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建本科院校經管類經濟法論文

前言:尋找寫作靈感?中文期刊網用心挑選的新建本科院校經管類經濟法論文,希望能為您的閱讀和創作帶來靈感,歡迎大家閱讀并分享。

新建本科院校經管類經濟法論文

一、我國新建本科院校經管類專業經濟法教學內容改革的必要性

2001年教育部確定經濟法為我國高等院校經濟學和管理學所屬各專業必須開設的核心課,經濟法成為經管類專業必修的一門基礎課。然而,很多高校經管類專業的領導、教師和學生或多或少都有些許疑問:經濟法教學什么?怎么教學?為適應我國市場經濟高速發展,特別是我國加入WTO后,為了適應全球經濟一體化的需要,促進市場的交易安全,迫切需要我國經管類專業大學生全面深入了解民商法、經濟法、經濟行政法、財稅法、民事訴訟法、仲裁法、國際貿易法、國際經濟法等經濟法律知識。因此,必須從理論和內容上對經管類專業經濟法教學內容進行改革和創新,使經管類專業人才具備經濟法與經濟學、管理學等多學科交叉的知識結構,在精通經濟、企業管理、財務會計、金融的同時,獲得系統的經濟法律知識以及獨特的經濟法學思維方式,增強對經濟法律的理解和運用能力,減少對經濟法律的錯誤適用,提高追求交易安全、事前防范交易風險的實踐能力。

二、我國新建本科院校經管類專業經濟法教學內容存在的問題

經管類專業經濟法教學內容應滿足應用型人才培養目標的要求,然而目前我國新建本科院校經管類專業經濟法教學內容與專業培養目標不統一,存在的問題主要有:

(一)教學目標偏離人才培養目標

不少經管類專業經濟法課程在教學目標取向上,還停留在把學生培養成經濟法研究型人才,而不是經濟法應用型人才。因此,在經濟法教學中,理論教學主宰課堂,認為只要把經濟法基本理論框架灌輸給學生,學生就可以將經濟法概念、經濟法原則適用于具體的實際工作中。在這樣的觀念和教學目標定位下,經濟法教學擺脫不了對理論的依附,課堂課成為理論課的演繹,理論教學和實踐教學沖突和分離的現象比較嚴重。有些任課教師對經濟法課程的設置目的認識不清,不少教師將對法學專業經濟法學的教學要求和基本內容移植于非法學專業經濟法課程之中,從而產生教學內容嚴重偏離經管類專業應用型人才培養目標的窘境。

(二)教學內容與專業的融合度不高

經管類專業包括經濟學、國際經濟與貿易、會計、金融、工商管理、企業管理、市場營銷、物流管理、旅游管理、信息管理等專業,學生缺少民商法、經濟法的基礎,因此就需要在經濟法課程中補充,經濟法課程實質上應成為教授與經濟有關的法律知識和技能的課程。然而在實際教學中,經濟法教材有的選用法學專業性較強的經濟法教材,也有的選用通識性較強的經濟法概論或經濟法通論教材。但是學生要么反映學理性的東西太多,看不懂,要么反映教材過于簡略,不能支持他們解決實際案例。于是,由于經濟法課程涉及的經濟法學概念、經濟法律原則、經濟法律規范等理論知識較多,并且與專業的融合度不高,最終導致學生興趣不高,缺乏學習的動力,直接影響教學質量,妨礙應用型、創新型人才培養目標的實現。

(三)教學內容的實用性不強

在選擇教學內容時,只將經濟法作為一個獨立的法學學科進行構建,按章節結構、各種概念分析來編排,而不是作為一個開放的、活的、實用的市場經濟法體系。這對于學生對經濟法理論體系的整體掌握大有裨益,但只注重經濟法的邏輯框架和對經濟法相關概念的解釋,不能很好解釋抽象的經濟法律與具體的經濟活動之間的矛盾,比如公司法、合同法在現實經濟生活中的應用等,從而使學生對經濟法知識性的了解和掌握與經濟法的實際運用存在著一定差距。由于經濟法教學內容不實用,課本知識與實踐案例之間容易出現脫節,結果,培養出來的畢業生難以滿足用人單位業務的需求,致使熟悉經濟法的經管類復合型人才奇缺。

