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者管理條例范例

前言:一篇好的文章需要精心雕琢,小編精選了8篇消費者管理條例范例,供您參考,期待您的閱讀。

消費者管理條例

電子商務對工商管理挑戰與對策

摘要:互聯網技術發展的勢頭正猛,帶動了各個領域的發展。隨著電子商務領域的日漸成熟,目前我國相關技術的革新水平速度很快。我國電子商務行業在世界上的排名處于前列,互聯網技術的出現也給整個領域帶來了新的機遇與挑戰,為此工商管理行業需要進行適當的變革,這樣才能夠適應社會的發展方向。

關鍵詞:互聯網技術;商務管理;具體政策;發展前景

1引言

電子商務領域的發展速度與人們的日常消費水平和社會發展速度聯系十分緊密,互聯網行業的不斷成熟已經帶動了電子商務的快速進步,大幅度的提高了生產速度,我國在這一領域的成就也有目共睹。目前很多企業的工商管理工作仍然沿用老套的管理模式,難以適應當今社會快速的發展方向。因此相關工作人員需要不斷創新現有的管理模式,這樣才能夠跟上時代的發展進程。

2電子商務領域發展現狀分析

(1)改善行政管理模式。企業內部經常會進行行政管理工作,這是一個企業自身發展的重要部門。很多企業在發展過程中經手的資金數額較大,同時也極大的促進了社會經濟水平的穩定發展。商務相關活動主要依靠企業自身的發展而運行的,因此企業內部應該重點關注行政管理工作,明確這項工作的重點作用。傳統的工商管理措施已經相對成熟,管理條例的應用效果較好,但是隨著互聯網技術的日漸普及,目前整個電子商務領域的發展也遇到了重大的機遇。工商管理工作不在僅僅局限于傳統的模式,而是開始向網商領域轉變。公司發展過程中無論是工作人員、還是經濟運行的處理速度都在與日提升,而管理工作的相關準則卻無法進行快速的變革,久而久之就無法適應發展的速度,這是嚴重影響工商管理工作開展的一個主要原因。目前社會各界都開始關注行政管理工作的具體應用措施,希望能夠帶動企業的長遠發展。(2)挑戰工商管理措施。傳統的經濟發展背景單一,因此很多企業應用的一些管理條例方法都相對固定,這種老舊的模式也能夠起到良好的管理作用。但是互聯網技術的快速發展帶動了電子商務領域的突飛猛進,傳統的工商管理措施已經無法滿足企業的發展要求,新社會形勢下,電子商務領域面臨的形式也非常嚴峻。傳統企業內部進行工商管理工作時主要圍繞商品運行的市場范圍、有形交易等,但是互聯網背景下的電子商務領域更加趨向于虛擬化狀態。雖然兩者在商品種類與市場管理上的差異不是很大,但是銷售模式以及發放渠道都存在較大的差異。傳統的工商管理措施相對落后,整體應用也更加欠缺,經常會引發各種各樣的管理問題。(3)挑戰監管工作力度。工商管理工作主要對企業的運行進行適當的監管,因此從事電子商務工作的相關人員需要監管企業的正常運行與人員管理工作,這樣才能夠確保消費者的權益不受到損害。在市場運行過程中,企業需要具備優秀的審查資格,保證自身的實力。電子商務相關工作的整體虛擬性較強,因此傳統的工商管理工作難以對其進行有效的監管,也無法保證電子商務平臺的合理應用,長此以往,嚴重干擾了電子商務市場的正常運行。工商管理工作能夠對整個企業的交易過程進行有效監督,因此相關管理條例一定要得到適當的完善,這樣才能夠保證工作的良好開展,對整個市場運行秩序進行科學的管理,創建一個科學有效的運行平臺。電子商務領域與傳統的工商管理工作存在較大的出入,電子商務運行平臺更加注重商品的項目推廣工作,但是整體的管理偏向自由化,管理商品質量工作以及維護消費者權益的工作開展不到位。

3互聯網+背景下電子商務對工商管理形成挑戰的對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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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物產品衛生監管與食品安全

