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達國家低碳經濟發展國際法啟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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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達國家低碳經濟發展國際法啟示

摘要:

低碳經濟作為一種全新的可持續發展方式,不僅要從技術創新方面取得突破,還需從制度創新角度完善低碳法律制度,激勵與推動中國低碳經濟快速發展?!堵摵蠂鴼夂蜃兓蚣芄s》及《京都議定書》是全球發展低碳經濟而制定法律法規的國際法正式淵源,是低碳經濟國際立法制度的基石。為引領和搶占低碳經濟發展的制高點,以英國、美國、德國、日本為典型的發達國家從國家戰略高度進行部署,從法律制度方面保障其具體實施,在低碳經濟發展立法方面已走在了世界前列。然而,中國在低碳經濟領域立法略顯滯后,還未形成嚴密、完整的低碳經濟法律法規體系,中國應借鑒發達國家先進的低碳立法有益經驗,制定具有中國特色的低碳經濟法律法規體系,注重法律規范的可操作性,充分發揮法律與政策的協同效應,共同推進中國低碳經濟的快速、健康發展。

關鍵詞:

發達國家;低碳經濟;法律淵源;立法;京都議定書

低碳經濟發展理念蘊含著人與自然和諧相處的可持續發展法倫理內涵,承載著維護人類共同發展及利益使命,該理念一經提出就受到世界各國和政府熱烈響應。眾所周知,推進低碳經濟發展,除需相應的技術創新以外,還應充分發揮制度創新優勢在低碳經濟領域的引領作用,制定相配套的法律制度激勵和推動低碳經濟發展[1]。從全世界范圍來看,以英國、美國、德國、日本為典型的發達國家在低碳經濟發展立法方面已形成框架體系,為低碳經濟發展提供實施依據和制度保障。目前,中國作為世界第二大能源消耗國和第二大碳排放國,面臨低碳技術創新能力不足、能源消耗量大、應對全球氣候變化及環境保護壓力,發展低碳經濟已成為中國轉變經濟發展方式、實施創新驅動戰略的必然選擇??疾煲杂?、美國、德國、日本為典型的發達國家低碳經濟法律制度,對中國制定完善的低碳法律法規體系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2]。

1低碳經濟發展的國際法淵源

國際法淵源分為正式淵源和非正式淵源,它們之間的區別在于:前者具有法律效力,后者不一定具有法律效力[3]。在低碳經濟領域,《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及《京都議定書》是全球發展低碳經濟,制定低碳經濟法律法規制度的國際法正式淵源,是低碳經濟國際立法制度的基石。除了正式國際法淵源之外,為應對氣候變化和進行低碳經濟合作,國際社會還制定了諸如《亞太清潔發展與氣候伙伴關系章程》《碳收集領導人論壇憲章》等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多邊非正式國際法淵源文件[4]?!堵摵蠂鴼夂蜃兓蚣芄s》及《京都議定書》是低碳經濟領域對各國低碳經濟發展碳排放、降低能耗等方面都具有約束力的國際法律制度,是人類共同應對生存環境威脅外部性難題的重要基本制度安排。1.1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該公約分別于1992年6月簽署和1994年3月正式生效,是全球應對氣候變化而制定的第一個全面控制溫室氣體排放的國際公約,為國際低碳經濟合作提供了范本及框架,對人類今后的生產、生活、消費等各方面都將產生重要影響。該公約確定了可持續發展原則、共同但有區別的責任原則、風險預防原則以及新的貿易壁壘原則,雖然取得了一些積極成果,但也有其不足之處。從本質上說,該公約是發達國家與發展中國家之間相互妥協的結果,公約條款內容規定過于粗線條且約束力較弱,未明確規定發達國家具體碳減排要求及向發展中國家提供資金和技術保障義務。1.2京都議定書因《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只涉及宏觀的低碳經濟發展框架,并未明確規定具體的碳減排要求。為彌補公約設計的缺陷,積極應對全球氣候變化,1997年12月第三次締約國大會各締約方制定及簽署了《京都議定書》,明確提出具有法律約束力的具體量化碳減排及限排指標。在國際碳減排合作機制方面,《京都議定書》首創了聯合履行機制、清潔發展機制和排放貿易機制3種創新機制[5],為應對全球氣候變化,降低溫室氣體減排成本,優化全球低碳減排配置做了開創性的突破貢獻。聯合履行機制(JI)是發達國家之間以投資溫室氣體減排項目抵減《京都議定書》中的減排承諾;清潔發展機制(CDM)是發達國家與發展中國家之間進行碳減排合作機制,溫室氣體減排成本較高的發達國家在成本較低的發展中國家投資溫室氣體減排項目,以較低的溫室氣體減排成本抵消所應承擔的溫室氣體減排任務;排放貿易機制(ET)是建立在溫室氣體減排邊際成本存在差異基礎上,發達國家對超額完成的減排任務進行貿易的市場機制,將剩余的“排放削減單位”(EUR)出售給溫室氣體排放量超標的另一發達國家。

