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外林業政策比對淺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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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外林業政策比對淺析

作者:李春波 文冰 單位:西南林學院經濟管理學院

我國是《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和《京都議定書》的簽字國.清潔發展機制,簡稱CDM(CleanDevelopmentMechanism),是《京都議定書》中引入的靈活履約機制之一.而CDM下的碳匯項目是《京都議定書》框架下發達國家和發展中國家之間在林業領域內的唯一合作機制,因此林業發展被推上了實施全球氣候公約的重要位置.在這種新形勢下,研究林業政策能夠更好地認清我國林業發展的現狀,通過林業政策制度體系的進一步完善,進而使我國的林業能通過清潔發展機制(CDM)這一渠道廣泛地參與到應對全球氣候變化的工作進程中.

1清潔發展機制(CDM)簡介

清潔發展機制(CDM)允許附件1締約方與非附件1締約方聯合開展二氧化碳等溫室氣體減排項目.這些項目產生的減排數額可以作為附件1締約方的限排或減排量.對于發展中國家而言,參與CDM項目可以獲得部分資金援助和先進技術.CDM包括改善終端能源利用效率、可再生能源、替代燃料、碳匯項目等7個項目.中國已于2002年8月批準了《京都議定書》,具有參與CDM的合法資格,從而與其他發展中國家在以上項目領域相競爭.CDM下的碳匯項目是《京都議定書》框架下發達國家和發展中國家之間在林業領域內的唯一合作機制,是指通過森林起到固碳作用,從而用來充抵減排二氧化碳量的義務,并通過市場機制實現森林生態效益價值補償的一種重要途徑.根據定義,在第一個承諾期內(2008~2012年),碳匯項目僅限于造林再造林[1].“造林”是指在過去50年以上的無林地上進行的造林;“再造林”是指在曾經為有林地,而后退化為無林地的地點上進行的造林,這些地點在1989年12月31日前必須是無林地.根據規定,發展中國家通過發達國家提供的投資和技術來促進本國的可持續發展,進行溫室氣體減排,發達國家則可得到二氧化碳減排量,來滿足其減排承諾.因此,林業碳匯項目是能較好地發揮森林生態和經濟效益的方式之一.而發展林業碳匯項目,與各國的林業發展現狀緊密相連,也必然引發新形勢下對林業政策的再次分析.

2CDM框架下的我國林業政策淺析

在以《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為核心的林業法律體系的指引下,我國先后實施了多種效果顯著的林業發展政策.根據第六次全國森林資源清查(1999~2003年)結果顯示,我國森林面積有17490•92萬hm2,森林覆蓋率為18•21%.

2•1實施六大林業重點工程

在多年的林業工程實施實踐中,我國確立了六大林業重點生態工程,分別是天然林資源保護工程、退耕還林(草)工程、“三北”和長江中下游地區等重點防護林建設工程、環北京地區防沙治沙工程、野生動植物保護及自然保護區建設工程和重點地區速生豐產用材林基地建設工程.《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加快林業發展的決定》中進一步明確,要堅持不懈地搞好林業重點工程[2],從而保證了此項政策的長期穩定性.對六大林業工程的積極推進,使我國的森林面積快速地增長.在CDM框架下,該項政策穩定實施的意義更顯深刻:①六大林業重點工程從不同方面促進了我國生態環境的改善,為國家營造了大量優質的森林資源,使林業碳匯項目更具競爭力;②工程實施資金的全財政化,表明中國政府對林業發展的一貫大力支持的態度和決心;③各工程實施環節提供了森林經營管理經驗;④通過大面積工程造林工作,使全社會充分認識到森林發揮的環境保護作用,對造林護林等的生態意識逐漸增強,為碳匯項目實施營造了良好的社會氛圍.

2•2加大林業經濟扶持力度

前期資金投入大、生產周期長的經營特點,使林業發展有著與生俱來的瓶頸,需要國家大力扶持.參與CDM項目,對林業經濟扶持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我國政府歷來比較重視林業的經濟扶持工作,已完成在林業稅費、基金和信貸方面的制度建設,初步形成林業經濟扶持政策體系.

