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一篇好的文章需要精心雕琢,小編精選了8篇社會法學范例,供您參考,期待您的閱讀。
西方法學的理性解讀
現代西方主流法學派———自然法學、分析法學和社會法學的形成發展一開始就是建立在共同理性基礎之上的,它們的矛盾和分歧主要來源于對理性含義的不同解讀,本文主要論述理性含義的變遷對三大法學流派研究重點發生轉變所起到的影響作用,力求探討二者之間的內在邏輯關系,為法學的發展和變化揭示出法理動因。 一、本體論意義上的理性———自然法學派別的理論根基 自然法學派是西方歷史上最古老的法律思潮,它的產生和不斷發展對其他法學流派產生了深遠的影響。從自然法學派自身的發展歷史軌跡看,主要經歷了古代的自然法、中世紀的自然法、近現代自然法幾個階段。這些階段法律的變化是由人們對理性的認識的不斷深化來推動的。 (一)自然之理性:古希臘時期的自然法是建立在自然之理性基礎上的,即一種自然規律、自然本性的特質成為自然法存在的根據。斯多葛派最早引進“理性”這一概念,開始把理性同自然法則聯系在一起。芝諾認為:人的本性是整個自然和宇宙的一部分,按照理性、按照宇宙的自然法生活,符合理性和世界主宰者的意志就能達到幸福。柏拉圖把“理性”看作是一個獨立于各種實物、代表著各種事物本質的概念所構成的理念體系,它自在于宇宙,也潛在于人的靈魂中,構成人的靈魂的理性部分,人通過回憶來認知它。① 這里的“理性”是多樣性事物統一的本質,而且還滲透于人的靈魂中,具備自身存在的獨立性,是一種能被認知的先驗的、抽象“理念”,是法律、正義以及自然界和人類的統領者。柏拉圖在《法律篇》中強調,法律是理性的命令,法律是公道和正義的標志。亞里士多德繼承了這一傳統,把法律與理性、正義等同,認為“法律的實際意義應該是促成全邦人民都能進于正義和善的(永久)的制度。”② 古羅馬法學家更是把法與理性的關系推向極致。西塞羅認為:“法律乃是自然中固有的最高理性,它允許做應該做的事情,禁止相反的行為。當這種理性確立于人的心智并得到實現,便是法律”,“要知道,存在過源自萬物本性、要求人們正確的行使和阻止人們犯罪的理性。”③可見,西方的法學家們從自然界中抽象出“理性”的光環,并把它視為自然法以及人定法的根據。這一時期的自然法吸取了理性的先驗性、普遍性和至上性內涵,從而確定了它對法律的不可動搖的指導地位。 (二)神之理性:中世紀自然法的發展體現為“自然”之理性轉化為“神”之理性,自然法的地位讓位于神法。 中世紀神學家托馬斯?阿奎那認為:人的理性來源另一個根據,從本原意義上講,人的理性來自于神的理性、是對上帝的理性的分享;而上帝的理性表現為宇宙秩序和神法。④ 上帝的理性塑造了“神法”、“自然法”。在這里,自然法已經成為從屬于神法的東西;而人類從上帝理性那里獲得的理性理解塑造了“人法”。法的先驗性來源于理性的先驗性,理性即是法,符合理性才能稱法,法是受理性指揮的一種力量。自然法是我們賴以辨別善惡的理性之光,神的榮光在我們身上留下的痕跡。可見,阿奎那巧妙地將自然法與上帝的永恒法結合在一起。 通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這時期通過塑造神之理性來取代自然理性的先驗性和最高原則性地位,使自然之理性從神之理性的絕對永恒性和抽象性中解放出來,成為神之理性和人之理性的過渡和聯系的中介,為古代的自然法從片面地關注自然本質及規律過渡到對人定法的關注奠定堅實的基礎。 (三)人之理性:近代自然法的發展體現為神之理性的消失和人之理性的張揚;神法地位和最高權威的降低和建立在人之理性基礎上的人定法的發展、完善和地位、權威的提升。 格勞修斯認為:“自然法是正當的理性準則,它指示任何與我們理性和社會相一致的行為就是道義上公正的行為。”⑤自然法的存在源于人之理性??梢?,在格勞修斯那里,自然法直接根源于“人的理性”,成為和“神之理性”無關的東西。這樣,人的自然本性就成為自然法的最高原則,“人之理性”的地位取代了“神之理性”的權威。斯賓諾莎認為人之理性來源于先于法律和宗教存在的自然狀態下,“天然狀態,在性質和時間兩方面,都先于宗教……我們必須把天然的狀態看成是既無宗教也無律法,”“人生來賦有自由,”⑥享有天然的自然權利??梢?,人之理性來源于自然狀態,先于宗教和法律,人之理性(自然法)的本質和人性相通,在人之理性和人性的指導下,不必經過神之理性的啟迪,人類從自然狀態直接過渡到社會狀態。霍布斯、洛克、孟德斯鳩、盧梭等法學家都肯定了自然法來于人之理性的觀點。霍布斯認為自然法“是理性所發現的戒律或一般法則。”⑦洛克則認為:“我們是生而自由的,也是生而有理性的”,⑧自由以理性為基礎,受理性指導,一個人只有受理性指導,遵守法律才可能獲得自由。孟德斯鳩認為:“所以稱為自然法,是因為它們是單純淵源于我們生命的本質。如果要很好地認識自然法,就應該考察社會建立以前的人類。”⑨人的理性的地位和對法律的指導性作用在康德和黑格爾那里發展到了極致。康德創立了先驗理性和實踐理性二位一體理性主義法哲學觀。他認為:人的理性本質只有一個———意志自由,這種意志自由的實現還要遵循實踐理性法則,即“任何人的意志自由行使,按照普遍自由的法則,應該能夠和所有其他人的自由并存。”⑩康德正是在純粹理性和實踐理性的基礎上構建其龐大的法律體系的。理性在黑格爾那里被提升到前所未有的高度,在黑格爾那里,理性已經超越了人之理性的范圍成為整個世界的共性的和決定性的存在,任何實在包括人和自然都是由其運動而生而亡。 人之理性發展到黑格爾時期已經達到頂峰,這種形而上的理性看似存在于人之體內,但卻是超越人本身的,這種高度的抽象性恰恰預示著人之理性已經走到盡頭,人們開始從另一種角度重新審視理性的含義,這種對理性的新的解讀也帶來新的法學流派的誕生,這就是分析法學派,一種從認知理性的角度探討研究和建立法制體系。#p#分頁標題#e# 二、方法論意義上理性———分析法學派的理論根基 分析法學派把研究的重點從自然法學派關注的法的精神、理念研究轉向對法的精神理念的實現上來,從關注形而上的法轉入到關注現實的法的研究,從重視法的概念、本質、來源、原則、轉到對法的實現方法和手段等方面的研究上來。這種轉變,是由人們對理性含義的解讀從先驗和本體論角度慢慢轉向認知方法和邏輯規則、結構的研究上來實現的。 (一)理性是人類所具有的一種認知能力。其實,理性一開始就具有認知能力的內涵,只是在自然法學派那里沒有進一步展開而已。蘇格拉底提出用理性推理確定事物的概念,達到對事物本質的認識。柏拉圖認為只有理性才有獲得知識的能力,亞里士多德認為認知的、思辨的、理論的理性,它只解決知識的真假問題,可以尋求真理性知識。 