2發達國家低碳經濟立法考察

在低碳經濟風靡全球的時代,以英國、美國、德國、日本為典型的發達國家已將低碳經濟發展上升為國家戰略高度,在低碳經濟發展方面做了一些積極努力的探索,制定了低碳經濟及產業發展中長期遠景規劃,形成了較為完善的低碳法規制度體系,為低碳經濟發展提供了法律實施依據和制度保障,加快推動各國低碳濟的迅猛發展。

2.1確立低碳經濟國家戰略立法

發達國家從國家戰略高度統領和部署制定適宜本國的低碳經濟國家發展戰略,試圖搶占未來全球低碳經濟發展的制高點和爭奪低碳經濟發展規則的主導權。(1)英國作為全球低碳經濟發展的先驅和倡導者,在2003年政府公布的《我們能源的未來:創建低碳經濟》能源白皮書中,首次提出“低碳經濟”概念并將低碳經濟發展上升為國家戰略。此后,各國積極響應加入到低碳經濟發展的陣營中來。(2)美國作為全球最大能源消耗國及第二大溫室氣體排放國,迫切需要推進低碳經濟發展,尤其是奧巴馬政府上臺以來,更加青睞通過綜合立法手段推動低碳經濟發展,先后于2005年和2009年頒布了《能源政策法》和《清潔能源和安全法案》兩部法律,從提高能源效率、節約能源、發展清潔能源技術及其他低碳技術等方面,提出應對氣候變化及降低溫室氣體排放。(3)德國作為最大溫室氣體排放國之一,正努力成為歐洲低碳經濟發展先鋒,通過實施“氣候保護技術戰略”,制定以提高能源效率及可再生能源使用為重點的中長期能源投資計劃。(4)日本也是率先提出發展低碳經濟國家之一,在2004年,日本政府就已制定“面向2050年低碳社會情景”研究計劃以及在2008年日本福田康夫政府提出低碳經濟發展“福田藍圖”國家戰略。