2•2•1林業稅費政策

稅費在很大程度上影響著一個產業的發展,林業也不例外.我國現行的林業稅費科目主要以增值稅、所得稅、育林基金、維簡費、林業保護建設費等為主,除此之外,還有森林植物檢疫費、森林資源補償費、森工企業管理費、林業養路費、跡地更新費、更新造林預留費、森林病蟲害防治專項費、野生動植物資源保護管理費、義務植樹綠化費、自然保護區管理費、護林防火費、印花稅、防洪及保安費、堤防維護費等各項收費[3].國家對林業稅費作出一定程度上的政策傾斜,在眾多稅費科目上都有一定的減免優惠政策,如對包括國有企、事業單位在內的所有企、事業單位種植的林木、林木種子和苗木作物以及從事林木產品初加工取得的所得免征企業所得稅;對直接用于農林牧漁業的生產用地(不包括農副產品加工場地和生活、辦公用地)、水利設施及其護管用地免征城鎮土地使用稅等.盡管如此,綜合來看,我國林業稅費構成依然復雜,稅費項目眾多,林農稅費負擔依然過重.在林農生產經營過程中,林業稅費占其總成本支出的比重較大,從而成為影響林農造林營林決擇的重要因素之一.要參與CDM下的林業碳匯項目,需要調動廣大林農的積極性,因此,林業稅費政策更應體現出調動林農生產熱情的積極作用.

2•2•2信貸扶持政策

信貸方面,我國對林業實行的是長期限、低利息的信貸扶持政策.低息或貼息貸款用于彌補林業生產型資金的不足,僅用于林業生產項目;規定有關金融機構對個人造林育林要適當放寬貸款條件,擴大面向農戶和林業職工的小額信貸和聯保貸款;林業經營者可依法以林木抵押申請銀行貸款;鼓勵林業企業上市融資[4].這些信貸扶持措施在一定程度上解決了林業碳匯項目資金問題.

2•2•3林業基金制度

林業基金是國家為了發展林業而設立的專項基金.我國林業基金由國家對林業的投資、各級財政的撥款、銀行提供的林業貸款、按照規定提取的育林基金、維簡費、接收的捐贈款及經過批準的其它資金等組成.林業基金主要用于營林生產性支出,由各級林業主管部門按照規定權限分級管理,??顚S肹4].通過林業基金能進一步滿足CDM項目對資金與日俱增的需求,使項目融資渠道擴寬.

2•3完善林業產權制度

我國自1949年以來一直未停止過林業產權制度的建立及完善工作.到目前為止,林業產權制度改革已經歷了6個階段:①時期的分山到戶;②農業合作化時期的山林入社;③時期的山林統一經營;④改革開放初期的林業“三定”,即穩定山權林權、劃定自留山和確定林業生產責任制[4];⑤荒山、荒坡、荒溝、荒灘“四荒地”拍賣,放開其使用權.⑥集體林權制度改革.目前,我國正在進行集體林權制度改革工作.這次改革旨在建立一個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要求,既能夠興林又能夠富民的林業經營體制,形成林業發展的自組織機制,從而帶動林業的大發展和農民收入的大幅度提高.集體林權制度改革是在保持集體林地所有權不變的前提下,將林地經營權交給農民,使農民不僅具有經營的主體地位,而且享有對林木的所有權、處置權、收益權.#p#分頁標題#e#

2•4實行林業分類經營管理體制

《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加快林業發展的決定》規定要實行林業分類經營管理體制[2].基本做法是把防護林和特種用途林劃為生態公益林,用材林、經濟林和薪炭林劃為商品林.對這兩大類別采取不同的經營手段、資金投入和采伐管理措施,即把商品林的經營推向市場,采用有限責任公司、股份制等組織形式和承包、租賃等多種方式靈活經營;把公益林的建設作為社會公益事業,采取政府投入為主、社會力量共同建設的機制,由各級人民政府負責組織建設和管理[4].對林業進行分類經營管理,進一步明確了森林的使用目的,能充分發揮林農的積極性.明確主要使用目的指引了森林經營具體辦法的制定,同時為林業碳匯項目提供了相應政策支持.

2•5深化重點國有林區和國有林場、苗圃管理體制改革

重點國有林區、國有林場和苗圃管理體制是林業管理體制的重要組成部分.《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加快林業發展的決定》對改革做出明確規定,其主要內容有:①建立權責利相統一,管資產和管人、管事相結合的森林資源管理體制,充分實現政企分開;②國有森工企業按照專業化協作的原則,進行企業重組,妥善分流安置企業富余職工;③深化國有林場改革,逐步將其分別界定為生態公益型林場和商品經營型林場,對其內部結構和運營機制做出相應調整,實施林業分類經營及管理[4].對重點國有林區和國有林場、苗圃管理體制進行重大改革,極大地促進了營林各方的積極性,對林業碳匯項目后期管理起到積極示范作用,也為林業走向國際提供了科學的管理制度基礎.