一、目前的形勢及存在的隱患

1、公民自我保護意識不強

我國于1993年頒布了《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來維護消費者的權益,同時也對食品安全進行了宣傳。但我國廣大消費者防范意識淡薄,應對食品中毒態度消極?!渡鼤r報》曾對北京、廣州、重慶、武漢、上海5個城市的1367名市民進行了調查。調查顯示,在問到如果購買了問題食品如何處理時,有84.3%的人選擇扔掉不吃,10.1%的人覺得問題不大可以繼續食用,只有5.6%的人采取其他處理辦法。公民對問題食品的漠視、對危險食品的視而不見,助長了造假人員的僥幸心理,縱容了他們的違法行為,使得他們為了暴力不擇手段、置廣大消費者的健康安危于不顧。

2、我國有關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規還不夠健全

目前,我國已經先后出臺了《獸藥管理條例》(2004年修改)、《生豬屠宰管理條例》、《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管理條例》(2001年修改),公布了173種(類)允許使用的飼料添加劑品種、制定了中國200多種獸藥的休藥期、制定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畜牧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重大動物疫情應急條例》;頒布了《動物性食品中獸藥最高殘留限量》(共收載了222種獸藥的殘留限量、200多種獸藥的休藥期)、《允許作飼料藥物添加劑的獸藥品種及使用規定》(規定了30種允許作飼料藥物添加劑的獸藥的適用動物品種、適用階段、適用劑量、停藥期和配伍禁忌)等確保動物性食品安全的相關法律法規,但仍存在一些漏洞,讓奸商們為了謀取暴力鉆法律的空子,給廣大消費者造成很大的困擾。

二、確保動物源性食品安全的措施

1、加大監督執法力度,強化監督管理職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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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消費者權益主要內容

一、征信領域金融消費者權益的主要內容

(一)知情權。征信過程中,金融消費者應享有充分的知情權。首先,有權知道金融機構向哪些征信機構分別提供了哪些信息,信用信息的收集和保存必須在金融消費者同意或者知情的狀態下進行。其次,有權了解個人金融信息在征信活動各個環節的狀態[1],并有查詢個人信用報告的權利。第三,應讓消費者知道信用信息的產生流程、來源以及后果,尤其是負面信息的形成,應當及時明確告知消費者。

(二)隱私權。金融機構在向征信機構提供信息和使用信息及征信機構采集、加工、保存、對外提供信息都應在嚴格遵守國家有關保護個人隱私的法律法規下進行。金融消費者有根據其個人意愿決定不對外公開某些信息(法律規定必須公開的除外)的權利,征信機構在信息采集、處理、加工和對外提供時,要充分尊重和滿足金融消費者對個人隱私信息保密的要求。同時,金融消費者能夠在法律法規允許范圍內,自由支配個人信息,包括自主使用個人信息或許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個人信息。

(三)異議權。金融消費者有權要求信息管理者保證其持有的關于自己的個人信息的準確性、完整性和及時性,對不準確、不完整和不及時的信息有權要求信息管理者在合理的期間內進行更正或刪除,否則應承擔一定的法律責任,異議權主要存在于信用信息處理和信用報告查詢環節。

(四)救濟權。救濟權是征信領域消費者一種重要權利。當金融消費者在其個人信息受到非法收集、利用、傳播、公開時,有權要求侵權人停止侵害、賠償損失,這是一種事后補救措施,也是征信立法中一項重要的制度安排,包括行政救濟和司法救濟兩大方面[2]。通過賦予金融消費者救濟權,可以達到借助個人信息數據主體對信息數據管理者信息公開和征信服務進行監督的目的。

