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一篇好的文章需要精心雕琢,小編精選了8篇土地賠償管理范例,供您參考,期待您的閱讀。
油田公路交通管理思考
本文作者:曹舉明 單位:河南南陽油田公安局
河南油田一路輝煌的走來,與領導的正確領導和干部職工的不懈努力是分不開的,與常年奮戰在生產戰線的石油工人的汗水分不開的,更與在維護治安、穩定戰線上的民警和保衛干部辛勤勞動分不開的。作為河南油田一位公安干警,本人就河南油田目前城市道路建設需要關注的問題和解決的矛盾,提出一點粗淺見解:
1、當前油田交通管理中存在的主要問題
河南油田的道路建設隨著油田的發展有了較大的改觀,為油田的發展和職工家屬的生活起到了很大的作用。但是,隨著油田人口的增加和發展,給道路交通帶了很大的壓力,職工群眾怨聲載道。
一是主干道道路改造難。中南路是河南油田最長的路,橫跨兩縣一市,1970年設計建造的公路,到90年代己不適應當時的交通流量的需求了,車多路窄,路難走路難行,堵車現象經常發生,幾十年來,職工群眾怨聲載道。為此河南油田勘探局領導經過多年的努力,爭取到資金,不惜一切代價擴建中南路,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來拓寬這條困惑油田人及當地群眾多年的中南路,可是做這個好事卻遇到了種種阻礙,如中南路魏崗礦一段,路沿外6米內屬于油田過去已征用過的土地,可當地人非法占用蓋上房子或占作他用。在擴路征用時卻不能征用,占用人的理由是:我占的是你們油田的土地,但在我蓋房和種樹的時候,你們為什么沒有阻止呢?既然你們沒有阻止我,我又花了錢費了工,我又沒有給油田簽所謂約束我的合同,那理所當然現在是我的了,為此你們不能扒我的房屋和其它物件,賠償損失也不行,在無奈的情況下,油田有關單位通過法律途徑強行拆除非法占有的土地,結果當時人就調來了386199部隊(婦女、兒童、老人)阻攔施工人員使強拆無法進行,無奈擱置。還有征用合法土地時,大部分群眾是顧大局的,舍小家顧大家,按時拆遷,但少數人一看是油田征用,獅子大張口漫天要價,要求的賠償距國家賠償規定相差千里,無法協商,結果是路邊所要拆遷的房屋已大部分拆遷,留下幾處因協商不成無法拆遷,使公路無法完工。中南路歷經幾年的時間拓寬工程現還是個半成品的工程。中南路魏崗礦路段50米距離、中南路煉油廠路段20米長距離無法拓寬施工,只能無限期的等待。
二是滬陜高速專線公路管理權限不明,管理失衡。河南油田于2010年獨自出資,不惜代價修造一條通往南陽及周邊城市的滬陜高速的專線公路,這條路是油田通往外部的咽喉,給油田人及一方百姓提供了便利,公路通車后,公路的維護、管理等,油田沒有管理的權限,地方也不管,造成交通秩序混亂,交通事故頻發不斷。公路上打場曬糧、泥土飛揚、堆物司空見慣,本是一個高速路現變成一條打糧曬場的農貿市場路了,有幾處路段因路邊建房抬高地面,使公路路面低于房屋門前路面,下雨時公路積水無法排出,公路路面十分臟亂,剛建好的路一年多就損壞嚴重。本來10分鐘的路程,現在得要半個多小時才能到路口,真是天嘆、地嘆、我嘆!國家的巨資深受損失,為之婉惜也!