托馬斯?阿奎把人之理性中的思維理性理解為直觀地獲得真理性知識的能力和借助它物進行探索、推理而獲得間接真理性知識的能力。 洛克則認為:“借助一種發現中介觀念,借助一種加以整理,因此,他就發現出一系列觀念中各環節的聯系,把兩端連接起來,因此,他就把所追求的真理一目了然,這就叫做推論。”洛克還認為理性還可以尋求某些方法對某些命題的依據加以推論,發現各個觀念或證明間的概念聯系。由于理性具有認知能力,并且可以把握真理實現理性的公平、權利、意志自由等本體狀態,那么側重于依賴理性的認知能力對現實法的研究、側重于對法的結構、規則和方法的研究就成為分析法學派同自然法學派的分道揚鑣的突破口。早期的分析法學派側重于對成文法的注釋,后期的注釋法學派從注釋中力圖引出法律的一般原則研究法律規范的結構。由于人的認知理性能夠發現觀念中的各環節的聯系,認識事物本質,所以使得早期的分析法學派對凌亂的立法文件進行整理、根據理性的認知性進行系統分類和解釋、發展和充實現實法的內容和結構成為可能。 (二)理性是一種符合邏輯的法律分析方法。理性作為一種思維形式,是運用分析、綜合、歸納、演繹等方法對感性材料進行深入思考,發現事物本質性聯系的思維過程。這種理性認知的形式主要體現為概念、判斷和推理,這種理性認知的方法主要是分析、綜合、歸納、演繹和具體、抽象等辯證方法??梢?,這里的理性認知既不同于感性認識(通過感覺、知覺、表象等形式對事物現象的認識)又不同于非理性認識(通過非邏輯和非認知的主體心理形式對事物本質的認識)。當然也更不等同于本體理性的含義(側重于對應然和原則的探討)。自由資本主義時期的分析法學派開始運用認知理性的方法對法律規范結構分析、特別是邏輯關聯上的分析。分析法學派的先驅邊沁重視法律內部結構中法律規范之間的關聯性研究。奧斯丁主張把法理學范圍限定在實在法,并且運用認知理性的分析方法對法律的內在結構進行了詳細地剖析,運用分析綜合的方法對法進行了分類。壟斷時期的分析法學派凱爾森則繼承和發展了邏輯分析這一法學研究方法,他認為法律秩序是一個規范體系,一個法律規范之所以有效力,都是從另外一個法律規范取得的,它是通過理性智力活動,即從一般到特殊的推演而得到的。凱爾森正是通過法律概念的推理和判斷等理性認知方法來建構他的法律體系的。哈特也傾向于用邏輯的方法來研究法律體系,他認為:判決可以從事先確立的規則中邏輯地推演出來,無需求助于社會目的、政策和道德。雖然,分析法學派很少使用,甚至批判和回避理性這個詞,認為它是自然法學派的理論基礎,但他們所批判、懷疑和否定的是本體意義上的理性存在,肯定的是邏輯理性的存在,并且,其對現實法的概念、結構的研究和分析以及對法律體系的建構都是依賴于這種邏輯理性來進行的。 (三)理性是指一種法律的體系化特征。理性的含義在靜態意義上還是指一種特征,這種特征是依賴理性的認知能力、運用邏輯思維方法所建構的法律體系,具體表現為結構的完整、術語規范、邏輯一致、語言簡明、內涵統一和準確。凱爾森把法律理解為“法律規范及其要素和相互關系,作為一個整體的法律秩序及其結構、不同法律秩序之間的關系,以及最后法在多數實在法律秩序中的統一。”瑏瑥?他認為法律是一種體系,這種體系由不同級別的法律規范組成,這些規范之間具有嚴密的邏輯效力層次關系。哈特創立了他的“第一規則”和“第二規則”說,這兩種規則的結合使法律的結構性更加完整??梢?,凱爾森的理論都比較注重法律的內在結構分析,而哈特進一步論述了法律結構之間的關系,把法律的規則之間建立了關系,并認為這兩種規則的結合使法律制度完整性的關鍵。而分析法學家拉茲主張應該從個體和整體的關系上分析法律的結構??傊?,分析法學派在以法律體系化和法律內部規范的邏輯一致性和層次性為標準建構整個法律制度。 可見,理性的認知能力和分析方法以及體系特征為分析法學派產生、發展提供了理論基礎,分析法學派也正是通過對理性概念的不同理解來突破自然法的局限而獨立成為一種新的法學派別的。 三、效果控制論意義上的理性———社會法學派的理論基礎 從重視理性的本體論意義到重視方法論意義的轉變,使法學研究的重點從重視法理性研究轉到重視法律本身邏輯結構的研究。自然法學派研究法律從哪里來、應該是什么,邏輯法學派研究法律本身是什么,還存在著通過法律得到什么效果的問題。所以,社會法學派正在這種思維模式下產生的,他們把研究的重點轉向社會,轉向社會實踐,特別是司法實踐在解決社會問題的效果上來。這時候,人們對理性的內涵的理解和關注的焦點也發生了變化,側重于理性對一定的情感和行為的控制以達到某種目的的功能和內涵方面上來。 (一)理性是對欲望的控制 理性除具有認知功能外還具有控制功能,這種控制首先體現為對直接驅動行為的感性欲望、沖動、要求的控制上。柏拉圖把人的品質分為理性、意志、欲望三種,意志受理性的控制表現為勇敢,欲望受理性的控制表現為節制,當理性支配意志和欲望時人就具有了正義的德性。亞里士多德將人類的靈魂分為非理性和理性兩部分,非理性中的欲望既與理性相對立、相搏斗,又受到理性的約束。至少在有自制力的人那里,它是受到理性的約束的。阿奎那認為實踐理性是控制欲望、選擇向善、支配行為的能力。笛卡爾認為人的自然欲望的驅動力與人的心靈的理性意志力之間常會發生沖突。人們可以通過適當的訓練,養成習慣,運用理性意志控制自然欲望或感性,選擇合理的行為。斯賓諾莎同樣認為理性可以支配情欲。在理性指導下,人們可以避惡從善,洛克則認為人的行為意志天然的受理性指導、支配?,伂?康德認為人的實踐理性不是簡單的聽從于人的自然本能、欲望、情感、沖動而命令人做出行為,而在對這些自然本能、欲望、情感、沖動有所控制、約束的情況下選擇行為。以上思想家在理性具有對欲望、本能、沖動和情感控制的功能上達成共識。#p#分頁標題#e# (二)理性是對行為的控制 當然,理性對本能沖動的控制的目的是達到對人類行為的控制,通過理性對行為控制,以行為的社會效果來調整和優化控制,就會實現預期的社會效果。社會法學派正是基于這樣的考慮,來建構法律,實現法律的社會控制功能的。社會法學家龐德認為,人類必須對自己的行為進行社會控制,才能在秩序范圍內進行社會生活,才能維護文明的社會。龐德說:“這種支配力直接是通過社會控制力來保持的,是通過人們對每個人施加的壓力來保持的,施加這種壓力是為了迫使他盡自己本分來維護文明社會,并阻止他從事反社會的行為,既不符合社會秩序假定的行為。社會控制的主要手段是道德、宗教和法律。”瑏瑧?到后來,法律逐漸代替宗教和道德成為社會控制的主要工具??梢?,在這里,法律和理性具有相同的功能———行為控制力,而且,法律的控制的對象已經從單純對欲望和情感的控制(道德和宗教控制)轉移到對人本性中內在矛盾(社會本性同個人主義本性的沖突)的控制上來,轉移到由人本性的矛盾造成的利益沖突方面,轉移到人類的行為過程方面上來。