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民族的風俗習慣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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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民族的風俗習慣范文1

關鍵詞: 民族風俗習慣;民族習慣法; 國家制定法

    在黨和國家的民族政策中,尊重少數民族風俗習慣是一個重要組成部分。從民族平等、民族團結的基本原則出發,尊重各個民族的平等權利,不因為某些民族的風俗習慣不同而歧視或侮辱他們;民族風俗習慣的改革或保持,必須讓該民族的群眾去選擇,其他民族或個人不應強制或干涉;不能以自己的民族風俗習慣為標準,去要求和衡量別的民族,更加不能以個人主觀的好惡去看待民族風俗習慣,去處理有關民族風俗習慣的事情。

    一

、民族風俗習慣概述民族風俗習慣的基本含義,是指各民族在精神生活和物質生活方面,廣泛流行的風尚和習俗,是在各民族經濟、政治和文化生活中的一種客觀反映。在民族生存環境中,由于各個民族所處的自然地理、社會政治、歷史發展等條件的不同,產生了各種各樣的民族風俗習慣。在某種意義上說,就是一個民族長期傳承和廣泛采用的生活方式。真正成為民族的風俗習慣的行為方式必然相沿成習、代代相傳,必然為眾人所用而廣泛普及。

    只要民族風俗習慣形成,即為全民族所公認和遵守,在不同程度上反映出各民族的生活方式、歷史文化傳統、道德標準和宗教觀念等。某個民族反映其民族特性,必然存在一些有別于其他民族的風俗習慣和生活方式等特征,代表著民族的標志。在民族的相互往來中,尊重民族風俗習慣,是民族關系中一個很敏感的問題,需要慎重看待。

    隨著生活條件的變化,風俗習慣也在變化,然而,風俗習慣的變化常常滯后于生活條件的變化,呈現相對的穩定性。民族風俗習慣反過來影響經濟基礎,它帶有較大的穩定性,它的改變經常會滯后于社會生活條件的改變,它集中地反映著某個民族的得價值觀念和行為方式。

    二、法律保護少數民族風俗習慣的重要意義保護少數民族風俗習慣,有助于更好地保護各民族的平等權利和民主權利。憲法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各民族一律平等。各民族都有保持或者改革自己的風俗習慣的自由”。因此,不同民族無論是保持或改革自己的風俗習慣,是其民族的平等權利和民主權利。本質上是堅持不同民族平等原則和發展社會主義民主的具體反映,侵犯民族風俗習慣,就意味著踐踏民族平等權利和民主權利。刑法第147條規定:“國家工作人員非法剝奪公民的正當宗教信仰自由和侵犯少數民族風俗習慣,情節嚴重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把“侵犯少數民族風俗習慣罪”歸人“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罪”,是從法律上保護民族的平等權利和民主權利在刑法上的反映。

    保護少數民族風俗習慣,有助于更好地維護民族團結。任何民族對自己的風俗習慣都有著深厚的感情,他們常常把其他民族對本民族風俗習慣的尊重,理解為對本民族的尊重,把對本民族風俗習慣的蔑視,理解為對本民族的歧視。所以,各種不尊重少數民族風俗習慣的言行,都會傷害民族感情,不利于民族團結。

    保護少數民族風俗習慣,能夠促進繁榮和發展民族文化。民族文化的重要組成部分包含少數民族風俗習慣,不同民族的某些風俗習慣本身就是以歌曲、舞蹈、體育的形式呈現出來的。很多民族通過自己的風俗習慣來保存和發展自己民族的文化藝術。例如,我國少數民族有很多是以講故事和唱山歌的口頭文學形式在人民群眾中代代相傳,而且不斷得到鞏固和發展。還有一些表現在他們具有特色的日用器具、服飾、建筑和手工藝品等方面。正是由于千差萬別的民族風俗習慣,才構成了多彩多姿的民族文化,使文化藝術的內容和形式呈現出鮮明的民族特色。

    三、理性思考法律對少數民族風俗習慣的保護(一) 遵循社會發展規律,提倡科學,促進社會和諧發展不能孤立地看待風俗習慣,必須從一個民族的歷史、經濟和自然條件去考慮這些風俗習慣之所以形成和存在的現象,如此才能讓我們的認識符合客觀情況。把民族風俗習慣看作陳規陋習,是對少數民族的誣蔑和歧視。少數民族的風俗習慣中存在某些陳規陋習,這是符合實際的。

