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績效審計問題及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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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績效審計問題及策略

第一篇:開拓績效審計廣度和深度

一、開拓政府績效審計的廣度和深度的必要性

政府履行受托責任的活動具有很廣的輻射面,政府績效審計工作必然會涉及眾多單位,具體審計范圍既包括相關單位的財政財務活動及其資料,也包括各項業務活動及其資料和管理活動及其資料等,審查對象廣泛而復雜。政府績效評價要全面評估政府經營管理活動的績效,既要考慮經濟效益、又要考慮社會效益、還要考慮經營管理活動的滯后效益及可持續性等多個方面。政府績效審計建議既要揭示問題,又要指出提高績效的具體途徑和辦法??傊?,政府績效審計涉及對象復雜,績效評價需考慮的因素多,而且要面對繁雜的技術問題,審計風險較高。控制審計風險并實現審計目標,必須開拓政府績效審計的廣度和深度。

二、開拓政府績效審計的廣度和深度的前提

我國政府審計機關對本級政府負責,組織、人事、經費均難獨立,審計機關出于自身利益考慮,不得不顧忌地方利益、部門利益以及各種錯綜復雜的利益關系。實踐中受到以經費為主的各種因素的約束,很難根據工作的需要自主決定績效審計的廣度和深度。審計項目的確定通常以政府委托發起,審計結果向政府報告,績效審計過程中所關注的焦點和披露的傾向常常受到以政府為主的多個組織的影響,問題較難得到全面、深刻的反映。審計工作要揭露問題,必然會觸及某些部門和個人的利益,面臨遭到打擊報復的現實風險。為切實維護審計獨立性應從兩方面著力,一是完善國家監督體系、強化對公權的制約監督、落實責任追溯制度,探索審計垂直領導體制、以法律保證履行審計職責的經費;二是從主客觀兩方面保障審計人員獨立履行職責、保證審計過程規范嚴格、杜絕工作中的主觀性和隨意性,推進審計職業化建設、建立審計人員職業保障制度,確保審計人員獨立、客觀、公正地依法履行審計職責、審計結果客觀公正。目前受諸多因素的掣肘,特別是審計資源的限制,開拓政府績效審計的廣度和深度困難很大。對此要優化審計資源配置,提升審計能力。一要從三方面審計資源結合運用及可持續發展的角度創新審計方式,整合各專業、各層級審計資源,保證履行審計職責必須的力量,并著力解決審計業務部門相對封閉、條塊分割所造成的審計監督局限性。比如:按照《政府購買服務管理辦法(暫行)》的規定,探索向社會購買審計服務,這有利于節約審計成本、提高審計獨立性、強化審計風險控制,并有助于促進政府職能轉變、提高政府執政水平,加快市場經濟步伐。二要綜合運用各種資源,加快以大數據為核心的審計信息化建設,提高審計業務能力。首先,應建立審計數據中心,分類歸集信息,比如:作為試點先著力構建公共財政和績效審計信息資源庫,以及公共財政和績效審計評價標準等;第二,應依托大數據平臺,分析業務數據與財務數據、單位數據與行業數據、跨行業或跨領域數據,提高總體分析、系統研究、發現疑點、分散核實的數字化審計水平;第三,應探索應用云計算、數據挖掘、智能分析等新興技術,完善審計作業平臺。三要強化審計隊伍建設,既要著力數量,又要注重質量,提高審計隊伍的專業化水平,完善審計職業教育體系,培養具有較高業務素質的審計隊伍。

