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一篇好的文章需要精心雕琢,小編精選了8篇勞動解除合同范例,供您參考,期待您的閱讀。
企業勞動合同管理法律風險及防控
摘要:勞動合同管理是企業管理的重要內容,如果勞動合同管理過程中出現疏漏,企業就可能承擔嚴重的法律風險。鑒于此,本文分析了企業勞動合同管理過程中的法律風險,并提出幾點防控策略,希望能為企業的持續發展和社會的和諧穩定提供幫助。
關鍵詞:勞動合同;合同管理;風險防控
隨著市場經濟的快速發展,勞動合同管理在企業管理中的作用越來越突出。勞動合同能夠對合同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做出明確規定,避免勞動爭議的發生,既有助于維護勞動關系,又有助于合同雙方履行義務和行使權力。但是在實際管理過程中,企業會由于制度疏漏等原因導致勞動合同管理存在法律風險,對企業的發展造成一定的阻礙。
一、企業勞動合同管理的法律風險分析
(一)勞動合同制定環節
一般而言,勞動合同分為三種類型,即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以完成一定任務為期限勞動合同。企業會根據自身實際情況來選擇勞動合同的類型,在制定勞動合同的過程中,企業應當嚴格按照相關法律的規定,如果企業對勞動者提出違反勞動合同的要求,就會承受一定的法律風險。其次,企業制定的勞動合同應當包括必備條款和協商約定兩項內容,必備條款包括工作內容、勞動期限、勞動紀律和勞動報酬等內容,如果企業制定的合同缺少必備條款的內容,就會在勞動糾紛中承擔一定的法律責任,增加企業的賠償風險。如果合同雙方對一些法律沒有明確規定的事項提出要求,雙方可以協商確定相關內容并寫入合同。
(二)勞動合同訂立環節
閑置廠房租賃企業搬遷清場工作方案
為認真貫徹落實市委、市政府決策部署,建設好國家陶瓷文化傳承創新試驗區,打造對外文化交流新平臺。經縣政府研究,決定對萬平電子有限責任公司和萬平實業管理中心閑置廠房租賃企業限期搬遷清場。為做好搬遷清場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基本情況
1.原國營八九七廠經過債轉股后,成立了萬平電子有限責任公司和萬平實業管理中心,實行一套班子兩塊牌子運行至今,萬平電子有限責任公司主要管理生產廠區事務,萬平實業管理中心主要管理生活區內事務。國企改制以來,萬平電子有限責任公司和萬平實業管理中心陸續將閑置廠房租賃給17家企業進行經營,這17家租賃企業中,目前正常生產經營的企業有三陽精工、成源電力、萬平開顏、順捷航空、景豐制造、萬平開元、萬平普特、永信電子、周銅山包裝、萬平真空、昌宏機械、興江鋼索等12家;已停止生產的企業有楓江電子、飛翼古建、萬平開泰等3家;正在裝修建設尚未營業的企業有南風古建、八九七醫院暨養老院等2家。
2.萬平實業管理中心通過設備和流動資金注入的方式持有萬平真空電器有限公司64.29%的股份,萬平電子有限責任公司通過設備、存貨、原材料等實物注入的方式持有萬平開顏電鍍有限公司39.2%的股份。
3.萬平電子有限責任公司生產廠區內尚有電信和郵電設備用房若干、鐵塔公司通訊鐵塔、劉根生油罐租賃、吳志高租用原單身宿舍旁簡易店面等,另行商定搬遷清場事宜,同步搬遷清場。
二、搬遷清場時間要求
根據縣政府關于推進鳳凰國際會議中心項目建設的要求,遵循“合理補償、推進發展、重點培育”的原則,原八九七廠生產廠區17家租賃企業必須在2020年6月30日前完成搬遷清場。搬遷企業如有意在生產經營,則按招商引資條件及程序進行。
公立醫院勞動人事管理風險及防范探究