2•6林業碳匯項目相關政策新動向

我國在簽署《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和批準《京都議定書》后,加快了應對氣候變化的工作步伐.在堅持可持續發展基本國策基礎上,成立了國家應對氣候變化領導小組,并制定了應對氣候變化國家方案.此后,《清潔發展機制項目運行管理辦法》、《關于加強碳匯造林管理工作的通知》等一系列管理文件的出臺,給CDM及其下屬的碳匯項目提供了強大的政策支撐.國家林業局碳匯管理辦公室的成立、中國清潔發展機制網和中國氣候變化信息網在內的多個信息交流平臺的建立也進一步改進了我國CDM工作的環境.CDM下開展碳匯項目的優先和次優先發展區域和林業碳匯六大工作重點的確定使得相關工作目標性更強.《中國綠色碳基金管理暫行辦法》和《中國綠色碳基金碳匯項目管理暫行辦法》則是國家為適應碳匯項目的發展而制定的新政策的體現[5,6].隨著CDM項目的逐步推進,國家必然要出臺更多的政策措施.CDM項目實施的政策體現將更趨完善.

3基于CDM的國內外林業政策比較與分析

世界各國政府及相關部門都制定了大量的林業政策并加以有力實施,由此促進了全世界的林業發展,并為碳匯項目提供了較好的基礎制度支撐.對不同國家林業政策加以比較與分析,可以充分借鑒他國的成功經驗,從而為本國林業政策制定提供更合理依據.

3•1林業立法方面

林業發展狀況與其立法工作相互促進.世界各國都相當重視林業立法工作.以法制較為健全的美國為例,《森林保留地條例》、《森林多種利用及永續生產條例》、《河流保護條例》、《國家環境保護法》、《國有林經營法》等構成了相對完善的林業法律體系[7],從而在立法層面上形成了促進林業發展的堅實基礎.中國的林業立法工作也取得一定的成果.經過多年的努力,現已初步形成以《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為核心的林業法律體系.包括憲法、森林法、森林法實施條例、土地管理法、草原法、公司法、環境保護法、森林防火條例、野生植物保護條例、自然保護區條例等在內的多部核心法律條例,從不同視角為林業發展提供了相對穩定的法制保障.應該看到的是,我國林業領域部分法律法規制定時間相對久遠,其中有的條款已經不適用,尤其是各種林業國際公約的出臺和認可,更加劇了林業法制建設滯后的實際狀況,從而進一步敦促對林業法律進行修訂工作.要跟上國際社會對林業發展的要求,大力發展現代林業,我國更需要關注國際規則和國際慣例,在充分了解本國國情的基礎上進行林業立法工作.針對新的氣候變化形勢,我國目前林業立法中還缺乏相應法規條例,需要及時補充和改善.對此,國家進行了有益的嘗試,已經制定出“應對氣候變化國家方案”,并制定有《清潔發展機制項目運行管理辦法》,進一步加強了CDM項目管理工作.

3•2經濟扶持方面

發展林業應在立法的基礎之上確立以經濟扶持為主的原則.世界各國都制定了相應的經濟扶持政策,加大對林業的投入力度.

3•2•1林業稅費制度

林業稅費制度是影響較大的經濟扶持政策之一,稅費項目的多少以及稅率的高低將直接影響參與林業碳匯項目的相關單位和個人的收益,從而左右其所有林業活動.因此,對林業發展來說,稅費制度至關重要.從經濟的角度來看,實施碳匯項目需要更加寬松的林業稅費環境,從而讓林業在增加森林面積、改善環境方面發揮更大的促進作用.世界各國對林業發展的重視體現在林業稅費方面,具體表現為林業稅費科目數量相對少、稅率較低,并輔以一定的減免優惠政策.但是,就中國和其他國家的林業稅費制度相比,在具體規定上還是有一定的差別.首先,林業稅費科目不同.盡管各發達國家林業稅目及稅率有所不同,但大都體現出以所得稅為主的林業稅收特點.如美國林業稅種最主要的有3種.①所得稅:美國把企業或個人所得分為資本所得和一般所得2部分,分別以不同稅率征收.相關法律規定長期經營和培育林木者出售或采伐立木時,以28%的低稅率征收資本所得稅,其它經營所得征收46%的一般所得稅;②財產稅:聯邦政府規定一般按5%上繳固定財產稅,但國有林的固定財產稅全免;③立木稅:它是采伐立木時,按市價以一定稅率征收的一種稅[3].日本則收取山林所得稅、轉讓所得稅、繼承稅、居民稅、營業稅、固定資產稅等[7].相比之下,中國林業除了各種稅收外,還有眾多收費項目,因此,稅費負擔方面相比其他國家來說較重.其次,林業稅費稅率不同.各國制訂的稅率都有差別,如美國所得稅稅率為28%,我國的企業所得稅稅率則是33%.為履行林業國際公約,在碳匯交易中贏得競爭優勢,我國林業稅費在保持現有低稅率和眾多優惠政策基礎之上,還需進一步優化組合,以此來增強碳匯項目的國際競爭力.

