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監管論文范例

前言:一篇好的文章需要精心雕琢,小編精選了8篇法律監管論文范例,供您參考,期待您的閱讀。

法律監管論文

研究生學術道德與學風建設論文

一、我國學術道德失范現象的現狀

1.機構的出現。

在我國幾乎所有大學,你都能看到的宣傳廣告,甚至在網上已經明碼標價。這些機構以替學生從而從中獲得一定金額的回報,其規模之大,已經成為了一種職業,雖然學術界對這種行為進行過嚴厲打擊,但這種“你情我愿”的操作仍然是屢禁不止。機構為了經濟利益,不顧對社會和學術界造成的影響,不僅是對大學生本人的一種不負責任的做法,更阻礙了學術的發展,嚴重地違背了學術道德的要求。

2.一稿多投現象嚴重。

許多高校都規定了研究生在畢業論文答辯前要公開發表一定數量的論文。于是有的研究生為了追求發表文章的篇數,把同樣內容的一篇論文改頭換面投向別處。有相當部分作者并不了解某些一稿多投的情況違反了學術誠信。一稿多投,不僅浪費了編輯為審閱處理編輯稿件所付出的寶貴時間和精力,而且有可能違反《著作權法》對投稿的有關規定,易引起期刊之間的產權糾紛。在對一稿多投現象的認識中,大部分大學生仍然處于盲區。

二、造成學術道德失范現象的原因

1.環境因素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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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上銀行監管法律制度的完善

摘要:網絡在給我們的生活帶來便捷的同時,也存著相當高危的隱患,在網上銀行業務領域尤為突出。在日常生活中,人們對個人隱私的保護,對個人財產安全的擔憂,網絡銀行中發生的糾紛,屢見不鮮。這些問題無時無刻在提醒我們,應當加強對網上銀行的安全監管,利用法律手段,杜絕網絡漏洞造成的欺詐、糾紛等。如果不加以解決,也將嚴重阻礙網絡銀行應用的發展和普及。

關鍵詞:網上銀行;監管

一、我國網上銀行監管現狀

1、關于網上銀行

網上銀行是指利用互聯網為產品、信息等提供服務,這些產品和服務包括儲蓄和貸款、轉賬支付、賬戶管理等,打破了傳統的支付方式,大大提高了商品交易的便捷程度,改變了人的生活方式,同時也成為了人們日常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個部分,甚至給我們帶來“無現金社會”這樣一個新型的消費觀念。

2、我國對于網上銀行的監管現狀

隨著互聯網這一新興事物的發展,也產生了許多亟待解決的法律問題。而中國現有的法律對電子商務普遍缺乏強制性,借由網絡這個虛擬的載體,存在著許多我們看不見、摸不著甚至無法理清的現象。目前,中國有超過20家銀行,200多個網站和網頁開展網上銀行業務??上攵?,每天通過網上銀行交易的數量之大,卻都在網絡這個大背景下悄悄地進行著。如果對于電子商務、網上銀行沒有明確的立法,隨之而來的問題會不斷的爆發,直接影響人們的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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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術期刊媒體融合的問題

隨著技術創新與媒體生態變化,三年來媒體融合加速推進,前行至深水區。學術期刊為了破解傳統傳播渠道的“中斷”或“失靈”問題,幾乎全部把數字傳播的權利轉授給了中國知網、萬方等大型期刊數據庫,并嘗試運作“兩微一端”,希望由此搭上互聯網和新媒體的高速列車,實現華麗轉身。然而事與愿違,聚合型的數據庫由最初的合作伙伴,搖身一變成了競爭對手,導致孤立的紙本期刊學術傳播中心的地位日趨旁落。大型期刊數據庫不僅壟斷了學術期刊的在線傳輸渠道,更為致命的是引領讀者“去紙質化”的閱讀方式和數據庫下載論文獲取信息的方式??梢哉f,學術期刊在媒體融合的過程中,舊的瓶頸尚未突破,新的問題又開始纏繞,距深度融合還有很長的路要走。

