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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建設生態文明,關系人民福祉、關乎民族未來。其中,對生態環境污染的治理是生態文明建設過程中必不可少的一個環節。本文從分析我國生態環境污染懲治的現狀出發,提出一些完善建議,以期充分發揮刑法應有的作用,為建設美麗中國保駕護航。
關鍵詞:生態環境污染;立法;司法
隨著社會主義建設的深入,我國的社會發展取得了長足進步,然而讓人痛心的是環境污染事件頻發,如此令人擔憂的環境狀況與建設美麗中國極不相符。立法上的缺陷、行政權的過于強勢、以經濟制裁取代刑事責任等諸多問題長期存在,讓民眾不得不質疑中國環境污染刑事救濟體制是否能夠真正發揮其作為生態保護的最后屏障這一作用。
一、生態環境污染的懲治現狀
(一)處理數量、辦法
2016年,全國共立案查處環境違法案件13.78萬件,下達處罰決定12.47萬份,罰沒66.33億元,分別同比增長34%、28%和56%。2017年,全國查辦環境違法案件23.3萬件,罰沒款115.8億元,無論是在案件數量上還是處罰金額上,有了大幅度的增長。但在處罰手段上,仍然是以行政處罰為主、刑事處罰為輔。
(二)立法缺陷
1.關于污染環境罪的有關問題。根據我國《刑法》第338條規定,污染環境罪是指違反國家規定,排放、傾倒或者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或其他有害物質,嚴重污染環境的行為。由此,該罪在立法上存在以下問題:(1)污染環境罪的主觀方面僅包含過失,對于故意污染環境的行為無相關規定。按照罪刑法定原則的要求,無法對故意污染環境的行為定罪量刑。(2)污染環境罪不包括噪聲污染的行為。噪聲,是指發聲體做無規則振動時發出的聲音。噪聲不僅僅是會干擾人們正常的生活工作,還會造成聽力損傷,甚至誘發多種致癌致命的疾病。所以,噪聲污染的危害性并不亞于其他有毒有害物質。刑事立法上的空白,導致司法實踐中對嚴重噪聲污染行為的束手無策。2.污染環境罪是結果犯。等到危害結果發生后再去追究犯罪人的刑事責任,危害結果的發生常常是不可逆轉的。3.我國《刑法》在第6章“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中設置了“破壞環境資源保護罪”,但該類犯罪的罪名過分強調破壞而忽視了污染。目前我國刑法中僅有5個關于環境污染犯罪的罪名,從而導致一些可能對環境造成嚴重危害的污染行為得不到應有的刑事處罰。4.刑事處罰機制不足。我國刑法中關于污染環境犯罪的法定刑存在以下問題:(1)財產刑的適用范圍、罰金刑的量刑幅度小。法定刑中均無“沒收財產”一刑,且罰金的數額沒有明文規定,可操作空間太大,容易導致同案不同判,引發瀆職犯罪。(2)資格刑應用不足。法定刑中均不設置資格刑,無形中給予了犯罪人屢屢實施同類犯罪的機會,毫無后顧之憂。(3)沒有引入“環境恢復”這一制裁措施。所以,犯罪人在服刑完畢并繳納罰金之后即可重操舊業,為自己謀取更多的非法利益。
(三)司法障礙
1.審判組織專門化難以落實。以廣西為例,2015年6月環資庭在廣西壯族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正式成立,但其他各地市都沒有成立環資庭。而且,廣西高院的環資庭除了承擔環境污染刑事案件的審判工作外,還負責審理交通事故和勞動爭議案件。2.行政權過于強勢,地方保護主義作祟,刑事責任難以實現。因為涉及環境污染犯罪案件的企業往往是當地的納稅大戶,出于經濟利益角度考慮,地方政府就會干預司法機關對涉案企業的處理結果。3.實踐中,常常以投放危險物質罪定罪量刑,這實在是司法機關的無奈之舉。雖然污染環境罪與投放危險物質罪十分相似,但它們在犯罪客體、犯罪主體及犯罪主觀方面的具體內容上仍然存在很大區別。4.環境公益訴訟難以推進。(1)根據現行《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五條的規定,法律規定的有關機關與組織才能提起環境公益訴訟,排除了個人,范圍過于狹窄且具有很大的模糊性。(2)環保公益訴訟的發起者不僅要頂住當地政府施加的重重壓力,還要有雄厚的資金作后盾,面臨著信息落后、環保專業知識不足和律師等困難。
二、完善對策
(一)立法上