龐德通常把法律的社會控制比作“社會工程”,“社會工程被認為是一個過程,一種活動,而不只是被認為是一種知識體系,或是一種固定的建筑秩序。”瑏瑨?可見,理性的行為控制理論成為社會法學派把法律看作是對社會行為控制的重要理論依據。 (三)理性是通過一定方法達到一定目的的控制 社會法學派把法律理解為通過對人類本性以及行為的規范和控制,來實現一定的社會效果,達到一定的目的。雖然社會法學派在采用的方法和實現目的方面存在分歧,但對通過法律的控制實現一定社會效果方面是一致的。自由法學派代表人物艾爾利希主張通過“自由的發現法律的運動”的方法來達到維護“社會秩序”的目的,利益法學家赫克也主張通過法官自由意志的方法實現“共同利益”,龐德更是強調通過法律的“社會控制”功能來實現對“社會利益”的保護。后來又出現了通過功能主義、結構主義、定量分析、概率分析和心理分析等多種社會學方法來實現社會控制來達到一定社會效果的社會法學派別。韋伯對待社會法學派的這一共性問題與理性這一特性之間的聯系問題論述得較為詳盡。韋伯曾把理性的含義分為四種:一是法律的體系化特征;二是抽象闡釋意義的法律分析方法,三是可以為人類智力所把握,四是法律程序能夠使用合乎邏輯的方法推演和達到其特定和可預期的目的。韋伯經常使用的是最后一種理性的含義??梢?,韋伯對理性的解讀主要在于它能通過自身的控制功能而實現一定的目的,這種在理性控制之下的法能夠使司法具有可預測性,使目的能夠得到實現,即收到社會效果。所以,韋伯認為在這種理性含義指導下的形式合理性的法律才是最好的法律類型,因為,這樣的法律既有實現目的方法保證(形式),又有目的來統領形式,實現一定的效果。并且,韋伯認為只有這種接受理性規則的統治才是最為理想的統治??梢婍f伯意識到了理性的這種控制功能對于實現一定社會目的的意義和價值,于是把理性的這一層含義同法律理論很好的結合在一起,豐富了社會法學派的內容,推動社會法學派的深入發展。 理性由本體論意義的含義過渡到認知方法論意義上,由方法論意義再過渡到社會控制實現一定社會效果意義上,這種理性含義的轉變和發展也促進了法學的分化和發展,出現了重視先驗和價值的本體意義的自然法學派,出現了重視法律本身結構和內在邏輯關系的分析法學派,出現了重視法律的控制以實現一定社會效果的社會法學派。不可否認,二者之間存在著必然的聯系。而理性的極端化發展必將導致理性的自我瓦解,作為理性對立面而存在的非理性必然會成為它的掘墓人,而與其相聯系的法學流派也會迎來一場新的革命———建立在非理性基礎上的后現代法學派必然會對建立在理性基礎上的現代法學進行顛覆性的解構,一場新的論爭在所難免。我們遵循著理性發生、發展以及滅亡的過程這一條暗線,必然會有助于對各種法學流派的產生、發展和矛盾斗爭有更加深入的理解和認識。
法律視界及理念結合分析
本文作者:關明凱 單位:吉林師范大學政法學院
自從法律的理論產生以來,法律理論就顯示出自己的特色。但法律理論發展到今天的最大特色就在于法律理論的三元鼎立和多元共存。這正如我國著名的法哲學、法理學家張文顯教授在《當代西方法哲學》一書中,對西方法哲學的多元性和三足鼎立所總結的那樣。“在第二次世界大戰以前,法哲學的多元化表現為以某種學說或學派占主導的多元化。戰后這種一家占主導地位,同時存在其他學派的局面已不存在,代之而起的先是分析實證主義法學,自然法學和社會法學三大學派鼎足而立,七十年代以來是分析實證主義法學,自然法學,社會法學和經濟分析法學派旗鼓相當,同時存在若干小學派。”[1](P14)而另一位重要的西方法哲學研究者北京大學教授沈宗靈也認為現代西方法理學的特征中:1.派別繁多,2.自然法學在戰后的復興,3.三大派鼎立,4.三大派相互靠攏,5.非法學思潮的影響的前四個特征都與三足鼎立和法學理論多元有關。而沈宗靈教授更明確指出:“現代西方法理學雖然派別繁多,但主要是新自然法學,新分析實證主義法學和法律社會學”[2](P27)西方當代的新自然法學,新分析實證主義法學和法律社會學構成西方理論法學的研究特色。但我們知道,所謂的法律理論是以法律這一社會現象為研究對象的,如果某一理論不以法律這一社會現象為對象就不能稱其為法律的理論。
這就出現了一個問題,難道現實中有三種法律嗎?這顯然是不可能的。那么只能存在一個問題,那就是這三個學派只能研究法律這一總體現象的某一方面,指向法律的某一個視域。對西方政治法律思想史的發展過程進行研究可知,西方法律理論的形成恰恰指向法律的某一視域,這一視域的形成恰恰是當時社會法律生活的反映。因為法律哲學作為法律生活的自我意識,它是通過法律哲學家思維著的頭腦所建構的,規范人們如何理解和怎樣變革人與法律世界相互關系的理論。任何一種法哲學理論,都凝聚著法哲學家所捕捉到的該時代人類對人與法律世界相互關系的自我意識,都貫穿著法哲學家用以說明人與法律世界相互關系的獨特的解釋原則和概念框架。因此,任何一種真正的法哲學理論,都應是黑格爾所說的“思想中所把握到的時代”,都應是馬克思所說的“時代精神的精華”。具有二千多年歷史的自然法學的研究都指向法律的理想的價值視界;而分析實證法學的研究都指向了法律的規則視界,并堅持以實在法為自己的研究指向;社會法學的產生歷史較晚,但這一研究指向是法律實際作用的視界。這樣在法律理論的研究中就形成了法律研究的三個視角和法律研究的三個視界。法學研究的三個視角是思考法律問題的基本方法:一個是自然法學的價值研究方法,一個是分析法學的實證分析方法和法社會學的社會分析方法。
而特定的方法指向法律的不同視域,從而體現了法律研究的視角同法律的視界的統一。法律思維的三個視界的形成來源于社會現實的情況和法律價值,法律規則,法律現實之間的矛盾性。我們知道在前現代社會中,由于宗教、道德、法律的相互融合,國家的立法,即政治權力的立法在當時的社會中并不占有主要的地位,在某些社會中政治權力的立法處于次要地位,如前現代社會中的印度社會中的法律,伊斯蘭社會中的法律,中世紀的歐洲社會中的法律都處于對宗教的補充的法律地位。即使在政治權力的立法相對比較重要的古代中國社會和古代的羅馬社會中,中國的古代國家的法律深受禮的影響,禮法之中可能禮顯得更加重要。而羅馬法更深受自然法的影響。因此,在這種歷史條件下,作為研究法律理論的法律哲學,當然這種法律哲學并沒有同其它理論明顯分離開來,就必然把法律的理想、法律的價值作為研究的主要對象,這種研究體現于古希臘的政治法律哲學以及羅馬的律法理論之中,體現于十六———十九世紀的自然法,自然權利和人權之中,體現于當代的羅爾斯的政治自由主義之中。這種理論更扎根于人性之中。當十六世紀以后,隨著國家成為社會控制的主要政治力量,國家的法律越來越成為社會控制的主要手段,特別是隨著國家立法越來越形成獨立的體系,那么對法律自身的規范分析就越來越成為法律研究的主要任務。特別是十九世紀中葉出現了一個反對前幾個世紀中自然法的強大運動。法律分析成為法律研究的主要方法,從而形成法律的規則研究的視角。