1.復合型編輯人才缺乏

媒體融合不是不同媒介形態的簡單拼接,而是技術融合、渠道融合、平臺融合、內容融合、經營融合、管理融合等全方位的調整,新技術的采用、傳播渠道的改進、內容生產方式的創新、傳媒組織形態的升級、傳媒產業鏈條的重構、管理體制與政策的改革都要隨之發生相應的變革。技術融合是整個媒體融合的基礎,其中最重要的是數字技術和互聯網技術,它們在傳統媒體與新媒體的融合過程中能發揮巨大的推動作用。然而,目前傳統學術期刊的人才儲備與技術支持無法滿足媒體融合建設的需求。我國學術期刊的主辦單位以高校、科研院所以及學會為主,由“體制內”任命的部分期刊領軍人物,具有較高的專業水平和很好的學術理念,卻缺乏駕馭新媒體業務的技術素養,沒有樹立拓展新媒體業務的基本目標,更沒有規劃新媒體業務的長遠戰略。目前很多學術期刊已通過集成的采編系統實現了審稿、編稿、發稿過程數字化,以及這一流程與PC端和互聯網的融合,但這一流程與移動互聯網的融合卻進展遲緩。其關鍵在于,缺乏新型的復合型編輯人才。老編輯對新融合、專業技能(信息檢索能力、計算機操作能力與多媒介轉換能力等)的缺乏了解和掌握影響了他們對學術新媒體的熱情和探索精神,影響了互聯網思維在學術期刊領域的運用和發展,更制約了行業借助融合業務技能實現對多種媒體的資源整合。

2.媒體融合主導權缺位

我國現有傳統媒體管理制度產生于計劃經濟時代,形成了以審批制度、主管主辦制度、行業管理制度、屬地管理制度為核心的規制政策。在這種體制下,傳統學術期刊一直保持主流學術傳媒地位,發揮著主體性作用。“其一,擁有公開出版的刊號,具有體制授予的合法身份,不存在‘無米之炊’的生存威脅;其二,牢牢把控著學術信息源(專業邊界)和作者資源(學術水準),目前還沒有任何學術新媒體能夠與其分庭抗禮,對其構成挑戰;其三,在現行的學術評價與期刊評價機制之下,只有具有正式刊號的期刊才能得到行政權力部門與專業評價機構的承認,盡管紙本期刊的傳播功能早已名存實亡,但其‘記錄功能’仍然受到學者們的重視。”[15]然而,恰恰是這類媒體,在媒體融合的道路上走得跌跌撞撞,深陷“不做等死,做了找死”的困惑之中,無法承擔起媒體融合的主動權。其主要原因有三:一是缺乏國家主導的大型公共服務數字出版平臺,表現為具有公益性質的學術期刊沒有公共技術平臺的強力支撐,盲目“嫁接”或重復探索;二是學術期刊的市場主體地位模糊,身份尚為事業單位或改制后只是換塊牌子的“翻盤企業”、改制后依然沒有建立現代法人治理結構的傳統媒體,在與新媒體融合過程中必然遭遇體制障礙與規制約束;三是學術期刊分散弱小、技術落后、經濟實力不強,作為媒體融合中的被動者,它們根本沒有實力與能力去主導媒體融合。互聯網企業與新媒體公司是否具有媒體融合的主導權?答案也是否定的。從技術、平臺與資本實力來看,它們有舍我其誰的優勢。然而,在深入思考探究媒體融合發展的趨勢時,我們會察覺到一些悖論的存在。首先,民營力量主導媒體融合,勢必與黨和政府強調的媒體的政治屬性、輿論導向沖突,很難滿足“可控可管”的傳播要求;其次,中國知網、萬方等大型期刊數據庫雖然在數字傳播方面幾乎取代了紙本傳播,但其在學術信息源、專業編輯權威性、學術共同體關系等方面存在明顯的短板,因而無法替代學術期刊承擔的歷史使命和社會責任;再次,互聯網企業與新媒體公司并沒有獲得體制授予的合法身份,還不具備與學術期刊刊號相當的學術傳媒地位。目前流行的微信公眾號與論文在線網站,不過是學術期刊的附庸或補充,暫時不足以動搖學術期刊的主流地位。