2.2構建低碳經濟法律基本框架

低碳經濟發展取得良好效益離不開法律制度的規制與激勵,發達國家低碳經濟法律已初步形成體系,既為低碳經濟快速發展提供法律制度框架,又為低碳經濟未來發展方向提供了強有力的法律保障。(1)英國低碳經濟法律基本框架由兩部分構成。其一,低碳經濟領域專門立法。這是英國低碳經濟法律體系的最主要部分,其內容也更加健全。例如,自20世紀80年代至21世紀頭10年歷經3次重大修改的《可再生能源法令》逐步形成可再生能源法律法規體系;值得一提的是,2008年英國政府制定的《氣候變化法案》,使得英國成為全球首個為應對氣候變化實行碳減排而制定具有長效機制及產生約束力的基本法律框架的國家[6]。其二,散見于其他法律中有關低碳經濟法律規定。這是英國低碳經濟法律體系的補充部分,散見于其他各領域有關低碳發展方面的規定,內容比較零散且尚未形成體系。例如,1990年英國《環境保護法》及2007年《歐盟環境責任指令》等其他法律都對英國碳減排方面做了一定程度的規制。(2)美國為應對氣候變化、降低碳排放,以綜合立法手段及富有特色的地方領導低碳經濟發展的措施,推進低碳經濟發展。美國于2005年及2007年先后頒布了《能源政策法案》及《低碳經濟法案》兩部法案,旨在提高能源效率、開發新能源技術,促進低碳經濟發展,以及諸如2006年美國加利福尼亞州制定的《加利福尼亞州全球變暖行動法》地方法律,這些法律在美國低碳經濟法律體系及推進低碳經濟發展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3)德國是注重傳統法典的大陸法系國家,構建了以《德國基本法》為框架,以《溫室氣體排放交易法》為核心的,以節能、節效《能源經濟法》等法律為支撐的,以《生態稅法》等財稅法律體系相配套的涉及低碳經濟各領域的嚴密法律體系,以促進低碳經濟的發展。(4)日本在發揮法律推進低碳經濟發展過程中,構建了全方位、多層次能源法律制度,形成以《能源政策基本法》為基礎,以《促進資源有效利用》為核心,相關部門法令為補充的低碳能源法律體系。

2.3制定低碳經濟法律實施機制

發達國家為降低碳排放、緩解氣候變化,促進低碳經濟發展,積極制定低碳經濟法律實施機制,加大違反低碳經濟法律執法力度,并采取配套措施推進低碳經濟法律及政策得到貫徹和落實。(1)英國為貫徹落實低碳經濟國家戰略部署及溫室氣體長遠碳減排目標,成為全球第一個為實施溫室氣體減排進行“碳預算”立法國家,將碳預算指標層層分解,具體落實到政府各組成部門[7]。除《低碳轉型計劃》對碳預算實施計劃做了具體安排外,另外還制定和倡導綠色低碳發展進行碳減排約束的《低碳交通計劃》《可再生能源戰略》《低碳工業戰略》等相配套的實施法律法規。(2)美國為落實新能源技術開發,促進低碳經濟發展,為新能源開發所需資金提供法律保障,2009年出臺《復蘇與再投資法案》,希望促進以碳捕獲及封存技術、智能電網為核心的先進低碳技術發展;加利福尼亞州政府還頒布《清潔汽車標準》,推進汽車減排,降低溫室氣體減排,切實推進低碳減排的實施。(3)德國制定《溫室氣體排放許可分配法》《含氟溫室氣體規制法》等溫室氣體管制法規,對德國溫室氣體減排實施,降低碳排放,應對氣候變化,推進低碳生產、生活、消費帶來了積極效果。(4)日本為保證低碳能源開發及利用,提高能源利用效率,降低碳排放,先后制定《能源利用合理化法》《削減特定區域汽車排放的CO2總量特別措施法》《促進新能源利用特別措施法》《關于確立實施特定制品中氟利昂類的回收及破壞法》等促進低碳經濟實施的規制法律。