摘要:三甲公立醫院是一個組織體系龐大的用人系統,用人形式多樣化,包括人事聘用、勞動合同、勞務派遣、勞務用工(即退休后返聘)等,其中人事聘用、勞動合同管理中風險發生的概率顯著增加。本文對S三甲公立醫院近五年在人力資源管理中與員工的人事勞動爭議表現進行梳理分析,探究醫院人力資源管理中存在的風險,并在此基礎上尋求規避風險的具體策略,希冀對醫院依法管理、預防勞動人事爭議,促進醫療機構勞動人事關系和諧穩定具有積極意義。
關鍵詞:三甲公立醫院;人力資源管理;勞動人事爭議;風險;防范對策
引言
隨著我國醫療事業的快速發展,公立醫院用人形式呈現多樣化趨勢,且在用工需求上面臨復雜和嚴峻的形勢。由于國家勞動人事相關政策及法律法規的逐漸完善、員工維權意識的增強以及仲裁成本的降低,加上醫院不夠重視內部勞動關系的管理機制,一旦出現人事勞動爭議,員工往往會選擇通過法律途徑維護權益。公立醫院出現的員工與單位之間的爭議主要分為兩類:一類是勞動爭議糾紛,即醫院與員工因勞動關系中的權利義務而發生的糾紛;另一類是人事爭議糾紛,即醫院與事業編制員工因辭職、辭退、履行聘任合同而產生的糾紛。本文以沿海城市S三甲公立醫院的勞動人事爭議案件為樣本,在發現問題、剖析原因的基礎上提出建議,希冀為保護、調動和發揮醫務工作者的積極性并推進現代醫院管理制度建設有所裨益。
1三甲公立醫院勞動人事爭議內容所涉類型分析
三甲公立醫院的人力資源管理是否科學到位,其中的一個重要指標體現在勞動人事糾紛能否依法妥善處理,而分析此類勞動人事爭議糾紛的類型有助于更好地發現人力資源管理中存在的漏洞,促進醫院從事先防范和法治思維角度來規范人力資源管理。2016年至2020年,S三甲公立醫院共發生6件勞動人事糾紛進入仲裁或訴訟程序。從爭議性質看,人事爭議和勞動爭議糾紛各3例;從爭議進程看,有4例經仲裁后進入訴訟階段,有2例為仲裁裁決后終結;從裁決及訴訟結果看,4例為支持或部分支持員工的仲裁或訴訟請求,1例為駁回員工的仲裁請求,1例為仲裁階段調解結案(部分支持醫院請求員工支付違約金的主張)。上述案件所涉爭議內容具體包括以下幾方面:
1.1因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探索被保險人在合同中的地位
作者:姚軍 于莉 單位:中國平安保險(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平安養老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在人身保險合同中,保險合同①的標的是被保險人的生命和身體,人的生命“沒有什么法律的替換品或代替物”[1],“身體則是公民享有法律人格的物質基礎”[2]。因此,法律對被保險人生命安全的保護優先于對投保人和保險人經濟利益的保護,這也導致被保險人在保險合同中處于一種特殊的地位:被保險人無需進行保險合同的要約和承諾,但保險合同處處體現著其意思表示;被保險人也無需履行任何合同義務,卻享有最根本的合同權利即保險金請求權。
一、被保險人在保險合同中的法律地位
1.被保險人在保險合同中的權利和義務普通合同的雙方當事人經過要約和承諾,協商一致、訂立合同,并按照合同的約定履行合同義務、享有合同權利。保險合同則不同,其締約方是投保人與保險人,被保險人不與保險人協商訂立合同,也不繳納保險費。但是,法律對保險合同權利義務的設計主要是為了保護被保險人的利益而非投保人的利益,被保險人享有充分的合同權利,包括有權決定是否接受投保,有權決訂立無需第三人同意,但保險合同的標的是被保險人的生命和身體,因此其訂立需要被保險人的同意①,而且這是保險合同最基本的生效要件;其次,第三人利益合同中第三人只享有權利,無需履行義務,但保險合同中被保險人應當履行一定的先合同義務,如如實告知義務;再次,第三人利益合同中第三人的受益權來自合同當事人的指定,只能由該第三人享有,不能任意轉讓和繼承,但保險合同中被保險人有權指定其他人作為受益人,并且在沒有適格受益人時,保險金將轉化為被保險人的遺產,由其繼承人繼承??