  但是,漢族的風俗習慣中同樣有陳規陋習。任何民族的風俗習慣中都會有好的、一般的和不好的。對不同民族的風俗習慣不應全部肯定或全部否定,而應當進

行具體分析??傮w上,漢族在政治、經濟和文化的發展水平上較先進,大部分少數民族發展較落后,這是客觀事實。但是,先進并不意味一切都好,落后也并不意味一切皆壞。

    看待其他民族的風俗習慣,不能用自己民族的風俗習慣為標準,而應以對民族團結、對經濟文化發展、對國家統一、對社會主義事業和對人民群眾是否有利為標準。凡是有助于民族團、有助于經濟文化發展、有助于人民生活和身心健康的風俗習慣應當提倡和發揚。凡是有害于民族團結、阻礙生產和經濟文化發展、不利于人民群眾的生活和不科學的風俗習慣,應對本民族群眾說明害處,進行教育,幫助他們提高認識后,讓他們自己進行改革。改革某些風俗習慣,主要依靠文化的進步和經濟社會的發展來實現。提倡少數民族在衣食住行、婚喪嫁娶各方面奉行健康、科學和文明的新習俗。

    (二)合理利用少數民族習慣法

少數民族習慣法是少數民族風俗習慣的重要部分,應當被合理的利用。少數民族習慣法是在民族地區公平正義觀上歷練形成的一種具有特殊調控作用的行為模式和價值觀念。在堅持國家法制統一的基礎上,少數民族習慣法應通過國家權力機關的批準、同意或默許來使其具有雙重效力,使其權威性得到保障。在保持正義和秩序的基礎上,國家可以做出適當的變通,實現少數民族內社會關系的穩定和諧。

    運行國家法律是個復雜的過程,只靠法典是不能實現其功能和效率的,強行推行法律常常也只是適得其反。制定法有必要給少數民族習慣法留出一定空間,去吸收和認可一些有益的習慣法,使其融入制定法。

    也不能簡單地用國家制定法來代替少數民族習慣法中的消極因素,而是通過發展民族地區的經濟文化、進行長期有效的法制宣傳等方式,實現少數民族習慣法和國家制定法的融合。

    實踐中,對少數民族習慣法效力的承認須限定在特定的區域內。在民族自治地方,有關少數民族特殊事務上,可以對習慣法有選擇性地優先適用。對那些既符合少數民族的

風俗習慣,又符合全國人民利益的習慣法,可以優先適用。

    結論:

認真看待民族風俗習慣,涉及到各個少數民族地區經濟文化的發展,關系到整個國家的繁榮穩定。正確處理少數民族習慣法與國家制定法之間的關系,重視和充分尊重民族風俗習慣,這樣才能使少數民族地區的秩序向著一種健康的、可持續的方向發展。

各民族的風俗習慣范文2

    消費者的受尊重權主要是指人格尊嚴和民族風俗習慣受尊重權。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十四條規定,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務時,享有其人格尊嚴、民族風俗習慣得到尊重的權利。

    首先,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務時,應當享有人格尊嚴受到尊重的權利。人格尊嚴是公民人身權的重要組成部分,從我國憲法上就對公民人格尊嚴不可侵犯做出了規定。因此,尊重消費者在生活消費活動中的人格尊嚴是消費者享有的最起碼的權利,任何人都無權加以污辱和誹謗。公民的人格尊嚴權利包括姓名權、名譽權、榮譽權、肖像權等。對于侵犯消費者人格尊嚴的行為,法律視情節輕重予以相應的民事制裁。情節特別嚴重構成犯罪的,還要予以刑事制裁。

    其次,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務時,享有民族風俗習慣得到尊重的權利。我國有56個民族,各民族的飲食、服飾、居住、婚葬、節慶、娛樂、禮節、禁忌等風俗習慣都有所不同。尊重少數民族的風俗習慣是黨和國家民族政策的一項重要內容,這關系到民族平等和團結,處理好民族關系,促進安定團結的大問題。因此,對于保護少數民族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是至關重要的。

各民族的風俗習慣范文3

出版歧視、侮辱少數民族作品罪,是指在出版物中刊載歧視、侮辱少數民族的內容,情節惡劣并造成嚴重后果的行為。

(一)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與煽動民族歧視、民族仇恨罪一樣,是民族平等。

我國是一個多民族的國家,民族團結是國家富強、安寧的重要保證。因此,國家歷來重視民族團結問題,要求各民族互相支持,互相尊重,要求一切國家工作人員都是要嚴格遵守少數民族的風俗習慣,并對嚴重侵犯少數民族風俗習慣的行為,以犯罪論處,給予刑事處罰。出版機構在出版物中理應加強宣傳民族團結的內容,更應尊重少數民族的風俗習慣。但近年來有個別出版單位在出版物中刊載帶有侮辱、歧視少數民族風俗習慣的內容,傷害了少數民族的感情,影響了民族團結。

