇法律機制論文范例,供您參考,期待您的閱讀。

法律機制論文

法學本科視野下法律教育論文

一、法學本科畢業論文改革的必要性

首先需要說明的是,筆者不贊成廢除法學本科畢業論文。因為法學是一門應用型學科,其目的在于培養具有法律實踐能力的法律專業人才,而不僅僅是培養具有法律意識的守法公民。這就要求法學本科生在畢業之后能夠熟練運用法律通過制作各種法律文書的方式來解決現實爭議問題。不掌握基本的法律適用方法和文書制作技能就不可能成為合格的法科畢業生和法律人才。畢業論文恰恰能夠達到檢驗學生法律適用方法和文書制作技能的目的。在不廢除畢業論文的大前提下,筆者認為,很多高校法學本科畢業論文的選題指導思路和評價機制偏離國家對本科生或學士學位申請者的要求,需要改革。根據我國《學位條例》和《學位條例暫行實施辦法》的規定,本科生獲得學士學位的條件是:“(一)較好地掌握本門學科的基礎理論、專門知識和基本技能;(二)具有從事科學研究工作或擔負專門技術工作的初步能力”。①不要求本科生達到碩士或博士的學術水平,即“對所研究地課題應當有新的見解”②或“做出創造性的成果”③。換言之,本科畢業論文的主要目的在于考察學生的基礎理論、知識和技能,而不是學術科研能力。因此,我們不能用見解獨到或創新性來衡量一篇本科畢業論文的質量,也不能要求學生去解決一個學術或理論問題。對此,可能有人要問,不具有獨到的見解或創新性,不解決學術問題,還能稱之為論文嗎?當然能,論文包括學術論文和非學術論文。本科畢業論文就是非學術論文,碩士論文或博士論文就應該是學術論文。就法學論文而言,有法律適用方面的論文,也有立法完善方面的論文。前者主要研究現行法律規范的理解和適用,屬于解釋論范疇;后者主要研究現行法律規范的弊端和修正,屬于立法論范疇。在畢業論文選題時,大多數學生喜歡選擇后者,老師也樂見其成。這在以前很正常,因為以前我國的立法空白和漏洞太多,已有立法也往往存在諸多弊端,著文獻策實屬學者分內之事。但目前,我國各項法律已基本建立,法律體系已基本形成。在此前提下,如果還一味指導學生選擇立法論方面的題目,就難免失之于法律規則的理解和適用。更為嚴重的是,此類選題側重于學術研究,偏離本科生的培養目標,還是更多地選擇解釋論方面的題目為宜,這才是法律學習的基礎。在筆者參與的答辯中,經常遇到這樣的問題,某論文提出的立法建議早已成為生效法律或者對剛剛出臺的法律提出修改建議。這都是非?;尚Φ氖虑?。在評價機制方面,從畢業論文的寫作到答辯,一共有三個環節:指導教師意見、評閱教師意見以及答辯委員會意見。無論任何環節,一般高校都要求對論文的學術性或創新性進行評價。這種評價標準實際上是學術論文的評價標準。用此標準評價本科畢業論文是不適當的,因為本科畢業論文不是學術論文,我國《學位條例》也不要求本科畢業論文具有學術性。筆者在參加法學本科畢業論文的指導、評閱和答辯時,盡量回避對其進行學術性評價,但大多數老師仍然習慣與此,而沒有認識到國家本科畢業論文的根本要求在于解決現實問題而非學術問題??傊灰獪蚀_理解國家對本科畢業生或學士學位獲得者的要求,我們就可以得出本科畢業論文不必具有學術性而應側重實踐性或應用性的結論。因此,必須改變我國目前針對本科畢業論文的錯誤做法,恢復其應然功能。

二、將法律診所課程作業作為法學本科畢業論文的重要形式

為了矯正本科畢業論文對學術性的盲目追求以恢復應然功能,本科畢業論文改革勢在必行。就法學專業而言,筆者主張實行本科畢業論文形式的多樣化,將選修法律診所課程作為法學本科畢業實踐的重要環節,將法律診所課程的結課作業作為本科畢業論文的重要形式之一。凡是選修法律診所課程并順利通過考察的本科學生,即視為通過了本科畢業論文答辯。之所以如此主張,其原因在于法律診所課程完全具備本科畢業論文的功能和形式。法律診所,又稱診所式法律教育或臨床法律教育,是對醫學院學生在醫療診所臨床實習之做法的借鑒,于二十世紀中葉發端于美國法學院,后風靡兩大法系,而成為其法學院的主要課程之一。2000年之后,被引入中國法律教育體系,并被全國各大主要法學院所接受,面向高年級本科生或研究生開設。法律診所課程包括課堂講授和案件處理兩大部分,④其突出特色在于無論是課堂講授還是案件處理都立足于真實的案例,并且都是在教師指導下學生親自處理或的為弱勢群體服務的案例。因此,法律診所課程與傳統法律課程有著根本的區別,它以學生為中心,以案例為中心,以實踐為中心,一改傳統課程的以教師和教材為中心的灌輸式授課模式。法律診所的實踐性特征決定了該課程的功能不是要求學生學習和掌握法律基礎知識,而是運用其已經掌握的法律基礎知識去解決真實世界中的真實案例。在對真實案件的處理中,不僅能夠反映出學生對法律基礎知識的掌握程度,更為重要的是可以鍛煉和考察其運用法律基礎知識解決現實爭議的實踐能力。從這個意義上講,順利通過法律診所課程學習的學生,就達到了本科畢業生或學士學位獲得者的水平,滿足我國《學位條例》規定的相關要求,依法可以獲得本科畢業證和學士學位。因此,該課程在功能上和本科畢業論文是一致的。選修法律診所課程以后,不再另行完成本科畢業論文,是可以的。從課程指導和考察的角度看,法律診所課程與本科畢業論文的指導、評閱和答辯也存在相同之處。在法律診所課程的講授和指導過程中,我國的法學院一般都配備多名具有律師執業資格和執業經驗的專職教師以及從法院、檢察院或律師事務所等實務部門選聘的富有實踐經驗的專業人士充任兼職指導教師。我所在的內蒙古大學法學院的法律診所課程即是如此,我們有專職教師三名,都有律師執業資格和經驗,在很多課程的講授中也經常邀請法官、檢察官或律師現身說法,隨堂指導。在結課環節,我們要求每一位同學提交一份辦案報告,然后三位老師集中會診,結合日常案件處理或情況,給每一位同學一個合適的分數。這與本科畢業論文的答辯委員會模式是類似的。最后,除法律診所課程的實踐性比較契合國家對本科畢業論文的要求之外,法律診所的另一個鮮明特點是公益性。這種公益性主要體現在法律診所主要為社會弱勢群體提供免費的法律援助。所以,每一個法律診所都是一個法律援助中心。在開設法律診所課程之前的2008年,內蒙古大學法學院就與內蒙古自治區法律援助中心聯合建立了大學生法律援助中心,對外開放。開設法律診所課程之后,法律診所與援助中心合二為一。因此,法律診所課程既是一門法學課程,又是一項公益活動,不僅能夠鍛煉和檢驗學生的法律實踐能力,更能培養和考察其法律職業道德。

