邏輯學方式對法理學研究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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邏輯學方式對法理學研究的作用

作者:劉楊 單位:遼寧大學法學院

在我國法學界有一句備受推崇的名言:“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邏輯,而在于經驗”(霍姆斯語)。與此相一致,形式各異的經驗、實證方法在法學研究中備受青睞。但法理學正像它的別名法哲學所提示的那樣,嚴格說來它是哲學的一個分支而非法學的一個學科。就此而言,僅強調經驗實證方法未必符合法哲學的本性。源于黑格爾的邏輯學方法對法理學研究具有方法論原則的地位和意義。這一方法經馬克思主義哲學的改造,以“辯證法”的形式為人們所熟知。我國法理學一直把唯物辯證法作為方法論原則加以提倡,但在實際研究中這一原則卻陷于被“高高舉起,輕輕放下”的窘境。在法學語境下,這種方法常常被簡單地斥為抽象的、思辨的哲學方法,一方面受到規范方法的排斥,另一方面受到社會學方法的沖擊。這種狀況是沒有真正理解邏輯學作為“人類思想運動的邏輯”的真實內涵和深刻意義造成的。

黑格爾的邏輯學是一個本體論、認識論、辯證法三統一的哲學方法論體系。它以“絕對理念”自我運動的形式展開,蘊含了一系列重要的世界觀、方法論原則:(1)統一性原理:“絕對理念”邏輯先在地蘊含于思維與存在、主體與客體中,人類的思維與客觀世界服從于同一規律;(2)發展原理:“絕對理念”以具體化為發展原則,以邏輯與歷史相統一的方式展現為“概念辯證法”;(3)內在否定性原理(矛盾原理):事物發展的動力是內部的否定性,即事物本身的矛盾、有限性;在它的推動下,一切發展都是事物本身從自在到自為的自我運動、自我發展;(4)反思性的認識原理:作為認識對象的存在的本質是理念、概念、思想,因此認識即反思;(5)自由-必然性原理:真理是全體、過程通過“各個環節的必然性”實現的“全體的自由性”,因而是自由與必然的統一;(6)融貫性原理:真理不僅是認識論的,同時是本體論、方法論的,邏輯學作為同一性哲學持有融貫論的真理觀;(7)體系性思維與體系化方法:理論所涉及的多方面因素只有通過體系性思維和體系化方法才能得到妥當的安排、準確的解釋和完整的表述。透過“絕對理念”的神秘面紗,邏輯學方法對學術研究的最基本啟示是:要按照問題本身的邏輯去推進對它的思考,使研究過程和結論呈現出一種必然性的聯系。邏輯學方法之所以具有方法論原則的地位和意義,原因在于:(1)邏輯學方法不是普通的研究方法,作為人類思想運動的邏輯,它是真正的思想方法、思維方法,事物的內在矛盾構成其自我發展的動力和根據。其他研究方法多是在途徑、手段的意義上使用,本身不具有推進思想發展的動力,是無方向、無靈魂的,只有在人的思維邏輯地提出要求時,它們才是必要的。(2)邏輯學方法不僅是人類思想運動的邏輯,而且以人類思想運動的邏輯展現思維和存在服從于同一規律,它是本體論、認識論、方法論的統一。換言之,黑格爾的邏輯學是“方法與內容不分”的“內涵邏輯”,堪稱“方法的方法”。

邏輯學方法對法理學研究具有豐富而深刻的啟發意義。

第一,抽象問題具體化。

相對于部門法學,法理學常被評論為抽象、無用。這與對法理學的兩個認識誤區有關:(1)割裂式的抽象法理學,認為法理學與部門法學的關系是抽象與具體、一般與個別、普遍與特殊的關系。這種理解把法理學與部門法學割裂開,正是邏輯學方法所反對的。按照邏輯學,所謂抽象不是具體之外、之上的幽靈,抽象、一般、普遍寓于具體、個別、特殊之中,正像離開蘋果、葡萄、櫻桃等無法想象水果一樣,脫離部門法學的抽象法理學也并不恰當。(2)縮寫式、摘要式的法理學,認為法理學是具有最大普遍性、最高概括性的法學理論。問題是,這種經由“提取公因式”或取“最大公約數”而形成的法理學,究竟有多大意義?如果它與部門法學是一致的,那么它是多余的。如果它與部門法學是不一致的,那么它是無用的。這兩種法理學觀都試圖從研究對象上區分法理學與部門法學,進而都陷入在法學的對象世界里難以找到法理學獨立領地的困境。