2.4完善低碳經濟發展政策措施

溫室氣體減排,應對氣候變化是全球公共產品,需要各國通力協作在各自國家主權范圍內采取激勵性低碳經濟發展措施,克服僅依靠市場調節出現的失靈現象,在低碳經濟發展過程中發達國家普遍采用稅收、財政、金融、價格、貸款和補貼等經濟激勵政策工具,加速推進低碳經濟發展。(1)英國依據“行政手段與經濟政策相結合、技術措施跟進和配套措施保障”的思路,實施能效標識及標準制度、征收氣候變化稅、推行氣候變化協議、設立碳基金、提高投資補貼方案、建立碳排放交易體系及低碳技術研發投入制度,形成了一整套相輔相成、緊密協作的低碳經濟政策體系[8]。(2)美國政府為從事低碳經濟領域機構及企業提供技術指導服務,專門成立國家級低碳經濟研究機構,從財政預算給予經費保障,對新能源開發及利用、碳捕獲及封存技術等投資項目給予財政補貼,并建立強制性以市場為基礎的限量排放與交易的芝加哥碳排放交易市場。(3)德國通過制定和實施《生態稅法》《新機動車稅制法令》等財稅法律體系,將環境負外部性內化,促進市場主體自覺履行節能減排任務,促進可再生能源發展[9]。(4)日本通過在財稅立法上推行稅收、補貼及優惠貸款措施,對環境友好型項目給予低息貸款金融支持,并對購置低污染車輛享受車輛購置稅減免優惠等一系列激勵低碳經濟發展政策。

3發達國家低碳經濟法律制度啟示

應對全球氣候變化,降低溫室氣體排放是各國解決全球氣候變暖問題的共同價值追求,無論是對發達國家還是發展中國家而言,都具有全球性、共振性及協同性。發達國家在低碳經濟發展過程中所探索、揭示的一些客觀規律和積累的有益立法經驗可以為中國所學習和借鑒。

3.1發達國家低碳經濟立法的體系化

縱觀發達國家低碳經濟立法進程可以看出,其立法無論在整體架構上還是具體貫徹實行上,都很具有體系化特色。從宏觀的國家戰略、基本法律框架、實施機制和配套政策措施角度看,發達國家為降低溫室氣體排放,促進低碳經濟發展,在低碳經濟立法方面采取從確立國家戰略立法、構建低碳法律基本框架、制定法律實施機制到完善低碳經濟發展政策措施,可謂相輔相成、渾然一體,形成較為完整的制度體系。再從其各自微觀的各種立法制度看,不僅宏觀脈絡清晰,而且內部具體配套措施也錯落有致,協調互進,形成完善的低碳經濟發展立法體系。目前,中國低碳經濟立法仍處于初步探索階段,盡管也制定了專門低碳經濟法律,但并未形成完整的法律體系。中國應加速制定一部有關專門統領低碳經濟各方面發展的全國性法律規范,破除中國低碳經濟立法體系缺位狀態。

3.2發達國家低碳經濟立法的可操作性

發達國家在低碳經濟立法方面,很注重立法條文之間的可操作性,盡可能地細化到各職能部門,將減排指標層層分解,以求溫室氣體減排目標得到切實的貫徹和執行。在低碳經濟具體實踐過程中,也盡可能將具體任務以各種經濟政策措施的方式予以推進。然而,在中國現行相關低碳經濟法律條文模糊,原則性條款較多,有效性不足,缺乏具體的可操作性。為避免條文規定過于籠統,導致執行困難,在今后低碳經濟立法過程中,要改變過去“宜粗不宜細”的立法指導思想,從“細”化條文做起,有效規范、調整和解決低碳經濟發展過程中的具體問題,加強違反低碳經濟立法規定的處罰力度,切實貫徹落實低碳經濟發展過程。

3.3發達國家低碳經濟立法的法律與政策協同性

發達國家非常注重低碳經濟國家戰略政策跟進和相應法律配套措施協同,在低碳經濟稅收、金融、價格及補貼政策方面進行組合應用,充分發揮低碳法律和政策的協同效應。在中國低碳經濟領域,往往會出現宏觀立法雖多,卻無法執行,缺乏相配套細化的具體政策,導致中國低碳經濟立法長效機制沒有得到有效發揮,阻礙了中國低碳經濟發展步伐。在制定某一相關低碳經濟領域法律同時,應制定相應的配套稅收、財政、金融及補貼激勵措施跟進,保證國家低碳經濟宏觀政策及立法的執行,使法律與政策相互推進,發揮相互之間的協同效應,共同推進中國低碳經濟的快速發展。

作者:周杰 李金葉 單位:新疆大學經濟與管理學院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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