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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屬于社會公益性的崗位,作為教師,課堂教學不能是機械的,必然在教育教學過程中和學生之間存在著多方面的互動,而在互動的過程中難免會發生各種問題?!吨腥A人民共和國教師法》第八條規定教師要“關心、愛護全體學生,尊重學生人格,促進學生在品德、智力、體質等方面全面發展”。《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二十一條規定“教職工應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不得對未成年人實施‘體罰’、變相‘體罰’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嚴的行為”。教師既要履行職責又不能侵犯學生的權益。為更好地規范教師在教育教學中履行教師的職責、促進學生全面發展,2019年11月22日,《中小學教師實施教育懲戒規則(征求意見稿)》,規則明確予以教師及學生雙方利益的保障。“教育懲戒權”是教師的一項基本職權。在教育教學過程中,學生出現違規行為時,不實施“懲戒”是瀆職的行為,實施了“懲戒”,又要考慮其后果是否對學生造成傷害,這樣就形成了教師兩難的境遇[1]。
一、教育懲戒權的內涵
“教育懲戒權”包含“教育”“懲戒”和“權限”。實施“懲戒權”,是為達到“教育”的目的。“懲戒”是由“懲處”和“戒除”組成,與“懲罰”“體罰”不同之處,在于對學生的違規行為,進行教育懲處的同時,使學生信服且避免再犯錯誤,對于良好習慣的養成,存在著積極的導向作用[2]。“懲罰”和“體罰”是學生和家長思想上抵觸的,違背懲戒的初衷和導向作用,很難發揮出教育的真正效果,甚至會帶來不必要的問題和麻煩,對教師和學生造成雙重傷害。因此,教師把握“教育懲戒”限度,就要擺脫個人的主觀因素。在實施“教育懲戒”過程中,教師可能會爆發激烈情緒,“懲戒”會演變成“懲罰”,更嚴重的是形成“體罰”,導致教學事故的發生。“教育懲戒”中“權限”的選擇,取決于教師對教育教學的態度。因此,對于懲戒實施限度的把握及權限的認知選擇至關重要。
二、教師在教育懲戒中的表現
1.教育懲戒權的濫施與缺失
《教師法》第九條“支持教師制止有害于學生的行為或者其他侵犯學生合法權益的行為”。教師有權對學生違反教學秩序、學業遲緩、行為發展滯后等情形進行懲罰并促其改正。而如今,在家庭教育中,嬌生慣養的現象越來越常見。如果教師“懲戒”不當,就會出現教育懲戒的“濫施”,那么有的學生及家長會表現出不依不饒的態度,發生校鬧、舉報、媒體介入等事件,給教師及學校的名譽帶來不良影響。教師擔心出現懲戒過度,會選擇放棄懲戒,從而造成懲戒“缺失”現象[3]。(1)“教育懲戒權”的“濫施”:當學生把不良習性帶到了學校時,教師有責任制止并杜絕壞習慣對學生成長的影響。由于教師自身修養和處事態度的不同,教師在處理學生違規事件上,會發生學生頂撞老師的行為,促使教師產生過激情緒,教師為維護自身的形象,從而過激的實施教育懲戒,懲戒過當造成“教育懲戒權”的“濫施”的發生,從而釀成教學事故。教師在日常工作中的不順心,家庭瑣碎事情等負面的情緒也會促使教師借用懲戒學生的途徑,進行情緒上的發泄,從而引發教育懲戒的“濫施”,給學生身心造成傷害。(2)“教育懲戒權”的“缺失”:教師制止學生擾亂教學秩序時,學生出現叛逆的行為,為防學生對其威脅及報復,教師會對“教育懲戒”做出自由的裁量處理[4]。