3•2•2林業基金制度

美國林業經濟扶持方面主要針對的是私有林.如向小私有林主發放利率為5%~6•5%、年限為1~7a的專門貸款;對符合條件的私有林主給予50%~75%的更新造林費用補助.而早在1970年美國就建立了造林補助基金制度,對私有林主增加工業林供給能力、籌集林業建設資金、改善并保證林業生產條件起到了較強的支持作用.公有林方面,美國則于1980年設立了更新造林信托基金作為國會對國有林更新與林木改良撥款的有益補充[7].日本對林業的扶持首先體現在發放林業補助金,林業補助涉及廣泛,如土壤改良、造林、種苗供應、森林病蟲害防治和火災預防等,而且補助比例較高[7].盡管美國、日本等這些國家林業基金的來源渠道與使用范圍有所不同,但都有一些共同特點:①依法建立林業基金制度,為籌集林業基金提供了法律保障;②基金來源渠道比較穩定.從已建立林業基金制度的國家來看,其來源主要包括預算安排、林產品銷售收入、稅收返還、低息貸款或貼息貸款等,并建立了具體的操作方法和會計制度,同時建立嚴格的預決算財務管理制度加強對基金的管理;③這些國家的林業基金均包括無償和有償2部分,無償部分主要用于森林培育和森林保護,有償部分主要用于以經濟效益為核心的林產工業項目和開發林產品,支持發展林產工業和林產品生產,保證林業基金的滾動增值[8].我國的林業基金由國家對林業的投資、各級財政的撥款、銀行提供的林業貸款、按照規定提取的育林基金、維簡費、接收的捐贈款及經過批準的其它資金等組成,主要用于營林生產性支出.為了充分發揮林業基金對林業發展的促進作用,我國加大對林業基金的管理工作,先后成立了國家林業局林業基金管理總站、各省級基金站和稽查辦,開展了定期和不定期的林業基金稽查工作,確保基金的安全合理使用.此外,還通過制訂《林業基本建設項目竣工財務決算編制辦法》、《林業建設項目竣工驗收實施細則》等規定及辦法,從制度層面為林業基金利用提供規范和標準.林業基金已成為各國林業發展的重要資金保障.發展CDM林業碳匯項目也需要充分利用林業基金這一經濟支持政策.2007年,國家林業局成立了中國綠色碳基金,旨在扶持以積累碳匯為主要目的的植樹造林、森林經營管理、生物多樣性保護及其它相關項目.隨后,云南、山西等省也相繼成立了綠色基金,其目的都是發展林業,保護環境.#p#分頁標題#e#

3•2•3林業信貸制度

擴充林業發展資金的另一有效途徑就是林業信貸.世界各國在促進林業發展中都十分重視林業信貸手段的充分運用.如美國向小私有林主發放利率為5%~6•5%、年限為1~7年的專門貸款;日本則提供無息或低息專用林業資金貸款等[7].這對解決林業相關單位和個人的資金問題發揮了重要作用.我國也充分利用林業信貸手段刺激林業發展,對林業生產項目提供長期限低息或貼息的專門貸款,并加大其投入力度,如2007年下達地方單位林業貼息貸款項目建議計劃共計55億元[9].財政貼息資金旨在重點扶持國有林場多種經營項目建設,積極扶持天然林資源保護、防沙治沙等重點生態工程后續產業項目建設和林業龍頭企業以公司帶基地、基地連農戶經營形式從事的林業項目建設.同時,通過林業信貸大力支持林權制度改革,深入探索落實林農和林業職工小額貼息貸款的政策措施.相關政策性金融機構,如農業發展銀行大力配合國家積極推薦林業貼息貸款項目,各省均根據各自情況制定了當地林業貼息貸款項目申報指南和相關細則,提升貼息貸款管理水平,從而提升促進林業發展的服務水平.經濟扶持對林業發展作用突出,在大力發展CDM項目時,也應充分利用好現有的政策,共同推進碳匯項目的全面展開.

