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一篇好的文章需要精心雕琢,小編精選了8篇稅法理論范例,供您參考,期待您的閱讀。
應用型本科稅法課程教學改革
摘要:應用技術大學人才培養工作以職業崗位為導向,以增強學生崗位能力為培養目標,基于工作過程進行教學設計,培養出滿足企業和各行業崗位需求的應用技術人才。從應用技術大學課程改革的實際出發,闡述稅法課程教學設計理念,組織和完善稅法課堂教學內容,最后探析稅法課程改革實施計劃。通過對應用型本科稅法課程的改革,達到提升學生崗位能力的教學目標。
關鍵詞:稅法課程;實踐教學;課程改革
稅法作為本科高校會計學專業的必修課,具有規范性和實踐性強的特點,在會計人才培養過程中,有著非常重要的作用。特別是隨著近幾年財稅制度改革的深化,全國范圍內全面推行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面對稅收新形勢和職業崗位需求的新趨勢,如何提高稅法課堂教學效果,學生在學習稅法理論知識基礎上,具備進行財務工作中涉稅業務核算、各類納稅申報及涉稅賬務處理能力,是目前稅法課程教學中應該思考和解決的迫切問題。
1稅法課程教學設計理念與構思
稅法課程教學設計以理論知識的應用和實踐能力培養為重點,突出稅法課程的應用性。主要體現在:(1)“以實踐為導向”的課程開發。通過理論學習與實踐操作有機結合,來實現稅法課程的教學目標。實踐教學使學生全面、系統地掌握稅法的教學內容,培養學生分析和解決納稅各種問題的技能,使學生初步具備獨立從事納稅計算申報的工作能力。通過實踐教學,結合典型案例,將稅法理論研究、課堂教學和實踐應用有機結合起來,不僅激發學生的學習興趣,而且還能培養學生的應用能力。(2)“基于工作過程”的課程安排。本課程把培養學生的職業能力作為總體目標。課程中的案例列示的稅務登記──稅務核算──申報表填制──網上報稅與實際業務接軌,通過學習能辦理企業稅務登記,進行納稅申報,并掌握和學會報稅流程,使學生畢業即能從事企業報稅員工作崗位的工作。幫助學生樹立終身學習理念,提高學習能力,學會交流溝通和團隊協作,提高實踐能力、創新能力、就業能力和創業能力。為達到教學目標,教學設計既要重視理論知識的學習,又要通過練習和實訓提升學生的應用能力,增強學生對理論知識和專業技能的系統理解,提高學生稅務處理的實際操作能力。(3)“理論實踐一體化”的教學方法。在教學方法上,以稅法基本理論為基點,通過現場教學法、情景教學法和案例教學法,堅持“理論-方法-案例-實踐”并行,理論基礎知識通過課堂講述、小組討論等方式進行課堂教學,實踐實訓部分通過展示、演示和實踐操作增強學生的動手能力,激發學生學習的興趣,發揮他們的主動性和創造性。以便使學生能循序漸進,促使學生將所學的稅法理論知識轉化為稅務處理的職業能力,從而實現學以致用的目的。
2教學內容的組織
2.1基于工作過程組織稅法課程建設
稅法學理論對經濟法法治建設的影響
摘要:近年來我國法制建設不斷加強,制定公布的法律文件數量不斷增多,稅法作為經濟法大家庭的一員,它的發展與完善利于加快經濟法法制建設,彌補經濟法的不足,完善經濟管理內容,更好的服務于社會發展。本文主要從平等原則、利益分配對等原則、程序正當原則三個方面進行論述。
關鍵詞:稅法理論;經濟法;法治建設
引言:
稅法學在我國發展時間較短,屬于新興科目,它主要的研究方向是管理、規范國家稅收關系,為稅收提供法律依據。以前,我國對稅法學的研究主要從稅收角度出發,沒有上升到法律角度,只關注如何調整稅收關系來增加國家收入。在市場經濟發展的要求下,我國重新定義了稅收性質,從原來的“國家統一強制分配”到“為社會發展提供資金保障”,針對這一轉變,我國稅法學學者對原有稅法理論進行了改革發展,提出新的稅法理論,并形成了相對合理、完善的稅法理念,不斷完善經濟法法治建設。
一、平等原則
平等原則的重要內容之一就是稅收主體平等。平等,是法律文件中出現最頻繁的詞語之一,我國傳統稅法理論認為國家是稅收主體,稅收是其特有的權利,公民繳納稅款是其特定的義務,忽略了真正的稅收主體。對此,有關稅法學專家提出:在我國傳統稅收立法觀念上,一直把國家當作權利主體,把公民當作稅收義務主體;稅收立法的目的是調整、規范稅收關系和行為,增加國家收入,為國家對經濟進行宏觀調控提供資金保障。這種傳統觀念只注重國家權力,由此導致了《憲法》中存在只規定公民納稅義務的現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上納稅人被單純的解釋為繳納稅款義務人,由此可知,這部分稅法學學者認為國家權力過大、公民權利沒有法律保障的原因是國家和公民地位不平等造成的,從法律角度出發,通過改變傳統稅法觀念,推動稅收立法可以實現國家、公民地位的平等以及法律上人格的平等,真正實現法治建設。主體平等是指法律上的地位平等,不是社會地位的平等,法律上的平等是相對平等,不是絕對、完全的平等。國家對經濟的直接管理方式行政管理,國家賦予相關部門行政權力,調控、規范經濟發展,經濟利益觀念在行政權力行使中占主導地位時,“行政官僚”、“家長式行政”等管理方式的出現,會嚴重影響社會經濟和企業的發展,使企業和社會經濟失去發展的活力,行政權力來源法律,其行使程序要遵守法律規定,不能因私人經濟利益超出法律規定,用法律嚴格規范行政權力,維護公民、企業的稅法地位平等,推動經濟法法治的進程。
二、利益分配對等原則
財稅制度發展中的公共財政
