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師法學范例

前言:一篇好的文章需要精心雕琢,小編精選了8篇教師法學范例,供您參考,期待您的閱讀。

教師法學

高等教育主體法律研究

高等教育活動是高等學校賴以生存和發展的行動基礎,隨著社會的進步,高等教育的需求與日俱增,因此如何規范高等教育的管理迫在眉睫。因立法具有其獨特的優勢,如強制性、規范性、普遍性等,故通過立法能夠使高等教育規范化,維護相關利益主體的利益,明確參與主體的權利和義務,從而維持高等教育活動的秩序。因為法律的規范和調整從而形成了利益主體之間的法律關系,法律關系的認知和關系中權責的厘清直接關系著高校的進一步發展。

1.三大利益主體的法律關系

1.1高校與教師之間的法律關系

在社會市場經濟體制的發展的大背景下,高校與教師之間的法律關系已出現了質的改變。在過去,計劃經濟體制下的學校擁有著尤其有限的自主權,任命制下的教育行政法律關系是該時期高校與教師之間的關系。但是隨著對教育體制的深化改革,政府對高校教育活動的管制呈逐漸放寬的趨勢。于1993年頒布的《教師法》中明確規定了學校應逐步實行聘任制,且學校與教師應在雙方地位平等的前提下進行聘任工作。此項法規體現了高校與教師之間的關系在聘任制下是教育民事法律關系。《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事業單位人事爭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1條中指出當事業單位與工作人員由于聘任的相關事宜產生糾紛或矛盾時可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的規定進行處理。因此從該視角看這種聘任與被聘任的關系亦是勞動合同的關系,也是傳統意義上的雇傭關系。

1.2高校與學生之間的法律關系

1.2.1特別權力關系

高校與學生之間形成的“特別權力關系”是依據大陸法系公法學說進行定義的。我國《高等教育法》中有規定明確指出高校是履行特定職能的公法主體,其依法享有特定職能范圍內的特別權力。而這種特別權力包括自定規章、自主判斷以及自主管理。在此基礎上生成的學校與學生之間的公法關系無論是強制形成的,還是由當事人選擇的結果,權力主體擁有著概括的命令支配權力,相對方則有服從的義務。這種管理與服從關系,根據傳統的法學理論,法律對該關系不進行調整和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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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德與法治教師法律素養養成分析

首都師范大學初等教育學院今年將開始小學教育德育師范專業方向招生,未來畢業生主要從事小學道德與法治教學工作、少先隊工作以及學校德育工作,而道德與法治教學自當是主要工作。結合《青少年法治教育大綱》、道德與法治課程與教學的要求,本文將對教師的法律素養做一分析,以期為小學教師教育德育方向和職后教師培養提供一些參考。

一、道德與法治教師法律素養概述

在《現代漢語詞典》中,素養指平日的修養,修養指理論、知識、藝術、思想等方面的一定水平,還指養成的正確的待人處事的態度。[1]在《辭海》中,修養指個人在政治、思想、道德品質和知識技能等方面,經過長期鍛煉和培養所達到一定水平。[2]由此看來,素養應是經過長期鍛煉和培養在政治、思想、理論、知識、藝術、道德品質方面所達到的水平。法律素養,簡言之,指認識和運用法律的能力或素質,一個人法律素養如何,是通過其掌握、運用法律知識的技能及其法律意識表現出來的。[3]該定義只是說明了法律素養的外在表現。我們認為,法律素養應該是內在法律修養與外在運用法律能力的相互統一,結合素養的一般定義,法律素養一般可以定義為:個人經過長期培養和鍛煉在法律理論、知識、思維以及運用法律的能力所達到的一定水平。包括法律知識的掌握、法律思想和觀點、在社會生活中運用法律進行思考,以及運用法律處理社會問題的能力。教師的法律素養指個人為了從事教師職業,經過一定后天的學習和培養,所獲得的關于教師職業法規知識、能力以及在此過程中形成的相應思想觀念、意識、態度等,也可以稱為法律素質。[4]道德與法治教師屬于一般教師范疇,但是,由于其在教學中需要運用大量法律理論、觀點、知識,其法律素養應高于一般教師,不僅包括教師職業法律素養,還包括從事道德與法治教學應具備的法律素養。據此,道德與法治課教師法律素養主要指作為履行教育教學職責的專業人員,經過培養和鍛煉所形成的具有從事教師工作的職業法律素養,以及按照國家法治教育方針、政策及課程標準要求,為從事法治教育教學所具備的法律素養。

