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養老保險制度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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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養老保險制度范文1

關鍵詞:農村;養老保險;必要性

一、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內涵及特點

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是國家和社會根據一定的法律法規,為保證勞動者在達到國家規定的解除勞動義務的勞動年齡界限,或因年老喪失勞動能力退出勞動崗位后的基本生活而建立的一種社會保險制度。它包含以下兩層含義:第一,社會養老保險是在法定范圍內的老年人完全或基本退出社會勞動生活后才自動發生作用的。判斷是否“完全或基本”退出社會勞動生活的標準,則視勞動者與生產資料是否脫離,或者對勞動者而言,參加的生產活動是否屬于其主要社會生活內容而定。另外,法定的年齡界限亦根據各國實際情況相應確定。第二,社會養老保險目的是為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需求,為其提供穩定可靠的生活來源。因此,養老金在分配過程中不再遵循按勞分配或按需分配原則,而是依據勞動者的社會貢獻、勞動者的基本生活需要和當時社會生產力水平來確定額度[1]。

養老保險是世界各國較普遍實行的一種社會保障制度。一般具有以下幾個特點:①由國家立法,強制實行,企業單位和個人都必須參加,符合養老條件的人,可向社會保險部門領取養老金;②養老保險費用來源,一般由國家、單位和個人三方或單位和個人雙方共同負擔,并實現廣泛的社會互濟;③國家可測算出未來大概的養老金開支,并根據某些既定標準來確定養老保險待遇;④養老保險具有社會性,影響很大,享受人多且時間較長,費用支出龐大,因此,必須設置專門機構,實行現代化、專業化、社會化的統一規劃和管理。

二、我國當前養老保險制度的現狀

中國養老保險制度經過了50多年的發展,歷經多次改革,目前,我國城鎮已初步建立了較高水平、較為完整的社會保障體系,養老保險金基本實現了社會統籌,但由于我國城鄉經濟發展水平不同,我國城鎮和農村的養老保險制度也不相同,農村養老保險從1991年開始試點,此后一段時期,農村養老保險工作迅速開展,截止到2005年底,全國有近2000個縣開展了農村養老保險,5400多萬農民參保,積累基金達300多億元,已有200萬名農民開始領取養老金。盡管如此,我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仍存在著覆蓋面小、參加養老保險的人數少、保障水平低的特點,一個綜合的可持續發展的農村養老保障體系尚未形成,這樣,在土地初級保障的基礎上,絕大多數農民的養老缺乏保障,這不僅會加劇城鄉差距,而且也會釀成一系列社會問題。因此,在我國建立健全農村養老保險制度是一個不容忽視的問題。

三、在我國農村建立養老保險制度的必要性

(一)建立健全農村養老保險是應對農村人口老齡化高峰期到來的需要

國際上,一般把60歲以上人口占總人口比重超過10%的社會、或者將65歲及以上人口占總人口比重超過7%的社會叫做老齡化社會。目前,我國60歲以上人口已達到1.34億,超過總人口的10%。其中65歲以上人口1.1億,占總人口的8.5%,而且全國70%以上的老齡人口分布在農村地區,農村老齡化問題就顯得更為突出。更為嚴重的是老齡化速度在未來的30年間將持續加速,根據預測,2030年農村65歲以上老年人口的比率將上升到17.93%,比城鎮的比率高出4.8個百分點,因此,農村人口老齡化問題應引起我們的高度重視,而解決人口老齡化問題一個重要的方面,就是解決好迅速增加、數量龐大的老年人口的老有所養。與發達國家“先富后老”不同,中國農村人口老齡化與經濟的發展水平不一致,絕大部分地區處于“先老未富”,甚至是“先老還窮”狀態,另一方面,西方發達國家人口總量較少,人口老齡化的負擔相對較小,而中國農村基數大,老年人口數量很多,60歲以上的老年人口超過了整個歐洲各國老年人口之總和。因此,為了迎接農村人口老齡化高峰期的到來,使數量龐大的農村人口老有所養,就有必要適時建立適合我國國情的農村養老保險制度。

(二)建立農村養老保險是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現實要求

黨的十六大提出的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目標之一,就是要使工農差別、城鄉差別和地區差別擴大的趨勢逐步扭轉。改革開放以來,我國經濟得到飛速發展,城鄉居民生活都有了不同程度的提高,但城鄉居民收入之比卻在不斷擴大,1964年中國城鄉居民收人比為2.2∶1,1978年為2.4∶1,到了1994年就達到2.87∶1,2001進一步上升到2.9∶1,2004年則為3.45∶1,目前仍有擴大的趨勢,而我國二元化格局下的城鄉養老保險差別也很大,以國家近年來社會保障費用支出為例,2001年,占人口70%左右的農民的社會保障費支出僅占全國保障費總支出的11%,而占總人口30%的城鎮居民卻占全國社會保障費的89%。人均占有方面,城市人均社會保障費455元,農民僅人均15元,相差近30倍;從覆蓋面看,城市已達90%以上,而農村只有2.4%。農村與城市之間的巨大差距已成為影響社會和諧發展的重要羈絆。要統籌城鄉發展,實現城鄉和諧,就必須建立覆蓋城鄉全體居民的社會保障體系。通過建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有效實現國民收入再分配,逐步縮小城鄉差別和不公平,使社會穩定發展,達到國家的長治久安,才能從根本上保證社會的和諧穩定發展。

(三)建立農村養老保險制度是解決土地和家庭養老功能弱化的有效途徑

由于我國農村人多地少,農民人均擁有的土地數量有限,根據國土資源部日前公布的2005年度全國土地利用變更調查結果顯示,我國人均耕地面積僅為0.093hm2,僅為世界平均水平的40%,加之城市化過程中耕地消失的速度快于農業人口消失的速度,土地的養老保障功能顯得更是脆弱。特別是在中國加入WTO后,我國農產品還要面臨世界低成本農產品的更大沖擊,其價格還有進一步下降的趨勢。相應地,農民從農業生產中獲取的收益也就難以得到保證。因此,單純依靠有限的土地已經難以保障農民的基本生活了,土地保障的作用正日益削弱。

我國農村家庭養老保障功能也正在弱化,隨著農村經濟體制改革和計劃生育工作的深入進行以及現代觀念的沖擊,我國農村過去三代同堂的大家庭逐漸被父母和子女居住的現代小型核心家庭所取代,家庭結構不斷簡化,家庭規模漸趨縮小。我國農村居民家庭平均每戶常住人口由1980年的5.54人下降到1994年的4.54人,每個勞動力負擔人口(含本人)也由2.26人減少到1.57人,農村家庭養老保障功能受到巨大沖擊。對于我國如此眾多的農村老人依賴自己不穩定的老年勞動收入來養老,農村老年人的生活保障確實是我們面臨的一個社會問題。因此,建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是解決土地、家庭養老功能弱化的有效途徑,是廣大農民的迫切需要,它不僅可以保障農村老年人的基本生活,也是社會文明的重要標志。