財稅法律制度構建的基石在于公共財政。公共財政的確立對于我國財稅法律制度的構建具有重要的現實價值。本文擬就我國轉型期和諧社會建設中公共財政與財稅法律制度完善問題談點基本認識。 一、公共財政是財稅法律制度構建的基石 財政法律制度是一國的基本經濟制度,在國家經濟生活中最直接的表現是政府收支規模。政府的收支范圍反映了國家對經濟生活的介入程度。公共財政作為矯正市場失靈的財政干預制度,在某種意義上又強化了財政職能的公共性。由于市場是通過體制轉換而建立,轉型期政府管理經濟職能的轉變將推動公共財政的構建。我國經濟轉型期有其自身特點,如財政職能界定不明,導致財政在支持經濟發展方式上的收支結構和范圍方面仍不盡合理,對經濟社會發展構成體制性的約束。當然,所有問題的根源皆在于我國對公共財政的界定存在模糊性。 (一)公共財政與國家的職能 在西方財政理論的歷史演進中,公共財政包括了法治、有限政府,以及對個體的平等關懷與尊重等憲政內容,也包含了公共品、公共選擇等理論的擴展和延伸。在我國較長的時期內,對財政的基本界定是停留在“國家分配論”上,直至1998年全國財政工作會議才提出構建公共財政基本框架的設想。厘清公共財政理論是我國財政體制改革和財政轉型的起點。公共財政的關鍵是公共性,那么,何謂公共性呢?或者說公共性是否在理論上有一個確定的可量化的標準,且這種標準在實踐中是否具有可操作性和可檢驗性呢?由于公共性本身即具有價值判斷的屬性,故對于公共性和公共財政只能從范圍上進行界定。如有的學者就認為,財政的公共性決定其應以滿足社會公共需要作為基本目標和工作重心,提供市場不能有效提供的公共品和公共服務,輔之以公民權利平等、政治權力制衡為前提的規范性公共選擇機制,形成具有公開性、透明度,事前決定可嚴格執行,并可進行有效的績效評價和問責的現代預算制度。[1] 簡言之,公共財政,即為取眾人之財,為眾人之用。目前,雖然我國理論界和實務界未能就公共財政的具體內涵和外延達成一致,但毋庸置疑,公共財政的概念本身就包含著對財政職能的范圍界定,財政的公共性決定著財政職能的公共性。美國學者馬斯格雷夫就認為,財政的基本職能應當是提供公共品,實現分配正義,實施宏觀政策。[2]P22-37從財政收入的角度看,財政收入的范圍則體現政府對經濟生活的干預和調節程度;從財政支出的角度看,財政支出的方向體現著國家對社會公共需要的滿足,是財政職能的具體化。換言之,財政的收與支應體現公共性之要求從財政收支安排即財政職能的角度探討財政公共性的程度,也可以成為我們理解公共財政內容及其范圍的一個有益嘗試。財政職能決定著財政的規模,或者說是影響財政規模的重要因素,財政規模則反映了財政職能的實現程度。從理論上看,政府與市場之間同時存在著替代性與互補性,前者表現為政府職能逐漸收縮為提供公共服務,后者則體現了政府作為增進市場效率和矯正市場缺陷的工具而存在。[3] 財政規模的大小反映了政府與市場的邊界。隨著經濟和法治的發展,財政規模的變化體現著對政府與市場之間替代程度的呼應。這種替代本身就是一個演進的過程,對于財政職能的反映,更多地體現為一種實然,其對應然的滿足也不存在一個統一的模式。 從國際組織對政府財政的統計口徑來看,較寬的統計口徑實際上為不發達國家的財政轉型提供了一個參考的路徑和模式。同時,即使在內容上予以限定,對各種收支類別的劃分規范明確,國際貨幣基金組織在界定這些具體科目時也存在著諸多例外的情形。從影響財政規模的因素來看,財政規模與財政職能不是對理論上的呼應,而是更多地對經濟生活的呼應。因此,筆者認為,并不存在一個國際公認標準可以準確地界定公共財政,公共財政作為理論上的概念,體現了良好的社會經濟目標和價值追求。作為演進中的制度,公共財政也曾經歷了從國防、行政管理等守夜人職能到大量的政府投資、公共品的生產,再到以福利化為導向的社會保障特征。[4]因此,公共財政運行本身存在階段性和程度上的區分,并無統一的標準。從公共財政與財政職能到之間的關聯度看,對制度的檢驗,正向的作用效果可以從反向的經驗事實進行驗證。 (二)財稅法律制度構建應當以公共財政為基石 財政是政府履行職能的物質基礎,作為國家的唯一經濟來源,財政不僅是政府經濟收入與支出的反映,更體現了經濟資源在國家和公民之間的分配,涉及到一國基本的政治決定過程。公共財政則是我國財政體制改革的基本目標。隨著經濟體制改革的不斷深化,構建公共財政的要求也日益明確:黨的十六屆三中全會提出要“健全公共財政體制”;十六屆六中全會提出要“完善公共財政制度,逐步實現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黨的十七大提出要“圍繞推進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和主體功能區建設,完善公共財政體系。”公共財政,既要求財政收支決策過程的民主與公開,又要求財政收支在于實現以滿足社會公共需要為目的。公共財政的核心,是滿足社會公共需要,其本質要求是納稅人在國家經濟活動中有權參與決策、參與管理、參與監督。具體而言,公共財政具有以下特征: 1.法治性。所謂法治性是指財政收支活動要受法律法規約束。這種法治性主要體現在要依法治稅、依法理財上,即財政的收支及管理活動,都要以法律法規或法律性文件的形式予以規范。 2.公共性。要求財政以滿足社會公共需要為目的,為社會提供公共品和公共服務。尤其對于財政支出,必須體現民生之需求,不可將有限的財政收入挪作他用。 3.公平性。在稅收上,我國對不同所有制企業都要“一視同仁”,使經濟條件相同的納稅人能夠享受同樣的稅收政策,實現稅收的橫向公平;使經濟條件不同的納稅人能夠享受不同的稅收政策,實現稅收的縱向公平。更重要的公平是,向社會提供的公共品和服務應當是公平公正的,以平等、非歧視和規范的制度和方式,為全體社會成員提供公共品和服務,而不因區域經濟發展水平的差異使得納稅人在基本公共品的獲得方面有所差異。