二、道德與法治課教師法律素養的具體要求

(一)扎實的法律基礎知識

法律基礎知識是法律素養的重要組成部分,沒有扎實的法律基礎知識,很難具備良好的法律思維能力及形成對法律的情感和信仰。按照《青少年法治教育大綱》和現有品德與生活(社會)課程標準(2011版)的要求,作為道德與法治教師應具備的法律基礎知識主要包括三個方面。一是基本的法律理論知識。道德與法治教師在法律理論基礎知識方面,應了解法的產生和發展、法的概念及本質特征、法的價值,社會主義法的產生、本質、特征,社會主義法治理論,社會主義法律體系,法律關系,基本法律概念等。二是對憲法的深刻理解?!肚嗌倌攴ㄖ谓逃缶V》和道德與法治教材特別突出了憲法教育,教師必須對憲法有深刻的理解。掌握與憲法的有關的基本概念,如公民、國籍、基本權利、國體、政體、國家制度、國家體制、國家結構等;掌握憲法的特征、我國憲法的基本原則、我國的國家制度、國家結構、公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國家機構等;認識理解憲政,正確看待當代憲政思潮。三是對于部門法的一定了解和掌握。依據《青少年法治教育大綱》和道德與法治教材涉及的法律知識,教師需了解和掌握的部門法包括憲法,涉及憲法及憲法修正案、國籍法、選舉法、民族區域自治法等;刑法,涉及刑法及刑法修正案等;民商法,涉及民法總則、繼承法、侵權責任法、婚姻家庭法等;行政法,涉及治安管理處罰法、國家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環境保護法、消防法、食品衛生法、禁毒法等;程序法,涉及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行政訴訟法、仲裁法等;經濟法,涉及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產品質量法、反不正當競爭法等。還包括未成年人保護的法律,涉及未成年人保護法、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勞動法等。

(二)基本法律意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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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法學專業教師教學能力提升探析

摘要:培養高素質法治人才,需要一支師德師風高尚,教學能力突出的教師隊伍。文章認為為提升法學專業教師的教學能力,高校要重視教學在考核評價中的地位,完善教師教學能力培養體系,并加強體制機制保障;同時教師還要樹立“人本教育”理念,補足教學技能中常見短板,通過內外結合提高教學能力。

關鍵詞:法學專業;教學能力提升;制度機制保障

國內外的研究與實踐均表明,教學能力是影響教學效果的各種因素中最直接、最明顯和最具效力的因素[1]。提升教師教學能力是提高高校教學質量和人才培養質量的重要保障,是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在教育方面的重要體現。教育部《關于加快建設高水平本科教育全面提高人才培養能力的意見》(教高〔2018〕2號)強調要多措并舉,全面提高教師教書育人能力,對高校本科教育內涵式發展提出了明確的任務和要求。如何提升高校法學專業教師的教學能力對每個高校的法學院(系)都是一個十分重要的課題。