1.在《刑法》第338條中之后增加一條,作為第338條之一,增設“故意污染環境罪”,并根據后果的嚴重程度設置不同檔次的法定刑:嚴重污染環境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后果特別嚴重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沒收財產。2.基于很多環境被污染后難以修復的考慮,建議將環境污染犯罪規定為危險犯。當行為人實施的污染行為給生態環境帶來嚴重威脅時,即可構成犯罪,應追究刑事責任。3.將噪聲污染行為納入污染環境罪的范圍,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的規定,當噪聲達到一定分貝給人體健康造成威脅時,應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4.對“破壞環境資源保護罪”的罪名進行調整:針對不同的環境要素如水、大氣、海洋、固體廢棄物等分別設立水污染罪、大氣污染罪、海洋污染罪、固體廢棄物污染罪等,并對上述犯罪的構成要件、法定刑加以明確規定。當行為人實施的環境污染行為不能適用上述罪名時,就依照“污染環境罪”定罪處罰。5.完善刑罰機制。(1)擴大財產刑的適用范圍,提高罰金刑的量刑幅度。經濟利益的巨大誘惑、低廉的犯罪成本是目前環境污染犯罪的一大誘因,罰金刑的數額上采用倍比罰金制,即根據違法所得的50%以上二倍以下的范圍內確定。(2)增設資格刑并擴充其內容。資格刑是依法剝奪犯罪人一定資格或權利的刑罰,相對于其他刑罰來說,資格刑能更有效地遏制犯罪人實施環境污染犯罪。因為一旦剝奪了犯罪人從事特定行業或活動,甚至終身禁止其進入市場從事經營活動的資格,犯罪人就從此喪失了再犯能力,其威懾力遠勝于一般的自由刑或財產刑。(3)將環境恢復確立為污染環境犯罪的特殊制裁措施,并將其置于與其他刑罰同等重要的地位。
(二)司法上
1.將審判組織專門化落到實處。吸收環保專業人士作為人民陪審員參與案件的審理工作,以便于提高司法效率、節約訴訟成本、增加判決的權威性。2.加強兩法銜接,恰當處理地方利益保護與司法體制之間的沖突。打擊環境犯罪要想取得實效,需要加強環保部門、資源和生態保護部門、公安機關、司法機關之間的協調與配合。作為環境行政執法的主管部門,環保部門、資源和生態保護部門最先接觸、了解和掌握環境違法情況,如果上述主管執法部門不及時移送可能構成環境犯罪的行為人,公安機關和司法機關一般很難了解到案件的相關信息。反之,對于那些有可能構成犯罪的環境污染事件,環保主管部門移送給公安機關后,假如公安機關不立案,也會使得行政執法部門陷入兩難境地。可見,做好環境行政執法部門與公安機關、司法機關在懲治環境犯罪方面的銜接與配合工作,是非常重要的。再次,樹立正確的政績觀,扭轉“GDP至上”的錯誤觀念,堅決杜絕任何機關單位和個人不當干預司法機關工作的行為。對于已經構成犯罪的干預行為,要及時移送司法機關進行處理,追究其刑事責任;沒有構成犯罪的,由上級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最后,環境污染犯罪的實施,往往伴隨著職務犯罪。所以當重大環境污染事故發生后,各級人民檢察院應依法及時地介入,絕不放過任何環境污染現象背后職務犯罪的蛛絲馬跡,嚴查國家工作人員貪污、索賄受賄、失職瀆職等犯罪案件。3.依法公正判決,維護司法權威。各級人民法院在審判過程中,要避免將污染環境罪和投放危險物質罪混為一談。依照罪刑法定原則的要求,因為我國現行刑法中沒有關于故意污染環境行為的罪名,所以對故意污染環境的案件不能作出有罪的判決。經審理后認為符合行政處罰條件的案件,人民法院應及時移交有關行政機關進行行政處罰。4.依靠群眾,鼓勵、引導民眾參與環保監管工作。首先,開展送法到鄉村、到社區、到學校、到企業活動,大力宣傳環境保護法律法規知識,提高廣大人民群眾的環保意識。其次,建立和完善投訴舉報受理處理機制、有獎舉報制度,明確辦案程序和時限,落實承辦人。
三、結語
目前,懲治環境污染犯罪任重而道遠,因而既要不斷完善刑事立法,又要幫助刑事司法逐漸走出困境,才能有效地規制環境污染犯罪,為建設美麗中國鋪就一條康莊大道,進而促進生態文明建設的全面開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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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潘常瓛 單位:廣西警察學院法學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