二、我國征信領域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現狀及存在的問題

個人征信系統上線運行以來,已逐漸成為我國金融市場發展的重要基礎設施,并在改善社會信用環境和促進經濟社會健康發展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至2011年底,個人征信系統已采集全國80525.3萬人、26152萬個信貸賬戶的信息,開通查詢用戶達到19.8萬個,年累計查詢次數達24146.4萬次,本人信用報告累計查詢217萬次,同比增長超過70%。在個人征信系統快速發展的同時,圍繞征信過程中信息主體權益保護,作為征信主管部門的人民銀行采取了許多積極有效的措施,并取得了積極成效。一是制定完善相關規章制度,保障信用信息的安全與合法使用。先后頒布了《個人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管理暫行辦法》、《個人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金融機構用戶管理辦法》、《個人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異議處理規程》等相關規章制度,促進了個人信貸業務的發展,保障了個人信用信息的安全和合法使用。二是穩步提升征信數據質量,為信息主體權益保護打好基礎。近年來,在人民銀行的努力推動和征信系統各接入機構的積極配合下,通過采取升級接口程序、加強數據報送監控、認真開展征信數據質量監測和量化評分工作等手段,征信系統數據質量穩步提升,為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奠定基礎。三是積極處理征信異議和投訴,切實維護信息主體權益。為切實維護信息主體權益,促進征信業健康發展,人民銀行采取了多項工作措施,包括加強與商業銀行的溝通和業務交流;細化了異議處理職責;異議處理工作經驗和研究成果等。目前,異議處理效率得到了明顯改善。2011年,全國性商業銀行異議回復和解決天數縮短至8天以內,異議回復率達到100%,解決率達到99.5%。雖然近年來個人征信系統取得長足發展,人民銀行及相關部門圍繞征信領域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也進行了許多探索和實踐,并取得不錯的成績,但征信領域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仍面臨著許多亟待解決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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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信視角下的金融消費者權益之析

一、征信領域金融消費者權益的主要內容

1、隱私權

金融機構在向征信機構提供信息和使用信息及征信機構采集、加工、保存、對外提供信息都應在嚴格遵守國家有關保護個人隱私的法律法規下進行。金融消費者有根據其個人意愿決定不對外公開某些信息(法律規定必須公開的除外)的權利,征信機構在信息采集、處理、加工和對外提供時,要充分尊重和滿足金融消費者對個人隱私信息保密的要求。同時,金融消費者能夠在法律法規允許范圍內,自由支配個人信息,包括自主使用個人信息或許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個人信息。

2、異議權

金融消費者有權要求信息管理者保證其持有的關于自己的個人信息的準確性、完整性和及時性,對不準確、不完整和不及時的信息有權要求信息管理者在合理的期間內進行更正或刪除,否則應承擔一定的法律責任,異議權主要存在于信用信息處理和信用報告查詢環節。

3、救濟權

救濟權是征信領域消費者一種重要權利。當金融消費者在其個人信息受到非法收集、利用、傳播、公開時,有權要求侵權人停止侵害、賠償損失,這是一種事后補救措施,也是征信立法中一項重要的制度安排,包括行政救濟和司法救濟兩大方面。通過賦予金融消費者救濟權,可以達到借助個人信息數據主體對信息數據管理者信息公開和征信服務進行監督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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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讀者為本理念下圖書館管理論文

一、以讀者為本的圖書館管理理念的內涵

以讀者為本的圖書館管理理念的精神主要指的是圖書館的管理人員要加強與讀者之間的溝通,及時的了解讀者的需求與不滿,從而不斷的進行工作改進,已能夠更好的適應讀者的需求的一種新型的管理方式。

二、目前圖書館管理流程中存在的主要問題

由于受到管理條件及外在環境的影響,目前我國的很多圖書館管理還存在很多的問題,這些問題不僅不利于圖書館自身的發展,而且還會對讀者產生一定的影響,總的來說這些問題可以歸納為以下幾個方面:

(一)圖書館管理條例人性化意識淡薄,管理缺乏人文藝術。

通過實際調查發現,現在很多的圖書館在人性化管理方面存在著很大的不足,如沒有制定完善的服務標準,這樣對圖書館管理人員的服務水平就不能夠進行有效的約束,還有一些圖書館的處罰條例太過于苛刻,超出了結束期限的讀者會受到比較嚴重的處罰,甚至是將名單進行公布,這就使讀者產生很大的怨言,也損害了圖書館的形象。人性化的管理條例是保證圖書館正常運行的重要制度措施。

(二)圖書館管理理念落后,管理水平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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缺陷產品召回法制建設探討

摘要:缺陷產品召回制度是一項國際通行的、針對批量性產品的產品安全監管措施。缺陷召回制度對于市場經濟發展是柄雙刃劍。一方面,市場的繁榮發展要求新鮮血液的注入,需要產品的創新與技術的突破,太過收緊產品安全監管抑制市場活性;另一方面,新興產品及技術的復雜與不成熟易導致在設計、制造環節中出現紕漏,使產品存在損害人身、財產的不合理危險的可能性增加,缺陷產品召回作為一項事中事后監管措施和產品質量安全監管體系的重要手段,對我國在市場發展過程中保障消費者人身、財產安全、促進生產企業提升產品質量有重要作用。本文將從我國缺陷產品召回法制建設的現狀出發,比較歐美等國缺陷產品召回立法現狀分析當前我國缺陷召回法制建設的短板和問題,并提出我國缺陷產品法制建設的相關建議。

