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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教育活動是高等學校賴以生存和發展的行動基礎,隨著社會的進步,高等教育的需求與日俱增,因此如何規范高等教育的管理迫在眉睫。因立法具有其獨特的優勢,如強制性、規范性、普遍性等,故通過立法能夠使高等教育規范化,維護相關利益主體的利益,明確參與主體的權利和義務,從而維持高等教育活動的秩序。因為法律的規范和調整從而形成了利益主體之間的法律關系,法律關系的認知和關系中權責的厘清直接關系著高校的進一步發展。
1.三大利益主體的法律關系
1.1高校與教師之間的法律關系
在社會市場經濟體制的發展的大背景下,高校與教師之間的法律關系已出現了質的改變。在過去,計劃經濟體制下的學校擁有著尤其有限的自主權,任命制下的教育行政法律關系是該時期高校與教師之間的關系。但是隨著對教育體制的深化改革,政府對高校教育活動的管制呈逐漸放寬的趨勢。于1993年頒布的《教師法》中明確規定了學校應逐步實行聘任制,且學校與教師應在雙方地位平等的前提下進行聘任工作。此項法規體現了高校與教師之間的關系在聘任制下是教育民事法律關系?!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人民法院審理事業單位人事爭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1條中指出當事業單位與工作人員由于聘任的相關事宜產生糾紛或矛盾時可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的規定進行處理。因此從該視角看這種聘任與被聘任的關系亦是勞動合同的關系,也是傳統意義上的雇傭關系。
1.2高校與學生之間的法律關系
1.2.1特別權力關系
高校與學生之間形成的“特別權力關系”是依據大陸法系公法學說進行定義的。我國《高等教育法》中有規定明確指出高校是履行特定職能的公法主體,其依法享有特定職能范圍內的特別權力。而這種特別權力包括自定規章、自主判斷以及自主管理。在此基礎上生成的學校與學生之間的公法關系無論是強制形成的,還是由當事人選擇的結果,權力主體擁有著概括的命令支配權力,相對方則有服從的義務。這種管理與服從關系,根據傳統的法學理論,法律對該關系不進行調整和救濟。
1.2.2平權型法律關系
平權型法律關系,亦稱民事法律關系,在高校與學生之間也體現著該關系。高校與學生在此法律關系均以民事主體的身份存在,雙方的意志是自由的,沒有強制與被強制的現象,雙方依法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因此在此關系下學校失去了在“特別權力關系”中擁有的概括支配、命令的權力,學生也無接受、容忍、服從的義務,例如學校因住宿費及教材費的收取等事項而與學生之間構成的法律關系。
1.3教師與學生之間的法律關系
1.3.1教育與被教育的關系
《教師法》明確了教師和學生間的法律關系無疑是教育與被教育的關系?!督處煼ā分杏忻鞔_規定了教師的職業性質是進行教育教學的專業人員,教師的使命是教書育人,培養高素質的社會主義建設者和接班人。該規定指出對于學生,教師擔負著教育教學的職責和具有進行教育的義務。故教師的法定職責是在國家教育方針的指導下開展教學活動,對學生進行教育。
1.3.2管理與被管理的關系
在教育教學活動中,管理必不可少,科學的管理是教學活動不條不紊進行的保障,只有教學秩序正常才有可能實現教學的目的,保證教學的質量,達到教育的標準。如《教師法》中指出教師有責任對學生的學習和發展進行指導,并且對學生的品行和學業成績進行評定??梢娊處煂W生的管理亦是教師的法定職責,同時也是教育教學活動中必不可少的一項內容。
1.3.3保護與被保護的關系
在教育教學活動中,教師不僅擔負著教書育人和科學管理學生的職責,同時還必須維護學生的身心健康以及保護學生免受侵害。從而形成了教師與學生之間的又一法律關系,即保護與被保護的關系?!督逃ā分械谒氖臈l明確規定教育部門及學校應依法保護學生的身心健康?!督處煼ā返诎藯l也指出教師有制止損害學生合法權益和有害學生健康成長的行為的義務。教師對學生的保護,不僅是教師應具備的職業道德,更是法律職責和義務。
1.3.4相互尊重的平等關系
在教學活動中教師主要是“教”和“師”的身份,“尊師重教”是我國歷來的傳統美德,但這并不代表教師具有高人一等的姿態,相反,教師應該放下不該有的架子,明確自己與學生之間的關系,承擔起尊重學生、平等對待學生的法律義務。無論是對學生的教育,還是管理與保護,都是基于對學生人格尊重的基礎上進行的。這種相互尊重的平等關系,《教師法》第八條第四款作了明確闡釋。彼此尊重、平等相待既是法律對教師義務的規定,更是師德的具體體現。這種關系的下的師生亦師亦友,能夠讓師生之間敞開心扉去溝通和交流,為教學活動營造一種良好的教與學的氛圍,從而收到良好的教學效果和教學質量。