為了教育的順暢進行,有的教師會選擇漠視或趨利避害的處理方式,對能正常接受教育的學生,放在自己的教育范圍之內,而不去教育那些難管和棘手的學生,“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處事態度,對學生的過錯置之不理的弱化處理方式,違背了教師的責任和義務。在學校評價機制中,學生對教師的負面評價,會對教師的晉升和獎金等方面造成影響。所以,教師很難做到理性對待責任與義務,自我保護意識便顯現出來。對于懲戒權限的難以把握,發生教學事故只能教師本人承擔,有的教師會做出讓步處理,最終選擇放棄教育懲戒,從而造成“教育懲戒權”的“缺失”。“教育懲戒權”的“濫施”和“缺失”是實施程度的問題,而對于程度的把握需要更加深入的研究和探索。懲戒的過程既要履行好責任和義務,又要避免懲戒過程對學生和教師的雙重傷害,教師需要對“教育懲戒權”中的學生行為進行明確的劃分與理解。
2.教育懲戒權的實施
教育懲戒實施的關鍵,在于教師對學生違規類型和行為性質的分析和把握,為實施方式的選擇,達到戒除的目的做鋪墊。(1)違規行為:在規章制度的標準下,學生沒有按照標準而違反了規則,需要教師對違規行為做出適當的懲戒。因為,壞習慣的戒除不是一朝一夕的事情,學生可能會多次違反規則,那么就需要教師有愛心和耐心。首先,教師要做到公平、公正,平等對待每一個學生,對學生是否存在違規行為不能靠主觀臆斷,要做出客觀且有依據的劃分[5];其次,依照違規細則進行適當的懲戒,切忌手段強硬,懲戒的目的就是戒除;最后,以思想上達成一致為前提,盡量做到學生和家長能夠接受的程度,同時懲戒也要對多數同學予以提醒和警示,保障規章制度良好的運行。(2)破壞行為:學生的破壞行為有主觀故意性和客觀偶然性。對于客觀原因,找到處理的辦法進行教育解決,就會起到警醒的作用。而對于主觀的故意行為則需要教師從多方面進行了解,適當地懲戒并加以改正。首先,教師要了解學生的心理動向和狀態,學生是否存在暴躁情緒或不良狀態,并找出原由;其次,與學生進行溝通并在思想上達成一致,給予適當的懲戒,定下契約促其改正;最后,與家長進行必要的溝通與配合,杜絕破壞性行為的再發生。完善思想道德的提升,養成積極向上的心理態度,形成健康心態,正確對待生活中的困難和挫折。(3)自身過錯過失行為:過錯過失主要是由學生的主觀行為導致的,分為習慣性和偶然性,習慣性是在學生平時習慣的養成上,而偶然性是由于自身的不加小心而犯錯。首先,對于偶然性過失過錯行為進行簡單懲處,達到改正的目的即可。對于習慣性過失過錯行為要做到對學生習慣方面的養成教育,同樣需要老師和家長的共同配合。其次,需要對學生進行主觀認識的督導,只有主觀上的改進,才能促使不再有過錯過失的行為。最后,教師要用積極的態度,對學生過錯過失行為給予鼓勵和疏導,使學生形成積極認真的態度。(4)個體越軌行為:就是俗稱的“多管閑事”行為。對于學生產生這種行為,教師往往會表現出不予理睬或是批評呵斥的態度,并沒有使學生從根本上改變行為習慣。首先,教師要改變對此類行為學生的態度,與學生進行單獨溝通和心理疏導,講明對此行為的態度及給自身和他人帶來的影響;其次,培養此類行為學生應做到“聲動不如行動”,要想被認可就要做出表率的行為舉止;最后,幫助學生改變,形成正確的處事態度和對事情看法的思想轉變。改變越軌性行為,形成正常同學之間的人際關系,避免同學間產生反感,教師產生厭惡的態度。
三、教育懲戒的實施形式
2019年《中小學教師實施教育懲戒規則(征求意見稿)》中,針對學生違規行為的程度,劃分為“一般懲戒”“較重懲戒”“嚴重懲戒”,懲戒過程中需對“度”的良好把握。懲戒的方式分為思想型和任務型的教育形式的劃分,并列舉出日常生活中較為常見的懲戒方式[6][7]。
1.思想型
