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公共管理視角下私營機構醫療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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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共管理視角下私營機構醫療論文

1新公共管理的理論與啟示

1.1新公共管理的內涵

新公共管理出現在20世紀80年代和90年代,針對傳統公共行政存在缺陷,提出的新的管理主義方法。它強調政府應該借鑒私營部門管理方法與市場激勵,主張將市場方法、手段與機制引入公共部門,從根本上轉變公共部門的機制理念與方法,重塑公共部門的管理機制。其內涵體現在:

1.1.1借鑒市場機制

傳統公共行政,強調官僚制與政治與行政二分,導致組織缺少靈活性與彈性,行政效率低下,政府決策遲緩,對公民的回應性差,公共服務與公共責任落于形式等等。新公共管理轉變傳統行政機制,主張借鑒私營企業的管理手段與機制,將市場競爭機制、價格機制與供需機制引入到公共部門,讓市場機制驅動公共部門運作,從而提高政府的公共服務的質量與效率。

1.1.2引入市場激勵

新公共管理采用市場激勵的方法,鼓勵個人參與公共管理管理,重視個人理性與個人目標、強調組織的投入與產出,關注公共管理的結果與績效,實行柔性、扁平化管理,重視自我管理與自我激勵,從而達到組織激勵的目的。

1.1.3鼓勵市場力量參與

新公共管理主張,打破了傳統公共行政以政府為單一的行政主體,鼓勵非政府組織、非贏利性組織、私營組織參與到公共管理之中,形成一種開放,競爭與公平的市場環境,而且認為,公共服務的提供,不僅僅依靠公共組織(政府),還可以引入非政府組織,由政府以外的公民社會組織、私營組織來提供公共服務與公共產品,其效率更高、質量更好、公民的滿意度更高。

1.1.4服務的購買者和提供者分開

把政府服務的購買者與政府服務的提供者分開,換言之,“把掌托與劃槳”分開。政府介入并不總是意味著政府要通過官僚制手段提供服務。購買者是決定生產何種產品的一方,而提供者則是交付協商一致的產品和結果的一方。政府作為購買方,履行其公共服務的職責,通過制定政策與法令,決定“為誰提供,由誰提供,提供多少”,無需具體考慮“怎么提供”問題,這個問題交由提供方來決定。

1.2新公共管理的啟示

目前,我國基本醫療提供僅依靠政府的力量,供給主體單一,公共財政資金投入有限,資源利用效率低,使我國基本醫療服務供給水平處在一個相對較低的水平,無法滿足公民日益增長的基本醫療服務需要。因此,私營機構參與基本醫療服務的提供,不僅可以將私營機構提供的醫療服務方法與機制引入到我國基本醫療服務之中,還可以改善我國基本醫療服務能力不足的現狀、彌補政府提共基本醫療服務不足,提高我國基本醫療服務的層次與水平、質量與效率,從而構建我國基本醫療服務的多元主體供給模式。借鑒私營機構提供醫療服務方法與機制:我國基本醫療服務提供,可以借鑒私營醫療機構提供醫療服務方法與機制:①以“顧客為導向”。私營機構注重提供服務的方式,對患者服務意識強,服務周到全面,把患者當作顧客,滿足患者的實際需要,提高了患者滿意度;②重視個人激勵。私營醫療機構重視員工的激勵,把組織的績效作為員工獎勵的重要指標,激勵員工對患者的關注與服務,從而提高了患者康復率與員工的貢獻度;③經營效率高。私營醫療機構,充分利用機構的人財物,對組織進行最佳的資源配置,提高了資源利用率,把資源浪費降低到最低程度;④重視收益。私營醫療機構重視投入與產出,盡量以最低的成本投入,獲取最大的收益,把實現利潤最大化為根本動機。在此動機激勵下,重視對組織人員培訓,醫療設備的維護,新技術新藥物的引進,重視管理過程對組織效益影響。

2私營機構提供基本醫療服務模式

私營醫療機構作為我國醫療衛生服務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在疾病預防、患者治愈與康復保健等方面發揮著重要的作用。私營醫療機構以患者為導向,重視醫療服務,患者的滿意度很高;相比于政府或公立醫院而言,在提供服務的質量和效率方面,具有很大的優勢。私立醫療機構提供基本醫療服務,并形成私營機構提供基本醫療服務的新模式。