分析實證主義法學認為,只有實在法才是法,而所謂的實在法就是國家確立的法律規范。這種法律理論實質上重視產生法律的權力因素。隨著十九世紀末二十世紀初西方國家由自由資本主義進入壟斷資本主義之后,由于國家從社會的守業人而逐漸成為社會的管理者,國家的社會職能不斷增加,開始進入法律的社會化階段而形成國家不斷調整經濟并興起福利性立法,而越加注重法律的實際作用。與之相連出現了法律研究新的社會轉向,從而形成對法律實際作用,考察法律的社會效果的法律社會的研究視角??v觀法律三個視界研究的視角的形成,法律的三個視界即法律的價值視界,法律的形式視界,法律的現實視界,是形成法律研究的價值視角,法律研究的規則視角,法律研究的社會視角的根本,而與此相關的研究視角都可劃入這三個視角之中。法律三個研究視角的形成也來源于法律的價值視界,法律規則視界和法律的歷史現實視界之間的矛盾性。法律的價值,規則和現實之間存在著矛盾性,一方面表現為法律價值,法律規則,法律現實的一致性,即三者的同一,也就是法律價值轉化為法律規則。法律規則轉化為法律現實,而法律現實又與法律的價值相一致。這也表現在人們應有的權利和義務,法定的權利和義務,現實的權利和義務的一致性。但另一方面,在現實中法律的價值,法律的規則和法律現實的不一致,不同一。
它表現為以下三個方面。1.法律價值與法律規則的矛盾,它表現為法律規則不體現法律價值,即立法沒有體現法律的精神。法律的價值沒有轉化為法律規則,即某種價值精神沒有轉化為法律。2.法律規則與法律現實的矛盾。它一方面表現為法律規則沒有轉化為法律現實,即法律規則的無效性。另一方面是法律現實中的事實沒有相應的法律規則,它表現為立法的滯后性。3.法律現實與法律價值的矛盾。它一方面表現為法律的現實不體現法律的價值,即法律價值的未能轉化性。另一方面是法律現實中的合理性沒有轉化成法律的價值和觀念,這樣存在于法律的理念落后于法律現實。正由于法律的價值視界,法律的規則視界,法律現實視界之間存在的矛盾使法律研究的三個視角可以互相指責各自理論的弱點。法律的分析理論和社會理論指責法律價值理論的無用性和意識形態的性質,法律社會理論指責法律的規則主義是一種“書本上的法律”“規則的無效性”等等。正由于法律的價值視界,法律的規則視界,法律的歷史現實視界的矛盾。那么解決這三個視界的矛盾就成為法律理論,法律規則和社會發展的推動力量。真正能解決法律這三個視界的理論矛盾的可能就是法律的綜合理論。正是在這個意義上,我非常同意杰羅姆•霍爾的觀點:他從相似的方法論和認識論的前提出發,發出強烈的呼吁“要求當今的學者努力創建一個‘統一的法理學’。#p#分頁標題#e#
他嚴厲地批判了法理學中的‘以單一因素去闡明復雜現象的謬誤’,尤其是那種試圖將法理學理論中的價值因素,事實因素和形式因素孤立起來的企圖?;魻栒J為,今天所需要的是分析法學,對社會和文化事實的現實主義解釋以及自然法學說中有價值的因素的統一”。[3](P199)因此,法律理論發展到今天已顯示出明顯的法律綜合的趨向,這不但表現在一批綜合法學派的領軍人物,杰羅姆•霍爾、E•博登海默、J•斯通、哈羅德、L•伯爾曼等主張使用法律研究的綜合方法,建立統一的綜合法學。更表現在當代西方的新自然法學。新分析實證法學和法律社會學三個主流法學派的相互靠攏上,他們已明顯看出采用一種法學的研究方法,研究法律的單一視角,考察法律的某一視界是不可能完成法律調整社會關系的偉大使命。他們在堅持自己的研究特色的同時,更吸取其他學派的成熟觀念。所以,不論從法律的理論研究的成果上,法律自身的規則發展上,還是從社會的進化上,今天都可能成為一個法律理論綜合的時代,那么,采取何種方法,運用何種步驟,對法律理論進行綜合確是一個重大的理論和現實的問題。當談及建立統一的綜合法學時,它的顯著特點是用一種多維的,全方位的視角來考察我們現有社會不可缺少的最重要的調整器———法律。而任何只用一種視角來考察法律的理論在某些方面可能很深入,很徹底,其結果將證明這種單一的視角是片面的,但這種方法在某一特定的歷史時期應將具有重要價值。在當今的歷史條件下,對法律的考察則應采用一種多維的、多視角的方法,這是面對復雜的法律現實采取的唯一的正確方法,這正如美國法律哲學家埃德加•博登海默所認為的:“法律是一個帶有許多大廳、房間、凹角、捌角的大廈,在同一時間里想用一盞探照燈照亮每一個房間,凹角、和捌角是極為困難的,尤其是由于技術知識和經驗的局限,照明系統不適當或至少不完備時,情形就更是如此了。[3](P199)因此,我們不能象分析主義法學那樣,認為從科學的觀點來看,歷史上的大多數法律哲學都是非科學的“胡說”。
高校法學教育分類思考
作者:馬秋 單位:遼寧工程技術大學
一、高等法學教育要培養大且高素質的社會法律勞動者—應用法學人才
近年來,在高等法學教育培養人才方面,有培養“復合型”型人才的說法,即:培養教育的對象既具有某專業領域的知識和研究能力,同時又具有法學理論和司法實務能力。
事實上法學從來就不是孤立的學科,它總是依附著其它學科的知識,為著解決具體的社會問題而創制和發展的,法學從來就是為國家的政治經濟服務的學科。特別是法學以法律形式表達于社會,進行具體立法和司法實務時,更是不可脫離具體的門類知識和行業習慣。從這個意義上講,法學高等教育培養的各種類、各層次的人才都應該是“復合型”的。相反,如果只具有某專業領域的知識和能力,而對于法學知識毫不知曉的人才,在當今法制和文明的社會里就不會是全面的高素質人才。因為法學總是為社會司法實務服務的,不接受法治規則就是拒絕公眾的理智。以法學知識的博大精深,在專、本科高等教育的3一4年里,只能解決法學的一般原理、基本原則、法學的演進與發展梗概、社會基本法律概要的教授。這實際上是受教育者在法學高等教育階段的初級正規法律教育階段。這個階段培養的法學人才,應該是比其他的社會勞動者具有較高法學素質的社會法律勞動者,屬于應用法學人才。對于這部分培養對象,法學高等教育應當采取不同的培養模式。
二、高等法學教育要培養較多的法學專門人才—法學研究人才
在高等法學教育中,這類人才是高級法律人才,應當處于研究生層次以上。他們不但能稅澎乏熟用法律,而且必須精通法理和法學史;他們不僅自己是高級法律人才,還要能夠通過法學高等教育方式培養法律人才。這個階段是高等法學教育的高級階段。對這部分人才的培養,主要應側重于對法學靈魂—法理學和法制史、法制思想史全面深人的學習研究。從而使受教育者對法學本質有全面深刻的理解和認識,保持法學高等教育的可持續發展。
