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一篇好的文章需要精心雕琢,小編精選了8篇新刑事訴訟法范例,供您參考,期待您的閱讀。
司法誤區論文:司法誤區及匡正分析
本文作者:張能全 單位:西南政法大學訴訟法與司法改革研究中心
我國刑事司法改革主要誤區
在新中國成立近半個多世紀后的今天,國家法治已經上升為黨和國家的重大戰略決策,而且政治、經濟與文化等各方面的迅速發展也積極推動了國家法制建設繼而為司法改革的順利啟動準備了條件。隨著黨的十四大提出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戰略目標以來,從法學理論界到司法實務界,從中央到地方,全國各地都掀起了依法治國的建設高潮,同時也啟動了司法改革理論探討與實踐探索。學術界系統疏理了西方法治的發展源流、國家法治的特征與內涵,中國法治建設主要內容及階段步驟等問題。但如何將成熟的法治經驗與中國具體實際情況相結合,既要參考借鑒法治國家的普遍做法,又要顧及我國特定歷史階段的具體國情,從而制定出切實可行的改革方案方面還存在諸多不足。受地理阻隔及多種因素影響,東西方制度文化的交流對話一直存在諸多障礙,改革開放擴大了對外交流但受語言文字所限,我國理論界翻譯介紹了大量英美法國家的法典及著述,當然通過英語也轉譯編著了一些大陸法國家的法學著作,但學術界明顯傾向于贊同借鑒英美法國家法律制度的改革思路。同樣,部分刑事訴訟法學者對英美法國家刑事訴訟領域若干制度安排與程序設置趨之若鶩,過度強調了引進英美法國家對抗式訴訟模式的必要性而對大陸法國家職權式訴訟制度研究重視不夠。繼而認為我國刑事訴訟制度與大陸法國家的職權式訴訟十分近似,提出必須借鑒英美法國家刑事訴訟制度來全面改造我國刑事司法的具體設想。實際上,客觀理性認識世界各國法治發展主流趨勢,正確處理本土與域外的關系,確保移植后的法律制度在本土生根和成活才是司法改革必須優先考慮的重要問題。刑事訴訟法修正案具體實踐“穿新鞋、走老路”現象證明此次修改并沒有完全取得成功。實踐證明,“只有內生于本國深厚土壤的司法改革,才能體現時展的要求,才能真正具有強大的生命力。我們必須立足國情條件,探索符合本國司法國情條件的司法發展道路。”[1]在探討刑事訴訟法再修改及刑事司法改革的過程中,應當摒棄那種不顧現實國情的過分理想化的改革思路,一味強調某些法治國家的做法好就主張全面照搬而不考慮該制度需要相應的政治、經濟與文化環境條件,不考慮制度的本土適應性而片面奉行拿來主義,從而導致改革后的制度運行不暢甚至阻塞現象出現。
與片面鐘情于英美法制度的極端論調相比較,另一種更為極端的觀點不僅在刑事訴訟法學界,而且在其他社會科學領域持續發酵和廣泛蔓延,那就是認為中國有著五千年悠久歷史文化傳統,制度文明遠遠超過世界任何國家,沒有必要向其他地域文明學習而只需要總結歷史經驗就足以解決當今中國面臨的各種問題。特別是隨著中國經濟改革取得巨大成功帶來的整體國力提升而產生的盲目自大情緒正在逐漸擴展,有關“中國模式與中國道路”的爭執正在影響甚至沖淡早先確定的法治理想,國家法治的具體實踐在一定程度上呈現出衰減態勢。有人曾斷言,世界不存在普遍的法律模式,中國法治必須從中國的本土資源中演化創造出來。[2](P55)其中預設的理論推斷便是西方法治經驗對于中國指導十分有限,制度設計需要根據中國情況結合自身歷史加以總結和創新。應當明確的是,制度創新固然需要從本國實際出發,具體問題具體分析,但更需要吸收和借鑒。唯有如此,制度創新與文化進步才有可能。英國哲學家羅素曾指出,“不同文化之間的交流過去已被多次證明是人類文明發展的里程碑。希臘學習埃及,羅馬借鑒希臘,阿拉伯參照羅馬帝國,中世紀歐洲又模仿阿拉伯,文藝復興時期的歐洲則仿效拜占庭帝國。”[3](P271)那種認為西方法治經驗不具有普遍意義的論斷既不符合歷史事實,也不符合現實情況,因為世界大多數國家都已經或者正在朝著民主法治方向建構本國的社會制度體系。上述思維投射在刑事訴訟法學研究領域中,便是過分強調中國本土經驗的合理性而否認改革的必要性。諸如中國刑事司法制度作為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具有極大優越性,檢察監督具有完全正當性,刑事司法權力配置與制度安排有充分的憲法依據而不需要體制改革,只需要進行具體工作機制的改革完善等等。目前,隨著司法大眾化命題被熱烈研討并付諸具體實踐,產生了一股否定“司法職業化與精英化道路”的改革思潮。而司法的職業化過程早已被西方法治國家證明是必須堅持的法治化根本立場和基本路徑。當然司法本身不可能遠離民眾,應當堅持二者的協調統一,反對人為割裂。刑事訴訟法學實證研究正全面取代價值研究與比較研究而成為主流研究范式,但其過分注重本土經驗的思維方式與理論學說反映出研究領域中存在相當程度的關門主義情緒。
與理論研究中存在的兩種極端傾向不同,司法實務部門不太關注學界中的理論爭執。在黨和國家還沒有就司法改革進行總體布置和統籌安排的情況下,司法專門機關已經如火如荼在各自轄區展開了大規模的刑事司法改革探索行動。有的地區和部門比較注重結合本地實際提出改革具體目標,如有效打擊犯罪以維護治安問題、具體辦案工作機制問題以及刑事司法如何尊重民意、關注民生、反映民情等問題;有的地區和部門則緊跟刑事訴訟法學前沿研究步伐,急切嘗試引進陪審團、沉默權、辯訴交易、先例判決等英美法國家刑事司法的具體程序制度而不考慮可能產生超越國家憲法和現行法律規定的違法后果。各個地區的司法改革與各個部門的司法改革甚至同一部門上下級之間的司法改革在目的、內容、階段與具體步驟等方面都存在巨大差異,使得司法改革呈現出眼花繚亂的景象。有學者批評指出,我國司法改革的透明度不高,國民的參與主體性嚴重缺失,與人民當家做主的要求相差甚遠。[4]我們認為,國家司法改革本身是一項制度建設系統工程,不僅需要理論論證,更需要對司法改革的目的、內容、階段、實施步驟及相關配套措施做出全面系統的謀劃和科學理性的設計。前述那些各行其是與遍地開花式的司法改革實踐完全依靠摸索,不僅具有濃重的感性色彩與探索嘗試性質,而且其做法往往前后矛盾、上下抵觸甚至左右沖突。[5]這種改革本身是對國家法治建設的恣意破壞,嚴重損害了法律的權威性與司法公信力,將會帶來普遍的司法信任危機。刑事司法改革理應經過嚴密而充分的理論論證,并將改革舉措作用于具體實踐,然后再對實踐經驗進行系統總結并上升為制度規則,最后回到實踐中加以驗證和正式實施的過程。自行其是與遍地開花式的刑事司法改革,其結果只能使改革裹足不前與徘徊反復。既不可能促進改革取得成功,甚至可能使國家司法制度陷入十分混亂的格局。#p#分頁標題#e#