(1)批評:是“一般懲戒”中較常見,也是最直接的懲戒方式。但是批評在懲戒的使用過程中卻存在相當大的困難和技巧,批評的嚴厲程度會造成各種不同的結果,不嚴厲又起不到懲戒的真正作用。批評要考慮的是學生自身的心理承受度和心理的狀態,這就需要教師在日常生活中對學生進行較多的觀察,對于不同性格的學生,要采取不同的批評方式。一般分為當眾批評和單獨批評,盡量做到保護學生的人身權力。當眾批評應該是一些小事情,且學生擁有較強的心理承受的能力,批評的同時也起到促使其他同學改正的作用。涉及到學生的隱私和學生嚴重的違規行為就要進行單獨的批評教育,懲處教育改正,而不能嚴厲批評過后沒有緩和的結束,要讓學生懂得老師教育其目的和原因,使之心理能真正的接受批評。(2)留置:是作為一種心理施壓的方式實施的懲戒,屬于“一般懲戒”。留置涉及到學生的人身安全,不能過多地使用留置的懲戒方式。留置必須要告知家長,聽取家長的意見,不能給學生和家長帶來不必要的麻煩。留置多用于學生沒有很好地完成學業,留置可以起到的作用是讓學生能夠在學業上提升,教師對于學生學業的欠缺進行指導,達到其應有的水平。留置的方式要注意避免一對一的留置,這會給教師造成不必要的麻煩。家長真正的理解,學生的積極配合,能使留置成為較好提升學業的方式。(3)剝奪某種特殊的權力:此懲戒方式對學生較為奏效,屬于“一般懲戒”。往往除學習外,學生都是愿意參加各種有趣的活動,對于學生違紀行為進行剝奪活動的權力是行之有效的,但是在運用此權力時要注意的是不能剝奪一些副科的課程,例如體育課、音樂課、美術課等。這些都是學校課程設置中的科目,剝奪學生上課的權力,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中的學生受教育權。在剝奪特殊的活動權力的同時,要適當地保證學生處于安全的情形中,教師要對學生進行思想疏導,以達到懲戒的目的。(4)隔離:屬于“較重懲戒”的實施形式。懲戒過程中要確保學生的人身安全,避免學生在接受隔離懲罰的過程中出現心理波動,做出過激行為及違反常規的事情發生。澳大利亞就設置了警戒室,對違紀行為的學生有專門的教育人員進行懲戒教育。隔離的目的是起到自我反思的作用,對于低年級的學生不適用,因為在這個階段并沒有形成自律,而是在他律的成長過程中,對于高年級的學生還需要依照學生的性格特點,考慮到是否能認識到自身的錯誤。對于頭腦靈活、積極主動思考的學生,采用隔離的懲戒方式較為奏效。隔離的時間不宜過長,達到真正認識到過錯的程度即可,不可連續不間斷地使用,隔離無效就要采取其他的懲戒方式進行過錯的戒除。(5)找家長:此方式作為對學生的懲戒,主要在于教師和家長的配合,從而形成教育合力。包括“較重懲戒”的家長陪讀和“嚴重懲戒”的家長帶回家進行管教。對學生的懲戒效果如何,關鍵就在于家長是否積極地配合,在教師和家長共同的努力下能使學生選擇正確的成長方向。有家長的理解與支持,教師運用懲戒就會更加地得心應手。找家長的懲戒方式關鍵在于避免懲戒的轉移,教師不要把學生交給家長處理就放手不管,家長同樣需要認真的態度來對待,在家長和教師雙方共同配合下完成對學生教育懲戒的過程。
2.任務型
(1)罰作業:是教師進行懲戒的一種較為常見的方式,是“一般懲戒”。此種方式是想通過增加作業量而達到懲戒的目的。在當今的教育教學中,這種懲戒方式并不被家長和學生認可,由于升學的壓力,本身學生的課業負擔就比較重,作業的壓力使學生缺少足夠的睡眠,造成家長的不理解和學生的負面情緒,給教師職業乃至教育本身都會造成負面的影響。所以,此方法對于課業負擔較輕的低年級學生較為適用,能起到理想的懲戒效果。(2)寫檢查:寫檢查是書面自我反省的表達形式,歸屬于“一般懲戒”。適合具有一定的書面表達能力的較高年級學生,寫檢查的懲戒方式對于學習成績較好、不經常犯錯誤、分析理解能力較強的學生較為適用。因為寫檢查是書面的違紀記錄方式,切勿寫完書面檢查后,在眾多學生面前展示。不能經常性地使用寫檢查的懲戒方式,否則就會給學生造成學業和心理的負擔,演變成一種變相體罰的形式。(3)罰做事:罰做事又稱“代償式懲戒”,屬于“較重懲戒”。對于勤奮、積極、好動的學生運用此項懲罰較為適用。罰做事就是通過額外輔助老師或者同學,做力所能及的事情。所以,教師要考慮的是罰做事的事情是否得當、學生是否能夠積極認真地去完成任務、是否能夠真正認識到自己的過錯、是否奏效,而不是將罰做事變成習慣。有前期的教師批評教育做鋪墊,再加上罰做事,會起到更好的教育效果。