(四)從西方歷史經驗看我國已經基本具備建立農村養老保險制度的條件

從一些歐洲國家的歷史經驗來看,丹麥、瑞典、葡萄牙與西班牙分別于1891年、1913年、1919年與1947年開始通過立法在農村建立養老保險制度,當時這四個國家的人均國民生產總值僅相當于中國1999年可比值水平的79.3%、99.9%、46.6%與73.3%。歐盟15個成員國將農民納入基本養老保障制度在時間上大致從20世紀下半葉到20世紀末完成。與這些國家當時的農業產出、人均收入等指標比較,我國整體經濟水平和農村經濟水平都達到或超過這些國家當時的條件[2]。另外,比照國外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建立的國家,一般有兩個規律,一是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滯后城鎮30-50年;二是農業占GDP的比重在3.1%-41%之間,平均為16.2%。而我國城鎮養老保險制度建立于1951年,當時政務院頒布了《勞動保險暫行條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事實上已滯后城鎮50多年。2003年,我國農業GDP比重為14%,已經達到或超過了國際上已經建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國家建立該制度時的比例。而目前我國政府財政收入保持年均高速增長,為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提供了強有力的資金后盾;同時,我國當前的財政支出結構中存在著社會保障支出不足的問題,這也為我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深入實施提供了潛在的經濟支持。因此,我國建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已經基本具備條件。

(五)加強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建設是保證經濟可持續穩定發展的必然選擇

黨的確立的在農村實行,極大地解放和發展了農村生產力,調動了廣大農民的生產積極性。鄉鎮企業異軍突起,帶動了農村產業結構的調整和就業結構的變革,以及小城鎮的發展,農村已經初步構筑起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要求的經濟體制框架。從某種意義上講,農民是率先進入市場經濟的群體。市場經濟是一種競爭經濟,優勝劣汰是競爭的必然結果。農民不論亦工、亦農、亦商都必然要承擔市場風險。逐步在農村建立發展社會養老保險,解決農民的后顧之憂,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客觀要求,也是促進農村經濟可持續發展的必要保證[3]。

由此可見,建立健全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是我們國家解決好“三農”問題的必要條件,對于構建和諧社會、建設新農村、保持社會穩定具有重要意義,也是目前需要迫切解決的一項重要任務。[]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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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養老保險制度范文2

一、農村社會養老分析

(一)傳統農村家庭養老。家庭是農村的經濟主體,承擔著養老的責任,在生活上要照料老人,也是老人精神的歸宿。1、家庭養老歷史。在產業革命以前,也就是在農業社會,當時農業和手工業是主體,家庭是最基本的消費單位,承擔分配、生育、保障、撫養等責任。當時的養老在家庭里就可以解決,老人需要的身體照顧和精神安慰由家庭提供,家庭的親情代代傳承,當老人失去自理能力時,家庭為養老提供了強大的保護,家庭不僅是提供者也是實施者,家庭的歷史就是家庭養老的歷史,傳統家庭養老對社會發展有重要的影響意義,現在養老慢慢脫離家庭,逐步走向社會化。2、家庭養老的意義。家庭養老的實踐意義不可取代,家庭養老給老人提供精神安慰,他們應該受到家庭成員的尊重,他們曾經對家庭做出過貢獻,他們應該享受他們的晚年,應該在家庭實現他們的情感慰藉。同時家庭養老可以解決社會養老的不足,隨著老齡化的不斷增加,社會和政府提供的幫助又是有限的,家庭養老就為社會為政府解決了部分的難題。3、家庭養老的特征。家庭養老成本低,子女對老人的信息了解,沒有交易成本,家庭成員可以分工協作,以家庭為養老的方式所需要的資源比較少。

(二)農村社會養老。社會養老是由政府、企業或者居委會等提供的供養和生活照料。1、農村社會養老的歷史。養老的理念據記載早在國家建立的時候就已經出現,春秋時期處于萌芽階段,秦朝后逐步發展,并在漢朝得到完善,成為國家養老的一部分,在民間也有百姓養老,共同組成古時候的養老體系。2、農村社會養老的意義。農村社會養老可以推動農業現代化建設,通過改變農民對生活風險的應付觀念,改變低生活農業,推動農業現代化建設。同時,可以促進城鄉一體化,改善民生,保障農民和城市居民享受同等的社會保障。

二、農村養老保險制度中的政府責任

社會保障體系的核心是政府的責任,政府的主導作用越來越明顯,政府為社會成員提供保障,并且要規范養老保險政策。為了維護社會公平,增進社會保障,政府要承擔主要責任。

(一)政府參與社會養老保險的責任界定。政府的介入是公共養老問題的分界線,建立公共養老保險制度的意義是:第一,政府介入;第二,養老問題成為共同關注的話題;第三,政府承擔職責;第四,政府引入科學制度規范養老。

(二)政府在養老保險中的作用。界定養老保險制度中政府責任后,要看政府起的作用:第一,提供法律支撐;第二,整體規劃農村養老保險制度。

三、我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分析

2015年統計結果,我國六十歲以上的老人超過兩億,占總人口15%,考慮到進城務工年輕人員,農村老齡化程度高于城市,農村出現未富先老,給政府和和社會帶來壓力更大。所以,要加快養老保險制度的實施。我國農村養老保險經歷了傳統模式向經濟保障模式發展的歷程,逐步實現社會保障,我國社會養老保險分為五個階段:第一個階段:探索階段(1986~1990);第二個階段:試點階段(1991~1992年);第三個階段:發展階段(1992年12月至1995年);第四個階段:分類推進、管理階段(1995~1999年);第五個階段:整頓階段(1999年至今)?!袄限r保”和“新農?!笔俏覈r村養老保險的典型階段,新農保是在老農保的基礎上發展形成,新農保采取個人、集體和政府相結合的模式,國家財政對地方進行補貼,取消農業稅,增加農業補助等措施。

四、我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總體設計

社會養老保險制度范文3

關鍵詞:新型;農村養老保險;泰州

中圖分類號:F842.6 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003-9031(2011)05-0060-05DOI:10.3969/j.issn.1003-9031.2011.05.15

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是我國社會保障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也是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的重要內容。隨著我國工業化、城市化進程的加快,農村人口的老齡化現象日益嚴峻,而傳統的家庭與土地保障的功能卻在逐漸弱化,加之原有的農村社會保障制度設計存在面小、水平低、保障環節薄弱等缺陷,因此農村急需構建新的老年供養體系。

在此背景下,黨的十七屆三中全會明確提出:“按照個人繳費、集體補助、政府補貼相結合的要求,建立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2009年9月又出臺《國務院關于開展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的指導意見》,決定在全國10%的縣(市、區)開展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工作,并于2020年前基本實現全覆蓋??梢姡⑼晟妻r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對于統籌城鄉發展、構建和諧社會、妥善解決農村居民的養老問題、促進農村經濟的繁榮發展具有重要而深遠的意義。

