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匯局增值型內部審計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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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匯局增值型內部審計應用

摘要:

隨著現代組織對內部控制和治理的不斷加強,內部審計的目標與組織自身的目標漸趨一致。內部審計從傳統的財務型審計逐步向現代綜合管理審計發展,相應的職能也從查錯糾弊向增加組織價值轉變,增值型內部審計成為當前主流發展方向。外匯局的內部審計工作與國際發展趨勢仍存在不小差距,如何順應形勢、找準不足、主動轉型,是一個值得深入研究的課題。本文從內部審計價值增值基本理論出發,分析了外匯局系統內部審計工作現狀、存在的不足及原因,提出了提升外匯局內部審計價值增值功能的建議。

關鍵詞:

內部審計;增值;問題;建議

一、增值型內部審計定義

2001年,國際內部審計師協會(IIA)在《內部審計實務標準》中從全新的視角將“內部審計”定義為:“內部審計是一種獨立、客觀的確認和咨詢活動,旨在增加組織價值和改善組織的運營。它通過應用系統的、規范的方法,評價并改善風險管理、控制和治理過程的效果,幫助組織實現其目標”。“價值增值”理念首次被正式提出來,標志著內部審計發展進入了“增值型審計”的新時代,“增加組織價值”成為內部審計活動的出發點和落腳點。

二、增值型內部審計在外匯局運用的現狀、存在的不足及原因分析

(一)外匯局內部審計工作成績和增值途徑

外匯局的內審部門雖然成立較晚,但經過十幾年的探索與實踐,內審工作已取得積極成效。在審計制度法規方面,依據我國審計相關法規制度并結合工作實際,制定了《國家外匯管理局內審工作暫行辦法》、《國家外匯管理局內審操作規程》等制度,基本建立了一套完整的內部審計工作制度體系。在審計方法方面,開展了計算機輔助審計等電子化審計方法嘗試。在審計項目方面,在開展合規性監督檢查、財務審計、履職審計等傳統審計的基礎上,對外匯管理績效審計、風險導向型審計等方面也進行了大膽地實踐,積累了寶貴的經驗,對外匯管理工作有效開展提供了有力的支持。從外匯局內部審計增加組織價值的體現形式上看,具體表現為:一是直接價值,體現在通過持續監督檢查等方式,促進審計對象不斷規范風險管理、加強內部控制、強化依法履職,幫助外匯局避免或減少風險損失。二是間接價值,體現在內部審計的“威懾作用”上,即只要有內審部門存在,通過日常監督、檢查和評價等手段,對其他部門產生潛在威懾作用,督促其維持良好的內部控制和工作效率,努力提高工作成效。

(二)外匯局內審工作存在的不足和原因分析

1.內部審計的獨立性不夠

獨立性是內部審計的基本原則,是能否實現價值增值目標的關鍵。按照IIA的定義,獨立性指內部審計活動客觀公正履行職責時免受任何威脅其履職能力的情況影響,即內部審計活動能夠在實施時不受干擾,其基本要求是審計機構的獨立性和審計人員的客觀性。外匯局系統內審部門的獨立性相對較弱,削弱了內部審計增值功能的發揮??偩謨葘徛氊煔w入人事司,由內審處具體履行內部審計職能,部門設置和人員配備相對其他職能部門明顯偏弱。分局層面與總局相似,內審部門大多設在綜合業務管理部門,由內控監督科具體承擔內部審計職責,一般配備1~2名工作人員,審計的經費和人事關系與分局密不可分,執行“同級監督”職能時獨立性容易受到各方干擾和限制。由于人手不足,分局開展審計工作需要從業務部門和下級機構抽調人員,難以避免審計人員既是“運動員”又當“裁判員”的尷尬,內部審計的獨立性和客觀性難以保障。在中心支局和縣支局層面,沒有設置專門的內審部門和配備專職審計人員,日常內審工作更加薄弱,更多依靠人民銀行內審部門和上級機構“下查一級”的監督檢查方式。

2.內部審計模式難以適應形勢發展

(1)合規性審計難以適應外匯管理改革新要求。隨著我國外匯管理體制改革的逐步深入,外匯管理方式正加快從正面清單轉為負面清單管理,從事前審批轉向事后監管,從合規性管理轉向審慎管理。總體上看,外匯管制將是一個逐步放開的過程,禁止性的行政法規將會越來越少,市場化的調控手段將會日益增加,政策法規的實施效果和區域性系統性風險的評估已成為當前外匯管理工作重點關注的焦點,以合規性為主要評價標準的內部審計顯然已難以適應改革新形勢的要求。

(2)項目式的審計模式存在風險評估漏洞。當前,外匯局系統正在加快實現外匯管理理念和方式的“五個轉變”,從重行為管理轉變為更加強調主體管理。而目前外匯局的內部審計還停留在項目審計和行為監督上,如開展經常項目管理專項審計、資本項目管理專項審計等。這種按照管理條塊劃分的業務審計割裂了組織的整體風險,內部審計難以對被審計單位整體進行風險評估,存在較大的審計風險。

(3)審計安排不當造成了審計資源浪費。因合規性審計涉及項目較多、審計面過于寬泛,外匯局內審部門人員少、任務重、時間緊,容易出現需重點關注領域審計資源分配不足,而風險小的項目往往占用過多審計資源的情況,審計質量和效果難有提高。

3.內部審計后續工作重視不足

(1)“回頭看”檢視不夠。按照《國家外匯管理局內審工作暫行辦法》的規定,內審部門可對被監督單位執行“內審結論和處理決定”的情況進行后續檢查。目的是及時監督整改的效果,提高解決問題的能力。但實際工作中,由于該項規定為非強制性要求且沒有硬性執行標準,部分單位將其作為可有可無的工作,部分單位即便開展了后續檢查也質量不高,僅僅是對照問題檢查整改情況,沒有深入了解被查單位是否建立了加強風險管理和內部控制的長效機制,更缺乏對整改實際效果的客觀評價。