四、教育懲戒的多方協同
在教育懲戒的每個階段中,需要多方的協同,形成多方的合力,一同促使懲戒作用的最大化發揮,達到對學生的教育目的。
1.準備階段
對于“教育懲戒權”的實施,首先要做到的是充足的準備工作,設置專門機構或利用專門時間、場地對教師實施懲戒權進行指導和培訓。懲戒的規章需多方參與,包括政府教育部門、學校、老師、學生和家長等共同參與討論,制定出切實可行且行之有效的實施方案,體現合法性、合理性、公平性,達到教育目的同時保障多方的權利不受侵害。教師要制定更為細致的懲戒規則,對每一位家長進行公開,讓家長進行表態,了解每一位家長對于實施懲戒權的立場。對學生既嚴厲又關愛,和家長保持密切的聯系,針對學生出現的問題要共同尋找解決的辦法。懲戒的方式要盡可能地讓家長理解和接受,得到家長的支持。教育教學中,教師要掌握學生的心理動態和學生個人的性格特征,切記不能有過激的行為,處理不當會直接對學生造成嚴重的心理傷害。多研究教育懲戒案例,分析處理方式,學習懲戒方法,巧妙地利用懲戒,處理學生發生的問題[8]。
2.實施階段
懲戒的實施過程直接產生多方的影響。主要目的是利用懲戒來更好地輔助教育教學,達到對學生學業及思想道德的良好養成。教師需牢記職責和自身修養,權限之內無越權,防止事態嚴重和學生利益損害,避免和學生發生肢體上的沖突,不能打擊報復及人身攻擊,尊重每一個學生的人格,以達到教育目的為準則。且勿體罰造成嚴重的負面效應,影響教師自身的發展和教育的公信力。教師在懲戒過程中讓學生認識到自身過錯,整個懲戒過程要做到公開,并維護學生的尊嚴,切勿單獨對學生懲戒。對于科任教師,需要和班主任教師進行經常性的溝通,從班主任那里了解每個學生特點,靈活應對麻煩和沖突。班主任為了學生全面的提高與發展,不但要關心自身教學,也要輔助好其他科目共同的提高,給科任教師提出處理問題的建議、形成教育合力使懲戒在教育教學的實施中發揮更大的作用。懲戒后的心理疏導過程很重要,心理疏導的目的是讓學生懂得道理,體會到教師是為其良好發展負責。懲戒是讓學生接受并真正做到幫助學生改變。同時,要告知家長對學生實施的懲戒并講清原由,與家長共同監督學生的成長,如果小懲戒達不到教育的目的和效果,行使較嚴厲的懲戒則需同家長共同實施。只有得到家長對教師的理解和支持,才能更好地樹立教師形象。
3.處理階段
懲戒要保障教師和學生的權利。依照共同商議的規定進行懲戒[9]。學校需完善申訴制度,通過教師、學生、家長委員會等對申訴進行審查、復議。要體現出公平、公正,制定相應的學生申訴制度,聽取學生的意見和看法,尊重學生的人格和尊嚴,正確處理過當的懲戒事件。保護各方的權益不受損害,建立責任追究和賠償制度??傊?,“教育懲戒權”不是來自于教師本身,是多方共同作用下賦予教師的一項基本職權,懲戒的作用是保障未成年人的健康。當今社會需要對教育懲戒的實施予以更多的關注和支持。正確的心理疏導和家庭教育方式,需要不斷滲透和潛移默化的改變,樹立正確的教育觀,讓“教育懲戒權”能更好地為教育發展服務,為國家培養出更多優秀人才。
作者:費東旭 孫明娟 單位:黑龍江大學教育科學研究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