關鍵詞:缺陷產品召回,產品安全,質量提升

我國缺陷產品召回制度通過15年的發展實踐,已經成為產品安全監管的重要手段,為守護安全、減少傷害、穩定市場發揮了重要作用,然而現行缺陷產品召回法律法規存在法律體系不健全、定義及法律責任有待明晰等問題,完善我國缺陷產品召回法制建設,對保障產品安全、維護市場秩序、提升產品質量和消費信息有重要作用。一是守護產品安全底線,維護社會公共安全。通過召回活動,消除了大量的安全隱患,保障消費者人升財產安全和社會公共安全。二是促進市場公平競爭,優化營商環境。缺陷產品召回是處理市場流通中具有安全風險的批量性產品的補救措施。三是倒逼生產者加強質量管理,產品質量發展是一個螺旋上升的過程,召回也是生產者主動研發改進技術的機遇,提升了產品質量。四是增強消費信心,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生產者與消費者對于缺陷產品召回制度的認知逐漸加深,生產者對于缺陷召回的態度從回避到主動召回,認識到承擔缺陷召回責任是生產者展示社會信譽的良好體現。生產者積極履行召回義務的同時,也增強了消費者信心,保障了市場的健康有序發展。

1國內外缺陷產品召回法律制度的現狀

1.1我國缺陷產品召回法律體系

我國缺陷產品召回制度在法律層級的立法在《產品質量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侵權責任法》中有缺陷、召回及相關法律責任的規定,《食品安全法》《特種設備安全法》等部分專門法中有關于缺陷產品召回的規定。在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方面,汽車、消費品及藥品等產品有相關行政法規及部門規章。我國缺陷產品召回目前覆蓋的產品類型包括:汽車、兒童玩具、食品、藥品、醫療器械、消費品、鐵路專用設備等。在法律體系構成方面,我國未訂立產品安全的專門法,缺陷產品召回法律體系的上位法依據《產品質量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及《侵權責任法》等法律。當前缺陷產品召回法律體系由法律、行政法規及部門規章構成。法律層面,《產品質量法》作為我國產品責任和產品質量的基本法,缺乏缺陷產品召回制度的規定,僅在第四十六條簡要規定了缺陷的定義?!断M者權益保護法》及《侵權責任法》從消費者權益保護及產品侵權責任出發,規定缺陷產品造成人身、財產損害時,生產者的賠償責任。此外,值得注意的是,我國法律層級對于缺陷產品制度的規定有責任規定劃分不明,缺陷定義不統一的問題。《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侵權責任法》中的缺陷,與《產品質量法》中的缺陷的定義不一致;《侵權責任法》對于缺陷產品侵權責任規范應限于民事責任范疇,然而第四十六條規定的召回責任屬于行政責任。規范缺陷產品召回監督管理工作的行政法規及部門規章包括:《缺陷汽車產品召回管理條例》《缺陷汽車產品召回管理條例實施辦法》《兒童玩具召回管理規定》《缺陷消費品召回管理辦法》《藥品召回管理辦法》《食品召回管理辦法》等。其中,2004年《缺陷汽車產品召回管理規定》(已失效)的,標志著我國缺陷產品召回制度的創建。在完善缺陷產品召回法律體系方面,建議我國《產品質量法》中增加缺陷產品召回制度的章節;行政法規及部門規章方面,提高現有缺陷產品召回法規及部門規章的法律層級并制定完善其他召回法規及部門規章。例如:市場監管總局及生態環境部聯合推進的《機動車環境保護召回管理規定》正在制定,為我國規范機動車環境保護召回,防治大氣污染,保護和改善環境,保護人身健康提供法律支撐。市場監管總局推進的《消費品召回管理規定》已面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新規定的出臺將在完善消費品召回范圍、健全法律責任等方面發揮重大作用。我國缺陷產品召回法律體系的不足為缺陷產品召回法律法規中對于缺陷、召回、法律責任的規定尚不完善,例如:《產品質量法》作為產品安全及產品召回的基礎法,缺乏缺陷產品召回制度的規定。部分部門規章的法律位階較低,行政執法力度有限。我國缺陷產品召回制度的調整范圍有待完善,《缺陷消費品召回管理辦法》使用消費品名錄的方式規定產品適用范圍,與新產品快速涌現的市場環境不符。