三、完善法律診所課程以適應法學本科畢業論文改革

法律診所課程的實踐性特征和評價機制決定了其與法學本科畢業論文的同質性,也就決定了選修法律診所課程可以作為完成本科畢業論文的重要形式。因此,建議教育部和開設法律診所課程的高等院校允許選修法律診所課程的本科生以法律診所結課作業作為本科畢業論文。為了適應法學本科畢業論文這一改革,法律診所課程本身也要進行相應的完善。首先,提高認識,重視法律診所課程。法律診所課程自開設以來,一直都受到廣大學生的熱烈歡迎。在這里,他們可以接觸到真實的案例,可以認識鮮活的人物,可以了解復雜的社會,可以體會到法律的價值,可以感知勝訴的成就。就內蒙古大學法學院而言,每年要求選修法律診所課程的學生都遠遠大于該課程的容量(30人)。之所以如此,一個重要的原因在于,很多老師還沒有認識到法律診所課程的重要性,不愿意參與診所課程,從而限制了該課程的容量。因此,為了滿足學生的需求,也為了適應法學本科畢業論文改革,廣大法學教師應當首先提高認識,積極參與法律診所課程。其次,推動法律診所課程的規范化建設。每一個法律診所就是一個法律援助中心。因此,實現法律診所的規范化,就應當以法律援助中心的標準建設法律診所。比如,實行案件登記制度,記錄每一個來電、來訪的當事人和案件基本情況;完善案件處理機制,為每一個案件配備一個主辦學生和指導教師;建立檔案管理制度,為每一個結案的案件及時建立檔案,載明處理結果;等等。同時,作為一個課程,還應要求主辦學生在結案之后及時完成結案報告,梳理案件事實,整理爭議焦點,明確法律適用,闡述裁決結果。最后,落實辦案經費,為法律診所的良性運作提供物質保障。法律診所為當事人提供的是免費的法律服務。但任何法律服務都是需要經費支持的,比如打印復印費、差旅費、辦公經費,等等。這就需要國家、社會和學校的多方支持。據筆者了解,有些高校的法律診所課程都有福特基金會的專項資金支持,比如中國人民大學。但更多的院校是從本院的辦公經費中擠出來的,大多不足以支持法律診所的正常運行。因此,建議國家相關主管部門(教育部、司法部和財政部)聯合制定相關政策,為法律診所課程提供專項教育經費。

四、結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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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期刊載文中醫藥法律研究

摘要:通過中國知網查閱《中國衛生法制》近10年來的電子期刊,刨除期刊中簡訊等相關不屬于學術論文部分,共刊發學術論文1111篇。查閱這些文章中有無中醫、中藥、中醫藥相關法律研究等信息,結果顯示共有44篇,總體占比為3.96%,占比較小。據此得出今后要加強中醫藥相關法律制度、法律規范、法律保護等方面的研究,為我國中醫藥事業的快速發展提供重要保障。

關鍵詞:《中國衛生法制》;中醫藥;衛生法律;中醫藥法律

中醫藥作為中華民族的瑰寶,在疫情防控、疾病治療期間發揮了巨大作用,也引起了我國社會各界對中醫藥發展的關注,中醫藥行業迎來重要發展契機。國務院于2009年5月7日頒布的《關于扶持和促進中醫藥事業發展的若干意見》明確提出了“研究制訂中醫藥傳統知識保護名錄,逐步建立中醫藥傳統知識專門保護制度”[1]?!吨嗅t藥發展戰略規劃綱要(2016-2030年)》曾指出“以提高中醫藥發展水平為中心,以完善符合中醫藥特點的管理體制和政策機制為重點,以增進和維護人民群眾健康為目標,拓展中醫藥服務領域,促進中西醫結合,統籌推進中醫藥事業振興發展”。《中醫藥法》第三十八條規定“國家鼓勵科研機構、高等學校、醫療機構和藥品生產企業等,運用現代科學技術和傳統中醫藥研究方法,開展中醫藥科學研究,加強中西醫結合研究,促進中醫藥理論和技術方法的繼承和創新”??梢娂訌娭嗅t藥行業迎來重要發展機遇的同時,其相關法律的研究勢在必行?!吨袊l生法制》由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主管,集學術性與實用性為一體,研究衛生法和衛生法學理論,探討衛生法制工作的規律和發展方向,介紹國內外衛生法制建設動態和衛生法學研究成果,交流地方衛生法和執法經驗,普及衛生法律知識等的中文學術期刊,在相關衛生法律研究領域中具有代表意義。本文通過分析《中國衛生法制》近10年來中醫藥相關法律研究情況,并根據其結果指出我國近年中醫藥相關法律的研究狀況,以期為中醫藥相關法律的發展提供建議。

一、對象與方法

(一)對象。以《中國衛生法制》2010年1月至2019年12月所刊發的中醫藥法律相關的44篇學術論文(不包括簡訊、文摘與信息等)為研究對象,對其數量、作者單位、基金項目、被引情況逐條記錄,進行統計分析。

(二)方法。在參考相關文獻的研究方法基礎上[2],通過查閱《中國衛生法制》2010年1月至2019年12月所刊發的1111篇學術論文,仔細查看有無中醫、中醫、中醫藥相關信息,并將登記數據分類輸入Excel進行統計處理。

二、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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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期刊出版模式著作權機制探析

摘要:開放出版與預印本是科技期刊以改革期刊著作權運營模式為核心特征的2種新型出版模式。在界定“OA”“金色OA”“綠色OA”“完全OA”“混合OA”“回溯金色OA”等概念的基礎上,厘清金色OA與綠色OA的著作權機制,認為需要關注不同版本論文的共享問題、綠色OA的著作權處置權限和CC協議的適用問題等。同時,在厘清預印本著作權機制的前提下,認為期刊可以出版預印本、可以以訂閱模式出版預印本;投稿時明確告知稿件為預印本的,不屬于學術不端行為所指的一稿多投和重復發表。