一、法學專業教師應具備的素質和能力

經調查發現,無論是“雙一流”建設高校、國內一流法學專業高校、地方重點建設高校還是一般普通高校,在確定法學專業本科生培養目標方面大體相同,要求畢業生具備以下幾個方面的素質和能力:系統掌握法學理論和法律知識,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創新精神,從事法律專門工作的實踐能力。與之相適應,作為傳道授業的法學專業教師應當具有相匹配的教學能力。所謂教學能力是指教師為達到教學目的,順利從事教學活動所表現的一種心理特征[2]。一般包括教學認知能力、教學組織與操作能力、教學監控能力和教學研究能力。教學認知能力是指教師對所教學科的定理發展和概念等的概括化程度,以及對所教學生的心理特點和自己所使用的教學策略的理解程度。其反映著教師對教學目標、教學任務、學習者特點、教學方法與策略以及教學情境的分析判斷能力。教學認知能力直接影響教師對所教學科內容的選擇和分析,知識的有效組織和呈現方式,是提高教學工作效能的前提[3]。而教學組織操作能力則是教師為達到教學目標,取得教學成效,在教學過程中表現出來的一種系統管理和操作能力。包括言語表達能力和非言語表達能力。這是課堂教學中最直觀、最基本的教學能力。教學監控能力是指教師為了保證教學的成功,達到預期的教學目標,在教學的全過程中將教學活動本身作為意識的對象,不斷地對其進行積極主動的計劃、檢查、評價、反饋、控制和調節的能力。教學研究能力是指教師運用科學的理論和方法,有目的、有計劃且有組織地對教學領域中所存在的問題及現象進行研究,以探索和認識教學規律,提高教學質量時所必備的心理特征。當然,對于法學專業教師而言,具有高尚的道德情操、扎實的法學理論知識和法律實踐能力是教學能力的基礎。隨著我國高等教育的發展,截止至2019年,全國已有53所擁有法學一級學科博士學位授予權的高校,培養了近萬名法學博士,已經基本能夠滿足高校對高層次法學教師的需求。一般而言,取得法學博士學位代表其具有系統深入的專門知識,具有較強的科研能力和創新能力,能夠滿足法學專業本科教學所需要的知識儲備。然而,教學乃是一門實踐學,有其獨特的原理、原則和方法、手段,未經培訓和歷練,無法達成培養合格人才的目標。教育部、省教育主管部門和高校均規定了新入職教師要進行崗前培訓,考核合格才能取得高校教師資格。有些地方的崗前培訓仍是老三門課:“教育知識與能力”“高等教育法規概論”“高校教師職業道德修養”;有些地方的培訓內容更加突出教學技能,如廣東省教育廳《廣東省高等學校教師崗前培訓指導意見》指出培訓內容包括“專業素養與理念”“教學理論與技能”“信息技術與運用”,參訓教師還須參加不少于一個學期的教研實習,以提升教學科研的實踐能力。法科生沒有經過系統的教師教育理論學習和訓練,不僅缺乏心理學理論知識,而且不能完全掌握教學規律和規范。經過短暫的崗前培訓,不足以滿足現代教學需要。實踐證明,不僅新教師普遍缺乏教學能力,部分老教師同樣也缺乏良好的教學能力,有的老教師甚至還缺乏法律實踐能力。教學能力、法律實踐能力短缺,制約了培養高素質法治人才的需要。造成這一現象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教師缺乏有效實踐鍛煉的客觀原因,也有教師重科研輕教學的主觀原因,需要從學校制度機制層面和教師個人主觀層面加以解決。

二、學校層面提升教師教學能力路徑

(一)加強制度保障。1.加強師德師風建設,實施師德師風負面清單和加分清單制度。法治人才是參與治國理政,確立規則、利用法的原則和規則解決糾紛的專門人才,職業道德是保證其正確履職的內在素養。因而,言傳身教的法學專業教師首先應當有道德情操、仁愛之心,不僅是道德義務,也是《教師法》等法律規定的義務。為落實“立德樹人”根本任務,高校應將師德師風作為評價教師素質的第一要素,建立師德師風評價考核方案,建立師德師風負面清單制度,將嚴重違反高校師德規范的行為列入“一票否決”內容,同時建立正向加分清單,將師德師風負面清單和加分清單運用在教師年度考核、職稱評審及評獎評先等方面,引導教師以德立身、以德立學、以德施教,提高自身職業素養。2.建立科學的考核評價體系,引導教師自覺提升教學能力。以往,政府及高校更加突出對教師科研業績的考核,科研業績在榮譽授予和職稱評審方面占據了突出的地位[4]。有些政策比如“浙江省151人才工程”“浙江省三育人先進個人”等,在文件內容上并不唯科研,但各高校在實際申報時,無一不是以科研為量化指標,這種導向直接造成了教師重科研輕教學的現象。近幾年來,黨和國家越來越清楚地認識到“高校教師,老師是第一身份,教書是第一工作,上課是第一責任”[5]。在重視科研質量的同時,將目光回歸到教學,要求在政策導向上重視教學,堅決落實提出的“堅決克服唯分數、唯升學、唯文憑、唯論文、唯帽子的頑瘴痼疾,從根本上解決教育評價”重要精神。要貫徹和落實國家高等教育振興計劃,還需要政府及高校在教師績效考核、職稱評審、榮譽授予及其運用方面提高教學業績比重,特別是改革教師職稱評審制度,推行重視教學質量為導向的教學型教授評審制度。此外,雖然很多高校都設置了類似“卓越教學獎”的獎項,并對獲獎者給予了數額巨大的物質獎勵,但囿于政策惠及面過于狹窄,鼓勵教學的正向激勵作用沒有取得理想效果,需要調整政策,擴大獎勵惠及面。在教學評價方面,建立更加客觀、合理的評價體系。教師教學水平高低往往依賴于學生對教師的評價,指標設置是否精細、符合教學能力影響因子以及如何保證不同年級學生評價的客觀性都是值得思考的問題。筆者認為,現階段教師教學水平是否符合人才培養方案的各項目標要求,是否達到傳授知識、提升能力、創新思維和提高道德情操的要求,是缺乏客觀合理的評價體系的。3.完善教師教學能力培養體系,促進教師專業發展。教師教學能力的提升是一個實踐、總結、反思和改進的螺旋上升過程,需要較長時間的教學實踐。教師教學能力的提升不僅需要培訓,更需要調動教師的自覺,任何形式的外部要求都要通過教師自主發展的需要發揮作用。不少高校對教師進行入職培訓時側重高等教育法律法規、教育教學理論知識和高校教師職業道德修養等課程,雖然也開展了教學技能的培訓,但學習形式多是行政性的自上而下的統一要求,對教師實踐能力的訓練和指導,尤其是對專業課程的教學和教學技能、教學研究能力重視不夠。高校要根據人才培養要求、學科特點及教師專業發展需要制定科學而系統的師資培訓體系,既要對教師進行教育教學系統知識和理論、教學策略等先進教學理念、知識的統一培訓,又要根據專業要求和教師實際情況開展個性化的培訓,長期和短期相結合,共性與個性相統一,理論與實踐相融合,形成教師培訓常態長效化。由于高校普遍不實行教師坐班制,所以推行和吸引教師參加教師教育培訓難度較大。為擺脫組織重視,教師輕視的局面,不僅需要加強基層教學組織建設、營造良好的教風,更需要將教師培訓考核、教學評價納入年度績效考核、聘用考核等指標體系中,以制度促學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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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關系應屬社會行政關系