1.2歐美產品安全法律制度簡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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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虛假廣告的法律規制探討

造成虛假廣告泛濫的原因

1.對虛假廣告的法律界定不明確在我國,涉及有關廣告行業的法律法規及規章主要有《廣告法》、《反不正當競爭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食品安全法》、《藥品管理法》、《廣告活動道德規范》、《藥品廣告審查標準》、《醫療廣告管理辦法》、《保健食品廣告審查暫行規定》等。但是,有關虛假廣告規定的內容卻很少,并且沒有給出明確定義。除了《食品安全法》對于食品廣告中的虛假廣告有一定的法律責任規定外,其他法律法規及規章卻很少涉及。比如《廣告法》中規定“廣告不得含有虛假內容,不得欺騙和誤導消費者”“,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者從事廣告活動,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遵循公平、誠實信用原則”等;《廣告管理條例》第 3 條規定,“廣告內容必須真實、健康、清晰、明白,不得以任何形式欺騙用戶和消費者”;《反不正當競爭法》第 9 條規定“:經營者不得利用廣告和其他方法,對商品的質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產者、有效期限、產地等作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等,但上述法律法規卻對虛假廣告界定及其法律責任很少涉及,從而給虛假廣告留下了法律漏洞。

2.對虛假廣告的監督及審查存在缺陷首先,我國廣告審查的滯后性。廣告審查分事先審查和事后審查兩種。在我國則是以事后審查為主,事前審查的范圍僅限于一些特殊的商品和服務的廣告,如藥品廣告等。眾所周知,我國對于廣告的事后審查存在嚴重的滯后性。這種滯后性主要表現在:事后審查往往是在消費者利益受到損害后,對經營者進行法律控告時,相關審查機關才會處理。此時已經造成難以挽回的不良影響。其次,我國廣告監督機制不健全。長期以來,我國對虛假廣告治理并沒有建立一個專門的監督機構,基本上是由工商行政管理機構來進行監督管理。相比而言,在美國,聯邦貿易委員會是商業廣告的主要政府監管機構,下設反詐騙行為局等 6 個局。其中,在反詐騙行為局里又設一般廣告處和食物藥品廣告處,專門監督、管理和處理各項廣告事宜。該委員會還在國內11個地區設有分支機構,處理地方上的欺騙廣告和違法廣告。[2]

3.對虛假廣告的處罰力度不夠我國對虛假廣告進行處罰的力度還不夠。比如根據《廣告法》第37條規定:“違反本法規定,利用廣告對商品或者服務作虛假宣傳的,由廣告監督部門責令廣告主停止,并以等額廣告費用在相應范圍內公開更正消除影響,并處廣告費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對負有責任的廣告經營者、廣告者沒收廣告費用,并處廣告費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依法停止其廣告業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但是,虛假廣告對于消費者具有很大的誘惑力,將會給經營者帶來巨大收益,即使被查出處以罰款,與巨大的收益相比可謂是微乎其微,因此經營者并不在乎處罰。這也是導致虛假廣告泛濫的原因之一。4.對明星等公眾人物代言虛假廣告的處罰力度不夠許多發達國家和地區對于明星等公眾人物代言虛假廣告的處罰在相關法律法規中均有所規定。我們都知道,歐美人很注重品牌效應,講究理性消費,因此,國外的廣告內容更為突顯產品或者服務的質量和品質特征。比如法國立法不僅對廣告內容必須真實進行了法律規定,禁止在廣告中出現誤導消費者的語言,同時對于明星代言方面也做了相關規定,不允許那些定期在有關電視新聞節目中露面的人用其形象或者聲音做廣告,一旦有虛假代言,還可能面臨刑事責任,遭遇牢獄之災。[3]

