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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目前為止,關于“第三次分配”概念的名稱和含義,在學術界似乎還沒有達成一致。有學者把作為第三次分配的社會慈善救助活動稱為“道德分配”,把道德分配概念或者界定為: “所謂道德分配,是指在社會輿論、良心譴責、正義感、同情心等道德精神力量驅使下,人們自覺參與社會產品分配和再分配的一種分配形式。如捐贈、饋贈、贈送、募捐等。”或者界定為: “通過民間公益組織、慈善機構的建立和健全,引導富人自覺救濟窮人”。道德分配的作用是“可在一定程度上彌補財政再分配的不足。”也有學者把第三次分配稱為“倫理分配”,把倫理分配又分為“善的分配”和“惡的分配”兩種情況。認為“善的分配”是指人們在一定的倫理觀念指導下所參與的自覺讓渡自己部分財產的種種活動。它具體表現為社會團體和個人所進行的慈善事業、人道支援、無償捐贈、義演義賣,以及“基金會”、非盈利的社會保險,甚至在產品極度匱乏條件下實行的“平均分配”等各種形式。而“惡的分配”則是通過不道德的,甚至反道德的手段進行的,如戰爭、搶劫、盜竊、詐騙、乞討、、走私、販毒、賄賂、貪污、賭博、壟斷經營、強買強賣、制假販黃、私收回扣、虛假廣告、通貨膨脹等分配形式。在學術界,還有學者把通過慈善活動進行的分配,稱為“第四次分配”。在這種“四次分配”的理論中,第一次分配是以企業為主體,對一、二、三次產業中的勞動者的直接分配; 第二次分配是以政府為主體,通過稅收向事業單位和國家機關中的勞動者的間接分配; 第三次分配依然是以政府為主體,用稅收收入的一部分解決貧困人口的基本生活; 第四次分配是以社會高收入群體為主體,通過他們的慈善活動幫助社會低收入或無收入群體。在這四次分配中,第一次分配屬于經濟基礎,第二次分配與第三次分配屬于上層建筑,第四次分配以富裕人群的自覺為前提,因而它屬于社會意識的范疇。與這種把社會高收入群體通過慈善活動幫助社會低收入或無收入群體的“第四次分配”論者不同,有學者把在盜竊、搶劫、貪污、受賄,以及錢權交易、偷稅漏稅、買官賣官等各種犯罪活動中進行的“灰色分配”和“黑色分配”,稱為“反社會的‘第四次分配’”。認為這種反社會的“第四次分配”不僅強化了分配不公,而且對社會公正和政府合法性的損害最大。
二、從國民收入分配體系的角度看,道德分配中的一些具體形式,分別屬于初次分配和再分配的環節
從上述學者們關于國民收入分配中的“第三次分配”和“第四次分配”的相關表述來看,道德分配的內容不僅應當包括“通過民間公益組織、慈善機構的建立和健全,引導富人自覺救濟窮人”,也應當包括學者們所說的倫理分配和反社會的第四次分配。由于倫理分配中的“惡的分配”是“不道德”和“反道德”的分配,因而與“惡的分配”相對應的“善的分配”,就應當屬于“道德的”分配,即道德分配。因為這里的“善的分配”與“道德分配”所指的內容幾乎完全相同。再說,主張“倫理分配”的論者所說的“倫理”概念,與通常的“道德”概念不僅是相通的,而且它們兩者還是可以互相置換的。所以,所謂的倫理分配,在實際上包含道德分配,即善的分配和不道德或反道德分配,即惡的分配兩種形式。如果說“道德分配”中的道德是正道德,那么“惡的分配”中的則是負道德。至于反社會的“第四次分配”,與倫理分配中的“惡的分配”內容相當,完全可以與“惡的分配”同類項合并。綜合上述論者的基本觀點,我們可以把學術界所說的道德分配概念的內容。