作者:劉興樹 單位:湖南師范大學法學院

在處理校園學生傷害事故的過程中,學校與學生的法律關系問題一直困繞著中國法學理論界和實務界。正確界定學校與學生之間法律關系的性質,是了解學校在學生傷害責任事故中權利與義務的前提條件。因為不同的法律關系產生不同的權利和義務,引起不同的法律責任。若將學校與學生間的法律關系認定為行政法律關系,學生傷害事故就應遵循行政法規處理,按行政訴訟程序進行國家賠償請求;若認定為民事法律關系,則雙方當事人處于平等地位,事故雙方應按違約或侵權糾紛進行處理,在程序上依民事訴訟法進行。故準確界定學校與學生間法律關系的性質,對于學生傷害事故法律的制定、司法判決的統一、明確學校對傷害后果承擔何種責任和承擔多大責任等有著重要意義。而學校與學生之間是一種在教育與被教育、管理與被管理的過程中產生的權利義務關系,應把這種關系單獨列為一類法律關系,即教育法律關系。

一、學校教育、管理和保護學生是法律上的強制性義務

在教育教學活動期間,學校對學生負有安全教育,通過約束、指導進行管理,保障其安全健康成長的職責。學校與學生的關系應為教育、管理和保護的關系。如果學校因為過錯違反該義務導致學生傷害事故,應承擔侵權賠償責任。這得到了《教育法》《義務教育法》《未成年人保護法》《教師法》《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等的法律法規的支持?!秾W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第7條規定:“未成年學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依法履行監護職責,配合學校對學生進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護工作。”《教育法》第29條第3項規定:“學校應維護受教育者、教師及其他職工的合法權益。”第44條規定:“教育、體育、衛生行政部門和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應當完善體育、衛生保健設施,保護學生的身心健康。”《未成年人保護法》第5條規定:“國家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合法權益不受侵犯……國家、社會、學校和家庭應當教育和幫助未成年人運用法律手段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第16條規定:“學校不得使未成年學生在危及人身安全,健康的校舍和其他教育教學設施中活動。”第17條也對學校的管理、保護職責作出了規定。最高人民法院的《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160條規定:“在幼兒園、學校生活、學習的無民事行為能力的人或者在精神病醫院治療的精神病人,受到傷害或者給他人造成損害,單位有過錯的,可以責令這些單位適當給予賠償。”教育部制定的《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第5條也規定:“學校應當對在校學生進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自護自救教育……學校對學生進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護……”可見,學校對學生所負的教育、管理、保護義務是法律上的強制性義務,其產生無需學校與家長之間存在身份關系,也無需學生家長與學校之間進行約定。學校不得推卸責任。但對于成年學生來說,因其屬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學校對他們的管理、保護義務較未成年學生要輕。學校的教育、管理和保護職責不同于監護人的監護責任:第一,學校的教育管理保護責任來自法律的強制性規定;而監護職責是一種源自身份權的職責,是親權的延伸補充。第二,在履行義務的時間、空間上,學校只對學生在校期間負有教育、管理、保護義務。而監護人應隨時隨地履行自己的監護職責,時間上不能中斷。第三,義務不同。學校的教育、管理職責主要包括學生的受教育權利和人身權利;而監護職責卻涉及被監護人生活的各個方面,例如保護被監護人的身體健康,照顧被監護人生活,代管被監護人的財產,被監護人進行民事活動,對被監護人進行管理和教育以及被監護人進行訴訟,等等。第四,歸責原則不同。學校因過錯導致學生受傷害,適用過錯推定原則。監護責任是無過錯歸責原則,只要損害發生,監護人就要承擔責任。