一、泰州市推行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經驗和做法

2006年初,泰州作為江蘇省13個省轄市之一,在江蘇省委省政府的統一部署下,按照“一年出方案、兩年抓試點、三年抓推進、五年全覆蓋”的工作思路,全面啟動了新型農村養老保險(以下簡稱新農保)的試點工作。截至2010年10月末,全市新農村保參保人數達138.89萬人(其中領取養老金25.78萬人),完成確定全覆蓋120萬指標的115.7%;全市養老金平均水平為153元/月(市區為219.4元/月);60歲以上單獨享受基礎養老金人數31.38萬人,發放率為99%,基本實現了參保全覆蓋。

(一)政府的高度重視和支持

養老保險問題一直是我國農村地區民生的“短板”,解決不好將影響農村的發展。泰州市委、市政府多次召開專題會議研究農保工作,并將其列入改善民生"十大工程"之一。2007年初,泰州市政府成立專門領導小組,及時制訂下發相關部門的目標任務,層層簽訂目標責任書,形成了鄉鎮包村、村包組、組包戶的包保體系。同時,將新農保列入農村新“5+1”實事工程進行考核,并建立月督查、季通報、半年檢查、年終評比的工作制度,從而保證新農保工作的順利進行。

(二)新農保政策的制定立足泰州實際,因地制宜

1.加大財政策投入。新農保實行的是個人繳費、集體補助、國家補貼相結合的三方籌集方式。因此,財政補貼是新農保是否順利實施的重要保證和基本前提,也是新農保與老農保的根本區別所在。根據泰州市財政的承受能力以及當地農民的收入和消費水平,出臺了財政補貼不低于當地上年農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10%。泰州市區、靖江按15%給予補貼,泰興、姜堰、興化按10%給予補貼。同時,明確規定各地財政按上年保費收入的1%安排基層經辦機構工作費用,納入財政預算,有效保證了各級經辦工作的順利開展。

2.擴大參保受益面。2006年泰州市新農保試行辦法規定,凡具有本市戶籍,男年齡不滿60周歲、女年齡不滿55周歲,從事農副業生產的農村居民均可參保。對于超過退休年齡和距退休年齡繳費不足15年的人員均可采用一次性補繳方式參保。同時,建立農村居民高齡補貼制度。在此基礎上,新農保制度不斷完善。2008年泰州市將城鎮非企業職工納入到新農保參保范圍,將城鎮無收入無養老的老年居民也納入到了高齡補貼的范圍,在江蘇省率先實現了城鄉一體化的居民養老保險制度,有效實現了社會保障的全覆蓋。

3.制定養老保險金適時調整政策。新農保試行辦法明確規定,養老待遇水平應根據經濟增長、農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調整和農村居民基本生活費用價格指數的變動等情況適時進行調整。近年來,泰州市人均養老金水平逐年增長。2007年泰州市區基礎養老金待遇標準每月為21元,2008年每月為24.3元,2009年每月為41.06元,2010年調高至70元。2007至2010年4年間,泰州市人均養老金發放水平分別為每月132.4元、143.14元、157.3元和219.42元。同時,從2009年開始,泰州市參保人員每超過一個繳費年限,基礎養老金將在原基礎上增加2至10元。除此之外,泰州市將高齡補貼年齡降至60周歲,并進一步加大對低保、殘疾人等困難人群參保救助力度。

(三)加強政策的宣傳引導

好的制度措施只有得到最為廣泛的社會認知,才能得到應有的社會認同。為了讓新農保政策家喻戶曉,深入人心,泰州市運用了一切行之有效的方法,形成了全方位、立體式的宣傳網絡。一是充分利用電視、廣播、報紙等媒體開辟專欄宣傳講解新型農保政策;二是印發通俗易懂的宣傳畫和宣傳提綱,成立宣傳動員組進村入戶,把新型農保的意義講透、政策講準、內容講清,引導農民自愿參保、主動參保;三是加強對村組干部、基層黨員、村民代表的新制度知識培訓,讓他們率先了解熟悉政策內容,帶頭參保,從而調動更多人的參保積極性。

(四)農保機構的規范管理和優化服務

1.嚴格基金管理。新農保試行辦法明確規定,所有征繳基金必須于當天存入銀行專門賬戶,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延遲繳納;基金管理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單獨記賬、核算;健全基金內控機制、審核審批以及跟蹤督查督辦制度,嚴防基金流失,確?;饘?顚S?;定期由財政部門組織經辦機構和銀行"三方"對帳,確保保費收繳基金的安全等。

2.優化服務水平。為方便參保農民,2008年泰州市整合社保管理服務資源,加快構建市、縣、鄉鎮(街道)、村(居委會)4級經辦網絡,目前已建成江蘇省唯一的全市聯網、統一數據庫、異地備份的新農保信息系統,形成了全市統一的業務經辦流程和“鄉鎮有機構、村組有專人、覆蓋無死角”的經辦網絡。泰州市還與有關金融機構合作,共同開發新農保繳費、發放軟件,實現了“參保查詢不出村、繳費領錢不出鎮”。同時,針對部分行政村距離鄉(鎮)較遠的實際,農保經辦機構和銀行工作人員還深入指定村,開展宣傳、咨詢、測算、繳費、開票、打印等一條龍服務。對殘疾人、孤寡高齡老人等特殊群體,農保經辦人員還提供上門服務等。

二、泰州市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建設發展過程中存在的問題

(一)參保繳費水平偏低

為實現城鄉養老保險制度的廣覆蓋,泰州市進一步降低參保門檻,將原先的最低參保標準由550元(市區1100元)降低至100元,并設置了100~6000元多個繳費基數檔次,參保人可自主選擇繳費,多繳多得。但在實際操作中卻面臨參保繳費水平偏低的矛盾。一是不少村組干部在推進過程中工作方法不到位,沒有將政策講清講透,只滿足于擴面任務的完成。二是財政補貼機制還不夠完善。對于參保農民,泰州市給予30~50元/年的財政補貼(市區為30元)。如果農民參保繳費檔次是100元,每年地方財政補貼30元,占個人參保的30%;如果按最高標準6000元算,補貼只占繳費金額的0.5%。從實際效果來看,最低30元的財政補貼可以吸引經濟比較貧困的人群參保,但對于農民參加較高檔次的繳費起不到應有的激勵作用。三是泰州市享受高齡補貼的前提條件是直系親屬必須參保且正常繳費,因此許多農村居民僅僅是為了能使父母親領取基礎養老金而參保。種種原因使得泰州市約70%的農村居民選擇最低標準繳費,導致社會整體保障水平偏低。

(二)城鄉保險待遇水平差距仍然較大

我國采取的是優先發展工業政策,因此造成了第一、第二產業待遇的不平等,導致我國農村經濟的發展遠遠落后于城市。建國初期,我國就開始探索建立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至今已趨于完善,有效地保障了城市養老的需要。而我國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1986年雖已開展,但直到2003年才處于創新發展階段。經過近年來的發展,養老保險待遇水平也在逐步提高,但其保障水平仍遠遠落后于城鎮養老。近年來泰州市不斷地提高農村居民養老保險的待遇,但城鄉待遇水平的差距還需進一步縮小。2010年,泰州市農村社會養老保險金人均153元/月,市區達到219.42元/月;而企業職工養老保險人均1120元/月,市區達1260元/月。通過對比可見,泰州市城市社會養老保障水平是農村社會養老保障水平的7.32倍。

