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融資模式下文化產業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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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融資模式下文化產業論文

一、我國文化產業現有融資模式及有效性

(一)我國文化產業融資模式

(1)政府財政撥款:

文化產業在我國的發展與歐美發達國家相比還處于初級階段,早期文化產業的資金來源主要是政府的“充血”。改革開放以來由于我國文化產業市場化水平有了顯著提高,文化產業的融資偏向信貸和股票風險市場融資,政府在文化產業的直接融資雖有減弱趨勢,但實際規模也在不斷增大。據《文化部2013年文化發展統計公報》顯示,2013年,中央財政通過實施美術館、圖書館、遺產保護等中國中央補助地方文化項目,共落實中央補助地方專項資金46.19億元,比上年增長11.2%。其中以政府對文化事業單位的事業費和發展經費投入支出最多。據財政部提供的數據顯示,2013年文化事業費530.49億元,比上年增加50.39億元,人均文化事業費38.99億元,比上年增加3.53元,增長10.0%。

(2)金融機構信貸:

從我國企業的融資結構來看,信貸融資所占的比例平均為80%,是企業最重要的融資途徑之一。2013年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文化部2013年文化發展統計公報》顯示,2013年末文化產業中長期本外幣信貸余額1574億元,同比增長近40%。2009年3月,文化部與中國進出口銀行簽署了《關于扶持培育文化出口重點企業、重點項目的合作協議》,開創了文化系統部行合作的先河。隨后文化部與國內主要金融機構相繼開展合作,建立健全了部行合作機制,帶動了覆蓋全國的政銀合作機制的建立,發揮了政府的組織協調優勢和銀行機構的融資融智功能,為文化企業搭建了便捷的融資渠道。

(3)股票融資:

我國文化產業企業股票融資主要分為直接上市和借殼上市兩種類型。第一,直接上市,即通常所說的IPO(InitialPub-licOffering)上市,指公司通過相關部門核準,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在交易所掛牌交易實現公司上市。國內通常的企業上市就是通過這樣的方式。但是IPO上市過程繁瑣,審核程序復雜,排隊企業繁多,對企業的財務狀況、企業結構等要求很高,在主板市場上市企業必須要滿足連續三年盈利等苛刻條件,因此,通過直接上市來募集資金的主要是自身財會體系完善,具有相對資金規模的文化企業。我國A股市場文化類企業上市公司有電廣傳媒、歌華有線、中視傳媒、華誼兄弟、時代出版等少數規模企業。第二,借殼上市(BackdoorListing),它指借助已經上市的殼公司(目標公司),將非上市的企業(認購方)的資產置入,并徹底改變上市殼公司(目標公司)的主營業務、實際控制人乃至名稱,從而實現非上市企業(認購方)的上市。借殼上市與通常的直接上市相比,上市審核較為寬松,并且也沒有強制性的連續三年盈利的要求,因此,比較適合在IPO市場受限企業的上市。從2011年的《上海華源企業發展股份有限公司詳式權益變動報告書》中可以得知,2010年長江傳媒通過司法拍賣等途徑,成功交易中國華源集團有限公司和上海華源投資發展集團共持有的華源發展約1.9億股,占華源發展總股份的35%,借助競拍的股份和注入資金取得上市。

(4)債券融資:

相對于傳統的金融機構信貸,債券融資的直接優勢在于為文化企業節省融資成本。據中國銀行間市場交易商協會統計,文化企業債券融資平均發行利率為6.17%,低于同期的銀行貸款利率。同時,發行債券與發行股票相比,債券不用抵押,成本較低、風險較小并且可控。但是,債券融資在文化企業自主融資渠道中還屬于新興的融資模式。調查顯示,中國債券資本市場融資規模占社會融資結構的比例遠遠低于發達國家,但增長速度迅猛,潛力巨大,未來文化產業債券融資規模也會進一步擴大。例如,揚州工藝美術品集團和大賀文化傳媒集團采取聯合信用互補增級的方式,進行聯合資產捆綁,發行1.5億元中小企業集合債券。