我國刑事司法改革誤區反映出的認識論與方法論謬誤
深刻反思上述改革不良傾向,不難發現其中存在諸多認識論和方法論謬誤,這些謬誤如果不及時檢討就會對刑事司法改革進程帶來嚴重危害,研究這些錯誤并適時加以校正是保證刑事司法改革順利進行的基本前提。因為任何改革實踐既不能離開基本理論的科學指導,更不能違背認識論和方法論原則。馬克思主義認識論與方法論作為指導人們實踐的理論體系與科學方法是展開司法改革實踐探索的關鍵鑰匙,刑事司法改革同樣需要切實遵循。只有掌握司法制度理論的普遍規律與基本的方法論工具并確立科學的世界觀和理性的價值觀,才能展開切實有效的刑事司法改革路徑探索。具體來說,刑事司法改革中存在的認識謬誤主要有以下表現:
打擊恐怖活動中證人的保護機制研究
設立針對恐怖活動犯罪中證人的專門保護機構
修改后的《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一條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保障證人及其近親屬的安全”,表明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都有保護證人的義務,但如何劃分公、檢、法之間的保護責任則并未涉及。對此,早期部分學者提出分段式的保護策略,按照訴訟階段的發展,由相應的國家機關作為保護機構,偵查階段由公安機關保護,審查起訴階段由檢察機關保護,審判階段由法院保護。近些年大部分學者認識到這種分段式的保護方法在欠缺有效協調機制的情況下容易造成證人保護上的真空,形成立法上公、檢、法三機關都有權保護,實踐中公、檢、法三機關都無力保護的尷尬局面[1]。針對分段式保護容易出現的這種問題,有學者建議由公安機關承擔證人保護義務較為合適,公安機關為典型的行政機關,在機構設置和人員配備上具有天然的優勢。具體而言,隨著刑事案件的訴訟進程可由公安機關內部不同的職能部門承擔證人保護義務。案件審理過程中可由公安機關內部刑偵部門負責,案件審結后,根據案件情況,如果仍然有保護證人的必要,可由負責治安管理職能的機構承擔保護義務[2]。這種方案看似銜接順暢,但忽視了由公安機關一家承擔此項工作的可行性和實效性??植阑顒臃缸镏械淖C人面對的是組織嚴密的恐怖組織,保護力度和內容要更強,甚至需要整容、異地安置、重新變更身份信息等等,是一項復雜的系統性工程。不僅需要專業性措施而且可能涉及多個國家部門,尤其是針對“污點證人”的保護和刑事豁免問題,需要公安機關、檢察機關、人民法院的密切配合才能妥善解決,如果僅由公安機關一家承擔保護義務恐達不到理想效果。因此,建議針對恐怖活動犯罪中的證人設立專門的保護機構,專職負責證人保護事項,為恐怖活動犯罪中的證人提供全程服務。同時也避免因證人保護銜接上的不暢帶來證人的恐慌與無助,防止恐怖組織趁虛而入,干擾證人作證。在保護機構內配備專門工作人員,進行相關的專業技能培訓,以便更有效地執行保護證人的任務。目前,可以考慮在國家反恐怖工作協調小組的統一領導下,在各地反恐機構中增設證人保護力量,由各地反恐怖工作協調小組統一指揮和領導,確保工作上不受其他部門的影響和控制。在具體案件中,隨著案件訴訟階段的發展,協調其他國家機關予以配合,其他國家機關特別是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要積極配合。
適當擴大恐怖活動犯罪中證人保護的對象范圍
從現行立法來看,我國對證人保護對象的規定不盡相同。《刑事訴訟法》規定證人保護的對象為“證人及其近親屬”,《治安管理處罰法》中打擊報復證人的行為對象也包括“證人及其近親屬”,但從《刑法》妨害作證罪和打擊報復證人罪等罪名的設定來看,保護對象僅限于“證人”。對證人保護對象范圍的不同認知,會導致實踐中對證人保護力度的減弱,特別是作為最后一道防線的刑事立法中欠缺對證人近親屬保護的規定,非常不利于對證人的保護。證人的密切關系人如證人的戀人、未婚妻、親密朋友等更談不上納入立法保護范圍,即使涵蓋了證人近親屬的刑事訴訟法和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也無法完全消除證人作證的后顧之憂。從世界范圍看,大多數國家和地區立法保護的范圍較寬泛,除了證人及其近親屬外,還包括密切關系人,如美國《證人安全改革法》明確將證人、近親屬和密切關系人列為保護對象,德國立法亦如此[3],我國香港特別行政區《證人保護條例》也有類似規定。確定證人的保護對象的范圍,應在有效打擊恐怖活動犯罪的前提下,充分考慮我國的現實國情。證人保護范圍過大會浪費有限的司法資源,加重司法負擔,證人保護的效果也會大打折扣;反之,證人保護范圍過小,則不利于證人合法權益的保障。因此,建議證人保護對象明確為證人及其密切關系人,具體包括近親屬、旁系血親、近姻親及有密切利害關系的其他人。
在保護對象確定的前提下,還需要考慮其受保護客體范圍。傳統意義上受保護客體范圍僅限于人身安全,修改后的刑事訴訟法增加了證人受到“侮辱”時的申請保護權,意味著名譽權也屬于保護范疇。但是,從其他國家的法律規定來看,保護客體大多為證人可能遭受的各項損失,包括人身權、名譽權和財產權。為全面保障證人權利,建議將保護的客體范圍擴大涵蓋人身權、名譽權和財產權。另外,特別值得關注的是,恐怖組織具有較強的隱蔽性,加大了對案件偵破、追訴的難度,很難從外部獲得突破,而從內部人員獲得證據的可能性較大。但這些人在為公安司法機關提供證言時常面臨非常大的危險和壓力,極易被打擊報復、殺害“滅口”。因此,有效懲治恐怖活動犯罪,必須高度重視“污點證人”在反恐斗爭中的重要作用。在立法層面明確對“污點證人”采取特殊的保護措施,在審判階段也可考慮對“污點證人”有限豁免,賦予其在合理范圍內減輕、免除指控的交易權利。這樣有利于分化瓦解犯罪人之間形成的攻守同盟,爭取轉化部分犯罪人,另一方面也體現寬嚴相濟、區別對待的政策精神。
建立針對恐怖活動犯罪中證人保護專項基金