三、開拓政府績效審計的廣度和深度的策略

(一)完善績效審計法律法規及評價標準

目前已有的審計法律法規之中,規范績效審計的甚少。法制建設遲滯,缺乏明確具體的法律依據,無疑會束縛審計人員的手腳,制約績效審計的健康發展。加強績效審計法制研究,健全績效審計法律法規,明確各相關責任人對績效審計應負的責任和義務,這是提升績效審計水平的前提。只有嚴格依法審計,并適應審計實踐的發展,不斷完善相關法律法規,才能促進績效審計工作規范化。從世界各國審計的發展來看,績效審計工作的優劣與其規范化程度高度相關,而且絕大多數績效審計成功的國家都制定有績效審計準則。在我國政府審計工作重心由財政財務收支審計向績效審計轉變的時期,制定績效審計準則,并不斷完善,使績效審計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必然會進一步推動績效審計工作規范化,為開拓政府績效審計的廣度和深度打下堅實的基礎。公共財政資金涉及行業多,提供的服務個性化強,難以用單純的經濟指標對其使用績效和行政成本進行具體量化分析。因此、政府績效審計評價標準應具備開放性,要結合社會經濟發展情況,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充分考慮行業、地區、履責條件等情況合理確定。制定具體評價標準應堅持注重實效、權責對等、系統評價、全面考核等原則,把定性標準和定量標準有機結合。定性標準主要用于評價被審計事項的合法性、合規性及合理性,可操作性要強;定量標準涉及預算數據、行業數據、歷史數據等,主要作為比較分析的參照,可適當超前。目前我國構建分層級、分行業的績效審計評價標準是比較現實的選擇,國家統一標準要體現基本要求,以定性為主;行業具體標準要體現行業特點,以定量為主。當前我國各層級績效評價標準多數不健全,全面客觀地評價政府受托責任履行情況,揭露公共財政資金使用和管理中存在的普遍性、傾向性問題等困難很大,完善績效審計評價標準,使績效評價有據可依,任務繁重??冃徲嬙u價指標的建設,需遵循定性與定量相結合、長期與短期相結合、經濟與社會相結合,注重評價指標與審計目標和審計環境的適應性,按政府績效的內涵,主要選取經濟指標、社會指標、環境指標、管理指標和成長指標等,分別用于評價被審計事項的經濟效益、社會效益、環保效益、管理效益和可持續性等方面。

(二)加強制度績效審計

政府審計是提升國家治理能力的重要力量,是實現國家治理現代化的基石和重要保障,強化政府審計的保障和監督作用正在路上。十八屆三中全會指出:經濟體制改革是全面深化改革的重點,核心問題是處理好政府和市場的關系,使市場在資源配置中起決定性作用和更好發揮政府作用。著力解決市場體系不完善、政府干預過多和監管不到位等問題要靠制度,審計是保障和監督制度落實的重要力量。現實經濟生活中存在各種市場壁壘,嚴重阻礙市場作用的發揮,比如:市場準入方面的不當準入規定、隱性條件;市場監管方面的不當優惠政策、地方保護、壟斷和不正當競爭等。清除這些市場壁壘,建立公平開放透明的市場規則,實行統一的市場準入制度以及統一的市場監管,提高資源配置的效率和公平性,要靠改革體制及制度?,F實經濟生活中存在各式各樣的政府越位、缺位、錯位等問題,促使政府全面正確履行職能,必須深化機構改革,轉變政府職能;深化行政管理改革,進一步簡政放權,嚴格績效管理,突出責任落實,確保權責一致;增強政府公信力和執行力,建設法治政府和服務型政府等,要靠改革體制及制度。加強制度績效審計,有助于全面評價政府改革措施的利弊得失及有效程度,有助于客觀公正評價政府履行職能情況。目前我國經濟發展進入新常態,增長速度上,由高速階段向中高速階段轉換;增長動力上,由依靠要素投入和引進國外技術轉向依靠要素生產率提高和創新驅動;經濟結構上,由投資為主、工業為主、依靠外需轉向消費為主、服務業為主、依靠內需。不同的經濟結構和增長動力及增長速度,所需配套的體制及制度必然不同,新體制或新制度的績效需要審計甄別。新常態要求進一步深化改革,解決體制及制度和政策上的矛盾與問題,這決定了目前政府績效審計的探索和實踐,須圍繞經濟體制改革的核心問題,加強制度績效審計工作,確保體制及制度和政策層面的決策正確,以便更好地開拓政府績效審計的廣度和深度。