梢姡槐kU人是保險合同的特殊主體,在合同法領域,很難找到與之對應的主體制度[3]。通過下文的分析,可以發現被保險人的意思表示滲透于人身保險合同的成立、履行和終止的各個環節,其雖然不是合同的直接當事人,但是立法應當賦予其準當事人的地位,對其權利義務的設置應當更加全面,以更好地保護被保險人的利益。定受益人的指定和變更,并享有保險合同利益(保險金)的最終歸屬權,但并不需要履行任何合同義務。
2.被保險人與第三人利益合同中的第三人比較盡管有一些學者認為保險合同屬于第三人利益合同,但筆者認為,被保險人與第三人利益合同中的第三人存在一定的區別:首先,第三人利益合同的標的與第三人的人身無關,因此,其訂立無需第三人同意,但保險合同的標的是被保險人的生命和身體,因此其訂立需要被保險人的同意①,而且這是保險合同最基本的生效要件;其次,第三人利益合同中第三人只享有權利,無需履行義務,但保險合同中被保險人應當履行一定的先合同義務,如如實告知義務;再次,第三人利益合同中第三人的受益權來自合同當事人的指定,只能由該第三人享有,不能任意轉讓和繼承,但保險合同中被保險人有權指定其他人作為受益人,并且在沒有適格受益人時,保險金將轉化為被保險人的遺產,由其繼承人繼承??梢?,被保險人是保險合同的特殊主體,在合同法領域,很難找到與之對應的主體制度[3]。通過下文的分析,可以發現被保險人的意思表示滲透于人身保險合同的成立、履行和終止的各個環節,其雖然不是合同的直接當事人,但是立法應當賦予其準當事人的地位,對其權利義務的設置應當更加全面,以更好地保護被保險人的利益。
二、被保險人意思表示對合同依法成立的影響
(一)被保險人應當履行先合同義務:如實告知義務保險關系是一種風險的轉移,被保險人將本應自己承擔的風險轉移給保險公司。但是,由于彼此之間存在信息不對稱,保險人對于風險標的的了解、對風險責任的評估主要依賴于對方提供的資料,因此保險合同是最大誠信合同。目前,我國《保險法》只規定了投保人的如實告知義務。并沒有要求被保險人履行該義務。筆者認為,這一規定是有問題的。首先,如實告知義務是先合同義務,其設立的目的是讓保險人可以充分掌握自己需要的信息,以評估是否愿意承擔這種風險。只有被保險人才對自己的情況最為熟悉,其提供的信息更為真實、準確,由其承擔這一義務,更符合“如實告知義務”這一制度的設立目的。其次,保險合同的標的是被保險人的生命和身體,被保險人獲得保險金請求權的重要基礎之一是其讓渡了以自己的生命或者身體進行投保的部分權利。如實告知自己的身體情況,既是其讓渡這種權利的重要體現,也是其同意投保意思表示的重要體現。再次,實踐中,各保險公司大都在保險合同中規定了被保險人的如實告知義務,但是由于《保險法》并未如此規定,導致實務中經常出現保險公司求助無門的尷尬:如果保險公司依據《保險法》主張投保人未如實告知,投保人可以堅稱自己對被保險人的情況不了解,并不是不如實告知;如果保險公司依據合同中的該約定主張被保險人未如實告知,又經常被法院認為是“加重被保險人責任的格式條款”而被判決無效。臺灣地區的舊保險法也沒有規定被保險人的如實告知義務,“司法院”《民事法律專題研究
企業合同管理論文(共3篇)
第一篇:企業勞動合同管理
一、企業勞動合同管理過程中存在的問題
1.企業對勞動合同管理的重視程度不夠