證人作證無疑是有成本和風險的,證人保護成效如何在絕大程度上取決于是否有充足的資金支持和經費保障。在打擊恐怖活動犯罪時更為明顯。例如,美國自保護證人計劃實行以來,已有超過7500個證人和9500多個家庭成員受到保護,聯邦政府共耗資4億多美元,各州所付出的保護證人費用每年基本也都在幾百萬美元以上[4]。為確保證人作證的積極性和主動性,《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三條規定,證人因履行作證義務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費用,應當給予補助,對證人的補助應列入司法機關的業務經費,由政府財政予以保障。但目前,我國對于司法經費的投入還十分有限,有些地方連政法干警的工資都發不出來,一些基本做到收支平衡的基層法院,也是在很大程度上依賴于中央的辦案補助??頪5],對證人作證的經濟補償落實起來也未必會盡如人意。面對如此拮據的經濟狀況,證人保護經費的龐大開支更將無從落實,有些地方根本無力自行解決證人保護費用。因此,為了能夠給證人提供全面、及時、有效的保護,有必要建立針對恐怖活動犯罪中證人保護專項基金?;鸾涃M來源可以多樣化,但政府財政應當承擔絕大部分,也可以吸收部分社會力量的捐助。證人保護專項基金主要用于以下開支:一是證人作證的經濟補償支出,證人因履行作證義務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費用,屬于優先開支的范圍;二是對證人保護費用支出,包括對證人及其密切關系人保護過程中必要的、經常性的開支,如變更身份信息費用、隔離保護費用、異地安置費用等;三是證人保護機構正常運行的日常性開支,如保護機構日常辦公費用、工作人員報酬等。
兩法銜接制度思考
本文作者:李衛剛 姜雨奇 單位:對外經濟貿易大學法學院
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機制存在的主要問題及原因分析
近年來,包括新疆在內的全國各地方認真落實國家“兩法銜接”機制相關規定,積極進行探索與實踐“,兩法銜接”工作機制取得初步成效,并呈現出良好的發展態勢。但是,我們在新疆多地的調研中也發現“兩法銜接”機制存在的諸多問題,主要集中在以下幾個方面:
對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機制認識上的分歧依然存在調研中我們發現,在實際工作中,行政機關更多的是處于被動移送案件、被動接受監督的位置,而且移送案件后還需要繼續配合公安機關偵查,需要完善證據,要耗費大量時間和精力,因此在涉及具體案件時容易消極被動、敷衍了事,造成行政執法中“有案不送”。此外,日常辦案中,行政執法機關與刑事司法機關由于工作標準、工作要求、工作性質不同,對刑事案件尤其是涉經濟類犯罪案件在工作認識上的分歧依然存在,突出表現在“兩法銜接”案件的案件定性、處理方式,證據使用與轉化,案件移送標準等方面。如目前銷售假煙的行為,《刑法》和《行政處罰法》都是以5萬元為移送標準,但是在實際調研中我們發現,新疆某地煙草專賣局是以假煙的實際銷售價格為計算標準,而該地公安機關則是以所仿造的真煙的市場價格為計算標準等。
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機制運行效率不高調研中我們發現,目前新疆絕大多數地區還只是通過聯席會議制度、案件查詢、兩書抄備審查(由行政執法部門主動抄送《行政處罰決定書》和《涉嫌犯罪案件移送書》)等來進行銜接,還未能像東部一些發達省市那樣建立起“網上銜接、信息共享”的行、刑銜接運行方式。即便如此,受各種因素影響,現有制度仍沒有得到充分落實。例如,案件抄備的絕對數量少且質量不高,監督效果不明顯;聯席會議制度的原則性要求較多,可操作性的內容較少,作用還不夠明顯,實際運行中很多時候因為工作忙等原因聯席會議被取消,從而導致公安機關缺乏發現、受理涉嫌犯罪信息的暢通渠道,檢察機關、行政監察部門也不能及時、有效地了解情況,導致銜接機制虛置和行政執法監督缺位的情況時有發生。
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機制發展不平衡從橫向比較看,新疆與全國之間、新疆城鄉各地之間“兩法銜接”的推進速度存在較大差異。有的已經實現了網絡信息共享向銜接高效化發展,有的實現了區域范圍內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的整合,有的搭建了基本工作平臺,聯席會議成員單位之間單獨制定更深入更細致的協作配合方案。但目前新疆仍有個別地區,還沒有籌備起相應的聯席會議“,兩法銜接”仍處于分散狀態。從銜接深度上看,有的部門和地區通過銜接機制,解決了一批涉罪案件的研討、咨詢、移送、辦理等層面的協作配合問題,成功地追訴了一批犯罪分子,但仍有大部分部門和地區還停留在制度銜接層面。此外,不同地域、不同部門之間,行政執法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也不平衡。相對而言,大城市地區、垂直管理部門因行政執法的嚴格性、規范性相對較強,人事與撥款受地方政府影響較少,移送案件數量較多。
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機制仍停留在相互依賴配合的層面調研中我們發現,雖然多數重點執法部門,如煙草、海關等都與當地公安、司法機關構建了“兩法銜接”機制,而在機制運行具體方面,如召開聯席會議、報送材料、移送線索、提前介入等實質性內容的執行,主要還是取決于公安、檢察機關與行政執法部門的協調力度。協調溝通好,則成效明顯,反之,則“兩法銜接”機制成效不佳。一般往往是發生的一些重大有毒有害食品、藥品案、非法經營案、虛假廣告案等案件,出現嚴重后果才能走進司法視野,這充分暴露出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中存在的一些突出問題。
危機管理刑事律師業務研究
隨著經濟發展新常態的不斷深入,我國的社會發展、乃至具體到法律服務領域發展,都必然逐步受到經濟發展新常態的影響。新常態下,我國社會發展將有哪些新變化,律師行業、特別是刑事律師業務創新的趨勢和機遇如何把握,爆發點在哪里?是律師界應當極其關注的一個重要課題。
一、“風險社會”下我國社會發展的新變化