#p#分頁標題#e# 4.非營利性。所謂非營利性就是不以營利為目標,而是以追求社會利益最大化為準則。政府作為社會管理者,其職責是以社會利益為目標,通過滿足社會公共需要的活動,為市場有序運轉提供必要的制度保證和物質基礎。在公共財政四個特征中,法治性是聯系著形式與實質的最重要特征。從形式上看,財政是一國政府得以生存的經濟支柱,其經濟來源是建立在對納稅人私有財產合法剝奪基礎之上的,這種對公有領域和私有領域的劃分,無疑應當取得利益受損方的認可,即實現公共財政形式上的主權在民,唯此,才能實現和維持國家行為的合法性。從實質上看,這種通過代議制形式確定下的對國家財政收支管理的決策,以及對財政決策執行的監督,可以最大限度地在源頭上承認、保護和實現納稅人的權利。因此,公共財政的法治性,通過民主程序實現了對法律的尊重,使政府的財政行為不僅獲得了合法性依據,并被納入憲政的規范軌道。公共財政為各項具體財稅法律制度的構建提出了最基本的要求。 從支出制度看,公共財政要求以公共需要定位財政支出。一般說來,財政支出是國家通過財政收入將集中起來的財政資金進行有計劃的分配以滿足社會公共需要,是財政職能的具體化,服務于政府職能?;诠财防碚摰姆治?,既然市場無法有效提供,那么財政支出就是全部公共品(包括全部純公共品和部分準公共品),只有滿足公共需要的事務,財政才應提供資金支持。偏離公共品的政府財政分配行為本質上不能反映公民對公共品的偏好,不能被視作合法合憲的財政行為。因此,在財政支出方面,公共財政在形式上主要反映為人民對政府開支的權力制約和政府經濟職能執行的協調和平衡。從收入制度看,公共財政要求以公共權力定位財政收入。財政收入是政府為履行公共職能,滿足公共服務要求的財政支出需要,依據一定的權力原則,通過國家籌措的所有貨幣資金的總和,一般包括:稅收、規費、國有資產收益、公債以及罰沒等其他形式收入。國家獲取財政收入憑借的是公權力,即由立法機關賦予公共部門代表公眾行使的強制性的權力。這種強制性權力是在分散決策基礎上集體選擇的結果,用來解決分散決策難以解決的各種問題。 二、構建財稅法律制度的基本原則 從財稅法律制度的視角看,財政法定是財稅法律制度的形式要素,著眼于財稅的法律形式,保障財政民主的制度實現;財政健全是財稅法律制度的功能目標,著眼于財政的安全穩健,確保財政運行不偏離安全穩健的目標;財政平等是財稅法律制度的價值追求,著眼于財政的公平合理,保障通過民主機制和法律程序制定的財稅法符合正義公平;財政民主則是上述三者有機結合的制度保障,著眼于財政的民主基礎。在我國轉型期,構建財稅法律制度,必須重視財政民主、財政法定、財政平等、財政健全四個基本原則。 (一)財政民主原則 財政民主要求的是人民通過一定的方式對重大財政事項擁有決定權,其直接的要求是重大財政事項必須經過人民代表大會或議會等代議機關的同意才能付諸實施。財政民主是憲法人民主權理論在財稅法領域的落實和體現,財政收入取之于民,用之于民,則人民對于收取和支配資金,理應享有最后決定權。財政民主是現代財稅法關注的核心,是整個財稅法的立法基礎,[5]P36-37如果排斥財政民主,拒絕人民對重大財政事項的參與決策,則與民主憲政的理念沖突無疑,而偏離了財政民主,偏離了人民對財政的決定權,無論怎樣強調財政的公共性都是難以實現的。 財政民主有著訴求和目標。財政民主是社會民主法制的重要環節,財政民主的貫徹,其目標在于更好地保障公民權利。由人民決定國家政治、經濟、文化、社會事務,是尊重人民主體地位,保障人民權益的必然選擇。財政不僅是經濟運轉的重要推進器,還是政治、文化活動活動和社會事業發展的主要資金來源,財稅領域的財權分配、預算管理、財力平衡、稅收征管、國債發行、財政監督等十分重要。從政治民主的角度看,應當由人民行使最后的決定權,對于公民的政治權利、財產權利的保護也是至關重要的。充分尊重人民主體地位,保障人民權益的過程,就是充分發揮財政民主,保障人民對重大財政事項最后決定權的過程。 完善和推進財政民主制度,需要在民主決策、民主參與、民主程序、民主監督等方面著力施為。具體要求:第一,由人民代表大會決定重大財政事項,從基本法律的制定到重大事項的決定,從政府財政權力的劃分到人民財政權利的救濟,都需要由各級人民代表大會決定。第二,政府在職責權限范圍之內行使財政權力時,也要注重人民的參與,通過一定的形式向社會征求意見,廣泛采取聽證會、專家討論會等收集人民意見和建議。第三,重視民主程序,無論財政的立法、執法、司法實踐中,都要強調程序、公開、公平、公正,保障人民的知情權等各項權益。第四,強調公民對財政事項的民主監督,通過人民代表大會監督、審計監督、輿論監督、申訴檢舉控告等各種方式,對重大財政事項行使監督權,保障公共財政用于公共事務、服務公共利益。 (二)財政法定原則 財政法定,是財政民主的具體體現,以財政民主為基礎,它要求將一切財政權力納入法治的軌道,實現財政權利(權力)法定、財政義務法定、財政程序法定、財政責任法定,避免權力運用的任意性和隨意性,保障公民對國家財政行為的可預見性。財政法定,首先是財政憲定,關鍵在于依法治稅、依法理財。所謂財政憲定,就是將公民生存發展所依存的財產權利和國家履行職能所需的財政權力均在憲法中明確規定,且為保證國家財政權力服務于公民財產權利和其他自由權利,規范、限制或控制國家財政權力的行使。 依法治稅、依法理財的前提在于,財稅法律體系的健全,特別是財稅領域應當有一大批支架性法律的制定。財政憲定,依法理財,通過公民財產權和征稅的民主同意權監督政府財政收支服務于公共利益,服務于納稅人之所需,是在財稅領域實現的法治保障。