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民商法及經濟法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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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民商法及經濟法論文

一、對民商法和經濟法的認識

(一)民商法

民商法是由民法和商法共同組合而成。對于民法和商法,它們有兩種不同的體系,一種是民商合一,一種是民商分立。我國沒有對兩種體系進行詳細說明,但是無論是現實狀況,還是民法的發展狀況都決定了我國應實行民商合一體系。所謂的民商合一其實就是民法包含商法,也可以說商法是民法的子法或者特別法,民法在一定方面上對商法有一定的指導和統領作用。民法,其實可以成為民法體系,是由包括《合同法》、《公司法》、《物權法》、《勞動法》、《勞動合同法》、《反壟斷法》等法律組成的體系,其一般法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是對我國境內管轄范圍內的民事活動中的共同性問題做出的法律規定,于1986年4月12日通過修訂,1987年1月1日實行。民法通則在基本準則、公民、法人、民事行為、民事權利、民事責任、訴訟時效、民事關系等方面做了詳細的規定。商法,主要包括《公司法》、《保險法》、《合作企業法》、《海商法》、《票據法》等法律,是對平等主體之間的商事關系進行調整的法律規范。商法對其調整對象、商事關系、商事關系主要標志、形式及實式的商法、與民法的關系等發面做了相應的概念。在強化企業素質、提高經濟效益、維護交易公平、保障交易安全四個原則進行了規范。

(二)經濟法

經濟法是對一定范圍內的經濟關系進行調整的法律規范的總稱。在現實規范過程中,各類組織為主體,主要體現在社會的生產和再生產過程中,對主體進行的一定范圍內的經濟管理關系進行協調。我國的經濟法起步較慢,與1979年6月在全國人大中提出要制定各種經濟法,與第九屆全國人大將經濟法確立為包括憲法、民商法在內的七大法律部門之一。經濟法是以經濟為目的的,國家干預的,社會責任本位的,促進商品經濟發達的綜合調整的法律。經濟法有四大基本原則,包括社會本位原則、實際公平原則、經濟效率原則和可持續發展原則。

二、民商法和經濟法的關系研究

(一)民商法和經濟法的聯系

首先在調整的范圍上有相同之處。我國經濟體制是由市場調節和國家干預共同付組成的,所以偏重市場調節的民商法和偏重國家干預的經濟法在對經濟的調控范圍上必定存在相同的地方。在經濟的微觀調控上,兩者都能起到良好的作用。其次就是兩者的取向上有趨同之處。民商法的社會利益原則實際上就是反手為私法,正手為公法,是私法和公法的一條界線。民商法在公平、誠信、秩序等方面都進行了嚴格規定,著重實質正義,加強了對交易中的弱者的保護,正在朝著社會化、公法化的方向發展。上述意義在經濟法上也是行得通的。最后體現在兩者的互補互通。民商法是經濟常態性法律,經濟法是非常態的法律。民商法多強調自主性,促進市場經濟發展,發揮市場主動性,少數為強制性,規范市場規則,促進競爭,提升效益。

(二)民商法和經濟法的不同

在對經濟意志的制約上,民商法強調意思自治,經濟法強調限制意思自治。民商法要求主體在市場交易上按照本身意志進行,否定一直強制。而經濟法則強調社會公眾利益,保持社會的整體平衡,實現公眾利益最大化,對不利于社會公正利益的行為進行限制,限制主體因為追求個體利益而破壞公眾利益。在對經濟主體的態度上,民商法強調對所有市場主體進行保護,而經濟法則是對部分市場主體保護。民商法強調各主體地位平等,不考慮各主體的強弱,對各主體進行同力保護,權利相同,義務相同。經濟法則是根據各主體的強弱條件,對不同主體進行不同的保護,權利及義務也各不相同,主要表現為保護弱者,限制強者,實現社會共同發展,宏觀經濟平衡。穩定性上也有不同,民商法由于在基本上確立了市場經濟中的主體及基本權利,基本形式也基本固定,所以比較穩定,而經濟法多為國家通過手段強制進行經濟發展預測,制定眾多政策,大都穩定性較差。

三、結語

民商法與經濟法存在著聯系和區別,是屬于辯證統一的存在。二者通過相應的方式對經濟進行調控,共同實現社會的利益,促進國家和個人的經濟發展和收益。

作者:汝菁菁 單位:長春理工大學法學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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