需要說明的是,公益分配是面向公眾的分配活動,受益的既包括窮人,也包括富人。如環境保護活動,受益的是全體公眾。而慈善則主要是由富人的捐贈來救助窮人的。這里所說的“富人”,并非特指社會上的那些有錢人,即便是一個身處社會最底層的拾荒者,只要他能夠自覺自愿地出資或出力幫助他人,就應當是道德哲學意義上的“富人”。這就像美國哲學家弗洛姆所說的: “給予是潛能的最高表達。正是在給予的行為中,我體驗到我的力量、我的財富、我的能力。”相應的是,“灰色分配”與“黑色分配”的含義也不盡相同。按照學術界一般的理解,“白色收入”指的是合法收入,“黑色收入”指的是非法收入,“灰色收入”指的是介于合法與非法之間的收入。也就是說,“灰色收入”既不是合法收入,也不是非法收入。既然不是非法收入,“灰色收入”與“黑色收入”就應當有本質的區別。因此,“灰色分配”也就不同于非法“黑色分配”。
按照現有的國民收入分配理論,學者們所說的那種道德分配,是在企業或市場的初次分配、由政府主導的再分配①以后的第三次分配或第四次分配。如果筆者對學術界的道德分配概念的內容理解不錯,那么,在作為整個國民收入分配體系一個環節的道德分配概念中,學者們所說的一些具體內容,卻不屬于道德分配的環節。在道德分配環節中的“善的分配”,主要是通過個人的捐贈———在公益活動中,捐贈的主要是他們的具體勞動; 在慈善活動中,捐贈的主要是他們的個人財富———進行的分配,這些分配活動是對國家建立的保障制度和福利制度的補充。因此,在邏輯上,如果由國家通過政府建立的保障制度和福利制度屬于再分配的環節,那么,由個人的捐贈建立的社會救助體系所進行的分配,理應屬于社會性的個人財富( 包括個人的具體勞動) 的再分配,因而不應當被稱為國民收入的“第三次分配”或“第四次分配”。當然,如果有人一定要把他們所說的道德分配中的某些具體形式,稱為國民收入的“第三次分配”或“第四次分配”,那么,這種做法明顯違背科學真理所必需的“邏輯的簡單性原則”。#p#分頁標題#e#
在學者們所說的道德分配環節的“惡的分配”中,那些通過戰爭、搶劫、盜竊、詐騙、乞討、、走私、販毒、賄賂、貪污、賭博、壟斷經營、強買強賣、制假販黃、私收回扣、虛假廣告、通貨膨脹等手段進行的分配形式,在本質上應當屬于初次分配和再分配環節中的內容,而不屬于作為國民收入分配體系第三環節的道德分配。其中,強買強賣、制假販假、虛假廣告等生產經營形式,與常態的企業生產經營活動相比,是一種違法的或違規的生產經營活動,應當屬于初次分配中的另類形式; 壟斷經營作為企業的一種生產經營形式,與一般的企業生產經營活動在國民收入分配的形式上,應該沒有區別。把由壟斷經營所導致的國民收入分配,歸入國民收入分配第三環節中的道德分配或倫理分配,顯然不夠準確。在所謂“惡的分配”中的另一些形式,如、販毒、販黃、賭博等形式,也應當屬于初次分配中的異類形式。因為在、吸毒、黃色出版物合法的國家,、賭博屬于服務行業中的一種勞動形式,而黃色出版物的出版和發行,則如同所有的圖書出版和發行一樣,屬于文化產業中的一個組成部分; 販毒、販黃則是流通領域中的一種商業行為,屬于常態的生產經營活動。雖然搶劫、盜竊、詐騙、走私、賄賂、貪污、私收回扣等分配活動在世界各國都是違法的,屬于取締和打擊的對象,但是,從財富分配的角度看,其中的搶劫、盜竊、詐騙、走私,應當屬于初次分配的范疇。因為道理很簡單,假如一群強盜以搶劫為業,從邏輯上說,他們所涉及的財富分配,似乎屬于初次分配的范疇。這種邏輯也同樣適用于以盜竊、詐騙和走私為業的人們。只不過,他們所進行的這種初次分配,是與常態社會中的初次分配活動在性質上完全相反的。