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陪審制度的概念

前言:尋找寫作靈感?中文期刊網用心挑選的關于陪審制度的概念,希望能為您的閱讀和創作帶來靈感,歡迎大家閱讀并分享。

關于陪審制度的概念

研究陪審制度概念的必要性

筆者認為,至少從對陪審制度的歷史進行研究的目的出發,對陪審制度的概念進行研究、定義或規范,有如下四個方面的需要。

第一,國內學界似乎已經有了約定俗成的默契,讀者一般都要從文字使用的語境來判斷筆者使用的“陪審制度”所指為何。“陪審制度”,經常可以用來指稱“陪審制”“陪審團(制度)”“參審制”或“人民陪審員制度”,既可以指稱其中一個,也可以指稱其中幾個甚至全部。此外,“陪審制度”與“陪審制”“陪審團(制度)”“參審制”“人民陪審員制度”等概念之間也經常被互換使用,特別是,“陪審制度”與“陪審制”被作為同一種概念使用的情況比較普遍。當然,“陪審制”“陪審團”“參審制”“人民陪審員制度”等概念之間也經常被混用,且往往沒有一定的成規。因此,“陪審制度”所包含的內容往往也不夠確定,在具體使用時,經常是根據筆者的個人喜好,使用比較隨意,讀者往往需根據概念使用語境進行分析。

如:“不難發現,職業法官與陪審員知識儲備上,互有優劣。陪審制尤其是大陸法系國家實行的參審制,讓職業法官與陪審員合組一庭,目的正在于兩者相互補充、相得益彰。以法官知識的優越性排斥人民陪審,實難成立。”“陪審制度因讓普通民眾參與司法的審判過程,確保人民對于司法的主權,從而使判決獲得更為堅實的合法型基礎。”

很顯然,筆者這里使用的“陪審制度”既包括的普通法系的“陪審制”,也包括的大陸法系的“參審制”,并且“陪審制度”和“陪審制”“參審制”之間可以互換使用。這種情況比較常見。再如:“陪審制和參審制之間的共性和差異究竟如何?這既是比較法學者所共同關注的一個重要問題,也是中國重構陪審制所必須考量的一個重要因素。”

這里的“陪審制”,既是指普通法系的“陪審團(制度)”,又是指“人民陪審員制度”或“陪審制度”,而肯定不是指重構“中國的陪審團(制度)”。

眾所周知,在對某一社會科學理論研究領域進行研究或寫作時,本著科學研究的精神,應盡可能地使用明確、嚴謹和統一的概念,至少對于一個特定的如陪審制度的歷史研究課題而言,使用明確、嚴謹和統一的概念是十分必要的。

第二,以往陪審制度研究中對陪審制度概念的理解,一般都是從英國陪審團制度演變出來的陪審制度為概念和藍本來進行認識與理解的;研究陪審制度及其起源問題,一般也是從1066年諾曼征服不列顛之后的階段為起點展開的。一般不會將此前歷史上曾經出現的陪審制度或陪審現象,如古希臘、古羅馬等歐洲古代社會曾經出現過的陪審法庭或民眾會議集會式審判的方式作為陪審制度的重點來研究;諸如雅典的陪審法庭制度等,一般也只是作為普通法系陪審制度概念或現代陪審制度的陪襯性知識來談論的,幾乎沒有認真地將其作為典型的、“正宗”的或有價值的陪審制度來予以對待;在陪審制度的概念中,如果不做特別說明,一般不包含這些古代陪審制度或陪審現象的內涵。如有學者認為:“世界各國的陪審制度主要有兩種:一是英美法系國家的陪審團制;二是大陸法系國家的參審制。”