我國多數的企業對勞動合同意識淡薄,對勞動合同管理沒有足夠的認識,在過去的幾十年并沒有出現太多問題,但是近幾年我國的工業化發展速度不斷加快,勞動市場不斷規范,勞動者的法律意識和維權意識也逐步提高,使得企業和勞動者之間的矛盾不斷激化,經常出現各種勞務糾紛。比如說許多企業和勞動者之間雖然存在實際的勞動雇傭關系,但卻沒有簽訂勞動合同,或者是合同過期后沒有及時地續約等問題,這種不規范的勞動合同管理帶來了許多勞動糾紛,嚴重阻礙了企業的發展。
2.企業勞動合同管理體系不完善
目前我國大多數企業的勞動合同管理體系還不是很完善。具體來說,企業勞動合同管理體系的不完善主要表現在組織和制度兩個方面。相關研究表明我國的大多數企業都沒有設置相應的勞動合同管理機構和管理崗位,這種組織的不健全導致許多企業在進行勞動合同管理過程中的職責劃分不清楚,企業部門內部經常出現糾紛和爭議。另外,制度的不完善體現在許多企業都沒有形成一套科學合理、行之有效的勞動合同管理制度,導致勞動合同管理工作一片混亂,無章可依、無據可循。在經濟高度發展的法治社會,合同是維護自身利益的有效保障,也是解決經濟糾紛的重要手段。
3.企業勞動合同管理人才匱乏
人身保險中的風險控制主體
作者:陳源灝 單位:中國政法大學民商經濟法學院
一、問題的提出
保險中的道德風險是投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為謀取保險金而故意制造保險事故,致使保險標的受到損害或在保險標的受到損失時不采取減輕損失的有效措施,故意擴大保險標的損失程度的風險。本文關注的重點是人身保險中投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為謀取保險金而故意制造保險事故的保險欺詐方式,由此分析我國新《保險法》關于人身保險中故意制造保險事故的法律規定,從而探究其規定的不足之處。1.新《保險法》相關條文。新《保險法》中關于保險欺詐的法律條文主要有第27條和第43條。其中第27條第2款規定:“投保人、被保險人故意制造保險事故的,保險人有權解除合同
,不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除本法第四十三條規定外,不退還保險費。”保險欺詐作為一種道德風險,具有嚴重的社會危害性。保險欺詐的存在使得保險人無法運用正當的風險管理、風險分析等技術手段測算出保險事故發生的概率,導致了保險人的利益無法得到保障。更重要的是,保險欺詐構成對保險財產以及被保人身的巨大威脅,極易誘發違法犯罪行為。因此,新《保險法》在第2章第1節第27條作了一般性的規定。新《保險法》試圖對財產保險與人身保險中關于處理故意制造保險事故進行統一規定,第27條同時規定了投保人與被保險人兩個主體的行為法律后果。因為在財產保險中只有投保人才能故意制造保險事故,而在人身保險中投保人、被保險人均能故意制造保險事故。
2.財產保險中的風險控制主體。財產保險中一般投保人就是保險標的的所有人,保險財產中不能將受益權單獨賦予保險標的所有人之外的第三人。因此,保險標的的所有人故意制造保險事故,保險人應當予以拒賠。如果允許以故意破壞財產的方式獲得保險金,那么將是對整個社會物質財富的極大浪費。保險承保的是偶發風險,“風險”一詞在法律中的含義是指哪些在合同履行過程中應當由當事人按照風險分配或轉移原則承擔的風險,通常是指當事人行為以外的與貨物滅失直接相關的風險。而故意毀壞財產的行為完全控制住投保人兼財產所有人手中,不屬于可以承保的風險,保險人有權拒絕賠付,且如果保險標的所有人在購買保險時就產生了毀壞財產騙取保險金的意圖,那這種保險欺詐行為更是應當堅決遏制。從上述分析財產保險,投保人兼保險標的所有人對于保險事故的發生負有完全的控制能力,保險事故完全是其故意制造出來的,因此法律規定保險人免賠是正確的。