“風險社會”一詞系由西方社會學家首倡于上世紀80年代,后經發展日漸成為社會科學研究領域的基本范式之一。隨著“風險社會”的來臨和演變,筆者以為,我國的社會發展也將呈現以下四個方面的新變化:一是風險特征不斷加劇。我國已進入現代化的中后期,黃金發展期和矛盾凸顯期相互疊加,這在極大程度上導致了我國“風險社會”特征的加劇和分化:一方面,傳統風險在一定時期內還將持續,突出表現為貧富差距過大的經濟風險、腐敗存量釋放的政治風險、物欲壓倒精神的文化風險和剛性維穩擴張的社會風險的四大風險;另一方面,新型風險不斷產生且日益增多,集中表現為經濟領域的“中等收入陷阱”、政治領域的“西式民主陷阱'文化領域的“話語權陷阱”和國際競爭領域的“修昔底德陷阱”的四大陷阱。與現代化進程相對應,當前我國的刑事犯罪也呈現出罪名越來越多與刑罰謙抑性日益深入人心并行、傳統型犯罪居高不下與現代型犯罪不斷涌現并行、總體上由傳統型犯罪向現代型犯罪轉型的趨勢,這無疑對刑事法律服務發展帶來了巨大沖擊。二是市場經濟加速完善。中共十八屆四中全會提出,使市場在資源配置中起決定性作用和更好發揮政府作用,必須以保護產權,維護契約,統一市場,平等交換、公平競爭、有?管為基本導向,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法律制度。因此,面向“十三五”時期,我國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必將加速完善,與此同時,伴隨移動互聯網時代的到來,我國法律服務領域的信息對稱程度也將進一步提升,法律服務領域水平將不斷提?,法律服務專業性在市場競爭中的重要性亦將充分凸顯。三是社會治理日趨重要。進入到21世紀的第二個十年,《中共中央關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在“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全面深化改革總目標基礎上,首次創造性地提出了“創新社會治理”這一重大命題。在從“社會管理”向“社會治理”轉變的過程中,傳統的“大政府、小社會”格局將被打破,有望形成“政府、市場、社會與公民”四位一體、多元共治的新型格局,法治的作用將充分彰顯,法律服務也將迎來大好發展機遇。四是規則意識逐漸?強。改革開放30多年以來,我國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基本建立并不斷完善,人們的契約觀念、主體觀念、權利義務觀念和平等自由觀念逐步覺醒并得到越來越廣泛的認同,法律規則因其“確定性、連續性和穩定性”高度契合了市場經濟的發展需要,“法治”成為社會共識。同時,與市場經濟發展相適應,我國的政治民主化進程也在穩步推進,伴隨市場經濟的高度發展,政治市場和思想市場也將進一步實現健康、持續發展,基于此,在“風險社會”下,法律服務的空間亦將得到充分拓展。
二、危機管理視野下的刑事律師業務創新及趨勢
當風險來臨時,“危機管理”將成為每個人的必然選擇。刑事風險是最嚴重的法律風險之一,具有“不確定性、破壞性、輿論關注性”等典型的危機特征。筆者以為,單純的刑事辯護法律服務手段已不足以全面應對新形勢下的各種風險,在刑事律師業務創新中引入“危機管理”理念極為必要,“危機管理”的相關理念對現階段及未來的刑事律師業務創新具有極其重要的借鑒意義。“刑事危機管理”的理念主要是源于以下對刑事律師業務創新發展趨勢的判斷:第一,從時間線上看,刑事律師法律服務正逐步向訴訟程序之前延伸。在“風險社會”下,隨著人們對刑事風險認識的不斷深化,對刑事風險的應對將不再僅僅局限于事后的救濟,而更趨向于事前的監測、防范和事中的控制、引導。循著這一思路,有不少法律顧問律師在服務中引入刑事法律服務內涵,還有部分律師開發出諸如“法定代表人刑事風險防范”等類似服務,訴訟程序之前的刑事法律服務正受到越來越多刑事律師的青睞和客戶的認可。第二,從深度上看,刑事律師法律服務的專業化、精細化水平在快速提高。我國律師制度恢復重建30多年來,“專業化”已成為律師行業發展的主流導向之一。刑事法律服務領域不斷細分,刑事辯護法律服務正在迅速興起并占據主流。第三,從內容和形態上看,刑事律師法律服務的非訴訟化、多元化趨勢日漸明顯。法律界一般認為,刑事律師所提供的法律服務內容,主要體現在刑事訴訟過程之中,具有顯著的“訴訟化”特征。但在“風險社會”下,隨著刑事風險點的增加,以及各類主體刑事風險防控意識的提高,刑事非訴訟律師業務的需求范圍有不斷擴大的趨勢。從目前的實踐來看,以刑事辯護為基礎,刑事常年法律顧問、刑事專項法律顧問和刑事維權等多元并存的新型刑事法律服務格局正在形成。第四,從關聯性和地域上看,刑事律師法律服務的一體化、國際化程度在加深。當前我國的法律服務一方面呈現出專業化、精細化的縱向多重細分趨勢,同時也在往法律、稅務、審計等中介行業咨詢一體化方向探索和發展。尤其是對于最為嚴重的刑事風險,不僅僅是單純的刑事辯護手段或刑事法律服務手段無法解決,而往往需要跨刑事領域的法律服務一體化視角、甚至是跨法律領域的綜合視角。特別是在“一帶一路”背景下,中國與世界的經貿聯系將更為緊密,世界與中國的各種互動也更加頻繁,刑事律師法律服務的國際化通道正在迅速打開。
三、刑事危機管理律師業務重點領域的新機遇
綜上所述,“刑事危機管理”這一新型刑事律師業務的核心理念主要包括以下四個方面:其一,刑事律師的業務創新,除了以細分領域為導向外,還可以基于“刑事風險”進行切割;其二,律師在刑事風險預防中具有重要價值,刑事律師法律服務應主動向訴訟程序之前延伸;其三,訴訟是刑事律師的主戰場,但不是唯一戰場,決勝在法庭之外;其四,刑事律師的服務手段不應局限于辯護,也不應局限于刑事領域,而應當綜合運用全部領域的法律手段、乃至傳媒等非法律手段。由此筆者認為,“刑事危機管理”可分為事前的刑事危機預防、事中的刑事危機控制和事后的危機處理三大階段,每個階段均有其特殊的業務機遇。
天津法學
1、論人性化的刑罰目的汝亞國;
2、民間融資規范化探析王燕霞;
3、民事申訴案件和解制度探析孟傳香;
4、論刑事立案監督的缺陷與完善李智;張杰;
5、論測謊結論在民事訴訟中的應用施宣羽;
6、論檢察機關訴訟監督機制之完善劉寶霞;
7、刑民交叉案件審理模式之選擇適用吳喜梅;
論偵查主體改革的構思
作者:肖軍 單位:中國人民公安大學
一、偵查學學科定位問題的再次提出
隨著國務院學位委員會、教育部于2011年3月頒發的《學位授予和人才培養學科目錄》的出臺,沉寂多時的偵查學學科定位(或曰屬性)問題再次引發熱論。雖然《學位授予和人才培養學科目錄》并未涉及到偵查學,但它將法學和公安學并列為一級學科之做法使得對偵查學學科的定位問題有了一個“額外”的證明依據,這個依據為研究偵查學學科歸屬等基礎問題提供了契機,也為偵查學其他基礎問題,如偵查主體改革問題的研究奠定了基調、確立了思路。偵查主體作為偵查學基礎理論范疇應該體現偵查學的核心價值,而偵查學的價值又可從偵查學的學科定位推導出來,所以在研究偵查主體改革問題之前,應該先把偵查學的學科定位問題厘清,因為偵查學的學科定位問題不僅能夠解決基礎理論問題,使得偵查主體的改革有理論支撐,而且還能為偵查主體的改革提供某種思路。反過來,在研究偵查主體時,可從偵查主體這一角度發現偵查學研究的現狀及存在的基本問題,尤其是其學科定位問題的解決不可逃避這些問題。只有解決其中一個,另一個才能迎刃而解。也即,偵查學學科定位問題和偵查主體問題兩者相互促進、相得益彰。研究偵查學的定位問題也是在研究偵查主體問題,而研究偵查主體這一偵查學基礎理論問題同樣為偵查學學科定位問題做出了詳細的說明。在我國,對偵查學理論的研究具有明顯的滯后性,理論與實踐脫節無疑是其最大的“特點”,且被認為“理所當然”,從偵查學到底屬于哪一學科(學科定位,或曰學科歸屬)至今還未定論便可知一二。此外,在保障人權方面,偵查學的研究也具有滯后性,即相比于打擊犯罪,對基本人權的保障“顯得”不那么重要。這些都是有原因的:偵查學研究對象是犯罪行為和偵查行為及其相互間的關系等[1],因此重點當然會落在打擊犯罪及偵查破案的對策、方法上,而必定會“厚此薄彼”。這種現象似乎從實務界部分學者對學科定位、歸屬的觀點上得到更加“充分”的解釋。