(三)強化審計的預防功能

財政是國家治理的基礎和重要支柱,要使市場在資源配置中起決定性作用和更好發揮政府作用,必須深化財稅體制改革,建立現代財政制度,著力創造有利于市場機制充分發揮作用的條件和環境。目前國家正在推進構建現代預算制度、現代稅收制度、激勵兼容的政府間財政關系的改革,我國的財政體制還不完全滿足現代財政制度的要求,績效管理環境下的績效目標、績效預算等還不具備。在現代市場經濟條件下,財政通過收、支、管以及政府間財政關系的合理劃分本身最具綜合性,不僅是一個國家政治、經濟、社會良序運轉的前提和基礎,而且是決定國家治理能力強弱的關鍵因素。隨著民主政治的發展,公眾民主意識的提高,財政體制改革的推進,政府績效受關注的程度越來越高。因此,探索研究我國轉型期現代財政框架下的政府績效審計問題,強化審計的預防功能,提升政府績效審計對財稅體制改革的保障作用意義重大,同時也有利于完善政府治理機制,提高政府科學管理水平,促進服務型政府建設。轉變經濟發展方式是我國改革和發展的主要任務之一,而制約經濟發展方式轉變的重要因素就是現行的財政稅收制度存在的諸多問題。比如:由于稅收制度不健全或不規范,導致資源類產品價格體系扭曲,制約著資源的合理利用和能源的節約;由于稅收制度不盡合理,導致產業結構調整緩慢,服務業發展長期滯后于加工工業的發展,產業結構調整長期達不到預期目標等。解決這些問題要靠進一步深化財稅體制改革,從國家治理的高度構建有利于轉變經濟發展方式的現代財政制度。改革要把握好重點、順序、方向和方法,正確、有序、協調地分類推進,加強績效考核和監督檢查,著力提高改革決策的科學化和民主化水平,強化審計的預防功能至關重要。為安全發揮公共財政資金的最大效益,績效審計關口應盡量前移,切實強化審計的預防功能。對于國家重大項目,審計須從預算階段介入,對其資金使用方向的合理性、資金使用的成本效益進行分析,從源頭控制損失、浪費及決策失誤等問題。同時政府績效審計工作要關注重大項目落地、重點資金保障、重大政策落實情況,及時發現新情況新問題。對涉及面廣、資金量大、監管難度高的基礎設施建設項目,應實施全過程跟蹤審計;對穩增長、促改革、調結構、惠民生、防風險政策措施落實情況,應實施跟蹤審計;對發現的普遍性或傾向性問題,應實施專項審計調查,深入研究問題的根源及對策。