3.人身保險中的風險控制主體。人身保險不同于一般財產保險,一般的人身保險中,投保人、被保險人是可以相互分離由不同人擔任,根據體系性解釋《保險法》第27條第2款是想防范對于保險事故的發生具有控制能力的當事人,故意利用其對于保險事故的控制能力制造保險事故騙取保險金的行為。故投保人故意制造保險事故不屬于本款規定,即對于保險標的具有控制能力的人故意造成保險事故的不賠的調整范圍,投保人故意制造保險事故應當另行在《保險法》第2章第2節人身保險合同中另行規定?!侗kU法》第27條作為一般規定,在人身保險合同中真正對應的特殊規定是第44條關于被保險人自殺的賠付,“以被保險人死亡為給付保險金條件的合同,自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恢復之日起二年內,被保險人自殺的,保險人不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但被保險人自殺時無民事行為能力的除外。保險人依照前款規定不承擔給付保險金責任的,應當按照合同約定退還保險單的現金價值”。因此筆者建議在今后修改《保險法》時應當修改第27條第2款為:“財產保險合同中投保人、人身保險合同中被保險人故意制造保險事故的,保險人有權解除合同,不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除本法第四十四條規定外,不退還保險費。”在對新《保險法》第27條重新定位后,我們才能更好地理解新《保險法》第43條。第43條規定:“投保人故意造成被保險人死亡、傷殘或者疾病的,保險人不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險費的,保險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向其他權利人退還保險單的現金價值。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險人死亡、傷殘、疾病的,或者故意殺害被保險人未遂的,該受益人喪失受益權。”很明顯,這里的投保人必然不能同為被保險人,這里的投保人對于保險人的身體并沒有控制力,那么投保人造成被保險人死亡,保險人不賠的原因是防止投保人利用保險合同進行侵犯被保險人人身安全。新《保險法》第43條中關于受益人的規定無疑是進步的,但是在投保人故意造成被保險人死亡、傷殘或者疾病的,仍然規定保險人不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這無疑是過分的保護了保險人的利益,沒有考慮到實際生活中,投保人故意傷害被保險人的原因是多種多樣的,并不一定是以騙取保險金為目的。因此筆者認為新《保險法》第43條的規定有進一步完善的必要。
二、相關法律規定的比較
企業合同管理問題思考
1企業合同管理類型
企業的合同管理分為內部合同管理和外部合同管理。所謂的企業內部合同管理,主要是涉及企業人員內部關系的調整問題。比如,勞動合同、保密協議、競業禁止協議、培訓合同等等。企業內部合同管理的歸口機構一般為企業的人力資源部門,也可以劃歸法務部門管理。這要看企業的規模及機構設置情況。企業外部合同管理,指的是對涉及企業與其他單位之間簽訂的各種合同的管理。比如供貨合同、運輸合同、租賃合同、服務合同等。該類合同是企業合同管理的重頭戲。管理機構應為企業的法務部門。規模較小企業,可設置專職或兼職法務人員進行合同管理。
2企業內部合同管理
