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一篇好的文章需要精心雕琢,小編精選了8篇環境法論文范例,供您參考,期待您的閱讀。
環境法調整對象中經濟法論文
一、調整目的不同
(一)環境法的調整目的是維護環境的正義和安全
環境法和經濟法的調整目的是不一樣的,環境法的調整目的是環境的安全和正義。在社會上各個獨立的個體或是組織之間,在處理有關環境利益的問題時,對涉及的人和事都要統一的公平對待,這是環境法正義的一面,也是其目的,它包含了所有生物的權益問題。從廣泛的層面來講,環境指的是人類或是動植物賴以生存的空間;環境安全就是指這個空間不要受到任何傷害。但是隨著環境污染、生態破壞和資源短缺問題的日益突出,環境安全引起人們的高度重視。環境安全所要著重解決的問題包括:可再生資源的退化與損害、人口增長和資源的不平等分配所引起的環境匱乏;環境匱乏會帶來多種多樣的社會后果,例如:農業生產下降、經濟衰退、人口遷徙、制度權威性下降等環境法問題,即人類自身及其繁衍保存與人類社會文明及其持續發展的保存超越了對經濟利益的追求。
(二)經濟法的調整目的是實現經濟正義和經濟安全
經濟法通過抑制經濟系統中的不協調因素,控制經濟風險,保持國民經濟健康發展,同時在國際經濟中保持自主性、自衛力和競爭力,維護國民經濟整體經濟正義是實質正義的重要組成部分,是指實現全社會范圍內的矯正正義,讓得到更少的人獲取更多的機會創造利益,以便是廣大群眾追求更多的福利。人們在經濟法中,需要兩種保護,首先是對企業家的保護,另一個是對消費者的保護。企業家和消費者是共同構建經濟市場的因素,也是正因為這兩者的存在,才產生了經濟法的魅力,同時也面臨著困難。當然,應該看到,不管是環境法還是經濟法,都是在追求正義和安全,只不過境法追求的是與環境相關的環境正義與環境安全,而經濟法追求的是與國家整體經濟利益相關的經濟正義和經濟安全;隨著現在的環境法越來越國際化,兩者之間的也逐漸的存在這交點。
二、調整對象的不同
(一)環境法的調整對象是法律所調整的一定的社會關系
探索環境法教學實務革新
作者:俞金香 單位:甘肅政法學院民商經濟法學院
一、高等法學院校環境法教學呈落后狀態
眾所周知,中國目前生態環境非常脆弱,而人為因素是造成生態環境問題的最重要原因,實施環境教育意義重大,其中環境法教育不可或缺。環境法教育的實施主體主要是各個高等法學院校,目前普遍存在的情況是高等法學院校環境法教育呈落后狀態,具體表現如下。
(一)環境法教學理念落后
迄今為止,各個法學高等院?;旧隙奸_設環境法課程,并配備專門教師進行講授,但是環境法教學理念依然非常落后。環境法課程教學的難點主要在于“理論研究尚在探索、法律制度過于枯燥”。教師在環境法授課態度上,作為教學主體未體現出對該課程的充分重視,而是以講授民法、刑法、行政法、訴訟法等傳統“大課”及司法考試的熱點課程等為榮,視環境法為“小法”。講授環境法成為教師的授課負擔,青年教師尤其如此。在授課內容上,教師自身對于環境法所體現的人與自然和諧相處的理念不能夠深刻理解,或者是雖然理解但對其實施,尤其是在中國西部的實現持悲觀態度,表現為:課前疏于備課、懶得備課、或者不愿意費時耗力去做充分的準備,導致在有限的課時講授中輕描淡寫,照本宣科,對學生產生了“環境法無足輕重,可學可不學”的誤導,而這種誤導一屆又一屆地延續下去,造成整體上的惡性循環。以甘肅政法學院為例,環境法不受重視的極端表現是,連續兩年此課程因為選環境法課程的人數太少,不夠組成一個最小的基礎班(每個基礎班人數為25人)而無法開課。整體而言,北京、上海、山東等地,由于環境輿論走在前面、政府對于環境保護的倡導和關注、公民環境教育意識的提高以及高校領導環境教育意識的較高水平等等,環境法律教育理念的貫徹明顯比西部要好得多。
(二)環境法學科地位低
各法學院校中大部分沒有專門的環境法碩士點,本科生教學培養方案中環境法也主要被確定為任選課,很少將其列為必修課或者主干課程。一般沒有專門的環境法教研室,主要學術專長是環境法的教學人員大都歸屬于經濟法教研室。據筆者調查,許多法學院校的環境法課程最多只有36個學時,以每學期18周計算,每周大約只有2學時的教學時間。同時,在西部院校普遍教學資源有限的前提下,多媒體教室、模擬法庭等硬件設施都是優先照顧基礎學科、核心課程、熱點課程等,環境法很少進入教務處的關注視野,足見環境法學科地位之低。筆者對于中東部發達地區的調研結果表明,這些地區十幾年前環境法教育的狀況也是如此。但現在情況明顯發生了變化。環境法課程正在逐漸成為中東部地區高等法學院校的重點課程或者法科學生必修課。
環境與資源保護法學教學改革
摘要:走生態文明發展之路,已是當今人類社會生存和發展的必然選擇,這意味著我國將需要大量的適應生態文明社會的新型法律人才,環境與資源保護法學課程的發展有很大上升空間。文章以生態文明社會新型法律人才需求為導向,以環境與資源保護法學課程為載體,以“參與式教學”為突破口,改革教學模式、優化教學內容,以提高課堂教學質量為核心,立足于民辦高校教學實踐進行研究。
關鍵詞:環境與資源保護法學;教學;改革