3•3政策特色方面

世界各國由于地理環境和歷史原因的影響,發展林業所面臨的實際環境大相徑庭.要發展具有本國特色的林業,需要立足于本國實際,制定出適宜本國經濟發展的林業相關政策.開展林業碳匯項目,更需要因地制宜制定林業政策,加強本國林業的國際競爭力.烏拉圭為適應全球木材的巨大增長需求,著力發展人工林.其主要措施有:①政府補貼造林,最高可達造林成本的50%,但要在1年后驗收合格方可發放;②造林地免收土地稅;③經營人工林的收入不必交所得稅;④進口用于人工林生產的設施設備不必交關稅和進口稅;⑤提供低息長期貸款;⑥吸引外國投資;⑦政府每年設立最低能支付1萬hm2造林經費的林業基金等[10].新西蘭則將森林分為天然林和人工林兩大類,并施以不同的政策.通過建立國家公園、森林公園和其它自然保護區進行天然林保護.1991年頒布實施了《森林經營法》,其總的原則是不鼓勵天然林的工業利用.人工林則定位于生產木材,大力實現其經濟價值.政府以拍賣林地使用權的方式使人工林實現公司化經營,拍賣出去的林地使用權被13個國內外公司購買和經營[11].鑒于日本的地理位置和地形特點,自然災害頻繁發生,日本政府嚴格實施法制化管理下的保安林制度.依照有關法律,對民有林中限制或禁伐的保安林及標準伐期齡50年以上的保安林所承受的經濟損失由國家和受益者給予經濟補償.在稅收方面,對民有保安林免征固定資產稅、不動產取得稅和特種土地保有稅,減征遺產稅、所得稅和法人稅,延期繳納遺產稅.在資金方面則給予低息長期貸款和高于一般林地的造林補助[7].對我國來說,為了恢復被人類活動逐步破壞的生態環境,長期以來進行著努力,以期盡快改善生態環境.旨在防沙固沙的環北京地區防沙治沙工程、解決水土流失環境惡化的退耕還林(草)工程是其中較為典型的例子.這些措施都是針對不同地區不同問題所制訂出來的環境保護方法,針對性強,實施效果顯著.林業碳匯項目目前認可的唯一途徑—造林再造林項目由于其所能確認的項目林地的要求較為嚴格,即在1989年12月31日前必須是無林地.因此,要想申請該項目必須認真研究當地林地歷史和現狀,理清林業政策的實施歷程,因地制宜地制定符合國際碳匯交易規則的林業政策條款,這樣才能有助于發展中國家利用碳匯項目之機大力發展本國林業.

3•4林業經營管理方面

林業是一項龐大的系統工程,任何一個環節都要到位,才能確保林業發展目的的實現.

3•4•1林權的確立和完善

林權的清晰和規范是營林的首要條件.林業碳匯項目規則確定了參與方的資格,也要求林權的清晰.世界上很多國家除了將關乎國家安全、環境狀況的森林進行統一管理外,其余森林都是以私有制的形式存在.如美國將森林分為公有林和私有林[7].林權私有制的形式有利于權責的相對明確,以此帶來對林農積極性的極大促進作用.我國目前正在實施的集體林權制度改革初見成效,截至2007年底,全國已完成承包的林地約0•47億hm2,占集體林業用地的27•9%[9].這是對林業生產力充分解放的一次有益的探索.

3•4•2林業分類經營的實施

對林業實施分類經營及管理是世界各國的普遍共識.將森林按照其主要功能的不同劃分,能夠更好地發揮不同類別森林社會、經濟等各方面效益.新西蘭在20世紀早期就開始了林業分類經營活動,將森林分為天然林和人工林兩類.天然林處于嚴格的保護中,而人工林則更多用于創造經濟效益,分類經營效果顯著[11].我國把森林分為生態公益林和商品林兩大類,旨在保護生態公益林的同時,通過商品林的經營,滿足人們用材的生活和生產需要.這樣,就能在保護森林的同時,滿足人們對木材及其產品的需求.林業分類經營思想的提出,為參與碳匯項目提供了一定的基礎.