在法國,曾有一位電視主持人因為做虛假廣告而鋃鐺入獄,罪名是因為夸大了產品的功效。又如美國的《廣告管理條例》對證人做廣告有著相當明確的規定,凡是如證言性質這樣的廣告,作為廣告內容必須要有真人真事,也就是要向消費者推薦某件產品或服務的證人,無論是明星、名人還是專家或者普通人,都必須是產品的真實使用者,否則按虛假廣告處理。另外,明確名人對廣告信息的真實性向消費者承擔責任。做廣告的明星證人在廣告刊播前必須準備好其證詞的憑據,否則消費者可據此索賠。[4]在我國,多數廣告是要靠明星等公眾人物或者夸張的語言來進行包裝。既然經營者將明星等公眾人物作為消費者的風向標,就不難發現廣告中加入虛假成分的可能性,以明星作為“誘餌”來對消費者進行引導消費。而我國對于明星等公眾人物代言虛假廣告的處罰,又沒有一套完整的法律制度,因此明星等公眾人物代言虛假廣告的事件依然很多。比如 2005 年的“SKII毀容事件”,江西的呂女士因為看到了由劉嘉玲代言的 SKII 緊膚抗皺精華乳,廣告宣傳內容強調的是“連續使用 28 天細紋及皺紋明顯減少 47%”“、肌膚年輕 12 年”等,遂購買使用該產品。但是,呂女士用后,其皮膚卻出現了瘙癢,并且時感灼痛。呂女士將 SKII的生產商以及劉嘉玲都告上了法庭,但最終追加劉嘉玲為被告的申請卻因為法律規定不足而被駁回。5.經營者的商業道德缺失和消費者的盲目跟風對于商人而言,追逐利潤是其根本目的。為了得到更高利潤,商人會尋找與目標消費者最為理想的紐帶。誰將成為連接產品與消費者的紐帶呢?廣告必然成為經營者獲取利潤的“利器”。一方面,一些不法廣告者在經濟利益驅使下,將商業道德拋諸腦后。明星效應是我國廣告普遍存在的現象。比如郭德綱代言的“藏秘排油”減肥茶、張鐵林代言的“參龜固本酒”、劉嘉玲代言的 SKII 緊膚抗皺精華乳以及“三鹿奶粉”事件等。道德的缺失使得不法經營者或者明星等公眾人物不顧消費者、社會以及國家利益,為了高額利潤,不惜為虛假廣告做代言,為虛假廣告的傳播提供了助力。另一方面,消費者自身的盲目跟風。消費者往往過于相信廣告或者明星等公眾人物代言,盲目跟風的現象十分嚴重,同時自我保護意識差。消費者在意識到受騙以后,很多人都是抱著“下次我不會再買”“、下次我不會再上當”的心態,并不會拿起法律武器來保護自身權益。這無疑為虛假廣告提供了生存土壤。