2.1私營機構服務主體

私營醫療機構是指國家機構以外的社會組織或者個人,利用非國家財政性經費面向社會舉辦,依法成立的醫療機構,以救死扶傷、防病治病、為公民健康服務為宗旨,從事疾病診斷、治療、康復保健活動的各級各類私營醫療機構,包括定點民營醫療機構、私人藥店(包括連鎖藥店)、私人診所(包括中藥診所與西藥診所)、私人衛生所、私人門診部、私立醫院等。

2.2私營機構提供機制

2.2.1市場機制

私營機構把基本醫療服務當作一種經營的商品(或產品),應用市場機制提供服務。具體而言,私營醫療機構把提供基本醫療服務作為一項基本的業務經營,按照市場的價格機制、競爭機制與供需關系來決定該服務“提供給誰,怎么提供,提供多少,如何定價”等,按照投入產出、收益成本等會計核算方法,決定是否提供基本醫療服務。在市場機制之下,私營醫療機構視患者為上帝,關心最多的是如何為患者提供滿意、有效的醫療服務,以維護良好的醫患關系,并從中獲取最大的利潤。

2.2.2混合機制

將市場與政府結合起來提供基本醫療服務。在混合機制下,政府將基本醫療服務納入社會保障制度之中,由政府界定基本醫療服務的范圍與類別,規定基本醫療服務的價格,并制定提供醫療服務的制度規范。在這種機制下,政府與私營醫療機構開展合作,通過財政補貼、合同外包、購買服務、特許經營、定點報銷等方式,將基本醫療服務轉給私營企業提供,私營醫療機構按照政府的協議、合同、責任制等要求,為患者提供基本醫療服務。政府更多的是擔任掌舵者、購買者、規制者與監督者的角色,而私營機構則是劃槳者,服務的生產者與提供者。

2.3私營機構提供方法

2.3.1政府購買

政府購買衛生服務是指政府將原來由政府直接提供的衛生服務交給有資質的市場、社會組織來完成,并根據其提供的數量和質量,按照一定的標準進行績效考核后支付費用的公共服務模式。在此,政府作為服務的購買方,需要具備合同談判、協商對話、規制與監督、服務評估等能力,能夠有效地保證購買過程的順利進行;私營機構作為服務的提供方,充分發揮市場機制配置資源的基礎性作用,重視有效地激勵、充分地競爭來控制成本,提高基本醫療的服務質量、滿意度、可用性與效率。

2.3.2訂立合同

是指政府制定公開、公平的價格和準入條件,引人競爭機制,由社會機構公開竟標,訂立合同明確收費標準、服務質量標準及要求,將本來由政府提供的服務轉讓給私營醫療機構來提供。在這個過程中,訂立合同需要明確各項條款與規則,將雙方的權利與責任具體化與可操作化,減少各種不確定性與機會主義。同時,政府要有能力去監督私營機構是否按照合同履行義務,并對其提供的醫療服務進行績效評估;私營企業需要具備履行合同的能力與資源,按照合同約定的期限與責任,如實、有效達到預期的目標,并承擔違約的風險與服務提供過程中的各種矛盾糾紛與沖突。

2.3.3財政補貼

政府根據本地醫療衛生事業發展的計劃與財政預算安排,有針對性地鼓勵與引導私營醫療機構的發展,并通過優惠政策與財政補貼,鼓勵私營醫療機構提供基本的醫療服務。政府可以對以下醫療機構進行財政補貼:一是符合醫療管理標準、具備提供良好服務能力、為社會基本醫療服務做出積極貢獻的私營醫療機構;二是某一行政區域缺乏基本醫療提供主體,或者是政府提供基本醫療服務能力非常有限。然而,私營機構在提供基本醫療方面作用顯著;三是在某一類或某一項基本醫療服務提供方面,私營機構具有獨特的優勢,交由私營機構提供比政府提供成本更低、效益更好。

2.3.4定點醫療機構

這種方式適合于定點私營醫療機構,也是目前最常見的提供方法。定點私營醫療機構是指通過行政部門資格審定,并經醫療保險經辦機構確定,為參保人員提供醫療服務,具有一定資質的民營醫療機構。私營醫療機構通過這種方式,獲取了提供基本醫療服務的市場準入,并擴大了醫療服務的對象與服務產品。

作者:黃琨 單位:中南大學公共管理學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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