三是油地關系協調關系不暢通。道路交通管理是很復雜的工作,涉及到方方面面,而油田的道路和地方的道路管理存在交叉管理,有的甚至是地方光罰款,油田管理難。因此,出現管理不到位的現象。
公路工程項目前期征地管理
摘要:公路所占地的征遷賠償是一個重要的工作,直接影響公路修建整個項目的運作。當今,公路所占地的征遷等問題多年來難以進行有效的解決。因此,結合實際,提出:括費用不到位、征遷用地實際情況審查缺乏力度、工程建設方缺乏相應的用地、失地公民得不到相應的賠償四大問題,同時針對性的給出了解決措施,目的在于提高公路工程項目前期征地管理水平,促進項目正常開展。
關鍵詞:公路工程;征遷賠償
1公路工程項目用地征遷需要解決的四大問題
1.1征拆費用不到位
公路工程項目前期用地征遷,需要和施工單位進入現場同時進行,否則會極大影響工期。不過公路工程項目前期用地征遷審批流程復雜,需要較長的時間才能完成該項工作,從而導致征遷費用到位遲緩,使得工程在建設過程中,因缺乏資金而難以進行。甚至有的因為資金不到位,而采用劣質原材料,從而大大降低了工程的質量。
1.2征遷用地實際情況審查缺乏力度
為了明確公路工程前期項目用地征遷路況的實際情況,以及明確制定出合理的用地征遷賠償標準,需要相關的部門進行多次嚴格的審查,從而減少不必要的賠償,減少公路工程項目投資的資金。用地征遷實況審查越多便能保持其準確性。由于公路工程項目用地征遷賠償用地的金額較大,一些人就會投機取巧,瘋狂進行栽種和修建房屋,查獲得較多的用地賠償。所以多次進行用地實地狀況的考察是實行公路工程項目前期用地征遷的必不可缺的工作。否則,不但會阻礙用地征遷的工作進度,嚴重的情況下會引起地方的不穩定,為后期公路修建造成極大的不便。
農村灌溉水源置換項目實施方案
為完成我縣地下水超采綜合治理任務目標,經縣委、縣政府同意,申報了2020年地下水超采綜合治理農村灌溉水源置換項目,該項目已經石家莊市水利局批復實施。為加快前期土地征收占地青苗補償工作,確保項目建設順利實施,根據相關法律法規、政策等規定,結合項目實際情況,制定本方案。
一、征收補償實施范圍
項目涉及后塔底、前塔底、村10894畝農田、229眼機井,鄉村2106畝農田、37眼機井,泵站占地2.96畝,坑塘占地30.3畝,鋪設泵站與各機井連接管道施工臨時占地560畝,其中:球墨鑄鐵管道長10946米,占地按10米寬,PE管道長43901米,占地按6米寬。
土地征收及拆遷補償范圍為:泵站及坑塘內涉及到的土地及地上所有建筑物、構筑物、附著物;泵站與各機井連接管道鋪設范圍涉及到的青苗等臨時占地。
二、實施主體
水利局
三、實施單位
城鎮化進程中失地農民養老保險反思
【摘要】據國家統計局相關數據顯示,失地農民的數量已達到了4000萬-5000萬人,而沒有土地且沒有工作的農民已經達到1000萬以上。在不斷推進城鎮化建設的過程中,要著重關注失地農民的養老保險問題,這也是改善民生、構建和諧社會的必然要求。
【關鍵詞】城鎮化發展;失地農民;養老保險
政府在征地之前會對失地農民做好安置工作,通常的安置方式是發放征地賠償款,也就是一次性補助金。補助金可以緩解失地農民近段時間的家庭財政困難,但是從長遠來看,補助金遠不如農民種地獲得的收入多。中國人家庭意識比較強,失地農民失去了土地的保障,又沒有統一的養老保險,子女贍養是其解決養老問題的主要方式,但由于計劃生育政策的實施,家庭養老方式對于子女來說負擔較重。隨著全國各地城鎮化的推進,失地農民的數量不斷增多,各地也相繼出臺了針對失地農民養老保險的政策,社會養老登上舞臺。
一、失地農民養老保險現狀分析
(一)取得的成績
隨著失地農民數量增多,國家逐漸意識到完善失地農民養老保險的重要性,針對失地農民養老保險的多項政策法規也相繼出臺,各地根據實際情況,積極探索失地農民養老保險新模式,其中比較具有特色的模式有以下幾種:
1.以哈爾濱市平房區為例的土地保障與社會保險相結合模式
探索德國環境責任險的啟發
作者:楊茜 單位:中央財經大學保險學院