以法律形式體現的財稅法律,制定程序更嚴謹,人民參與度更高,內容更規范和穩健,體現民主意志,體現穩定性,容易為納稅人所遵從,并且可以最大程度地發揮法律規范對行政權力或自由裁量權的規制。符合科學發展的財稅法治,應當是公權力被有效規制的財稅法治。既需要在理念上確立公民基本權利本位,更需要在制度上切實保障這種理念之實現,而這種制度的選擇只能是財政立憲,其規范形式應盡可能是財稅法律。在當前的財稅法制建設中,推進財政立憲,應以《財政基本法》、《稅法通則》為突破口,完善財稅領域憲法性法律的制定,從而解決財產權利與財政權力的邊界,中央與地方財權事權劃分和財力平衡以及公民財政知情權、決定權和監督權的保障等問題。繼續提升財稅法律規范的剛性,及時提升收費、國債、國有資產、轉移支付、社會保障、財政監督和具體稅種的立法層次,將大量的財稅行政法規,根據立法和執法實踐,適時制定法律。#p#分頁標題#e# (三)財政平等原則 財政平等,是確保財政符合正義公平的法律理念,是確保公民基本人權的重要法則。財政平等包含著對正義的價值追求,在制度上體現為平等對待。財政平等也可以理解為財政公平,既包括形式公平,又包括實質公平;既體現在財政收入領域,也體現在財政支出領域;同時,還表現為中央和地方財力的平衡與協調。公平正義是推進財稅法治的重要依據和有效準則。堅持公平正義,就必須給每個納稅人公平的機會,讓每個納稅人都有維護自己權益的能力;同時必須協調各方的利益,使公民與國家、納稅人與征稅機關、中央與地方等利益群體的法定權利(權力)平等受到保護,將憲法平等權在財政領域獲得充分的尊重和實施。目前,在我國城鄉差距、地區差距、貧富差距越來越大的社會背景下,財政平等的確立和有效發揮作用,有助于將社會的矛盾控制在人民心理承受能力以內,并創造一種平等和諧的競爭環境,從而保障最低人權,保障公民的民主權利。財政平等,就是在財政經濟的源頭上對公平正義的追求。財產權的平等保護,量能課稅、實現稅負公平,以公共財政實現全體公民獲取公共服務和基本社會保障,對弱勢群體進行財政傾斜,通過轉移支付支持西部和老少邊窮地區等政策措施,正是公平正義在財稅領域的直接體現。 堅持財政平等:一是應該在財力平衡上進行突破,通過制定《財政轉移支付法》實現中央地方財力與事權的平衡與協調,確保不同區域的公民都能夠平等地享受到基本公共服務,在地區間財政關系方面保障最低限度的財政均衡,保障每一個公民的生存權、受教育權等基本人權。二是推進實質公平。在財政支出方面,調整財政支出的比例,改革相關稅收政策法規,加大對農村、弱勢群體、落后地區的基礎設施、社會事業支出和財政投資力度,實現教育、醫療、養老、住房等社會保障和公共服務的相對均衡度;在稅收方面,根據納稅人稅負能力的大小設計稅制,體現量能課稅,并根據受益關聯程度推進稅費改革。例如個人所得稅逐步實行綜合所得征稅,從而實現稅負公平;再如從有利于產業結構調整和經濟增長方式轉變出發,堅持以產業優惠為主的企業所得稅優惠制度,實現環境公平;在社會階層財政關系和基本人權保護方面,保障機會平等和無制度性歧視。 (四)財政健全原則 財政健全本質上是財政民主和財政法定的延伸,財政健全關注的是財政運行的安全穩健,核心則在于財政風險的防控。財政風險的防控,主要體現在財政收支結構的合理組合、財政重大事項的科學決策、財政違法行為的救濟與追責等方面。財政風險的防控,既有積極的防控,設定合理的尺度,設定保障決策科學的程序與規則;又有消極的防控,如設立禁止性的標準,明確違規的責任與懲罰等。只有安全穩健的財政運行,才能實現經濟的持續、穩定、快速增長,實現又好又快的發展;才能保障充足的財政資金用于經濟建設和社會文化投入,提供保障公民權利所需的公共產品和服務。赤字高筑,財政運行不穩,必然導致經濟社會發展的不和諧,也容易導致各類市場主體無法準確把握經濟信息和發展形勢,難以制定相應的應對措施。財政民主和法治的缺失,嚴重的還會引發財政危機,損害公民的基本權利。近年來,我國財政赤字規模越發擴大,如果將地方政府特別是縣鄉政府的債務、國有企業的債務、社會保障費用的缺口、銀行的不良資產等隱性負債納入進來,我國財政風險已經達到相當驚人的程度。而令人擔憂的是,我國的國債、收費、財政轉移支付領域,幾乎都沒有制定專門的法律,財政監督法律的缺失使得財政風險的防控面臨法律依據缺乏,甚至會陷入財政違法案件中的追究責任和補償救濟機制都無法解決的困境。 財政運行應當是經常性收支平衡、財政赤字水平合理可控、公債和收費用于特定目的并受到有效的法律規制,財政運行獲得有效監督和究責救濟順暢有序的狀態。因此,當前應當抓緊修訂預算法,制定國債法,使國債發行規模和結構得以法律控制,強化預算監督。 三、我國財稅法律制度的發展趨向 財稅法治是建立在完備的財稅法律體系基礎上。法治是財政的基本表現形式,是財政事業健康發展的客觀需要。財稅法律內容的協調,重在建立健全涵蓋財政收支平衡、財政預算、財政收入、財政支出、財政監督在內的實體法與程序法的協調,在于建立一個稅制結構優化、稅負合理、征管配套的稅收法律體系。財稅法律形式的協調,關鍵在于對憲法、法律、法規、規章及其他規范性文件的合理組合與科學搭配。無疑,財稅法律制度的完善,要依靠先進的財稅法理念和制度創新,財稅法改革與實踐的廣泛推行。 (一)完備的財稅法律制度 完備的財稅法律體系是實現財稅法治的基本前提。應當看到,改革開放以來,我國的財稅法制進程加快,一大批財稅領域的法律、法規和規章應運而生,初步形成了財稅實體法和財稅程序法為構成的財稅法律體。但是,也應當看到,我國財稅基本性法律缺失的問題仍然較為突出,具體表現在: 1.財稅法律體系不健全。財政基本法主要涉及財政法的基本制度、基本原則、權力分配、政府間財政關系、收支形式與重要收支制度、財政平衡、預算制度、監督制度等。