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少年法律教育初探(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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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少年法律教育初探(3篇)

第一篇:青少年法律教育問題及對策

摘要:我國青少年法律教育方面存在著一些問題,比如說青少年缺乏相應的法律常識,及針對青少年的法律知識教育不足,都對青少年的成長造成很大影響。本文從青少年法律教育不足之處入手找到解決問題的對策建議,以增加我國未成年人在法律教育上的經驗。

關鍵詞:青少年責任年齡;法律教育;對策建議

刑事責任年齡是指法律規定行為人對自己的犯罪行為負刑事責任必須達到的年齡。它的主要標志就是刑事犯罪人員達到一定的年齡標準。人是一個有著自己獨立意識的主體,同時隨著年齡增加不斷成熟與進步。對于剛剛出生的嬰幼兒來說,他們的意識主體是十分低下的。當他們慢慢長大、成長為青少年,他們還是不是很成熟。因此,當他們犯罪時,是可以理解以及原諒的。當他們長大成年后,方能具備成熟的判斷力和強烈的主體意識。他們才有了自己的判斷以及辨別能力。所以,對于青少年的犯罪行為,我們可以相應的給予一定的懲罰措施,但是不應該與成人的量刑標準相同,同時給予他們改正的機會。對于認知能力相對來說比較差的青少年來說,他們的刑事犯罪是可以原諒、可以改正的,應盡量寬容處理。因此,根據青少年行為處事方式來加強法律意識的教育,這樣可以很好的達到教化青少年的目的。

1我國青少年法律教育存在的問題

人的認知能力隨著年齡的增長而增加,同時人對自身的控制能力、受教育程度也在隨之提升。我們不可能要求剛剛出生的孩子具有成人的是非觀以及辨別是非的能力,只有在他們達到一定的年齡才能具有承擔責任的義務。但是對于天生喪失一些生理機能的人群來說,這就要特殊考慮了。近年來,隨著社會的快速發展,精神以及物質的極大提高,青少年的犯罪率也有所上升。僅以北京市為例,青少年的犯罪形勢是越來越多樣化,同時也給社會治安問題造成了相當大的困難,對市區警力是一個巨大的挑戰。而其中孤兒以及單親家庭的兒童占大多數。這種現象的存在是法律教育的不足造成的。一個人的控制能力和行事的方式屈居于此人的智力以及行為規范之下。在青少年成長的過程中,學校、家庭、社會對青少年的成長有著關鍵性的影響。成長在健康環境下的青少年發生違法犯罪的概率要遠遠低于成長在惡劣環境下的青少年。作為青少年最直接的監護人——父母來說,對青少年法律意識的教育是刻不容緩的,需要在青少年擁有認知能力之時就教育其遵守法律,同時也要讓青少年知道我國法律對青少年犯罪的年齡界定,并不是大家普遍認為的年滿18周歲才需要承擔法律后果。根據國家立法的原則,我們不能容忍對被害人造成痛苦和給社會帶來巨大危害的人逍遙法外,我們也不能給實施了具有嚴重社會危害性行為但法律又未列出罪名的未成年人定罪處罰,我們是要考慮到一個人是不是真正的具有了對刑事案件負責的責任能力。在對青少年進行法律教育的時候,我們要讓其知道青少年也是要承擔法律后果的。就像是美國的法典,6-7歲的青少年是不是構成犯罪,是要看他是不是真正的對于一個事物的好壞作出一個正確的判斷。所以,是不是有責任要看法官對整個事件的看法以及判斷。這是一個原則性的問題,美國司法機構對于法官的要求非常嚴格,這就更加要求司法官員認真、公正的執法,而不是徇私舞弊。但是缺點就是對于司法人員沒有真正約束的法律,往往造成他們和案件家屬一同走法律的缺口,造成案件的不公平。作為青少年的監護人,對青少年犯罪法律的教育和普及至關重要,要阻止認知能力不足的青少年一時沖動犯罪。因此對青少年普及犯罪年齡的界定是十分必要的。