在我國,環境責任保險又被稱為“綠色保險”,是以被保險人因玷污或污染水、土地或空氣,依法應當承擔的賠償責任作為保險對象的保險。我國是世界上環境污染最為嚴重的國家之一,環境污染直接影響到廣大人民群眾的切身利益。面對這刻不容緩的局勢,環境責任保險在我國也逐漸發展起來。但現階段我國正處于初級發展的階段,各方面的立法和規定都不太健全,想要通過經濟手段和市場機制來解決環境問題的經驗十分匱乏,在發展環境責任保險方面面臨著不小的挑戰。因此分析德國的環境責任保險制度安排的規范,借鑒德國先進的發展經驗,完善我國的環境責任保險制度,使環境責任保險成為治理環境風險的主要金融工具,發揮該保險的社會救濟作用,充分利用市場的調節作用,達到分散企業環境風險,減輕政府財政及監管負擔,使受害者能夠得到及時的損害賠償的目標。德國環境責任保險制度概述
——德國環境責任保險及環境治理保險
環境責任保險在德國的發展歷史并不久,但是鑒于德國多層次的環境責任方面的法律的完善,在十幾年的發展中該保險在德國已經日漸成熟。在2007年德國又推出了環境治理保險,豐富了環境保險的內容,提高了社會關于環境的保障程度。兩種保險各有特色,相互補充,共存與發展。以下為兩種保險的發展情況。
1、環境責任保險
環境責任保險是在一般的責任保險的基礎上建立起來的,又屬于生態保險。該保險是以私法范疇的法定保險為基礎建立。因為一般責任保險條款將環境責任作為除外責任,所以只有通過特別條款才能對環境責任進行承保。直到上世紀90年代初期,德國只存在一些特別的環境責任保險,如依據《水資源管理法》而產生的水域污染責任險,涉及的范圍很窄。然后在1991年出臺的《環境責任法》看來,進一步擴充了德國環境責任險的承保范圍,擴展到土地、空氣及水的污染都能夠承保,大大地豐富了其內容。環境責任保險中將環境損失視為通過物質材料、震動、聲音、壓力、輻射、蒸汽、熱量或其他形式造成環境影響,并在土地、空氣或水中散發開來的損失。環境責任保險根據投保人擁有的不同設備情況來進行不同的承保,但都是以設備取得了符合環境法律標準的牌照為前提。環境責任保險的承保設備范圍:(1)承保與《水資源管理法》第20條規定一致的貯藏設備,以不低于存儲容積和能承受的危險程度的標準為前提。(2)承保《環境責任法》附錄一中所列的設備。(3)承保所有符合環保標準并擁有牌照或得到相應批準的設備,只要不與《環境責任法》中的規定標準相悖,他們所應當承擔的環境責任分別限定在《德國民法典》和《聯邦排放保護法》中。(4)承保廢水處理設備。(5)承?!董h境責任法》中附錄二中的設備,只有在這些設備符合了該法第19條中規定的強制提供保障的方式,才能與附錄一中的設備被同等地在保險條款中對待。(6)承保以上5點中的設備的計劃、制造、交付、組裝、分解和保養的過程。環境責任保險是一種新型保險,與傳統的保險相比其改變有:(1)統一承保對于地面、空氣及水造成污染的賠償責任。(2)承保所有私法范疇的環境損害責任,不僅包括身體和財產上的損害,還包括特定的經濟上的損失。(3)只承保合同載明的設備。在保險期間,對于新增設備的第一次使用,必須經過保險人的同意。(4)預防損失所發生的費用同樣能夠承保,只要他們是為了避免或減少損失的發生或擴展。(5)依第一次發現損失發生的時間為準,不考慮損害的程度、性質和預計損失可能發生的大小。這樣能夠避免糾紛,確定保險事故發生時間,為被保險人索賠提供便利。德國現行的環境責任保險基本上都是依照《環境責任法》的相關規定而實施的,因此除了保險條款上附加特殊的承保條件,基本上都應該符合該法的要求,包括對設備、保證責任及因果推定關系等原則。該保險具有“長尾期保險”性質,損害實際發生和損害發現之間存在一定時間差,因此采取期內索賠制度,規定了一定保單的索賠時效,即若在保單失效之后三年內發現的損失,該保險單仍然應該對該損害負責。這是為了應對損害實際發生和損害發現的時間差而產生的條款,然而在現實中,被保險人往往不滿足于三年的期限,會要求有所延長。
2、環境治理保險
農村土地信托受托人法律機制構建研究
摘要:農村土地的信托保護模式,以農村土地的信托保護模式為基礎進行設計,從而在農村的土地保護中,使農村的微觀經濟主體成為最大程度上的直接受益者,這樣才能引導農村的微觀經濟主體處于自身的利益和效用最大化,參與到農村土地的利用和保護決策中,讓農村土地經營者積極參與和政府實行政策性的土地保護有機結合,相互補充,從而形成一種比較完整的農村土地保護體系。
