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道德風險中農業保險論文

前言:尋找寫作靈感?中文期刊網用心挑選的我國道德風險中農業保險論文,希望能為您的閱讀和創作帶來靈感,歡迎大家閱讀并分享。

我國道德風險中農業保險論文

一、農業保險中的道德風險表現及其影響

第一,費率厘定方面,一方面,保險人掌握保險合同定價權,費率厘定不合理,可能會導致部分險種定價偏高;另一方面,由于缺乏經驗數據,地方政府可能過分壓低費率,導致農業保險業務經營虧損。第二,投保、承保環節上,冒保(利用代辦或組織農業保險的機會,在農戶不知情前提下,借故取得農戶身份證明材料,以農戶名義進行投保,進而騙取保費)、替保(農戶放棄保險權利時,保險機構或中介機構墊付保費,以農戶名義進行投保,以套取保費補貼資金)、虛保(投保時,故意將實際投保數量擴大)、不具有保險利益而投保等情況屢見不鮮,而且農戶也通常會對更容易發生災害的區域進行選擇性投保。除此之外,保險機構或中介機構,甚至地方政府還可能從享有財政保費補貼的農業保險保費中抽取手續費或傭金。第三,在保險期間內,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往往不采取任何預防風險的措施,任農業風險擴大和蔓延。第四,報案時,投保人或被保險人也可能將保險標的偷梁換柱,故意虛報或夸大損失,捏造保險事故騙取賠款。另外,他們在保險事故發生前,沒有做好防災防損工作;在災害事故發生后,也該救災時不救災,造成了保險事故損失程度的擴大。第五,賠付時,少保多賠、一案多賠、無災賠付、小災超賠、協議賠付、封頂賠付、平均賠付的情況也時常發生。除此之外,農業保險的各方參與者在監管不利、法制缺失的條件下可能相互勾結、共謀騙保,通過非法手段來謀取私利。地方政府在保費補貼的條件下可以通過自己的特權,干預市場活動,控制市場資源的分配,讓保險機構或中介結構有機會通過不正當手段獲得政府的特權供應,以此謀取自身經濟利益,即尋租問題隨之產生。同時,政府理所應當的認為可以從補貼中“分享”好處,在有利可圖的情況下,采取各種手段套取財政補貼資金。在國家不斷擴大農業保險補貼范圍、增大保費補貼數量,推動農業保險發展的同時,道德風險也在不斷擴大。農業保險的道德風險直接導致了保險事故發生概率上升,損失范圍擴大,農業保險賠付率增高,增加了運營成本,并間接引起農業保險的保費提高,更是導致了政府補貼資金的流失。這些行為不僅增加了農戶獲得保障的成本,損害農戶的利益,也給承保機構造成損害,增加了農業保險的經營風險,降低了財政資金對農業保險補貼的效率,違背了財政補貼的初衷,同時影響了行業形象,破壞了保險市場秩序,打亂了市場資源配置,降低了保險市場的運行效率。

二、農業保險道德風險的成因分析

道德風險,源于合約當事人的信息不對稱。在保險活動中,道德風險是一種重要且無法避免的風險,無論是投保人或被保險人還是保險人,均有可能發生道德風險。在農業保險中,由于農業保險本身具有準公共品性質,大部分農業保險是由財政支持給予保費補貼的。特殊的運作方式,有了利益的誘惑,甚至有政府部門通過直接干預農業保險經營活動獲取非法利益,使得農業保險的道德風險不光局限于投保人或被保險人與保險人之間,還有政府機構的因素,較一般的商業保險風險更高。農業保險道德風險的成因按照參與主體,可以概括為以下幾個原因:

(一)農戶的小農意識滋生道德風險

農業保險中,作為投保人或者被保險人的農戶,大部分保險意識水平較低,對保險的作用認識不足,投保后擔心事故發生無法獲得賠付,或者認為不會有事故發生,買保險就等于讓保險公司白白賺錢。基于這種心理,農戶的道德風險就會通過隱瞞事實或者災后不作為等方式發生。農業保險的標的具有特殊性(有生命的植物),投保人或被保險人掌握和控制了保險標的生長情況、風險環境等絕大部分信息,較承保機構占有絕對的信息優勢,農戶有意隱瞞、謊報案情、擴大保險事故、替換保險標的、災后不作為等欺詐騙?,F象不可避免。

(二)保險人的技術水平及監管漏洞引起道德風險

在保險合同制定上,農業保險從保險責任到定價機制都還缺乏一定的科學性,道德風險極易發生。在合同條款方面,農業保險多為綜合性保險責任,專業的術語讓農戶并不能完全理解保險責任的準確范圍;在保險費率確定上,由于現在農業保險的費率厘定方法以經驗法為主,保險人可能“隨意”提高費率,以避免高風險造成的虧損,甚至獲得正常利潤水平之上的超額利潤。另外,農業保險標的物的特殊性,導致保險人難以對每一個環節進行控制和監督,對保險標的風險狀況難以充分了解。保險事故發生后,由于技術有限,標的物的損失測定也沒有辦法達到精確測量,這也是世界性難題。這在客觀上就給道德風險提供了發生的空間。保險人在有意無意間促成了虛報或擴大損失賠付情況。同時,我國在農業保險監管上也存在漏洞。保險機構利用監管漏洞,與投保人、中介機構,甚至是政府人員密謀,簽訂虛假保單,騙取財政補貼、賠款或者多收保費,據為己有。