2我國青少年犯罪年齡的界定

各個國家關于青少年犯罪刑事責任的認定年齡大部分情況下都是一致的,都是以14歲的年齡立法。其實聯合國的相關文件中已經說明,不能讓刑事犯罪的年齡起點過低,我國的規定是14周歲。從刑法的理論上來說,不能構成犯罪的前提是要求責任人沒有真正的刑事責任能力,因此在青少年犯罪時,青少年的監護人也要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刑法第17條第2款規定:“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人,犯罪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放火、爆炸、投毒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與舊的刑法相比,新實行的刑法就有以下幾個特點:(1)對于過失傷人而致死的定罪方案明確的規定是故意還是過失殺人,避免讓因過失殺人的人錯過改正自身的機會。(2)把舊的刑法中的年齡確定問題加以確認,比如說確定年齡是歲還是周歲在新的刑法之中有明確的規定。(3)明確的刪除了16種死罪,還有其他如嚴重破壞社會治安的罪責,因為有些罪責區分界線不清晰,容易給他人造成一定的人身精神危害,還有可能是一生的屈辱。我國立法的人性化、規范化有效地阻止了過當防衛,這是中國法律的進步,也是實現和諧社會的重要途徑。

3我國青少年法律教育、建設的對策建議

綜上所述,在青少年法律教育上不僅僅是監護人應當盡到監護個體的責任,同時要求學校、社會也要加強對青少年犯罪法律知識的普及程度,這樣才能更加全面地預防青少年沖動性犯罪。

3.1加強對青少年法律知識的普及

在筆者調查中發現,有的青少年甚至以自身不足16周歲而探討著殺人計劃,他們認為不滿16周歲的青少年是不用承擔法律責任的,最多是關幾年勞教所。這種現象具有一定的普遍性。雖然大部分青少年僅僅是為發泄心中不滿說說而已,但是一旦變成現實行動就是家庭及社會的悲劇。因此作為青少年的監護人父母來說,如何對自己孩子普及青少年法律教育是義不容辭的責任。對于承擔青少年健康成長主要教育責任的學校來說,在日常教育、教學過程中普及相關的法律知識也是義不容辭的責任。但是在現實中很少有學校開設專門課程教育學生法律知識。因此從家庭、學校兩方面加強青少年法律教育是不可或缺的。

3.2法律要有具體針對性

我國法律中的刑法作為一個總的綱領,對于其下的所有條令有著監督規范的作用,但在現實中有一些條令是和總綱相聯合使用的,這就造成條令不清晰等問題。如駕車傷害故意逃逸案是從原來的傷害罪中因其對象不同而單列出來放在危害公共安全罪一章中,而分則在修改的過程之中沒有對這項法規起到應有的重視,所以在其中只列傷害罪卻未將性質更為嚴重的故意殺人罪列入其中。這種現象的存在就要求青少年法律在制定的過程中要有更強的針對性。

3.3立法更加人性化

對待一些青少年犯罪案件是要與青少年犯罪人的年齡、智商、智力等所有因素考慮在內而判斷其相應罪責的刑事案件責任,青少年在犯罪過程中往往是一時沖動,這樣從各方面考慮犯罪行為才能更好地確定其犯罪行為。更加人性化的法律要求對于我國建設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有著積極的推動作用,同時也會讓青少年違法犯罪行為得到有效的抑制。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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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李鑫 李新權 單位:中國刑事警察學院