(二)我國文化產業融資模式的有效性

從我國現有的四個主要文化產業融資模式來看,政府撥款和金融機構信貸在其中起著不可或缺的作用。從2004—2011年我國文化產業固定資產投資的資金來源情況可以清晰地看出,除了地方財政、各主管部門和企業事業單位的自籌資金以外,在城鎮固定資產投資資金來源:文化、體育和娛樂業中,國家預算內資金和國內貸款所占比例最大,雖然增長率在逐漸放緩,但規模仍然巨大。同時,由于我國在文化產業領域的政策限制,政府在外資進入國內文化產業方面做了種種規定,因此外商投資的規模與國家預算內資金和國內貸款相比,明顯較小,但可喜的是其增長率在逐漸提高。同時,將我國文化產業現有的融資模式與西方發達國家的文化產業融資模式相比,也可以看出我國文化產業在資金利用方面的差距。通常來說,一個國家某個產業的增加值如果占到GDP比重的5%以上,即可成為該國的支柱性產業。美國的文化產業增加值在2011年就占到GDP總量的25%左右,日本也占到15%,英國也占大約8%。反觀我國,2012年我國文化產業增加值占GDP的比重僅為3.48%,跟發達國家相比還存在著較大差距。在融資模式方面,與我國依賴政府撥款和金融機構信貸、缺乏資本市場融資的模式相比,歐美發達國家在政府干預層面傾向于設立文化產業專項資金,而不是直接財政撥款,這種模式有助于發揮政府的行業引導作用,而又不至于打亂文化資本市場的自我配給功能;由于銀行信貸平均利率一般高于同期的債券利率,金融機構信貸在美日英法文化產業融資占比也極??;美日英法文化產業都注重融資模式的創新,重視國際市場融資,因此風險融資在完善的資本市場下占有絕對比重;同時,外資的引進盤活了資本市場,使得文化產業能充分吸收到各國的資本。反觀我國單一的文化產業融資現狀,不難得出我國現有的融資模式有效性不足,資源配置效率不高的結論。我國政府在對文化產業的投入上仍然是一種事業型融資方式,而非推動文化產業發展的市場化融資方式。而這種融資方式產生的根源,來自于我國文化產業面臨的五大融資約束。

二、我國文化產業面臨的融資約束

現階段我國經濟仍處于高速發展階段,文化產業面臨著眾多發展機會。但是,作為一個新興的產業,文化產業具有發展時間短,產業體系不健全,資金需求量大,投資回收期長,投資風險大和人力資源投資比重大等融資劣勢??偟膩碚f,我國文化產業在融資中面臨著這樣幾大約束:

(一)文化產業中無形資產的估值困難

從我國情況來看,文化產業包含眾多門類,尤其是核心層、外圍層中的無形資產,比如商譽、頻道資源、欄目品牌、節目形式和內容等在估值上面存在著眾多約束。首先,我國無形資產的評估方法不完善,比如市場價值法在評估中由于無形資產市場價格的不確定,導致確定價格時的偏差。國內著作權及版權的評估、登記、交易流轉的保護機制尚不健全,資產評估機構對版權、商標權等無形資產的評估缺乏科學統一的評估標準。其次,無形資產評估也沒有較為完善的文化產業知識產權評估體系,評估中的監管不足,因此,金融機構和風險投資者在投資時的阻力增加。

(二)文化產業的投融資結構不合理,系統性融資能力不足

從現階段的文化發展投融資現狀來看,投融資主體主要是政府和大型國有和非國有企業,金融機構和居民代表的民間資本在文化發展中雖有投入,但比重較小,不是主要的投融資主體。同時,我國政府在對文化產業的投入上仍然是一種事業型融資方式,而非推動文化產業發展的市場化融資方式。政府對單一文化行業的政策支持會干擾文化市場的運轉,有時會導致融資市場無法合理配置資源。從投融資客體上來看,現階段我國的文化企業大都屬于小微企業,缺乏信用評級,而現有融資渠道主要適用于信用評級較高的大型文化企業和國有文化企業,小微文化企業參與度小,這是當前我國文化產業融資中的一個顯著問題。在政府財政撥款方面,大型文化企業和國有文化企業也占用了相當多的份額,從而導致中小文化企業的資金供給不足,甚至資金鏈斷裂從而使得中小文化企業的發展障礙重重。