我國高等法學教育旨在培養具有系統的法律專業知識、實踐技能和創新能力的現代法律人才。教育部《關于進一步深化本科教學改革全面提高教學質量的若干意見》教高〔2007〕2號,提出深化教學內容改革,建立與經濟社會發展相適應的課程體系。要堅持知識、能力和素質協調發展,繼續深化人才培養模式、課程體系、教學內容和教學方法等方面的改革,實現從注重知識傳授向更加重視能力和素質培養的轉變。要根據經濟社會發展和科技進步的需要,及時更新教學內容,將新知識、新理論和新技術充實到教學內容中,為學生提供符合時代需要的課程體系和教學內容。要大力推進教學方法的改革,提倡啟發式教學,注重因材施教。由于我國傳統法學教學教育重理論、輕實踐,不利于學生法學創新能力的培養,已經不能適應新時代的要求。因此,改革環境與資源保護法學教育,以適應生態文明建設人才培養的需求乃大勢所趨,環境與資源保護法學教育的改革應當以培養生態文明法律新型人才為目標,為我國創建生態文明社會目標奠定基礎。
一、環境與資源保護法學教學模式反思
環境與資源保護法學是一門新興學科,環境與資源保護法學自1997年被列為法學二級學科以來,已有二十年,教育部于2007年將“環境與資源保護法學”增列為法學核心課程。“生態文明”寫入黨的十七大報告,黨的十八大報告指出,推進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作出“五位一體”總體布局。環境與資源保護法學在提高大學生環境保護意識、樹立環境法治理念、普及環境科學知識等方面的作用是其他部門法無可比擬、也無法替代的。目前我國環境立法、環境執法、環境司法方面處于蓬勃發展時期,環境與資源保護法學研究亦是近年來法學界最為活躍的領域之一,處于蒸蒸日上的時期。生態文明建設不僅為環境與資源保護法學教學改革帶來新的契機,也為環境與資源保護法學教學改革提出了新的挑戰,環境與資源保護法學教學改革勢在必行。三江學院法律與知識產權學院為本科生獨立開設2個學分32個課時的環境與資源保護法學選修課。環境與資源保護法學是一門邊緣學科,它的許多原則、制度和專業術語與憲法、法理、民商法、行政法、經濟法、刑法、訴訟法、國際法等多個法學學科緊密聯系,其內容更體現出與環境倫理學、環境經濟學、環境社會學、環境生態學等多個跨一級學科的交叉制式。與傳統部門法相比,環境與資源保護法學這門課程本身的理論性并不是很強,但是該課程呈現出整體的理論體系比較分散的特點。筆者從事環境與資源保護法教學多年,深知傳統教學方法有著不可替代的作用,這在法學教育中是不可或缺的,但同時它也存在著諸多弊端:
(一)講授式教學法
如果僅僅單一的講授式教學法,學生對知識的了解限于教材和教師的灌輸,對知識點的掌握靠強行記憶,會導致缺乏學習熱情,不利于提高教學效果,無法達到對學生解決實際環境糾紛能力的培養。如何對現有講授式教學方法進行改革,是法學教育尤其是在環境與資源保護法學這樣一門具有強烈專業特色的學科教學中的瓶頸。法律本身就是一門實踐性、應用性很強的學科,環境與資源保護法學誕生和發展的歷史表明其是作為解決社會問題之利劍應運而生,是實踐推動著環境與資源保護法學的建立和完善,其實踐性、應用性更加明顯,且環境要素本身體現出高度的社會性,是社會的整體利益和價值追求,此外環境與資源保護法學所調整的社會關系的特殊性意味著其必須反映自然科學規律,在理念上吸收環境科學的研究成果,通過技術規范和標準發展出相應的法律規范即較強的技術性。因此從根本上說,對環境與資源保護法的深入理解和靈活運用,對環境立法、環境執法、環境司法狀況的了解,是單一的教師中心型教學方法無法完成的。加之環境與資源保護法內容較為龐雜、課時較少,若教師細致講解,會導致填鴨式教學,反而影響教學效果,若教師不講,會導致學生只能了解教材上的知識,所學有限視野狹窄。
環境法學教學實踐與革新
作者:李憶春 王雅霖 單位:蘭州大學法學院
環境法學是一門新興的法律學科,涉及社會科學和自然科學,貫穿多個法律部門,牽涉各個環境要素。因此,環境法學的教學模式既不同于傳統法學學科,也有別于環境科學的相關學科。筆者曾從事多年環境科學、經濟學以及人口學等學科的教學與研究工作。近年來在蘭州大學法學院為法學專業本科生開設了環境法學課程,在教學中進行了一些探索。
一、環境法學的教學目的
(一)引導法學專業學生掌握自然科學的思維方式
教育部《關于進一步加強高等學校本科教學工作的若干意見》中明確指出,“要積極面向非本專業的學生開設文學、歷史、哲學、藝術以及社會科學和自然科學的課程,提升大學生的人文和科技素質,為大學生全面發展奠定基礎”。這也就是要求高校開展通識教育,雖然大家對通識教育的認知,對它的內涵和外延等方面仍然沒有統一的說法。但有一點是學界都比較認同的,即通識教育對人的真正作用在于啟迪心智,喚醒心靈。通識的“通”是指貫通,即通過對不同學科知識的學習,培養開放融通的思維,能夠從開闊的、跨學科的視野去思考問題,從而達到不同文化和學科間的溝通。它以擴展學生的知識視野為目標,以觸動人的心靈為旨歸。[1]我國通識教育起步較晚,目前國內很多高校把通識教育當做大學教育中的附帶物,仍然以專業教育為主。當前,對于法學專業的本科生而言,環境法學是他們了解自然科學知識的唯一專業課程。因此,培養學生的自然科學思維方式和研究方法是環境法學的教學目的之一。讓學生在學習專業課程的同時了解環境科學、生態學的基礎知識,這既是深入學習環境法學課程本身的要求,也是大學通識教育的要求。由于蘭州大學法學院環境法學是在大學三年級第二學期開設的,學生掌握了民法、刑法、行政法等基礎性的法學知識,具備較強的法學思維能力。但學生普遍存在知識結構單一的問題,缺乏融會貫通的思維能力和廣闊的視野。環境法學教學的目的是培養專業的環境法學人才,以促進環境保護法制建設,從而提高環保法治水平。而一個名副其實的環境法學人才,必須具備系統性、綜合性的思維能力。鑒于此,我們認為,針對法學本科生的環境法學教學,就是要通過涉及環境科學、生態學等與環境法學相關學科的基礎知識,引導和幫助學生實現由法學思維向法學、自然科學等綜合性思維的過渡。只有實現了這一思維方式的過渡,才可能讓學生真正地深入學習和領會環境法學這門交叉學科。
