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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在生產經營過程中會遇到銷售處置特殊貨物如廢品、廢料、邊角料等不具備原有使用價值的貨物和已使用過的低值易耗品和已使用過的固定資產等具有二次使用價值的舊貨。根據我國相關稅收法規,企業在銷售貨物環節主要涉及到增值稅以及個別貨物涉及到消費稅。本文主要是對企業在銷售處置這些特殊貨物時是否交納增值稅、如何交納以及發票如何開具等問題進行相關稅收政策和法規的分析和探討。另說明本文所涉及到的企業不包括專門從事于廢舊物資回收經營單位和專業從事于舊貨回收和銷售單位,其政策有特殊規定。 一、增值稅概述 增值稅的計稅原理是對商品在生產和流通環節的新增價值進行征稅。由于新增價值是個難以準確計算的數據,在實際操作中采用間接計算辦法,以銷售額為基數,按照確定的稅率計算稅款,扣除上一道環節已納稅款,其余額為應納的增值稅額。增值稅納稅人按其經營規模大小和會計核算健全與否分為一般納稅人和小規模納稅人。 一般納稅人銷售貨物,除對部分特殊商品適用13%的低稅率和銷售個別舊貨適用征收率以外,稅率一律為17%,憑專用發票允許抵扣進項稅額。除被認定為一般納稅人以外的納稅人均為小規模納稅人,包括個人、非企業性單位和不經常發生應稅行為的企業。小規模納稅人實行簡易征收辦法,按銷售額與適用的征收率計算應納稅額,不允許抵扣進項稅額和領購增值稅專用發票,商業企業屬于小規模納稅人的適用征收率為4%,商業企業以外的其他企業屬于小規模納稅人的,其適用征收率為6%。 二、相關稅收政策和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1993]第134號)第一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銷售貨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以及進口貨物的單位和個人,為增值稅的納稅義務人(以下簡稱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繳納增值稅。第十六條第八項,銷售的自己使用過的物品免征增值稅。 (2)《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財法字[1993]第38號)第三十一條第三項,第一款第(八)項所稱物品,是指游艇,摩托車,應征消費稅的汽車以外的貨物。自己使用過的物品,是指本細則第八條所稱其他個人自己使用過的物品。 (3)《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營業稅若干政策規定的通知》財稅(94)第26號第十條規定,單位和個體經營者銷售自己使用過的游艇、摩托車和應征消費稅的汽車,無論銷售者是否屬于一般納稅人,一律按簡易辦法依照6%的征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并且不得開具專用發票。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其他屬于貨物的固定資產,暫免征收增值稅。 (4)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增值稅問題解答之一》的通知國稅函發(1995)第288號第十條明確規定使用過的其他屬于貨物的固定資產應同時具備以下幾個條件: 第一,屬于企業固定資產目錄所列貨物; 第二,企業按固定資產管理,并確已使用過的貨物; 第三,銷售價格不超過其原值的貨物。對不同時具備上述條件的,無論會計制度規定如何核算,均應按6%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稅。 (5)《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部分按簡易辦法征收增值稅的特定貨物銷售行為征收率的通知》(國稅發[1998]122號)現行增值稅法規規定,對一些特定貨物銷售行為,無論其從事者是一般納稅人還是小規模納稅人,一律按簡易辦法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三條規定計算應納稅額。根據國務院關于調整商業小規模納稅人征收率的決定的精神,自1998年8月1日起,下列特定貨物銷售行為的征收率由6%調減為4%:第三銷售舊貨(不再劃分銷售者是否為內貿部批準認定的舊貨調劑試點單位)。 (6)《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舊貨和舊機動車增值稅政策的通知》(2002-3-13財稅[2002]29號)第一條、納稅人銷售舊貨(包括舊貨經營單位銷售舊貨和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應稅固定資產),無論其是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或小規模納稅人,也無論其是否為批準認定的舊貨調劑試點單位,一律按4%的征收率減半增收增值稅,不得抵扣進項稅額。第二條、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屬于應征消費稅的機動車、摩托車、游艇,售價超過原值的,按照4%的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售價未超過原值的,免征增值稅。