三、高等法學教育要盡可能多地培養法學創新人才—法學精英人才
基層法律人才培養教學課程設計
一、法學本科教育中存在的主要問題
1、忽視法律思維能力和法律職業素養的訓練
在我國高校法學教育中,應用法學知識課程課目(如憲法學、經濟法學、刑法學、民法學和行政法學)設置比例偏大,占用教學學時比例偏多,但往往理論聯系實際和知識挖掘的深度不夠。與此相反,一些訓練基礎思維能力的課程如法律邏輯、案例教學等設置比例偏少,學時更是少得不能再少。在這種課程體系下培養出來的法學專業人才,社會實踐涉獵太少,真知灼見積累不多,實踐能力培養不夠,加上大多缺乏法律邏輯思維的培養,使得學生人文底蘊不足,動手與自學能力不強。而今天的法律環境越來越復雜,任何一個法律問題都涉及多個“專業”的再學習,沒有全面與一定深度法學基礎知識和法律思維素養的畢業生,很難從各專業的再學習中抽出可適用的規則與精神來解決千變萬化的社會法律問題。
2、師資力量薄弱,學緣和年齡結構不合理
到目前為止,部分西部二本高校法學專業師資還存在亟待解決的“三多三少”問題:一是青年教師多,中老年教師少;二是直接從高校畢業的碩、博士多,來自實務部門的法官、檢察官和律師少;三是致力于理論教學的教師多,愿意從事實踐教學和對外橫向合作的教師少。由于法學專業創辦的歷史不長,人才和學科基礎相對薄弱,加上人才引進較為困難,師資建設的步伐十分緩慢,導致專業建設和學科建設力度不夠。
二、西部基層法律人才培養方案改革的原則
教育部、中央政法委關于《關于實施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養計劃的若干意見》中指出:“把培養西部基層法律人才作為培養應用型、復合型法律職業人才的著力點。適應西部跨越式發展和長治久安的需要,結合政法人才培養體制改革,面向西部基層政法機關,培養一批具有奉獻精神、較強實踐能力,能夠‘下得去、用得上、留得住’的基層法律人才。”因此,地方普通院校在構建適應西部基層法律人才實踐教學能力的培養方案時,應將目標定位在為當地培養切合基層法律服務的需求,能面向偏遠地區、廣大鄉村和少數民族地區的應用型法律人才。因此在人才培養方案改革中,應堅持以下四項原則:
法學函授中的案例學習模式
法學是一個廣泛而嚴謹的學科體系,我國不斷地建立健全法律法規制度,逐漸形成了具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法律框架,法學教育也愈加受到重視,不僅是在高校中大規模擴招,在各地的函授教育中也紛紛開立法學專業,為大量社會人員提供了法律教學和培訓服務。函授教學注重法律思維的灌輸,要求教學內容兼具基礎性和實用性。案例教學作為一種新穎的、靈活的教學方法,非常適合在法學教學中運用,在實踐中收到了良好的效果。筆者結合自身經驗對案例教學特點及應用加以歸納和整理,現稍加討論。 一、案例教學的內涵與特征案例教學是指以案例為教材,在教師的指導下,運用多種方式啟發學生獨立思考,從而達到教學目的的一種教學方法。它要求根據教學大綱規定的教學目的和要求,以案例所提供的材料和問題為中心進行分析研究,提出見解,做出判斷和決策,從而提高學生分析問題和解決問題的能力。 案例教學通常表現出以下特征: (一)表現形式多樣性 在教學過程的不同階段,可以適時地、對癥地運用不同的方法來解釋和研究法律條文,如講授理論中評析案例、專門組織案例分析、模擬審判、旁聽案件處理、課堂討論等。這些不同的方法在案例教學中都起著相互補充的積極作用。 (二)開放創新性 案例教學把知識傳播和能力培養有機地結合起來,改變了傳統教學過程中由教師講授為主、學生被動接受知識的狀況。用活生生的案例和現實的問題使學生置身于具體的實踐活動中,不斷刺激學生的求知欲望,強化學生的法律意識和法制觀念,從而調動了學生學習的主動性和創造性。 (三)民主平等性 案例教學真正實現了“以學生為本”的教育理念,學生在教學中的主體地位得到充分體現,成了課堂中真正的主角。 教學過程中教師可以就案例闡明自己的觀點,學生也可以就案例發表自己的意見,大家在民主、平等、和諧氛圍中深刻領會法律的精神實質。 二、案例教學的意義與作用 (一)有利于培養學生分析問題和解決問題的能力 案例教學的優點在于它通過給學生提供一些典型的案例,把學生將來走上工作崗位可能遇到的一部分法律問題一一列出,為學生們提供大量逼真的實戰演習機會。實踐證明,它是培養學生分析問題和解決問題能力的有效的途徑。 (二)能提高學生學習的積極性、主動性 教師是學生獲得知識的傳授者和指導者,在教學中起主導作用;學生是知識的獲得者,是學習的主體。只有把師生雙方的積極性都調動起來,把教師的主導作用和學生的主體地位有機地結合起來,統一于教學過程,教學才能取得成功,教學質量才能提高。而選擇一些典型的與人們日常生活密切相關的案例,組織學生進行分析、討論,必然能提高他們學習的積極性、主動性。 (三)能使課程的講授變得生動 法學課程具有很強的理論性,理論教學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但如果單純地給學生講授法學理論,學生們必然會覺得太抽象,太枯燥,沒有學習的興趣。相反,在課程的教學中結合案例來講授理論,就可以把抽象的理論通俗化、淺顯化,教學活動也就變得生動。學生們容易理解,自然喜歡聽。 (四)能起到檢查教學效果的作用 在案例教學中,教師通過對學生參與具體案例的討論和分析,可以及時地了解到學生對法學相關理論知識的掌握程度,對教學效果作出準確的評估。通過案例教學,能夠肯定教學中取得的成績。更為重要的是,能夠發現教學過程中存在的問題以及不足之處,并在此基礎上提出改進的措施。通過這一環節,對教學過程進行不斷地檢查、反饋和改正,使教學取得良好的效果。 三、案例教學在法學教學中的應用 (一)選擇和編寫案例 案例的價值在于提供真實而典型的素材,供學生分析研究,總結普遍規律,從而提高學生的認識能力和實踐能力。法學案例選擇的好壞是能否達到預期教學目的的關鍵。選擇法學案例要把握以下問題:其一,教學案例必須具有典型性和代表性。只有這樣的案例,才能起到引導學生的認知由特殊發展到一般的作用,才能達到用以解決普遍問題的目的。通過對每一個典型法學案例的分析、探討,引導學生得出一些規律性的結論來。其二,教學案例必須具備實用性和相關性。實用性,就是對理論的理解和實踐的指導都有用,也就是法學案例的針對性要強。相關性是指所選法學案例一定與本節課程的內容有緊密的關聯性。只有與教學內容緊密相聯的案例,才能實現理論與實踐的完美結合。其三,法學教學案例必須具有疑難性。