3.政策與規制缺陷

新媒體與傳統媒體融合過程中出現的新問題,也給政府的媒體管理工作帶來嚴峻的挑戰。一是多頭管理、權責不一。在互聯網的監管上,工業和信息化部是行業主管部門,公安機關負責打擊利用網絡實施的各種犯罪活動,文化部門對文化產品、文化活動實施監督管理,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負責全國網絡出版服務的審批和監督。這種管理體制職能交叉、條塊分割,致使在監管的具體過程中,形成政府管理越位或政府管理缺位兩種現象。比如在相當長的時間里,我國是把互聯網和手機作為信息產業來定位的。但互聯網和手機既有產業屬性,又有媒體屬性。單純由產業部門管理,很容易造成行業管理和輿論監管的脫節。特別是新聞出版廣電部門實行嚴格的內容監管,而電信部門只管傳輸不管內容,結果因傳輸平臺的不同,就會產生天壤之別的規制差異。二是法律“跟不上、管不住”。近些年,雖然我國在新媒體管理方面已出臺數部法律法規,但總體上立法層級不高、法律效力較低,“一方面,行政機關對現行行政法律文件的修改、補充滯后于新媒體的快速發展,造成法律制度不該有的缺位;另一方面,各行政機關進行聽政活動所參照的法律文件多為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規定,效力較低,僅限于本部門范圍,造成有法可不依的尷尬;且各行政機關在制訂、執行部門規章和行政規定時往往各行其是,又造成了行政法律制度執行的沖突”[16]。在學術傳播領域,“雙重管理體制”使傳統媒體在發展新興媒體業務時,遠不如商業新興媒體那樣能夠放開手腳大膽創新,經常是稍有創新、稍越雷池,就可能被“約談”、批評。在媒體融合的大潮之下,盡管互聯網與新媒體具有快捷、方便、及時、聚合等優勢,但所在企業仍然拿不到體制所承認的正式刊號,那些僅在網絡平臺或新媒體上發表的論文統統被排除在體制認可的評價之外,這不能不說是體制壁壘與規制政策滯后性的體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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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對文章撤稿或更正的態度探討

學術不端是科技期刊出版過程中無法避免的問題與挑戰,據《PLosOne》2009年5月29日發表的一篇系統綜述統計,學術不端行為在世界范圍內的期刊發表中都會存在。文章將從學術不端的定義和國家最新法律法規;出版倫理委員會(CommitteeonPublicationEthics,COPE)和國際醫學期刊編輯委員會(InternationalCommitteeofMedicalJournalEditors,ICMJE)中關于期刊更正與撤稿的定義、區別以及更正與撤稿的流程這3個方向解讀科技期刊處理學術不端問題的原則與措施。

1、關于學術不端的定義和國家最新法律法規

學術不端行為(scientificmisconduct)是指在建議研究計劃、從事科學研究、評審科學研究、報告研究結果中出現捏造、篡改、剽竊、偽造學歷或工作經歷。這不包括誠實的錯誤和對事物的不同的解釋和判斷。學術不端行為在中國相關法律法規中有:《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進步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國家自然科學基金條例》等。中國從2020年9月1日起實施的《科學技術活動違規行為處理暫行規定》,被稱為史上最嚴、最全面的學術不端處理法規,該規定是由中國科技部部長王志剛簽發的科技部第19號令。該規定除了對學術不端行為的調查處理做出明確規定之外,還對那些出售學術論文、捏造數據并代人撰寫或投稿的“論文工廠”提出了查處方案。

2、COPE和ICMJE中關于更正與撤稿的定義及區別

COPE與ICMJE是科技期刊出版過程中遵守并參考的權威規范,文章將對兩種規范對期刊更正與撤稿的定義及不同進行闡述:

2.1COPE對更正與撤稿的定義:(1)更正:√沒有嚴重違反出版或研究道德;√糾正不影響結論的小錯誤。(2)撤稿:√有明確證據表明,由于重大錯誤(例如,計算錯誤或實驗錯誤),或者由于捏造(例如,數據)或偽造(例如,圖像處理)而導致研究結果不可靠;√構成剽竊;√研究結果先前已在其他地方發表,而沒有適當地注明先前的來源或向編輯披露,也沒有允許重新發表或提出正當理由;√未經授權使用其中包含的材料或數據;√版權受到侵犯或存在其他嚴重的法律問題(例如誹謗,隱私);√研究不符合道德倫理要求;√在同行評審過程受到破壞或操縱的基礎上的文章;√作者未能聲明主要的競爭利益(又稱利益沖突),據編輯認為,這會不適當地影響編輯和同行評審對文章的建議和解釋。

2.2ICMJE對更正與撤稿的定義:(1)更正:誠實的錯誤是科學研究與發表的一個組成部分。某個編碼有誤或某個計算出錯可導致普遍性的差錯,以致在整篇文章中出現大量錯誤。如果這些錯誤沒有改變文章結果、解釋和結論的方向或意義,當發現錯誤時,應發表更正啟事。對事實方面的錯誤進行更正是必要的。(2)撤稿:學術不端包括數據造假和剽竊,但并不一定僅限于此。數據造假包括欺騙性地篡改圖像。錯誤嚴重到足以使文章報告的結果和結論不可靠,則可以要求撤銷。若調查證實有科學不端,應刊登撤銷論文的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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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信息安全相關法律探討