舊機動車經營單位銷售舊機動車、摩托車、游艇,按照4%的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 (7)《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四章第二十條,銷售商品、提供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對外發生經營業務收取款項,收款方應向付款方開具發票;特殊情況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開具發票。第四章第二十一條,所有單位和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人在購買商品、接受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支付款項時,應當向收款方取得發票。(8)《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第二十六條,凡需向稅務機關開具發票的單位和個人,均應提供發生購銷業務,提供接受服務或者其他經營活動的書面證明。(9)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稅務機關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4]153號第六條增值稅納稅人發生增值稅應稅行為、需要開具專用發票時,可向其主管稅務機關申請代開。 三、政策分析 依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廢舊物資回收經營業務有關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1]78號)規定。對廢舊物資回收經營單位銷售其收購的廢舊物資免征增值稅。而對其他企業銷售廢舊物資一律不得享受增值稅優惠政策。因此,可以認為一般企業銷售廢料、廢品和下腳料等廢舊物資視為正常的銷售行為,依法繳納增值稅,其適用稅率與企業增值稅稅率一致。如果是一般納稅人除由免稅的農產品引起的下腳料,因為進貨環節抵扣稅率為13%,銷售時適用稅率應為13%以外,其他原因引起的廢料一般是17%,并允許抵扣相對應的原材料或產品的進項稅額。如果為小規模納稅人,其適用稅率為4%(商業企業小規模納稅人)和6%(其他小規模納稅人),并不得抵扣進項稅額。#p#分頁標題#e# 我國對銷售舊貨的相關稅收法規出臺較多,而且經歷了一個逐漸明確細化的發展過程。稅率先由1995年規定的6%調整至1998年的4%,2002年又調整為稅率4%再減半??梢赃@樣理解,企業銷售舊貨主要是由于舊貨不能再滿足生產經營的需要或企業不再需要這些舊貨而銷售處理,而且銷售舊貨的價格一般要低于其原值。可見,企業在銷售處置舊貨環節不能獲得增值額或不是以獲得銷售貨物的增值額為目的,而依據增值稅計稅原理,增值稅主要對銷售貨物取得的增值額進行征稅。因此,銷售舊貨如果按照一般銷售貨物的增值稅稅率征收則有違實際情況,而且有可能因為高稅率而阻礙企業根據發展需要更新設備,從而不利于推動經濟發展。所以我國對銷售舊貨的征收率一直在調整。依據銷售舊貨相關稅收法規,可以這樣認為: (1)個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舊貨,除屬于應征消費稅的機動車、摩托車、游艇外,不征增值稅;個人銷售自己使用過屬于應征消費稅的機動車、摩托車、游艇,如果售價超過原值,按照4%的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售價未超過原值免征增值稅; (2)企業(不包括個人和舊貨經營單位,下同)銷售自己使用過屬于應征消費稅的機動車、摩托車、游艇,如果售價超過原值,按照4%的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售價未超過原值免征增值稅; (3)企業銷售應稅固定資產(不包括使用過的應征消費稅的機動車、摩托車、游艇)只要符合國稅函發(1995)第288號中規定的三個條件,即屬于企業固定資產目錄所列貨物;企業按固定資產管理,并確已使用過的貨物;銷售價格不超過其原值的貨物,免征增值稅。 (4)企業銷售除上述(2)和(3)規定以外的舊貨,銷售額按照4%的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不得抵扣進項稅額。另外,關于享受免稅政策的已使用過的應稅固定資產最低使用年限的規定和其他已使用過的舊貨最低使用年限的規定參照各省市國家稅務局的相關規定。 依據《發票管理辦法》和《實施細則》的規定,企業銷售貨物應當向購買方開具發票,購買貨物的企業應當向收款方取得發票。因此,企業銷售特殊貨物如廢料、舊貨,需要向購買方開具發票。除銷售自己使用過的游艇、摩托車和應征消費稅的汽車,不得開具專用發票和依據《增值稅專用發票管理辦法》不得開具專用發票的情形外,如果購買方為一般納稅人需要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企業可以向稅務部門申請開具專用發票。依據《增值稅專用發票管理辦法》對非增值稅納稅人(主要繳納營業稅的企業)發生應稅行為的,可以向稅務機關申請代開發票,需要開具專用發票時,可向其主管稅務機關申請代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