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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觀各已發表的考古調查發掘報告和論著可見,多數學者對新安遺址性質所持觀點是認為其是渤海西京鴨綠府豐州州治所在。理由主要有以下幾點:1.新安遺址內出土蓮花紋瓦當、鴟尾等典型渤海時期的建筑飾件。就目前對渤海時期遺存的考古調查和發掘結果來看,使用瓦當、鴟尾等建筑飾件的建筑多為城址、寺廟址以及貴族墓葬的地面建筑等,級別均較高,而非一般民用設施。2.遺址外圍發現城墻及城門跡象,故可確認新安遺址為一處規模不小的城址。1986年的文物普查中,調查者稱在遺址東部、南部和西部發現連續的土壟,形似人工堆砌,在土壟斷面處底部見有一層較厚的河卵石層,形似城墻地基,城垣周長近4000米,范圍極廣,“為州城確定無疑”。在各段“城墻”處均發現有一個或多個豁口,調查者認其為城門。3.據調查者稱整個遺址范圍內地表遍布瓦片等遺物,可見遺址內建筑林立,遺存較為豐富。4.在“城”內發現冶鐵遺址。調查者認為“作為具有一定規模的冶鐵工業是不可能在一般的居住部落中建造的”,而城址內卻多見冶鐵遺址。5.據史料記載,豐州為渤海西京鴨綠府所領一州,《渤海國志長編•地理志》載:“豐州……在京東北二百一十里。”新安遺址所處位置恰與據史料推測的豐州州治所在地大體相當。
新安遺址為豐州城舊址的觀點自上世紀80年代以來,一直為學術界所推崇,盡管存在質疑聲,終因掌握材料有限,無法有新的突破性認識。此后的20余年里,由于沒有做進一步的考古發掘工作,學術界對新安遺址的認識長期停留在試掘得出的結論上,對“豐州城”的形制、城市布局與功能劃分等具體情況均很模糊。筆者在對遺址進行過實地考察后也對該遺址已得出的認識結論產生了一些疑問。首先,遺址所處地理位置并不是向調查者所述交通便利,這與史料上對朝貢道所經豐州一段的記載相悖;其次,坡地面積有限以自給自足的方式供養作為州城所擁有的人口量似有困難;再者,整個遺址范圍內地勢起伏不平,所謂“城墻”“城門”并不能起到城墻和城門應有的功能。此外,以打探溝為主的試掘波及面太窄,多數試掘僅見簡單的文字記錄,未留下圖紙和照片資料,難以令人信服;出土遺物中除建筑瓦件因時代特征明顯可斷為渤海時期外,其他遺物時代及相互關系均較模糊;再者,“城墻”及“城門”均未經發掘,性質及時代不能完全肯定。
帶著這些疑問,吉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在2009年對新安遺址再次進行了發掘⑥。此次發掘全面揭露了遺址中地表所見遺存最為豐富的西南高埠,以了解該處建筑的規格、形態等情況,并對殘存的“南城墻”進行了解剖,收獲頗豐。首先,獲取了大量全新的渤海時期的遺跡、遺物資料,豐富了我們對該遺址渤海遺存的認識;其次,確認了新安遺址存在具有明確地層依據的東漢、渤海中期、渤海末期———金初等三期遺存,而非僅有渤海遺存的單一文化遺址,這對我們全面了解這一地區歷史時期考古學文化提供了可靠的實物資料。
新安遺址第二期遺存即渤海中期遺存除見有灰坑、灰溝等一般性遺跡外,最重要的是發現了經人工修整的大型組建筑遺存。該建筑位于高埠的正中,沒有夯土臺基,基礎部分系利用該處較高的地勢,將早期文化層略加修整而成,其上坐落四座并排的房址和一條折尺形溝,整體呈西北—東南向長方形。房址面向西南,由于保存狀況太差,僅見灶坑和火炕的煙道等設施殘存于地下的部分。各房屋間布局左右對稱,規格大體相當。折尺形溝位于四座房址的北側,形制規整,平均寬1.5,最深處0.7米,溝內填土為一次性堆積,致密堅實,似經夯打,由于形制規整,所處位置與房址和諧對應,推斷其為四座房址外圍的院落墻體基槽。根據目前可見的遺跡現象判斷,該組建筑面闊四間,建筑面積在折尺形溝框定的長不超過51米,寬不超過21米的范圍之內。但由于遺跡保存狀況太差,無法明確其功能。第二期遺存包含大量建筑瓦件。瓦件中以櫛齒聯圈紋檐頭板瓦、指壓紋板瓦最具特征,為典型的渤海時期瓦件;蓮花紋瓦當雖在其它遺址未曾見過與之完全相同的紋飾,但其單體紋樣及當面紋飾整體布局均顯示其為具有成熟渤海時代特征的瓦當無疑;此外,還出土了與渤海中京城形制相似的鴟尾、獸頭等建筑飾件殘塊。以上發現可證明該建筑規模較大,且級別較高,確非一般民用設施。