二、偵查學學科定位問題的爭議及其解決
(一)學科定位的爭議及新動態偵查學的學科定位問題,是一個老生常談的話題,但至今仍未有定論。主要觀點有:偵查學是刑事法學體系中不可或缺的一個支柱(通說認為偵查學與刑法學、刑事訴訟法學并稱為刑事法學“三大支柱”),或定位在犯罪學下,抑或定位到公安學里。還有一些“模棱兩可”的定位,如定位為法學交叉、邊緣學科、應用學科甚至是綜合性學科等等。還有學者定位在準備建立的刑事科學體系中(與刑事法學體系有區別),不一而足。而將其歸到刑事法學、犯罪學或交叉法學、應用法學中的話,就是說偵查學還是屬于法學的;如果將公安學也定位為法學分支的話,顯然,這些不同的學說之爭論主要發生在法學內部(除綜合性學科外,刑事科學體系尚未建立,故暫不考慮),即不論歸屬于哪個學科,畢竟基本還是在法學學科的框架下。
然而,《學位授予和人才培養學科目錄》的出臺沖破了這層束縛,使之發生了改變。根據相關內容,將法學(0301)和公安學(0306)并列為一級學科——它們屬于法學(03)學科門類(屬于該學科門類的一級學科還有0302政治學、0303社會學、0304民族學、0305馬克思主義理論),于是使得爭論主要集中在法學和公安學之間了。也就是說,偵查學的學科定位涉及到法學和公安學的定位、屬性和劃分問題。而公安學為我國特創,與國外的警察學有交叉也有區別,其本身的稱謂之科學性就飽受爭議。不過,筆者無意厘清公安學和警察學的關系,只是在定位偵查學的時候不可避免有所涉及,所以暫時按照我國現行說法稱其為公安學(而且公安學一級學科的成立對其概念、范圍等的界定無疑指明了一條道路,有助于規范這一學科)。但是這份目錄中并未涉及偵查學,那么偵查學應該歸屬于法學還是公安學(抑或其他學科)呢?在《普通高等學校本科專業目錄(修訂一稿)》中,明確規定030601K治安學、030602K偵查學、030603K邊防管理等屬于0306K公安學類,法學類(0301,下設有030101K法學)是與之并列的一級學科(當然它們都從屬于法學學科門類03法學,如無特殊說明,后文提到的法學是指“法學”一級學科,而非法學學科門類),即在本科專業中,早已將法學類和公安學類視為平級且具體規定偵查學是公安學類的下屬學科。但是,在《授予博士、碩士學位和培養研究生的學科、專業目錄》(2008年)中卻未發現“公安學類”的身影。也就是說,由于在《學位授予和人才培養學科目錄》公布之前缺少與“公安學類”本科專業對應的碩士、博士專業,故理論上似乎只能將偵查學劃為0301法學中的030106訴訟法學,這樣它成為法學的三級或四級學科,層級為法學(一級)——訴訟法學(二級)——刑事訴訟法學(三級)——偵查學(四級),抑或法學(一級)——訴訟法學(二級)——偵查學(三級)——即學界對此觀點也不一:有人認為應該屬于刑事訴訟法學下屬的學科(專業方向),有的則認為應該與之并列為同一級學科(這也是為什么有的學者為提升偵查學的學科地位而不斷呼吁),甚至有的學校將其直接掛靠在刑法學學科之下,抑或干脆直接成為法學二級學科。不管怎樣,至少在他們看來,偵查學應該屬于法學下屬的學科,而現實中也這么做了。但本科專業分類和碩士、博士專業分類又是極不協調的,這就引起了更大的誤解。不過有學者還是堅持認為偵查學應該從屬于公安學,是公安學的下屬學科。但他們的觀點卻被1992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學科分類與代碼國家標準(GB/T13745-92)》以及2009年修改后的標準(GB/T13745-2009)反駁:刑事偵查學(820•3060)與刑事訴訟法學(820•3050)、民事訴訟法學(820•3040)、行政訴訟法學(820•3030)、憲法學(820•3010)、刑法學(820•3055)等并列(三大訴訟法也分開且都與偵查學并列)成為法學的三級學科(它們從屬于820•30部門法學這一二級學科),顯然沒有公安學一席之地。簡言之,之前對于偵查學屬于法學的立論依據之一就是公安學也是法學的一個分支學科,其本身就無法和法學相抗衡,而討論偵查學是否屬于公安學也僅是在它們都是屬于法學的情況下進行的,本質不會改變,所以問題似乎并沒那么嚴重。然《學位授予和人才培養學科目錄》一經出臺,偵查學屬于公安學科這一觀點在立論上又占據了一定的“高地”——既然公安學已經分出,之前立論的依據不成立了,是該將偵查學還給“公安學”的時候了!#p#分頁標題#e#
不過,正如上文提到的,除了《學位授予和人才培養學科目錄》將公安學單列之外,還是有多個標準將偵查學劃分為法學的,也就是說,根據不同的標準,偵查學的歸屬還是不盡相同。這種不同造就了實踐中高校劃分專業時的困惑和混亂。因為即便是公安學的歸屬問題解決了,其被提升為一級學科,是一種進步,但另一方面,正因為如此,偵查學的歸屬問題變得更加復雜,其到底是屬于法學還是公安學仍未見權威定論。進一步說,如果屬于法學,是將其設定為二級學科、三級學科還是四級學科呢(這幾種情況上皆已述)?如果屬于公安學,這種爭論就小得多,實務界學者認為歸為其二級學科即可。而事實上,如果屬于法學,定位難(如與訴訟法學的關系)是一方面,和偵查學的主要任務不符則是另一方面(這是“偵查學屬于公安學”這一觀點持有者的依據,后述)。如除上面較為混亂的歸屬外,在中國人民公安大學的《學科建設項目申報參考》中也有說明:以博士為例,“學校現有一級學科及專業學位目錄”如下:即目前學校還是將偵查學作為法學的二級學科——訴訟法學的研究方向(相當于三級學科)。
稅務檢查權和涉稅偵查權鏈接狀況