關鍵詞:農村土地;信托;法律機制;構建
一、信托概念及制度簡介
信托的概念和相關制度最早起源于英國,在目前全世界信托制度最為先進的美國和英國,相應的制度法中也沒有為信托給出一個普遍使用的定義,但是,行業中的專家和學者們在綜合英美國家的相關法律文獻、條例和學者的觀點后,為信托給出了定義,即信托是委托人一方把自己需要信托的物品、財產等通過合法的途徑轉移給受托人,而受托人一方在約定的時期內對信托財產負責并進行管理和處分。信托財產具有一定程度上的雙重所有權性質,所以,受托人一方需要承擔能實現委托人目的的同時也是法律規定的相關強制性的義務,而且信托的受益人享有要求受托人履行其信托義務的相關權利。通常情況下,對于信托的概念,大陸法系的國家基本都來源于法律規定。在我國,可以將信托的概念劃分成法律和學術兩種不同意義的概念。而專家和學者對于信托的概念也有三種不同的主張:一種是“行為說”,認為信托就是委托人與受益人之間對于信托的物品、財產等進行管理甚至處分的一系列法律行為;另一種是“關系說”,認為信托是存在于委托人和受托人之間的一種特殊的法律關系,信托只是一種對物品、財產等實現代管的行為。最后一種是“制度說”,認為信托本質上是一種具有特殊意義的財產管理的法律制度。
二、農村土地信托受托人的一般和特殊資格
1.一般資格
所謂一般資格就是指對所有信托法律關系中的受托人適用的資格,即民事行為主體在成為信托的受托人以后應該具備的相關條件,主要有以下兩個方面:首先,信托受托人要具備完全的民事行為能力。對于農村土地的信托受托人而言,其職責就是保證對農村的土地進行較高水平的經營管理,以求在最大程度上實現農業產業化和規?;慕洜I。因此,各國在信托立法時都多受托人是完全具備民事行為能力人做出了明確要求。其次,信托受托人擁有的財產能有償還清其全部債務。如果某法人或者自然人的財產無法償還債務,而其手中還擁有農村土地的信托,這會將農村的土地置于比較大的風險之中,所以,農村土地的信托受托人不能是處于資不抵債境地的法人和自然人。
失地農民養老保險論文
一、解決失地農民養老保險的意義
失地農民是城市化發展的必然產物,但是農民失去了賴以生存的土地,就失去了生活來源,并且大多數農民常年以務農為生,沒有高學歷、高技能,很難在城市中占有一席之地。他們沒有穩定的收入,還要承擔各種生活開銷、子女的教育費用、醫療費用等,這對于本就生活困難的失地農民而言,無疑是雪上加霜。城市化進程離不開農民的貢獻,但大量失地農民涌入城市,給城市管理和發展帶來了重大影響。我國是以工農階級為主體的國家,農民更是保障國家經濟發展的重要因素,因此,解決農民尤其是失地農民的養老保險問題是關乎國計民生的大事,有利于國家的穩定、和諧。解決失地農民的養老保險問題能夠保障失地農民的基本生活權益,是促進城鄉發展的重要課題,是完善我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理論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因此,國家相關部門應對該問題加以重視,從實際出發,合理解決失地農民的養老保險問題,建立健全的法律法規,保障失地農民養老保險的基本權利,維護社會穩定。
二、失地農民養老保險存在的問題
(一)失地農民補償模式單一,養老保險繳費困難
目前,政府部門對農民的失地問題均以貨幣作為補償。這個方法簡單易行,在短時期內農民可以看見收益;但是,從長遠來看,補償資金很快就會用完,失地農民又會陷入生活的困境,不能產生持續性的保障作用,不利于失地農民的長久穩定和發展。失地農民由于學歷、家庭等各方面因素影響,在城市中立足很難。如今社會就業壓力大,很多大學生都處于待業狀態,失地農民就更難找到合適的工作了,尤其是45歲以上的中年人就業更加困難,很多企業用人都有年齡要求,甚至是清潔工都要求在45歲以下,這對于失地農民來說是極大的限制。他們沒有工作,同時還要承擔家庭生活的各項開支,所以在不能保障基本生活的條件下,繳納養老保險更是無從談起。