并有相當一部分學者持此一觀點。這種已經成為習慣的對陪審制度概念的理解,主要是因為時下對陪審制度的研究,更多的是要解決陪審制度在引進、設計和運行中的具體問題,即應用問題,自然而然的必須以目前世界上正在實行的、成熟的陪審制度為研究的對象或藍本,一般不會將古希臘、古羅馬時期缺乏詳盡史料的陪審制度或陪審現象作為研究的對象和藍本,除非是研究與之有關的專題問題或基本理論問題。而目前世界上正在實行的、成熟的陪審制度,就是從英國普通法時期發展或演變出來的現代陪審制度。但是,陪審制度有一個重要特點或者說有一個基本問題,就是其與民主政治關系密切,而民主政治的起源和研究至少必須追溯至古希臘、古羅馬的歷史時期,那里是人類社會民主政治的搖籃和重要發源地。特別是在那個時期,就已經存在我們今天一旦談到陪審制度就往往會談論到的古希臘的陪審法庭或民眾會議集會式審判的陪審現象,許多學者也認為古希臘是陪審制度的發源地。如果要研究陪審制度的歷史,不能不研究其與民主政治的關系,而研究陪審制度與民主政治的關系,就不能無視古代社會曾經存在的陪審制度、陪審現象或被學者們認為的陪審制度源頭,必須在對陪審制度的歷史考察中對此做出合理的解釋或說明,絕不能置之不理或擱置一旁。所以,至少應當將那個時期的陪審制度或陪審現象納入考察和研究的視野,或是在探求到共同內涵的基礎上,在陪審制度的概念的范疇中納入這些制度和現象,或是在做出合理的解釋和論證之后,不得不將這些制度或現象別除在陪審制度概念的范疇之外。否則,對陪審制度的歷史研究或對其與民主政治關系的考察和研究,或者可能會出現空白或遺漏,或者可能會存在無法自圓其說的解釋和論證。那么,這樣的陪審制度的歷史研究成果至少可以說是不全面的,是不具有最起碼的說服力的。

第三,在1791年法國大革命的時期開啟以后,在英國普通法發展過程中形成的陪審團制度,就開始了它在全球的傳播歷程,在法國、德國、俄羅斯、日本等主要大陸法系國家都留下了普通法系陪審團制度的足跡。但是,原產于英國的陪審團制度在最先引入其的幾個大陸法系國家如法國、德國等,都發生了重大的變異,最后演變為大陸法系模式的陪審制度即參審制。對此,有許多學者很自然地將參審制納入陪審制度概念的范疇,但也有學者反對將大陸法系的參審制納入陪審制度概念的范疇。這就為如何定義陪審制度的概念又提出了問題。

諸如法國、德國等國家的參審制不但是由英國的陪審團制度轉化或變異而來的,因此無法予以忽視和回避,而且,這些國家也是經歷了由封建專制國家逐漸過渡到了民主體制的國家?;趯Υ糯銓徶贫然蚺銓彫F象相同的理由,對陪審制度歷史的考察和研究,自然也要對大陸法系的陪審制度或參審制進行考察和研究,不但要研究陪審團制度如何變異為參審制,還要對大陸法系的陪審制度與民主政治的關系進行必要的考察和研究。因此,如果要全面考察陪審制度的歷史,如果要研究陪審制度與民主政治的關系,也需要將大陸法系迄今為止曾經出現過的英國陪審團制度和大陸法系的參審制納入考察和研究的范圍,并在尋找到英國陪審團制度和參審制共同內涵的基礎上,將參審制納入陪審制度概念的范疇,否則,也同樣會出現研究的遺漏或空白。#p#分頁標題#e#

第四,如果陪審制度的歷史及其與民主政治關系的研究包括古希臘、古羅馬時期的陪審制度或陪審現象,那么顯而易見的是,遠古時期的陪審制度與我們現在理解的陪審制度的經典概念在表面上是存在很大差異的。同理,大陸法系參審制的概念,與原產于英國的陪審團制度的概念也有明顯的差異。因此,如果說將它們統統納入陪審制度的歷史考察和研究的范圍是一個不可避免和無法逾越的客觀事實或研究任務,那么,在考察和研究陪審制度的歷史時,如何使這些相隔上千年而且在司法運作或司法技術層面上不盡相同但又明顯存在某種客觀聯系的制度或現象,在概念層面上產生邏輯上的共同聯系,或者在某種定義的程度上達成概念使用上的統一,或者說尋找到各自概念共同的“鼻祖”式概念,則是首先必須要解決的問題。也就是說,欲研究陪審制度的歷史,還要解決一個概念范疇能夠涵蓋古希臘和古羅馬的陪審法庭制度和陪審現象,并且同時能夠涵蓋普通法系的陪審團制度、大陸法系的參審制的概念工具問題。這個概念工具要保證我們在考察和研究從古代社會到現代社會的各種與陪審有關制度和現象時,我們始終能保持概念論述上的明確、嚴謹以及使用上的統一和便利,并且能夠據此無一遺漏地解釋和論證歷史上所有與陪審有關的制度或現象。