(三)投資渠道單一,不利于基金的保值增值

長期以來,我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是以縣級統籌運營管理的,層次低、規模小,其保值增值的辦法主要是購買國家財政發行的債券(國債)和存入銀行。泰州市也不例外。新農保試行辦法明確規定:“個人賬戶儲存額根據人民銀行公布的同期城鄉居民1年期定期存款利率確定”。雖然相對安全,但在銀行利率和國債收益率持續走低時,基金難以實現保值增值。近年來,一年期存款利率常常是低于物價上漲指數的。當前,我國CPI的上漲幅度是3.3%,而人民銀行同期一年期儲蓄利息是3%??梢?,投資渠道的單一不利于基金的保值增值。

(四)與其他社會保險制度的銜接不夠順暢

雖然泰州市養老保險制度對老農保轉新農保個人賬戶資金轉移、繳費年限折算、待遇水平等作出了明確的規定,順利實現了老轉新轉換制度的銜接。但對于其他社會保險制度比如城保、被征地農民保障、農村低保等之間的轉移銜接并不明確。特別是城保轉為新農保,兩套體系間缺乏相互換算的基礎,銜接相對復雜,需要進一步完善。

(五)經辦力量還需進一步加強

農村養老保險是一項政策性、技術性和專業性都很強的工作,要求有一支具有高度責任感、良好業務素質的穩定的農保專業隊伍。5年來,泰州市不斷健全服務平臺,優化經辦服務,但泰州市的經辦力量仍還十分薄弱。農村群眾居住分散、人口眾多,而辦理新農保業務工作量很大,因此組織農民參保繳費及養老金審核審批等許多基礎性、經常性工作主要依靠鎮村干部來落實和辦理。就市區而言,平均兩個行政村才有1名農保協管員。到目前為止,泰州市僅60%的行政村建立了專職化的養老保險服務平臺。

三、完善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對策和建議

(一)加快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立法保障

長期以來,我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一直是依靠各級政府的政策條例進行引導,實行農民自愿參加的原則,但由于這些法規、意見、方案從某種意義上說只是指導性文件,不具有法律效力,很容易隨著國家政治、經濟等情況的變化而變化。因此缺少制度上的穩定性,農民與政府之間并沒有真正建立起穩定而持久的契約關系。1998年“老農?!钡慕型U怯捎诮洕蝿莸淖兓约肮芾砩系穆┒吹仍蛟斐傻摹R虼?,加快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立法進程,是關系到農村養老保險的可持續性和保險基金保值增值的根本性問題。而先立法后實施也是西方發達國家在推行養老保險制度時普遍遵循的一個原則,如1957年德國頒布的《農民年金救濟法》和1961日本實施的《國民養老金法》等??v觀世界各國的農民養老保險可發現,國家都是以法律的形式明確規定了保險范圍、保險費的籌集、養老保險的待遇、保險基金的管理和法律責任,規范了政府、管理機構和參保人的行為,避免人為的主觀隨意性,從而有力地保障了農村養老保險制度的順利實施。

因此,建議在修訂出臺《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的同時,擬定《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條例》,以法律的形式明確規定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原則、性質、組織結構;規定保險基金的籌集管理、投資運營和監督管理辦法;規定中央和地方政府在農保制度建設中的職責范圍等。泰州市應根據農村經濟發展的實際情況,在國家制定的相關法律基礎上進一步完善泰州市養老保險制度,為新農保試行辦法的順利實施提供良好的法制環境。

(二)加大政府財政補貼力度

要想完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必須加大政府的政策扶持力度和資金投入,逐步建立財政補貼農民參保的增長機制與養老金待遇和經濟發展相適應的自然調整機制,讓農民和其他社會成員共同分享社會進步的成果。

1.提高基礎養老金給付水平。目前,我國新農保采取的是“基礎養老金+個人賬戶”的模式,與城鎮職工社會養老保險的“社會統籌+個人賬戶”有異曲同工之處,但二者在保障水平上還存在著較大的差異[1]。2010年,泰州市基礎養老金標準為70元/月,全年可得840元,而2009年泰州市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為8180元,因此新農?;A養老金的替代率僅有10.27%①,與城鎮職工基礎養老金20%的替代率相比明顯偏低,養老保障水平有待進一步提高。

因此,在中央財政補貼的基礎上應加大地方財政的投入,將新農?;A養老金的替代率提高至20%。一方面基礎養老金的給付與當地農民人均純收入掛鉤,有效地保障了農民養老保障水平的不斷提高;另一方面從某種程度上實現了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相對公平,縮小與城鎮職工養老保障水平的差距,有利于政府提供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的實現。

2.實行梯度型財政補貼。針對泰州市18~44周歲農民參保積極性不高的情況,可適當加大參保激勵力度。根據繳費檔次的不同選擇,實行梯度型的地方財政補貼,多繳多補。同時,在農民繳費滿15年的基礎上實行每多繳一年多增加財政補貼的辦法,從而逐步建立起新農保養老金動態調整機制,改變參保不參保、多繳和少繳財政補貼一個樣的現狀,有效地提高了農民早參保、多繳費的積極性。

3.設置農保年金補貼。新農保制度待遇規定過于寬泛,建議對失地農民、村干部、計生戶、烈軍屬等特殊群體,根據貢獻大小設置農保年金補貼[2]。此外,農保年金類似于企業年金,是指農民在依法參加農村基本養老保險基礎上,依據國家有關政策和各地農村實際情況針對農村特殊人群建立的補充養老金保險制度,是具有中國特色的農村補充養老保險制度。基礎養老金體現公平性,個人帳戶體現效率性,而農保年金則體現了貢獻性。

(三)大力發展農村經濟,增加農民收入

從我國已取得的成功經驗來看,快速穩定的經濟發展、農民收入的提高是新農保政策順利實施的堅實基礎。因此,壯大農村集體經濟、提高農民收入是增強農村社會保障實力的關鍵。

1.積極推動城鎮化建設。目前泰州市的城市化水平仍很低,城鎮化率僅有47%,離全面小康52%的標準還有一定差距。近年來,泰州市農村勞務輸出增長勢頭明顯減弱,農村剩余勞動力滯留在農村,而農業生產活動單一、收入有限嚴重影響了農民收入水平的提高。因此,應積極推動泰州市的城鎮化建設,制定相關政策促進農村剩余勞動力的轉移,拓寬農民的生存發展空間,從而提高農民的收入水平。

2.加快鄉鎮企業發展。改革開放30多年,我國的鄉鎮企業得到了長足發展,在吸收農村剩余勞動力、逐步縮小城鄉差別和工農差別、促進農村經濟繁榮等方面發揮了巨大的作用。而近年來我國的鄉鎮企業發展明顯緩慢,鄉鎮企業不能持續、健康的發展使得集體補助有名無實。一方面,政府要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在稅收、金融等方面給予優惠;另一方面,企業要加大與其他企業之間的合作與交流,鼓勵企業的技術革新和體制創新。