第二篇:青少年法律教育的開展

一、關注社會化加速與維權意識高漲是青少年普法教育的轉折期

青少年的社會化加速表現為矛盾多態,脫離了國家對青少年培養的基本要求。法律意識與認知的形成,在這種矛盾多態的社會人格成長中表現出青少年盲目的使用法律武器維系“不成熟、不健全”的個人權益,突出的表現為青少年將應有權益與應負義務混淆概念,并伴之以極為高漲的法律維權情緒和行為。對于普法教育而言,這既是挑戰也是機遇,可以說是青少年普法教育新的轉折期。首先必須明確維權意識的高漲充分說明了青少年對規則的推崇以及運用法律的渴望,從心理行為認知角度而言,這是良好的學習動機與傾向,其次要明確青少年社會化特點下的教育主體與載體。顯而易見,普法教育的主體應當從社會信息入手,加強學校普法教育的功能,因為學生大部分時間是在求學,學校成了重要的信息集散地,盡管網絡和媒體的影響要強于理論的說教,但仍然可以通過創新學校普法教育的形式強化青少年普法教育的廣度和深度。最后要明確矛盾點,高漲的維權意識應當得到正確的疏導,學校作為教育主體,應當加大解釋和疏導工作,便于青少年正確的認知法律,運用法律。

二、抵制不良信息傳播與犯罪低齡化是青少年普法教育的阻斷點

司法實踐證明,現階段青少年犯罪的年齡特征趨于年輕化,原因直接指向了正相關的不良信息接觸與學習。不良信息分為間接不良信息,主要是負面的情緒體驗,消極的社會人際關系導致個體出現了叛逆、抗拒的心理狀態,而這部分的間接信息來源主要產生于家庭,如家庭暴力、離異、重組、犯罪史家庭等。在間接信息的傳遞當中,青少年容易產生兩種接受狀態,一種是“認同”,孩子模仿成年人,并以此為榜樣強化;一種是自我抗拒,反面叛逆的思維,走向極端。而直接不良信息主要反映在同伴關系和網絡關系中。直接的不良信息來源主要以感染、同化和教唆的方式,如來自同伴關系中的不良信息,激發了不良的犯罪動機和犯罪需求,在犯罪的過程當中受到一定的支持而更加猖獗。加上青少年本身人格不定型,接受能力強,在低齡化的犯罪中,同伴關系中的不良信息影響最為嚴重。而網絡信息雖然沒有同伴關系具有較強的個體針對性,但是廣泛、多樣的不良需求誘導,加之不正確的解決方式傳授,易使青少年出現模仿的現象,且網絡不良信息掩蓋了犯罪結果的預期告知,青少年在犯罪前后完全不知道行為結果的危害性以及違法性。有鑒于此,對于普法教育開展的措施而言,加強低齡青少年不良信息的阻斷是成功普法教育的關鍵。這里要重視三個方面的問題:首先低齡青少年是重點關注對象,尤其是家庭要和學校通力合作,緊密聯系,防范不良的家庭關系和同伴關系;其次對于網絡使用要科學合理適度,注重網絡監控機制的建設;最后,對于不良需求要注重教育和引導,以合適的方式方法發泄需求內在能量,升華問題解決的措施,重點對于性知識、公共財產保護的知識等青少年容易誘發犯罪的領域關注。

三、加強心理關懷是青少年普法教育的突破口

為了更好地貫徹落實法律宣傳教育工作,青少年普法教育因教育對象的特點、環境以及諸多的影響因素需要靈活、生動、多樣的方式,其中能夠讓青少年做到法律學習入腦入心的關鍵就是加強普法教育當中的心理關懷。對于普通青少年而言,心理關懷一方面拉近距離,能夠傾聽心聲,及時掌握個體的思想動態,對預防犯罪動機的產生有巨大的幫助,對于可能會出現的危機行為能夠在一定程度上給予緩解,如在劫持人質行兇類似的案件中,心理危機的干預從一定程度上能夠緩解行兇人的心理防御,降低個體的報復、沖動的程度,同時能夠減低受害者后期的創傷治療困難;另一方面,通過及時的咨詢和疏導,能夠激發個體“人之性善”,將理論教育生動的轉化為實踐教育。對于已經失足的青少年,法律教育是一種人生的再塑造過程,在普法教育轉化中運用心理關懷更為重要。當對失足青少年給予足夠的關愛,尊重和幫扶,能否激發個體的羞恥心和悔過感,利于重歸社會后的生活恢復和心理調節。