(二)課程教學要適應研究型人才培養的需要
由于不同類型的高校具有不同的人才培養目標,即使同樣的課程其人才培養模式也不同。綜合性大學以培養高級研究型人才作為主要目標模式,課程教學就要與這樣的目標模式相一致。近年來,蘭州大學在培養研究型人才的實踐中,越來越重視本科生的科研訓練。實踐表明:本科生的科研訓練是提高大學本科教育教學質量的重要經驗之一,是培養具有創新意識和創造能力的研究型人才的有效途徑。[2]對環境法學來說,就是要注重環境科學和生態學知識運用能力、野外觀察和考察能力以及環境法律意識的培養,注重理論聯系實際的教學方式,使學生通過本課程的學習和訓練,使其自主探究知識的能力,自主綜合利用知識的能力和自主創新能力都能夠得到進一步提升。同時,通過研究型學習可以使學生業務學習更扎實,發展方向更明確,也有助于提高學生的綜合素質。
農村環境污染治理的法律對策
摘要:當前,農村環境污染呈現面源污染和點源污染彼此疊加、工業污染與農業污染相互共存的特征,影響了農村各種生產要素的作用發揮,因而必須加強農村環境污染的治理工作,這也是建設資源節約型、環境友好型社會的重要基礎。實踐證明,單純依靠行政手段來解決農村環境污染問題,對農民的環境權益的保護不具可持續性,亟需構建適應農村現實情況的法律制度,從而促進農村社會的和諧發展。
關鍵詞:農村環境污染治理;公益訴訟;法律援助;排污權
近些年來,我國環境污染治理工作的重點傾向于城市,忽視了生活在廣袤農村地區的廣大農民的環境權益。農民作為環境弱勢群體,其環境安全正不斷遭受著各種顯性和隱性的威脅,這明顯有違權益公平的原則,究其原因在于農村環境保護法律制度的缺失。我國憲法的第26條將環境保護和防止污染上升到國家基本國策的高度,規定國家和各級人民政府必須采取切實有效的措施實行環境保護,且《環境保護法》中第16條至第23條也明確規定了各級人民政府要對自己管轄范圍內的環境質量負責。然而從實踐效果來看,將這些法律條文用于解決城市環境污染問題行之有效,但對于農村環境治理而言適用性不強,導致農村環境保護工作一直處于法律邊緣化狀態。因此,必須從根本上解決當前農村面臨的環境治理困境,建立起適合農村特點的《農村環境保護法》,以此作為我國農村環境保護和治理的基本法規,實現有法可依、違法必究,但本文認為在目前的立法過渡時期,面對嚴峻的農村環境問題采取一些有效的法律手段十分必要,進而為《農村環境保護法》的制定提供實踐依據。
一、建立環境公益訴訟制度
環境公益訴訟是指當行政機關、企業組織或個人存在行政不作為或者違法行為,使得環境公共利益受到侵害時,公民為了維護環境公益擁有向法院提起訴訟的權力。然而,在2013年出臺的新《民事訴訟法》中,將原告資格限定為“法律規定的機關和有關組織”,公民“個人”則被排除在外。同時,在農村環境公益訴訟中,由于面對著不菲的訴訟成本問題,且環境訴訟案件的審理目前尚處于探索階段,訴訟費用的承擔和分擔問題尚無定論,導致很多環境訴訟案件最終不了了之。另外,農村環境污染治理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因為對農村環境造成侵害的責任主體相對多元化,如造成農村河流污染的源頭可能來自于企業的工業廢水亦或農民的生活污水,或者兼而有之,證據的缺乏很容易導致真正的制污者最終逃脫法律的追究。因此,首先要拓寬環境公益訴訟的原告范圍。環境污染具有潛伏周期長、危害面積廣的特點,生活在鄉村中的農民對此自然是有深刻的感受,他們提起環境公益訴訟也是公民履行法定權利的應有之義。因此,我國法律有必要拓寬環境公益訴訟案件的原告范圍,應囊括國家機關、社會團體、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社會組織,使農民成為環境公益訴訟的主體,提升他們參與農村環境保護的積極性;其次,降低原告的訴訟成本。訴訟成本過高往往會成為環境公益訴訟的最大障礙,導致很多案件最終選擇了息事寧人。因此,降低原告的訴訟成本很有必要,政府應建立環境公益訴訟基金,并制訂配套的基金管理辦法,以支持農民發起環境公益訴訟,保障環境公益訴訟制度功能的有效發揮;最后,完善環境公益訴訟證據制度。在環境公益訴訟案件中,如果原告因為技術原因及經濟原因等無法收集到足夠的證據,法院可以對原告的申請進行審查,對符合條件的簽發具有法律效力的證據收集令,規定相關的企業、法人、公民及其它社會組織有責任如實地提供相關的證據資料,如拒不配合則可依法追究相關人員的法律責任。應該注意的是,要對證據收集的主體、客體、范圍和程序等做出明確的規定,以保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
二、建立環境法律援助制度
