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尋找寫作靈感?中文期刊網用心挑選的環境法調整對象中經濟法論文,希望能為您的閱讀和創作帶來靈感,歡迎大家閱讀并分享。
一、調整目的不同
環境法和經濟法的調整目的是不一樣的,環境法的調整目的是環境的安全和正義。在社會上各個獨立的個體或是組織之間,在處理有關環境利益的問題時,對涉及的人和事都要統一的公平對待,這是環境法正義的一面,也是其目的,它包含了所有生物的權益問題。從廣泛的層面來講,環境指的是人類或是動植物賴以生存的空間;環境安全就是指這個空間不要受到任何傷害。但是隨著環境污染、生態破壞和資源短缺問題的日益突出,環境安全引起人們的高度重視。環境安全所要著重解決的問題包括:可再生資源的退化與損害、人口增長和資源的不平等分配所引起的環境匱乏;環境匱乏會帶來多種多樣的社會后果,例如:農業生產下降、經濟衰退、人口遷徙、制度權威性下降等環境法問題,即人類自身及其繁衍保存與人類社會文明及其持續發展的保存超越了對經濟利益的追求。
(二)經濟法的調整目的是實現經濟正義和經濟安全
經濟法通過抑制經濟系統中的不協調因素,控制經濟風險,保持國民經濟健康發展,同時在國際經濟中保持自主性、自衛力和競爭力,維護國民經濟整體經濟正義是實質正義的重要組成部分,是指實現全社會范圍內的矯正正義,讓得到更少的人獲取更多的機會創造利益,以便是廣大群眾追求更多的福利。人們在經濟法中,需要兩種保護,首先是對企業家的保護,另一個是對消費者的保護。企業家和消費者是共同構建經濟市場的因素,也是正因為這兩者的存在,才產生了經濟法的魅力,同時也面臨著困難。當然,應該看到,不管是環境法還是經濟法,都是在追求正義和安全,只不過境法追求的是與環境相關的環境正義與環境安全,而經濟法追求的是與國家整體經濟利益相關的經濟正義和經濟安全;隨著現在的環境法越來越國際化,兩者之間的也逐漸的存在這交點。
二、調整對象的不同
(一)環境法的調整對象是法律所調整的一定的社會關系
人們所處的這個空間被人們開發利用,環境關系就是在這開發利用的過程中所產生的社會利益關系;包括生產、流通、消費多個領域,這個環境保護的各個環節密切相關,一般環境的調整可以分為治理污染關系和生態環境保護關系兩個方面。環境社會必須要成為一種獨立的社會關系,這是由環境與資源的整體性和環境社會關系的復雜性決定決定的,作為獨立的社會關系,必須要有整體的、全面的保護和調整。經濟調劑關系是經濟法的調整對象,是國家在社會經濟運行的過程中,國家進行協調的特定的經濟關系,一般可分為宏觀調控和市場控制,為了防止市場經濟的混亂,國家采取了一系列的、科學的方法進行對市場的把控,這樣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彌補應傳統調整而導致的不足。在這個調整的過程中,有一條不變的原則就是實現市場資源的優化配置,是經濟發展更加的穩定和諧。這種調控用以改善民生、消除矛盾、解除制約,轉變發展方式,最大程度上減緩貧富差距的兩極分化。從而實現社會快速、平穩、健康的發展。環境法的調整對象所涉及的社會關系是以“環境”為中介而形成的,而經濟法的調整對象所涉及的社會關系是在“經濟”運行過程中形成的,這是兩者顯著的差異。
三、指導思想的不同
(一)可持續發展是環境法的指導思想
一部法律的誕生,從原則上來講都是為了社會的安定繁榮所制定的準則,是一道不可逾越的紅線,并對實施者提供一定的精神支柱,所謂可持續發展,就是在自然生態得以保護不受破壞的前提下,社會平穩和諧的向前發展,不僅能夠滿足當代人的生活需求,也不會破壞后代子孫的生存發展空間,對他們的生存造成威脅。這個理念的提出,深刻的反映出現代社會對經濟的增長和環境保護和生態系統的思考,并清除的認識到它們之間的聯系??沙掷m發展強調人們在利用資源發展經濟的同時保護好生態環境,不能因為需要快速發展經濟而大量的犧牲環境。合理的利用自然資源,使整個社會得到公平公正的發展,切勿厚此薄彼。在一定程度上也是為后代留出一個較好的資源條件和環境空間。要想正確的理解可持續發展的意義,就應該了解人與自然的關系,應該是一個和諧的、互利共贏的一個環境。要敬畏自然,從內心深處保持一顆崇拜的心來和社會合作,參與社會的各個活動。一個環境的空間所承載的東西是有限的,不能讓人類的活動打破這個底線,資源的獲取要科學要合理。用可持續發展作為社會發展的指導思想,在發展經濟的同時把可持續發展有機的結合起來,盡量做到廢物的循環利用,減少污染物的排放,加大工廠三廢的治理,合理的進行資源的優化配置,減少社會環境的負荷量,努力構建友好的經濟發展社會。
(二)均衡發展是經濟法的指導思想
資源配置和財富的分配都是經濟所追求的最終目標,要求均衡的全面發展,社會市場經濟條件下,由于市場自身的原因,會出現一些擾亂市場的現象發生,進而拉大貧富差距,均衡發展的主要思想就是在市場經濟的運行中,對這些現象進行深刻的認識和制定相關的措施。比如國家的宏觀調控和市場控制,從而有效的實現社會經濟的平穩均衡的發展。當然,前提是必須對社會經濟的各個主體進行利益公平公正的保護,只有保證各類利益主體的利益公平公正,才能實現公平和秩序等價值。所以,基于上述原因,經濟法的目的不僅僅在于保障國家和社會這種大集體的利益,對于個人和企業也應當進行有效的保護,確保利益的均衡,在弱勢群體和強勢群體之間建立一個緩沖地帶,實現社會強勢群體與社會弱勢群體之間的利益均衡,防止異化和分化。
四、結語
經濟在不斷發展,矛盾也隨之越來越多,環境與經濟的關系也在發生著微妙的變化,它們各自保護的主體不同,所盡的職責也不一樣,經濟法試圖實現強勢均衡發展;而環境法則是追求有效的可持續發展,隨著兩者之間的沖突,人們的觀念也在轉換,包括政府部門的職能也在變化。法律的健全,是為了環境和經濟更好的發展,使社會更加和諧,只有這兩者相互作用,人們才能對這兩個法律部門的特點做出更加客觀和科學的概括與總結,加大理解環境法與經濟法,從而有助于這兩個法律部門的健康發展。
作者:王文博 單位:河南大學法學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