疑難性,就是要疑點多、障礙多,具有曲折性,也就是所選擇的案例必須滿足“似是而非”“、是而不非”兩大基本要求。“似是而非”是指教學中選擇的案例情節曲折,粗看一目了然,而仔細分析則越看越有爭議,引發的思考也越來越深人,難以一下子下結論;“是而不非”是指通過對所選案例情節的層層剖析,在正反兩方面的辯論中加深對理論的理解,最后達到認識的統一。其四,法學教學案例必須具有真實性和貼近性。 特別是貼近學生的生活經驗和知識背景的案例,在加深對法學理論的理解上更具有現實性和說服力。 另外,在案例編寫過程中要力爭做到案例得當、描述真實、語言生動。一個完整的案例一般都要在正文的后面提出幾個問題,供學生討論。 (二)組織學生分析、討論案例 #p#分頁標題#e# 首先,教師在課堂上呈現案例。教師可以利用多媒體教學設備將法學案例呈現在學生面前,使學生對案例的內容有整體的認識,并由教師設計一系列的問題或者對學生進行適當的教學提示。然后,啟發學生思考和分析案例。這一教學環節中必須充分體現以教師為主導、以學生為主體的教學理念。在教學中主要發揮學生的主動性和積極性,由學生作為教學的主體展開討論,以不同的形式,從多種角度展開討論。在這一過程中,教師要發揮好主導作用,積極地引導學生,當學生偏離了方向時,及時將學生的思路、討論中心引回教學內容上來。作為教師要適當控制局面,當學生針對一個問題糾纏不休時,教師必須把握時機,有效地控制課堂,不要將討論無休止地進行下去。當學生針對某一法學案例解決方案產生分歧時,教師應抓住問題的焦點,深入研究,對討論時發現的學生認識上的錯誤要及時進行糾正,對學生正確的觀點要加以肯定,并教會學生分析問題的方法,對學生遺漏的問題適當加以補充。 (三)以小組為單位撰寫案例分析報告 這一階段,主要是要求學生進行認真總結,一方面,完善小組對案例進行分析的觀點和方案,另一方面,對小組在案例閱讀、討論、課堂發言等方面,解決了哪些問題、還有哪些問題尚待解決做出歸納。 (四)教師總結點評案例教學 在課堂討論結束、各小組撰寫完案例分析報告后,任課教師要就本次案例分析情況做出小結和點評。首先要確定所討論法學案例的參考答案,無法確定標準答案的,應給出傾向性的意見;其次要重點總結學生討論的思路是否對頭,分析的方法是否恰當,解決問題的途徑、手段是否正確;再次要指出本次案例討論所運用的理論知識,討論的重、難點及需要深入思考的問題;最后要歸納本次討論的成功之處,并指出存在的缺陷與不足。教師在總結和點評中,要注意以下事項:1.對學生討論交流的情況,應以鼓勵為主,哪怕是對于一些怪異的觀點,也不要急于批評,而要積極引導,以防挫傷學生的積極性,不利于此后的教學;2.教師不要將自己的觀點強加給學生,而應當通過引導、說理等方式讓他們自覺接受;3.總結要語言精練、要點明晰、重點突出,要將案例分析與所涉及的法學原理、法律條文融合起來,使學生能夠通過案例分析來掌握法學的基本原理、基本知識和基本概念,增強運用理論解決實際問題的能力。 四、法學案例教學需注意的幾個問題 (一)要選擇富有典型性、啟發性的案例 典型案例最能反映相關法律關系的內容和形式。對典型案例的理解和分析,有助于學生掌握基本的理論原理、法律適用的方法和原則等,激發學生的積極性和創造性。 啟發性案例,有助于鍛煉學生調整思考角度和加大其思考深度,從而培養學生全面的思維能力。特別需要指出的是,教師一定要要避免把案件事實簡單化。教師不能用歸納案件事實和法律關系的方法簡要描述案件事實,以避免案件過于直白,影響學生的興趣和思維的發展。應培養學生通過自主思維去分析案件性質、焦點問題以及所涉及的法律關系,再通過老師的啟發,最終找出解決問題的最佳方法。 (二)努力實現學生主體作用和教師主導作用的完美結合 案例教學的目的在于培養學生的實踐能力。因此,有效實施法學案例教學,教師要成功地把握兩個“轉變”。一是教師應當充分調動學生學習的主動性和參與意識。引導學生獨立思考,大膽質疑,成功地完成將學生由被動接受轉為主動求索的真正的教學主體。二是教師角色要相應地實現從傳統教學中的主講人到組織引導者的轉變。教師要盡快地從課堂的主宰者地位退出,轉變為學生的組織者、引導者,成功地完成由主宰者到主導者的轉變,實現學生主體作用和教師主導作用的完美結合。 (三)要提高教師的素質法學案例教學的現實性、互動性和開放性要求教師具備較高的素質。教師除了應當具備組織案例教學的能力外,更應當具備豐富的理論知識和較高的學術水準,能始終站在相關學科研究的前沿,掌握最新的立法動態。同時還應當具備較強的應變和判斷的能力,既能及時分析和解決教學過程中的新問題,也能夠對學生加以科學地評判和引導。 總之,在法學教學過程中運用案例教學,不僅能讓學生領會法學深刻的理論性,更能領會法學較強的實踐性和應用性,培養有利于社會需要的具有較強解決實際問題能力和創新精神的高素質人才。
新教育下的教育品格啟示
教育像什么?飲冰食檗、苦盡甘來?因為“吃得苦中苦,方為人上人”,千百年來我們就這樣被教育并教育著我們的下一代。我們習慣了先苦后甜、苦盡甘來的成功模式,如果沒有吃過苦就享受似乎就無法心安理得,但教育可以不是這樣,教育應該像陽光、像春風,給人以溫暖、光明與指引。這是看完漓江出版社2009年出版的朱永新教授所著《新教育》一書給筆者最大的震撼。新教育,意味著一種教育理想,一項教育行動,一個教育夢想,它的提出在教育界掀起了對教育本身重新思索的浪潮,說新教育是一場教育革命并不為過。“教育既然是努力地去促進每一個人過一種幸福完整的生活,它本身就應該是幸福的”。這種教育理念新穎卻又率真,這種教育真理自然而然,其觸動了應試教育的痛處,是對教育終極意義的思考。盡管其理論體系還不完善,但新教育所總結的各種教育實驗成果對我國整個教育體制改革不無借鑒意義。 一、新教育視域下的教育品格與行動 《新教育》絕不是泛泛而談的理論,更不是為了嘩眾取寵而進行的教育理論創新。其研究方法和研究結論都是實踐性的。新教育理論者和倡導者,倡導教育要從實踐出發,教師要走出書齋、學生要走出課堂,要“過一種完整的教育生活,就不能杜絕學生和春天親密接觸。”教育實驗學校通過學生與自然、社會的接觸,激發學生的創新潛能。新教育理論從實踐而來,新教育的教育行動也主張到實踐中去,這對當下理論研究者在辦公室締造理論是一種再教育。新教育提倡學生接觸自然、融入社會,對學生在畢業前不接觸社會的教育現狀更是一種批判。接觸、認識自然比環保教育更有效,從事慈善活動比道德說教更深刻。 教育的本質就是培養被教育者的一種態度,一種習慣。新教育許多內容是針對受教育對象、針對國人需要的“教育”而強調的,這也體現了新教育理論貢獻社會的抱負。