目前,我國農民已成為環境糾紛中的弱勢群體,無法保障自己在健康、安全和舒適的環境中生產和生活,在與強勢的排污者進行協商和談判的過程中處于劣勢,同時相較于城市居民而言,在環境保護資源供給不足的同時也阻止不了城市的污染轉移。加之現行的環境保護法律在保障農民環境權益方面還十分薄弱,導致他們在法律活動中處于非常不利的局面??傮w而言,環境保護法律具有明顯的城市中心主義特征,不能充分反映農村和農民對環境污染控制及生態保護的要求,在基于環境公平和環境正義的前提下,迫切需要借助法律援助手段來滿足廣大農民在環境污染中的利益訴求,這也是建立法治社會與和諧社會的基本要求。我國法律援助制度目前尚處于起步和探索階段,導致環境法律援助工作進展緩慢。因此,首先要制定專門的《法律援助法》。為了確保農村法律援助制度的順利執行,應制定《法律援助法》并在其中以條文形式對農村法律援助的對象范圍、援助程序和資金使用等進行規范;其次,設立專門的農村法律援助機構。可以建立農民法律援助中心等類似援助機構,并規定其援助范圍應包含農民的環境權益保護,通過為農民提供法律咨詢和文書等服務,引導和幫助農民依法維權;再次,設立環境法律援助基金。環境法律援助基金的來源以政府財政撥款為主,同時通過輿論引導等手段吸引社會捐贈,進而拓寬資金的來源渠道,減輕農村法律救助機構的經營壓力;最后,強化合作意識。農村法律援助機構應與工會、律師事務所、公證處、基層法律服務所等相關組織進行密切合作,進而減輕工作量、擴大覆蓋面,使法律援助工作得以順利開展。
社會發展中的法學思考
社會發展中的金融法與環境法問題經教育部國際合作與交流司批準“,社會發展與法律改革國際學術研討會”于2009年10月17~18日在復旦大學召開。此次會議由復旦大學法學院、復旦大學醫事法中心、復旦大學民商法學科主辦。來自俄羅斯莫斯科大學、德國洪堡大學、英國班戈大學、日本神奈川大學、韓國西江大學和中國人民大學、上海交通大學、華東政法大學的知名教授以及復旦大學部分教師40余人參加了會議。會議收到學術論文30余篇,圍繞“社會發展與法律改革”的主題,就相關問題進行了深入討淪,是一次高層次的學術研討會。 此議題研討由復旦大學法學院楊心宇教授、王全弟教授主持,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吳宏偉教授評議。主要論文包括: (1)俄羅斯前總理、俄羅斯聯邦審計院秘書長、莫斯科大學國家審計學院院長S.M.沙赫賴(ShakhraySergey)教授作了《國家審計與社會經濟發展的效率》的報告。他認為,國家審計是在有限的社會資源條件下國家優化解決社會經濟任務的工具,它以公民監督國家效率的機制合理取代了幾個世紀以來國家監督個人行為的制度。作為現代社會的監督制度之一,它提出了社會經濟改造中目的與手段的關系問題,特別重視分析各種改革與戰略的社會代價。國家審計制度是一項轉向新經濟類型和高水平社會發展的前提手段。 中國學者評論認為,俄羅斯的審計制度對于俄羅斯的反腐敗有重要作用。國家審計制度從學術角度來說是憲政的視角,值得中國學者研究與借鑒。 (2)莫斯科大學法律系系主任A.K.戈利琴科夫(GolichenkovAleksandrKonstantinovich)教授作了《生態立法的新的法律編纂》的報告,介紹了俄羅斯生態立法的主要任務、結構、主要途徑(跨部門的法律編纂)、法律部門的區分與整合(環境保護法與自然資源法區分整合后形成生態法)、法典制定者必須解決的問題,認為生態立法改變了環境保護活動的法律基礎,將會促進向清潔技術轉化并保障國內經濟在高生態標準下進一步增長,促使建立真正的國內生態安全體制。中國學者討論認為,俄羅斯將環境保護法與自然資源法整合為生態法,這種跨部門的綜合性的立法,即社會法的產生,值得我們研究。 (3)英國班戈大學法學院院長德莫特•卡希爾(DermotCahill)教授就其論文《歐盟內歐洲法院在公共采購領域對透明原則的運用》發表了演講,介紹了歐盟在公共采購領域的一些最新發展,歐盟法確立了公共采購領域的透明原則及非歧視原則。歐洲法院(ECJ)的諸多判例已經對27個歐盟成員國不透明的公共采購現狀產生了深遠的影響,更強化了透明原則,產生了擴大適用非歧視和透明度一般原則的結果。英國法院遵循了歐洲法院的司法判例,以致幾乎所有該論文討論的新近案件中,公共機構都被認定為違反了歐盟法律或一般原則。中國學者結合金融危機及中國的政府采購,與克希爾教授探討了多層次的金融監管問題。 (4)復旦大學法學院朱淑娣教授以《上海國際金融中心與金融規制法研究》為題作了演講,以利益平衡為視角,探討了中國金融領域的重大問題。朱教授指出,金融規制法律規范的評價標準主要包括規制發生的正當性、規制的合理限度和規制的法律控制3個方面。而上海國際金融中心建設中的金融公法 2社會發展與侵權責任法改革 規制主要目標包括:雙向兼顧性目標、利益平衡化目標和全球化貢獻目標。會議還收到復旦大學法學院張建偉教授提交的論文《金融危機的法律思考》,俄羅斯的S.G梅德維杰夫教授提交的論文《俄羅斯聯邦銀行儲蓄保險制度》,探討了相關中、外金融法律問題。此議題的研討由華東政法大學知識產權學院院長高富平教授主持,復旦大學法學院段匡教授評議。 