(四)提升績效審計層次

內部審計的職責是保證組織內部控制的有效性,保證組織的管理效率及組織的正確決策,防止組織內的腐敗、瀆職和浪費等行為。內部審計具有審計程序相對簡化、審查范圍相對廣泛、審計實施比較及時、既熟悉管理又了解技術等優勢。雖然政府審計層次高、權威性強,但資源有限,內部審計能為政府審計分擔審計資源不足的壓力,使政府審計有能力去關注更重大的問題。政府績效審計工作在檢查和評價內部審計工作的基礎上,能集中精力于被審計事項的績效評價和開展跨部門的工作。健全有效的內審機制是政府績效審計將主要精力投入到更重大的績效審計事項、將審計評價著眼于宏觀問題的重要條件。促進內部審計與政府審計并行發展,充分發揮內部審計的作用,有助于政府績效審計工作從大量的財政財務收支審計及舞弊審計中解脫出來,投入更多精力于績效審計,履行更高層次的監督工作。社會審計組織以市場供求為導向配置資源,依法提供審計業務及會計服務業務,對提高財務信息質量、維護市場經濟秩序、促進政府職能轉變、完善現代企業制度、促進對外經濟發展等發揮著重要作用。其審計業務獨立性和公正性較強,具有監督、鑒證、評價職能,審計報告具有廣泛的適用范圍,受重視的程度越來越高。其會計服務業務主要涉及:記賬、會計制度設計、稅務、資產評估以及管理咨詢等各類專業服務,是現代服務業的重要組成部分。社會審計組織擁有會計、審計、稅務、資產評估、管理咨詢等領域的專業化人才,他們擁有較高的業務素質及專業化程度、成熟的審計方式、完善的審計準則體系和質量控制體系等優勢,能依據市場需求優化人才結構,有效提高資源使用效益,為各層次管理活動提供服務。隨著我國審計事業的發展,審計的廣度和深度不斷拓展,政府績效審計面臨的審計任務繁重與資源有限、人才匱乏的矛盾日益突出,導致審計工作過程中難以做到宏觀把握與微觀任務的統一。通過優化政府審計和社會審計的資源配置,政府績效審計可以借助社會審計的優勢,提高工作效率,以便集中主要精力于重大項目、重點資金、重大政策、普遍性和傾向性問題、宏觀決策支持等工作。優化資源配置可在政府審計機關主導下,采取不同程度的委托監管式組織方式,具體可委托社會審計組織承擔某審計項目或項目中的部分事項,也可委托社會審計組織派出專業技術人員或面向社會招聘專業技術人員參與審計組工作等方式。另外、還可將某些審計對象授權社會審計組織審查,具體操作應抓大放小,用制度分工協調,充分發揮各自優勢。比如:將服務業以及中小國企的審計工作委托給社會審計組織。無論怎樣優化資源配置,政府審計機關都必須規范社會審計組織及相關專業技術人員的資質,明確相應的回避制度,加強審計工作監管,以便高質量地提升績效審計層次。

(五)提高審計專業判斷能力

目前我國經濟發展進入新常態,績效審計工作的主要任務是提高公共財政資金的績效,為此要盤活存量,解決資金使用績效低下的問題;要優化增量,關注財政支出的績效及合規性問題。落實這些任務必須具備較高的政治和業務素質,政治上要加強政策及理論學習,樹立績效審計的觀念;業務上要掌握跨學科多元化的知識結構,培養較高的分析研究問題的能力以及較強的審計專業判斷能力。與財政財務收支審計相比,績效審計更依賴于審計專業判斷,這主要表現在數據資料的收集和分析評價等多個方面??冃徲嬎枋占臄祿Y料非常廣泛,遠遠超出審計對象會計系統所能覆蓋的范圍。這些數據資料搜集渠道廣泛,審計人員需進行必要的核實和整理,然后應用技術方法進行比較分析,以便加深理解被審計事項,并發現或解釋存在的問題形成審計證據,進而綜合各種審計證據,依據績效標準評價被審計事項形成結論。一般對發現的問題還應從體制、機制、制度或管理等方面尋找根本原因,確定其形成和存在的根源,揭示責任人經營管理的成績和失誤,探討改進的辦法和途徑等。做好這些工作,必須具備較高的審計專業判斷能力。

四、結語

總之,在完善績效審計法律法規及評價標準的基礎上,通過加強制度績效審計,客觀評價政府履職優劣;通過強化審計的預防功能,防范政府履職風險;通過利用內部審計和社會審計的工作,提升對政府履職的審計監督層次;通過提高審計專業判斷能力,有效開拓政府績效審計的廣度和深度。

作者:梁鑫 單位:渭南金世華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第二篇:我國績效審計問題及對策