(二)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在出版物中刊載歧視、侮辱少數民族的內容,情節惡劣、造成嚴重后果的行為。

1、必須有刊載歧視、侮辱少數民族的內容的行為。所謂出版是指一切被編印出來供人們視聽、閱覽的物品,如書籍、書刊 抄本、錄像帶、錄音帶、圖片、掛歷等等。所謂刊載,應作廣義的理解,其含義應等同于出版,也即指出版物的出版、印勵或者復制、發行。至于刊載的表現形式,則既可以是文字、漫畫,也可以是錄像帶、錄音帶、光盤中的言語等等。

2、刊載的必須是歧視、侮辱少數民族的內容,歧視,是指基于民族的來源、歷史、風俗習慣等的不同,而在出版物中對其他民族予以貶低、蔑視。所謂侮辱,是指基于民族的來源、歷史、風俗習慣等的不同,而對他民族予以丑化、嘲諷、辱罵。所謂歧視、侮辱少數民族的內容,是指在出版物中具有不平等地對待少數民族或者損害少數民族名譽,使少數民族蒙受恥辱的內容。如丑化少數民族的風俗習慣、攻擊少數民族的婚姻習俗、刊登少數民族裸露過多的圖片、照片,并加以丑化、歪曲等等。

歧視、侮辱少數民族的內容,不是指某一個人的習慣或嗜好,而主要是指少數民族的風俗習慣,具體而言即是指55個少數民族在生產、居住、飲食、服飾、婚姻、喪葬、節慶、禮儀等一切物質生活和精神生活里的喜好、崇尚和禁忌,如果行為人任出版物中刊載的內容只涉及到某一個人,即使對其造成侮辱,也不能按本罪論處,必要時,可以按侮辱罪對行為人定罪量刑。

只有刊載歧視侮辱少數民族,內容情節惡劣,造成嚴重后果的行為才構成犯罪。情節惡劣,法律沒有明確規定,一般認為指行為人動機卑鄙,刊載的內容歪曲了歷史或者純粹是謠言,刊載的內容污穢惡毒,或者是多次刊載歧視、侮辱少數民族內容等等情形。

這里所謂造成嚴重后果,主要是指造成惡劣的政治影響、在少數民族群眾中引起強烈反響、引發騷亂、致使民族矛盾激化、引起民族沖突的,等等。

(三)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要件是對出版物的出版負有直接責任的人員。

(四)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

二、認定

(一)本罪與侮辱罪、誹謗罪的界限

它們的區別主要體現在:

1、犯罪客體不同,侮辱罪、誹謗罪侵犯的是公民個人的人格和名譽;而本罪侵犯的則是作為群體的少數民族的合法權利,主要是保持或者改革本民族風俗習慣的權利。

2、犯罪的客觀方面不同,侮辱罪表現為行為人使用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貶低他人人格,破壞他人名譽,情節嚴重的行為;誹謗罪表現為行為人捏造并散布某種虛構的事實,損害他人人格和名譽,情節嚴重的行為。雖然侮辱、誹謗行為也可以采取出版作品等文字方式,但還可以采取口頭、動作等方式。而本罪只能表現為在出版物中刊載歧視、侮辱少數民族作品,情節惡劣,造成嚴重后果的行為。

3、犯罪對象不同,本罪侵犯的是作為群體的少數民族;而侮辱罪、誹謗罪侵犯的則是特定的人,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數人,但必須是具體的,可以確認的。

4、犯罪主體不同,侮辱罪、誹謗罪的主體只能由自然人構成;而本罪的主體則既可以是單位,也可以是自然人。

5、犯罪主觀方面不同,本罪是出于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間接故意,而侮辱罪、誹謗罪則只能是直接故意,行為人具有貶低他人人格、破壞他人名譽之目的。

(二)本罪與煽動民族仇恨、民族歧視罪的界限

根據本法第249條的規定,煽動民族仇恨、民族歧視罪,是指故意用語言、文字或者其它方式煽動民族仇恨、民族歧視,情節嚴重的行為。

它們的區別主要體現在:

1、犯罪客體不同,兩罪都侵犯了少數民族的合法權利,破壞了民族間平等、團結、互助的關系。但具體而言,兩者側重點則有所不同,本罪侵犯的主要是少數民族保持或者改革本民族風俗習慣的權利;而煽動民族仇恨、民族歧視罪則主要侵犯的是民族平等、團結的權利。

2、犯罪對象不同,本罪侵犯的只是55個少數民族;而煽動民族仇恨、民族歧視罪侵犯的則是包括漢族在內的全部56個民族。

3、犯罪客觀方面不同,煽動民族仇恨、民族歧視罪表現為以語言、文字或者其他方式煽動民族仇恨、民族歧視,情節嚴重的行為。其煽動的方式雖也可以采取文字作品的方式,但并非僅限于此,其行為方式要比本罪廣泛得多,4、犯罪主體上不同,本罪既可以由自然人構成也可以由單位構成;而煽動民族仇恨、民族歧視罪則只能由自然人構成。

5、犯罪主觀方面不同,本罪出于故意,包括直接故意與間接故意;而煽動民族仇恨、民族歧視罪則是出于直接故意,并且具有破壞民族團結、制造民族矛盾之目的。

各民族的風俗習慣范文4

關于少數民族對婚姻法變通這一規定,應該從上世紀50年代說起,該法規定在少數民族密集地,省市地區和人民政府,必須按照少數民族婚姻法的具體狀況,對本法進行必要的補充和變通。隨著婚姻法的不斷改革,后來的一些法律法規,婚姻法也開始確定在民族地區內實施變通。近年,我國共建立了多個民族自治區、自治縣和自治州等,其中有1/3的地區已經將婚姻法做了新的變通。婚姻法的多次變通,也使得國家婚姻法的各項規章制度越發完善,從而受益于更多需要被婚姻法保護的人群。

一、變通在民族地區婚姻法中的應用

萬物每時每刻都在變化。所謂變通,就是在保持基本原則的同時,要打破常規,放眼看待一些事物。變通是理性的認識,是根據具體的目標,通過合理的變通達到所預期的效果。我們國家民族地區在婚姻法的變通上,應該依據當地民族的各種政治文化等進行必要的變通,只有這樣的法律才能更好的適用于各民族和地區。我國婚姻法的種種條例規定,雖然在婚姻法開始實施時就確立了它的基本原則,但是這并不代表著能同時應用在人民的現實生活中,白紙黑字沒錯,可是與徹底的實施通用有著相當大的差距。尤其是在很多少數民族地區,在很長的一段時期內,都沒有真正實現婚姻法帶來的改變和革新。傳統老套的婚姻家庭觀念,仍然存在于這些民族和地區,甚至會越來越明顯。所有的規定在出臺以后,都是要經過很長一段時間的過渡,才能真正發揮它的效果,婚姻法的變通實施的過程,也是需要時間的,我們國家對民族地區婚姻法變通的這一規定,有著諸多方面的原因和依據,也具有比較深刻的意義。我國是人口大國,地域遼闊,有著56個民族和諸多的民族自治地,因此,針對于民族和地區的法律變通,是相當必要的。每個民族都有其自己的特色和寶貴的傳統文化,民族地區的變通,就起到了維護少數民族自身特點的作用。這種特點主要是關于民族地區的風俗習慣,更多的是關于人民婚姻和家庭方面的風俗。所以,婚姻法是我國現行法律中變通次數最多的法律,就是為了能全方面的維護每個公民應有的權利。

二、關于民族地區婚姻法變通的法理可行性思考

民族地區的婚姻法變通主要依據幾個方面來完成:

(一)婚姻法的變通要有哲學依據

凡事都有一定的共性,做任何事情的同時,都應該從實際出發,理論結合實際,體現出馬克思唯物主義的中心思想。然而我國的婚姻法的各項規章制度,也是根據當時社會的特點和漢族地區的經濟文化等共同制定的,而對于少數民族的種種風俗習慣、地域文化、社會發展等不能詳細考慮,因為某些內容根本不適應少數民族應有的特點。所以,我國婚姻法在變通時,首先考慮到的是民族地區的風俗人情等特點。