我國憲法缺乏對財政制度系統的規定,為保證財稅法律的統一實施,制定財政基本法是最佳選擇。我國雖然制定了《預算法》,但是其剛性不足、預算形式不科學、部門預算與專項預算不協調、預算科目不合理等問題突出。在財政收入法中,除了稅法具有相當的規模之外,國債、費用等領域,尚且沒明確的法律來規范。從財稅法治的角度看,獲取財政收入是公權力最容易侵犯公民財產權利領域。財政支出法涉及財政轉移支付、財政采購、財政投融資等內容,我國目前除了《政府采購法》之外,其余領域都明顯缺乏法律的深度調整,財政權力具有較大的自由裁量空間。財政收入法主要包括稅收實體法、國債法、行政收費法和特別財產收益法等。財政監督法是對財政違法行為追究責任和財政侵權行為進行救濟的主要依據,也是保障納稅人民主權利的重要環節,但是我國除了《審計法》之外,財政監督法律并不完備。#p#分頁標題#e# 2.地方財稅立法權的缺失,主要是稅收立法權的缺失。從我國目前的實際情況來看,稅收立法權基本都由中央行使,地方除了享有屠宰稅、筵席稅等立法權外,沒有更多的立法權力,而多數省(區治區、直轄市)實際上并沒有征收上述兩個稅??梢?,地方僅有的稅收立法權也未盡其用,這反映了我國財稅體制的不完善,稅制的滯后和稅收規模與結構的不合理。從調動地方積極性,增強地方政府有效管理,推進地方經濟和社會發展的角度出發,賦予地方一定的財稅立法權,也能夠有效地遏制地方政府違反法律法規尋求不正常的法律突破。地方稅制改革應當以提高財力配置的有效性,增加地方財力,促進地方經濟社會發展為目標,改進管理體制,統籌稅權劃分、非稅收入改革、預算改革等,確定合理的地方財政收入規模和結構。 3.稅收實體法的結構與稅種設計不協調??傮w上說,應當通過權衡稅制改革的目標,協調稅收實體法的作用,在合理設置稅種的前提下實現稅制的簡化。1994年的稅制改革以來,稅制結構在趨于合理和簡化的同時,稅種重復、交叉、缺位的現象仍然存在。例如,社會保障稅、環保稅的缺失;有些特定的稅種,如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節稅已經逐漸失去存在的意義;稅種之間的比例也不盡合理,直接稅與間接稅比例失衡。稅制結構的優化,需要合并重復設置的稅種;需要調整性質相近征收交叉的稅種,例如城鎮土地使用稅、耕地占用稅與資源稅和房地產稅的交叉,煙葉稅與消費稅的交叉;需要調整特定目的稅,例如具有特殊所得性質的土地增值稅與個人所得稅和房產稅的整合等。直接稅與間接稅的比例的調整,不能簡單地通過存量此消彼長去實現,而應該從總體稅負調整的角度出發,通過增量安排,輔以非稅收入轉入稅收收入等綜合考量。 完善的財稅法律體系,應當是一個具有完整的內容結構的有機整體,形成一個以財政基本法為統領的,以財稅實體法和財稅程序法為骨干的,包括財政收入法、財政支出法、財政管理法、財政監督法等內容的,各組成部分層次分明、結構完整、有機聯系的統一整體。從規范內容上看,財稅法律應當著力明確授權性規范、完善行為規范、健全法律責任等,規范財政主體的組織機構、權力職責,設定相應的行為規范,促進財稅法律內容的全面協調發展。 (二)財稅法律制度形式的協調發展 財稅法律形式的協調,關鍵在于對憲法、法律、法規、規章以及其他規范性文件這些財稅法律淵源形式的合理組合與科學搭配。當前我國財稅法律制度形式協調方面存在的突出問題就是,財稅法律偏少,也就是財稅法律體系效力層級低下,因此,需要強化財政法定主義。財稅法律制度涉及納稅人的基本權利義務,財政法定是實現財稅法律制度以人為本的必然途徑。和諧社會的建設需要強調對納稅人的尊重,對人權特別是納稅人基本生存權的保障。納稅人、用稅人基本權利義務的規定,是對國家財政權力與納稅人財產權之間的利益平衡,體現著對納稅人基本生存權利的保障,也蘊含著對納稅人公平正義的追求。財政法定是民主和法治原則等現代憲法原則在財稅法領域的體現,對保障人權、維護國家利益和社會公益舉足輕重。 各國在財稅立法中恪守財政法定原則,根本原因在于財政密切關系著納稅人的財產權益,稅收是對納稅人財產權的一種合法侵犯,如果由行政機關來決定,很容易導致侵犯納稅人、用稅人權利。出于對納稅人的權益的尊重和保障,由人民的代表機關來決定財稅制度的設計當然具有合法性,更為普通民眾所接受。歸根結底,財稅法律制定的權力應當歸屬于納稅人全體,在代議制民主和現代法治語境下,也就是財稅立法權應由代表納稅人全體的立法機關來行使。財稅領域的每一個制度,都關系千家萬戶的經濟利益,都涉及各種主體的利益訴求,只有法律的形式,才能更充分、有效地保障以人為本的理念。財稅法律制度涉及社會、政治、經濟生活的各個方面,其實就是各種主體之間的利益訴求的全面考慮與充分協調。從總體上講,法本身就是調整利益關系,表達利益要求,平衡利益沖突的規范;而利益協調的基礎和核心,恰恰就是制度的協調。確立一種制度,最有效和最權威的方式,就是立法,在所有的立法中,憲法和法律的制定又最為嚴謹、權威。因此,實現制度協調并進而實現利益協調的最好方式,就是通過法律確立相應的制度,調整規范相應的社會關系。從財稅領域來說,協調多方利益更是其基本特征,財稅法律制度的設計,必須為利益協調提供合適的平臺,為實現多方利益的充分博弈提供條件,從而將多數人的利益反映到制度和規則的設計中,并且充分考慮和不損害少數人利益。沒有利益協調,也就難以實現社會公平、正義的追求,難以實現社會和諧的目標。立法通過確定利益主體的范圍、分配各主體的權利義務,確立一系列的原則和制度來協調利益關系。[6]法律作為一種定型的社會規范和準則體系在諸種社會利益調控機制中具有獨特的優勢,也能更有效地實現財稅領域各主體利益之間的全面協調。 法律制度的構建就是要求法律規范設定具有可預期性與穩定性。