對此,邏輯學從思維方法與對象統一的角度定位哲學性學科,強調哲學從而法哲學是以特殊的思維方式、思想方法而立足。雖然法理學在法學對象世界的版圖中沒有獨占一席之地,但它作為特有的思維方式卻滲透于所有部門法學中。因此,當強調對象的法理學變得“無家可歸”時,作為思維方法的法理學反而真正實現了“四海為家”。法理學研究需要“從抽象到具體”,將部門法哲學從一般法理學中區分出來加以專門研究是這一要求的體現。但這一努力仍然存有缺憾:在部門法哲學的研究中,我們看到的多是諸如刑法哲學、民法哲學、行政法哲學一類的單科性研究,而缺少各部門法之間的一種“填平補齊”式的研究,即對各部門法中有關聯的概念、理論為什么會有非常不同的樣態以及彼此之間是否可以相互借鑒,缺乏必要的思考和合理的解釋。例如:為什么唯有刑法學發展出精致的構成要件理論而別的法律部門沒有?法律行為與事實行為的分類能否成為貫通所有法律部門的一種基礎性分類?特別是行政法律行為與行政事實行為是否及能否與民法中采用統一的分類標準?源自私法的霍菲爾德的八個基本法律概念、四種法律關系的“元形式”能否及如何運用于公法領域?為什么在對行為的合法性評價之外,還存在有效性評價(民法)和合理性評價(行政法)?合法性、違法性、有效性概念能否在各部門法中得到統一的解釋?競合問題為何在刑法中特別突出而在其他法律部門并不明顯?法律沖突或競合得否在規范的邏輯結構上給予精確的說明?違法、過錯、責任之間的關系能否在法理學中給予統一的說明?如何在法理學層面說明部門法之間的界限,特別是行政法、民事侵權法與刑法之間的界限?諸如此類的問題,既不同于一般法理學問題,也不同于單科性的部門法哲學,而是部門法之間的問題處于宏觀與微觀之間,可稱之為“中觀法理學”。這是目前法理學研究中極為缺乏的一塊,也是較為困難的一個領域。它要求研究者至少對一個部門法有精深的理解。中觀法理學的基本訴求是:建構一套一般性、統一性的法哲學理論,又能以這種統一性理論為基礎對各部門法的特殊性、差異性作出恰當的解釋和合理的說明。中觀法理學的基本方法是:通過比較各部門法相關理論的異同,追問其共同性基礎和差異性根源,探尋相互借鑒的可能和限度,進而深化對部門法理論的理解。從研究方法的角度說,中觀法理學也是一種特殊意義的比較法。它認為部門法的區分不應當成為畫地為牢、相互隔絕、各自為政的理由,以各部門法的任務、目的不同回答這類問題恐怕過于簡單而無實益,不同部門法中具有相關性的理論之間的比較性思考,對于深化部門法學和法理學研究都大有裨益。#p#分頁標題#e#

第二,橫向問題縱向化。

邏輯與歷史相統一是邏輯學方法的一個重要原則。按這一原則,內容豐富、流派紛呈的法哲學史是法哲學理論得以展開的必然性環節。法哲學史是歷史形態的法哲學,法哲學是理論形態的法哲學史。邏輯與歷史相統一原則體現了對法哲學史與論的關系的深刻理解。結合我國法理學研究現狀,把這一原則轉述為“橫向問題縱向化”或許更能切中要害,因為我們現有的法理學研究,以論為主,鮮有史的意識。倒是國外的一些法哲學著作較多體現了“史論結合”、“以史帶論”的方法。“橫向問題縱向化”提醒我們對于那些具有永恒性、根本性的法哲學問題(比如公平、正義、權利、自由等),最有效的研究方法就是追隨思想史上那些巨人的思考,循著先哲們的思想軌跡,首先學會“照著想”,再努力學會“接著想”,進而“站在巨人的肩膀上”推進相關問題的思考。把法哲學問題融入既有的思想傳統、理論脈絡、學術資源中去討論,不僅是進入法哲學門徑的簡捷方法,而且是法哲學研究取得實質性創新的不二法門。離開思想傳統,我們的思考要么不著邊際,要么是重復勞動。只有“通曉思維的歷史和成就”,才有可能從當下語境出發做出“對最古老問題的最新解答”。“橫向問題縱向化”在把法哲學理論具體化的同時,也把法哲學史提升到法哲學的水平。這就是說,要在法哲學的理論結構中說明各個思想流派所處的邏輯位置,既避免法哲學理論的抽象、空疏,也避免把法哲學史處理成偶然、散亂、無序的流派或人物思想的清單。史論融合基礎上的法理學研究,首先應當強化流派意識,不僅要認識到流派是法哲學的存在方式,而且要認識到我們的思考若要合邏輯,必定屬于某一流派,企圖建構超流派的理論是徒勞無益的,超流派的思考只能導致邏輯不清、思維混亂。其次,在法哲學的理論結構中說明各流派的位置,就是把單個流派的思想的“片面的深刻性”,理解和把握為作為真理的“全體的自由性”的“環節的必然性”。最后,同一流派思想的修正,不同流派理論的折中、妥協只有建立在清晰的流派意識基礎上,才是可理解的。理論的純粹和典型,盡管可能與極端化、片面性相伴隨,卻是理解各種復合的、復雜的理論形態的基點和前提。就此來說,實證主義者說的“錯也要錯得清楚”是一個特別值得遵循的思想原則。