主要報告有: (1)中國民法學會副會長、復旦大學醫事法研究中心、民商法學科負責人劉士國教授作了《中國侵權責任法制定中的爭論問題》的主題發言,向中外學者介紹了中國侵權責任法的立法進程等基本情況,著重對以下幾個立法中的爭論問題及主要意見予以介紹和評述:①侵權責任法調整的社會關系,是否僅規定侵犯民事權利,是否再規定侵犯利益;②關于統一死亡賠償金的規定;③關于要不要規定國家賠償責任;④關于責任能力和行為能力的關系;⑤違反安全保障義務的責任是否規定礦害等工傷事故責任;⑥樓上拋擲物傷人找不到加害人可否由相鄰人賠償的問題。 針對這些問題,劉士國教授認為:①侵權法調整的就是侵犯絕對性民事權利產生的社會關系,法與法律有區別,即使法律沒有規定的權利,也可能存在于社會生活規則中,那就是法律之外的法涉及的權利,反對對利益作出特別規定。②統一死亡賠償金標準是大勢所趨,有利于保護受害人。③主要從性質上說,國家賠償是國家與公民之間的平等關系,就此,侵權責任法應作規定。鑒于國家賠償法是民法的特別法,侵權法僅規定一條就可以了,表明這是侵權責任的一個類型及賠償的性質,具體條文由國家賠償法規定。④采用責任能力規定是正確的和必要的,這涉及侵權法和民法通則相關規定的改革。監護人責任應以被監護人無責任能力為條件,如被監護人有責任能力,被監護人應承擔責任,不能賠償的,由監護人承擔補充責任。前者,是直接責任。侵權法以救濟受害人為主要目的,也有教育、預防的功能,未成年人有過錯,應予批評教育,甚至責令賠禮道歉。⑤侵權法應規定礦害事故的使用人因違反對被用人的安全保障義務應承擔民事責任的規定,而且不限礦害,凡使用人對被使用人違反安全保障義務均應承擔民事責任。⑥樓上拋擲物傷人找不到加害人不應由相鄰人賠償,法院不宜以共同危險行為或公平責任加以判決。加害人不明,公安機關應予立案偵查。 如仍不能確定加害人,公安部門可會同民政部門,對嚴重受害者實行社會救濟。此外,受害人仍可依醫療保險減輕所支付的醫療支出,保險制度已對此具有救濟功能。 對于中國侵權法的制定,外國專家饒有興趣,就諸多問題與劉士國教授進行了探討。#p#分頁標題#e# (2)韓國西江大學法學專門大學院長嚴東燮教 授以《韓國制造物責任法》為題,介紹了韓國制造物責任法的概要內容、制定該法以后韓國案例的動向,指出了該法的缺陷,提出了如下修改完善的建議:應對“缺陷推定”作明文規定;《制造物責任法》適用范圍應當包括預售公寓的缺陷責任;應明確規定免責事由“法令制定的標準的遵守”中的“法令”局限為強制性的;法規條文應更明確。 (3)華東政法大學張禮洪教授就其論文《對侵權行為過錯認定標準的新認識》作了報告。他以《阿奎利亞法》中關于過失的原始文獻為基礎,對完善現有的過失判斷標準提出了建議:侵權過失的判斷標準以客觀過錯為基本原則,即過失是對行為人沒有盡一個理性善良的人的義務,預見或者預防自己行為的后果進行的。過失的存在以存在不法行為、侵權行為和損害后果之間存在因果關系為前提。過失概念本身就蘊含了因果關系。過失的存在以行為人是否盡一般人應采取的謹慎義務為標準,但是,還應根據社會的一般認識,以造成損害的危險是否由行為人所知或者被害人是否根據自己的意志將自身處于一個不應處于的危險區域來判斷行為人的過失。 (4)復旦大學民商法學博士生王淑華作了《未登記過戶之機動車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責任主體的確定》的發言,她認為我國《物權法》對機動車的物權變動采用登記對抗主義,機動車所有權自買賣交付時發生移轉,登記過戶僅是買受人據以獲得對抗善意第三人的要件。交通事故的受害人不屬于物權變動不得對抗的“第三人”范疇。轉讓交付但未辦理登記過戶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損害的,應由對機動車享有運營支配權和運營利益的機動車實際所有人承擔賠償責任,登記的所有人一般不承擔賠償責任,除非其對于交通事故的發生具有過錯構成侵權行為。會議還收到復旦大學民商法學博士生王康提交的論文《機動車交通事故共同侵權損害賠償中的保險責任研究》。 3社會發展中的醫事法律問題 此議題的研討由上海交通大學法學院韓長印教授主持,復旦大學王全弟教授評議。主要報告有: (1)日本神奈川大學法科大學院森田明教授作了《日本醫療訴訟與醫療的法制度的動向》的報告。 通過一些具體的案例,介紹了日本國內患者權利運動的發展、重大醫療事故訴訟持續增加的特點以及最新的法律制度的施行:產科醫療補償制度、對因出生時的原因造成的腦性麻痹患兒的無過失補償制度、醫藥品副作用受害人的無過失補償制度及預防接種被害人的補償制度。 (2)復旦大學法學院姚軍副教授作了《醫療事故侵權責任范圍的正確確定》的演講,他提出,作為法治社會核心價值的社會公平的核心內容,要求行為(或責任)人對己方行為及其不良后果承擔(法律)責任(即法律上對己不利的后果)。在具體承擔法律責任時,它又意味著責任人僅對由自己造成的不良后果承擔責任,而不應對超出該不良后果部分負責;同理,基于該核心價值(也是諸法的基本原則),醫療事故的責任人也只應對其行為所造成的后果承擔侵權(賠償)責任,立法即司法上不應強迫其承擔超出該后果的責任。 (3)復旦大學法學院民商法學博士滿洪杰從比較法的角度進行了《人體試驗侵權責任研究》的發言,建議我國應當構建獨立于醫療過失責任的人體試驗侵權責任制度。人體試驗侵權責任應適用過錯責任原則,但可以在對過錯的舉證上采取舉證責任倒置。