關鍵詞:開放出版;預印本;著作權;開放獲取;知識共享

開放出版與預印本是科技期刊2種引人矚目的新型出版模式。一方面,源自“開放獲取”運動的開放出版,以革新科技期刊出版的著作權機制為特征,解決了研究人員基于公共資金資助出版的科研論文因傳統出版著作權運營模式而不能使公眾永久免費獲取的問題。另一方面,近幾年涌現的預印本,直擊科研論文評審周期長、評議機制不透明、獲取費用高昂的痼疾,為科研論文直接發表和免費獲取提供平臺,被視為學術交流模式的“破壞性創新”[1],對發掘優質稿源、縮短評審周期、革新評審方式帶來積極意義[2],也被美國《科學》雜志評為“2017年十大科學突破”[3]??萍计诳霭骖I域出現的這2種新型出版模式引起了業界廣泛關注,但也因為政策定位不清晰、政策機制不完善等原因[4],使業界有所顧慮。鑒于2種出版模式均以改革著作權運營模式為核心特征,厘清其著作權機制對理解這2種新型出版模式具有重要意義。

1OA期刊出版

1.1開放獲取及其相關概念。根據《布達佩斯開放獲取倡議》,“開放獲取”(OA)指“公眾可以通過公共網絡免費獲取文獻,并被允許閱讀、下載、復制、發行、打印、搜索,對論文全文進行鏈接,建立索引,用作軟件的攜帶數據或其他任何合法用途。使用文獻不受經費、法律或技術的限制(接入互聯網除外)。版權對作品的復制和發行并沒有限制,其所發揮的唯一作用是賦予作者保護作品完整權和作品被正確引用、貢獻承認的權利”[5]。開放獲取與免費獲取不同。免費獲取是對訂閱期刊中的文章,向非訂閱者提供免費閱讀;開放獲取則是依據具體的許可協議,向公眾提供文章。兩者的核心區別有二:一是開放獲取允許第三方在遵守許可協議的前提下重用作品,免費獲取只提供免費閱讀;二是開放獲取沒有時間限制,免費獲取可以對免費訪問設置時間段。開放獲取分為“金色OA”和“綠色OA”。金色OA即開放出版,意味著論文的最終出版版本可以永久在線免費向任何地方的任何人提供獲取。綠色OA即開放存儲,也稱為自存儲(self-archiving),意味著作者可以在數據庫中存儲論文的非最終出版版本,并向公眾提供永久免費獲取。金色OA通常會收取論文處理費(APC);綠色OA不需要支付論文處理費,但共享論文通常有時滯期(embargoperiod)限制。綠色OA是否設置時滯期,以及設置多長時滯期,取決于期刊政策。金色OA分為“完全OA”和“混合OA”。“完全OA”是指期刊中每一篇論文都是金色OA論文;“混合OA”是指期刊本身是訂閱期刊,只是將其中一些論文制作成金色OA論文。制作方式有2種:一是在期刊決定錄用論文后,由投稿人選擇適用金色OA的許可協議,并支付APC;二是在論文作為訂閱文章正式發表后,由投稿人聯系期刊將論文回溯為金色OA論文并支付APC(圖1)?;厮菪徒鹕玂A論文與直接以金色OA出版的論文相比,投稿人所支付的APC計算標準不同,前者通常支付標準化的APC。對于以訂閱模式出版的論文,即使不回溯為金色OA,也可依據期刊政策實現綠色OA。期刊是否支持綠色OA,以及以何種方式支持綠色OA,取決于期刊政策。

1.2開放出版的著作權機制。1.2.1金色OA的著作權機制在科技期刊的傳統出版模式中,期刊往往要求作者將論文的著作權轉讓或排他性許可給期刊,期刊才能從事相應的出版活動。作者將論文的著作權轉讓或排他性許可給期刊后,期刊會主動管理論文的著作權,并在遭到侵權時主動維權。期刊同時也會制定政策允許投稿人保留一定的權利,例如保留署名權、保留非商業性使用論文的權利,以及保留在遵守期刊時滯期要求的前提下將論文手稿在個人網站、博客或機構知識庫中等權利。在開放出版模式中,期刊不要求作者將論文的著作權轉讓或排他性許可給期刊,而是按照3個步驟來處理:1)作者保留論文的著作權,但與期刊簽署出版協議,授予期刊出版發行該論文所需的權利。2)作者選擇一種具體的著作權許可協議,并由該許可協議來規定論文出版后他人可以如何使用該論文。常用的許可協議是知識共享協議,即CC協議;也有出版商自行制定許可協議供作者選擇,如愛思唯爾集團[6]。3)期刊以作者選擇的許可協議向最終用戶提供該論文的網絡獲取。在傳統出版模式中,著作權運營是期刊的主要收益來源之一;而在金色OA模式中,由于作者保留著作權并提供開放獲取,期刊便以收取APC的方式來彌補這部分的損失。當然,業界對金色OA模式下APC計算的依據與透明度仍有爭議[7-9],但這是審計問題,而非著作權本身的問題。未來需要探索如何從法律層面來規制不合理的APC,并建立合理、規范的標準,既保證對出版商具有一定的激勵,也不會毫無限制地提高APC,使作者、機構難以負擔,從而實現出版商和作者之間的利益平衡,促進金色OA的可持續發展。1.2.2綠色OA的著作權機制與金色OA不同,綠色OA針對的是以傳統模式出版的論文,即訂閱期刊論文。綠色OA的主要途徑是將論文手稿存儲在機構知識庫或主題存儲庫中,以及將論文在作者博客等社交媒體上。與普通存儲不同,綠色OA是作者在適用某一著作權許可協議的前提下進行存儲與。綠色OA不需要向期刊支付APC。期刊一般通過設置時滯期,并在時滯期內禁止作者公開共享論文,來保護期刊的收益。目前,多個國家的科研機構、科研資助機構均對其資助的科研成果有綠色OA的要求[10-12]。期刊支持綠色OA,將有利于作者遵守其工作單位或資助機構的政策要求。