(二)征地補償標準低
國家在征地補償的相關規定中指出,在征地過程中要按法定的統一年產值倍數計算征地補償安置費用,不能使被征地農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經省級人民政府批準應當提高倍數;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按30倍計算,尚不足以使被征地農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將從國有土地有償使用收益中劃出一定比例給予補貼。盡管相關條例中指明了失地農民的安置標準,但是這些標準是以農村生產方式作為參考所建立的,且這一標準跟城市居民的補償標準之間存在巨大差別,有失公平性。而對于征地之后建筑的鐵路、公路、飛機場以及房地產行業來說,其經濟效益是相當可觀的,而對于失地農民的補償卻是微乎甚微??梢哉f,失地農民犧牲了自己的土地來推動城市化進程,為經濟的發展做出了一定的貢獻,理應得到應有的補償;而現實中,國家對于失地農民的補償標準過低,沒有考慮到社會經濟發展水平、人民生活水平與物價水平,嚴重損害了農民的利益。
探求地方農業保險發展的制約元素
一、農業保險供給方面制約因素
1.農業保險賠付率過高
目前,在吉林省開展農業保險業務的主要是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和安華農業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統計數據顯示,吉林人保自開辦農業保險業務以來,不算運營費用,累計賠付率已超過70%,個別險種賠付率達到400%,平均賠付也達到了130%。加上公司向國家上繳的稅款、提取的各種責任準備金、公司運營費用開支,此項業務已經是虧損連連。安華農業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在2009年共投入查勘人員14781名,對全省旱災情況進行了全面踏查,最終確定全省120萬農民、124萬公頃糧油作物受災,共支付賠款4.01億元,賠付率達到了80.36%,過高的賠付率使商業性保險公司對農業保險望而生畏。如圖所示,2010年人保平均賠付率達到了167.46%,安華是80.36%,從這兩個數字我們不難看出農業保險是財產保險所有業務中賠付率最高的,達到了80.82%,是信用和保證保險賠款的2倍。高損耗率是當前很多保險公司在經營農業保險項目的一個狀態,因此他們只有在放棄農業保險項目的前提條件下,實現利潤的最高值。這也成為阻礙吉林省農業保險發展的關鍵因素,并且在很大程度上使得農業保險在吉林省出現供給不足的局面。
2.農業保險人才匱乏
發展保險技術的關鍵是人才,只有人才儲備充足、人員結構合理,使得農業保險工作順利展開。我國的農業保險項目在長時間以來都遭受到了各類因素阻礙,幾經起伏,最終導致了農業保險業務人才嚴重缺失,對保險事業的發展起到了一定的抑制作用。對于農業保險來講,其工作涉及方方面面的知識,包括農業經濟管理、商業保險、農業財政預算、農業氣象、農田水利、畜牧獸醫等多種學科,涵蓋面較廣,需要多方面的通力協作才能完成。而目前吉林省的農業保險從業人員幾乎都是商業保險人員轉化而來的,大多沒有受過專門的農業保險教育,特別是核保、理賠、精算等技術型人才和管理、營銷、培訓等復合型人才嚴重不足,這會在很大程度上影響保險公司對農業保險業務的開展。同時,由于農業保險業務分散,查勘定額、賠付兌現工作量都較其他險種大,加上農村經濟落后、交通不便、工作環境差等原因,很多保險從業人員對農業保險都是敬而遠之,導致了農業保險從業人員流失率很高,在這種現實狀況下,懂農業又懂保險的復合型人才更是奇缺,極大的阻礙并抑制了吉林省農業保險相關業務工作在本省的順利實施。
二、農業保險需求方面的制約因素
1.農民保險意識阻礙農業保險的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