2.明確法律關系的必要性
模糊或者淡化法律關系直接導致法律關系中的三大利益主體高校、教師和學生難以認清各自的權利和義務,忽視了各自所充當的角色和角色應當發揮的作用,進而引發教育教學活動出現一系列的問題,同時也是目前高等教育領域切實存在的問題。如教學質量下降,學生超負荷,高校學生就業難,教風日下,學風不正等問題。因此三大利益主體明確法律關系迫在眉睫。
2.1厘清高校與教師的法律關系,組建高水平教師隊伍
高校與教師之間既存在聘任與被聘任的橫向法律關系,也具有管理與被管理的縱向法律關系。在這種關系當中學校占主導地位,教師起關鍵作用。
2.1.1高校應依法完善教師的權益保障機制
推進深化教師聘任制度是我國高等教育健康發展的必然要求和行之有效的途徑。但在現今新舊人事制度的過渡期,不可避免地存在著法律關系的模糊不清,聘任制的具體實施過程缺乏法律的有力支撐,高校教師的權益救濟機制及救濟途徑不完善等問題,這些均導致高校教師的權益屢遭侵害,從而影響了整體的教學質量。因此,高校應當明確教師的法律地位及與教師之間的法律關系,建立完善的教師權益保障機制。一方面,高校應為教師提供業務保障,使教師有充足的經費進行科學研究和教學研究、參加學術研討、參加進修培訓等,從而提高教學水平和科研能力。另一方面,校內的維權組織不能形同虛設,學校應當充分發揮校內維權組織的功能,并且積極拓寬和增加教師權益的法律救濟途徑,指導教師正確維護自身的權益,讓教師的權益受到及時切實的維護。
2.2.2高校應完善教師評估體制
強化高校評估制度,對高校教師進行教學、科研和服務等全方面評估,并可以將評估結果與晉升、待遇、獎勵、處罰等相聯系,從而激勵教師不斷在各方面進行總結和反思,不斷提升各方面的能力,提升教學水平。教師評估體制的完善無疑有利于高質量教師團隊的建設。
2.2.3高校應建立嚴格的教師聘任標準
高校教師聘任標準是選拔高校教師的門檻,門檻的高低和門檻的設計直接影響著高校的師資水平。高校在教師聘任時除應當考慮教師的學歷和專業等基礎條件外,更多的應當考慮教師的教學水平,科研能力和管理能力等。
2.2厘清高校與學生的法律關系,培養高級專門型人才
現今有些學校不合理的人才培養模式和理念,一味地追求畸形高學歷人才的培養,而疏忽了社會的人才需求,導致出現大學生就業難、高學歷低就業的不合理現象,造成了教育資源和人才資源的浪費。在高等教育活動中,高校與學生之間主要是一種特別的權利關系,在這種支配與服從的關系當中,高校與學生之間的地位是相對不平等的,高校作為特別主體,具有自主決斷和管理、自定章程的權利,學生相對處于弱勢的位置。因此高校作為主導,首先應當完善高校學生管理體制,規范學生的受教育過程,建立學校與學生信息交流平臺,讓學生也參與到管理當中來,激發學生的熱情,培養學生的成長;其次,高校應根據教學的目的和內容以及師生的規模,提供優質完備的教學資源,為高校教育的發展提供硬件的保障;最后,高校應當形成成熟的人才培養模式,在專業課的設置上緊貼社會人才市場的需求,讓學生明確自己的專業方向,調動學生學習的主動性,實現高校人才培養的目標。
2.3厘清教師與學生之間的法律關系,樹立教師風范,優化學習風氣
教師與學生之間存在著教育與被教育、管理與被管理、保護與被保護以及相互尊重的法律關系。對該法律關系能否清晰地認知直接影響著學校的教風和學風。首先,教師要明確高校教學活動中自身的職責所在,增強自律意識,教學中既要有明確的教學目標和內容,完成課堂上的傳道授業解惑,更重要的是優化教學設計,形成課堂互動的氛圍,營造學生主動學習的氛圍;其次,教師在完成教學任務的同時也要進行課堂的管理,這是目前很多高校課堂缺乏的也是必須要重視的,相當一部分高校學生難以適應高中到大學模式的轉變,長期處于學習倦怠期和懶散期,而大學課堂管理的弱化,讓這些學生自我放任學業,造成人才的浪費和學風的低下,這些對于高校教育教學的發展也是極為不利的;再次,教師與學生的師生關系不只是存在于課堂上,更存在于生活,因此教師與學生應當建立緊密的聯系,及時進行溝通,及時解決學生在學習生活中的問題;最后教師與學生之間要彼此尊重,因此教師在教學和管理當中,切忌出現有損學生人格和尊嚴的行為和言語。而學生也應當秉承“尊師重教”的傳統美德,尊重教師的人格尊嚴,尊重教師的勞動成果,遵守課堂紀律,自覺主動地學習。
3.結語
高校、教師、學生三者是高校教育教學活動的主要參與者,在享受權利的同時也承擔著各自的義務,只有明確這三大利益主體的法律關系,才能權責分明,提高教學質量,組建優秀的高校教師團隊,進而推進高等教育體制改革的深化,實現高校教育教學的健康發展,完成高素質人才的培養。
作者:任慧琴 單位:三亞學院時尚健康產業學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