現代憲政國家無不首先是租稅國家,其一切權力無不是來自于稅收。征稅權是最基本的、影響最廣的政府權力,是政府存在必不可少的權力。征稅職權是征稅權的具體化。而稅務檢查權是征稅職權的具體形式之一。稅務檢查權是為了保證征稅決定的作出和稅收征管目標的實現,而依法對納稅人等遵守稅法和履行納稅義務情況進行的調查、檢查、審計和監督活動的權力。稅務檢查權行使的主要目的是獲取信息和證據,因而它不僅是一項獨立的權力,而且是行使其他征稅職權的基礎和保障。目前,稅收流失嚴重。按11.46%的稅收流失率推算,2007至2009年三年累計流失稅收達18264億元以上。遏制如此嚴重的稅收流失的一個重要手段就是嚴肅查處涉稅違法、犯罪行為,及時對涉稅違法行為給予行政處罰,對涉稅犯罪行為給予刑事處罰。而涉稅案件刑事偵查權是刑事訴訟法賦予公安機關查明涉稅犯罪案件事實,并抓獲犯罪嫌疑人的權力。這就涉及到稅務機關和公安機關在查辦案件上的配合,涉及稅務檢查權和涉稅案件刑事偵查權(以下簡稱涉稅偵查權)的銜接問題。從現行法律、法規和準司法解釋來看,稅務檢查權與涉稅偵查權銜接制度的框架已基本建立,有一套上至憲法下至行政法規或其他規范性文件的法律法規進行規范。但必須承認,憲法乃至刑事訴訟法、行政處罰法等基本部門法對此規定都是極其原則與抽象的,具體規定銜接機制的還僅限于行政法規和內部規定,法律位階較低,并且原則規定多,操作性不強。 一、稅務檢查權和涉稅偵查權銜接中存在的問題 1.《刑法修正案(七)》實施后,稅務檢查權和涉稅偵查權的銜接矛盾日益突出,稅務檢查權和涉稅偵查權的行使順序亟需明確。《刑法修正案(七)》和《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的不同規定,導致了稅務檢查權和涉稅偵查權行使時間的差異,必然導致同一納稅人的同一逃避繳納稅款行為產生不同的法律后果。同一違法事實,因稅務機關稅務檢查權和公安機關涉稅偵查權的行使順序不同,而面臨不同的處罰結果,對納稅人而言,是不公平的,也是不公正的,也是有悖立法原則的。[1] 2.對非納稅人違反征管法規定的違法行為,稅務檢查權和涉稅偵查權存在不銜接的矛盾。非法印制發票和為納稅人、扣繳義務人非法提供銀行賬戶、發票、證明或者其他方便的單位和個人,往往是專門從事違法行為的“專業戶”,但卻不是征管法上所稱的納稅人或扣繳義務人。對這些個人和單位的上述違法行為,稅務機關無法行使稅務檢查權予以調查核實;而公安機關對于尚未構成的犯罪的上述違法行為,又無權管轄。 3.對個別涉稅犯罪行為,稅務檢查權和涉稅偵查權存在脫節的矛盾。對于虛開稅款稅額在一萬元以下或者致使國家稅款被騙數額在五千元以下的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案件,因稅務機關無法行使稅務檢查權,征管法也沒有處理的依據,導致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稅額低于立案標準的,既不屬于稅收違法行為,也不屬于稅收合法行為,涉稅刑事偵查權不行使,稅務檢查權無法行使,犯罪行為處于沒有公權力查處范圍的奇異境況。類似的情況還有偽造、出售偽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案;非法出售增值稅專用發票案等。值得注意的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也沒有對上述行為的處罰規定,刑法規定的犯罪行為因立案標準的提高,處于不受稅務機關稅務檢查權、公安機關涉稅偵查權、治安管理權行使范圍的真空,超然于法律懲罰之上。 4.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對證據規則的要求不同導致稅務檢查權和涉稅偵查權的重復行使。稅務行政執法過程中形成的證據,往往未能形成完整的證據鏈條,向公安機關移送的證據缺乏完整性,大量的證據還需要公安機關收集。而且稅務機關在行政執法中形成的調查、詢問、陳述等證據材料能否直接作為刑事訴訟的證據規定不明確。二、影響稅務檢查權和涉稅偵查權銜接的原因 (一)立法缺陷 1.稅收征管法與刑法的銜接不緊密?!抖愂照鞴芊ā返男淌绿幜P則采用的是附屬刑法,只是籠統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這種立法模式,過于籠統和單一,不利于對犯罪行為的刑事制裁。如何判斷是否構成犯罪,在征管法中沒有明確的規定,稅務機關在稅務檢查中難于把握是否達到移送的標準。而且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適用的法律依據不同,稅務機關與公安機關對案件的定性、證據的收集和固定在認識上存在分歧,稅務人員在執法中也缺乏對刑事證據的取證標準和取證要求的認識。 2.規范稅務檢查權與涉稅偵查權銜接的有關法律立法位階低,缺乏剛性。目前規范稅務檢查權與涉稅偵查權銜接的最高位階的規范是屬于行政法規的國務院《關于行政執法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規定》。但是實踐中稅務機關和公安機關之間未按照該規定移送涉嫌犯罪案件也只能靠協調予以解決,并且該規定無法觸及刑事訴訟領域,沒有解決在稅務檢查過程中形成的證據進入司法程序后的法律地位及證明規則問題;最高人民檢察院、全國整規辦、公安部《關于加強行政執法機關與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工作聯系的意見》只是各部門聯合會簽的工作文件,對有關部門的約束力較弱。而且,這些規定中對不執行規定的保障機制又不健全,制約了工作的開展。 3.行政處罰與刑事處罰的不銜接導致稅務檢查權和涉稅偵查權的銜接出現真空。行政處罰與刑事處罰都屬于公法責任的范疇,但卻是兩種性質互異的法律制裁。當同一違法行為不僅嚴重違反行政法規范,而且“情節嚴重”觸犯刑律時即構成行政犯罪行為。行政犯罪的這種雙重違法性又決定了行政機關應當行使檢查權,查明其違法事實,對涉嫌構成犯罪的,移送公安機關立案偵查,追究其刑事責任;公安機關對行政機關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應依法行使刑事偵查權,查清其犯罪事實,移送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追究其刑事責任,給予刑罰處罰,但目前,稅務實踐中存在的“只刑不罰”的不合理現象,很重要的原因就在于未能在立法上實行行政處罰和刑事處罰有效銜接。 #p#分頁標題#e# (二)行政層面的配合局限 1.稅務檢查階段公安機關的介入,導致公安機關對一般涉稅違法案件行使偵查權,造成稅務檢查權和涉稅案件刑事偵查權的交叉。由于法律法規對公安機關何時介入涉稅案件缺乏規定,稅務機關在稅務檢查中,遇到納稅人不配合檢查,隱匿財務憑證,拒接配合檢查的情況,往往采取邀請公安機關介入的方式,由公安機關以口頭傳喚、詢問甚至使用秘密偵查手段獲取證據線索。