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土地信托受托人法律機制構建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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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土地信托受托人法律機制構建研究

摘要:農村土地信托保護模式,以農村土地的信托保護模式為基礎進行設計,從而在農村的土地保護中,使農村的微觀經濟主體成為最大程度上的直接受益者,這樣才能引導農村的微觀經濟主體處于自身的利益和效用最大化,參與到農村土地的利用和保護決策中,讓農村土地經營者積極參與和政府實行政策性的土地保護有機結合,相互補充,從而形成一種比較完整的農村土地保護體系。

關鍵詞:農村土地;信托;法律機制;構建

一、信托概念及制度簡介

信托的概念和相關制度最早起源于英國,在目前全世界信托制度最為先進的美國和英國,相應的制度法中也沒有為信托給出一個普遍使用的定義,但是,行業中的專家和學者們在綜合英美國家的相關法律文獻、條例和學者的觀點后,為信托給出了定義,即信托是委托人一方把自己需要信托的物品、財產等通過合法的途徑轉移給受托人,而受托人一方在約定的時期內對信托財產負責并進行管理和處分。信托財產具有一定程度上的雙重所有權性質,所以,受托人一方需要承擔能實現委托人目的的同時也是法律規定的相關強制性的義務,而且信托的受益人享有要求受托人履行其信托義務的相關權利。通常情況下,對于信托的概念,大陸法系的國家基本都來源于法律規定。在我國,可以將信托的概念劃分成法律和學術兩種不同意義的概念。而專家和學者對于信托的概念也有三種不同的主張:一種是“行為說”,認為信托就是委托人與受益人之間對于信托的物品、財產等進行管理甚至處分的一系列法律行為;另一種是“關系說”,認為信托是存在于委托人和受托人之間的一種特殊的法律關系,信托只是一種對物品、財產等實現代管的行為。最后一種是“制度說”,認為信托本質上是一種具有特殊意義的財產管理的法律制度。

二、農村土地信托受托人的一般和特殊資格

1.一般資格

所謂一般資格就是指對所有信托法律關系中的受托人適用的資格,即民事行為主體在成為信托的受托人以后應該具備的相關條件,主要有以下兩個方面:首先,信托受托人要具備完全的民事行為能力。對于農村土地的信托受托人而言,其職責就是保證對農村的土地進行較高水平的經營管理,以求在最大程度上實現農業產業化和規?;慕洜I。因此,各國在信托立法時都多受托人是完全具備民事行為能力人做出了明確要求。其次,信托受托人擁有的財產能有償還清其全部債務。如果某法人或者自然人的財產無法償還債務,而其手中還擁有農村土地的信托,這會將農村的土地置于比較大的風險之中,所以,農村土地的信托受托人不能是處于資不抵債境地的法人和自然人。

2.特殊資格

特殊資格,顧名思義就是對土地信托的受托人進行的特殊要求,比如資金實力、專業水平等。但是,并不是所有的人都能完美的詮釋好土地信托的受托人這個角色,想要很好的扮演農村土地信托受托人的角色,不但要有相對較專業的農業知識,還要能將手底下的專業團隊管理好,除此之外,還需要一定量的資金作為相對的保障,以保證在農民將土地信托給相應的受托人之后得到相對應的收益。

三、農村土地信托受托人的權利和義務

1.權利

(1)對信托財產的處置權。對于信托的財產和物品,受托人都享有一定的處置權,當然,這也是受托人的基本權力之一。只有對信托受托人的物品處置權進行承認并進行相應的保護,才能在法律層面上確保受托人用自己的名義對信托財產和物品進行處置行為的效力。(2)處理信托事務權。當信托手續完成之后,受托人就對被托付的物品、財產等享有一定的處理權利,但是,所有的權利都要在法律允許和信托文件標注的范圍之內,受托人的這項權利,是保證信托目的能夠在最大程度上得以實現的必需品。當然,受托人對信托事物進行積極處理的相關權利,也是農村土地信托保護中一項必要的內容。對信托財產、物品行使處理,不但是信托受托人的權利,也是其所需要承擔的義務。(3)請求補償權。信托的受托人請求補償費用的權利,指的是在信托的受托人因未對信托財產、物品等進行及時處理而造成的必要費用自己需要其承擔的必要的債務,此部分應該由信托財產進行承擔。在對農村土地進行信托保護時,有可能會涉及相關的評估費用,這部分可以通過國家的相關公益性機構或者由信托財產在信托過程中產生的收益來補償。