【摘要】隨著互聯網時代的到來,人們的生活水平也隨之提高,無論是生活、學習、工作都利用了互聯網的便利條件,但互聯網時代為我們帶來方便的同時也使我們的個人信息安全受到了威脅,所以政府也提高了對互聯網時代法律的保護力度,那么在互聯網時代傳統的法律保護手段已經跟不上時代的潮流,法律保護措施也需要融入互聯網思維,這樣才能有效提高對個人信息的保護力度。互聯網時代的到來推動了立法思維的提升,受互聯網時代信息開放性的影響人們的財產安全很容易受到威脅,個人信息泄漏事件也時有發生,想要有效改善互聯網背景下個人信息安全問題,在加強法律管理的同時也要加大治理力度,提高法律制度下對個人信息的保護能力。

【關鍵詞】互聯網+;個人信息;信息安全;相關法律

引言:

互聯網+背景下人們的個人信息安全受到了網絡不安全因素的影響,個人信息是指自身的姓名、指紋、卡號、手機號、身份證號等重要的能夠被識別的個人身份證件和信息,當這樣的個人信息被泄漏不但會威脅到財產安全對我們的人身安全也存在著威脅,所以法律所設定的相關條例如:《網絡安全法》、《個人信息保護法》等都是為了加強我們個人信息的保護,但是當前互聯網+背景下個人信息安全保護的法律措施也存在著很多不足之處,還需要不斷的去修訂去完善,來適應互聯網背景下信息化思維的管理體制,一下本文將針對互聯網+”背景下個人信息安全的相關法律進行探討,有效改善互聯網背景下的不安全因素,加強對個人信息安全的法律監管和治理。

1.互聯網+”背景下個人信息安全保護現狀

隨著互聯網時代的到來,網絡也成為了人們生活和學習的重要載體,但是網絡環境下信息技術的發展存在很多的技術隱患,對于用戶的個人信息無法進行數據化的安全防護。個人信息的泄漏會導致個人安全無法得到保障、財產安全也會收到威脅,所以在網絡安全隱患的刺激下我國也頒布了相應的法律保護措施來維護我國人民的個人信息安全。網絡數據化發展下出現了以盜取個人信息的網絡犯罪群體,這影響了網絡環境也影響了用戶的個人權益,為我國的立法工作增添了難度。

2.互聯網+”背景下個人信息安全保護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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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發展中的法學思考

 