而公安機關是否介入,則缺乏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具有較大的主觀性,不可否認,公安機關的介入,對獲取案件證據線索具有幫助,但也使得涉稅刑事案件的偵查權行使范圍擴大到一般稅收違法案件,模糊了稅務檢查權和涉稅偵查權的界限,同時,因為刑事偵查行為的不可訴性,也導致納稅人權利無法取得相應的救濟。 2.行政機關之間的信息溝通不暢,導致稅務檢查權和涉稅偵查權的銜接出現脫節。稅務機關內部國稅系統和地稅系統之間,以及稅務機關與海關、財政部門之間的互相溝通渠道不暢,導致了稅務檢查權和涉稅偵查權銜接的脫節。稅務機關內部國家稅務局系統實行國家稅務總局垂直管理的管理體制,而地方稅務系統則是實行由地方人民政府和國家稅務總局雙重領導,以地方政府領導為主的管理體制。在現行條塊分割的行政執法體制下,國地稅系統通常是各司其職,缺少橫向的相互溝通的渠道,而一個涉稅犯罪案件的查處往往涉及國地稅等多個執法部門。 3.地方保護主義的產生,導致稅務檢查權和涉稅偵查權的銜接出現排斥。地方保護主義是指政權的地方機構及其成員,以違背中央、國家的政策、法規的方式去濫用或消極行使手中權力、以維護或擴大該地方局部利益的傾向。稅收領域的地方主義主要表現在:政府收入機制的不規范,使得在局部利益的驅使下,出現輕稅重費、“藏富于民”、越權減免稅等現象,造成稅收流失。 (三)職權邊界不清晰 1.涉稅刑事案件立案前的審查與稅務檢查權的重合。雖然《刑事訴訟法》沒有明文確認立案前審查的偵查權屬性,但立案前審查實際上屬于偵查權的內容。首先立案前審查的主體是公安機關,符合偵查權的主體要求;第二,立案前審查的手段等同于偵查措施。傳喚、訊問都是刑訴法規定的偵查措施,而盤問類似于詢問;留置是公安機關為獲取進一步的材料對有犯罪嫌疑的人采取的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類似于拘留。[2]在實踐中,公安機關對涉稅刑事案件的立案前審查,往往將套用《刑事訴訟法》的立案前審查的規定以及人民警察法關于人民警察的執行職務規定,對涉嫌犯罪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進行詢問、檢查,并將檢查范圍擴大到對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的賬務記載的查閱、生產場地、生產流程的核實以及銀行賬戶的查詢。而對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的帳務記載的查閱、生產場地、生產流程的核實以及銀行賬戶的查詢等權限,是稅務檢查權的主要內容之一。稅務檢查權與涉稅案件刑事偵查權在刑事立案前產生了重合。 2.秘密偵查手段的運用與稅務檢查權重合?!度嗣窬旆ā返?6條規定,公安機關因偵察犯罪的需要,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經過嚴格的批準手續,可以采取技術偵察措施。雖然《刑事訴訟法》對秘密偵查手段沒有明確的規定,但公安機關在適用時,內部規定了嚴格的審批程序。在涉稅刑事案件立案前,公安機關使用秘密偵查手段獲取證據線索的情況時有發生。作為一般的涉稅違法案件,在刑事立案前,公安機關提早介入,而且使用秘密偵查手段違反了行政法的比例原則[3]和公開原則[4],也造成了稅務檢查權和涉稅刑事案件偵查權的交叉重合,造成了警力的濫用,是不妥的。 三、稅務檢查權和涉稅案件刑事偵查權銜接的完善 (一)完善立法,建立法律和制度保障 增強稅務行政法律和刑事法律銜接性。首先,完善《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相關規定。(1)《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中的刑事罰則是依附于刑法典的,即“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這種立法方式過于籠統,不利于稅務檢查權與涉稅刑事偵查權的銜接。建議今后修改法律時,可以借鑒國外的行政刑罰制度,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中直接規定罪名、罪狀、法定刑,不僅有利于行政處罰與刑罰的銜接,還由于規定了直觀、明確的刑事罰則,使行政執法機關便于操作,在某種程度上減少“以罰代刑”。(2)鑒于征稅權是征管法賦予稅務機關的專屬權力,建議在稅收征管法中明確涉稅案件查處中涉及稅款的認定,須由稅務機關以公文形式確定;涉稅案件必須先由稅務機關進行立案查處,構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機關進行偵查。(3)鑒于征管法賦予稅務機關對發票印制、領購、開具、取得、保管、繳銷的管理和監督的職責,建議在征管法中明確稅務機關稅務檢查權的客體,不僅僅包括納稅人、扣繳義務人,還應當包括使用假發票的其他單位和個人,以保障稅務機關發票管理職能的落實到位。其次,要明確稅務機關依法獲取的證據材料在刑事訴訟中的法律地位,建議對稅務機關在行使稅務檢查權時收集證據。[5]再次,在立法上對行政執法機關移送案件的證據移送作出具體性的規定。對于行政執法機關作出的處罰的案件,應在移交案件時同時移送的相關證據材料。 (二)提升立法的層次,增強銜接法規的剛性 由于稅務檢查權與涉稅案件偵查權的銜接跨越了行政與司法兩個權力領域,規范的是行政執法活動與刑事訴訟如何銜接的問題,應屬于權力運行、制度架構等國家基本制度的范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第8條、第9條規定,對該事項只能制定法律,惟有如此,才能保證稅務檢查與刑事偵查銜接的法律效力,從而從根本上解決行政執法與刑事訴訟的銜接。 (三)完善和健全工作機制完善和完善工作機制 也就是在現行法律制度的框架下,實現資源的合理配置和人員的合理組合,以盡可能少的資源消耗來實現稅務檢查權和涉稅偵查權銜接的最優化。完善和健全稅務檢查權和涉稅偵查權銜接的工作機制,必須要實現信息的溝通順暢和程序銜接的通暢。為此,應當建立和健全以下四個方面的機制:#p#分頁標題#e# 1.建立信息共享機制,應逐步實現稅務機關信息管理系統與公安機關之間的信息聯網共享。