筆者認為,要對陪審制度的歷史或者其他有關陪審制度的基本理論問題進行研究,特別是陪審制度與民主政治關系的歷史研究,首先就要對既有的陪審制度概念重新進行定義或界定。

陪審制度概念的分野

根據筆者所能找到的資料,目前國內學界對陪審制度概念的理解或定義,根據對陪審制度所包括的模式、形態或種類認識的不同,大致可以劃分為四種情形。

第一種觀點,是將陪審制度的概念僅僅限于普通法系的陪審團制度,即陪審制。對此,我們可以將其稱為陪審制度的“一分法”概念。持這種觀點的例證如:“陪審制與參審制,都是近現代人類社會選擇的國民參與司法審判的審判組織方式,都起源于近代資產階級反封建黑暗統治的大革命之際。兩者之間,相似之處甚多,聯系密切。因而人們在社會實踐和理論時,往往將其混淆。例如,我國從清末引進繼受西方先進法律文化至今,無論是法學教育、司法實踐還是法學研究,人們一直把參審制當作陪審制。不僅在介紹國外審判制度時,把大陸法傳統的參審制同英美法傳統的陪審制一樣稱謂,而且司法實踐中始終把人民參加審判的制度統稱為人民陪審。”事實上,參審制不等于陪審制,陪審制也不是參審制。兩者從概念到實際運作,從文化傳統、價值觀念到社會效果,區別明顯,各成體系。把兩者混淆,相提并論,既不利于科學認知,也有礙司法審判實踐及其改革”。這里不但將陪審制(度)完全等同于普通法系的陪審團制度,而且完全排除了將參審制及其人民陪審制度納入陪審制(度)概念范疇的可能。

此外,普通法系國家對陪審制度概念的定義以及某些學習、移植普通法系陪審制度的國家的學者,對陪審制度概念所下的定義,一般也應當屬于一分法概念的范疇。如:“陪審團,英美歷史上形成的一種法律制度。在這種制度下,有一批非專業人員在很大程度上參與解決訴訟案件。”

再如:“所謂陪審制度,就是隨時請來幾位公民,組成一個陪審團,暫時給予他們以參加審判的權利。”

第二種觀點,認為陪審制度包括了普通法系國家的陪審團制度和大陸法系國家的參審制。我們把這種觀點稱之為陪審制度的“二分法”概念。持這種觀點的例證如:“世界各國的陪審制度主要有兩種,一種是以英國和美國為代表的‘分工式陪審制度’,即英美的陪審團模式;一種是以法國和德國為代表的‘無分工式陪審制度’,即大陸法系的參審模式。”

持這種觀點的學者比較普遍,其原因,一是這是世界上目前兩種最主要的民眾參與司法審判的模式或陪審模式;二是出于時下引進、批判和借鑒的需要,目前對陪審制度的研究主要集中這兩種模式上。當然,持這種觀點的學者雖然不會同意陪審制度一分法的觀點,但并不等于說這些學者否定陪審制度的概念還可能包含其他的陪審模式或形態。

第三種觀點,認為陪審制度除包括了普通法系國家的陪審團制度和大陸法系國家的參審制,還應當包括我國的人民陪審員制度。我們對此權且稱之為陪審制度的“三分法”概念。持這種觀點的學者也不在少數,如:“在現代社會,陪審制度作為公民直接參與司法活動的民主形式和保障公民權利的制度受到了眾多國家的青睞。目前,陪審制度在世界上存在的方式主要表現為三種,即英美法系國家的陪審團制、大陸法系國家的參審制及我國的人民陪審制。”