3.壯大農村專業合作組織的發展。農民專業合作組織作為農民進入市場的重要橋梁和紐帶,有效地解決了分散經營與大市場的矛盾,在促進農民增收、推進農業產業化等方面發揮了巨大的作用。當前,發展農村專業合作組織應成為泰州市農村改革和新農村建設的一項重要工作。在發展機制上,要形成部門協同和專業協會積極參與的格局;在發展模式上,要提倡能人大戶、龍頭企業帶動;在扶持力度上,要在稅收、金融、土地、立項上給予優惠和照顧;在管理上,通過“典型示范、典型帶動”,重點扶持,引導農村專業合作社的快速發展。除此之外,政府在促進農村經濟發展、促進農村民收入等方面還需要給予強有力地支持,比如加大農村的公共項目和基礎設施建設、對外出務工人員進行培訓、保障農產品價格等等。

(四)創新基金運營模式,有效加強基金管理

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是農民未來養老的保障,因此,基金的管理以及保值增值是農保事業成敗的關鍵。

1.有效實現基金的保值增值。我國農村養老保險基金實行的是縣級統籌,由于受人才、信息、投資能力等方面的限制,使得基金的保值增值能力不強。因此,創新基金運營模式,使之能在安全性、流動性和收益性之間保持大體平衡,從而提高基金的保值增值能力,有效地保障農村居民的養老需求。第一,建立分級運營機制。建議將養老保險基金全部或部分上繳,由省級部門負責保值增值并承擔責任。一方面可以減少管理機構,降低成本;另一方面可以增大基金規模,形成規模效益;同時還能增強基金抗風險能力,確保基金的安全。第二,拓寬基金運營渠道。一是可參照保險公司與商業銀行大額協議存款的優惠政策,制定新農?;鸬你y行儲存優惠利率;二是國家發行國債時要明確一定的農村養老保險基金優惠量;三是放寬投資領域,特許農村養老保險基金投資一些風險小、收益高的基礎設施建設項目;四是委托專業的基金管理公司經營,按市場化原則運作。但要明確一點,當基金運作出現困難時,先以基金管理公司自身資產彌補,政府承擔最終“兜底”擔保。

2.完善基金監管機制。一是將新農保基金納入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單獨記賬、核算;二是繼續加大基金監管力度,建立開放式的監督機制,完善審計、監察、財政等有關部門聯合組成的外部監督制度。完善信息披露制度,并接受由農民代表、社會團體等第三方參與的社會監督等。

(五)完善制度銜接機制

我國社會保障的最終目標是建立起城鄉一體、各制度之間可銜接、不同區域可轉移的社會保障體系。針對泰州社保體系建設情況,除預留接口外,還要不斷對養老保險金的計發方法進行改進。應將農村居民在各個不同時期形成的養老保險權益予以整合,在參保人員到可以領取養老金的年齡時,對養老保險權益進行分段累積計算,并在養老金待遇中予以體現[3]。另外,考慮到城保是省級統籌,為有效實現城保等其他社會保險制度與新農保制度轉移的銜接,建議提高統籌層次,實現省級統籌。這樣能有效避免因地區利益關系、相互之間標準不統一而造成的社保關系不能順暢轉移的問題。

另外,由于我國的新農保制度尚處于試點階段,保障水平還不太高。因此,筆者建議與家庭養老、土地養老等其他模式相結合,形成以社會養老為核心、家庭養老和土地保障為補充的多層次養老模式,真正解決農村居民老有所養的問題。

參考文獻:

[1]華黎,鄭小明.完善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財政資金供給的思路與對策[J].求實,2010(10).

社會養老保險制度范文4

[關鍵詞] 農民工社會養老保險滯后原因制度安排

據統計,目前全國進城務工和在鄉鎮企業就業的農民工總數超過2億,其中進城務工人員1.2億左右。這一億多的農民工大軍,每天從事著城市里臟,累,差的工作,卻領著與高強度的勞動極不相稱的數百元的工資。然而事實上他們的養老保障不僅關系著勞動者自身的合法權益,更關系著社會的長治久安。

一、建立農民工養老保險的必要性和重要性

根據國家統計局人口抽樣調查的結果,截止2004年我國超過60歲的老齡人口已達12.38%,表明我國早已邁入老齡化社會的行列。據估計2010年到2040年是我國人口老齡化的高速增長期,老年人口總數將增至4.09億,占人口總數的26.53%。這意味著每四個人中就有一個是老年人,更意味著我國的養老問題將面臨前所未有的嚴峻挑戰。由于計劃生育政策的執行,“四四一”,“四四二”型家庭結構使傳統的家庭贍養老人的功能削弱,急需社會養老功能發揮作用,因此在老齡化到來之前構建好完善的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是迫在眉睫。

進城務工農民從事的多為農民工所從事職業中最辛苦,最危險的行業,同時也面臨著當下欠發工資和未來的養老沒有保障的情況。這也就使得對于許多農民而言,純粹的務農收益已不再是他們的主要收入;但仍然不愿放棄自家的一畝三分地,土地意味著生活的最低保障,是其心理的最后一道防線。當農村大部分青壯年都外出打工時,大量拋荒現象的產生就不難理解了。這顯然不利于我國糧食安全的保障,也不利于土地的集約化經營,使我國農業始終跳不出低效的圈子,也成為經濟發展的薄弱一環。

可見,解決農民工的社會養老問題可以促進我國糧食安全的保障,促進農業的集約化經營,還可以分化整個農村養老的壓力。

二、農民工養老保險發展滯緩的原因

造成農民工社保滯緩的原因究竟何在?

首先,我國傳統的二元經濟結構造成了現有的城鎮農村社會保障的資源分配和民眾意識上的巨大差異。在計劃經濟的影響下,以犧牲農民的部分利益來保證工業化在中國的盡快實現的整體戰略思想給留下了城鄉二元經濟的特點,長期以來政府通過嚴格的戶籍制度,將政策資源傾向城市居民,因此社保問題上在城鎮居民的社保資金尚存在巨大差額的前提下,更談不上農村的社保問題了。1991年民政部在全國范圍內開展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試驗,經過6年的發展,至1998年初雖然全國已有2000多個縣(市,區,旗)開展了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工作但實際參加人數只占應保人數的12%。而養老保險的試點工作也因覆蓋面小,共濟性差,制度不穩定等多種因素陷入實質的停滯狀態中。時至今日,7億多農村居民絕大多數仍依靠傳統的家庭養老。

其次,現有制度自身的缺陷使其難以被推廣。論及農民工養老保險發展的滯緩,許多人將之歸咎為農民工自身意識的淡薄。其實正好相反。根據社會保障的“逆選擇”理論,越是自身風險高的個體,越是積極的參與到社會保險中。農民工工作的高度流動性,使其在老年之后能享受單位養老的可能性幾乎為零,面對沒有保障的未來,任何人都不可能無動于衷,只是農民工的弱勢群體地位讓社會聽不到他們對自身利益的訴求。農民工輸出大省“四川省”剛剛公布的《當前四川農民對新農村建設最關注問題的調查報告》中,32.4%的農民認為“養老難”是其生活中最困難的問題,可見農民對能否安享晚年是非常關注的。