(三)融資渠道狹窄甚至不暢,資本的投入機制不成熟,信貸配給不足

一方面,我國現有的文化產業融資方式最主要的方面還是依賴于國家政策的支持,國有的文化產業還是很大程度上依賴于我國的財政和貨幣政策,缺乏在資本市場上的直接和間接融資。同時有限的財政資金面對日益增長的文化企業融資需求,產生巨大的文化企業資金缺口。另一方面,我國文化企業自身的融資財會體系也不健全,在融資方面缺乏必要的信用,這導致其在資本市場上沒有話語權。大多數文化企業都是依靠有限的自有資金進行發展,社會其他資金進入文化產業的積極性不高,融資渠道狹窄,限制了企業的融資方式和規模。

(四)文化與金融合作的基礎配套體系不完善

首先,文化產業法律體系不完善,文化與金融合作摩擦顯著,影響了融資的積極性。其次,產權交易平臺在文化產業融資中難以發揮其融資中介的作用,上交所深交所的產權市場功能尚未發揮,還存在諸多問題。再次,我國主板市場門檻很高,在一定程度上只是為國有和大規模的文化企業融資所服務的,一般規模的文化企業根本難以達到。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通過我國主板上市的企業,注冊資本金不得低于5000萬元,同時凈資產在總資產中的占比要大于30%,并且成立時間要在3年以上,連續3年盈利等。針對中小文化企業的創業板也對凈資產和營業收入年增長率有明確的要求,大多數中小文化企業望而卻步。

(五)文化金融創新程度仍舊不足

面對我國文化產業融資規模的大幅度增加,我國也產生了諸如版權質押融資、版權信托融資等新興融資模式,融資對象也呈現多樣化趨勢,第三方乃至第四方的參與和擔保也使得文化企業的融資變得逐漸容易。但是,相對于歐美傳統文化產業強國,我國文化產業融資模式仍然呈現較為單一的劣勢。在資本市場和外資利用方面,我國仍然有較大差距。

三、發展文化金融解決文化產業的融資約束

總的來說,現階段政府財政撥款仍然是不可或缺的融資模式,政府導向也在一定程度上調控文化產業的發展方向。銀行信貸作為一種傳統的融資模式,基于我國文化產業發展狀況,其規模也會不斷擴大。風險融資和債券融資由于受我國資本市場不健全的限制,現階段對我國文化產業融資的影響相對較小。為此,結合2014年文化部、中國人民銀行、財政部聯合印發的《關于深入推進文化金融合作的意見》,解決文化產業融資約束問題需要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