企業內部合同管理主要是勞動合同的管理。勞動合同制度的建立,為形成新的企業用人機制,促進勞動力合理流動,依法保護勞動者與用人單位雙方的合法權益,促進勞動關系的和諧穩定發展,發揮了積極作用。加強勞動合同管理,能有效發揮勞動合同制度激勵機制作用,從而調動職工積極性,促進企業提高經濟效益。企業應當強化勞動合同制度運行的日常管理工作。企業要加強對勞動合同簽訂、續訂、變更、終止和解除各個環節的管理。對勞動者履行勞動合同情況主要是其個人工資、休假、保險福利、加班及獎懲等有關資料要有記錄。勞動合同期滿前應當提前一個月向職工提出終止或續訂勞動合同的書面意向,并及時辦理有關手續。企業內部合同管理是企業管理的重要組成部分,只有確保企業內部合同管理的良好績效,才能提高企業在市場經濟條件下的競爭力和可持續發展能力。因此,做好企業內部合同管理是企業穩步發展的根本。
3企業外部合同管理
3.1合同監督檢查的主要內容
合同監督檢查的主要內容主要包括,審查當事人的合法資格及合同的主要條款;審查合同的真實性、合法性及履約能力;監督當事人對不能即時清結的經濟往來,必須簽訂書面合同;督促、檢查當事人全面履行合同;檢查變更或解除合同是否履行了法定手續;檢查無效合同和利用合同違法的行為。
掌上辦理養老保險業務優勢及現狀
摘要:掌上辦理養老保險業務可以提高效率,但仍需國家法律制度的保障和多個部門協同合作。
關鍵詞:掌上辦理養老保險業務養老保險APP
一、掌上辦理養老保險業務,可以大大提高養老保險經辦機構的辦事效率、減少工作場所和人員
養老保險經辦業務在實現線上辦理之前,參保人員每1000人就要在養老保險經辦機構配備1名工作人員,如果實現掌上辦理養老保險經辦業務,基本上一個由16人組成的縣級養老保險經辦機構,只需要2~3個人就可以完成相關業務。一個人負責業務操作,另一個人負責財務。人員可以節省到1/8~1/5。根據網絡數據,中國共有1636個縣(自治縣、旗、自治旗、特區和林區)852個市轄區,合計2488個縣區。按現階段每個縣區的養老保險經辦機構配備16人計算,現階段全國保險經辦機構有39808人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經辦業務若實現掌上辦理,人員可精簡至4976~7464人。按養老保險經辦機構人均每年經費支出3萬元計算,養老保險經辦業務實現掌上辦理,保守估計全國每年節約經費9.7億。
二、掌上辦理養老保險業務,需要國家法律和制度的保障
掌上辦理養老保險業務,說到底需要制作一款手機APP。這款手機APP必須是一款國家官方APP,不同于商用APP。它需要國家法律和制度的保障。掌上辦理養老保險業務的手機APP代表著國家政府強制力。“社會保險計劃由政府舉辦,強制某一群體將其收入的一部分作為社會保險稅(費)形成社會保險基金,在滿足一定條件的情況下,被保險人可從基金獲得固定的收入或損失的補償。”2掌上辦理養老保險業務的手機APP代表著國家政府的強制力,是國家政府強制力的終端體現。掌上辦理養老保險業務的手機APP具有國家效力。通過這款手機APP就能夠實現社會保險稅(費)資金的歸集與記賬,是能否為參保人員提供基本生活保障的依據。參保人員能否享受退休待遇、享受什么退休待遇取決于他是否參保并按時足額繳納養老保險。掌上辦理養老保險業務的手機APP就是記錄參保人員是否參保并按時足額繳納養老保險的依據。所以掌上辦理養老保險業務的手機APP必須是官方的、權威的,它的權威性關系著每個參保人員的退休待遇的真實性、準確性。這款掌上辦理養老保險業務的手機APP是政府允許參保人員掌上辦理養老保險業務的唯一手機APP,不容許私自效仿和變更。由此可見,這款掌上辦理養老保險業務的手機APP需代表國家強制力、需具有國家效力、需要具有唯一性,能同時實現這三點就需要國家法律和制度的保障。
三、掌上辦理養老保險業務,需要多個機構聯網協同作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