1.3開放出版的著作權問題與應對。1.3.1不同版本的共享問題在寫作和出版的不同階段,論文有多個版本,每個版本涉及的著作權法律關系略有不同。因此,不區分論文版本對論文進行共享會有著作權侵權風險。根據NISO(NationalInformationStandardsOrgani-zation)和ALPSP(AssociationofLearnedandProfessionalSocietyPublishers)制定的《期刊論文版本指南》,期刊論文分為“作者的原始手稿”(AOM)、“最終審定稿”(AM)和“出版版本”(VoR)[13]。AOM是作者向期刊投稿的、尚未進行同行評議的原始手稿。此時,著作權在作者手中,作者完全能夠決定是否共享、如何共享。AM是經過同行評議后被修改并被期刊編輯接受發表的版本。此時,作者往往已經與期刊簽署了出版協議,論文的著作權受協議的約束,因此AM是否共享、如何共享需遵守協議約定。例如,期刊有時滯期要求的,作者將AM上傳至機構知識庫時,需注意在時滯期內不得公開共享。“出版版本”是經過編輯、排版、應用元數據,并分配了DOI的正式出版版本。對于“出版版本”,除了出版協議的約束外,期刊還對論文排版享有版式設計權。對于出版版本,如果論文以金色OA出版,則可以根據需要共享;如果論文以訂閱模式出版,則即使期刊有支持綠色OA的政策,共享該版本也必須有期刊的授權。1.3.2綠色OA著作權處置的權限問題隨著開放獲取運動的不斷推進,越來越多的科研機構、科研資助機構對其資助產出的科研成果制定了OA政策,包括綠色OA政策。在我國,2014年中國科學院和國家自然基金委分別了《中國科學院關于公共資助科研項目發表的論文實行開放獲取的政策聲明》[14]和《國家自然科學基金委員會關于受資助項目科研論文實行開放獲取的政策聲明》[15],要求得到公共資助的科研論文在發表后12個月內實現綠色OA。然而,由于綠色OA針對的是訂閱期刊論文,這類論文在錄用時著作權往往已經轉讓或排他性許可給了期刊,作者對論文著作權的再次處置將受到出版協議的約束。由于機構政策對期刊與作者簽署的合同并沒有強制力,在期刊不支持綠色OA的情況下,如果作者依據機構的政策對論文進行綠色OA,則作者將面臨違反出版協議,有違約責任的問題;如果作者依據出版協議不對論文進行綠色OA,則作者又將面臨違反機構政策或資助協議,也有違規或違約的問題。為了避免陷入兩難境地:一方面,作者向期刊投稿之前,務必了解該論文的資助機構對有何要求;另一方面,我們也呼吁更多的科技期刊支持綠色OA。1.3.3“CC協議”的沖突問題由于不同機構OA政策推薦使用的CC協議的類型可能不同,各個期刊的OA政策要求使用的CC協議的類型也可能不同,一篇論文因此可能會使用多個不同類型的CC協議,這就帶來不同類型的CC協議相互沖突的問題。對此,建議期刊在作者選擇CC協議時,提示作者核查其工作單位或資助機構是否有特定的許可協議要求,并提示作者哪些類型的CC協議相互之間不能兼容(表1)。1.3.4“CC協議”不可撤銷的問題為保持著作權授權穩定,CC協議一經適用則不可撤銷。如果作者因不了解CC協議的內容或對協議內容有誤解,導致錯誤地選擇適用了CC協議,或選擇適用了錯誤的CC協議,則論文一旦以某種CC協議發表或共享,將不能再撤銷協議??梢?,CC協議關系到作者對其論文著作權的重大處分,期刊有必要在金色OA的出版協議或綠色OA的支持政策中,明確提示作者可選擇的CC協議類型及其具體內容,并提示作者了解不同類型的CC協議對論文提供的重用權利和可能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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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發展中的法學思考

 