第四種觀點,認為陪審制度的概念除了包括英美法系國家的陪審團制、大陸法系國家的參審制及我國的人民陪審制,還應當包括古希臘和古羅馬曾經出現的陪審制度,我們將其稱為陪審制度的“四分法”概念。持這種觀點的例證如:“現代陪審制度是國家司法機關吸收普通民眾參加審判活動的重要制度,是現代司法民主和公民權利的保障制度。這個制度古老的雛形最初是發源于古希臘和古羅馬,經過兩千年的生長,在不同的時期和不同的法律傳統、文化影響下,發生很大變化?,F代陪審制在西方國家運作各具特色,從中不但可以發現源于不同法律傳統的司法制度的差別,而且還能看到法律移植和本土文化之間產生耐人尋味的結果。今就陪審制度的古典形態、陪審制度的典型形態、陪審制度的變異形態、陪審制度的中國形態做一論述。”

應當說,這種“四分法”概念的觀點已經比較接近本文研究需要得到的有關陪審制度的“大一統”概念,它將古希臘和古羅馬的民眾集會式審判制度納入了陪審制度概念的范疇,雖然它沒有直接提出一個能滿足本書研究需要的陪審制度的概念,但是它為產生這樣的一個“大一統”的概念提供了準備和方向。

應當說,上述四種概念的劃分代表著國內大部分學者對陪審制度概念不同的使用、理解和認識。其中,持“一分法”的比較罕見,持“四分法”觀點的也不多見,大部分學者或持“二分法”觀點或持“三分法”觀點。但上述劃分方法對一部分學者而言可能不是絕對的,并不是他們對待陪審制度概念根深蒂固的觀點或看法,因為,有時會出現在這個場合使用“兩分法”,而在另一個場合可能使用“三分法”或“四分法”的現象,對這部分學者而言,究竟是用哪一種分法,經常取決于使用者研究的目的和需要。因此,在這些不同劃分的背后不完全是觀點的截然不同,也可能存在出于研究目的、需要的不同或學術上不夠嚴謹而進行這樣或那樣的劃分,因此往往也會出現這樣或那樣的有關陪審制度的概念。#p#分頁標題#e#

對陪審制度概念問題的基本認識

根據上述對陪審制度概念四種劃分方法的分析,筆者認為至少可以得出三個關于陪審制度概念問題的重要認識。

1.陪審制度的概念是歷史的、動態的和發展的。且不論古希臘、古羅馬的陪審制度或民眾會議集會式審判的陪審現象,僅就從普通法系國家發展出來的現代陪審制度而言,在其八百多年的歷史演變過程中,陪審制度的形態也是不完全相同的;這期間,在大陸法系國家還從普通法系國家原生的陪審團制度發展出了法國、德國等大陸法系的陪審制度即參審制,以及后來我國的人民陪審員制度。因此,應當認為,任何關于陪審制度的概念都是歷史的、相對的、特定的和動態的,都是反映特定時期、特定地域的學者對已經發展和變化了的陪審制度的研究和關注。也就是說,陪審制度應當是一個歷史的概念,即不同時期的陪審制度,有著不同的特定模式或含義。本文對陪審制度四種概念的劃分,既是我們所處的這個特定時代對陪審制度概念的認識和理解的匯總,客觀上也是迄今為止在不同時期、處于不同地域的人們對陪審制度概念的不同認識和看法的總匯。隨著陪審制度的實踐和理論的發展,還將會出現對陪審制度概念更新的認識和看法。如果將陪審制度的概念固定為某一個特定時期、特定地域對陪審制度的理解上,謬誤的情況就會出現。因此,將陪審制度看成是一個歷史的概念,不但有助于正確看待陪審制度的歷史,也有助于全面、透徹認識陪審制度與民主政治的關系。

2.對陪審制度四種概念的使用狀況,一般可以反映出研究者對待陪審制度的基本觀點或學術態度。上述對陪審制度概念的四種認識、理解或四種分法,基本上反映了學界目前對于陪審制度概念問題研究的現狀。在學界對陪審制度概念存在至少四種以上的理解和認識的背后,其實往往都蘊含著學者們根據自己對陪審制度概念所形成的或有意識或無意識的傾向性觀點,并在使用陪審制度的概念時,因本著學術獨立的態度而采取自說自話方式,所以才呈現出眾學者在使用陪審制度概念時似乎是隨意、不規范和沒有成規的各種情形。特別是從引進、批判和借鑒的角度對陪審制度進行研究時,即在進行應用研究時,學者們的這個特點就更是明顯。