一、深入分析我們國家的政府績效審計中存在的一些具體問題

(一)政府績效審計的法律體系不完善

政府績效審計能否健康、快速的發展的關鍵性因素就是國家是否有與之配套的法律體系,也包括一些法規及與績效審計的相關規定,然而在我國并沒有建立健全的與政府績效審計相關的法律系統。我國截止到目前為止頒布的所有的政府審計法規,就沒有一個法律條文是用來專門規范政府績效審計的。雖然,我國的相關法律中也提到過績效審計,例如:《審計法》總則中就提到了我國審計機關要對財政收支的真實性及合法性負責,《政府審計準則》中也提到了政府對財政資金的效益進行監督,但是這些都還是遠遠不夠的,他們沒有對政府績效審計的具體職權進行非常明確的規定,對績效審計的定義也不明確。這就使得我國政府績效審計處在一種沒有得到國家法律授權的狀態,雖然我國一些地方性的法規也強調了績效審計的重要性,但是從國家的層面來講,我國的政府績效審計沒有統一的法律進行規范,這就意味著績效審計的審計方法與技術指導都不統一,嚴重阻礙了績效審計在我國的發展。

(二)我國缺乏完善的審計方面的監督體制

我國憲法中明確的規定,地方性的審計機關要對地方級人民政府和上一級國家審計機關報告審計工作的具體情況,這就造成了地方審計機關在執行工作的過程中有很大的局限性。首先,地方審計部門想要很好的履行其職責,就必須有地方政府的大力支持,因為審計部門的經費是由政府的財政預算撥發下來的,所以審計部門在審計一些與當地政府有關的項目時,會存在很多的顧慮,這都是由于政府掌握著其經濟命脈造成的,在這樣的情況下審計不能保證其獨立性,最終的績效審計結果就會缺乏真實性。其次,國家審計部門受國務院的管理,在開展工作時是受國務院總理來領導的,地方性的審計機關也受上級審計部門與當地地方政府的共同領導,也就是說,地方審計部門的人事管理權也由本級政府掌握,這也嚴重影響了政府審計的獨立性,使得審計部門不能很好的發揮績效審計的監督作用。

(三)政府和社會公眾對我國政府的績效審計缺乏認知

審計工作不能得到有效的開展主要也是受到了我國的審計環境的影響。首先,我國沒有建立健全的審計制度,政府高層對績效審計缺乏重視,沒有政府的大力支持,績效審計前進的步伐明顯緩慢。其次,我國民眾沒有積極的參與到國家的事物中來,不關注政府部門的財務開支,對績效審計更是無從知曉。再次,我國政府對于績效審計的審計結果并不重視,我們國家的政府審計形式并沒有隨著社會的進步不斷變革,依然是傳統意義上的審計,審計工作人員的思維方式也很老套,他們不能對經濟活動的經濟性與效果進行深入分析與評價,很大一部分的地方審計都是形式主義,只是表面上對項目進行審計,實際上就是走過場,更不要說把審計的結果運用到以后的改進決策中去,這些都嚴重的阻礙了我國績效審計的長足發展。

二、解決我國政府績效審計中問題的具體措施

(一)完善政府績效審計的法律系統

在政府績效審計的水平高的國家,都頒布了很多針對績效審計的法律規范,主要都規定了績效審計的目的,進行績效審計的限制性條件以及進行績效審核的深遠意義等等,同時還對績效審計的其他方面進行了規定,規范了審計的計算技術、培訓技術及分析技術等等。然而,我們國家在法律法規方面對政府績效審計的規定幾乎是空白的。所以,我國必須不斷的開展對政府績效審計的法律制度的建設。第一步,國家應該修改《審計法》以及它的附屬條例,快速的落實政府績效審計自身的監督作用。第二步,把《審計法》作為基礎,制定詳細而全面的政府績效審計法律法規。第三步,我國必須要結合世界其他國家的經驗,根據其他國家的法律法規,結合自己的實際情況,快速制定符合我們國家的績效審計的方針。

(二)加強對政府績效審計管理體制的改革,保證其獨立性

審計機關進行政府績效審計的前提條件就是必須要能保持自身的獨立性,這是因為只有審計機構保持獨立性,它所出具的審計報告才能讓我們相信這個結果是完全公正且真實的。我國與其他的國家不同,我們國家的審計管理模式是行政型,它嚴重的阻礙了我國績效審計的快速發展,已經不適合現代社會的發展要求了。隨著我國經濟體制的不斷改革,我國應該把行政型的審計模式改為立法型,它更符合我國現在的國情,立法型審計模型要求審計機關直接對人民代表大會負責,地方審計機關受審計署的垂直領導。這就能使審計機關能夠獨立于國家的行政系統,不能受到政府的行政干預或者經濟控制。