作者:奚正君 單位:重慶市醫藥衛生學校

第三篇:對當前青少年法律教育的思考

2008年對于教師來講或許是黑暗的一年,僅2008年10月,就發生了3起讓人觸目驚心的“弒師事件”。10月4日,山西朔州二中一名23歲的年輕教師倒在了自己年僅16歲的學生的刀下;10月21日,浙江麗水市縉云縣盤溪中學31歲的女教師在做家訪時被學生掐死;10月28日晚6點37分,中國政法大學昌平校區一名大學生將正準備上課的教師砍成重傷,后者經搶救無效而死亡。接二連三的學生弒師事件再次提醒我們:對青少年進行法律教育是何等重要!法律教育不可能杜絕罪犯的產生,但至少可以使更多的徘徊在違法與犯罪邊緣的孩子退到安全警戒線以內。目前教育領域關于德育回歸生活的呼聲很高,也得到了很多教育人士、家長的認可與肯定,但具體到對青少年法律教育的回歸生活問題及如何回歸生活則探討得不多。法律教育作為青少年德育的一個重要內容,欲提高其實效性,也應走回歸生活之路。但法律教育與一般的德育課程畢竟有著很多的差異,探討青少年法律教育回歸生活,首先應明晰以下三個問題。

一、青少年法律教育的目的

為什么要對青少年進行法律教育?很多人可能首先想到是預防青少年犯罪、減少青少年犯罪率,這恰恰也是當前青少年法律教育實踐的目的之一。當然筆者不否認這一目的的合理性與正當性,但如此理解青少年法律教育卻是片面的,實際上也導致了很多法律教育實踐偏離了青少年的生活,即沒有站在青少年生活的立場上來探討、思考與進行青少年法律教育。

法律源于生活,而“守法”不能涵蓋法治之下的生活的全部。沿著人類社會生活的歷史軌跡,法律的萌芽可以追溯至人類社會產生之初。在人類社會產生之初,人與人之間出于某種原因(或需要)而相互聯合在一起形成了某種比較穩固的社會關系與社會結構。而這種社會關系與社會結構得以產生、存在與發展是基于人們在這一過程中所形成的某種共識,當這種共識為彼此所遵循與維持時,就演變為社會成員的一種習慣,習慣逐步演變發展為規則,再由規則演變發展為法律。比如,正是保有家族財產的習俗導致后來發展起來各種各樣關于財產繼承的法律規則。哈耶克曾說,“人的社會生活,甚或社會動物的群體生活,之所以可能,乃是因為個體依照某些規則行事。隨著智識的增長,這些規則從無意識的習慣漸漸發展成為清楚明確的陳述,同時又漸漸發展成更為抽象的且更具一般性的陳述”,也就是發展成為法律。人類歷史的發展表明,法律源于生活,源于人或人類對有序化生活的本能需求,同時也正是在這一過程中人類社會得以持續存在與發展。法律發展至今天,對人類生活的影響越來越重大與深遠,法治已然成為人們的一種生活方式。故青少年作為社會的一員,法治也必然是其所依賴的一種生活方式;在這種生活方式之下,對法律的遵守決不是其生活的全部,他還需要盡情地去享受與捍衛法律所賦予他的各種權益。

那么,青少年法律教育的目的是什么呢?