社會發展中的金融法與環境法問題經教育部國際合作與交流司批準“,社會發展與法律改革國際學術研討會”于2009年10月17~18日在復旦大學召開。此次會議由復旦大學法學院、復旦大學醫事法中心、復旦大學民商法學科主辦。來自俄羅斯莫斯科大學、德國洪堡大學、英國班戈大學、日本神奈川大學、韓國西江大學和中國人民大學、上海交通大學、華東政法大學的知名教授以及復旦大學部分教師40余人參加了會議。會議收到學術論文30余篇,圍繞“社會發展與法律改革”的主題,就相關問題進行了深入討淪,是一次高層次的學術研討會。   此議題研討由復旦大學法學院楊心宇教授、王全弟教授主持,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吳宏偉教授評議。主要論文包括:   (1)俄羅斯前總理、俄羅斯聯邦審計院秘書長、莫斯科大學國家審計學院院長S.M.沙赫賴(ShakhraySergey)教授作了《國家審計與社會經濟發展的效率》的報告。他認為,國家審計是在有限的社會資源條件下國家優化解決社會經濟任務的工具,它以公民監督國家效率的機制合理取代了幾個世紀以來國家監督個人行為的制度。作為現代社會的監督制度之一,它提出了社會經濟改造中目的與手段的關系問題,特別重視分析各種改革與戰略的社會代價。國家審計制度是一項轉向新經濟類型和高水平社會發展的前提手段。   中國學者評論認為,俄羅斯的審計制度對于俄羅斯的反腐敗有重要作用。國家審計制度從學術角度來說是憲政的視角,值得中國學者研究與借鑒。   (2)莫斯科大學法律系系主任A.K.戈利琴科夫(GolichenkovAleksandrKonstantinovich)教授作了《生態立法的新的法律編纂》的報告,介紹了俄羅斯生態立法的主要任務、結構、主要途徑(跨部門的法律編纂)、法律部門的區分與整合(環境保護法與自然資源法區分整合后形成生態法)、法典制定者必須解決的問題,認為生態立法改變了環境保護活動的法律基礎,將會促進向清潔技術轉化并保障國內經濟在高生態標準下進一步增長,促使建立真正的國內生態安全體制。中國學者討論認為,俄羅斯將環境保護法與自然資源法整合為生態法,這種跨部門的綜合性的立法,即社會法的產生,值得我們研究。   (3)英國班戈大學法學院院長德莫特•卡希爾(DermotCahill)教授就其論文《歐盟內歐洲法院在公共采購領域對透明原則的運用》發表了演講,介紹了歐盟在公共采購領域的一些最新發展,歐盟法確立了公共采購領域的透明原則及非歧視原則。歐洲法院(ECJ)的諸多判例已經對27個歐盟成員國不透明的公共采購現狀產生了深遠的影響,更強化了透明原則,產生了擴大適用非歧視和透明度一般原則的結果。英國法院遵循了歐洲法院的司法判例,以致幾乎所有該論文討論的新近案件中,公共機構都被認定為違反了歐盟法律或一般原則。中國學者結合金融危機及中國的政府采購,與克希爾教授探討了多層次的金融監管問題。   (4)復旦大學法學院朱淑娣教授以《上海國際金融中心與金融規制法研究》為題作了演講,以利益平衡為視角,探討了中國金融領域的重大問題。朱教授指出,金融規制法律規范的評價標準主要包括規制發生的正當性、規制的合理限度和規制的法律控制3個方面。而上海國際金融中心建設中的金融公法   2社會發展與侵權責任法改革   規制主要目標包括:雙向兼顧性目標、利益平衡化目標和全球化貢獻目標。會議還收到復旦大學法學院張建偉教授提交的論文《金融危機的法律思考》,俄羅斯的S.G梅德維杰夫教授提交的論文《俄羅斯聯邦銀行儲蓄保險制度》,探討了相關中、外金融法律問題。此議題的研討由華東政法大學知識產權學院院長高富平教授主持,復旦大學法學院段匡教授評議。   主要報告有:   (1)中國民法學會副會長、復旦大學醫事法研究中心、民商法學科負責人劉士國教授作了《中國侵權責任法制定中的爭論問題》的主題發言,向中外學者介紹了中國侵權責任法的立法進程等基本情況,著重對以下幾個立法中的爭論問題及主要意見予以介紹和評述:①侵權責任法調整的社會關系,是否僅規定侵犯民事權利,是否再規定侵犯利益;②關于統一死亡賠償金的規定;③關于要不要規定國家賠償責任;④關于責任能力和行為能力的關系;⑤違反安全保障義務的責任是否規定礦害等工傷事故責任;⑥樓上拋擲物傷人找不到加害人可否由相鄰人賠償的問題。   針對這些問題,劉士國教授認為:①侵權法調整的就是侵犯絕對性民事權利產生的社會關系,法與法律有區別,即使法律沒有規定的權利,也可能存在于社會生活規則中,那就是法律之外的法涉及的權利,反對對利益作出特別規定。②統一死亡賠償金標準是大勢所趨,有利于保護受害人。③主要從性質上說,國家賠償是國家與公民之間的平等關系,就此,侵權責任法應作規定。鑒于國家賠償法是民法的特別法,侵權法僅規定一條就可以了,表明這是侵權責任的一個類型及賠償的性質,具體條文由國家賠償法規定。④采用責任能力規定是正確的和必要的,這涉及侵權法和民法通則相關規定的改革。監護人責任應以被監護人無責任能力為條件,如被監護人有責任能力,被監護人應承擔責任,不能賠償的,由監護人承擔補充責任。前者,是直接責任。侵權法以救濟受害人為主要目的,也有教育、預防的功能,未成年人有過錯,應予批評教育,甚至責令賠禮道歉。⑤侵權法應規定礦害事故的使用人因違反對被用人的安全保障義務應承擔民事責任的規定,而且不限礦害,凡使用人對被使用人違反安全保障義務均應承擔民事責任。⑥樓上拋擲物傷人找不到加害人不應由相鄰人賠償,法院不宜以共同危險行為或公平責任加以判決。加害人不明,公安機關應予立案偵查。   如仍不能確定加害人,公安部門可會同民政部門,對嚴重受害者實行社會救濟。此外,受害人仍可依醫療保險減輕所支付的醫療支出,保險制度已對此具有救濟功能。   對于中國侵權法的制定,外國專家饒有興趣,就諸多問題與劉士國教授進行了探討。#p#分頁標題#e#   (2)韓國西江大學法學專門大學院長嚴東燮教   授以《韓國制造物責任法》為題,介紹了韓國制造物責任法的概要內容、制定該法以后韓國案例的動向,指出了該法的缺陷,提出了如下修改完善的建議:應對“缺陷推定”作明文規定;《制造物責任法》適用范圍應當包括預售公寓的缺陷責任;應明確規定免責事由“法令制定的標準的遵守”中的“法令”局限為強制性的;法規條文應更明確。   (3)華東政法大學張禮洪教授就其論文《對侵權行為過錯認定標準的新認識》作了報告。他以《阿奎利亞法》中關于過失的原始文獻為基礎,對完善現有的過失判斷標準提出了建議:侵權過失的判斷標準以客觀過錯為基本原則,即過失是對行為人沒有盡一個理性善良的人的義務,預見或者預防自己行為的后果進行的。過失的存在以存在不法行為、侵權行為和損害后果之間存在因果關系為前提。過失概念本身就蘊含了因果關系。