完善虛假廣告法律規制的對策

(一)虛假廣告的立法規制1.從立法上明確虛假廣告的概念和標準基于法治理念,發達國家和地區對虛假廣告普遍有著明確界定及其相應標準。比如美國聯邦貿易委員會(Federal Trade Commission)給欺騙性廣告作出了專門解釋:“任何具有誤解、省略,或者其他可能誤導大批理性消費者等一系列的情形,使其受到損害的廣告。無須任何證據證明消費者受到欺騙,表現形式可以是明確的或者暗含的,關鍵在于廣告是否傳遞了虛假印象———即使文字上無可挑剔。”由此可以看出,美國對于虛假廣告的概念側重于“欺騙”和“印象”;關注消費者的感受,如果因為廣告表述或者遺漏的信息而給消費者造成了錯誤印象,而這種印象又與產品服務的品質功能相關,那么這則廣告就屬于虛假廣告。[5]又如歐洲理事會在1984 年 9 月 10 日《關于協調成員國有關誤導廣告的法律與行政規定的指令》(84/450/EEC)中給誤導廣告作了定義。所謂“誤導廣告”是指“任何形式的廣告,包括其表述、欺詐或有可能欺詐其受眾或受到廣告的人;鑒于其欺詐的性質,它容易影響這些人的經濟行為或損害或可能損害競爭者”。較之于美國,歐盟更偏重于“誤導”和“欺詐”,“誤導”包括了內容真實但是由于表述有偏差而使人產生錯誤印象的情況,這就使得虛假廣告的范圍更加寬泛。在我國臺灣地區,對虛假廣告也有相應的界定。虛假廣告被稱為不實廣告,包括但不限于詐騙、誹謗等違法廣告、廣告內容與事實不相符的廣告、客觀上不正確表示的廣告,或利用廣告技巧或歪曲遺漏事實等引人誤解的廣告等。針對我國對虛假廣告的規定過于簡單籠統、沒有法定概念、認定標準過于原則化、抽象化等問題,我國應當適當借鑒國外及我國臺灣地區關于虛假廣告界定及其認定標準的有關經驗。為了使對虛假廣告規制具有相應的立法依據,使執法和司法機關在認定虛假廣告時有明確參考,同時使廣告活動者在從事廣告行為時有法律參照,建議《廣告法》修訂時或在其他法律法規中增加虛假廣告的概念和認定標準。關于虛假廣告概念,要說明虛假廣告的特征和表現,突出其欺騙性和誤導性。對于虛假廣告的認定標準,需要在現有認定標準中增加主觀標準,即受眾群體的感覺,只要廣告使相關受眾中的一定比例受到誤導而作出錯誤判斷,就應將這則廣告認定為虛假廣告。不僅著眼于廣告內容本身,更應從消費者保護的角度來判斷。有學者認為,“虛假廣告是指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和廣告者為牟取非法利益而在廣告中采用欺詐性的手段,對商品或服務的主要內容作不真實的或引人誤解的表示,導致或足以導致消費者對其產生高期望值從而做出錯誤判斷的廣告。”[6]這一定義較為全面,值得立法借鑒。對于面向廣大公眾的產品和服務,如生活用品、藥品、食品、保健品等,應以一般消費者的普遍注意為標準。而對于面向特定消費者的廣告,應以特定消費者的判斷力、理解力作為標準。虛假廣告范圍不僅涉及商業廣告,而且還涉及非商業廣告。比如虛假的醫藥類廣告、醫療廣告、招牌廣告、征婚廣告,還有自辦的教育機構廣告,甚至現在街頭隨處可見的傳單,宣傳一些虛假的慈善、虛假的科普教育知識的廣告等都是虛假廣告。這些虛假廣告同樣是對產品和服務進行虛假宣傳,同樣會欺騙誤導著消費者,給消費者帶來了錯誤的信息。不僅損害消費者利益,而且還危害社會穩定與國家利益。#p#分頁標題#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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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健食品安全管理的優化策略

一、我國保健食品的市場現狀

目前我國保健品食品市場的規模居世界第二。近年來,我國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對保健食品僅批準了促進排鉛、改善睡眠、促進泌乳、減肥、改善營養性貧血、增強免疫力、調節腸道菌群、促進消化、通便、對胃粘膜有輔助保護功能、輔助降血脂、輔助降血糖、抗氧化、輔助改善記憶、緩解視疲勞、清咽、輔助降血壓、緩解體力疲勞、提高缺氧耐受力、對輻射危害有輔助保護功能、改善生長發育、增加骨密度、對化學性肝損傷有輔助保護功能、祛痤瘡、祛黃褐斑、改善皮膚水分、改善皮膚油分這27種保健功能,但在2012年6月國家藥監局《保健食品功能范圍調整方案》,擬將現有27項功能取消4項(改善生長發育、對輻射危害有輔助保護、輔助降血壓、改善皮膚油分),涉及胃腸道功能的4項合并為1項(通便、調解腸道菌群、促進消化、對胃黏膜損傷有輔助保護合并為有助于改善胃腸功能)、涉及改善面部皮膚代謝功能的3項合并為1項(祛痤瘡、祛黃褐斑、改善皮膚水分合并為有助于促進面部皮膚健康),予以保留,最后確定為18項功能。由于年齡、接受教育程度的不同,消費者對保健食品的知識了解程度也存在差異。在我國,保健食品的主要消費群體是中老年人、嬰幼兒以及病人,學生消費者數量也在增加,女性消費者的人數明顯多于男性消費者。經濟收入越高,健康意識越高的群體對保健食品的需求量就越大。

二、我國保健食品安全管理目前存在的問題

1.生產環節中存在的問題

1.1生產企業眾多,生產工藝落后

我國保健食品生產廠家數量較多,但多數企業都“重營銷,輕研發”。企業在發展中更看重產品的市場及利潤,不愿更新設備,更不愿學習和完善新的生產工藝,沒有一個學緣結構合理的科研團隊。多數企業所開發的新產品,也多是在初級產品的基礎上進行的簡單更新。落后的生產設備與生產工藝,使得保健食品的質量得不到保證。

1.2擅自更改配方,違法添加禁用原輔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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