首先,青少年法律教育的目的不是培養法律專家。法律發展至今天,已經成為一門專業性很強的學科,是為法律專家(包括法學家、法官、律師等)所壟斷的一個知識領域。無論你擁有法律意識的程度有多高,如果你不是法律專家,在你涉及權利保護或訴訟的時候,你都不得不去聘請一位律師或向其他法律專家咨詢,這是法治社會發展的一個趨勢。約翰・麥・贊恩在其所著的《法律的故事》中更直言不諱地說:“法律的歷史表明,沒有職業律師階層就不可能存在法治。”法律專家的培養是各類法學院(系、校)的任務,對此應無疑問。但在青少年法律教育的實踐中,我們卻經常看到一些法律教育的教材或資料過多地使用法學的術語,帶有很強的專業性,這是不利于青少年法律教育的有效開展的。

其次,青少年法律教育的目的不能被簡單理解為僅僅是讓青少年了解或掌握某些法律知識。我們常說,授人以魚,不如授人以漁,也就是說方法比知識更重要。既然我們的法律教育并非意在培養法律專家,故其重心并非是讓青少年了解或掌握某些法律知識。對于青少年法律教育者而言,向青少年傳遞法律理念或法律觀念遠比具體的法律規則更重要。我們曾為一個美國老太太因下雪天滑倒起訴政府而嘆服,其舉并不是表明她有多了解美國的法律,而是她意識到她的合法權益受到侵犯,理應受到法律的保護。

“法治建設應觀念先行、精神意識之培育優先。”此處所指精神意識乃指法律意識,故在法治的時代,青少年法律教育應以培養青少年的法律意識與養成法律信仰為目的。法律教育其實是一種法律啟蒙,而啟蒙總是始于思想的啟蒙,就法律教育而言,即法律觀念或法律理念的啟蒙。古往今來,任何一部法律規定都有其法律理念孕育其中,那是法律的靈魂所在。法律條文可以幾經易改,但法律精神卻是一種恒在,此乃古人所謂不易之則,即“不為秦、楚變節,不為胡、越改容,常一而不邪,方行而不流,一日型之,萬世傳之”(《淮南子・主術訓》)。

二、青少年法律教育的核心內容

青少年法律教育的核心內容是什么?是義務教育還是權利教育?如果二者兼而有之,那么又應以何為主呢?

對青少年進行法律教育時,有人擔心學生知道自己所享有的權利過多,不利于“管理”。這種擔心是不必要的。中國古代以韓非子為代表的法家就已提出“定分止爭’的思想,‘分”有權利之意。法家之一慎到曾做淺顯比喻:“一兔走,百人追之。積兔于市,過而不顧。非不欲兔,分定不可爭也。”意思是說,(林中)一只兔子跑,很多人去追。集市上雖有很多兔子,人們卻看也不看。不是不想要兔子,而是因兔子誰屬已經確定,不能再爭奪了否則就是違背法律,要受到制裁??梢?,權利設立的應有意蘊就在于明確人們行為或自由的邊界。在當前社會的發展階段,基于資源的有限性與人的欲望的無限性,人與人之間的互相侵犯仍然存在著。因此“我們必須通過設立權利即規定哪些東西不能被侵奪,來達到對自身的尊嚴和價值的肯定”,從而也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人與人之間互相侵犯的恣意性,進而達到人對秩序井然之生活的一種本能需求。這不恰恰是我們對青少年進行法律教育的初衷嗎?

故在青少年法律教育中,義務的教育是不可缺少的,但權利的教育也是不能沒有的,而且從某種角度上而言,應以權利的教育為主。 首先,法治作為現實的人的一種生活方式,是以“人”為向度的,故法治必然是“有我”的法治,法治之下的生活也必然是“有我”的生活,“我”的彰顯是以權利的賦予與享有為核心標志的。法治自其被人類選擇之后,便開始了對人類生活的介入??梢哉f法治是對現實的人的生活最為全面的關照,它對現實的人的生、老、病、死、衣、食、住、行及柴、米、油、鹽、醬、醋、茶等俗務都竭盡關照之能事。法治對現實的人的生活的關照,包括人的生活的公共層面與私人層面,涵蓋著現實的人的政治生活、經濟生活,文化生活及其他更廣意義上的社會生活與私人