在所謂惡的分配或反社會的第四次分配中的貪污、受賄、私收回扣、錢權交易、偷稅漏稅、買官賣官等分配活動,理應屬于國民收入初次分配和再分配領域中的問題。其中,貪污、受賄、私收回扣、錢權交易,如果獲得的利益來源于企業或集體生產經營性收入,應當屬于初次分配的范疇; 如果獲得的利益來源于國家的財產,則屬于再分配的范疇。錢權交易和買官賣官,是利用國家的公共資源為個人謀利,即把國家的公共資源私人化,因而屬于再分配的范疇。偷稅漏稅類似于盜竊國家財產,也應當屬于再分配領域中的問題。戰爭的情況比較復雜,因為戰爭可分為正義的戰爭和非正義的戰爭兩種形式。如果是國際間為爭奪私利的非正義戰爭,它涉及的是國家間的財富分配,類似于人際間的暴力搶劫; 如果是國內各派系間爭奪私利的戰爭,則屬于國家利益的再分配。至于把乞討列入“惡的分配”,似乎是沒有同情心的一種表現。在一般情況下,乞討是極端貧困的人口為了生存而不得不采取的生活方式。這種生活方式所表現出來的行為類似于慈善募捐,因而與所謂的道德分配或倫理分配中的“惡的分配”完全扯不上關系。相反,如果一個乞丐能夠恪守做人的本分,甚至還可以成為一名道德高尚的君子。
三、從道德概念的本義看,只有公平的分配才是合乎道德的。在商品經濟或市場經濟條件下,只有等價交換的分配活動才配稱為道德分配
被學者們稱為國民收入分配體系中一個環節的道德分配概念的含義,是指這種分配活動本身是合乎道德的,而不是對道德進行分配。因此,在現有的各種收入分配活動中,究竟什么樣的分配是合乎道德的,我們必須首先搞清楚道德概念的本來含義究竟是什么。
金岳霖先生指出: “每一文化區有它底中堅思想,每一中堅思想有它底最崇高的概念,最基本的原動力。……中國思想中最崇高的概念似乎是道。所謂行道、修道、得道,都是以道為最終的目標。思想與情感兩方面的最基本的原動力似乎也是道。”在中國文化中,老子的“道”和他的“道德”思想深刻地揭示了道德概念的內涵,強烈地影響和制約著整個中華民族的道德觀念的歷史發展過程,成為整個中華民族既有的道德觀念的核心內容。在老子時代,道的本義是指道路,它的引申義是指事物的客觀規律。“德”的本義為“得”,心得正直即為“得( 德) ”,引申為“品德”。在老子的《道德經》中,由于“道生一、一生二、二生三、三生萬物”,152道在把自我整體外化或把自我整體分化為天地萬物的過程中,使天地萬物中的每一具體事物都具備了道的內容。這種道的內容,也就轉化成為每一具體事物的德。用老子的話說,就是“孔德之容,惟道是從。”104因此,所謂道德,就是主體所具有的合乎世界本質和規律的內在素質或品質。
在西方文化中,“從語源學上看來道德和倫理是同義詞”,人們在習慣上幾乎是把它們當作同義詞來用的。但是,從黑格爾開始,則把道德和倫理概念區別開來,作為“不同的用語對不同的概念加以使用。”在黑格爾的《法哲學原理》一書中,自由思維是黑格爾所理解的創造性主體。黑格爾的法哲學理論體系,就是從抽象的和形式的自由意志,逐步演進到自由的實現過程。“道德”作為黑格爾法哲學理論體系從“抽象的法”到“倫理”的中間環節,它吸收了自由在“抽象的法”階段所要求的平等、正義和在“契約”中體現出來的等價交換原則。在《法哲學原理》的“道德篇”中,道德作為人的自由或自由意志的行動動機,通過“故意”、“意圖”和“善”,分別表現為“責任”、“福利”和“良心”。因此,在黑格爾看來,所謂道德,就是作為主體的人,把在“抽象的法”階段的自由和這種自由所要求的平等、正義和等價交換原則,內化為主觀性自由的存在形式,從而表現為主體的責任、福利和良心。很明顯,黑格爾的法哲學思想和他的道德概念,是對當時正在崛起的資本主義商品經濟所要求的自由、平等、正義和等價交換原則的反映。關于這一點,馬克思在他的《資本論》中也有精彩的闡述。馬克思在談到商品經濟的一般原理時說: “自由! 因為商品例如勞動力的買者和賣者,只取決于自己的自由意志。他們是作為自由的、在法律上平等的人締結契約的。”“商品是天生的平等派”。正是在自由和平等的基礎上,商品在市場上通過公開競爭,達到等價交換,實現公平和正義。正因為是等價交換,誰也沒有占到誰的便宜,因而公平、合理。#p#分頁標題#e#