(2)審計成果利用不充分。內部審計的價值主要體現在對審計成果的利用上———審計成果運用越充分,內部審計的成效和價值就越顯著。但在實際工作中,外匯局對審計成果的利用還有待提高。一是沒有建立內部審計質量評價和控制機制,對審計工作是否達到預期目標和效果缺乏必要的評估和約束,部分審計成果質量不高。二是不重視審計成果的總結提煉,外匯局的審計偏重于對外匯管理具體項目微觀行為的審查,習慣于就問題論問題,易犯“只見樹木不見森林”的錯誤。三是審計成果的作用范圍過于狹窄,一些共性問題未能在系統內形成共享,不利于發揮內部審計改善組織管理的輻射帶動作用。

4.內部審計方法和評價標準有待規范

審計方法的運用對審計工作的效率和效果產生影響,而審計評價標準是決定審計結論的關鍵因素,兩者都對內部審計工作質量具有重要的影響。審計評價標準方面,外匯局建立了內控風險測評系統,目前成為內審部門開展監督檢查的主要評價依據。但從實際工作看,尚有許多需要規范和完善的地方。一是內控風險測評系統雖然覆蓋面廣,但脈絡過于籠統,缺乏進一步細化的評價指標,評價的可操作性不強。二是定性評價內容過多,量化評價部分不足,導致審計人員過于依靠主觀判斷,內部審計的客觀性下降。三是測評系統缺乏體現組織履職效率和效果的績效指標,內部審計的價值導向功能欠缺。審計方法運用方面,《國家外匯管理局內審操作規程(暫行)》將內審工作程序分為準備階段、實施階段、終結階段、后續階段四個階段,從基層外匯局實際工作情況看,在準備階段,非現場審計手段運用不夠導致審計實施階段工作針對性不強。在實施階段,因對風險導向型審計、計算機輔助審計等先進理論和方法運用不熟,導致審計工作缺乏重點和方向,往往陷入“拉網式全面普查”或“隨機式個別抽查”兩種極端檢查方式,增加審計風險的同時降低了審計效果。

5.審計人員素質有待進一步提高

目前,外匯局系統內審工作人員專業水平參差不齊,具有專業的內部審計師資格證書的人員較少,特別是基層外匯局內審人員大都為業務人員兼任,崗位變動比較頻繁,受傳統思維和方法的束縛,接受和掌握現代審計知識和技能的能力不強。因系統培訓機會少,審計人員專業知識更新緩慢,知識結構、綜合素質、工作能力等方面與現代審計的要求存在較大差距,影響了內部審計的質量和效果。

三、提升外匯局內部審計價值增值功能的建議

(一)加快內審工作轉型

當前,外匯管理改革已步入“深水區”,外匯管理理念和方式正面臨重大變革,外匯局內審部門也應該順應形勢發展需要,主動跟進轉型,從傳統的以查錯糾弊為主要目標的合規監督方式向更高層次的改善管理和增加價值方向發展,由關注具體業務風險轉向重視宏觀審慎的區域性系統性風險,由單一評價執行政策法規情況轉向兼顧政策法規實施效果。

(二)加強內審人才隊伍建設

內部審計是一項綜合性、專業性很強的工作,審計人員的素質決定著內部審計工作的質量。解決內審人才短板問題,可以從以下方面入手。一是引進復合型人才,充實壯大內審隊伍,解決內審人員不足的問題。二是加強內審職業后續教育,定期對現有內審人員進行專業知識和技能的培訓,提高審計人員的職業素質和專業勝任能力。三是建立有效的約束激勵機制,創造內審人員主動鉆研業務的制度環境。

(三)提高內部審計的獨立性和客觀性

獨立性和客觀性是審計服務內在價值的根本。內部審計的獨立性包括機構的獨立性和人員的獨立性。在當前暫時無法改變外匯局內審機構設置的情況下,可以從以下方面提高內審人員的獨立性。一是完善議事決策機制,如規定內審人員只提供建議而不參與決策等。二是強化審計人員管理。如實行審計人員重大利益回避制度等,保持審計人員“局外人”的身份。三是加強外部審計證據的利用。如將內部審計證據的獲取范圍延伸擴展到涉匯企業、外匯指定銀行等外匯局監管單位和服務對象,從而獲得更為客觀可靠的外部審計證據。

(四)加強審計方法創新,提高內部審計效益

內部審計應貫徹成本效益原則,最大限度的增加組織價值。一是開發與各外匯管理業務信息系統的軟件接口,建立內部審計實時電子資料數據庫。二是加強日常非現場監測工作,持續監測、分析和評估被審計單位風險管理、內部控制和業務狀況,實時保持對潛在風險的了解和控制。三是定期隨機抽取非現場審計樣本進行現場復核,評估非現場監測評估的效果。四是加強審計應用軟件開發,強化計算機輔助審計方法的運用,提高內部審計工作電子化水平。

(五)強化內部審計成果的利用轉化

一是要建立常態化審計成果運用機制,使審計成果運用有章可循、有規可依。二是建立審計成果綜合分析制度,定期對各項審計成果進行分析、歸納和提煉,形成更系統更具針對性和操作性的建議和方案,提高審計成果服務組織目標的能力。三是推動審計成果轉化為領導決策,促進被審計單位和部門改善管理,修改完善有關制度,提高履職效率和效果。

作者:吳濤 單位:中國人民銀行武漢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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