過失的存在以行為人是否盡一般人應采取的謹慎義務為標準,但是,還應根據社會的一般認識,以造成損害的危險是否由行為人所知或者被害人是否根據自己的意志將自身處于一個不應處于的危險區域來判斷行為人的過失。   (4)復旦大學民商法學博士生王淑華作了《未登記過戶之機動車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責任主體的確定》的發言,她認為我國《物權法》對機動車的物權變動采用登記對抗主義,機動車所有權自買賣交付時發生移轉,登記過戶僅是買受人據以獲得對抗善意第三人的要件。交通事故的受害人不屬于物權變動不得對抗的“第三人”范疇。轉讓交付但未辦理登記過戶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損害的,應由對機動車享有運營支配權和運營利益的機動車實際所有人承擔賠償責任,登記的所有人一般不承擔賠償責任,除非其對于交通事故的發生具有過錯構成侵權行為。會議還收到復旦大學民商法學博士生王康提交的論文《機動車交通事故共同侵權損害賠償中的保險責任研究》。   3社會發展中的醫事法律問題   此議題的研討由上海交通大學法學院韓長印教授主持,復旦大學王全弟教授評議。主要報告有:   (1)日本神奈川大學法科大學院森田明教授作了《日本醫療訴訟與醫療的法制度的動向》的報告。   通過一些具體的案例,介紹了日本國內患者權利運動的發展、重大醫療事故訴訟持續增加的特點以及最新的法律制度的施行:產科醫療補償制度、對因出生時的原因造成的腦性麻痹患兒的無過失補償制度、醫藥品副作用受害人的無過失補償制度及預防接種被害人的補償制度。   (2)復旦大學法學院姚軍副教授作了《醫療事故侵權責任范圍的正確確定》的演講,他提出,作為法治社會核心價值的社會公平的核心內容,要求行為(或責任)人對己方行為及其不良后果承擔(法律)責任(即法律上對己不利的后果)。在具體承擔法律責任時,它又意味著責任人僅對由自己造成的不良后果承擔責任,而不應對超出該不良后果部分負責;同理,基于該核心價值(也是諸法的基本原則),醫療事故的責任人也只應對其行為所造成的后果承擔侵權(賠償)責任,立法即司法上不應強迫其承擔超出該后果的責任。   (3)復旦大學法學院民商法學博士滿洪杰從比較法的角度進行了《人體試驗侵權責任研究》的發言,建議我國應當構建獨立于醫療過失責任的人體試驗侵權責任制度。人體試驗侵權責任應適用過錯責任原則,但可以在對過錯的舉證上采取舉證責任倒置。在因果關系問題上,應當采取相當因果關系、倒置。在因果關系問題上,應當采取相當因果關系、疫學原理因果關系以及因果關系推定理論來進行綜合判斷。   (4)復旦大學法學院民商法學博士生李燕以《雙性兒童性別確定的法律問題探究》為題,提出雙性兒童并不是不正常的,當前醫學界普遍施行的、經父母知情同意而為雙性兒童確定性別的性別再造手術,并不符合兒童最大利益原則。性別確定應是兒童自己的憲法權利,父母對子女性別再造手術的知情同意權與雙性兒童自己的憲法基本權利相沖突。法律應承認男女二元性別體系外的第三種性別,雙性兒童的性別確定應待其長大后自己決定。   韓長印教授評議認為,醫事法的研究提醒學者注意到平時不為大眾所關注的處于弱勢群體的少數人的權利,也提醒學者們思考我們的研究方向、研究方法等方法論問題。由于醫事法內容的中外共同性,中外學者就醫療過失認定、損害賠償、醫療訴訟等問題展開了熱烈討論。   4社會發展中的其他民商法律問題   此議題的研討由人民大學法學院吳宏偉教授主持,復旦大學段匡教授評議。主要論文有:   (1)德國柏林洪堡大學法學院萊因哈德•辛格(ReinhardSinger)教授作了《變遷中的民法典的社會模型》的報告,介紹了社會模型的概念和它作為法律發展因素的功能、在19世紀私法秩序的社會模型的發展以及德國民法典的社會模型的變遷,提出了現代私法中的民主化和社會國家化、告別契約法中形式自由倫理模式,強調程序的和實質的合同正義,強調了民法的社會責任。   (2)復旦大學法學院王全弟教授所作報告《兩岸擔保物權比較研究論綱》,就如何確立保證債權獲得完全清償的制度,比較了2007年3月中國大陸《物權法》與臺灣地區在2007年3月經立法院審議通過的擔保物權修正草案,在擔保物權的追及力、擔保物權的實行期間、抵押權順位、動產抵押、最高限額抵押、權利質權和商事留置權7個方面對大陸地區和臺灣地區的物權制度進行了比較分析,提出有利于兩岸發展及法律相互借鑒與完善的建議。   (3)復旦大學法學院胡鴻高教授作了《中國企業并購及其法律改革》的報告,介紹了中國企業并購及其法治演進歷程與特點、中國企業并購的模式、企業并購突出問題與法律改革。胡教授呼吁,企業并購,不僅應當有利于國家安全和經濟結構的戰略性調整,而且要實行公開、公平、公正原則,加強信息披露法制,增加透明度,保障中小股東和債權人的合法權益。還應當特別關注利益相關者的利益,在企業并購中,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勞動者的勞動權益,保護環境、防治污染,發展社會保障公益事業,建設和諧社區與社會。目前當務之急,在于通過法律改革,明確企業社會責任的范圍和實現機制,倡導和激勵企業履行社會責任。#p#分頁標題#e#   (4)復旦大學法學院何力教授作了《中國海外資源投資的法律問題及對策》的演講,指出中國的資源特需改變了世界資源供求格局,闡述了中國海外資源投資的進展,分析了經濟主權和資源主權成為中國海外資源投資的法律障礙,分析了中國海外資源投資的環境法和政治動亂問題,最后就中國海外資源投資保護的法律對策提出了具體的建議。   (5)復旦大學法學院民商法學博士生蓋威作了《社會組織在我國協商治理模式中的地位與功能》的論文發言,建議進一步完善立法、修定民法通則、明確規定社會團體法人和非法人團體,盡快制定社團法、修改現行特別法增加法律責任的規定,進一步扶持社會組織的建設和發展,淡化一些社會組織的行政色彩,轉變政府中心主義治國理念,確立以民為本、以市民社會和市民組織活動為導向的治國之策,進一步完善協商治理機制。   (6)德國柏林洪堡大學法學院托馬斯•萊塞爾(ThomasRaiser)教授作了《合同與合同法》的報告,俄羅斯A.Sherstobitov教授向會議提交了《關于俄羅斯聯邦民事立法修訂的構想》的論文,復旦大學法學院民商法學博士生韓偉、王森波分別提交了論文《斯多葛派的倫理哲學與羅馬法的轉型》、《必亦正名乎?———美國加州同性婚姻立法風波透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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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數據時代行政法學論文