由此可見,在自由和平等基礎上的等價交換分配原則,不僅是商品經濟基本規律的體現,也是商品經濟基本規律的實現形式,它不僅與西方文化中的道德概念的本義相一致,而且與中國文化中的道德概念相契合。據此,筆者認為,在商品經濟或市場經濟條件下,只有等價交換原則才是公平的分配原則,也只有等價交換原則才是合乎道德的,因而只有在自由和平等的基礎上實現等價交換,才配稱為道德分配。其余的所有分配形式、分配原則和分配制度,例如“按官分配”、“按權分配”、“按名分配”、“按關系分配”、“按臉皮分配”、“按吹牛分配”等等,都是不符合道德要求的分配,即不道德的分配。
在我國,國有企業高管和黨政機關領導干部,利用國家壟斷或壟斷的國家權力,通過制定法律、法規、政策、規定等措施,為自己和自己所在的群體成員,獲取超額利益的分配行為,②是極端不道德的分配形式。按照馬克思經濟學的觀點,壟斷能夠獲得超額利潤。在商品經濟或市場經濟的條件下,企業通過生產技術、管理方式和勞動方法的創新,都可以在市場上取得壟斷地位。但是,這種壟斷只能是暫時。因為其他企業也會很快掌握這些新的技術、新的方式和新的方法。這種超額利潤的獲得,類似于馬克思所說的那種從事復雜勞動的勞動者,應當獲得的比從事簡單勞動的勞動者更多的收入。但是,如果利用政治權力而使某些企業和某些勞動者處于壟斷地位,再通過這種壟斷地位攫取超額利益,則類似于強盜利用自己的武力搶奪財物,這兩者在邏輯上是相同的。即使這種壟斷地位是通過自己主導制定的國家法律的形式獲得的,但是,這種法律也因為明顯地缺乏“自然性”而在實質上是一種惡法。
除此之外,在我國多年來實行的按勞分配原則,即馬克思所說的那種“按勞分配”原則,由于在現實的社會經濟活動中存在著多種缺陷,其中最重要的是存在著無法度量每一勞動者的有效勞動量的缺陷,以及存在著復雜勞動的勞動量與簡單勞動的勞動量的換算困難,因而演變為“干多干少一個樣”、“干好干壞一個樣”、“干與不干一個樣”的等級工資制的分配形式,成為一種不公平的分配制度。至于“生產要素按貢獻分配”的原則,同樣因為存在著難以精確測量每一生產要素,在同一個或同一種實現了它的價值的勞動產品中的貢獻率的困難,因而不可能成為一種符合道德概念要求的公平的分配方式。而消除馬克思所說的那種“按勞分配”原則和“生產要素按貢獻分配”原則的缺陷,使之成為符合道德概念要求的分配方式的最簡單的辦法,就是把包括勞動在內的所有生產要素作為商品投入市場,讓它們在自由和平等的基礎上公開競爭,通過等價交換,實現它們各自的價值。而國家和社會的責任,就是通過不斷提高整個社會的自由和平等程度,為包括勞動在內的所有商品、所有商品的所有者、所有社會成員和所有市場主體,提供一個自由和平等的社會條件和市場環境。
關于公益分配和慈善分配,在筆者看來,也必須是在自由和平等的基礎上,實現等價交換,才是合乎道德的。關于這個問題,要說的話還有不少,由于本文篇幅的限制,擬另作專題討論,在此不贅。
本文作者:周德海 單位:合肥行政學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