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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程文亮 單位:中國人民公安大學
治安學范疇作為治安學中運用最普遍、最基本的概念,反映了治安學的內在本質,是區別于其他具體學科的理論靈魂。治安學范疇及其體系是治安學的骨架,也是治安學理論研究中的一項重要內容。長期以來,理論界對該部分內容缺乏系統規范的研究。本文從治安學范疇的特征入手,劃分了治安學范疇的基本類型,并初步提出治安學的范疇體系,以期為治安學的理論研究提供有益的借鑒和參考。
一、治安學范疇的特征
概念(concep)t是“反映對象本質屬性的思維形式”[1]。范疇(category)是“反映事物本質屬性和普遍聯系的基本概念,是人類理性思維的邏輯形式”[2]。概念和范疇同為人類認識成果的結晶,區別在于“范疇是內容更為抽象、概括性也更大的概念”[3]。正因為如此,很多學者將范疇形象地稱為“概念中的概念”。列寧把客觀世界比作復雜的自然現象之網,而在實踐的基礎上產生的范疇,則是“認識世界的過程中的一些小階段,是幫助我們認識和掌握自然現象之網的網上紐結”[4]。范疇如同一個個結子,把我們認識的成果凝結起來。范疇是任何一門學科的重大理論形態,學科就是由一系列特有的范疇而形成的一張認識之網。范疇是人們對該學科領域問題研究進入理性階段的產物,是該學科之所以存在并區別于其他學科的重要標志之一。
(一)治安學范疇的共同特征
所謂治安學范疇,是指人們思維對治安現象普遍的或本質的概括反映。治安學范疇作為范疇中的一種,具有以下三個共同特征:
1.治安學范疇是主觀性與客觀性的對立統一。治安學范疇作為人類思維的結晶和思維形式,是思維主體對治安現象的一種思維成果。也就是說,治安學范疇在形式上是主觀的。同時,治安學范疇所概括的內容即治安現象是客觀的,不受主體所制約。治安作為人類生存和發展的基本條件之一,如若沒有長期的豐富的治安實踐,就不可能形成治安學范疇。同樣,沒有古今中外人們的思維活動,也不可能形成治安學范疇。
2.治安學范疇是抽象性與具體性的對立統一。治安學范疇的抽象性是指對各種具體治安現象的理論反映和一般抽象,是在各種具體事物基礎上抽象出來的能夠反映治安現象的本質與規律的思維成果。治安學范疇的具體性是指范疇的內容是具體的,有其特定的內涵和外延。沒有從感性的具體到理性的抽象,就不可能形成范疇;同時,理性的抽象如若不能反映存在的具體事物,也不能形成范疇。
3.治安學范疇是穩定性與變易性的對立統一。治安學范疇的穩定性是指治安學范疇與所反映的對象之間具有對應關系,在范疇發展的某一歷史階段,它所包含的內容是相對穩定的。治安學范疇的變易性是指作為人類治安實踐活動的產物,治安學范疇必將隨著人類治安實踐活動的進展而發生變化。從人類的整個實踐過程來看,范疇所反映的僅僅是事物發展進程的一個階段,運動性是包括治安學范疇在內的所有范疇的一個重要特點。治安學范疇如同其他科學范疇一樣,既與現實相適應,又不與現實絕對符合。
(二)治安學范疇的內在特征
治安學范疇作為反映治安學內在本質、區別于其他具體學科的理論靈魂,又具有以下兩個內在特征:
1.治安學范疇是關于治安現象的普遍或本質的概括反映。這種概括反映,既可以是對治安現象總體的反映,如治安秩序;又可以是對治安現象的某個方面的反映,如治安勤務。其他任何與治安現象無關的概括反映均不屬治安學范疇,這是治安學與其他學科特別是與安全學、警察學等相近學科區別的關鍵所在。例如,安全學的范疇是對安全現象的反映,包括國家安全、政治安全、經濟安全、文化安全、生態安全等等;警察學的范疇是對警察行為這一現象的反映。盡管治安學中的有些范疇是從其他學科引用、借鑒而來,但一旦應用在治安學中,即賦予該范疇特有的內涵。與其他學科相比,該范疇有不同的研究和應用側重點。例如,“安全”在治安學范疇中主要側重于個人及組織的人身、財產安全以及其他民主權利的維護和保障,與“安全學”中的“安全”有明顯的不同。