(三)高度重視政府績效審計

一個國家的社會公眾如果高度重視政府績效審計,那么這將成為政府績效審計發展的根本動力。因此,我國要不斷的提高社會公眾對于政府績效審計認知,只有這樣,我國才能從根本上加快績效審計的健康發展。在我們國家,政府績效審計不僅要考慮對經濟效益的影響,還要考慮對社會與生態的影響,通過政府績效審計能夠使我國政府實現法治與效率并存的生存模式。想要讓績效審計深入到每個社會公眾的心里,我國的政府部門和社會媒體要不斷的加強宣傳,想要政府績效審計結果得到充分的利用,審計的結果就必須與政府的自身建設聯系起來,查找在政府管理中的不足,對工作進行不斷改進。除此之外,審計結果還必須要與財政的預算聯系起來,政府相關部門要根據績效審計的結果,快速調整預算的方向,從而提高財政資金的利用率。

作者:陳少峰 單位:陜西省審計廳民政社保處

第三篇:高校資金績效審計因素分析

一、高校資金政府績效審計主要影響因素

(一)審計體制的影響。

我國現行的審計體制是行政型模式,各級審計機關在本級政府和上級審計機關“雙重領導”下開展審計工作,其獨特的審計體制必然對高校資金政府審計產生影響。地方政府和高校的利益息息相關,一旦高校資金的管理和使用發生問題,政府審計部門的審計結果可能在政府審查時被處理掉,或者審計部門唯政府的意愿行事,在審計過程中對高校的資金問題視而不見。地方政府和高校之間的利益關系,以及地方審計部門和地方政府之間的隸屬關系,使地方審計部門的獨立性降低,也使地方高校資金使用的績效問題得不到應有關注。

(二)法律、法規的影響。

目前,我國的相關法律體系已經明確了績效審計的法律地位,體現了更高層次的審計立法目標,也體現了審計職責的變化。但相關法律僅是一般概述,尚沒有針對高校資金政府績效審計的法規或管理辦法,也沒有與高校資金政府績效審計配套的執業標準、程序方法、評價指標體系,缺乏供參照或遵照執行高校資金政府績效審計準則和指南,對于績效審計在高校的開展形成制約,使審計工作無據可依,難以將審計風險保持在合理范圍,也難以保證審計質量。

(三)審計信息披露的影響。

我國審計信息披露的標準和形式剛剛起步,尚不完善,這制約著績效審計報告的最終效果。從審計信息披露范圍來看,范圍尚沒有達到社會期望水平,導致政府績效審計作用發揮受限。不能發揮社會監督力量,促進審計決定及建議的執行和落實;從審計披露的強制性來看,國家審計行政模式具有內部監督色彩,導致績效審計獨立性、權威性不強,審計結果公告難以包含深層次績效問題。同時,績效審計結果公告前,需經政府批準同意,會導致審計結果及審前調查難以全面及時向社會公布,這類問題在高校資金政府績效審計信息披露中同樣存在。

(四)審計追責的影響。

責任追究制度是加大對違法行為責任人員的問責追究和處分力度,是保障審計權威、根治違法問題的治本之策。目前,我國缺乏健全有效的責任追究制度。一方面被審計單位對審計問題整改落實不到位,造成相同或類似審計問題的重復發生,審計成果無法做到共享和應用,這也與審計機關對審計整改的后續跟蹤督導及違法違規的追責處理不嚴格有直接關系,嚴重制約著我國政府績效審計的實施,不利于績效審計的長期發展;另一方面審計機關缺乏直接處理處罰的權力,缺乏跟蹤落實的熱情。審計機關更加注重審計過程而忽視審計結果,不作相應的后續審計和處理,不依照法律規定做出責任追究。