第三,現實問題理論化。

強調法學研究面向中國法治進程中的重大理論和現實問題無疑是正確的,但我們也要認識到,“面向現實”是內在的而不是外在的、深層的而不是淺表的、間接的而不是直接的。按照邏輯學的思想,現實不能等同于現象、現存只有具有合理性的現存才是現實。合理性意味著現實之成為現實的根據,其中蘊含的理性、理論才是靈魂性的東西。因此,我們應當避免把“面向現實”以及與之關聯的一系列方法論原則簡單化、庸俗化。這里以我們耳熟能詳的三個原則一切從實際出發、理論聯系實際、具體問題具體分析為例作簡要分析。顯然,這些辯證唯物主義的重要原則在法學研究中也是有效的,但實際上,這些原則常常被誤解、誤用。其根源是:對實際(現實對象)只是從客體的方面而“不是從主體方面去理解”(馬克思),即不是當作人的實踐去理解。于是,(1)“一切從實際出發”變成“一切向實際靠攏”。“實際”被理解為冰冷僵硬、外在于人的客觀事實,看不到支撐現實的背后的理論,“實際”淪為經驗表象,進而只有“實際”沒有“出發”。(2)“理論聯系實際”變成“沒有理論,只有實際”。“理論聯系實際”在操作中往往成為離開理論、只談實際的借口,以至有的法學教授直斥這一原則是偽命題。(3)“具體問題具體分析”變成“就事論事”。一旦強調“具體問題具體分析”,就把理論拋之腦后、束之高閣,而陷于事務性的敘述;一旦強調理論,就離開了具體內容或問題而使理論抽象化、空疏化。

對此,我們必須清醒地認識到,“面向現實”決不是要求把理論思維降低到“現實”的水平,而是要求把“現實”提拔到理論的高度。正如馬克思在《〈黑格爾法哲學批判〉導言》中所說:“光是思想力求成為現實是不夠的,現實本身應當力求趨向思想。”因此,“現實問題理論化”既是真正理解現實所需要的,也是法學研究者的工作方式所要求的?,F實問題理論化,就是要學會以理論的方式關注現實,善于把現實問題理解為、轉化為理論問題,把理論與經驗之間的外部矛盾轉化為理論內部的矛盾,看到現實背后的理論根源,進而對支撐現實的理論進行反思和批判。邏輯學方法充分發展了思維的能動方面,洞悉包括法學在內的人文社會科學的研究對象是不同于自然事實的社會事實,社會事實無不是由人的思維、理論造成的,都是一種“人化現實”。因此,現實問題就是理論問題,不理解支撐、造成這一現實的理論,就根本無法真正理解現實。這就為批判不合理的現實、建構更加合理的新現實提供了可能。正是由于未能深刻理解邏輯學方法,前述那些唯物主義認識論原則很容易就蛻變為馬克思尖銳批評過的機械唯物主義。

邏輯學方法在其真實意義上與各種實證方法不但并行不悖,而且相得益彰。邏輯學方法是一種思想方法,實證方法是一種研究手段。前者要避免空疏必然要求以實證材料予以充實,后者要避免陷入表象思維必然要求以邏輯學方法作向導。歸根到底,不論何種方法都有一個共同的目的,就是要求做真正的理論、真實的理論,并相信真正的理論與真正的現實是兩極相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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