筆者認為不能把目前農民工養老保險的滯緩發展歸結為農民自身意識的淡薄,而應更多地考慮現行制度本身的缺點。綜合分析了目前各地的農民工養老保險制度后,筆者將之分為獨立型與納入型社保,兩類社保各有特點,但也均有不足之處。

1.獨立型農民工社會養老保險。2003年1月成都市人民政府了《成都市非城鎮戶籍從業人員綜合社會保險暫行辦法》,建立了將非城鎮戶籍就業人員的工傷,醫療,養老納入其中的社會保障體系。該保險是專門針對農民工制定的獨立險種,與城鎮或農村養老保險均無關。其中被稱為“老年補貼”的養老部分規定,非城鎮戶籍從業人員參加綜合社會保險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綜合社會保險交費基數的8%為其建立老年補貼個人賬戶。個人繳納的5.5%全部記入個人賬戶,其余的2.5%從單位繳費中劃入。綜合社會保險老年補貼由非城鎮戶籍從業人員年老時一次性領取,其領取標準為:個人賬戶累計儲存額+個人綜合社會保險平均繳費基數×本人累計繳費年限×0.6%。享受老年補貼必須具備兩個條件:1,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0周歲;2,累計繳費滿1周年。另外,北京,上海等地也有相應的關于農民工保險的政策規定。

獨立型養老保險運行實施以來,取得了一定的成效,迄今為止成都地區參保的農民工已達30余萬,但制度本身仍然存在很大的問題。首先,它沒有體現社會養老保險應有的互濟互與國家性。其“綜合社會保險老年補貼由非城鎮從業人員年老時一次性領取”的規定使老年補貼僅僅成為一種變相的儲蓄方式,與國際通行的逐次給付的標準背道而馳,不算真正意義的養老保險。其次,雖然有“非城鎮戶籍從業人員雖未年老但不在本市就業時可提前領取老年補貼個人賬戶累計儲存額及其利息”的靈活性規定,而一旦農民跨出原統籌區打工,就得提前領取,無異于退保,也就不能發揮養老保險的作用了。

2.納入型農民工社會養老保險。2000年12月,深圳市人大常委會通過了修改后的《深圳經濟特區企業員工社會養老保險條例》,把在特區內企業工作的外來員工的養老保險納入當地城鎮企業(包括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職工的基本養老保險制度。該條例規定,“非本市戶籍的員工”與深圳市戶籍的員工一樣,按員工個人繳費工資的13%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其中員工個人按本人繳費工資的5%繳納,企業按員工個人繳費工資的8%繳納;他們計入個人賬戶的比例與本市戶籍的員工相同,為個人繳費工資的11%。積累滿15年后可按月領取有基本養老金和個人帳戶養老金構成的基本養老金。另外規定“非本市戶籍員工在本市退休按月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的,應在達到國家規定退休年齡的前5年,在本市連續繳費?!?/p>

納入型社保制度雖避免了一次性支付基本養老金的弊端,但其中的一些具體規定又顯出另外的不合理性。如“員工的月工資總額低于本市上年度城鎮職工月平均工資60%的,按本市上年度城鎮職工月平均工資60%計征養老保險費”,根據深圳市統計局統計數據顯示2004年在崗職工平均月工資為2667元,平均工資的60%計達1600元每月,而個人繳納的保險費將達近百元。對于每月收入幾百元的農民工而言,這無疑是一筆沉重的負擔,難怪他們寧愿選擇退保。納入型養老方案同樣未能將農民工的高流動性實際考慮在內,相反其“退休前5年在本市連續繳費”的規定,又將許多農民拒之門外。

另外,還有資金投入的問題。資金方面上社會帳戶的缺位,使農民工的養老缺乏政府的財政支持而只能靠自我積累和單位的少量積累,這不僅加重了農民工現時的負擔,而且年老時也難以發揮其養老保障的功能。

三、對盡快進一步完善農民工養老保險的建議

在我國建立農民工社會養老保障的急迫需求的背景下,針對上述存在問題,筆者認為應從以下方面著手進一步建立、完善農民工社會養老保險制度。

1.建立農民工養老保險的全國聯網電子化個人賬戶,解決農民工流動性的養老保險續接問題。運用先進的信息技術,依賴郵政儲蓄或農村信用社等農村網點較齊全的金融機構的網絡優勢,辦理農民工卡,建立個人賬戶,卡隨人走實現農民工養老保險關系的無障礙轉接,以便利的制度解決農民工退保問題。

2.建立社會帳戶,加大國家的財政支持。國家性是社保的最大特點,中央財政用于社會保障的支出占中央財政總支出的比例,加拿大為39%,日本為37%,澳大利亞為35%,我國只有10%左右,而這10%的投人絕大部分給了城鎮職工。建立農民工的養老保險帳戶國家財政的投入是必不可少的,而具體的方式可參考90年代農村養老保險試點中個人帳戶與社會帳戶的結合,這樣既堅持了效率又不乏公平的原則。

3.對用人單位采取有效的監督激勵機制。一方面,組織專門的檢查監督人員,負責監督企業與農民工簽訂正式的勞動合同,為其繳納社會養老保險金,加大違規的懲罰力度。另一方面,通過企業繳納為農民工繳納的社會養老保險金的稅前列支(企業所得稅的稅前列支項),激勵和提高企業的參保積極性。

4.在養老保險基金的增值保值管理上,可以借鑒智利模式,即通過競爭引入私營公司來管理基金,減少其中的尋租空間,提高養老保險基金的收益率。

參考文獻:

[1]《成都市非城鎮戶籍從業人員綜合社會保險暫行辦法》,2003年1月

[2]李強:《農民工與中國社會分層》,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2004年

[3]許海燕:《我國農村社會保障存在的社會問題與對策》,農村經濟,2006,(04)

社會養老保險制度范文5

    一、現行制度存在的問題

    1、制度設置不合理。在制度模式的設置上采用了諸多商業保險的做法,社會保險特征不明顯,最突出的問題是不能保障農村弱勢群體的利益,現行的政策無法從根本上解決他們的后顧之憂,保障水平偏低,達不到“老有所養”的初衷。該縣2006年底領取養老金的人員為209人,月平均養老金只有73.72元,遠遠低于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每月135元的標準,最低的僅為1.2元,根本起不了養老作用。

    2、政策作用不明顯。現行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費堅持個人交納為主、集體補助為輔、國家在政策上予以扶持的原則。政策扶持主要體現在鄉鎮企業職工參加養老保險,集體補助部分可稅前列支,而大部分以種田謀生的農民,則享受不到這一待遇。目前,有相當部分村級集體積累實際是 “空殼子”,即使集體經濟較雄厚的村,其公益金積累在收入分配中所占的比例也是微乎其微,農保中 “集體補助為輔”的原則是句空話,農民參加養老保險實際上成了純個人儲蓄積累保險。當初養老金給付利率較高,1994年養老金個人賬戶結付年復利率為12%,后經4次下調,從1999年起至2006年底僅為2.5%,僅靠農民個人繳納的保險費積累養老,政策作用不明顯,致使農民參保積極性不高,影響了這一制度的持續實施。