比如新教育主張灌輸規則意識,這是源于規則概念在我國缺乏市場、不講規則反而是特權展示其“殊榮”的怪現象。作者讓我們重溫那個經典故事:某中國青年在出國留學期間與女朋友逛街時遇上了紅燈,他發現沒有車子來往,于是闖過紅燈,但遭到女朋友的埋怨,“像你這樣闖紅燈,不守交通規則,說明你是很不講公共規則的人,我們將來沒有辦法一起生活。”青年回國后又交了一個女朋友,一樣遇到紅燈,鑒于上次教訓,他等綠燈亮了才過馬路,但遭到了女朋友的奚落,“這樣老實的人,將來不吃虧才怪。”規則的有效存在和良好執行是社會有序的前提,規則教育要納入國民素質教育,這與升學、考試似乎沒有一點關系,但這種教育卻是影響社會、影響國家的行動,真正發揮、挖掘了教育在社會中的應有價值。 “培養人,就是培養他對前途的希望”,新教育從教育最初的目的出發,宣傳欣賞教育、自信心教育等教育學的真知灼見。針對不少學生在校內自殺或殺人,新教育反思為什么微不足道的小事便讓孩子放棄自己的生命或漠視他人的生命?這是當下教育的失敗,美好的心靈來自立體美育,教育首先要進行生命美育,領會生命美,這樣的人才有健全的人格,才會明白尊重他人的價值,才能揚起風帆一路遠航。 閱讀改變的是精神,是站立的高度;寫作記錄的是生命成長的財富、實踐的財富。“營造書香校園”、“師生共寫隨筆”是新教育六大教育行動中重要的兩大塊,它們的神奇魅力已被新教育實驗反復證明。有人說,閱讀塑造一顆博大、智慧、仁愛的心,還有人說,寫隨筆是自我教育,是道德長跑。不管怎么說,閱讀與書寫肯定是一個人繪制人生藍圖的起筆。 二、新教育視域下的教育改革 《新教育》全面闡釋了新教育實驗的理念、方法與步驟,展示了新教育的美好遠景。新教育的實踐與理論讓無數教育者找到了方向、看到了希望,感動并投身其中。相對于新教育所弘揚的教育精神對社會進步潛移默化的巨大影響而言,說其是我國未來教育改革的理論奠基石并不過分。當然,新教育所蘊含的教育思想博大精深,一篇短文的介紹或評論只能是冰山一角、蜻蜓點水。 教育是國家強盛的根本,我國的教育體制還存在不少弊端。教育理念還存在不少誤區,這與我國的現代教育起步晚、社會轉型未到位有密切聯系。 新教育致力于消除應試教育揮之不去的陰影,積極推行新課程教育,提倡學生個性的張揚、改革社會評估機制。“實行新教育之夢,實現理想教育的實際程度,是實行應試教育抑或是實行素質教育雙方的博弈結果,也是一個地方的認知水平、文明程度、民主程度、覺悟程度的具體體現。一個地方越健康、越文明、越開放,人的自由程度就越高、越強調個性,也越提倡素質教育。”新教育主要是通過教育理念的改革,影響并改變我國小學、中學教育的模式,新教育全面闡述了理想的德育、理想的智育、理想的體育和理想的美育、理想的勞動技術教育。但對我國大學教育來說,其更撼動著當前高校教育體制的弊端,折射出當前高等教育根本性目標的錯位,比如針對高校擴招帶來的就業困難,朱永新教授就指出“要確立創業的概念,怎樣創造就業崗位是必須面臨的問題,比如大學里怎樣開創業課程,怎么樣激發學生的激情。我們國家面臨著這樣一組矛盾,一方面是人才緊缺,另一方面又是人才過剩,這是一個結構性矛盾。……我們還要從大學自身找原因,大學教育也是有問題的,特別是它的機制。我們絕大部分的大學都是政府辦的,都是公立大學,沒有很大的壓力,沒有主動的迎接市場、主動的去改革的機制。”因此,新教育對教育的影響是全面的,將新教育作為我國教育改革的指南針并不為過。 三、我國法學教育改革從新教育思想中汲取的啟示 (一)我國法學教育的困境及其改革的必要性 我國高等教育從上世紀70年代末重新恢復起步,之后快速繁榮但不長時間又面臨無法適應社會需求的窘境,目前因“畢業即失業”而引發的社會矛盾和隱患已變得十分現實。法學教育的發展歷程可以說伴隨上述現狀的始終,曾經最熱門的法科生其就業率近幾年來位居文科末尾,法學教育成了我國高等教育發展的晴雨表。而且當前我們處于法治國家建設的關鍵期,法學教育由于并沒有有力支撐法治建設,也擔當了一個尷尬的角色。因此當前法學職業教育的改革最為急迫,法學教育應急切的從新教育思想中汲取應有的啟示,進行改革完善。這是筆者選擇法學教育闡述新教育思想影響的原因之一。#p#分頁標題#e# 我國法學教育雖屬于高等教育,但仍注重教師在課堂上對學生知識與理論的傳授,忽視職業技能教育,導致許多法科生畢業之后,難以順利從事法律職業,學到的知識無法適應社會的需求,如果要從事法官、檢察官和律師、企業法務人員的工作,還必須進行再學習,這可以說是對我國法學職業教育的一個極大諷刺?,F代法學教育發源于西方,而美國法學教育模式中居主導地位是判例教學法,“美國的法學教育教科書被稱為“判例匯編”,其內容有各種各樣的判例和對判例所做的注釋、所提的問題、所附的文章、所列的參考文獻等,教學與考試主要是針對判例所進行的討論、辯論、分析、評價。課程設置和課堂教學都強烈地表現為通過研究判例來掌握法理與法條,通過研究判例培養學生像法官、檢察官、律師那樣去思考問題、分析問題、處理問題,其考試的目的、方式、內容也是在判定考生是否分階段地具備法律職業所必需的學識和綜合應用能力。”判例教學法作為一種法學教學方法,突破了傳統的教師講授、學生純粹接受的教學方法,使得法學教育有了自己獨特的教學方法,可以進行實證研究,使法學教學也成為一門科學,逐漸形成自己系統的理論。在教學實踐中,我國法學院校的教師也大量開展案例教學,但一般都是作為一種幫助學生理解法律條文的一種手段,教學中先講解現行法律規則,然后舉出判例、案例,要求學生根據學習的法律知識進行回答,檢查學生學習掌握法律規則的程度。這與互動式的判例教學法其實有本質的不同,還屬于填鴨式教學。 而且教師為了便利教學常常運用一些虛構的案例,或者對實際的案例進行剪裁加工,很難反映社會實際情況,使教育脫離了實踐,成為一種課堂演繹。 另外法學教育不能只培養熟悉法律知識、掌握法律概念的法律人,更要培養有著民主憲政意識、人權法治觀念、敢于追求正義和公平的法律人,法律職業人員的正義感、責任感,是法治的保證,也是法學教育的使命。因此“法律職業除了要加強其職業技能專長及業務能力之外,需要有相應的職業倫理來匹配,需要通過職業倫理來保障其職業技術理性中的道義性成分發揮到最高程度。”法律從業者道德的弘揚和存在保證著法律職業的正義性,職業道德約束維系著法律職業群體的社會公信力,防止法律技術的運用威脅社會公共利益、背離職業目標。但我國法學教育從未將法律職業道德確定為法學專業的核心課程與目標,在教學中重知識傳授,沒有意識到職業道德教育的重要性。對知識和規則掌握程度的書面測試是衡量法科學生學習成績的唯一辦法,向學生傳授法律知識成為目前法學教育的主要任務,作為法律職業準入的司法考試,也是注重法律條文、法律知識的考察,而作為道德修養的法律職業道德水平與職業素質是無法在應試中體現和衡量出來的。