摘要:大數據時代背景下,個人信息已成為一種越來越受人重視的社會資源,頻繁發生的數據泄露和網絡安全事件使得個人信息的法律保護更加緊迫和必要。我國現有的法律規定對保護公民個人信息尚有不足之處,在行政法層面仍面臨著諸多困境:個人信息保護的立法不夠完善;個人信息處理的主體缺少監管;行政監督和救濟制度不健全等。本文旨在分析我國行政法在個人信息保護方面存在的問題,與域外的個人信息保護經驗相對比,探索符合我國國情的個人信息行政法保護路徑,使公民的個人信息安全得到更全面、有效的保障。

關鍵詞:個人信息;行政法;保護;路徑探索

大數據時代,個人信息的法律保護成為各國面臨的重要問題。在我國,私法領域的保護較為被動,且規制的范圍主要是針對營利性主體和非政府機構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的行為,而公法領域的刑法所要求的條件較高,一般的侵害個人信息的違法行為在未達到犯罪標準的情況下,無法運用刑法進行懲罰。而從行政法層面加強對個人信息保護具有更高的嚴密性,行政法可以明確具體地規定個人信息的請求更正權和救濟權,規制范圍更具有針對性。因此,對國外先進的行政法保護經驗進行對比分析,提出對我國更具有針對性和適用性的行政保護策略具有較為現實的意義。