財稅法律制度建構,對可預期性和穩定性的訴求更為明顯且迫切。社會經濟主體需要穩定而明確的財稅法律制度,從而合適地安排經濟生產經營活動,實現經濟利益的最大化;公民也依賴于穩定而明確的財稅法律制度,從而實現對自己財產權利的另一種方式的保障。財稅法律制度對私有財產權保護的價值,就在于防范國家權力的任意行使,維護和保障公民在市民社會生活中的經濟自由。充分實現財稅法律制度的可預期性和穩定性,最好的形式無疑是法律。因為,財稅法律的制定程序更為嚴謹,規定的內容更為基礎,對納稅人財產權利和社會經濟主體經濟自治的保護也就更為充分和有效。 對財政法定主義的強調,在于財政法定主義自身的重要意義。財政法定,首先并不是作為一種先驗的政治理念或法律原則而提出來的,而是人類憲政民主政治運動的一項現實訴求。不過,隨著人類社會現代化進程的演進,財政法定性逐漸變成了在當代各國的財稅立法實踐中一項不斷完善的民主政治原則。財政法定主義,尤其表現在對稅收法定原則的追求上。 #p#分頁標題#e# 財政法定理念,最早就體現為17和18世紀西方“未經人民自己或其代表的同意不納稅”這一樸素的追求,長期的發展才逐步成為現代民主政治的基石。英國通過《大憲章》、《權利請愿書》、《權利法案》等一系列的法律文件,確定了稅收法定的基本原則;美國的憲政民主,更是圍繞限制政府稅收權展開;法國《人權和公民權宣言》更是在第14條明確了“公民都有權親身或由其代表來確定賦稅的必要性,自由地加以認可,注意其用途,決定稅額、稅率、客體、征收方式和時期”。民主政治建設的歷程,總與財政制度特別是稅收制度的變革緊密關聯,正因為如此,我國《立法法》才將財政法定確立為一項重要原則。《立法法》第7條規定,全國人大制定基本法律,全國人大常委會制定基本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而第8條第8項則將稅收方面的基本制度列入只能制定法律的范圍。在財稅領域堅持法定原則,不僅僅是現實的一種需要,也是《立法法》相關規定的具體實施。 從稅收立法的角度看,有必要對現有的非法律位階的稅種法(行政法規)進行修改,然后經過施行實踐的檢驗,通過適當的立法程序將之上升為法律?,F行有待上升為法律的稅種法主要集中在流轉稅種,包括增值稅條例、消費稅條例、營業稅條例。相關條例的修訂,雖然未直接完成法定原則的形式要求,但這種層面上的修訂不僅回應了我國經濟發展的現實需求,為將來由條例上升為法律奠定了基礎。從長遠的角度來看,對稅收———財政收入的主體部分通過法律形式規范,既是法定原則的形式要求,也是最大程度的體現民意,反映民智和民主立法、科學立法的客觀要求。
稅法課程翻轉課堂教學設計及應用
摘要:《稅法》課程的傳統課堂每堂課授課內容充實,時間安排緊湊,但是學時有限導致主要只能講授增值稅、消費稅、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四大稅種,其他稅種都僅僅是簡單介紹,這樣不利于學生整體把握我國稅制。基于“互聯網+”背景下將“翻轉課堂”融入到稅法課程教學中,進行相應方案設計,以改變現狀,可以提升教學效果。
關鍵詞:稅法;翻轉課堂;教學設計
《稅法》課程是我校財務管理專業的基礎課程,在第三學期開課,64學時,授課主要包括稅收基礎理論、稅收實體法和稅收征管法三部分內容。授課方式主要是通過知識點和例題講解各個稅種,課后安排作業,加深學生的理解程度。盡管每節課授課內容充實,時間安排緊湊,但是學時有限導致主要只能講授增值稅、消費稅、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四大稅種,其他稅種都僅僅是簡單介紹,這樣不利于學生整體把握我國稅制。課程內容比較重視理論部分的講解、對于稅收實務部分基本不講,而稅收實務有助于學生更好理解這個稅種,但是理論課程已經擠占了全部課時,實務部分就講不到了,導致學生知道稅種也會做題,但理解如何具體報稅。因而有必要將“翻轉課堂”融入到稅法課程教學中,進行相應方案設計,以改變現狀,提升教學效果。“互聯網+”背景下的翻轉課堂教學模式最大的優點就是前期的學習階段是學生通過老師提供的線上資源進行自主學習,學生可以抽取自己有空的時間,只要有手機、電腦等電子設備,在教室、寢室或者其他任何環境里,都可以進行稅法課程的學習,同時在聽課過程中可以做到隨時暫停,對知識點進行鞏固,有充足時間可以記錄下自己對某個知識點的問題。同時沒有跟上的地方學生還可以反復觀看,直到掌握為止。使學生真正對每個知識點深刻理解和掌握。翻轉課堂是教學改革的一種新模式,其教學模式就可以很好的解決目前高校教育課程內容多時間緊的問題。
一、“互聯網+”背景下翻轉課堂教學模式應用于《稅法》課程教學的設計步驟
稅法課程的知識點相對獨立,適合錄制教學小視頻,尤其是稅收實體法部分。比如流轉稅和所得稅法等,每個稅種的法律規定是根據各個稅種的特征制定的。因此,每個稅種都可以根據其難易程度和特點,錄制不同的視頻。在翻轉課堂教學模式中,學生可以根據自己的實際情況來觀看視頻內容,對于不容易理解的知識點可以反復觀看直到聽懂。目前我們學校采用的在線教學平臺是智慧樹平臺。
(一)《稅法》課程課前部分
教師:(1)每次上課前通過智慧樹平臺推送教學任務(視頻、PPT、講義、練習、思考題、模擬實訓等);(2)在線答疑。學生:(1)根據老師在智慧樹平臺的學習任務,在線自主觀看《稅法》課程視頻;(2)思考老師布置的思考題;(3)通過智慧樹平臺的討論區留言、知道班級群、微信群、QQ群等方式將問題反饋給教師。
財務會計與稅務會計分離理論擴展
