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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近年來我國法制建設不斷加強,制定公布的法律文件數量不斷增多,稅法作為經濟法大家庭的一員,它的發展與完善利于加快經濟法法制建設,彌補經濟法的不足,完善經濟管理內容,更好的服務于社會發展。本文主要從平等原則、利益分配對等原則、程序正當原則三個方面進行論述。
關鍵詞:稅法理論;經濟法;法治建設
引言:
稅法學在我國發展時間較短,屬于新興科目,它主要的研究方向是管理、規范國家稅收關系,為稅收提供法律依據。以前,我國對稅法學的研究主要從稅收角度出發,沒有上升到法律角度,只關注如何調整稅收關系來增加國家收入。在市場經濟發展的要求下,我國重新定義了稅收性質,從原來的“國家統一強制分配”到“為社會發展提供資金保障”,針對這一轉變,我國稅法學學者對原有稅法理論進行了改革發展,提出新的稅法理論,并形成了相對合理、完善的稅法理念,不斷完善經濟法法治建設。
一、平等原則
平等原則的重要內容之一就是稅收主體平等。平等,是法律文件中出現最頻繁的詞語之一,我國傳統稅法理論認為國家是稅收主體,稅收是其特有的權利,公民繳納稅款是其特定的義務,忽略了真正的稅收主體。對此,有關稅法學專家提出:在我國傳統稅收立法觀念上,一直把國家當作權利主體,把公民當作稅收義務主體;稅收立法的目的是調整、規范稅收關系和行為,增加國家收入,為國家對經濟進行宏觀調控提供資金保障。這種傳統觀念只注重國家權力,由此導致了《憲法》中存在只規定公民納稅義務的現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上納稅人被單純的解釋為繳納稅款義務人,由此可知,這部分稅法學學者認為國家權力過大、公民權利沒有法律保障的原因是國家和公民地位不平等造成的,從法律角度出發,通過改變傳統稅法觀念,推動稅收立法可以實現國家、公民地位的平等以及法律上人格的平等,真正實現法治建設。主體平等是指法律上的地位平等,不是社會地位的平等,法律上的平等是相對平等,不是絕對、完全的平等。國家對經濟的直接管理方式行政管理,國家賦予相關部門行政權力,調控、規范經濟發展,經濟利益觀念在行政權力行使中占主導地位時,“行政官僚”、“家長式行政”等管理方式的出現,會嚴重影響社會經濟和企業的發展,使企業和社會經濟失去發展的活力,行政權力來源法律,其行使程序要遵守法律規定,不能因私人經濟利益超出法律規定,用法律嚴格規范行政權力,維護公民、企業的稅法地位平等,推動經濟法法治的進程。
二、利益分配對等原則
利益分配對等是法治建設中要堅持的重要原則,是平等原則的延伸。我國傳統稅法理論強調稅收的無償性,認為繳納稅款義務是公民為獲取稅后權利的前提,但是,在實際稅收過程中,國家無償的將公民部分財產納入征收范圍,而后在利益分配時卻將公民擺在最后一位,利益分配存在較大差距。在提出了平等原則后,公民、企業和國家在稅收法律上形成了平等地位,進而在利益分配上具有對等性。不能一味地認為稅收是國家的一項政治權利,要求公民無償納稅,不給予對等利益,這樣會使得公民站在國家的對立面上,不利于國家經濟法治建設。在市場經濟狀況下,私人利益追求與社會公共利益追求是難以調和的矛盾,這個矛盾主要表現在競爭手段不合法、利益分配差異大、經濟投資收益過低等方面,要想解決此問題,就要實現私人利益與社會利益分配對等,二者相互促進,共同發展。市場經濟利益主體復雜多樣,每個主體都追求最大化的經濟效益,不能與社會利益需要和長遠發展有效結合,也不能將當前個人利益與社會長遠利益聯系在一起,這就加大了利益分配對等的難度。國家利用行政權力進行經濟管理,把企業經濟利益放在管理任務的第一位,為企業提供良好的經濟發展環境,促進企業發展增加其經濟效益,但是,國家行政調控以及管理的最終目的是維護國家利益,為社會所有成員謀取利益,國家與社會成員是一種服務關系,由于我國生產力還未達到滿足社會全員需要的水平,所以,在較短時間內,國家還將以全體社會成員的身份進行經濟活動,公民和社會企業經濟利益也需要國家保護,從而實現私人經濟利益和社會經濟利益的對等分配。
三、程序正當原則
程序正當要求法律各主體遵守法律法規設定的權利程序,不能任意行使。程序正當是法治建設中的重要環節。在新時代背景下,稅法學不斷完善主體的權利義務關系,這種關系包括兩方面:一是主體實際權利,即納稅方式、違法納稅處理辦法、納稅環節選擇等內容;二是主體程序權利,即代表國家的稅務征管機關與公民之間的權利義務劃分程序。在我國稅收的作用就是調節市場經濟,在使用稅款時需要經過嚴格的程序批準,就此而言程序權利遠大于主體實際權利,為明確稅收使用程序,我國《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規定稅收征收和分配使用分離執行,避免稅款征收與使用集中在同一國家機關手里,造成稅收使用違法操作,不遵守程序的問題。我國法律文件對程序設定了嚴格的程序,利于實現法治建設。在傳統稅法理念看來,企業是行政機關的附屬部門,認為企業在法律上沒有獨立的法律人格,對企業的管理是主仆式管理,這種觀念使得官僚意識深入機關職員內心,企業無奈妥協依附于政府機關,這種經濟發展方式不可能實現經濟發展法治化。機關職員在制定企業發展政策時,不遵守擬定程序,依照主觀意識跳躍式制定,從企業中獲取經濟利益,這種行為嚴重損害了程序的法律威信。針對此問題,部分學者指出:國家根據國內、國外市場經濟發展情況,邀請經濟專家擬定經濟發展策略和發展目標,通過法律明確實現該策略的程序、措施以及負責機關,通過一系列的程序安排,將使得經濟在法律規范內有序發展,實現經濟法治化。程序正當要求經濟法在法律程序中堅持公正,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第一,堅持立法公正,在程序法律設定中,要堅持公民、企業地位平等理念,才能設立出公正的經濟法律,維護社會成員利益;缺少公正理念,就會導致法律實踐中出現國家主體統治、管理經濟主體的現象,這將嚴重阻礙經濟法治化的實現。第二,堅持行政公正,在經濟法具體實施過程中,不能因為自身掌握行政大權,跨越法律界限謀取違法利益,無論是企業資金審核、批準,還是行政機關實施經濟措施都應按照法律設定的程序進行,維護經濟主體的合法利益。第三,堅持監督公正,監督是限制權力濫用最有效的辦法,權力缺少監督就會被濫用,部分機關相互包庇違法行為,共同謀取私利,危害國家、公民利益,這種行為現象使得國家經濟法治建設遭到嚴重破壞,因此,要建立公民、社會、媒體、國家等全方位監督機制,保證行政權力符合法律程序,減少用權獲利的現象,保障經濟主體利益,加快經濟法治建設。
四、結束語
經濟法治建設對于經濟發展有著指向性、規范性作用,它能將市場各主體經濟行為限定在合理范圍內,維持經濟秩序,指引經濟向社會服務性、全民共享性發展。通過堅持平等原則、利益分配對等原則、程序正當原則來實現稅法學理論的創新發展,進而推動經濟法法治建設,實現經濟平穩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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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覃丹 單位:山西林業職業技術學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