(四)不同專業的教學內容雷同

對于經管類不同專業的學生,教師在經濟法授課過程中應根據各專業培養目標的要求,區分不同的授課對象因材施教,即使使用相同的經濟法教材,在教授經濟法基礎知識的同時,也應把握好不同專業的側重點。而在實際教學中,經濟法教師往往忽視了這一點,同一教案輪流用于不同專業的學生,忽視了不同專業培養目標和學生知識結構的差異性。這樣學生在將來經濟管理工作中最需要的經濟法知識教師就沒有傳授給他們,收不到好的教學效果。

三、我國新建本科院校經管類專業經濟法教學內容改革的原則

(一)根據人才培養目標設置教學內容

應用型人才要求學生在具備基礎理論和專業知識的基礎上,重點掌握從事本專業領域實際工作的基本技能。經管類專業所要達到的人才培養目標直接決定了經濟法教學內容、教學重點的安排以及相應的教學方法的改革。經管類專業培養的學生主要是高素質應用型人才,并且經濟法本身就是一門應用性極強的課程,因此,經濟法教學必須滿足培養經濟管理應用人才的要求。經濟法教學應根據經管類不同專業所面向的行業、區域,或者專業定位的需要,科學合理地選取經濟法學教學的內容,在不忽視經濟法的基本理論知識的前提下,注重經濟法教學內容的實效性。不同的專業都有著自己的培養目標,因此對經濟法的教學要求就不同,經濟法教學在著重闡述運用廣泛的經濟法律問題、使學生對市場經濟法的一般理論和法律體系以及主要法律法規有全貌了解和把握的基礎上,應根據不同的專業情況,選擇與專業相適應的經濟法學知識和經濟法律法規去教學。比如針對會計專業,就需要講授與會計相關的法律法規,如會計法、稅法、票據法、銀行法等;市場營銷專業的就需要重點講授合同法,特別是各種合同的簽訂;國際貿易專業的學生就需要多講授對外貿易法、反傾銷法等等。

(二)根據綜合性原則設置教學內容

經濟法在經管類專業課程體系中是一門綜合性比較強的課程,它涉及到法學基礎、民法、商法、經濟法、行政法、訴訟法、國際法等多門學科知識。經管類專業的經濟法課程,雖然從理論深度上來講比法學專業要求低,但其綜合性和所涉及到的知識非但不比法學專業少,甚至超過了法學專業的經濟法課程。因為在法學專業中,合同法、知識產權法、票據法、公司法等一般都是單獨開設課程的,但在經管類專業中則將這些內容全部歸入經濟法。因此,經管類專業經濟法教學內容要融會貫通,要突破傳統部門法的劃分來確定教學內容,揉入、物權、債權、合同、國際經貿等民法、商法、國際經濟法以及經濟行政、仲裁與訴訟等內容,使得學生學習較多經濟實體法的同時,對經濟程序法也有相應了解。

(三)根據實用性原則設置教學內容

經管類專業的學生將來主要從事經濟和管理方面的實務工作。經管類專業經濟法的教學內容,應與法學專業的經濟法內容不同。對于經管類專業的學生來說,真正掌握一些有關經濟生活中的法律知識、提高經濟法實踐能力更為重要,因此,輕理論體系重實際應用應該是經管類專業經濟法教學內容改革的方向和重點,設置經管類專業經濟法的教學內容時,應著重安排實用性與實踐性較強的經濟法知識,使學生學到的法律知識能夠滿足職業崗位的需要。經管類專業經濟法教學內容應當與我們當今社會和經濟發展接軌并且實用,而不是只是涉及到經濟類的法律。在幫助學生了解和掌握經濟法的概念、調整對象、法律體系等與后續學習內容相關的簡要知識點后,按照市場經濟運行的內在邏輯,為學生構建一個結構清晰的經濟法理論和知識體系。融入民商法、經濟訴訟、經濟行政、行政管理、法律文書以及經典案例,使得學生增強自我學習、主動學習的能力,教給學生一種獨特的經濟法思維,使學生在日后的工作中,具備學習新法律、法規的思維方式與能力;使學生在工作中,能夠自我遵守法律,自我運用法律處理問題。學生按照這一體系,再就具體的部門法深入學習,學生的思路就會非常清晰,并且對經濟立法的現實意義會有更加深刻的認識。另外,經管類專業經濟法教學內容還要注意與執業資格考試的銜接,如果不注意與執業資格考試的銜接,容易使學生感到學無所用,學習興趣下降;相反,如果做好知識銜接,則能提高學生學習的積極性,并使教學起到事半功倍的作用。