2.治安學范疇之間具有內在的統一性。治安學范疇之間相互協調、相互聯系,具有內在的邏輯關系。治安現象的內容十分豐富,是治安秩序的表象和具體體現。治安學的范疇與范疇之間的邏輯關系就是借助治安現象(秩序)而聯系在一起的。也就是說,所有治安學范疇的出發點和落腳點都可以歸結到治安現象(秩序)上。例如,“治安案件”這個范疇是破壞治安秩序的一種法律形式;“巡邏”這個范疇是維護治安秩序的一種手段。
二、治安學范疇與治安專業術語的關系
術語是指“某門學科中的專門用語”[5]。治安專業術語是指治安學中的專門用語。治安學范疇與治安專業術語既有聯系又有區別。
(一)兩者的聯系
1.術語和范疇都是人類思維抽象的結晶,代表了人類在思維形式層面對某種治安現象本質和規律的認識。
2.術語是范疇的“物質載體”或語言用料,是范疇形成的重要因素,參與范疇形成的全過程。例如,術語“管片”就是范疇“轄區”的雛形。
3.兩者之間在一定條件下可以相互轉化。隨著實踐的發展,某些術語也有可能轉化成為通用的范疇。例如,隨著術語“可防性案件”越來越廣泛的應用,逐步被實務界和理論界所認同,有可能成為通用的治安學范疇。
(二)兩者的區別
1.兩者適用的范圍不同。術語簡言之就是“行話”,治安專業術語與治安學范疇最大的區別就在于“術語”只屬于本“行”,超出該領域往往不為人所知。例如,作為專業術語中的“三防”(人防、物防、技防),社會上往往不太明確其確切的涵義。而范疇則不同,從某種意義上說,范疇承擔了學科之間相互交流和借鑒的重要使命,其自然被其他學科所認知和理解。
2.兩者邏輯思維的程度不同。治安學范疇是經過嚴格的邏輯思維方式推演的結果,而治安專業術語不完全是邏輯思辨的結果,甚至只是一種約定俗成的稱謂,如“三防”、“管片”、“片警”等。
#p#分頁標題#e# 3.兩者所反映對象的概括程度不同。治安專業術語在相當程度上是對治安現象某一方面、某一局部的簡單概括,而治安學范疇則不同,其重點是對治安現象基本環節、基本過程甚至是整體的高度抽象。因此,從兩者所反映對象的概括程度來說,“術語”到“范疇”是一個從小到大、從窄到廣、由低到高的過程[6]。
三、治安學范疇的層次
從治安學范疇包容的知識量和結構量的不同,即各個范疇反映治安現象的深度、廣度以及科學抽象化程度的差別,可以將其劃分為普通范疇、基本范疇、核心范疇三個不同層次。①
(一)普通范疇普通范疇屬于初級概念,是對治安現象的某一過程、某一步驟、某一環節、某個側面比較簡單的抽象。從治安的主體看,普通范疇有政府、公安派出所、社會治安防范組織、治安志愿者等;從“人、地、物、事”等治安要素看,普通范疇有重點人口、治安耳目、公共復雜場所、要害部門、戶口、特種行業、危險物品、大型群體活動、治安案件、治安事件等;從治安的手段和措施看,普通范疇有巡邏、盤查、守望、堵截、安全檢查、專項整治等。
(二)基本范疇基本范疇是以治安現象的全部或總體為背景,對治安現象的基本環節、基本過程的抽象?;痉懂犈c普通范疇既相互聯系又有所區別?;痉懂犑且云胀ǚ懂牉榛A,對某學科的本質所作出的高層次的思維概括。兩者的區別可用一個例子說明:巡邏、安全檢查、守望、堵截等都屬于普通范疇,是對治安管理手段和措施的分類概括、初級抽象;“治安勤務”是一個基本范疇,是對這些手段和措施的共同概括、高級抽象。在眾多的治安學范疇中,基本范疇有治安價值、治安本質、治安意識、治安問題、治安需求、治安供給、治安主體、治安客體、治安治理、治安勤務、治安預警、治安評價、治安文化、治安效益等。
(三)核心范疇核心范疇又稱為基石范疇,在治安學研究中具有認識“總紐結”的作用,是對治安現象總體的一般規律、普遍聯系、普遍本質的高度抽象。“任何一種理論要想自成體系或形成學派,都必須有自己的理論基石。而理論基石的表現形態就是基石范疇?;懂犑且欢?、觀點和方法的集中體現,因為它是一種理論體系(學派)區別于其他理論體系(學派)的標記。”[7]在普通范疇、基本范疇和核心范疇三者之間的關系中,核心范疇規定著普通范疇和基本范疇的實質內涵和相互關系,如無核心范疇,那么普通范疇和基本范疇就將變成一個個孤立的概念,成為空洞無物的抽象,范疇體系也就無從構成。核心范疇也離不開普通范疇和基本范疇,否則就成了無本之木、無源之水[8]。本文認為,治安秩序②是治安學的核心范疇。主要理由如下:首先,治安秩序具有“輻射力,能統帥、凝聚、吸引”[9]其他基本范疇,是治安學范疇體系中各范疇的聯結點,治安秩序具有強大的范疇結構功能;其次,治安秩序能集中體現治安行為的價值理念,它既是認識研究治安學科的起點,也是認識研究的終點。“在治安學所有范疇中,也只有治安秩序能把治安行為中人與物、人與人的關系完美的結合起來,真正體現出治安行為的價值所在,因此它必然成為人們思考治安問題的出發點”[10];再次,治安秩序能貫穿于治安現象、原因、對策的全過程,從而保證治安學研究的全面性。而其他范疇要么是一種治安現象,要么是治安主體,要么是治安目的、方法,僅僅體現治安學研究的某一方面;最后,治安秩序能以思維形式進入學術領域,不同時代和社會賦予該范疇不同的內容,顯示該概念強大的包容力。