4結論與政策建議

經過多年的發展,我國林業政策已基本形成以相關法律為核心的體系,這套體系在我國林業的發展過程中起著極其重要的保障和支持作用,林業相關政策的制定和實施是有效的.但應該看到的是,林業政策需要緊跟時代的需求,尤其是在全球氣候變化已得到世界各國高度關注的今天,對林業政策提出了一些新的要求.因此,作為發展中國家,中國要積極融入履行林業國際公約活動中,就必須在現有林業政策的基礎上進行適當的調整.通過政策調整適應CDM項目的國際規則,更好地參與到碳匯項目中,通過擴大現有森林面積,改善我國氣候環境,同時取得豐厚的碳匯貿易收益.具體來說,在CDM框架下,我國要積極開展碳匯項目還應從以下幾方面做出更多努力:

(1)進一步加大林業碳匯知識的宣傳力度.CDM是《京都議定書》中引入的靈活履約機制之一,碳匯項目則是目前為止發展中國家通過林業參與其中的唯一方式.但對于什么是CDM、什么是碳匯等基礎知識,除了國家發改委、科技部、國家環??偩?、農業部、財政部、外交部、國家氣象局等中央政府部門比較熟悉外,省市各級對其的了解和意識都較弱,更別說社會大眾.要調動人們積極參與碳匯項目的熱情,必須先加大相關知識的宣傳,可以通過研討會、CDM項目試點等方式,讓有關的政府、部門、單位和個人充分認識林業碳匯項目,進而能積極主動地參與進去,這將是一個多贏的局面.#p#分頁標題#e#

(2)進一步改革林業稅費制度.稅費在很大程度上決定了林業活動的投入與產出的比例,經濟手段對勞動生產率的刺激作用則是顯而易見的.我國現行的稅費制度設置中,還有很大一部份是各種費用的支出,這在管理上勢必會造成一定的漏洞,同時也增加了稅費工作的復雜程度.為了加強對林業稅費的科學管理,需要進一步改革稅費制度,朝著費改稅的方向.設計科學合理的稅收項目和各等級稅率,將有助于林業稅費國家化,更好地促進各地方參與碳匯項目.

(3)進一步完善林權制度改革.林權從根本上制約著林農生產的積極性,而在市場經濟充分發達的今天,林農參與市場競爭需要有更大的自主經營權、收益權和處分權,這就提出了在新形勢下林權制度改革的問題.目前,我國正在大規模開展集體林權制度改革,這是解決林權問題的一次有益的探索.雖然改革取得了一些成果,但其中也不乏需要改進的地方.結合碳匯項目來說,規則要求參與方為企業.林農個人由于缺乏規模效益和個人參與成本較高的原因也不可能參與碳匯項目.作為碳匯項目的投資方來說,存在著對簽訂協議的農戶是否會在項目期限內更改林業用地用途的擔憂.尤其是我國的集體林權制度改革,加快了林地流轉的速度和幾率.怎樣減少CDM投資方諸如此類的擔憂,是否需要當地政府以恰當的方式進行擔保,如何在集體林權制度改革過程中解決上述問題,是相關政策制定者應該考慮的問題.因此,林權制度改革還應在充分考慮CDM項目國際規則的基礎上逐步加以完善.

(4)進一步完善林業立法.盡管我國林業立法已初具規模,但多變的國際、社會和自然環境要求其應有更強的適應性.因此,需要加快相關立法進程,增訂沒有的法律法規,補充和修訂已有的法律法規.融入國際社會步伐的加快,參與CDM項目工作也催促我國立法工作的全面提速.5)進一步健全和提升林業管理體制.森林由于其特殊性,在樹木成活以后還涉及多年的管護工作.因此,提升森林質量,加大其固碳能力,贏得競爭優勢,在一定程度上同森林管理制度密切相關.提高森林的固碳能力可以考慮如下的途徑:①結合當地土地等自然條件,選擇恰當且固碳能力較好的樹種進行推廣;②加強林木生長過程中的管護工作;③林木利用中減少碳的排放,使林木產品固碳能力增強.總之,要大力通過改善森林管理機構設置、加大林業職工素質和技能培養、加強森林火災和病蟲害防治力度等方法措施,促進林業管理體制的健全和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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