二、學校對學生的具體職責

(一)教育職責教育義務是學校對學生應盡的最主要的義務,也是學校存在的價值所在?!督逃ā贰读x務教育法》《未成年人保護法》等法律均作出了明確規定,并將其立于學校與學生之間的核心位置。受教育權是每個學生享有的基本權利,任何人不得剝奪。學校有義務根據黨和國家的教育政策、國家和上級行政部門制定的教學計劃、教學大綱和要求自主實施教育教學活動,學校有義務對學生進行德育、智育、體育、美育、勞動教育以及社會生活指導和青春期教育等。

(二)管理職責學校的管理分為學籍管理和日常教學管理。學籍管理主要包括學生的報到、注冊、招生、錄取、升降級、轉學、休學、退學、頒發畢業證、授予學位等;日常教學管理是指教學期間學校為了維持教學秩序而對學生進行的日常行為管理,如早操、早自習、學校評優活動、日常紀律管理、紀律處分(不包括開除學籍,勒令退學)及獎勵。對學生進行管理是學校的權利也是學校保證學生人身安全的一項重要義務。學校的管理帶有濃厚的命令服從色彩,如何在學校的管理活動中保護學生的合法權益是法學界關心的問題。學校不同于企業,也不同于行政機關,但就其內部管理行為而言,卻具有某些共同特征,值得深入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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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實教育糾紛成因及救濟機制優化

作者:申素平 單位:北京師范大學

本文擬對近年來我國教育糾紛①的特點、成因及其救濟機制的完善等問題做一分析

一、中國現實教育糾紛的特點

(一)數量增多,尤其是起訴至法院的糾紛大大增加改革開放以前,教育領域的糾紛雖然也存在,但數量并不算多,而且多以內部協商的途徑解決。如今的情況則大為不同。我們可以經常從包括廣播、電視、報刊在內的眾多媒體中看到有關教育糾紛的報道,雖然人們對于糾紛仍然傾向于先在內部進行交涉,但更多的人們開始考慮到法院找個說法。這是中國近年來教育糾紛的一個最大的變化。

(二)內容日益復雜從我們收集到的有關資料②可以看出,當今教育糾紛的主要內容集中在以下方面:

首先是學校與政府(尤其是與教育行政主管部門)之間的糾紛。這是市場經濟體制條件下的一類新型糾紛。在傳統體制下二者雖然也有一些矛盾,但那時學校是教育行政部門的一個隸屬單位,沒有自己的獨立地位,它必須服從教育行政部門的命令和指導,二者之間是一種行政隸屬關系,因而它們之間的矛盾只是行政內部的事情,似乎還稱不上是糾紛。而經過一系列的教育體制改革,我國1995年的《教育法》已經明確規定,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具備法人條件的,自批準設立或登記注冊之日起取得法人資格。而1998年的《高等教育法》則再次規定,高等學校自批準設立之日起取得法人資格。因而學校的法律地位已經發生了巨大的變化,學校成為獨立于教育行政部門的具有法人資格的教育主體,它與政府之間的關系也由原來的行政隸屬關系轉變為兩個在人格上彼此獨立的主體之間的關系,雖然學校作為社會中的一員仍然要受到政府的外部行政管理,但此時二者之間并不是行政隸屬關系,而是與政府和人民之間關系一樣的行政管理關系。而且除此關系之外,政府以其他的身份參與到與學校的關系中來時,二者還會發生其他性質的關系。在這種新的關系之下,學校與政府之間的糾紛逐漸增加并顯露出來。

其次是學校與社會之間的糾紛。這也是在市場經濟體制條件下出現的一類糾紛。在計劃經濟體制下,學校雖然與社會也有一些經濟和民事往來,但由于學校不具有法人資格,無法獨立承擔責任并以自己的名義起訴和應訴,因而其與社會的糾紛需要通過政府來解決。而學校具備法人資格以后,它成為市場經濟中的一個平等主體,可以獨立與其他社會主體進行經濟及民事往來,而且在學校面向社會自主辦學的過程中.學校從招生、專業設置、課程安排、教師聘用、學生畢業等各個環節都要傾聽社會的聲音,注意滿足社會的需求。這就使近年來學校與社會的往來機會大大增加,相應地產生的糾紛也大大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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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實務工作對國際經濟法教學的啟示