3.陪審制度概念問題的重要啟示。有一種觀點應當為學界所認同,即對陪審制度概念使用上的隨意和似乎表面上的混亂,但也恰好是現階段學界對陪審制度研究還不夠深入和在許多基本問題上仍沒有達成基本共識的一種折射或表現。因此,對陪審制度概念的研究、討論和嘗試進行重新定義,十分有助于各種不同觀點的親近、彌合并最終形成廣泛的共識,盡管這個必經的彌合過程可能充滿了爭議。

對陪審制度概念的定義方法

通過對這四種陪審制度的概念及其定義方法的比較,可以為我們獲得因對陪審制度的歷史進行研究而必需的陪審制度的概念,提供一個正確的途徑和方法下面逐一分述和比較如下。

1.“一分法”的概念。除了國內有的學者認為的陪審制度僅僅應當指普通法系國家的陪審團制度之外,普通法系國家對陪審制度概念的定義,以及致力于學習、移植陪審團制度國家的學者對陪審制度概念所下的定義,一般都是陪審團制度的概念,應當屬于“一分法”概念的范疇。如:“陪審團,英美歷史上形成的一種法律制度。在這種制度下,有一批非專業人員在很大程度上參與解決訴訟案件。”又如:“所謂陪審制度,就是隨時請來幾位公民,組成一個陪審團,暫時給予他們以參加審判的權利。”等等。

基于前述對陪審制度概念問題的基本認識,“一分法”對陪審制度的定義顯然不包括定義者身后的歷史中發展了的陪審制度概念。因此,僅就“一分法”概念而言,其形成本身是一個特定歷史的產物。實際上,在“一分法”概念中,理應還有大陪審團和小陪審團的區別、發展及演變,遠非上述引用的定義這么簡單。此外,筆者還發現了一個特點,即在對陪審制度概念定義的同時,一般都要輔之以一些對陪審制度運作過程的描述,甚至還會有一些歷史背景的介紹,似乎非如此不足以將陪審制度的概念說明白。這個特點似乎也很好地佐證了陪審制度鮮明的歷史性特征。但為了突出重點和主題,本文在引用相關概念時做了省略。

但上述引用的簡短定義都提出了一個共同的也應當是最核心的內容,即都是由“非專業人員”和“隨時請來(的)幾位公民”參與解決訴訟案件或參加審判。

2.“二分法”“三分法”的概念。“二分法”的概念是在“一分法”概念的基礎上,涵蓋了大陸法系國家基于所移植的普通法系國家陪審團制度模式而發展出來的參審制模式,而“三分法”的概念則繼而涵蓋了我國或前蘇聯的人民陪審員制度。有學者認為,人民陪審員制度,從性質上說,也可以歸入“二分法”中的參審制概念,但由于不同學者的學術觀點不同,因此是否將人民陪審員制度劃入參審制,完全取決于學者各自的觀點。

從“一分法”概念演變至“三分法”概念,期間延綿了近千年的漫長歷史,“二分法”和“三分法”概念的陪審制度無例外也仍然都是特定歷史的產物,并進一步呈現出陪審制度鮮明的歷史特征。“一分法”“二分法”“三分法”的陪審制度概念,也經常被統稱為現代陪審制度,以區別于古希臘、古羅馬的古代陪審制度。如:“現代陪審制度是國家司法機關吸收普通公民參加審判活動的重要制度,是現代司法民主和公民權利的保障制度”。

在這個定義中,其實已囊括了“一分法”“二分法”和“三分法”三種陪審制度的概念。這個定義或類似這樣的定義,其共同的或核心內容強調的仍然是由“普通公民”和“非專業人員”參加審判活動。從這個意義上說,這個定義幾乎與“二分法”“三分法”在歷史上出現之前的“一分法”的概念如出一轍,它們之間的區別和差異可能僅僅在于歷史背景不同和司法運作技術不同。在接下來的考察中我們會發現,“一分法”與“二分法”“三分法”三者盡管相隔了近千年的歷史,三者的區別僅限于參加審判活動“普通公民”或“非專業人員”的任職資格不同、人數規模不同、選人方式不同、享有的司法權力不同或參加裁決的范圍和事項不同而已,而由“普通公民”或“非專業人員”參加司法審判活動的特征始終未變。#p#分頁標題#e#