四、治安學的范疇體系
治安學范疇體系是一系列個別范疇的有機集合。個別范疇是對治安現象的局部反映,范疇體系則是對治安現象的總體反映,是認識治安現象成果的總結和總計。從治安學范疇所反映治安現象的各個要素來看,治安學范疇體系可以劃分為本體論范疇、主體論范疇、客體論范疇、運行論范疇和價值論范疇五類。①
(一)本體論范疇本體論范疇是對治安本質的認識和概括,反映治安的構成要素、結構形式、存在形式等。諸如:治安、社會治安、治安現象、治安秩序、治安本質、治安要素、治安環境、治安意識、治安文化等。本體論范疇最基本的是“治安”這個范疇,即什么是“治安”。關于“治安”的含義和本質,目前學術界沒有形成統一的認識,既有“古代治安”與“現代治安”之分,也有“大治安”、“中治安”、“小治安”之別。對“治安”的含義,學者有不同的解釋。有些學者跳出了“治安”在現實中多樣性用法的局限,深入到“治安”的本質研究中,②形成了很多有價值的理論成果,為治安學在更深更廣層次上的發展提供了值得借鑒的思路。
(二)主體論范疇主體論范疇反映的是誰在從事治安活動、誰是治安(秩序)的受益者,它是對治安的實踐主體和價值主體及其相互關系的認識和概括。諸如:政府、治安管理組織、保安服務公司、治保會、治安志愿者等。長期以來,“政府”作為治安主體的觀念深入人心,這也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政府(公安機關)包打天下“治安”局面的形成。隨著現代社會的發展,特別是我國市場經濟體制的不斷完善和“第三部門”的興起,治安主體多元化的現象越來越引起學者的關注。有學者指出,“忽視治安主體多元化的社會現象必然影響治安學學科的發展,也必然影響政府制定更加合理的治安對策”。[11]近年來,一些地方公安機關積極創新社會管理模式,廣泛吸納民間力量,組建全社會性的治安體系或網絡。根據不同性質,可以將治安主體劃分為政府主體、市場主體和社會主體三類。其中,后兩者又被稱為“非政府主體”。政府主體是指執行公權力的政府及其組成部門,目前在我國不僅有公安機關,還有工商、城管、環保、質量管理等部門。市場主體是指通過市場手段提供治安產品的企業,如保安服務公司、物業管理部門等。社會主體是指介于政府和市場之間的第三方力量。隨著公民社會的興起,社會的力量越來越強大。與政府主體相比,其主要特征是不借助公權力,而是依靠契約自治和自覺。與市場主體相比,其主要特征是非贏利。如治保會、治安志愿者以及民間反扒組織等,成為治安主體體系中的重要組成部分。治安主體的多元化是我國實行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和社會管理創新的應有之義,理應得到理論界和實戰部門的積極回應。#p#分頁標題#e#
(三)客體論范疇客體論范疇是對治安行為的調整對象以及權利(職權)和義務(職責)指向、影響、作用的對象的認識和反映。治安客體主要指人、地、物、事、時空、信息等方面。諸如:重點人口、戶口、居民身份證、重點地區、要害部位、公共場所、大型活動、危險物品、特種行業、道路等。在新的社會和治安形勢下,治安客體也悄然發生了變化,應引起治安學界和實戰部門的高度重視。隨著社會的發展,治安客體的數量在增多、范圍在擴展、內涵在豐富。例如,隨著我國經濟成分、就業方式、組織形式發生的重大變化,大量的“單位人”變成了“社會人”,需要納入管理的“人”的類型和數量都在不斷變化;隨著經濟社會發展中新興行業、新興場所和新興組織的不斷涌現,傳統的行業、場所管理和陣地控制工作受到挑戰;隨著互聯網技術的發展和信息化時代的到來,虛擬社會的管理、虛擬財產的保護、網絡人權(特別是隱私)的保護等需求也在不斷地涌現。這些新鮮事物不斷地豐富著治安客體的內容,為治安學的發展和治安實踐工作提供了更加廣闊的空間,凸顯了治安學作為一門年輕學科的旺盛生命力和光明的發展前景。