    3、監管機制不健全。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機制的基本原理就是通過保險基金的保值增值,實現保險基金的收支平衡?,F行基金增值渠道單一,存銀行和傳統意義上的買國債是各級農保基金增值的主要方式,而基金存銀行增值利率明顯低于結付利率,其結果是保險費征收的越多,基金收支赤字就越大。為了實現基金收支平衡,迫使基層單位自行動用資金進行各種投資來實現增值,由于缺乏健全的監管機制,造成基金違規動用,甚至出現基金被騙狀況。審計發現該縣在異地存款過程中已造成被騙損失170多萬元。

    4、領取年齡不明確。民政部《關于印發縣級農村養老保險基本方案(試行)的通知》(民辦發[1992]2號)第二條“……領取養老保險金的年齡一般在60周歲以后”的規定。而民政部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辦公室印發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培訓教材》在保險金給付管理中講到:養老金領取從60周歲以后開始,在特殊情況下可以提早到50周歲或55周歲開始。但對特殊情況未作出具體說明,在實際操作中存在隨意性。審計發現該縣也有50周歲、55周歲開始領取養老金的情況。

    5、統籌層次不夠高。現行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是以縣(市)為單位實施基金統籌,政策自行制訂,基金自求平衡。由于統籌層次過低,各地在制定政策上有所偏離,擅自擴大了參保范圍;在基金籌集上不能足額到位,存在領導隨意減免應繳的保險費,造成基金風險;在基金運作上難以保值增值,甚至違規操作造成基金損失。

    二、改革完善的基本原則

    1、因地制宜原則。根據各地的經濟發展水平,農民對社會養老保險的需求,因地制宜地來推進農村養老保險制度。同時,繳費標準和保障水平要與當地經濟發展水平相適應,考慮到農村家庭收入的不平衡性,保險費的交納標準實行多檔次,使保險對象可根據其經濟承受能力自行選擇參保檔次。     2、政府扶持激勵原則。實施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要堅持“個人繳費為主、單位集體補助為輔、政府給予扶持激勵”的原則。既然將農保界定為社會保險,就應按照社會保險機制來運作。政府要出臺扶持政策,使參保有足夠的吸引力,引導和鼓勵農民自覺投保。

    3、基金收支平衡的原則。社會保險制度持續健康發展的前提是要實現基金收支平衡,農?;鸨V翟鲋凳墙鉀Q基金收支平衡問題的關健。一方面國家要制定一個比較穩定的利率政策,使參保農民有安全感和放心感;另一方面又要積極拓寬基金增值渠道,提高運營效益,在增收上下功夫,確保農保基金收支平衡。     4、社保之間可融通原則。隨著城鄉一體化和城市化進程的推進,勞動力在城鄉間流動性增加。因此,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與城鎮職工養老保險之間應能互相融通,相互銜接,并在制度上有過渡通道,即在設置新制度的框架中留有“接口”,待條件成熟時,以便與城保制度相對接,最終實現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制度一體化。

    5、規范管理原則。加強和改進農保管理工作,是鞏固和發展農保事業的重要措施,不斷完善農保管理工作的規章制度,才能切實維護好參保農民的利益和社會的和諧穩定。不論制度、政策和各項業務操作都要規范管理,以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務質量,確保農保工作的持續健康發展。     三、新制度的基本框架思路

    1、實行繳費與人均收入掛鉤。參保對象個人以統計部門公布的上年度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為繳費基數,按5%、10%、15%等多個檔次比例,由參保人員根據繳費能力,自行選擇繳費檔次參保。

    2、實施財政補貼激勵。國家通過財政轉移支付形式,對參保繳費人員按統計部門公布的上年度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的10%左右給予直接補貼,個人沒有繳費的不享受財政補貼,財政補貼當年有效,不實行追溯補貼。對低保對象個人繳費部分也實行全額財政補助。

    3、建立個人養老保險賬戶。將個人繳費和財政補貼均記入參保人員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分別記錄和計息。國家要制訂一個比較穩定的利率政策,確保個人賬戶資金的保值增值。個人賬戶中的個人繳費部分本金和利息可以繼承,財政補貼部分只能用于計發本人養老保險金待遇,而不予繼承。

    4、規范養老金計發標準。參保繳費人員男年滿60周歲及以上、女年滿55周歲及以上,可辦理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手續,并從辦理手續次月起,按月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直至亡故。待遇計發標準為個人賬戶儲存額(本金加利息)除以計發月數,計發月數可參照企業職工養老保險計發月數辦法確定。

    5、做好各類社會保險制度之間的銜接。企業職工養老保險、農村養老保險、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障等要能夠相互轉換,相互銜接,有利于人員保險之間流動。

社會養老保險制度范文6

關鍵詞:農民工;社會養老保險;城鎮化

一、引言

農民工是從農民中率先分化出來,與土地保持著一定經濟聯系、從事非農業生產和經營、以工資收入為基本生活來源,并具有非城鎮居民身份的非農化從業人員,是我國城鎮化進程中形成的特殊社會群體。從人員構成來看,目前我國的農民工主要包括進城農民工和鄉鎮企業職工。其中,進城農民工約8600萬人,鄉鎮企業職工約12800萬人。

建立適合農民工特點的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其目的在于通過提供一個有別于城鎮職工社會保險制度的制度安排,逐步將農民工平穩地納入社會保險制度體系,為城鎮化的健康發展提供制度保障。

二、建立適合農民工特點的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必要性

(一)建立和諧社會的重要舉措

建立農民工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是提高城鎮化水平,轉移農村人口,優化城鄉結構,促進國民經濟良性循環和社會協調發展的重要制度保證,是推進城鄉先進生產力發展的重大舉措。以現代社會保險制度代替傳統的土地保障,解決農民工的后顧之憂,有助于城鄉精神文明建設和城鄉社會穩定,是先進文化發展的必然方向。根據農民工亦工亦農、工作流動性大、收入不穩定且偏低等特點,創造性的建立適合農民工特點的社會保險制度,將農民工納入社會保障體系,是最大限度的維護農民工合法權益,滿足農民工利益要求的具體體現。與此同時,建立農民工社會保險制度,也是建立公平市場競爭環境的內在要求。

(二)推進城鎮化的需要

在城鎮化進程中,農民工開始放棄農業生產活動,主要依靠工薪收入生活,一些人也不再具備從事農業勞動的意識和技能。

據王奮宇等人對北京、珠海、無錫三個城市農村流動人口即農民工的典型調查顯示:已經有19%的農民工沒有土地,完全放棄了對土地的依存;有46.8%的農民工即使沒有失去土地承包權也會繼續在外務工,也準備放棄對土地的依存;16.5%的農民工處于不確定狀態,只有17.7%的農民工會選擇回家務農。這就說明,有近70%的農民工已經做出了城鎮化選擇,若為其提供社會保障或提供一定的經濟補償,做出城鎮化選擇的比例還會大幅度提高。