2.義務

(1)分別管理義務。關于信托受托人的分別管理義務,即信托的受托人要分別管理信托財產、物品和自己的私人財產、物品,不能將兩者進行混合。設立信托受托人的分別管理義務,目的是為了在最大程度上確保信托財產和受托人個人財產的相對獨立。但是,對于土地的信托保護而言,信托受托人所要履行的分別管理義務只是一種比較相對的要求,如果在信托合同存續期間只是違反了分別管理義務,不一定會產生法律責任;如果在信托合同存續期間違反了分別管理義務,同時造成了信托財產、物品損毀、丟失等嚴重后果時,信托的受托人才需要承擔一定的法律責任,并在合同結束時給予委托人一定的賠償。(2)自我管理義務。信托受托人的自我管理義務,指的是信托的受托人必須對信托的事務進行親自處理。在選任信托的受托人時,要對受托人的基本知識、相關經驗、品質等進行綜合的考量之后再綜合決定。一般情況下,若信托的受托人因為個人的因素不能自行處理各項信托的事務時,需要自行提出辭職請求,并按照相關的規定另行任命具有權利的當事人作為信托的委托人。就目前情況而言,土地的信托保護時一項公益性的信托,若在信托合同存續期間,受托人無故將信托的財產、物品等委托給其他人員濟寧處理、經營而產生財產損失、物品丟失等問題,甚至無法達到對土地進行保護的目的,信托的受托人需要承擔相應的責任并進行賠償。(3)保護義務。信托的受托人對信托財產、物品都要履行一定程度上的保護義務,若在信托關系存續的期間,受托人違反了信托義務致使信托財產或者物品受到損毀等,需要自行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并按照合同事宜進行賠償。對于農村的土地而言,若在信托關系存續期間,因為受托人未及時履行相應義務的而對土地沒有起到保護作用,造成信托土地受損或者被侵占等,信托的受托人都需要承擔相應的責任和后果,甚至會被司法起訴。所以,土地信托的受托人要盡職盡責地對相關的土地信托財產進行保護。

四、建立健全土地信托責任制度

1.具體化土地管理權

農村土地信托的受托人,可以以讓信托收益人的利益最大化為目的,按照農村土地信托合同的條款及相關規定,對合同中明確信托土地行使相應的管理、使用權利。在農村土地信托合同存續期間,土地委托人、受益人和其他人員不得干預受托人對于信托土地的正當處理、處分和管理。被信托部分的農村土地只有在信托受托人的手里得到合理的利用、經營和管理,才能在最大程度上保證本土地的收益,從而確保信托主體的利益。對信托的農村土地進行經營和管理不但是信托受托人的基本權利之一,也是其的基本義務之一。所以,對農村信托土地合同中受托人的土地管理權進行具體化,才能對信托土地管理的具體方法和方式進行明確規定,從而確保不更改信托土地的農業用途,也才能更加利于土地信托受托人行使自己的權利。

2.限制受托人權利

為了在最大程度上對信托委托人和受益人的權益進行保護,并防止信托受托人對于權利的濫用,相關的法律法規還需要對信托受托人的權利進行限制。也就是說,信托的受托人在行使合同規定的權力時,不應該超出法律允許的范圍,以避免對受益人權益的損害。在履行權利的同時要有對應的限制,在土地的信托法律關系之中,特別是關于農村土地的方面,若信托受托人的權利太過寬泛可能會對其他主體的權利產生一定的妨礙和影響。而法律存在的目的就是在權利的各方主體之間尋求力量的平衡,這樣才能實現平衡,并在最大程度上保持正義。

3.完善相關法律法規

縱觀我國的發展史以及目前的法律系統,都沒有發現和土地信托相關的事宜及法律法規,所以,我們只能以《信托法》為基礎和依據對土地信托的受托人進行規定。和大陸法系其他的國家信托立法一樣,我國的信托法只提出了土地信托受托人對于所擁有的信托財產及物品的利,并未明確規定信托受托人對信托土地的經營管理權。因此,建議相關立法部門針對農村的土地信托制定出專門適用于農村地區的《農村土地信托法》,并將信托受托人的權利和相關義務做成單獨的一個章節,對與其相關的權利內容、權利的行使要求、權利救濟等做出詳細的規定,并對土地信托受托人的行為進行規范。

五、結束語

總而言之,農村土地的產權存在一定形勢上的所有權主體結構多元化問題,也就是說,集體所有權和私人占有權并存,沒有明確界定土地產權之間的關系,而且,對于農戶持有的土地承包權也沒有給出相應的約束和管制。對農村土地實行信托保護體制,就需要有關部門調整現行的土地產權制度,一方面,對于目前情況下農村土地的保護情況進行全面及時的考察,如果存在承包戶不能很好保護農業用地的現象和問題,可按照實際情況給予縮短承包年限等必要的處罰,情節嚴重者,可以視情況強行收回其土地承包和經營權;另外一方面,需要國家明確定位集體土地所有權的主體,這樣才能在最大程度上促進農村土地信托保護體制的建立和推行。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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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田露 單位:徐州開放大學遠程開放學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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