社會發展中的金融法與環境法問題經教育部國際合作與交流司批準“,社會發展與法律改革國際學術研討會”于2009年10月17~18日在復旦大學召開。此次會議由復旦大學法學院、復旦大學醫事法中心、復旦大學民商法學科主辦。來自俄羅斯莫斯科大學、德國洪堡大學、英國班戈大學、日本神奈川大學、韓國西江大學和中國人民大學、上海交通大學、華東政法大學的知名教授以及復旦大學部分教師40余人參加了會議。會議收到學術論文30余篇,圍繞“社會發展與法律改革”的主題,就相關問題進行了深入討淪,是一次高層次的學術研討會。   此議題研討由復旦大學法學院楊心宇教授、王全弟教授主持,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吳宏偉教授評議。主要論文包括:   (1)俄羅斯前總理、俄羅斯聯邦審計院秘書長、莫斯科大學國家審計學院院長S.M.沙赫賴(ShakhraySergey)教授作了《國家審計與社會經濟發展的效率》的報告。他認為,國家審計是在有限的社會資源條件下國家優化解決社會經濟任務的工具,它以公民監督國家效率的機制合理取代了幾個世紀以來國家監督個人行為的制度。作為現代社會的監督制度之一,它提出了社會經濟改造中目的與手段的關系問題,特別重視分析各種改革與戰略的社會代價。國家審計制度是一項轉向新經濟類型和高水平社會發展的前提手段。   中國學者評論認為,俄羅斯的審計制度對于俄羅斯的反腐敗有重要作用。國家審計制度從學術角度來說是憲政的視角,值得中國學者研究與借鑒。   (2)莫斯科大學法律系系主任A.K.戈利琴科夫(GolichenkovAleksandrKonstantinovich)教授作了《生態立法的新的法律編纂》的報告,介紹了俄羅斯生態立法的主要任務、結構、主要途徑(跨部門的法律編纂)、法律部門的區分與整合(環境保護法與自然資源法區分整合后形成生態法)、法典制定者必須解決的問題,認為生態立法改變了環境保護活動的法律基礎,將會促進向清潔技術轉化并保障國內經濟在高生態標準下進一步增長,促使建立真正的國內生態安全體制。中國學者討論認為,俄羅斯將環境保護法與自然資源法整合為生態法,這種跨部門的綜合性的立法,即社會法的產生,值得我們研究。   (3)英國班戈大學法學院院長德莫特•卡希爾(DermotCahill)教授就其論文《歐盟內歐洲法院在公共采購領域對透明原則的運用》發表了演講,介紹了歐盟在公共采購領域的一些最新發展,歐盟法確立了公共采購領域的透明原則及非歧視原則。歐洲法院(ECJ)的諸多判例已經對27個歐盟成員國不透明的公共采購現狀產生了深遠的影響,更強化了透明原則,產生了擴大適用非歧視和透明度一般原則的結果。英國法院遵循了歐洲法院的司法判例,以致幾乎所有該論文討論的新近案件中,公共機構都被認定為違反了歐盟法律或一般原則。中國學者結合金融危機及中國的政府采購,與克希爾教授探討了多層次的金融監管問題。   (4)復旦大學法學院朱淑娣教授以《上海國際金融中心與金融規制法研究》為題作了演講,以利益平衡為視角,探討了中國金融領域的重大問題。朱教授指出,金融規制法律規范的評價標準主要包括規制發生的正當性、規制的合理限度和規制的法律控制3個方面。而上海國際金融中心建設中的金融公法   2社會發展與侵權責任法改革   規制主要目標包括:雙向兼顧性目標、利益平衡化目標和全球化貢獻目標。會議還收到復旦大學法學院張建偉教授提交的論文《金融危機的法律思考》,俄羅斯的S.G梅德維杰夫教授提交的論文《俄羅斯聯邦銀行儲蓄保險制度》,探討了相關中、外金融法律問題。此議題的研討由華東政法大學知識產權學院院長高富平教授主持,復旦大學法學院段匡教授評議。   主要報告有:   (1)中國民法學會副會長、復旦大學醫事法研究中心、民商法學科負責人劉士國教授作了《中國侵權責任法制定中的爭論問題》的主題發言,向中外學者介紹了中國侵權責任法的立法進程等基本情況,著重對以下幾個立法中的爭論問題及主要意見予以介紹和評述:①侵權責任法調整的社會關系,是否僅規定侵犯民事權利,是否再規定侵犯利益;②關于統一死亡賠償金的規定;③關于要不要規定國家賠償責任;④關于責任能力和行為能力的關系;⑤違反安全保障義務的責任是否規定礦害等工傷事故責任;⑥樓上拋擲物傷人找不到加害人可否由相鄰人賠償的問題。   針對這些問題,劉士國教授認為:①侵權法調整的就是侵犯絕對性民事權利產生的社會關系,法與法律有區別,即使法律沒有規定的權利,也可能存在于社會生活規則中,那就是法律之外的法涉及的權利,反對對利益作出特別規定。②統一死亡賠償金標準是大勢所趨,有利于保護受害人。③主要從性質上說,國家賠償是國家與公民之間的平等關系,就此,侵權責任法應作規定。鑒于國家賠償法是民法的特別法,侵權法僅規定一條就可以了,表明這是侵權責任的一個類型及賠償的性質,具體條文由國家賠償法規定。④采用責任能力規定是正確的和必要的,這涉及侵權法和民法通則相關規定的改革。監護人責任應以被監護人無責任能力為條件,如被監護人有責任能力,被監護人應承擔責任,不能賠償的,由監護人承擔補充責任。前者,是直接責任。侵權法以救濟受害人為主要目的,也有教育、預防的功能,未成年人有過錯,應予批評教育,甚至責令賠禮道歉。⑤侵權法應規定礦害事故的使用人因違反對被用人的安全保障義務應承擔民事責任的規定,而且不限礦害,凡使用人對被使用人違反安全保障義務均應承擔民事責任。⑥樓上拋擲物傷人找不到加害人不應由相鄰人賠償,法院不宜以共同危險行為或公平責任加以判決。加害人不明,公安機關應予立案偵查。   如仍不能確定加害人,公安部門可會同民政部門,對嚴重受害者實行社會救濟。此外,受害人仍可依醫療保險減輕所支付的醫療支出,保險制度已對此具有救濟功能。   對于中國侵權法的制定,外國專家饒有興趣,就諸多問題與劉士國教授進行了探討。#p#分頁標題#e#   (2)韓國西江大學法學專門大學院長嚴東燮教   授以《韓國制造物責任法》為題,介紹了韓國制造物責任法的概要內容、制定該法以后韓國案例的動向,指出了該法的缺陷,提出了如下修改完善的建議:應對“缺陷推定”作明文規定;《制造物責任法》適用范圍應當包括預售公寓的缺陷責任;應明確規定免責事由“法令制定的標準的遵守”中的“法令”局限為強制性的;法規條文應更明確。   (3)華東政法大學張禮洪教授就其論文《對侵權行為過錯認定標準的新認識》作了報告。他以《阿奎利亞法》中關于過失的原始文獻為基礎,對完善現有的過失判斷標準提出了建議:侵權過失的判斷標準以客觀過錯為基本原則,即過失是對行為人沒有盡一個理性善良的人的義務,預見或者預防自己行為的后果進行的。過失的存在以存在不法行為、侵權行為和損害后果之間存在因果關系為前提。過失概念本身就蘊含了因果關系。過失的存在以行為人是否盡一般人應采取的謹慎義務為標準,但是,還應根據社會的一般認識,以造成損害的危險是否由行為人所知或者被害人是否根據自己的意志將自身處于一個不應處于的危險區域來判斷行為人的過失。   (4)復旦大學民商法學博士生王淑華作了《未登記過戶之機動車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責任主體的確定》的發言,她認為我國《物權法》對機動車的物權變動采用登記對抗主義,機動車所有權自買賣交付時發生移轉,登記過戶僅是買受人據以獲得對抗善意第三人的要件。交通事故的受害人不屬于物權變動不得對抗的“第三人”范疇。轉讓交付但未辦理登記過戶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損害的,應由對機動車享有運營支配權和運營利益的機動車實際所有人承擔賠償責任,登記的所有人一般不承擔賠償責任,除非其對于交通事故的發生具有過錯構成侵權行為。會議還收到復旦大學民商法學博士生王康提交的論文《機動車交通事故共同侵權損害賠償中的保險責任研究》。   3社會發展中的醫事法律問題   此議題的研討由上海交通大學法學院韓長印教授主持,復旦大學王全弟教授評議。主要報告有:   (1)日本神奈川大學法科大學院森田明教授作了《日本醫療訴訟與醫療的法制度的動向》的報告。   通過一些具體的案例,介紹了日本國內患者權利運動的發展、重大醫療事故訴訟持續增加的特點以及最新的法律制度的施行:產科醫療補償制度、對因出生時的原因造成的腦性麻痹患兒的無過失補償制度、醫藥品副作用受害人的無過失補償制度及預防接種被害人的補償制度。   (2)復旦大學法學院姚軍副教授作了《醫療事故侵權責任范圍的正確確定》的演講,他提出,作為法治社會核心價值的社會公平的核心內容,要求行為(或責任)人對己方行為及其不良后果承擔(法律)責任(即法律上對己不利的后果)。在具體承擔法律責任時,它又意味著責任人僅對由自己造成的不良后果承擔責任,而不應對超出該不良后果部分負責;同理,基于該核心價值(也是諸法的基本原則),醫療事故的責任人也只應對其行為所造成的后果承擔侵權(賠償)責任,立法即司法上不應強迫其承擔超出該后果的責任。   (3)復旦大學法學院民商法學博士滿洪杰從比較法的角度進行了《人體試驗侵權責任研究》的發言,建議我國應當構建獨立于醫療過失責任的人體試驗侵權責任制度。人體試驗侵權責任應適用過錯責任原則,但可以在對過錯的舉證上采取舉證責任倒置。在因果關系問題上,應當采取相當因果關系、倒置。在因果關系問題上,應當采取相當因果關系、疫學原理因果關系以及因果關系推定理論來進行綜合判斷。   (4)復旦大學法學院民商法學博士生李燕以《雙性兒童性別確定的法律問題探究》為題,提出雙性兒童并不是不正常的,當前醫學界普遍施行的、經父母知情同意而為雙性兒童確定性別的性別再造手術,并不符合兒童最大利益原則。性別確定應是兒童自己的憲法權利,父母對子女性別再造手術的知情同意權與雙性兒童自己的憲法基本權利相沖突。法律應承認男女二元性別體系外的第三種性別,雙性兒童的性別確定應待其長大后自己決定。   韓長印教授評議認為,醫事法的研究提醒學者注意到平時不為大眾所關注的處于弱勢群體的少數人的權利,也提醒學者們思考我們的研究方向、研究方法等方法論問題。由于醫事法內容的中外共同性,中外學者就醫療過失認定、損害賠償、醫療訴訟等問題展開了熱烈討論。   4社會發展中的其他民商法律問題   此議題的研討由人民大學法學院吳宏偉教授主持,復旦大學段匡教授評議。主要論文有:   (1)德國柏林洪堡大學法學院萊因哈德•辛格(ReinhardSinger)教授作了《變遷中的民法典的社會模型》的報告,介紹了社會模型的概念和它作為法律發展因素的功能、在19世紀私法秩序的社會模型的發展以及德國民法典的社會模型的變遷,提出了現代私法中的民主化和社會國家化、告別契約法中形式自由倫理模式,強調程序的和實質的合同正義,強調了民法的社會責任。   (2)復旦大學法學院王全弟教授所作報告《兩岸擔保物權比較研究論綱》,就如何確立保證債權獲得完全清償的制度,比較了2007年3月中國大陸《物權法》與臺灣地區在2007年3月經立法院審議通過的擔保物權修正草案,在擔保物權的追及力、擔保物權的實行期間、抵押權順位、動產抵押、最高限額抵押、權利質權和商事留置權7個方面對大陸地區和臺灣地區的物權制度進行了比較分析,提出有利于兩岸發展及法律相互借鑒與完善的建議。   (3)復旦大學法學院胡鴻高教授作了《中國企業并購及其法律改革》的報告,介紹了中國企業并購及其法治演進歷程與特點、中國企業并購的模式、企業并購突出問題與法律改革。胡教授呼吁,企業并購,不僅應當有利于國家安全和經濟結構的戰略性調整,而且要實行公開、公平、公正原則,加強信息披露法制,增加透明度,保障中小股東和債權人的合法權益。還應當特別關注利益相關者的利益,在企業并購中,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勞動者的勞動權益,保護環境、防治污染,發展社會保障公益事業,建設和諧社區與社會。目前當務之急,在于通過法律改革,明確企業社會責任的范圍和實現機制,倡導和激勵企業履行社會責任。#p#分頁標題#e#   (4)復旦大學法學院何力教授作了《中國海外資源投資的法律問題及對策》的演講,指出中國的資源特需改變了世界資源供求格局,闡述了中國海外資源投資的進展,分析了經濟主權和資源主權成為中國海外資源投資的法律障礙,分析了中國海外資源投資的環境法和政治動亂問題,最后就中國海外資源投資保護的法律對策提出了具體的建議。   (5)復旦大學法學院民商法學博士生蓋威作了《社會組織在我國協商治理模式中的地位與功能》的論文發言,建議進一步完善立法、修定民法通則、明確規定社會團體法人和非法人團體,盡快制定社團法、修改現行特別法增加法律責任的規定,進一步扶持社會組織的建設和發展,淡化一些社會組織的行政色彩,轉變政府中心主義治國理念,確立以民為本、以市民社會和市民組織活動為導向的治國之策,進一步完善協商治理機制。   (6)德國柏林洪堡大學法學院托馬斯•萊塞爾(ThomasRaiser)教授作了《合同與合同法》的報告,俄羅斯A.Sherstobitov教授向會議提交了《關于俄羅斯聯邦民事立法修訂的構想》的論文,復旦大學法學院民商法學博士生韓偉、王森波分別提交了論文《斯多葛派的倫理哲學與羅馬法的轉型》、《必亦正名乎?———美國加州同性婚姻立法風波透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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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期刊與科研誠信建設淺論