遺址南側的兩段高于地表的東西向的斷續土壟,坐落于頭道松花江北岸臺地邊緣的低洼地帶,殘高分別為1.5和3米,寬度均在8米左右,目前殘存總長度三十米余,以往的調查結果均認為該土壟為城墻。為搞清土壟的性質及時代,我們分別對其進行了解剖。解剖后發現,土壟起建于生土之上,所在處并無文化層疊壓,土壟由土質較為疏松的沙土堆砌而成,剖面上可見多個厚5—20厘米的人為堆積的土層,但各層土質土色無太大變化,亦無明顯的夯打痕跡。由于該處解剖過程中及附近地表踏查均未發現任何遺物,又缺乏層位學依據,該土壟的形成時代并不明確。此外,在殘存的土壟之上,也未發現形似城門遺跡的“豁口”。
在對冶鐵遺址的實地觀察發現,該遺址坐落于“南城墻”之上,打破“南城墻”,由于保存狀況較差,目前僅見零星的幾處紅燒土痕跡掛于被江水沖刷后的斷壁之上,地表偶見零星的鐵礦石塊,遺址規模和布局已無從得知。由于在此處未發現文化層,也未見任何具有充分斷代依據的遺物,因而,所謂冶鐵遺址其性質及時代并不能完全肯定。此次發掘同時,我們又對新安遺址全貌進行了再次調查,以確認新安遺址的性質。在先前確認的城址范圍內,并未發現如前人所說“整個遺址范圍內地表遍布瓦片等遺物”的情況,而僅是在“城址”西南角即此次發掘區所在高埠之上發現有豐富的遺存,這使得該處和遺址范圍內其他地點形成了鮮明的對比。由于遺址所在臺地處于水庫淹沒區附近,邊緣長年受江水沖刷,水土流失嚴重,造成臺地面積大幅度縮減,新安遺址處于該臺地西部,西、南兩側緊鄰臺地邊緣,因而受到較為嚴重的侵蝕,原先劃定的遺址范圍已有部分蕩然無存。遺址所在臺地地勢起伏較大,有多條因山洪沖刷形成的南北向沖溝,貫穿遺址匯入頭道松花江內,沖溝寬窄不一,最寬處達十余米,深度多在一米以上。新安遺址受北側山洪下泄及西側、南側江水沖刷等一系列自然破壞力干擾較大,被自然割裂為多個凸凹不平的不規則形板塊。#p#分頁標題#e#
通觀新安遺址所處地勢及地理位置可見,整個遺址為群山所環抱,交通閉塞,物資供給相對困難。這一系列環境因素均不適宜營建具有重要行政職能的設施,更不適宜作為重要設施的長期安置之處。此次對新安遺址的調查與發掘,為深入認識遺址性質提供了全新材料。根據這些新掌握的材料,以及對以往材料的重新審視,再結合目前已為學術界公認的其他渤海州城遺址的對比,筆者認為對新安遺址性質的界定還有商榷的余地,理由如下。
1.遺址范圍內出土蓮花紋瓦當、鴟尾等典型渤海時期的建筑飾件,僅能說明該遺址具有一定的級別或特定的功能,為遺址性質的判斷做出一個大體的框定,并不能完全肯定遺址的具體性質。
2.新安遺址的“城墻”據以往調查者稱有東、南、西三條,呈不甚規則的平行四邊形,由于以往調查未留下詳實的圖文資料,而目前所見遺址面貌與二十年前又有了較大變化,以往學者所述遺跡目前大多已無存,就目前殘存的幾處城墻所在位置來看,均處于地勢低洼處,外側直面頭道松花江,這樣一來,江水只要略有上漲就會導致城墻及城門被淹,這樣的城墻起不到任何防御作用,這樣的城門也達不到出入方便的目的。因此,我推測,所謂城墻,可能是當地人用于阻隔江水,以防漲水淹及江岸地勢較低處而設置的簡單壁壘,所謂城墻豁口,實際上為遺址北側山洪順地勢流下,將擋水壁壘沖毀而形成。而對這用作壁壘的土壟在經解剖后并未發現任何可斷代的依據,在這種情況下,將其與渤海遺存相提并論有欠穩妥。
