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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面,培養學生法律層面的職業素養是學生未來職業能力的需要,是實現職業技能人才培養目標的需要。我院經管類專業主要有營銷、會計、物流、商務等專業,此類專業學生未來的工作崗位會涉及到經濟、法律等相關知識,經濟法課程開設的目的是使學生掌握經濟法的基本理論和知識;樹立法律意識,養成依法辦事、依法經營的意識與習慣,培養知法、懂法、守法的職業技能人才,為學生日后順利走上工作崗位夯實基礎。另一方面,經濟法課程的開設是職業資格考試的需要。我院學生實行“雙證書”制度,即“畢業證+職業資格證”,學生在校期間必須考取職業資格證書。而我院經管類專業所涉及的職業資格證書主要有助理營銷師、助理物流師、會計從業資格證、國際商務師等。在職業資格考試的培訓中我們發現,近幾年的職業資格考試中,經濟法律知識的分值比重在逐年加大,其重要性逐步顯現。因此,經濟法課程的開設有利于學生靈活應對相關職業資格考試中對經濟法律知識部分的考查。
二、經管類專業經濟法課程教學內容現狀分析
(一)課時少,內容多
目前我院經管類專業經濟法課程的總課時是32課時。隨著高校“兩課”課程體系改革的發展,原來的法律基礎課程被整合到思想品德修養課程中,課時大幅縮水。加之我院多數專業的經濟法課程開設在第一學年第一學期,導致經濟法教學實踐中出現了諸多問題。一方面,學生剛剛從高中跨入到職業院校,教育模式、學習模式的轉變尚未完全適應,突然面對大量的法律術語和教學案例,學習難度較大。另一方面,對經濟法授課教師而言,在課時短缺的情況下,要讓學生掌握課程標準中所規定的大量知識點,無疑壓力倍增,因而不可避免的有選擇性的刪選教學內容。
(二)授課內容未能有效體現專業特性
我院經濟法平臺課的開設專業主要有市場營銷、會計、物流管理、國際商務。學院對各專業的教學內容并沒有統一的規定,課程標準的制定、教材的選取也大多由任課教師自行確定。因此,課程內容的選取、課程標準的制定必然受到人為因素的影響。而實際上,不同專業對經濟法律知識的要求也各不相同。如,營銷專業學生需要熟悉不正當競爭法、廣告法、國際商務、會計專業則需要熟悉票據法等等。然而在實際教學中,教師往往忽視了這一點,講授的內容沒有根據各專業的人才培養方案嚴格區分,而是一視同仁,專業雖不同內容卻一致,這必然導致專業間的差異性消失,法律知識模塊的學習也難以達到人才培養目標的要求。
三、基于“厚基礎、大平臺”的經濟法課程內容體系的搭建
隨著我院“厚基礎、大平臺”人才培養方式的提出,基礎課、平臺課的建設工作日益得到重視。根據高職院職業技能型人才培養目標的要求,以及學生未來職業發展的需要,結合近年來經濟法課程教學中的經驗,對經濟法課程體系的建設提出以下幾方面的建議:
(一)人才培養方案是源頭,課程標準是標桿
高職院所有課程的設置必然是以人才培養方案為指南。專業人才培養方案中課程的課時、知識要求、技能要求、職業要求是制定課程標準的依據。因而,專業人才培養方案是課程標準的第一指南,是制定課程標準的直接導向。此外,課程標準是課程教學的標桿,也是規范教學的有效手段。因而,課程標準的執行程度,直接影響到課程目標的實現程度。要想有高質量的教學內容,高質量的人才培養方案是前提,高效的課程標準的執行與實施是保障。
(二)課程內容應體現專業特點
目前我們統一稱之的“經濟法”,更多的可以說是民法、商法、經濟法的混合體。以經貿學院經濟法課程為例,在第一章,經濟法基礎部分,學生所學習的法人制度、法律行為制度、制度、訴訟時效制度等,實屬于民法范疇,但卻是經管類學生學習商法及經濟法必不可少的基礎知識;物權法、公司法、合同法、票據法、保險法大多屬于商法的內容;反不正當競爭法、反壟斷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產品質量法、證券法則屬于經濟法的內容。經管類學生究竟該掌握哪些法律知識,可以由專業需要和生活需要決定知識模塊,即應該根據學生職業素養和個人素養兩個方面來確定教學內容。一般而言,可以從生活相關和專業相關兩方面考慮。如,生活方面,應該熟悉勞動合同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物權法等;專業方面,考慮到經管類學生的專業特點,應掌握公司法、合同法、票據法、證券法、破產法、反壟斷法、反不正當競爭法等等。
(三)教學內容與職業資格考證相結合
在教學內容選取的寬度和深度上,要結合各專業職業技能崗位的需求,以職業能力發展為目標,圍繞職業資格考試來精選教學內容,使學生能夠適應當前及今后職業生涯中的相關法律知識模塊考試。以市場營銷專業為例,營銷專業學生要求在校期間需取得助理營銷師資格證書。而在營銷師考試大綱中,明確法律法規知識,包括:合同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產品質量法、票據法、反不正當競爭法、廣告法、價格法、擔保法、商標法、勞動法等相關內容。而對于會計專業學生而言,在會計從業資格考試中,因在財經法規與職業道德課程中已學過支付結算法律制度和稅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因而,就沒必要再將票據法重復放在經濟法課程中,而要想繼續參加初級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則必須認真學習民法基礎和勞動合同法。
(四)教材結構的設計
經濟法課程的教材種類繁多,大致可以分為兩大類:一類是法學專業用教材,主體架構包含了經濟法總論、經濟法主體、市場規制法和宏觀調控法,特點是“專、深、窄”,這類教材顯然不適合經管類學生使用;另一類則是專門針對非法學專業或者經管類專業學生編寫的,這類教材大多受到“大經濟法”觀點的影響,內容比較寬泛,即前文所稱的“民法、商法和經濟法的混合體”。相比較第一類教材,顯然第二類更適用于經管類專業,但是第二類教材最大的特點也是其最大的缺陷———太過寬泛,反而忽視了專業間的差異性。鑒于經濟法教材的現狀,我們不妨嘗試“基礎+通識+職業能力”模式來重新搭建教材結構體系。“基礎”部分,即民法總論,包括法律行為制度、制度、訴訟時效制度、仲裁、復議制度等。“通識”部分,即經管類各專業都需要學習的內容,包括:公司法、合同法、勞動合同法。“職業能力”部分,則采取“自由選擇”的方式,根據各專業職業能力發展需要,從合伙企業法、個人獨資企業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產品質量法、反不正當競爭法、廣告法、商標法、價格法、票據法、擔保法、證券法、物權法、保險法等內容中選擇與專業職業能力相關性較強的法律制度模塊,有針對性的、有重點的組織教學。目前,經濟法課程定位為我院經管類專業技術平臺基礎課,鑒于課時有限的現狀,不妨在32課時中重點講授“基礎+通識”部分,讓學生對此部分模塊有相對深入的理解和掌握,而“職業能力”部分可以設置在專業技術課程體系中,或者作為職業資格考試專項培訓課程。
四、結語
綜上所述,只有將人才培養目標與職業素質培養相結合,將課程教學與職業發展相結合,將專業基礎與專業特色相結合,對經管類專業經濟法平臺課的內容體系重新調整、重新搭建,才能使我們的經濟法平臺課課程建設更加科學、更加合理。
作者:梁英瑜 單位:南京鐵道職業技術學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