摘要:科技期刊對于建立維護科研誠信的生態具有重要意義。本文首先界定了科研誠信相關概念,分析了科研誠信與科技期刊的關系;其次梳理了國內外與科技期刊相關的科研誠信政策規范,重點闡述了科技期刊是維護和培育科研誠信的重要力量,指出科技期刊既是科研誠信的重要守門人,也是科研誠信的重要建設者,同時科技期刊自身的誠信建設也不容忽視;最后結合科研誠信建設面臨的新挑戰,指出科技期刊的誠信建設任重而道遠,全社會應當共同努力營造良好的科研誠信生態。

關鍵詞:科技期刊;科研誠信;生態

科研體系是一個復雜的自適應體系[1]。其中,科技期刊是促進科學知識傳播、積累與增長的重要媒介,包括審稿人、編輯、編委、出版社、期刊行業協會學會等在內的科技期刊界是科研誠信建設的一方重要力量。截至2019年底,我國共有4958種科技期刊,不僅在國內的影響力呈上升趨勢,也正逐漸得到國際學術界關注[2]??蒲姓\信建設對于科技期刊的發展日顯重要。2019年,中國科協、中央宣傳部、教育部、科技部聯合印發我國科技期刊改革發展的重要文件《關于深化改革培育世界一流科技期刊的意見》明確要求“建立論文作者及期刊從業人員誠信體系,完善學術不端行為預警查處機制,筑牢學術誠信和出版倫理底線”[3]。因此,深入分析科技期刊與科研誠信的關系、明確科技期刊在科研誠信建設中的角色與任務必要且重要。

1科研誠信與科技期刊

1.1科研誠信。講究誠信是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誠信作為一種價值觀,也是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重要組成部分。英文中的“誠信”表述一般用“integrity”。該詞除了“正直、誠實,不搞欺騙、權術、虛偽和各種膚淺的手法”等含義外,還有“堅定地按照道德、藝術或其他價值準則辦事”的意思[4]。同時,該詞也包含了公正負責、可信的含義,高于所謂的“底線”,符合如哈格斯特龍所強調的“專門職業服務的提供者,必須強烈地承諾于更高的價值觀”[5]??萍碱I域的誠信一般被稱為科研誠信或學術誠信,是誠信在科技領域的具體體現。但目前國內外對科研誠信的認識無論是學術界、政府還是社會團體、公眾都未見形成統一的定義??蒲姓\信的概念內涵隨不同主體、地域和時間都有相應的改變[6]。狹義的科研誠信僅涉及科研人員在科學研究活動中的誠信。廣義的科研誠信涉及的主體不僅包括科研人員、從事科研管理和服務等活動的相關人員和單位、學會協會等,還包括學術期刊從業人員和機構等,涉及的行為活動除科學研究活動外,還包括對科學研究的管理、服務活動中的誠信??茖W研究管理、服務誠信強調合規合宜,遵循科研管理與服務、科學傳播與運用等行為涉及的法律法規、職業準則和社會倫理道德規范。根據Martinson等(2005)和經濟合作組織相關報告,將科研誠信涉及的領域總結歸類為數據管理、與人或社會的聯系、作者與出版、研究資助、研究方法等5個方面[7]。其中,包括科技期刊在內的“學術出版”是科研誠信涉及的重要領域之一。