正由于農民工沒有納入社會保險體系,在面臨失業、工傷、疾病、年老喪失勞工能力等問題時,沒有任何社會保障的農民工往往只能自找出路或被迫重新從事農業生產,加重農村失業和其他社會問題,并延緩城鎮化進程。因此,將土地保障作為農民工的最后避難所,已面臨各方面挑戰,而建立農民工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則是推進城鎮化最重要的制度保證,也是順應城鎮化發展趨勢的戰略舉措。

(三)從根本上解決“三農問題”的需要

從土地的承載能力及農村各項事業的發展角度而言,我國現有農村土地難以為包括現有農民工在內的所有農村人口提供良好的保障,甚至無法保障全體農村人口的溫飽問題。實施城鎮化戰略,減少農民,使大批農村勞動力主動放棄土地這一根本依托而走進城鎮、走進工廠,通過建立適合農民工特點的社會養老保險制度,促進農民工率先完成從傳統土地保障到現代社會保障的過度,解決農民工的后顧之憂,有利于加快城鎮化和農村現代化進程,為有效解決“三農問題”創造寬松的環境。

(四)經濟條件基本成熟

農民工一般有相對穩定和高于農業人口的工薪收入,具備了建立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經濟可能性。而且,進城農民工與其建立勞動關系的企事業單位一般都已經納入城鎮社會保障體系,對社會保險有較高的認識。

從鄉鎮企業看,經過二十多年的發展,鄉鎮企業已經是“三分天下有其一”,許多鄉鎮企業在具備了一定實力后,也已著手考慮職工福利與保障問題,根據本地、本企業的實際制定了一些具體的保障措施,如對本企業職工建房、看病、子女上學等給予了一定數額的補助;對于在本企業工作達到一定年限,進入退休年齡的職工一次性或分月發放一定數額的退休金,或由企業出資為職工購買一定標準的商業養老保險,等等。這些措施對于保障本企業職工及其家庭的生活起到了較好的作用,然而由于其主要是在企業的范圍內,因而只能稱為企業福利,而非社會保險。但這些現象說明,許多鄉鎮企業已經具備建立社會保險制度的基本條件和愿望。缺少的是社會保險的制度安排,而將鄉鎮企業職工納入社會保險體系,將給鄉鎮企業建立社會保險制度提供一個歷史性的機遇,也可以為其實施產權制度等改革創造寬松的環境。

(五)政府的基本職責

目前,我國政府的工作重點已經開始由經濟建設轉向以社會保障制度為核心的制度建設。制度建設,特別是我國的社會保障制度建設,受到黨和國家的高度重視,引起社會各個層面的密切關注,僅財政投入每年就達到數百億元(2001年為508億元)。但這是政府沒有及時承擔起社會保障制度建設責任而不得不承擔財政責任的必然結果。農民工處于城鎮化的最前沿,為農民工建立社會保險制度成本越早越低,若等到農民工成為我國城鎮人口主體再建立社會保險(2012年農民工可能達到1.6億人),其社會保險制度成本將更高。

三、完善農民工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安排

(一)出臺有關強制農民工社會養老保險的法律法規

把農民工真正納入社會養老保險體系,必須通過立法來強制執行。同時,還應出臺相關限制或取消農民工退保的政策。當農民工離開參保地返鄉時,本人社會養老保險關系無法轉移的,暫時封存其個人賬戶,保留其保險關系,待其達到最低領取養老金年齡時,其戶籍所在地實行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賬戶余額及對應的基礎性養老金權益和基金轉移至本人戶籍所在地。到時仍未建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將個人賬戶余額一次性退還本人。

(二)改革戶籍制度,放松對戶口的管制

長期以來我國的城鄉二元結構的存在,按照戶籍來劃分人與人之間界限,造成了進城務工人員在城市里務工而不能享有同城鎮職工一樣的養老保險制度。這不利于保護農民工的合法權益。另一方面,長期的戶籍制度不利于勞動力的流動,不能實現勞動力資源的優化配置,阻礙經濟發展。要實現由“農民”身份向“市民”身份的轉變,進入城市的門檻應該降低,只要進城務工人員在所在城市具備一定的物業等資產,就可以申請加入所在城區。

(三)實施土地換保障,適當扶持農民工就業和參加社會養老保險

轉讓農村土地使用權的農民工,可直接參加養老保險,并根據農村土地使用權轉讓的不同形式和收益,折算為5年以上的個人賬戶積累額,促進農民工從傳統土地保障到養老保險的平穩過渡。對土地使用權置換出的土地換保障資金,直接進入農民工的個人賬戶,既可增加農民工養老保險個人賬戶的積累,又可促進農村土地經營規模的擴大、加快城鎮化進程。

(四)優先發展醫療和工傷保險

城市農民工目前最害怕的是生病和受傷??床≠F、住院貴、工傷沒有醫療保障是困擾城市農民工的大問題。因此,目前城市農民工最需要的是醫療和工傷保險。

建立和完善城市農民工社會保障制度,應立足現實需要,分清輕重緩急,優先發展醫療和工傷保險。要結合城市農民工特點,綜合考慮需要和可能,適當調整現行保障制度,要避免不切實際的大而全,要減輕繳費負擔,簡化辦理手續,適當降低醫保起付線標準。

日前通過的《深圳市勞務工醫療保險暫行辦法》就受到了城市農民工和用人單位的普遍歡迎。該《辦法》規定,勞務工只要每月繳納4元錢,就可既保門診費用,又保住院費用。這種“低交費,廣覆蓋,?;尽钡摹吧钲谀J健睙o疑值得各地借鑒。

(五)逐步推進,將社會養老保險費改為社會養老保險稅

開征養老保險稅替代現行的繳費制度,把養老保險費以法定稅賦形式固定下來。征稅的籌集方式是養老保險制度走向法制化的表現,現行的征繳社會養老保險費的辦法是行政化工作方式的體現,不是依法治理。

采取征稅的方式籌資,更具有強制性和規范性,可以減低管理成本,提高效率。這樣一方面可以增加征收的力度,為社會養老保險全國統籌打下基礎;另一方面社會養老保險費以國稅形式征收,便于全國統一管理,有利于實現社會養老保險全國統籌;同時能夠保證企業主組織廣大農民工參加社會養老保險,按企業規模和招收農民工數量征收養老保險稅,能促使企業主無條件為農民工繳納養老保險費,并且做到企業公平負擔,有利于公平競爭,有利于市場經濟健康發展。

四、結論

農民工是一個權益容易受到侵害的弱勢群體。只有給農民工以穩定的、可預期的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才能有利于和諧社會的構建。養老保險是社會保障中的核心內容和生命工程,21世紀我國社會保障的重點就是要解決養老問題。轉型期分析構建我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模式的途徑是完善社會保障體系、維護農民合法權益的重要內容,也是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保持社會穩定的重要措施。如何具體又徹底解決廣大農民的養老問題,對我國社會保障體系建設來說還是一個未解的重大課題,還需要繼續進行研究、探索和指導。還需依靠全社會的力量共同努力,建成具有中國特色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體系,為建設社會主義現代化強國而發揮應有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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