1個人信息概述

1.1個人信息的概念界定

我國沒有個人信息方面的專門立法,對個人信息的概念尚未統一,根據學術界的學者們關于個人信息的內容達成的基本共識,個人信息可以被界定為“以直接或間接的手段獲取的足以識別特定自然人的受法律保護的信息,范圍包括但不限于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證號、工作、教育、財務、健康狀況以及其他具有個人指向性的信息”。

1.2個人信息的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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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術期刊出版誠信體系構建

誠信是人類社會共有的道德原則和行為準則,也是我國傳統文化傳承下來的優良品德。誠和信都有誠實不欺之義,但是細分來看,二者也有一定的區別:“誠”側重于人性實現和人的本真存在之完成,“信”則側重于人際關系的履行方面。當前我國社會轉型期,出現了誠信缺失和各種道德亂象,在學術領域也出現了同樣的問題。學術誠信是人類一般道德規范在學術活動中的具體體現,它與學術事業的內在特征有關,并隨著學術本身的發展和學術與社會關系的變遷而不斷充實和豐富[1]。學術誠信主要包括兩層含義:第一,學術出版的相關主體對學術研究要講求“誠”;第二,對其他研究者及其勞動成果要講求“信”。但是當前學術浮躁之風盛行,在各種利益的驅動下,一稿多投(發)、論文剽竊等學術不端行為時有發生,給期刊學術誠信帶來極壞的負面影響[2]。一方面影響了期刊出版的可信度和公信力,造成了學術信任危機;另一方面也反映出我國的期刊學術誠信領域缺乏監管和治理機制,近年來學術誠信也成為學術界的熱門研究問題。區塊鏈技術作為一種全新的信息技術形式,近幾年來頗受關注,具有去中心化、不可篡改性和開放性等特性,因此具有在多種場景應用的可能。2016年10月中國政府《中國區塊鏈技術和應用發展白皮書》在一定程度上指引和加速了區塊鏈在我國各領域的應用進程。目前區塊鏈在不同領域的應用已經取得了一定的成效,針對期刊學術誠信方面也可以借鑒,利用區塊鏈技術特點,為構建期刊學術誠信體系提供新的視角和思路。

一、學術期刊出版誠信缺失的主要表現形式

(一)出版之前:學術論文寫作中存在學術不端現象

剽竊、抄襲和侵占,是學術不端的最主要表現之一,目前存在的情況也最多。表現為:引用他人成果,故意不注明出處;故意將他人未發表的全部或部分學術成果作為自己的研究成果發表,使人們誤將其視為原創作品。特別是目前的系統和軟件還不完善,存在著一定“盲點”,一些“隱形”的學術不端難以發現,更難以監管。一稿多投和重復發表。一稿多投是指將同一篇論文同時向多個刊物投稿。重復發表是指將公開出版的會議論文集或類似出版物形式發表的論文再次發表[3];在沒有征得首發和再發期刊同意的情況下,將中文發表的論文用其他文字在外文學術期刊上再次發表。論文數據造假。主要包括偽造數據、篡改數據和買賣數據。偽造數據是指未經過正常的渠道或者實驗過程,憑空捏造出論文數據;篡改數據是指故意在數據上弄虛作假,故意對自己不期望得出的結果進行挑選或者刪除,或者故意使用非正式或者誤導性的統計手段對自己的研究成果和結果進行有偏向性或歪曲的表述;買賣數據是指論文中的數據是真實的,但不是作者本人實驗所得,是由他人做出來的,論文作者通過花錢購買到的數據。

(二)出版之中:專家評審缺乏公正性和權威性

審稿專家與被審論文不相匹配。一方面,審稿專家的能力和水平參差不齊,編輯在選擇送審時也不可能一一具體了解,可能導致對稿件的誤審誤判,從而使評審結果的權威性受到質疑。另一方面,送審時專業匹配困難。目前學術研究領域極度細分、研究內容高度融合,加之交叉學科領域研究成果層出不窮,因此找到與送審論文精確匹配的專家存在困難,可能難以客觀公正地評價論文。部分評審專家濫用學術權力和信譽。論文的評審專家是學術活動的重要參與者,在論文的評審過程中,如果他們濫用學術權力和信譽,不能誠信履職,利用職務便利或學術地位、學術評議評審權力在論文評審過程中弄虛作假,就會對學術成果做出不實或者不公正的評價。同行評議的結果不會對外公布,也可能導致審稿專家不負責任、權利濫用和持有偏見??梢哉f,以上行為是學術活動中的權力變性與異化的產物[4]。

(三)出版之后:學術評價缺乏公信力和論文復證難以實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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