(四)運行論范疇運行論范疇是對治安活動的運行和操作的各個環節的認識和概括,反映治安管理法律及政策的制定、執行和操作的主要環節和基本機制。諸如:治安立法、治安教育、治安行政管理、治安管理、治安治理、治安合作、治安評估、治安預警等。在運行論各范疇中,治安行政管理、治安管理、治安治理是相互聯系又相互區別的三個重要范疇。治安行政管理是早期治安學界經常提及的概念,反映了傳統“管理”理念在當時我國警察理論和實踐中占據著統治地位,是一種警察機構的專業壟斷、包攬社會治安事務的模式。隨著形勢的發展,治安管理逐漸取代了治安行政管理,既有警察部門的官僚統治模式,也有社會政治動員模式,還有社區自治模式等。隨著公共管理學、公共選擇理論等在治安學中的廣泛應用以及國外警務實踐的引進,一些有識之士提出將中性的“治理”代替行政色彩比較濃厚的“管理”,在治安運行中更加強調參與、合作,建立“治安多中心治理”模式。從治安行政管理到治安管理再到治安治理,體現了治安學范疇的與時俱進性。
(五)價值論范疇價值論范疇是“治安”對主體的意義以及滿足主體需要的認識、評價和概括。治安作為上層建筑的一部分,具有明顯的價值取向,深刻地反映了一定階級的政治主張、立場態度和利益觀念。諸如:穩定、秩序、正義、自由、安全(感)、治安效益等。治安價值是治安學最基礎、最核心的問題之一。從古至今,治安實踐的不斷發展,源于人類對治安價值的不懈追求。從某種程度上說,治安價值源于具體的治安警務實踐,是人們不斷探索和創新治安實踐的內在動力。治安價值存在正負兩個方面。正價值主要體現在它是社會存在的基礎,是社會發展的基本條件,沒有治安,社會就有可能解體。負價值在于它在一定社會制度下可能成為社會發展的阻礙力量,制約人的個性的自由發展[12]。目前對治安價值的系統研究還比較缺乏,需要進一步強化。本體論范疇、主體論范疇、客體論范疇、運行論范疇和價值論范疇相互之間具有內在的邏輯性,緊密相連、互為依存,形成互相關聯的范疇樹,從而構成了治安學的范疇體系。其中,本體論范疇是治安學范疇體系的根基,相當于范疇樹的種子,其他范疇都從該類范疇生根發芽;價值論范疇是治安學范疇體系的頂部,相當于范疇樹的樹冠,是其他范疇的目標指向和價值追求;主體論范疇、客體論范疇、運行論范疇是治安學范疇體系的主干,相當于范疇樹的樹干,其中運行論范疇將主體論范疇和客體論范疇有效連接起來,是治安主體作用于治安客體的手段、措施和方式方法,三者之間形成一個相互聯系、相互制約的循環系統。
五、結語
目前,治安學尚未建立能夠表明自己獨立存在和理論優勢的范疇體系。一方面,治安學作為一門學科還非常年輕,在國際上缺少可比性,在國內較為重視應用研究(業務教學),對包括治安學范疇在內的基礎理論研究不足;另一方面,治安學范疇涉及一系列重大而尖銳的理論問題,存在不少分歧和爭論。因此,在科學認識論和方法論的指導下,深入研究治安學范疇及其體系,具有非常重要的意義。
第一,有助于治安學學科地位的定位。從理論上說,任何一門學科都是由概念或范疇建構起來的理論大廈。沒有本學科所特有的范疇,就無本學科獨立存在的基礎。不能科學認識和理解治安學范疇,將會影響治安學科的發展和完善。研究治安學范疇及其體系,有助于理解治安學不同于其他學科的特殊性,提高治安學科的理論水平和學科地位。
第二,有助于治安學歷史的考察。范疇是理性思維的成果,范疇的產生與發展為無形的思維活動留下了有形的印跡??疾熘伟矊W范疇有助于加深對治安現象思維歷程的了解,有助于明確古今中外各個不同歷史時期治安理論和實踐的差異。
第三,有助于治安學的創新和發展。范疇作為一種理性認識和思維工具,能夠帶領和指導人們進一步認識和把握社會現象。研究治安學范疇及其體系,有助于人們認識治安現象、探討治安本質、把握治安規律、抽象和概括出新范疇,這對于治安學的發展具有非常重要的理論價值??梢韵嘈牛S著治安學的不斷發展,新的治安學范疇將不斷涌現,推動治安學科不斷完善和成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