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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政府應成為管制性環境公共物品的重要提供者
保證公眾清新良好的生活環境和生態安全,是任何現代國家公共服務的基本職能。這些公共服務,通常是私人不愿意提供或經營,或者沒有政府幫助私人很難承擔的,于是由政府直接承擔或經營。隨著政府職能的轉變,公共服務民營化進程加快,特定的公共物品出現了許多市場化的形式。特許經營、政府入股、政府經濟補貼已經非常普遍,但是并非所有的公共物品都可以市場化。由于市場無法克服其自身的弊端,政府的干預就顯得尤為重要。特別是管制性的公共物品,如憲法、法律和法規,重要的宏觀公共政策甚至是基于維護市場秩序而必須設定的質量標準、安全標準和必要的價格標準等,這些公共物品的供給需要通過憑借公共權力而采取強制的方式才能加以供給。只有政府才擁有這種合法的公共權力,其他行為主體若非在政府委托授權的情況下是難以供給的。對于環境問題,市場仍然有其不可避免的失靈現象,這需要政府制定完善的政策制度加以治理。因此,政府環境管理部門理應成為管制性環境公共物品的重要提供者,主導環境秩序,真正成為“掌舵”者。
二、政府應成為公眾參與的積極倡導者
在我國,政府無疑是環境治理的重要主體,發揮著主導性的作用。然而,環境治理是一項全民的事業,需要全社會的共同推動。環境問題并不是封閉的內部問題,而是與每個公民都息息相關的。廣大的公民是環境問題的直接承受者,出于對自身環境利益的追求,他們往往會有意識地發現環境問題,并加以影響,控制環境污染等不利影響。公眾的廣泛參與和社會團體的真正介入是實現可持續發展的重要條件之一。對于環境問題而言,僅僅有市場調節和政府干預是完全不夠的。在如今社會,政府單純地強制管理的作用是非常有限的。應該明白,加強公眾參與不僅僅是實現環境民主的要求,實際上,公眾的參與一定程度上彌補了市場失靈與政府失靈。因此政府必須明白公眾參與環境的重要性與意義,從而成為個人和企業積極參與環境管理的或者響應政府號召的倡導者。我國的公眾參與機制遠未健全。企業仍然是大氣污染的重要源頭,解決這個問題單靠政府憑借法律、行政和經濟手段是不夠的,還必須充分調動企業自身進行環境管理的積極性和主動性。為了加強我國大氣污染防治工作中的公眾參與程度,貫徹公眾參與原則,更好地促進我國環境事業的發展,建立健全公眾參與機制,保障公民和企業的參與是必不可少的。除此之外,環保非政府組織的力量也是不容忽視的。在政策上,政府應該給予環保非政府組織良好的發展條件。第一要消除對非政府組織的壓抑,取消過多的限制條件。明確非政府組織的產生條件,簡化產生程序;第二要有針對性的完善相關法律政策,一方面是要為非政府組織的活動制定法律規范和行為標準,另一方面是要以法律形式確定其地位來保障非政府組織的健康發展;第三要采取多種措施來解決資金問題,加大政府資金投入,鼓勵非政府組織完善自身建設、樹立良好形象來吸引捐款投資等都是可以考慮的手段。
三、政府應成為環境治理區域合作的積極推進者
由于地方政府往往擁有實際權力去治理當地環境事務,因此受各個地區自身利益或政治因素影響,對于環境問題,區域間只著眼于本地事務,很少主動進行合作交流。這一定程度上導致了環境資源的分割和環境信息的缺乏。地方政府應該意識到環境資源和信息共享的重要意義,打破地域分割狀態,積極交流合作,分享環境保護或污染防治的經驗。這個區域不僅包括國內范圍,也包括國際區域。因此政府應該成為環境治理國內外合作的積極推進者。
作者:宋瑛璐 單位:吉林建筑大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