1.2科研失信與不端。與科研誠信相對的概念是“科研失信”,但長期以來,我國在名詞使用上相對集中于使用“科研(學術)不端”。不同政府部門、科研機構和學者等對科研不端的含義解釋各有不同,并存在同時使用科研(學術)不端、科研(學術)失范、科研違規等不同概念的情形。國外對科研不端有按照故意行為、疏忽職守、粗心大意等不同類型的區分,以及科研不端行為、有問題的研究行為、不良研究等不同實踐的區分。2018年,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加強科研誠信建設的若干意見》中對科研誠信的負向行為提法是“違背科研誠信要求的行為”。2019年,科技部等20個部門的《科研誠信案件調查處理規制(試行)》首次在正式文件中將違背科研誠信要求的行為簡稱為“科研失信行為”,并將其定義為“在科學研究及相關活動中發生的違反科學研究行為準則與規范的行為”。同時,《科研誠信案件調查處理規制(試行)》明確列舉了科研失信行為的6種具體類型和1項兜底條款,包括了情節較為嚴重的不端行為、違規行為,也包括情節相對較輕的不當署名、一稿多投等科研失范行為,以及相對獨立的違背科技倫理規范的行為等?!犊蒲姓\信案件調查處理規制(試行)》囊括的行為類型范圍較寬,但涉及的主體則集中于科研人員和單位。涉及科技期刊的不端行為既包括科研人員,主要是作者的科研不端行為,也包括編輯、編委、審稿人和出版社等多方面違背科研誠信要求的行為。相關主體和行為類型都較為廣泛,可與廣義的科研誠信相對應。

2科技期刊誠信政策規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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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術期刊版權保護注意的問題

既有的版權保護體系基于傳統媒體環境而建立,學術期刊與新興媒體的融合使現有學術期刊傳播環境發生了重大變化。隨之,該體系也呈現出較大的不適應性,出現了諸多困境,表現較為突出。

1.法律難以跟上新媒體發展節拍

學術期刊沒有作者許可是否可以網絡使用存量論文。“先授權后使用”是版權使用的通常法則。依此,學術期刊網絡使用論文除法定例外必須獲得作者信息網絡傳播權的授權。然而,廣大學術期刊對歷史上的大量存量論文,尤其是互聯網還沒有興起時登載的論文,并沒得到這樣的授權。這意味著從法律意義上講,學術期刊們是無法直接網絡使用這些存量論文的,除非他們一個個找到作者,拿到授權,但這又幾乎是不可能完成的任務。學術期刊與新興媒體融合是大勢,但若不能很順暢地利用這部分存量作品,融媒進程自會大大受阻。學術期刊是否有“孤兒作品”的網絡使用權。或者因為作者離世且無繼承人,或者因為版權管理信息不全而無法找到作者,或者其他原因沒有作者,等等,使得很多學術期刊掌握大量的“孤兒”或“無主”作品,對于這些作品是否能網絡使用,目前得不到相關法律支持。學術期刊通過“用稿聲明”方式獲取信息網絡傳播權的法律效力問題。目前大部分學術期刊通過“用稿聲明”或“投稿聲明”方式來獲取作者的信息網絡使用權,諸如“凡經本刊采用的稿件,即視為作者同意授權本刊對其圖文作品形式網絡傳播再使用的權利”。對于這種獲權方式的合法性,學術界有不同聲音,司法實踐也未給予實質性支持。[4]經過作者許可的網絡使用是否不需要學術期刊的授權?依照我國現行《著作權法》規定,論文信息網絡傳播權在作者手里,為此,一些網絡媒體時常只獲得了作者的許可便轉載使用已在學術期刊上發表的論文。這樣的網絡使用對學術期刊的利益損害很大,最直接的影響當然是發行,此外也是對學術期刊論文生產投入的否定。學術論文的最終成稿出版,并非僅僅是作者的勞動成果,外審專家的評審,編輯的選稿、審稿和與作者的反復討論,校對的審校,等等,學術期刊投入了很多,網絡轉載時不經過學術期刊的許可,這意味著這種投入是“為他人作了嫁衣”“被打了水漂”,是一種不公正的對待,也會嚴重挫傷學術期刊的積極性。現有“合理使用”給融媒環境中學術期刊合法利益帶來潛在風險。如果微信或微博用戶個體在朋友圈或微博空間里以學習、研究或欣賞的目的將學術期刊的論文進行上傳或轉發,那么這樣的作品使用是否適用“合理使用”?依照傳統環境來看,這樣的作品使用屬于我國《著作權法》所規定的“合理使用”。但在融媒環境中,若也簡單將其適用,就有可能對學術期刊合法利益帶來較大的損害。因為假如用戶是網絡大V,那么這樣的上傳或轉發就可能帶來很大的論文點擊量和轉發頻次,這自然會沖擊到學術期刊的發行量,損害學術期刊和作者的利益。

2.學術期刊版權素養整體偏低

2010年9月《傳媒》雜志曾經展開過“中國媒體人版權素養調查”,數據表明,與其他媒體人相比,期刊人的版權素養最低,只有18%的期刊人經過版權培訓,3%的期刊社有自己的法律顧問。[5]其中的學術期刊也不樂觀。2014年和2017年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分別認定了兩批學術期刊名單,第一批為5756種,第二批為693種。這些學術期刊大部分處于“小弱散”的狀況:幾名編輯,有時會有一兩個編務和一兩名經營人員,加上社長總編,大致10人左右規模;經營收入大多是勉以度日或靠體外輸血;至今沒有一家叫得響的學術期刊出版集團,期刊之間的合作交流也很少。此外,這些學術期刊的體制機制時常較為保守,大量依然是事業單位,一些已轉為企業的也僅僅是“翻牌公司”??偟膩碚f,學術期刊現有的狀態很不利于學術期刊版權素養的提升。一方面,沒有能力在版權領域做過多的投入,如設置版權管理部門、整理作品版權信息、展開維權保護、讓員工接受版權培訓,等等;另一方面,也缺少動力,體制的庇護和資源的紅利雖不能使日子“紅紅火火”但也能“旱澇保收”,版權保護所帶來的增利很難內化為一種激勵。