摘要:隨著會計體制改革的深入,財務會計和稅務會計逐漸實現了分離,能明確兩者功能和適用性,為會計工作開展提供有效依據。本文主要圍繞財務會計和稅務會計間的聯系與差異、財務會計和稅務會計分離理論探析等方面展開討論,從會計報告和會計信息質量等角度出發,分析財務會計和稅務會計分離必要性。在兩種會計分離的基礎上,可保證財務管理過程更具操作性,為企業財務目標的實現提供保障。
關鍵詞:財務會計;稅務會計;分離理論
財務會計及稅務會計分離是會計發展必然趨勢,要結合會計工作實際進行兩者分離,并在分離理論指導下,保證會計制度的有效制定及實施,為會計工作效果的實現奠定基礎。新的時代背景下,會計工作在企業運營中的重要性更加突出,只有在明確規定會計工作參考依據的基礎上,才可發揮其在企業經營利潤提高上的作用,這就表明針對財務會計及稅務會計分離理論的研究有重要現實意義。
一、財務會計和稅務會計間的聯系與差異
(一)聯系
這兩種會計都是會計學范疇的重要內容,以一種具體的工作形式存在的。其中稅務會計是在財務會計基礎上,進行納稅人經濟活動的監督與核算,需要利用財務會計提供的數據信息。稅收籌劃進行過程中需要對一些事項做出調整,主要是對財務會計中與稅務管理會計事項中不相符的事項進行修正,借助稅務會計方式進行會計計算,并將結果體現在財務報告中。
(二)差異
我國環境稅法律制度完善思考
摘要:2018年1月1日起,我國正式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稅法》,確立環境稅的征收。從目前來看,環境稅的征收,取得了一定的效果,同時還有完善的必要性。本文結合國內的實際情況,從完善現行的相關稅種、開征專項環境稅、改進環境稅收優惠政策等幾個方面進行探究性分析。
關鍵詞:環境稅;法律制度;環境保護
一、引言
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生態環境問題與社會工業發展的矛盾成為亟需解決的問題。英國現代經濟學家庇古在其著作《福利經濟學》中,首次提到環境與社會稅收之間的關系,提出的理論實質使負外部的效應內部化。這是環境倫理學的重大發展。正是基于環境稅對生態保護的積極作用,使得歐美等發達國家在生態環境保護上取得了巨大的成功。從廣義上而言,環境稅是政府利用行政職能對任何有關生態環境保護的事項進行征收的稅收。環境稅的征收,被西方發達國家視為協調環境保護與社會經濟發展的有效手段。通過對環境稅的再分配可以有效地控制環境污染,優化資源配置,防范環境污染風險,將環境損害降至最低。
二、征收環境保護稅的必要性分析
(一)可持續發展觀的提出
發展是人類永恒的主題。第二次世界大戰以后,科學技術的革新推動了工業產業的飛速發展,但與此同時引發了環境惡化、資源枯竭、生態失衡等諸多生態環境問題。人類的思想在生態中心主義與人類中心主義之間博弈?;诖耍岢隽艘环N全新的發展戰略與模式———“可持續發展”。
中小企業稅收策劃誤區及成因
稅收籌劃是指納稅人在稅法允許的范圍內,以節稅為目的,依照稅法的具體要求和生產經營活動的特點,對企業的籌資、投資、運營等生產經營過程進行的事先安排和運籌,使企業既依法納稅,又能充分享有稅法所規定的權利和優惠政策,從而獲得最大的稅收利益,具有合法性、目的性和籌劃性等特點。稅收籌劃在實際工作中日益受到重視,但由于種種原因,人們對稅收籌劃問題還存在許多誤區,本文試圖對此進行一些分析。 一、中小企業稅收籌劃的誤區 (一)觀念方面 1.混淆稅收籌劃與偷逃稅。由于種種因素,很多中小企業的管理者和財會人員認為稅收籌劃就是偷逃稅,他們不顧稅法規定,想盡辦法將稅收減少到最低。如一部分中小企業有意識地利用收入劃分不清違反稅收法規,以此達到少納稅的目的。這種方法并非稅收籌劃,而是虛假的納稅申報。事實上,稅收籌劃與偷逃稅最大的區別是合法性。偷逃稅是指納稅人以不繳或者少繳稅款為目的,采取各種不公開的手段,隱瞞真實情況,欺騙稅務機關的行為,是非法行為;而稅收籌劃是合法的,是“智慧者的文明行為”,得到了國家的政策支持和允許。 2.認為稅收籌劃是在會計核算出來的利潤基礎上計算稅收義務。很多納稅單位認為,稅收籌劃是會計核算的任務,稅收僅僅是在利潤的基礎上計算納稅義務,盡管稅務員和會計核算員掌握著稅收方面最全面、最及時的資料,然而僅僅依靠他們也無法滿足稅收籌劃的需要。原因在于稅收籌劃是一項高層次的理財活動和系統工程,它對籌劃人員提出了很高的專業要求。不僅要精通稅法和會計,還要了解投資、金融、貿易、物流等方面的知識。在很多中小企業里,財務人員這方面的素質是不達標的,因為單單的依靠會計核算是無法完成稅收籌劃任務的,它需要綜合的知識和技能。稅收籌劃是以會計核算資料為基礎的,但還需要其他很多方面的數據和資料,僅依靠會計信息是遠遠不夠的。 3.認為稅負最輕的方案就是最優的稅收籌劃方案。如今,稅收籌劃作為企業理財學的一個組成部分,已經被越來越多的企業管理者和財會人員接受和運用,它帶來的直接效果就是企業能夠減輕自身的稅收負擔,但是,往往稅負最輕的方案不一定就是最優的稅收籌劃方案,因為一味追求稅收負擔的降低,往往很可能導致企業總體利益的下降。也就是說,在進行稅收籌劃時,如果一味的考慮稅收成本的降低,忽略該方案的實施帶來的其他費用的增加或收入的減少,就無法實現企業總體利益最大化的目標。 (二)操作方面 除了存在思維上的誤區,在實際的籌劃中,往往會出現操作誤區,例如利用納稅人身份進行籌劃。此籌劃方法本無可厚非,但由于相關人員對稅法理解不深,理所當然地認為只要自行改變納稅人身份、追求賦稅最低化便可達成目的,殊不知國家對此有嚴格的規定,并非完全認可自由變換身份的行為。再如,利用存貨計價方法進行籌劃。從理論上講,企業可采用先進先出法、加權平均法、個別計價法等進行存貨計價,不同的計價方法會影響企業最終的經營成果。