生活。法治狀態下的生活,是以人為基點的生活,是以人為基點的權利的生活。

其次,法律若得到普遍服從往往取決于兩種力量:一是國家的強制力保證;一是公眾對法律的信仰。兩種力量同時并存,但也存在著主次,而以后者為主、前者為輔的方式正是法治國家所追求的理想方式。法律信仰并非人生而有之,也并非口號式的概念,它以權利意識的養成為根基;法律信仰的缺失,在一定角度上即為權利意識的缺失;在缺少對他人的權利尊重的同時,也就敢于去冒犯與踐踏他人的權利,守法也就成為一句空話。

最后,法律是為了人而存在,而人不是為了法律而存在,法律的功能之一就是使人能夠享有自由,權利能夠得到表達與捍衛,進而贏得人之為人的主體地位。在權利本位觀之下,義務乃由權利所派生。一個缺少權利意識的人,是一個被奴化的人,他要么成為自身權利的旁觀者,要么成為捍衛自身權利的懦夫;而且更具有危險性之可能就是,一個缺少權利意識的人,權利在其眼中無足輕重,缺乏對權利的敬畏之情,守法的意志力也會變得異常脆弱。

因此,在一個倡導權利與正在走向權利的時代,一味地強調青少年的義務而避談或少談其權利,絕不是真正與完整的法律教育。法律意識是由權利意識與義務意識共同組成的,而權利意識占據著主導性的地位。我們的法律教育當然不是為了培養法律尊嚴的踐踏者,而是為了讓青少年能夠更好地享受法治之下的生活并與其他社會成員共享這種生活。如若有此期待,那么青少年法律教育就責無旁貸地應將權利的神圣之音傳達給學生,使他們成為權利邊界的慎行者。

三、青少年法律教育的時限

青少年法律教育的時限應多長,怎樣分配其教學或教育時間,這切實地關系到青少年法律教育目的的實現。

目前,在我國中小學開設的法律教育課程內容還沒有系統化、常規化與規范化,小學階段所涉及的法律教育內容不多,而中學階段的法律教育也主要集中于某一個學期或學年來進行,從小學到中學沒有一定的銜接性。可以說,青少年的法律教育在基礎教育階段中的相當長時間里是處于一種空白狀態的,而大學的法律教育也主要被安排在大學一年級的第一個學期來進行,與前期的法律教育并未形成有效的銜接。然而,法律意識的培養是一個長期的系統的工程,并不具有短、平、快的特點,因此法律教育應該是連續而不間斷的。故青少年法律教育若想有效地開展,須有計劃、有步驟地根據青少年的成長規律將法律教育分配在從小學、中學到大學的每個學期或每個學年來講授,使其成為青少年在受教育過程中的一門常設課程。惟有如此才是符合法律意識培養與法律信仰養成的累積性的特點的,我們不能期待通過集中的某個時段的學習或教育就能培養起青少年的法律意識,這樣只能欲速則不達。

盧梭曾經說過,一切法律之中最重要的法律既不是銘刻在大理石上,也不是銘刻在銅表上,而是銘刻在公民們的內心里,它形成了國家的真正憲法,它每天都在獲得新的力量,當其他法律衰老或消亡的時候,它可以復活那些法律或代替那些法律,并可以保持一個民族的精神。這種銘刻之力就來自于對法律的信仰。而法律信仰是一種發自心靈深處的對法的精神的回應與執著的心態。信念的培植是需要時間來考驗的,法律意識的培養與法律信仰的養成也同樣如此,古羅馬人深知其理,他們自兒提時便開始接受“一個人要求求助于正義就去訴諸法律”的教育,這種教育就尤如一粒種子一樣在幼小的心靈里開始生根發芽,那是法治得以確立與發展的強大的不可覷視的力量。而法律意識的培養與法律信仰的養成,也必然要經過從幼芽慢慢成長為一棵強大的能夠抵抗風雨寒暑的深深扎根于大地的參天大樹的過程,它才可能使人們,特別是我們的青少年擁有發自內心的對法律的信任、信服與敬畏的情感。此決非朝夕之功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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