由于法學教育未將培養學生的正義感、公平感等職業道德作為法學教育要求,許多法律職業者法律職業道德欠缺,為當下愈演愈烈的司法腐敗推波助瀾。 綜上,法學職業教育困境重重,法學教育的問題在數年前就為人們所認知,法學教學改革也進行了好幾年,但由于缺乏正確的思想指導與改革藍圖,見效甚微。新教育在我國已發展了多年,并在中小學教育中顯現了極大的成效,將其引入法學教育改革,時機已基本成熟。 (二)法學教育與新教育思想的融合 1.以行動教育支撐法學實踐教育新教育的六大行動之一是“聆聽窗外聲音”,因為長期以來,我們的孩子是在一個相對封閉的校園里生活。我們的學生雖然也接觸世界,他們所接觸的世界是沒有經過選擇的世界,但是他們聽到的聲音卻是有選擇的聲音甚至是單一的聲音?;谶@種現實反差,接觸社會是學習必不可少的一部分,如果學習就是為了答卷和應試,那終究還不算完成了學習。比如“傳統的法學教育中,應試主導了考核和評價方式,學生并沒有認真地去理解法律法規的深刻內涵,體會法律的基本精神,而是為了應考純粹的死記硬背。應試教育在強調專業知識、強調知識唯一性的同時,也就扼殺了學生創造的可能性。”到實踐中去是學生學習的一個過程,而且接觸社會還是一個創業的教育,法學教學就要讓學生參與社會實踐,通過社會實踐總結、運用所學法律知識。比如學生通過創辦公司、經營公司,不僅可以鍛煉創業能力,還會更好的理解公司法的公司設立、組織、治理規則。在判例教學中,讓學生接觸真實的案例,賦予組織學生討論獨立的價值,通過討論使學生在參與和思考過程中體會法律規則的優劣,理解現行法律框架,鍛煉表達和反駁、辯論能力,這也是法律職業者必須掌握的能力。在模擬法庭教學中,要根據現實規則,讓學生充任審判員、原告、被告、證人等,給學生提供獨立分析思考和發揮其創造性能力的空間。法律人的基本素養是法律至上、規則至上,這是每一個法科生都要接受的課堂教育,卻往往不臨畢業就被遺忘。新教育提倡的每月一事的“讓我們不闖紅燈”,通過行動體會遵守規則的意義,以及遵守規則的最高境界———沒有監督的時候也能遵守規則,這比法律課堂上的法律理念教育不知要深刻多少倍。 2.以德育加強法學職業道德教育 新教育充分闡述了道德教育在整個教育中的地位,“五育并舉,德育為首”,德育是整個教育的靈魂,整個教育的根本。沒有德育,知識教育會被異化的人格所利用。法學教育中法律職業道德教育首當其中,法律職業道德教育應當定位于提高受教育者的道德認知能力,通過系統的道德教育影響其價值觀。道德教育的具體內容是培養提高被教育者的道德評價能力、道德判斷能力、道德沖突的處理選擇能力、道德推理能力等,這種道德認知是法律職業者必須具備的最低限度能力。法律職業道德教育就是要培養法律人對法律的理性信仰,法律職業群體的道德境界就是將正義看成是自己的內在行為目標。但法律職業道德教育不是在課堂上可以培養的,要通過活動養成德性,道德教育要注重行為習慣的養成,使學生在陶冶情操、磨礪意志的過程中形成自律機制。不教之教是教育的最高境界,是通過學生自己教育自己。在提高法科學生的道德品質和職業素質方面,傳統的講授法可以說功能十分有限,要通過實踐體驗、社會感知,為學生提供道德情感提升的環境和外部誘因,培養其正義感、職業責任感。#p#分頁標題#e# 總之,法學教育者和被教育者應從實踐中領會法律規則,在情感教育中把握法律規則,這比背誦法條式的教育相比應該是幸福的。也正如新教育所提倡的,教育本身就應該是幸福的。期望在不久的將來,無論教育者還是被新教育者都能沐浴到新教育的陽光。這對新教育的創始人來說是一種最好的回報,對我國教育的發展來說更是一種幸運。
工商學院經濟法論文
一、山西工商學院經濟法課程開設情況概述
(一)山西工商學院和法學相關的課程開設情況
1公共課
公共課也稱為公共基礎課或必修課,指高等學校和中等專業學校中學習任何專業的學生都必須學習的課程。高等學校的公共課,主要有政治理論課、德育課、外語課、體育課、生產勞動和軍事訓練等。我校在這些課程中和經濟法有關聯關系的課程有公共基礎課必修課思想道德修養與法律基礎,公共基礎課選修課社會法制。思想道德修養與法律基礎一般在第一學年第一學期開設,三個學分,以考查課形式考查。而社會法制一般在第二學年第四學期開設,兩個學分,以考查課形式考查。
2專業課
專業課是指高等學校和中等專業學校中學習某一專業的學生修習的專業知識與專門技能的課程。我校開設的專業課中和法學相關的專業基礎課有經濟法基礎(經濟、管理類專業)、稅法(會計類專業)、廣告法(廣告類專業)、建筑工程法規(建工類專業)、旅游法規(旅游類專業),專業必修課有廣播電視法規(廣播電視編導類專業)、學前教育政策法規(學前教育類專業)。這些課程不同學院不同專業根據人才培養方案的要求開設時間、課時要求與考查形式不盡相同。
3實踐課
輪機工程技術專業教學改革研究
摘要:根據“卓越工程師”教育培養計劃的要求,江蘇海事職業技術學院輪機工程技術專業針對目前實踐教學中存在的問題,實施了“卓越海員”培養計劃,在實踐教學改革方案,實踐教學體系、雙師教師隊伍建設、實踐教學平臺、校企合作、海上實習環節等方面采取了相應改革措施,以達到培養滿足國際公約要求的高技能航海應用型人才的目的。
關鍵詞:卓越計劃;輪機工程;教學改革;實踐教學
國家實施“卓越計劃”的核心和關鍵是培養學生工程實踐能力,輪機工程技術專業實施“卓越計劃”,目的是強化實踐環節,培養學生運用知識分析和解決實際工程問題的能力。對于航海類畢業生,用人單位最為看重的是其動手能力,因此,輪機工程技術專業的培養目標定位在技術應用型人才培養。2012年,STCW公約馬尼拉修正案生效,同年,中國海事局頒布了《中國人民共和國海船船員適任考試和發證規則》,教育部、交通部也聯合了《關于進一步提高航海教育質量的若干意見》,明確要求大力強化實踐教學環節?;趪覍嵤?ldquo;卓越計劃”和本科專業綜合改革,切實在實踐教學體系、教學方法與手段、校企合作教學等環節進行大力改革,努力培養符合國際公約的高素質、高技能人才。
1輪機工程技術專業實踐教學現狀
1.1實踐教學理念偏差,重理論、輕實踐
輪機工程技術專業具有很強的應用性和實踐性,但是在人才培養過程中實踐教學得不到應有的重視。比如實踐教學課時偏少,不能滿足培養需要;有些課程設計知識陳舊,與航運生產實踐脫節。隨著科技的進步,船舶現代化程度越來越高,但目前實踐教學內容因受到各種條件的限制,明顯滯后于現代化船舶上的高科技與信息技術應用,導致人才培養體系不能完全適應對專業“技術應用型”人才的培養需求。
1.2實踐教學場地與設備不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