(一)拓寬文化產業融資渠道,積極鼓勵文化企業通過上市等其他融資模式籌措資金

現階段我國文化產業以政府為導向的模式在初期對文化企業彌補資金短缺、管理資金頭寸等方面產生了積極效果,但隨著文化產業市場化進程加快,我國文化產業也急需建立一套銀行、證券、保險等金融部門聯合支持文化產業發展的平臺,向文化企業提供專業的金融服務,拓寬文化產業的融資渠道。為此,要積極開展文化產業交流博覽會,為有發展潛力的文化產品開辟融資途徑,吸引天使投資人的目光;在中小文化企業融資方面,要在債券市場推行文化產業私募債券和中小企業集合債券的普及和推廣,充分發揮債券融資的靈活性,為中小文化企業融資開辟捷徑;適當降低文化企業的上市門檻,給予文化企業上市融資的便利條件;鼓勵我國文化企業走出去,通過價優質高的文化產品吸引外商投資;同時,政府調控文化企業不一定要降低預算內資金的額度,而可以將預算內資金不直接投向文化企業,轉而設立完善文化產業投資基金和貸款風險補償基金等文化創業基金,相應地對不同類型的文化企業采取不同額度的財政支持。文化產業基金作為融資主客體之間的紐帶,能夠在一定程度上解決融資主體信息的不透明和融資客體的信息不充分之間的矛盾。中國文化產業投資基金是唯一的一支國家級文化產業投資基金,由財政部、中銀國際控股有限公司、中國國際電視總公司及深圳國際文化產業博覽交易會有限公司聯合發起,總規模達200億元。但現階段基金累計投資金額僅為20億元,雖然對解決文化企業融資難的問題發揮了一定的作用,但其作為國家級文化產業投資基金,投資領域還較為狹窄,規模還較小。為此,文化產業投資基金需要增加其專業性,擴展投資的視野,向二級市場等商業項目多的領域進行投資。

(二)建立文化產業高效的評估機制和專業的文化金融合作體系,保證文化產業資金鏈通暢

政府層面上,對各個文化產業類型的文化產品進行分類,對現階段瀕臨消亡且文化意味深厚的文化產品應以專項財政扶持資金、擔保貼息等方式以政府行政手段支持保護;對還處在萌芽時期并且未來發展潛力巨大的文化產品,應該給予政府撥款等直接引導,確保生產該文化產品的企業發展逐漸步入正軌;對已經具備完善的財會體系和有一定規模的優勢文化企業,應鼓勵其充分利用資本風險市場進行上市融資或發行債券融資。同時,制定差別化稅收政策,適當減少文化企業的賦稅或直接補貼文化企業、文化產品,對處在萌芽期、發展期或成熟期的文化企業區別看待。金融機構層面上,對文化產業的貸款利率可以依據其營業狀況、未來發展前景或負債率等相應降低;對文化企業的信貸評估應從“物權控制”轉向“未來現金流”的控制,創新新型知識產權、收益權質押融資工具,擴大對文化產業的信貸范圍;健全無形資產評估、登記、流轉等中介服務機構,開展并完善知識產權質押貸款、應收賬款或收益權融資等信貸創新業務,培育規范并且高效的無形資產流轉市場;完善文化產業保險職能,增加文化產業保險品種,在試點險種和試點公司的反饋和建議下推出更具有特色和更加專業的險種。

(三)加強文化與金融合作創新,在現有的經驗上開發新型文化產業融資模式

文化金融的創新近幾年有所突破,產生了景區應收賬款抵押,集團公司統借統還打包集合質押等新型融資模式。尤其是華誼兄弟將多個版權進行打包集合質押的模式,將多個版權進行捆綁打包,進行集合質押融資,有效地分散版權質押貸款的風險,提高了金融機構貸款的概率。但我國大多數文化企業在融資時仍然停留在傳統的四種模式上,缺乏創新學習的范本。因此,有必要在創新融資模式時放眼國外市場,學習歐美文化強國的融資模式。美國風險投資介入文化產業主要采用“赤字模式”,在新產品開發過程中,風險投資者和制作者風險分攤,投資者獲得該產品的使用權,制作者也獲得該產品的銷售權,形成了風險互攤、權利共享的態勢。韓日的電影產業基金與我國的投資基金不同,更加具有人性化。日本電影制作公司聯合日本銀行和證券公司成立電影制作基金,面向個人投資者。個人投資者投資基金后,基金會根據電影票房按照固定比率做出反饋,投資者相應得到補貼款項。韓國電影設立高透明度的互聯網電影基金,電影制作公司在互聯網上公開項目劇本并進行相應資料的同步滾動公布,潛在投資者相應了解項目的盈利能力和盈利前景,評估投資風險,根據風險進行投資。電影發行后,投資者會根據電影每周的票房而得到相應的收益。

作者:呂元白 侯俊軍 單位:湖南大學經濟與貿易學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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