(四)根據互補性原則設置教學內容

經管類專業經濟法教學內容設置應與專業其他課程內容相輔相成,根據專業教學計劃需求和其他課程內容刪減與調整,以適應經管類專業知識體系的完整性,而不是固守法學專業經濟法課程體系中原有的架構。要根據各專業培養目標的不同要求和課程體系,進行有的放矢的教學安排,在教學課時有限的情況下選擇合適的重點、難點。如會計專業的專業課中已經包含的內容,那么經濟法課程中就可以刪減這部分內容;金融保險專業要專門學習金融法規,其證券法、保險法以及會計法的內容在經濟法中也都可以刪減,從而減少教學內容的重復。而市場營銷專業就要以合同法、專利法、反不正當競爭法的內容為重。這樣就可以使教學內容更加具有針對性與有效性,既不會使學生覺得內容晦澀難懂,又能夠使學生通過本課程學習掌握相關的經濟法律知識,在未來的工作與生活中知法守法,更好地使用經濟法律來解決問題。

四、我國新建本科院校經管類專業經濟法教學內容體系的構建

(一)以民商法為核心構建經管類專業經濟法教學內容

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是法治經濟,對畢業后主要在企業或經濟管理部門就業的經管類專業學生來說,學習一些相關經濟法律知識對于他們以后依法從事經濟管理和經營管理工作是必需的,也是必要的。因此,經管類專業經濟法教學內容應當是有助于學生的職業素質和做人的素質的經濟法律知識,主要有三個方面:與本專業緊密關聯的經濟法律知識、與日常生活關系密切的經濟法律知識、與人的道德教育有關的經濟法律知識。按此標準并考慮經管類專業的特點,則下列經濟法律知識應為經管類專業學生所掌握:法人制度、法律行為制度、制度、訴訟時效制度、合同法、擔保法、企業法、票據法、證券法、破產法、反壟斷法、反不正當競爭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從教學內容上看,以上內容中有很大的篇幅都屬于民商法,如市場主體法中的公司法、合伙企業法、獨資企業法、外商投資企業法、破產法;而市場行為法中的合同法、擔保法、工業產權法又屬于典型的民法范疇。我國現在是民商合一的國家,民法和商法在調整對象、法學理論的運用上都基本一致。其它法律制度如證券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競爭法、產品質量法、財稅法等按法律部門歸類應該屬于經濟法部門,但因其本身內容少,非教學重點,教學大綱安排的授課時間較少。因此,以民商法為核心構建經管類專業經濟法教學內容更加符合該課程的內容設置和教學目的,這既反映了經管類專業人才培養目標的要求,也遵循了法學學科體系的內在規律。

(二)按通論+專論的模式構建經管類專業經濟法教學內容

讓經濟法的知識成為一種“通識”、使經濟法的觀念大眾化,成為我國新建本科院校經管類專業進行人才培養過程中的普遍共識。根據經管類專業人才培養目標的共同要求,構建通用性的適合經管類專業的經濟法律通論,同時按不同專業的培養要求,適當進行部門法取舍,構建適合不同專業要求的經濟法律專論。在內容上,在普及民商法基本理論的前提之下,重點選取幾個相關部門法講授。比如會計專業,側重合同法、公司法、物權法、票據法等;而工商管理專業則側重公司法、合伙企業法、企業破產法等;市場營銷專業側重合同法、產品責任法、公司法等。其中,合同法對于所有專業的同學都很重要,但在學時分配上面要有所側重。

作者:傅遠佳 單位:欽州學院法律與公共管理學院

亚洲精品一二三区-久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