(五)審計人員素質的影響。

高校資金績效審計既要查處問題,又要分析問題,提出解決措施;既要審查合規性,又要評價效率效果,需要高素質的審計人員。我國審計機關人員素質、知識結構仍無法滿足績效審計的要求。體現在審計人員的知識結構較單一,缺乏既精通財務、審計專業知識,又熟悉法律、管理、信息化技術等領域的復合型人才。除了業務素質之外,審計人員的職業道德素質有待進一步提高,這也對績效審計質量產生一定影響。

二、提高高校資金政府績效審計成效的對策建議

(一)實行“同級審”與“上審下”相結合的審計機制。

利用上級審計機關的管控地位,為下級審計機關提供支持。由上一級審計機關統籌安排,審計結果報告當地人大和政府。這樣可以有效地消除本級審計機關的顧慮,深刻揭露高校在預算執行與財政資金使用過程中存在的問題。如果高校資金績效審計查出重大違法、違規的問題,就要依法嚴肅處理。

(二)完善政府績效審計制度體系。

應制定系統、操作性強的政府績效審計準則,在準則中要對績效審計對象、審計目的、審計程序、審計報告等做出規定。鑒于政府績效審計情況較復雜,可分門別類制定出具有各部門特點的準則。同時,應探索建立科學可行的政府績效審計指標評價體系,包括對經濟效益、社會效益的評價。經濟效益的評價可以參考企業經濟效益指標評價,社會效益的評價可以根據不同的行業、不同性質的內容。由于社會效益很難用定量指標衡量,可以設定原則性較強的硬性規定,對于彈性較大的、容易使公平性受損的項目或領域,通過不斷補充明細規定來完善。

(三)切實提高政府審計信息披露力度。

目前,國家已經注重審計信息披露,在相關制度中規定:“所有審計和專項審計調查項目的結果,除涉及國家秘密審計、商業秘密審計及其他不宜對外披露的內容外,應全部向社會公告”,但在執行力度和信息披露及時性方面仍有待提升。因此,首先要對現有相關審計體制的法律法規進行修改,徹底落實審計獨立性,保證審計公告充分體現獨立形式審計監督權;其次,要明確審計公告的法定性,使審計公告成為具有剛性的法律約束,建立健全完善的審計公告法律法規,如審計公告法、審計公告實施細則等;最后,建立審計公告后的信息反饋機制。建立社會公眾評議和建議的反映渠道,及時處理信息反饋結果,使社會監督的作用得到有效發揮。

(四)深化責任追究與審計成果運用。

首先,加強責任追究力度。健全責任追究制度,明確法律責任,對于審計中查出的問題要一查到底,不僅要追究直接責任者的行政與刑事責任,也應追究部門主管的行政與政治責任,使相關法律法規更加具體化和規范化。對審計機關依法做出的審計決定,被審計單位不認真執行的,給予被審計領導干部批評教育或通報批評;有關問題屢審屢犯的,責令做出檢查或調離。其次,加強審計成果運用。審計機關應該要求被審單位對審計結果及建議做出反應,并對審計建議的落實情況進行后續關注,防止“屢審屢犯”的現象發生。建立完善績效審計成果利用機制,促進高校合規經營、提升管理。一旦因沒有利用審計結果而出現問題,造成重大損失或不良影響的,也應追究被審單位的責任。

(五)加強審計隊伍建設。

深化審計業務知識培訓,應圍繞如何審計和評價項目的經濟性、效率性和效果性開展培訓,著重從政策評估、決策審查、管理審計、直接經濟效益的審核和整個社會效益的評價等方面,延伸到法律、相關專業技術知識、綜合統計分析等方面,進行針對性較強的專業培訓,解決審計人員結構不合理和業務素質不高的問題。還可以采取專業咨詢、聘用專業人員等途徑提高審計工作質量。

作者:顧彥春 單位:河北醫科大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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