在因果關系問題上,應當采取相當因果關系、倒置。在因果關系問題上,應當采取相當因果關系、疫學原理因果關系以及因果關系推定理論來進行綜合判斷。 (4)復旦大學法學院民商法學博士生李燕以《雙性兒童性別確定的法律問題探究》為題,提出雙性兒童并不是不正常的,當前醫學界普遍施行的、經父母知情同意而為雙性兒童確定性別的性別再造手術,并不符合兒童最大利益原則。性別確定應是兒童自己的憲法權利,父母對子女性別再造手術的知情同意權與雙性兒童自己的憲法基本權利相沖突。法律應承認男女二元性別體系外的第三種性別,雙性兒童的性別確定應待其長大后自己決定。 韓長印教授評議認為,醫事法的研究提醒學者注意到平時不為大眾所關注的處于弱勢群體的少數人的權利,也提醒學者們思考我們的研究方向、研究方法等方法論問題。由于醫事法內容的中外共同性,中外學者就醫療過失認定、損害賠償、醫療訴訟等問題展開了熱烈討論。 4社會發展中的其他民商法律問題 此議題的研討由人民大學法學院吳宏偉教授主持,復旦大學段匡教授評議。主要論文有: (1)德國柏林洪堡大學法學院萊因哈德•辛格(ReinhardSinger)教授作了《變遷中的民法典的社會模型》的報告,介紹了社會模型的概念和它作為法律發展因素的功能、在19世紀私法秩序的社會模型的發展以及德國民法典的社會模型的變遷,提出了現代私法中的民主化和社會國家化、告別契約法中形式自由倫理模式,強調程序的和實質的合同正義,強調了民法的社會責任。 (2)復旦大學法學院王全弟教授所作報告《兩岸擔保物權比較研究論綱》,就如何確立保證債權獲得完全清償的制度,比較了2007年3月中國大陸《物權法》與臺灣地區在2007年3月經立法院審議通過的擔保物權修正草案,在擔保物權的追及力、擔保物權的實行期間、抵押權順位、動產抵押、最高限額抵押、權利質權和商事留置權7個方面對大陸地區和臺灣地區的物權制度進行了比較分析,提出有利于兩岸發展及法律相互借鑒與完善的建議。 (3)復旦大學法學院胡鴻高教授作了《中國企業并購及其法律改革》的報告,介紹了中國企業并購及其法治演進歷程與特點、中國企業并購的模式、企業并購突出問題與法律改革。胡教授呼吁,企業并購,不僅應當有利于國家安全和經濟結構的戰略性調整,而且要實行公開、公平、公正原則,加強信息披露法制,增加透明度,保障中小股東和債權人的合法權益。還應當特別關注利益相關者的利益,在企業并購中,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勞動者的勞動權益,保護環境、防治污染,發展社會保障公益事業,建設和諧社區與社會。目前當務之急,在于通過法律改革,明確企業社會責任的范圍和實現機制,倡導和激勵企業履行社會責任。#p#分頁標題#e# (4)復旦大學法學院何力教授作了《中國海外資源投資的法律問題及對策》的演講,指出中國的資源特需改變了世界資源供求格局,闡述了中國海外資源投資的進展,分析了經濟主權和資源主權成為中國海外資源投資的法律障礙,分析了中國海外資源投資的環境法和政治動亂問題,最后就中國海外資源投資保護的法律對策提出了具體的建議。 (5)復旦大學法學院民商法學博士生蓋威作了《社會組織在我國協商治理模式中的地位與功能》的論文發言,建議進一步完善立法、修定民法通則、明確規定社會團體法人和非法人團體,盡快制定社團法、修改現行特別法增加法律責任的規定,進一步扶持社會組織的建設和發展,淡化一些社會組織的行政色彩,轉變政府中心主義治國理念,確立以民為本、以市民社會和市民組織活動為導向的治國之策,進一步完善協商治理機制。 (6)德國柏林洪堡大學法學院托馬斯•萊塞爾(ThomasRaiser)教授作了《合同與合同法》的報告,俄羅斯A.Sherstobitov教授向會議提交了《關于俄羅斯聯邦民事立法修訂的構想》的論文,復旦大學法學院民商法學博士生韓偉、王森波分別提交了論文《斯多葛派的倫理哲學與羅馬法的轉型》、《必亦正名乎?———美國加州同性婚姻立法風波透析》。
環境管理會計發展現狀及對策
摘要:改革開發以來,企業面臨的外部發展環境得到改善,但我國經濟迅速發展往往以犧牲環境為代價。在“十三五”規劃中,政府提出了生態文明建設及制度研究、環境治理重點及模式創新研究。在該背景下,我國企業必須要關注環境保護,通過環境管理會計這一手段將環境與企業利潤有效結合,達到對外進行環境披露的同時,對內做好環境戰略規劃,使企業肩負起社會責任。本論文通過對我國環境管理會計發展現狀的分析,對來自不同層面的阻礙進行分析,并對如何在我國有效地發展環境管理會計提出意見和建議。
關鍵詞:環境管理會計;發展現狀;建議
一、引言