一、當前國際經濟法教學存在的弊端

(一)唯重視書本概念,忽略學生的實踐應變能力的培養。大部分教師在國際經濟法教學中主要的教學手段是解釋法律條文和基本法理,引導學生們系統掌握知識梗概,這樣的教學方法導致學生實踐和操作能力比較差,原因在于國際經濟法是一門實踐性很強的學科,要想在紛繁復雜的涉外經濟活動中能夠運用相關法律知識,還必須學會認定法律事實、判斷利益的沖突斷、界定權利與義務、操作相關程序等內容。

(二)國際經濟法教師實務能力普遍欠缺。國際經濟法是一門實踐性很強的學科,教學質量的高低取決于作為國際經濟法教育主體的教師自身實務能力的高低。但現實問題是,目前大多數高校國際經濟法教師法律實務經驗不足,雖然新律師法為高校法學教師從事律師職業留下空間,但法律規定的各種從業資格過于嚴苛,而大部分教師受縛于教學科研的壓力,所以能兼顧教學工作和律師工作的法學教師實在是鳳毛麟角。因此,造成了如今大多數國際經濟法教師重理論輕實踐的普遍現象,如此的教學資源也就很難培養出既熟知實務又通曉理論的人才。

二、律師實務與國際經濟法教學的契合點

(一)律師實務學科教學的優越性

律師實務是一門既重視理論又重視實踐且重實踐多于理論的學科,這在諸多法學科目中實屬少數,律師實務有很強的綜合性。律師實務教學內容與憲法學、刑法學、民法學、刑事訴訟法學、民事訴訟法學、行政法與行政訴訟法等課程聯系緊密。除了要求學生應當先修上述課程外,教學中還注意本課程與上述課程的相互銜接,以便更好地指導學生學習和掌握本門課程。采用理論聯系實際的教學方法。律師實務是律師解決和處理各類法律事務、向社會提供法律服務的活動,與實際生活有著密切的聯系。教學密切聯系實際,采用案例教學、專題討論、模擬律師活動等方法,必要時還組織學生實習。融合新興的律師業務。近年來,隨著改革開放的不斷深入和法制建設的不斷完善,律師業務領域不斷拓展,出現了許多如金融、證券、房地產、公司、知識產權、海商海事等律師新業務。對這些新業務,律師實務教學中都作了適當介紹。采用比較分析的教學方法。為拓寬學生的視野,使學生對律師實務這門課程有更深刻的認識,律師實務教學中運用比較分析的方法,對不同國家、不同歷史時期的律師制度、律師實務進行有機地介紹、分析和比較,以加深學生的理解和靈活運用。

(二)律師實務的特征律師實務具有如下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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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學院法制教學系統創建思路

當前醫學院校法制教育存在的問題

醫學院校法制教育存在邊緣化現實高校對大學生法律素質的培養大多局限于教學計劃中《思想道德修養與法律基礎》這門課程的設置[4],該課程是由《大學生思想道德修養》和《法律基礎》兩門課合并而成,其中涉及法律部分的內容削減到僅占總篇幅的1/3左右。根據本課題組對安徽省四所主要醫學院校臨床醫學專業調查:首先,開設該課程的學時數平均約49個,“法律基礎”部分約占16學時(若按照原兩門課計算,總學時至少在80個以上,“法律基礎”部分內容超過30個學時),而內容幾乎涵蓋所有的實體法和程序法。由于內容龐雜與課時太少導致教師無法對“法律基礎”部分科學合理的講授,勢必使部分教師產生“法制教育”在思想政治理論課教學中被弱化的錯覺。這大大挫傷教師對該部分內容教授和研究的積極性、并嚴重影響教學效果,使法制教育在醫學教育體系中被邊緣化。其次,4所院校中獨立開設《醫療衛生法規》課程僅為2所,1所融合在《思想道德修養與法律基礎》課程中,還有1所沒開設該課程;開設該課程的院校平均學時數約21個。1000名被調查學生對本專業所講述的法律內容認為“學時適中、內容豐富、效果良好”的僅為27.58%[5]。其三,從事法制教育的教師隊伍水平參差不齊,學人文者醫學知識欠缺,學醫學者人文知識不足[6]。此外,還存在教育形式單一、教學方法落后、支持性環境不足和缺乏科學的評價體系等。