3.目前可確認的渤海府州級城址形制都較為規整,功能較為完備,如經正式考古發掘的位于日本道上的東京龍原府鹽州州治———克拉斯基諾城址。而新安遺址所謂的城墻分布范圍與其他同級別城址非常不符。且從遺址所處地點的形貌特征來看,它既不具備山城居高臨下的防御優勢,又沒有平原城地勢開闊,便于政治、經濟等長足發展的客觀條件,將其確認為城址實在有些牽強。
4.在先前確認的城址范圍內,并未發現如前人所說“整個遺址范圍內地表遍布瓦片等遺物”的情況。作為州治之城,除具有一定的面積之外,應當具有較為完善的城市布局和設施,如,城內外各類政治、經濟、宗教、手工業場所、民宅等,亦應具有一定數量的人口。而目前所見新安遺址范圍內,除東南角和西南角兩處地點具有明確出土地點的遺跡遺物外,遺址內其他地點均未發現相關遺存,說明該遺址內并沒有較多人工設施,也沒有人類大范圍活動的跡象??梢姶颂幵诋敃r并不是具有相當規模和一定數量固定居民的城市,而只是作為一處擁有特殊功能的小范圍的活動場所。
5.有沒有冶鐵作坊并不能作為判斷遺址是否為城的佐證,更何況該處所謂的冶鐵遺址并未進行過科學的甄別,其形制、規模、時代均不明確,更沒有證據可以證明其為渤海時期。恰恰相反,打破“渤海城址的南城墻”證明了其時代應晚于該“渤海城址”的使用年代。因而,將冶鐵遺址的存在作為證明新安遺址為渤海城址的證據也是自相矛盾的。
6.豐州城為渤海朝貢道上的重要州城,其具體地點必定處于朝貢道上地勢開闊、交通便捷之處。據史料推斷豐州地點大體在今撫松縣城附近應沒有疑問。從地勢來看,“山地幾乎占撫松全縣面積的百分之九十,只是在縣的西北部,在山地與頭道江和二道江的結合部,才有幾塊河谷盆地”。今撫松縣城恰處于上述這幾塊河谷盆地中最為開闊之處。而新安遺址雖距今撫松縣城不遠,所處位置卻狹窄閉塞,遠不及前者,再者古時該處未必有陸路可通,不僅不具備以上優勢,還與史料對朝貢道記載的線路運行方式不同。其周邊幾處山城雖被定作渤海時期,但均無明確依據,也并不具備州城或衛星城要素。過去曾在撫松縣城內發現過渤海時代的遺址,并挖出過蓮瓣紋瓦當和鐵鏃,雖未明確記載遺物的出土地點,但已可證明今撫松縣縣城轄區內也存在級別不亞于新安遺址的遺存。因而筆者認為豐州治所并非新安遺址,而是位于距新安遺址較近的今撫松縣城所在地之中。
那么,新安遺址若不是豐州城,又究竟為何種性質的遺存,在當時社會究竟起了怎樣的作用呢?目前,經正式發掘的渤海時期遺址中,出土有瓦當、鴟尾等建筑飾件的,能明確性質的除城址外,還有寺廟址和貴族墓葬的地上建筑等(一些中小型遺址雖也有瓦當出土,但因沒有進行發掘,而只是地表采集,遺址性質還不能明確)。經確認的寺廟址面積均較小,有相對獨立的臺基式建筑,出土遺物集中,瓦當紋飾豐富而獨特,共出佛教造像等宗教形態遺存,而在新安遺址內未發現任何與宗教相關的遺跡遺物,也就是說,沒有任何可證明其為宗教遺址的證據。在新安遺址發掘區北側70米余處有一直徑5米,高于地面2米有余的圓形土丘,雖文物志記載其為墓葬,并推測為渤海時期,但未經發掘,沒有充分證據可以確切證明其性質,況且,即使為墓葬,其規模之小,較六頂山、河南屯、龍頭山等墓群的規模相去甚遠,當未達到需要修建墓前建筑的級別,其附近也沒有發現其他重要的墓葬或墓群,因而,新安遺址與墓葬遺存相關的可能性也不大。
考古發掘證實新安遺址具有較高的建筑級別較,絕非普通民用性質的設施,而應是具有特定功能的官方機構。從地理位置來看,豐州城位于渤海朝貢道上,新安遺址又處于史料所載豐州城的大致范圍所在,其若非豐州城,則很可能是對州城起著重要輔助功能的一處關卡。這里是外界通過水路到達豐州城的必經之地,距州城不遠,在此設一處關卡性質的水路交通站,不僅可為頭道松花江上往來船只提供客貨中轉、物資補給等的相關便利條件,成為理想的港口或驛站,還可為進出州城設下一道可靠的屏障。
本文作者:梁會麗 單位:吉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