1.環境管理會計的概念介紹。環境管理會計主要是指在企業經營決策時把環境成本和環境績效考慮在內,當企業環境管理系統的財務、非財務信息輸入企業時,環境管理會計通過環境成本管理與控制、環境投資決策、環境績效評價與環境預算管理四個體系的分析后,輸出對利益相關人有用的環境業績與財務業績分析。環境管理會計的應用是基于以下三大理論:可持續發展理論、經濟的外部性理論、環境資源價值理論。環境管理會計的發展既有利于環境管理的完善,又有利于管理會計體系的發展。環境管理會計的研究始于20世紀70年代,最早發展于發達國家,美國環境保護局(EPA)推動了環境管理會計的發展,于1994年公布的《利益相關者行動議程:工作室對環境成本的會計與資本預算的一項報告》成為環境管理會計最早的重要文獻,于2002年5月,其與特勒斯協會合作建成了“環境管理會計國際網站”,為國際上研究環境管理會計的機構、學者提供了大量的信息。我國環境管理會計萌芽于20世紀80年代末期,在1994年7月可持續發展戰略提出之后,國內越來越多的會計學學者將研究的方向轉移到了環境會計方面,其中開我國環境會計研究先河的是葛家澍、李若山發表的《九十年代西方會計理論的一個新思潮—綠色會計理論》。2.環境管理會計發展必然性研究。在20世紀60年代,歐美經濟進入了快速發展時期,然而經濟發展的初期多是以資源的高投入為代價,這種發展模式導致了一系列危及人類生命安全的環境污染問題,如1952年的“倫敦煙霧事件”等世界八大公害事件,1972年聯合國人類環境大會提出“可持續發展”概念后,部分企業、政府部門及學術界開始關注企業經營活動與環境責任的問題,環境管理會計營運而生。隨著我國經濟快速發展,尤其在我國加入世貿組織后,“綠色壁壘”阻礙了我國產品的出口,多方壓力促使黨在2015年9月政治局會議中審議通過了《生態文明體制改革總體方案》,指出要運用經濟杠桿進行環境治理和生態保護的市場體系。政府等監管機構為了有效地避免“公地悲劇”的發生,以外部環境成本內部化的方式激發企業采取環境保護措施。從企業的角度來看,所有權與經營權分離使其必須向利益相關者披露財務信息,同時企業承擔必要的環境責任成為社會需求。宏觀的綠色經濟發展方針指導著企業利益相關者的個體行為,如投資者要考慮企業的盈利、發展能力,同時要關注投資的風險,然而企業是否持續經營與企業環境責任的承擔聯系緊密;消費者的綠色消費理念也推動著企業環境責任的承擔。面臨著來自宏、微觀的需求,企業為了合法生存與競爭,為其提供決策依據的管理會計需考慮環境因素,環境管理會計可以在利潤與環境中做到平衡。
二、我國環境管理會計發展現狀研究
1.外部監管力度小。政府部門多采用財務指標來衡量企業的社會貢獻,沒有考慮環境因素;監管范圍窄,多集中在重污染行業。我國的環境保護法律機制仍需完善,法律違法懲罰力度不夠,環境管理會計體系建立具有選擇性,沒有上升到法律層面。2.理論研究不充分。于2012-2016年間發表并被知網收錄的文獻中,以“環境管理會計”為關鍵詞的文獻只有113篇,我國對于環境管理會計的研究集中于對國外相關文獻的總結和歸納,其側重點在于對環境成本、環境管理會計應用現狀方面,學術界的理論研究較少基于我國現有會計發展現狀。由于環境管理會計是環境會計在企業內部的應用,企業處于自身商業機密的考慮一般不會對外公布企業管理會計信息,理論研究的數據很難獲得。3.企業踐行能力不足。企業承受較小的環境信息披露壓力,披露的信息也較多集中于積極信息,對環保負面影響披露不足,Anbumozhi和LIU在2009年研究發現我國上市公司的環境信息披露屬于披露初期,披露情況較差,只有60%的企業有披露信息。國有企業施行環境管理會計主要是基于自身利益與發展,并不是從承擔社會責任角度出發去主動落實環境管理會計。國內較多企業把建立環境管理會計系統看成是一項額外支出,未意識到環境問題的事后成本大于事前防范成本。我國企業的管理層對可持續發展和科學的環境管理方法等方面認識還較薄弱,企業多是被動選擇環境管理策略,例如在我國能源行業,環境會計信息披露多采用補充報告的形式;國有控股上市公司的生產經營同時受到證券市場監管部門和國有資產監管部門的雙重控制和管理,國家要求該類公司披露環境行為,但是其他上市企業一般不會披露非財務信息,沒有進行環境管理會計核算的強烈愿望和需求;多數企業對于ISO14000指標也只停留在了解的程度。我國企業的財會人員多注重財務信息,對非財務信息尤其是環境成本等物質流信息關注不多,會計信息與環境決策的相關性較弱。即使有管理會計人員,但也多集中于傳統的生產經營活動,對環境管理方面知之甚少。同樣企業環境管理人員與技術人員清楚各種能源、原材料的實物消耗,但是不一定知道這些資源在會計記錄中如何反映。
三、我國環境管理會計發展對策研究
流域生態補償體制的重要性
我國水生態與環境不斷惡化的根本原因就是水的無償使用、過度利用和缺乏生態與環境投資回報機制。由于水生態與環境投入和效益的外部性,其補償機制單純依靠市場機制難以形成,還要靠政府的宏觀調控和公共財政的補償或補貼。目前,國家高度重視生態與環境保護和建設,把加強生態與環境保護建設作為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目標之一。在國際上“生態補償”一般稱為“環境服務付費”(paymentforenvironmentalservices,PES)或者“生態系統服務付費”(paymentforecosystemservices,PES),它是指對生態系統服務的管理者或提供者提供補償的范圍。 生態補償的研究和實踐在20世紀90年代引起國際學術界和發展領域的高度關注。目前,生態補償更多地指“通過對損害(或保護)生態環境的行為進行收費(或補償),提高該行為的成本(或收益),從而激勵損害(或保護)行為的主體減少(或增加)因其行為帶來的外部不經濟性(或外部經濟性),達到保護生態環境的目的”。國內研究生態補償尚處于初步階段,我國學者王黎明[1]等對三峽庫區退耕坡地環境移民的安置補償途徑進行了探討;秦麗杰[2]等對松遼流域水資源區域補償對策進行了研究,金榮[3]等黑河流域生態補償機制及效益評估進行了研究。