(三)地方政府的道德風險源于監管失靈

農業保險準公共品的性質,使得政府成為農業保險發展中不可或缺的主體。在農業保險實行“政府引導”“協同推進”的原則下,地方政府即便不是農業保險合同關系的主體,但卻是農業保險的重要參與主體,不僅為農業保險提供財政補貼,還參與協助農業保險的組織工作,若沒有地方政府的參與,農業保險難以持續發展。在法律法規不明確或缺失的情況下,政府在農業保險中既是“運動員”也是“裁判員”,的特殊地位,存在監管失靈的情況:監管主體不明確,政府部門之間職責分工不明,有利時相互爭權,而無利時則無人問津。道德風險也在監管失靈中產生。各級政府尤其是地方政府,不能準確把握自己在農業保險制度和農業保險經營中的定位以及權限,過度干預、尋租問題在所難免。

三、農業保險道德風險的防范

可以說農業保險道德風險的防范要較一般商業保險更有難度。面對這些欺詐騙保的現象,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著手展開:

(一)完善農業保險立法工作

我國《農業保險條例》已于2013年3月1日起施行,填補了農業保險立法的空白,為投保人或被保險人、保險人及各級政府在農業保險經濟關系中的權利義務和行為規范提供了依據。但《農業保險條例》僅明確了對騙取農業保險保費補貼行為的法律處理,而對虛假承保、選擇性投保、虛假賠案、虛報災情、虛報損失等問題,都沒有明確的規定,也沒有相應的處罰措施。保監會的《關于加強農業保險承保管理工作的通知》、《關于加強農業保險理賠管理工作的通知》等文件,在承保、理賠等環節上對經營農業保險的機構的行為進行約束,一定程度上有助于道德風險的防范和治理。但對農業保險的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及政府的行為,目前還沒有相關的法律法規加以約束。因此需要進一步完善相關立法工作來防范道德風險。

(二)建立統一的農業保險監管體系

農業保險在經營方面需要政府各部門之間協調和組織,其監管比一般的商業保險更復雜。但目前我國農業保險的監管權在法律中并無明確規定,農業保險的特殊性也使其存在多部門監管的情況,其中權責不清導致的監管低效和監管盲區引起了道德風險,尤其是地方政府的干預農業保險市場活動等行為,并不受保監部門和財政部門的監管。因此,需要建立一個包括特定的監管主體以及統一的監管規則的農業保險監管體系,對農業保險實行全面監管,以防范某些方面的監管失靈產生道德風險。首先,設立一個相對獨立、專業化程度高的農業風險管理機構,對農業保險的參與主體、條款和費率的制定、承保環節、損失測定、理賠流程等方面進行規定,以實行農業保險的全面監管。其次,建立一個農業保險的信息共享平臺,在不泄露商業秘密的前提下,形成農業保險數據庫,實現行業信息共享,有效防范道德風險。最后,建立相關審查制度,對農業保險財政支持的資金預算、撥付程序和監督以及使用效果評估,防止保費補貼低效運行,對道德風險的防范起到一定的作用。

(三)加強保險公司內部風險控制的制度建設

第一,加大防范道德風險工作的投入。保險公司必須重視農業保險經營中的道德風險,提供必要的資金支持,培養相關專業人才。第二,加強核保工作,提高承保質量。保險公司在對農戶進行承保前,應進行實地勘察測算,做好風險評估工作。第三,建立專業化的理賠隊伍。由于農業保險的特殊性,保險公司需要建立專業技術強的理賠隊伍,能夠迅速識別保險標的的生長情況,判斷保險災害的損失情況。第四。加強查勘定損工作。由于農業保險標的有一定的自我恢復能力,農業保險災害發生后,保險公司需要采用科學的方法,以最快的速度完成標的損失的測定工作以保證定損的準確性。第五。完善內部監控機制。保險公司內部應建立承保核審制度和理賠制度,保證農業保險在經營過程中能夠規范操作,有效識別、評估和控制風險。工作人員各司其責、互相監督、嚴格防范,避免以權謀私或內外勾結實行保險欺詐的行為發生。

(四)加大保險知識及法律知識的宣傳普及,發揮公眾監督作用

對于我國大部分地區而言,農民和一些地方政府官員的保險意識淡薄,相關的保險知識和法律知識缺乏,在小農意識的影響下,或多或少會不自覺的采取一些不正當手段維護自身利益。因此,保險公司應加大保險知識和相關法律法規的宣傳,增強農民的保險意識和法制意識,包括政府對農業保險保費補貼的額度或比例,讓投保農戶清楚地了解自己的權利和義務。同時,在農業保險投保、定損和理賠等過程中,讓投保農戶參與其中,形式一定的監督權,對揭發和檢舉欺詐行為的農戶給予一定的獎勵,充分發揮公眾監督作用,讓道德風險難以發生。

作者:農婧 楊爽 單位:中央財經大學

亚洲精品一二三区-久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