這是因為,在盈利相同的情況下,若企業的存貨成本高,利潤會下降;反之,則利潤升高。因此,單從方法的選擇而言,這是一個不錯的選擇。但籌劃者恰恰忽略了稅法的相關限制,即存貨計價方法一旦選擇,至少在一年內使用,不得隨意變動。這意味著企業若隨意改變計價方法,便存在偷逃稅款之嫌。除此之外,利用轉讓定價、籌資方式等進行籌劃的失敗案例也屢見不鮮,究其原因,均源于對稅法的一知半解,未深刻理解其精髓。 二、中小企業稅收籌劃誤區的原因淺析 (一)外部原因 一方面是由于稅收政策宣傳力度不夠,隨著經濟的快速發展,稅收政策也在進行著積極地調整,然而,由于宣傳的不到位,很多企業和個人對政策的變化無從了解,對一些新興事物十分陌生;另一方面是由于稅收建設不夠完善。到目前為止,稅收籌劃的法律概念還未確定,而且由于稅收征管水平不高,稅務人員素質良莠不齊,職權過大,使得征納關系異化,引起企業和個人對某些問題的認識誤區。 (二)內部原因 一方面是由于企業財務人員專業素質不高。很多中小企業內部財務人員的策劃水平有限,他們大都按照稅收籌劃的相關專業書籍按部就班,缺乏對于籌劃知識的深入理解,所以無法靈活運用相關技能;另一方面是由于企業會計制度不夠規范。中小企業的稅收籌劃要想正常開展,就必須保證會計核算的準確性,同時擁有健全的會計制度和賬證,如果不能滿足這些條件,稅收籌劃就不能發揮其應有的效果,可能還會產生反作用。 三、避免中小企業稅收籌劃誤區的對策 (一)從外部環境著手 1.加大稅收籌劃宣傳力度。通過各種媒體宣傳企業稅收籌劃,重點介紹稅收籌劃的概念、特點、原則,介紹稅收籌劃與偷逃稅、漏稅等違法犯罪行為的區別,介紹稅收籌劃可能帶來的收益及存在的風險。稅收征管人員也要在執法活動中讓納稅人了解其享有的稅收籌劃的權利。稅務中介機構要通過對企業稅收籌劃成功方案的介紹,對比籌劃與不籌劃的區別,從而使企業管理人員稅收籌劃意識到位。 2.完善稅收建設,確定稅收籌劃的法律概念。目前我國已經確定了偷稅、漏稅和逃稅的法律概念,然而稅收籌劃的法律概念一直沒有確定。其實,稅收籌劃應該包括避稅,避稅本身沒有違反稅法,納稅人在法律范圍內有權對自己的經營活動進行安排以獲取更多利益。此外,要對稅收征管人員要加強管理,規范其行為,加強培訓,提高其業務素質。 (二)從內部環境著手 1.提高企業財務人員專業素質。一個企業要想進行稅收籌劃,就必須多組織財務部門進行稅收方面的學習,多加強與稅收籌劃專業服務部門的合作,以提高本企業財務人員實施稅收籌劃的能力。一方面要做到正確認識稅收籌劃,密切關注稅收政策的變化趨勢。為此,中小企業會計人員必須正確認識稅收籌劃的作用,通過稅收籌劃有效實施對企業資產、收益的正當維護,同時會計人員還應當樹立依法納稅、合法節稅的籌劃意識。另一方面要堅決貫徹成本效益原則。中小企業會計人員在選擇稅收籌劃方案時,必須遵循成本效益原則,才能保證稅收籌劃目標的實現。任何一項籌劃方案的實施,納稅人在獲取部分稅收利益的同時,必然會付出稅收籌劃成本,只有在充分考慮稅收籌劃方案中的隱含損失和成本,且稅收籌劃成本小于所得的收益時,該項稅收籌劃方案才是可以接受的。也就是說企業進行稅收籌劃不能僅盯住個別稅種的稅負高低,要著眼于整體稅負的輕重。另外,在選擇稅收籌劃方案時,不能把眼光僅定在某一時期納稅最少的方案上,而應考慮服從企業的長期發展戰略,選擇能實現企業整體利益最大化的稅收籌劃方案。#p#分頁標題#e# 2.規范中小企業會計核算基礎工作。稅務機關對中小企業的稅務檢查,是從會計憑證和記錄開始的,如果企業沒有依法取得相關會計憑證或者說記錄不健全的話,稅收籌劃就可能會認為是無效的。同時,中小企業應納稅額是以會計核算為基礎、以稅收政策為依據進行繳納的。在實踐中,有些經濟事項可能會有很多種會計處理方法,由此造成的稅收負擔可能會有很大差異,因此,規范中小企業會計核算行為,合理選擇會計政策,有助于提高中小企業稅收籌劃水平。 稅收籌劃作為現代企業理財的全新思路,其操作過程必須依章行事,企業需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用好、用足各項政策,使自身的納稅行為更加科學。
稅務會計發展趨勢和進行納稅籌劃探討
摘要:由于經濟的快速發展和社會分工的日益明確,我國企業會計準則與稅收政策也發生了很大的變化,稅務會計也逐漸從傳統的會計當中分離出來,形成一門獨立的關于稅法的學科。但我國會計制度的發展還不夠完善,很多中小企業沒有設置稅務會計這個崗位,因此本文將從稅務會計的發展趨勢以及企業納稅籌劃的具體措施來分析并給出合理化的建議,這對我國的稅收制度改革發展具有現實意義,同時也一定程度上推動了我國市場經濟的發展。
關鍵詞:稅務會計;發展趨勢;納稅籌劃
一、引言
稅務會計不同于以往的財務會計具有核算和監督兩種職能,稅務會計是在稅法所允許的范圍內,對公司發生的業務進行稅務籌劃、稅金的核算以及納稅申報的一種會計方式,稅務會計的職能可以督促企業納稅人依法履行納稅義務,保證國家獲取穩定的財政收入,同時也有效地維護了納稅人的合法權益。
二、稅務會計與納稅籌劃
(一)稅務會計的目標
企業稅務會計的目標主要與兩個方面有關系。一是國家稅法的總體目標,國家稅法的總體目標是通過法律的手段監督納稅人按時納稅,保證全體社會人員可以平等地依法納稅,進一步促進我國市場經濟的發展。二是稅務會計的技能水平。會計人員的水平也充分地反映了企業的財務經營狀況,他們通過分析企業的財務情況為領導提供合理化的決策信息,保證納稅管理工作更加有效率地開展,根據有效的稅務籌劃降低企業的財務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