相關行政執法部門之間如國稅、地稅、財政、海關之間也要建立、健全信息聯絡機制,實踐中,許多行政違法案件同時涉及多個行政部門,如果信息渠道暢通、反應敏捷,部門之間協調有力,就可以及時將表面上互不關聯的現象聯系起來,凸顯事件本質或真相,為稅務行政執法特別是后續追究刑事責任爭取主動。 2.建立案件通報制度。稅務機關在涉稅案件立案查處后,應及時將立案決定抄送公安、檢察機關備案,在查處過程中,應及時向職能部門通報查處情況,作出行政處罰后,應將行政處罰決定抄送檢察機關備案。 3.建立和完善聯絡員制度和聯席會議制度。稅務機關和公安機關要設置專人擔任聯絡員,負責日常信息溝通和具體案件的協調,形成相對固定的監督聯絡員網絡。稅務機關與公安、檢察機關定期召開聯席會議,強化個案協調和溝通,解決在執法銜接工作存在的一些綜合性、交叉性問題,共同研究執法中遇到的新情況、新問題,并提出相應對策,消除行政執法機關與刑事司法機關觀念上的隔閡。 4.完善公安、檢察機關的提前介入制度。如果公安機關、檢察機關提前介入行政執法活動,不僅可以增強行政執法過程的透明度,形成對行政執法機關的有力制約,還可以引導行政執法機關在證據收集中的誤區,幫助稅務執法人員把握罪與非罪的標準,更有利于形成執法合力。因此,對于違法行為涉及金額較多、群眾反映強烈、造成較大社會影響的案件,即使稅務機關未主動邀請公安、檢察機關提前介入,公安、檢察機關也應主動提前介入,調取相關執法材料,行政執法機關必須積極配合,發現確有移送必要的,應提出移送立案的建議。 (四)充分發揮監督機關的作用加強稅務檢查權和涉稅偵查權的銜接 首先,要不斷強化人民檢察院對涉嫌犯罪案件移送的監督力度。監督是保障稅務機關行政執法與公安機關刑事司法銜接的關鍵。應該明確人民檢察院監督稅務機關移送刑事案件的方式,進一步明確拒不移交刑事案件的法律責任。其次,要嚴格界定檢察機關在行政執法監督過程中的權力。人民檢察院在稅務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機制中應加強對稅務機關的監督,不是干涉稅務機關的具體活動,而是要解決實踐中存在的以罰代刑、有罪不究的問題。最后,要增強監督實效,發揮檢察機關整體優勢。對有案不立或立案后擅作撤案或其他處理的,檢察機關偵查監督部門應依法跟蹤監督糾正;對行政執法機關查處的涉嫌犯罪案件,拒不移交構成犯罪的,檢察機關瀆職犯罪偵查部門應當依法立案,追究行政執法人員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的刑事責任。
偵查學研究狀況的反思
作者:林南征 單位:中國人民公安大學
犯罪與偵查,古今有之,中外有之。偵查學自從19世紀奧地利的漢斯•格羅斯(HansCross)提出犯罪偵查概念以來,至今已經有一百多年的歷史了,但是偵查學的理論研究現狀,特別是我國偵查學的研究現狀,仍不盡如人意。西方國家在刑事偵查學研究上帶有明顯的實用主義傾向。實用主義的研究方法導致了刑事偵查學理論研究的貧瘠。我國刑事偵查學的理論研究也不豐富。有學者對三屆全國偵查學術會議文集進行了一些技術上的分析,勾畫出了我國偵查學的研究現狀,并提出了一些問題,值得深思。作為一種社會科學理論研究,從社會科學研究的角度講,對科學研究狀況的歷史性反思是相當重要的。只有不斷反思,才能促使整個科學研究不斷修正方向。所以說,對于偵查學研究的不斷反思是一個非常重要的偵查科學理論研究向度。這也是其研究向度不至于偏離“科學”軌道的保障。
一、偵查學研究存在的問題
一個學科的研究現狀,從不同的角度來考察,可以有不同的外觀結果,且各個外觀結果之間,往往互為因果或者遞進關系。就偵查學在最近幾年的研究現狀來說,可以粗略地概括為以下幾點:
(一)從研究方向上來說,偵查學研究在其應有的軌道上有所偏離。偵查學的研究方向和偵查目的可以說是緊密聯系在一起的。盡管偵查的目的一直都還存在爭議,但是無論是哪種學說,都不可能脫離查明案件事實,查獲犯罪嫌疑人這個目的?,F實當中,大多數學者關注更多的是偵查合法化、偵查與人權保障等方面的問題。比如,有學者對近幾年的偵查論文成果進行技術性處理之后發現,以沉默權(人權保障)為關鍵詞的研究異常突出,成為2000年以來中國法學研究中的第一關鍵詞,并在2002年之后顯得更為明顯??偟膩碚f,關于價值理論比如偵查與人權保障、偵查的合法化等的研究比認識理論如偵查措施、偵查措施和方法的研究等要繁榮得多。既然查明案件事實、查獲犯罪嫌疑人是各種學說公認的偵查目的或目的之一,那么作為研究偵查的學科,如果不研究如何加強查明犯罪事實和查獲犯罪嫌疑人,即使這門學科表面上如何繁榮,也只能是金玉其外,敗絮其中。
(二)從研究主體上來說,比較缺乏來自實踐部門的偵查學理論研究群體。參加三屆全國偵查學術會議的既有公安高等院校及法學院中從事法學、偵查學教學和研究的理論工作者,也有來自公安機關等偵查部門的實踐工作者。從統計情況看,“2002年提交參會論文的來自院校的有34人,來自實踐部門的有92人;2003年提交參會論文的來自院校的有36人,來自實踐部門的有7人;2004年提交參會論文的來自院校的有33人,來自實踐部門的有10人。”[1]61對偵查學研究現狀的思考林南征(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北京100038)摘要:偵查學自創立以來已逾百年,然其研究現狀卻仍不盡如人意:一是研究軌道有所偏離,二是比較缺乏來自一門學科的理論研究者主要來自于高校,這對于大多數學科領域來說,本身是一種常態。偵查學本身亦是如此。但是,對于一門實踐性很強的偵查學來說,如果來自實踐部門的研究者嚴重缺乏,則應是一種明顯的不足或者存在較大的瑕疵了。
(三)從學科間的聯系上來說,偵查學的研究未能緊密聯系自然科學的研究?;趥刹榛顒訉Ω黝愔R的需要,如法學、醫學、物理學、化學、心理學、生物學、邏輯學等相關學科知識之于偵查的重要性無人否定,可以認為偵查是對各相關學科知識的綜合運用,由此也可以認為偵查學是一門綜合性的學科,其研究必得借用前述相關學科的知識、概念、原理、研究方法與范式。但是,當前的偵查學理論研究現狀如何,從研究者們在論文當中引證的知識類型或許可以給我們一個可供參考的回答。根據學者們對三卷《偵查論壇》所刊載的論文的所有引證資料的分析數據顯示,研究者們引證的知識類型高度集中于法學類,在所有的引證文獻中,可歸于法學類知識范疇的引證占所有引證的75.57%;對心理學的引證,占總引證數的1.71%;而在三卷偵查論壇的全部引證中竟然未能發現在偵查認識活動中具有重要作用的醫學、物理學、化學、生物學、邏輯學和計算機科學等學科的知識,這不能不令人感到遺憾。[1]6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