構建醫學院校的法制教育新體系

國家、學校和社會應重新認識構建符合時代需要的法制教育體系。在教學目標、教學計劃、教學內容、教學途徑和方法等方面應加強建設,并進行有效實施和科學評價。培養和造就一支具有較高法律素質、較強實踐能力和創新精神的衛生人才隊伍。提高認識,科學定位醫學院校法制教育目標“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是實現國家現代化的重要目標,法制宣傳教育是實現依法治國的基礎性工作。加強醫學生法制教育,“使他們具備權利意識、責任意識、義務意識和法治觀念”[7],有利于規范當前醫藥衛生行業中的不同主體的行為,推進新醫改目標的實現。首先,國家在制定高等教育方針政策層面必須賦予法制教育的獨立地位,教育主管部門應為醫學院校構建一套完整且與醫學道德教育并存的課程體系。高校應轉變法制教育從屬性觀念,“突出法制教育與道德教育在整個教學體系中的同等性”[8],使廣大師生正確理解和把握社會主義法治理念;同時要“盡量避免法律工具主義影響,真正將法制教育當成一種信仰教育”[9]。其次,醫學院校應構建符合醫學生職業發展需求,特別是新醫改目標要求的法制教育目標體系。在構建中既要符合思想政治教育學原理的要求、遵循思想政治教育的基本規律,又要突出“學校教育學科的課程性”;并充分發揮醫德與法制教育的互補功能,實現兩者協調發展、有機融合。通過法制教育使學生達到“知-信-行”的轉化過程。

完善法制教育的內容體系目前,我國醫學院校對學生相關法律知識的教育明顯滯后于法治社會的建設和醫學專業知識的教育。醫學生的法律基礎知識和醫療執業相關的專業法律知識嚴重匱乏,一些學生違法犯罪、日常違約受騙現象時有發生,尤其是醫療糾紛常見于新聞媒體。醫學生法制教育難以適應現實社會和未來執業環境。改革和完善醫學院?,F有的法制教學體系,加強法制教育的學科建設,“學科是教育教學的基礎和依托,教育是通過學科來進行的”[10]。建立符合高等醫學教育規律、和諧社會建設和促進人全面發展需要的課程。因此,醫學院校的法制教育內容應設計三個層次、實現三項目標。第一層次:開設社會主義法治理念和法律基礎課程,重點掌握社會主義法治理念的基本理論、法學原理、憲法和基本法的理論及相關重點法條。使學生能夠熟悉社會主義法治理念本質和內涵、基本法知識,學會法律思維和增強法律信仰。第二層次:開設日常公共安全和就業創業方面的法律課程,重點掌握網絡安全、道路交通、食品安全、治安管理、就業促進、勞動合同、社會保險和公務員招考等方面法律知識。提高學生日常安全防范意識,警惕就業陷阱、反就業歧視,明確就業協議和勞動合同中所享有的權利義務,自覺養成“依法辦事”。第三層次:加強職業法律教育,重點掌握執業醫師法、藥品管理法、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傳染病防治法、母嬰保健法、侵權責任法和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等法律法規。采取靈活多樣的教學方法,把醫療法律教育與臨床專業課教學有機結合,使學生熟練掌握和運用“醫療法專業知識”、樹立醫療權義意識;領會醫事法律精神,增強“醫療職業的法律技能”,緩解當前醫患緊張的關系。這三個層次是相互聯系、逐步遞進,通過對醫學生系統的法制教育以實現醫學人才完美的人格。

探索靈活多樣的教育途徑及方法醫學院校法制教育應根據教育的特點和醫學生的需求,突出學科課程的特性。在充分發揮課堂教育主渠道、主陣地的基礎上有效開辟多種教育途徑,將法制教育貫穿于高等醫學教育的全過程。充分發揮課堂法制教育基礎性的作用首先,提高法制教育課堂效果。在灌輸式教學的基礎上,增加互動式、診所式和實踐性等方法,充分調動學生的主動性和積極性,不斷培養其法律情感;同時,學校適當增加學時數和不斷更新教學內容,增設配套性的系列選修課程,增加涉及大學生安全和醫療行業中發生的典型案件,通過模擬法庭、以案說法等形式讓學生主動參與,展開討論、相互辯論,教師給予積極引導和總結。其次,綜合研究醫學專業課學科與法制教育相關內容,提煉出法制教育知識的滲透點,將相關的法律知識融合于專業課的教學中。“此方法解決了由于學校課程繁多,難以為公民教育課挪出專門的時間和空間之難題”[11]。積極開設第二課堂,挖掘和利用社會法制教育資源醫學與法學均是實踐性較強的學科,醫學生法制教育在課堂教育的主渠道外應積極探索新途徑,延伸到教室外、到社會中去。一方面,將優質的法制教育資源引進校園、走進教室。通過聘請法學院校和三甲醫院負責醫療糾紛處理的專家擔任醫事法專業的教學、開設講座等;邀請律師、人力資源和司法部門相關人員走進校園。通過作報告、展板、知識競賽、舉辦模擬法庭和開展巡回法庭等形式對學生進行法制教育。另一方面,通過組織學生走進鄉村、走入街道社區開展法制情況調研,參觀司法機關、監獄和進入法庭旁聽等方式了解社會違法犯罪現象等活動,用鮮活的案例對學生開展體驗式的教育。此外,學校相關部門和學生社團應運用廣播、報刊、宣傳欄和互聯網等作為法制教育的載體。形成多管齊下、各部門分工負責與相互協調參與的法制教育新格局。#p#分頁標題#e#

