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經濟法基本原則的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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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為了調整和規范市場經濟,國家制定了經濟法,而經濟法基本原則就是在經濟法所調整的各個經濟關系以及全部過程中始終起指導作用,必須遵循具有普遍意義的準則。本文將介紹經濟法基本原則確立標準和我國相關具體原則,以及經濟法基本原則意義。

關鍵詞:經濟法;基本原則;確立

無論是在法學理論研究領域,還是在立法、司法實踐過程中,經濟法基本原則都有著巨大積極意義和重要推動作用。另外,了解經濟法基本原則,不僅可以深入把握經濟法內容、本質、特征,還可進一步明確區分經濟法與其他部門法,基本原則的界限,分析總結出經濟法產生、發展規律,明白經濟法是歷史進步的必然趨勢。

一、確立標準

(一)高度標準

法律原則的權威性決定其必然具備一定的“高度”,即法律原則需達到詳細說明相關法律規則和制度目的功能。經濟法基本原則同樣如此,在匯聚經濟法法律規則和經濟法基本價值取向下,既要表現出經濟法立法宗旨,又要在內容上統領所有具體規則,且制定的經濟法具體規則不得違背基本原則,與其相抵觸,簡而言之,經濟法中相關具體規則就是基本原則衍生出來的。因此,在確立經濟法基本原則就必須遵循一定高度標準,保證基本原則高度概括性,且與經濟法法律地位相適應性。

(二)普遍標準

經濟法基本原則是貫穿于立法、司法、執法全過程的指導思想,其應當與經濟法各制度切合,具有基礎性地位。確立經濟法基本原則就必須考慮到普遍適用性問題,不能僅僅只是在某些法律環節起作用,否則就不能稱為經濟法基本原則。例如貨幣發行原則、稅收公平原則等,在特定法律適用時其指導,只是單純的貨幣法原則、稅法原則,達不到經濟法基本原則適用范圍標準。

(三)特色標準

經濟法基本原則,顧名思義,其所指導的內容是經濟法所特有,不是在所有部門法中通用的基本原則。在體現出經濟法特色同時又滿足其某些特殊需要,但又不排除其與一般法律原則具有共通之處。不能對經濟法領域起指導作用,或是不屬于法律原則的通通不能作為經濟法基本原則,不管純粹經濟原則、社會原則,對經濟起到了多么重大的作用都不屬于經濟法基本原則。

二、我國經濟法基本原則

(一)調制法定原則

根據該原則明確對經濟調制規范的內容和程序必須要有相關法律制定,除非法律明確授權給行政法規,否則只能由法律進行調整。這一原則可以說是“法律保留”原則形式體現,其主要是為了限制權力部門擅自干預市場經濟,濫用權力,同時保證對經濟合理、合法調制。

(二)調制適度原則

調制適度原則是指經濟法中規定進行調制的行為,首先來講,必須對實際情況進行深入調研,再根據具體條件進行統籌規劃,保證調控合理性的同時,還要兼顧規章制度的要求。在此過程中全部主體的法定權利都需得到保障。經濟法的規制性和經濟性是建立在適度調控的基礎上的,且與調制法定原則的遵守聯系緊密。調控適度原則,重點在于適度二字,這就要求所有調控行為都要適度,包括行使權力、選擇方式、周期變異規范等。

(三)調制績效原則

作為經濟法調整的重要目標之一,公平與效率在市場經濟中調制,能夠確??冃Э偭渴冀K保持平衡,提升社會中總體福利。公平與效率是經濟法領域中一種原則和普遍價值?,F實生活里,不管是失調問題還是非均衡問題都屢見不鮮,想要達到經濟調制最優績效,與平衡協調是密不可分的。平衡協調既包括了宏觀經濟調整活動,也包括個體經濟活動調整,同時還包括調整過程中各項相關基礎性法律地變動。調制績效原則,體現了規制調制行為平衡的必要性,它力圖對調制手段、措施、力度等方面設立一個協調杠桿要求。貫徹落實經濟法調整中的公平和效率原則,必須遵循平衡協調和調制績效,這樣才能夠實現經濟法調整的最終目標。

三、結束語

經濟法基本原則確立不是一件輕而易舉的事情,在隨著對經濟法深入調查研究,且在處于不斷變化中的市場經濟背景下,對經濟法相關立法是不可能始終一成不變。同理,在理解和指導經濟法立法體系上確立經濟法基本原則也處于相對穩定的狀態。既需要從理論聯系實際角度出發,還應從制度實踐角度驗證推理,最終才可能確立出被認可的、科學合理的經濟法基本原則,充分發揮出其理論指導意義和實踐導向價值。

參考文獻:

[1]張洋洋,馬雪.論經濟法的基本原則[J].法制博覽,2015,(11):221+220

作者:石文慧 單位:通遼職業學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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