3.版權的授權和評估環節不暢

版權的保護與利用相輔相成,合理的版權保護有助于版權利用的順利進行,順暢的版權利用能促使版權得到更好的保護?,F今融媒環境中學術期刊的版權利用不是太暢通,突出表現在版權的授權組織不發達和價值難評估兩方面。融媒環境中如何將學術期刊版權的三大利益方——作者、學術期刊和新媒體用戶聯系起來,這需要較為發達的版權授權中介組織。當前,與學術期刊版權相關的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中國文字著作權協會,雖成立時間較早,但依然處于職能較弱、權限不大、規模較小、市場化程度不高的階段,學術期刊版權授權時較少會想到借助它的力量。版權作為無形資產,如何評估其價值,這本身就是傳統難題。一篇學術論文究竟價值幾何,慣例評估做法,一是國家法定規定,如《使用文字作品支付報酬辦法》的千字稿酬標準;二是合同約定,當事人互相約定價格。然而,現有法定規定針對傳統紙質環境中而形成,融媒環境中是否適用沒有法律支撐,也時常得不到相關當事人的認可,如論文的市場表現數據,如點擊率和轉載率的造假問題,便容易使作者或學術期刊質疑所獲得的版權報償。合同簽訂習慣的未養成,如很少有學術期刊與作者簽訂書面的授權協議,以及新環境中版權價格的很難達成等客觀因素導致的合同簽訂率不高,也使得借助合同約定來評估版權價格的這一方式不能有效發揮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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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書館管理知識圖譜分析

摘要:

圖書館管理是一個計劃、決策、組織、領導和控制的全部過程,它對于圖書館文獻以及各種有效資源都非常重要,也能完成圖書館的管理目標。長久以來,圖書館管理都是一個熱點探討的問題,本文將以近年來的122篇文獻作為數據源,通過知識圖譜分析,來展現我國圖書館管理三個時期以及研究內容。

關鍵詞:

圖書館管理;三個時期;知識圖譜;文獻

隨著我國理事會制度的不斷完善,近年來我國法人管理結構已經確立,這使我國圖書館管理從理論轉向實踐過程中收獲了穩定進展,而學術界也從這些年的學術動態中發現了不少問題,只有在這些問題中不斷總結成功的經驗,以正面的姿態去面對出現的問題和挑戰,才能鞏固研究成果。本文將從空間、演化兩大維度,運用知識圖譜的方式對我國現在的圖書館管理研究現狀展開分析,擬能提供借鑒作用。

1來源數據庫與研究方式

我國當前文獻數據庫眾多,不同的資源庫的優點也不同,目前中國知網(CNKI)作為中國學術期刊網絡的出版總庫,它有著其他眾多資源庫所不具備的優點和功能,比如檢索數據快,更新速度快,資源更豐富,功能更完善,并且高級搜索針對性更強,對于CAJD檢索要選擇研究對象,而且主題檢索所獲得結果要更多,關鍵詞檢索范圍要小一些,不過主題檢索也有缺點,就是檢索出的無關內容多,要被檢索者進行再次篩選,這會相應損耗一些時間,舉個例子,比如主題檢索中,選擇“圖書館”并含有管理一次,第二選擇“圖書館”再加關鍵詞“理事會”,就會得到兩種相差甚遠的檢索結果,分別是358條和880條,筆者又將其中含有有效關鍵詞的文獻進行再次幾何處理,比如按照優先出版和增刊進行檢索,最終獲得了122篇可用論文。筆者此次研究采用的方式是信息計量并通過知識圖譜展現的方式,知識圖譜分析使用的工具是CiteSpace和VOSviewer,相較于其他工具,VOSviewer更注重圖形化展示,可以以顏色的不同來反映不同的類聚聯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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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PP模式在棚戶區改造的應用

[提要]本文整理了中國知網中PPP模式在棚戶區改造中應用研究的相關文獻,從文獻計量和研究內容兩個角度進行分析,理清該研究主題的研究脈絡和研究熱點;同時,結合文獻分析發現的優點和問題,采用SWOT法對棚戶區改造應用PPP模式進行分析,提出發展棚戶區改造項目PPP融資模式的對策建議,以便為后續相關研究提供參考。

關鍵詞:PPP模式;棚戶區改造;文獻;SWOT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2021年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統計公報》顯示,2021年,全年全國各類棚戶區改造開工165萬套,基本建成205萬套。棚戶區改造是我國政府推出的一項惠民工程,但是棚戶區改造又是一項準公共物品,具有社會保障性質,現階段未改造的棚戶區多為商業價值較低、實施難度較大的工程,面臨的最大困境就是資金問題。近年來,國家政府和地方政府連續發文,鼓勵支持引進社會資本參與政府工程(PPP模式)?;诖?,本文通過對PPP模式在棚戶區改造中的應用研究的相關文獻進行歸納整理,從文獻計量和研究內容兩個角度進行分析,同時通過SWOT分析法對PPP模式應用于棚戶區改造的可行性進行分析,提出發展棚戶區改造項目PPP融資模式的對策和建議,以期為PPP模式在棚戶區改造項目的應用提供參考。

一、相關概念

(一)PPP模式。目前,關于PPP模式的起源,一般認為英國的PFI模式是現代PPP模式的發端。20世紀80年代,時任英國首相的撒切爾夫人在公路、水務、國防、教育等方面大規模推行私有化,通過政府與社會合作來共同經營提供公共服務。1992年,時任英國財政大臣的拉蒙特將撒切爾夫人在公共服務方面引入社會資本命名為私人融資計劃(PFI),現代PPP模式由此萌芽。2015年5月22日,國務院辦公廳轉發財政部、發展改革委、人民銀行《關于在公共服務領域推廣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模式的指導意見》,統一PPP模式的定義為: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模式是公共服務供給機制的重大創新,即政府采取競爭性方式擇優選擇具有投資、運營管理能力的社會資本,雙方按照平等協商原則訂立合同,明確責權利關系,由社會資本提供公共服務,政府依據公共服務績效評價結果向社會資本支付相應對價,保證社會資本獲得合理收益。賈康和孫潔根據人們對PPP的認識,并結合國內外機構和專家的觀點,就PPP做出了一個新的定義:PPP是指政府公共部門與民營部門合作過程中,讓非公共部門所掌握的資源參與提供公共產品和服務,從而實現政府公共部門的職能并同時也為民營部門帶來利益。

(二)棚戶區改造。棚戶區是國家經濟社會發展的歷史產物,通常指建成區范圍內平方密度大、使用年限久、房屋質量差、人均建筑面積小、基礎設施配套不齊全、交通不便利、治安和消防隱患大、環境衛生臟亂差的區域。一般包括城市棚戶區、國有工礦(含煤礦)棚戶區、國有林區棚戶區和國有林場危舊房、國有墾區危房等。棚戶區改造是改善群眾的居住條件,兼顧完善城市功能、改善城市環境的重大民生工程和發展工程。2008年以來,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將棚戶區改造納入城鎮保障性安居工程,大規模推進實施。根據國務院2013年發布的《國務院關于加快棚戶區改造工作的意見》的規定,要全面推進各類棚戶區改造,加大政策力度支持,提高規劃建設水平,加強組織領導,重點推進資源枯竭型城市及獨立工礦棚戶區、三線企業集中地區的棚戶區改造。

二、基于文獻計量層面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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