3.“四分法”的概念。所謂“四分法”的概念,就是在現代陪審制度概念的基礎上,加入了古希臘、古羅馬的古代陪審制度或民眾會議集會式審判制度的作為概念的外延。

已有學者認為,古希臘、古羅馬的陪審制度或民眾會議集會式審判制度是現代陪審制度的“雛形”或“源頭”。而古代民眾會議集會式審判制度也是由享有公民權的普通民眾參加司法審判的制度,其主要特征也是“普通公民”或“非專業人員”參加司法審判活動。如:“公元前六世紀,雅典時期著名政治家梭倫領導了一系列改革,其措施之一是設立了陪審法院。陪審法官從年滿三十歲的雅典公民中選舉產生,然后按照一定順序輪流參加案件的審判。每次參加審判的陪審法官人數大概是法院陪審法官總數的十分之一。審判結果由陪審法官投票表決。投票方法是往票箱內投放石子。這大概是西方國家最早出現的陪審制度。”可見,古希臘的陪審法院也是有“雅典公民”組成。

根據上述,對于參加司法審判的民眾,在現代的陪審制度中,英文通常稱之為“Juror”即陪審員,而擔任陪審員的人,無論是英文還是中文,則有多種稱謂。如“普通公民”“非專業人員或外行人士”(LayPeople)、“一群普通人”(Abodyofpersons)等。對于將能夠擔任陪審員的人稱作“普通公民”或“一群普通人”應該不會有大的爭議。這里需要加以注意的是“非專業人員”的稱謂。

所謂“非專業人員”與“專業人員”的區別或說法,也是歷史的和相對的,這種區分,只有在法律規范相對完善、法律職業階層已經形成的歷史背景情況下才具有意義。在古希臘、古羅馬時期和在古代的英國,或在法律不發達的歷史時期,幾乎所有參加審判的人員均是“非專業人員”或“外行人士”,這也是古代民眾會議集會式審判制度存在的一個重要原因。因此,如果需要借用“四分法”的概念作為本文希望獲得的陪審制度概念,筆者認為使用“普通公民”“公民”乃至于“平民”或“民眾”等來代替“非專業人員”或“外行人士”的說法比較恰當,因為它們能夠涵蓋更久遠和更完整的陪審制度的歷史。

顯然,對陪審制度的歷史研究,必然要包括了陪審制度與民主政治的關系范疇,而人類社會的陪審現象和民主政治,有據可考的可以追溯到古希臘、古羅馬時期;而那個時候也恰巧存在著無法忽視的“現代陪審制度的雛形”。因此,筆者認為采用“四分法”的概念更能夠滿足陪審制度歷史研究課題的需要,更能夠反映人類社會歷史文明長河中的一部完整的陪審制度歷史,應當是比較恰當的概念。所以,從對陪審制度的歷史研究的視角和需要看,所應當使用或預設的陪審制度的概念系指:

人類社會自國家誕生以來,由人數不等、審判權力不同的且具備一定法定資格的普通公民或平民作為審判員參加國家司法審判活動,并以多數決或一致決的民主表決方式對所審理案件爭議的事實存在與否、如何適用法律做出決定,從而確定案件當事人的主張能否成立、犯罪嫌疑人的罪責有無以及如何賠償、處罰和量刑的司法審判制度;在不同的歷史時期、在不同的國家和地區,這些由普通公民或平民組成的審判組織在產生的方法、人數的規模、擁有的審判權限、采取的審判方式、裁決結果的效力等方面,或有所不同。

根據這個概念,我們可以把出現在古希臘、古羅馬或其他古代社會的陪審制度、陪審現象或民眾會議集會式審判制度稱為“古代陪審制度”。把產生于中古社會英國的陪審團制度和基于該陪審團制度而傳播、發展和變異的陪審制度統稱為“現代陪審制度”。在現代陪審制度中,我們可以把以英國和美國為代表的“分工式陪審制度”,即英美法系的陪審團制度或模式稱為“陪審制”(Jury,Jurysystem,Pure(Lay)Jury);把以法國和德國為代表的、在移植英國陪審制基礎上發展、演變出來的“無分工式陪審制度”,即大陸法系的參審制或參審模式,稱為“參審制”

本文作者:劉錫秋 單位:江西劉錫秋律師事務所

亚洲精品一二三区-久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