本文從流域生態補償機制的重要性入手,對塔里木河流域生態補償機制作了基本的探討。 1生態補償制度的概念與內涵 生態補償(Ecologicalcompensation)是以保護和可持續利用生態系統服務為目的,以經濟手段為主調節相關者利益關系的制度安排[4]。更詳細地說,生態補償機制是以保護生態環境,促進人與自然和諧發展為目的,根據生態系統服務價值、生態保護成本、發展機會成本、運用政府和市場手段,調節生態保護利益相關者之間利益關系的公共制度。對生態補償的理解有廣義和狹義之分。廣義的生態補償,既包括對生態系統和自然資源保護所獲得效益的獎勵或破壞生態系統和自然資源所造成損失的賠償,也包括對造成環境污染者的收費。 2塔里木河流域生態環境存在的問題 2.1河流斷流、水質惡化 近幾年以來,隨著上游土地開發規模擴大(工農業生產的、生活的影響),源流向干流供水減少,農田洗鹽排水量逐年增加,塔里木河河水質量逐步惡化,致使塔河干流水質礦化度呈不斷升高趨勢[5]。 2.2植被的衰退 由于流域水量驟減、河道斷流、下游地下水位大幅度下降,以胡楊為主題的河岸荒漠植被全面衰敗。除沿河兩岸分布的喬灌草生長較好外,其他地方十分稀疏;植物群落趨類型單調、結構簡單,抗干擾能力弱的方向發展,下游生態環境遭受破壞[7]。2.3土地沙漠化塔河下游河道斷流造成一系列的生態環境問題。地表植被生態系統退化、生物多樣性喪失、地表出現沙漠化景觀、災害性天氣頻度和強度增大、以胡楊為主題的荒漠河岸林植被逐漸枯死、加劇沙漠化進程。臺特馬湖,由于水量減少,就地起沙,位于羅布莊5km以東的塔里木河和且末河河床都已被現代沙丘埋沒,流沙埋平了低洼地,致使臺特馬湖的湖區較為平坦,庫魯克塔格沙漠已向南偏西擴展1.5km~31km[8]。 3生態補償制度在塔里木河流域生態保護中的意義 為了換救塔里木河下游日益萎縮的“綠色走廊”,保證整個流域生態系統的健康發展,于2000年啟動了應急輸水工程,這實際上就是對塔里木河下游的一種政策補償(生態補償方式)。流域生態補償是解決流域生態問題的重要途徑,實行流域生態補償,還原了流域生態的應有價值,構建出一種流域生態保護的合理機制,不僅是解決流域生態退化的重要途徑,而且也有利于縮小區際差距,緩解塔里木河下游與中上游之間的矛盾,促進流域生態的管理和建設,加快上游地區經濟發展并有效保護流域生態環境,保障下游廣大人民群眾的根本利益和維系荒漠植被的正常生長,同時也符合構建和諧社會的精神。所以,建立一個完整的生態補償制度是在塔里木河流域生態建設當中的必要前提。建立生態補償制度的主要意義在于: 3.1建立生態補償制度在塔里木河流域保護環境具有很大的推動力 補給居民一定的資金,這樣提高他們的保護環境的理念。大力發展經濟的同時,切實保護好自然生態環境,保護好人類生存繁衍的家園。 3.2生態補償制度在流域生態保護中站重要地位 只要把握生態補償制度在流域順利的進行,才能真正發揮生態補償制度的優越性。 3.3生態補償制度是流域協調發展的重要保證 為了推動塔里木河流域經濟全面,協調的發展,縮小地區之間的收入差距,政府必須提出解決性的政策,并且強制性的手段進行,這樣保證補償制度順利地進行。 3.4塔里木河流域是一個整體性極強的自然區域,流域上游,中游,下游的之間的關系不可分割的 上中下游間的關系主要反映在水量的時空分配上。如果來自上游的水量不能滿足中游和下游的要求,則會影響中下游地區的經濟發展和日常生活。因此,適合塔里木河流域的生態補償機制對流域不同地段的協調發展和保護健康的生態環境具有重大的作用。 4結論與討論 本論文通過探討流域生態補償的概念、現狀和特點,總結和借鑒不同地區流域生態補償的實踐和經驗以及闡述其對我區流域生態補償的啟示,并提出塔里木河流域流域生態補償發展的一些思路和建議,得到以下結論: 4.1生態補償是近幾十年來國內外興起的進行生態環境保護與建設的重要手段 是對因保護環境而喪失發展機會的區域內居民進行補償,對環境破壞者進行懲罰,同時對環境受益者征收一定的費用,從而促進人們的生態保護意識,提高生態環境保護水平。#p#分頁標題#e# 4.2在塔里木河流域建立一個完善的生態補償制度是相當復雜的過程 所以,按照科學發展觀的要求,遵循“誰開發、誰保護,誰破壞、誰恢復,誰受益、誰補償,誰污染、誰付費”的原則,明確責任主體,確定補償對象,積極創新的加快重點流域跨行政區域的生態補償工作,推動相關生態補償政策法規的制定和完善,為全面建立我國流域生態補償機制奠定基礎。 4.3塔里木河流域上、中、下游之間是有機聯系的,不可分割的整體 所以流域上中下游也應建立一種合理的生態補償機制,以緩解各游之間的矛盾。值得一提的是,靠“犧牲”河流取得的一切成就,都不會長久。 4.4從總體上看,新疆目前無論在理論研究上,還是在實踐應用上對塔里木河流域生態補償問題都還處于探索階段,還沒有真正形成補償的系統理論體系和完整的方法架構 應該要明確流域生態補償主體與客體,加強環境法規的宣傳教育,提高政府、企業和公眾的環保意識,消除流域生態補償法律制度的技術障礙,規范流域生態補償資金的監督、管理和使用。為了徹底改善流域的生態環境問題,政府在實行生態補償制度的過程中必須發揮自己的主導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