優化師資隊伍、提高法制教育質量建設一支德才兼備、結構合理的師資隊伍是醫學院校法制教育時效性的關鍵,關系著該學科教育的成敗。教師的教育理念、知識結構、教學方法等都直接影響教學效果。首先,轉變素質教育的觀念。使廣大教師盡快理解法制教育是一個科學合理的、具有開放性、系統性和實踐性的重要學科,法制教育是貫穿于整個醫學教育的互動、實踐的過程,實現師生間、學生間平等交流與對話的重要性。其次、加大教師的培訓力度。除引進法學人才和聘請專家外,加大教師在崗相關法律知識的培訓。使專業教師、輔導員和學生管理人員能夠及時更新醫學法律知識結構,掌握處理法律問題技能和提高科研能力等綜合素質。其三、注重方法的時效性。總結歷史和借鑒域外經驗,探索法制教育教學模式和組織方式,體現其針對性和可操作性的特點,力求滿足各類醫科院校、教育主體和主導者在不同階段的具體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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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師德師風制度建設探索

摘要:立德樹人是高校建設的根本任務,師德師風是衡量高校教師品德修養的首要基礎,在新時代背景下,文章通過研究高校師德師風現狀,從法治角度思考其存在問題并提出若干思考及對策,希望能為推進高校師德師風制度建設提供一點有益的探索與研究。

關鍵詞:新時代;法治;師德師風

百年大計、教育為本。教育是國家興旺發達的保證,是確保黨的事業后繼有人的重要保障。曾在北京大學師生座談會、全國教育大會、考察北京市八一學校時發表重要講話,提出“教育要把立德樹人作為根本任務,教育決定著人類的今天,也決定著人類的未來”黨和國家歷來高度重視教育事業,以來,中國進入了社會主義新時代,各行各業發展承前啟后、繼往開來。特別是在新時代的大背景下,在建設“雙一流”的目標過程中,建設一支黨和國家要求的有理想信念、有道德情操、有扎實學識、有仁愛之心的“四有”好老師教師隊伍急待解決。近年來,教師由于不當言論、違背國家方針政策、黨員紀律而被曝光的層出不窮,有教師泄露考題并與學生發生不正當性關系;有教師在外開辦公司并邀約學生經營;有教師生活作風不正,仿冒簽名報銷科研經費;有輔導員騙取學生助學金等師德失范的典型案例。[1]究其原因,很大程度上是只有道德約束,沒有用法律的規范性和強制性予以規定,高校師德師風制度建設存在紙上談兵、沒有有效約束力和執行力。

一、師德師風的內涵及意義

“師德”即是教師公德,是教師為了維護教育行業、社會公益而應普遍遵守的社會道德;“師風”即教師風度,是指教師風尚氣度,師德師風是一種將教師為人、品德、修養、育人統一起來的綜合性表述。新時代有新要求,教育大計、教師為本。在黨的報告中,代表黨中央再次明確指出:“加強師德師風建設,培養高素質教師隊伍,倡導全社會尊師重教”。人民教師無上光榮,每個教師都要珍惜這份光榮,愛惜這份職業,嚴格要求自己,不斷完善自己。教師要執著于教書育人,有熱愛教育的定力、淡泊名利的堅守,高校教師隊伍的素質直接關系著一所大學的辦學能力和水平。高校不僅要從道德層面去規范,更重要的是運用法律的規范和嚴謹性去加以改進和完善其制度建設,真正把黨和國家關于教育的政策要求落到實處。

二、從法治角度看高校師德師風現狀及存在問題

(一)道德底線要求過多,制度流于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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