(二)婚姻法的變通要有法理依據

法律是衡量人類道德標準的唯一手段,法律是最公平公正的,但是由于我國地域廣闊,人群分散廣,要想做到人人平等,是不可能的,尤其是對少數民族來說,更是不可能完全公平,我國少數民族大都集中在偏遠、條件惡劣、經濟發展緩慢的閉塞地區,這些地區的經濟生活水平相對落后,公民文化程度相對較低,思想較為薄弱,對于傳統的風俗習慣和民族意識等,長時間的保留,而這些傳統的東西會嚴重的阻礙公民接受和適應國家法律。國家在這些地區的法律變通上,也一再追求實質平等,盡可能的使少數民族公民與漢族公民享受平等的權力。

(三)婚姻法的變通有法律依據

國家憲法和法律明確的規定,民族享有婚姻立法的權力。民族地區還可以根據地方情況執行法律,民族地區的法律變通也在法律中有明確的規定,這些法律的規定,足以證明我們國家法律的變通是受法律和行政法規所保護的,這些法律和憲法的名門規定都是婚姻法變通的主要依據?;橐龇ㄗ兺ㄟ€來自于自治權。自治與他治不同的是,制定團體章程不是通過不相干的外人,而是由團體內部的成員根據本質來制定出相關的規章制度。民族自治機關還可以根據一些相關法律規定權限來充分行使自治權。自治區是國家法定的,為保障少數民族、行政區實現平等而制定的有利措施。法律變通權也是自治權的重要部分和核心內容,法律變通權是通過自治權產生的,法律所賦予自治機關的權力就是變通,這是與地方機關不同的一個標志。民族地區在婚姻法上的變通,也有著其漫長的發展過程,都是為了更好的實現眾人平等。

三、婚姻法變通的部分變通規定

我國婚姻法的變通除了那些重要規定外,還有一些相關的變通規定。

(一)關于男女結婚年齡的變通

我國最早的婚姻法曾規定的法定試婚年齡是男20歲,女18歲,那時的經濟文化水平都還相對落后,人民群眾對于這種規定的接受能力與當時社會的發展相適應。后來,隨著人類生活水平的發展和社會的不斷進步,人民群眾開始關注自己的身心健康、提高自己的自身能力,和計劃生育工作等;再者考慮到自然因素和農村實際情況,不適合將法定試婚年齡提的太高,所以規定了男22歲,女20歲。但在很多少數民族和偏遠地區,還存在著早婚私婚等現象,這就是殘留在部分民族地區的傳統婚姻習俗。要想婚姻法實施在民族地區內,必須做出變通。在少數民族婚姻法的變通規定中,只有一個地區還堅守著男22女20的規定,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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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多數民族地區已經將婚姻法變通為:男20歲,女18歲。但由于使用面不同,很多都用在偏遠的少數民族和漢族的部分偏遠縣城等。

(二)是關于不準近親成婚的變通

所謂近親結婚,就是指具有三代以內旁系血親的兩個男女不可成婚。少數民族地區,大都地處偏遠、人口稀少的山區或邊疆地區,交通不便,使得人接觸外界的能力有限,通婚的范圍也就特別的小,很多民族就規定只與本民族的異性成婚,導致了近親結婚的人數居多,有的地方更是有表兄妹成親的習慣。后來,很多民族自治地方在近親結婚上做了變通規定,像內蒙古、貴州苗族、甘肅某自治縣等地方,就明確的規定不可近親結婚,而且有的提倡四代或七代內旁系血親不能結婚,回族更是推遲時間執行本規定的。這些例子就是根據少數民族不同的風俗習慣,來完成婚姻法的變通。

(三)是計劃生育政策的改革和變通

國家發展到今天,人名的文化素質也都在隨之提高,國家提倡一對夫妻只生育一個孩子,但對于不同的地區和民族,國家也有不同的政策規定,有關的區域自治法就規定,民族自治機關可以根據當地的實際情況和相關法律規定,制定實行適合于本民族或自治區的規章制度。我國少數民族人口稀少,關于少數民族的計劃生育,也是黨和國家比較重視的人口政策問題。各少數民族有其各自的歷史和現實狀況,包括不同的信仰和文化,要想形成統一的計劃生育政策,是有一定困難的。針對這個問題,我們國家采取的相關措施是,不同民族不同地區不同的對待,民族人口不足千萬的可以生二胎或三胎,個別地區和人口實在較少的民族地區,可以生育四胎或是不限制生育問題。這樣的方針策略,既照顧到國家的利益,又照顧到各民族特點,保障了少數民族的合法權益。

四、婚姻法變通具有深刻而長遠的意義

我國現行的關于民族地區婚姻法的變通,很好的維護了少數民族和地區的婚姻問題,公平的對待每一個民族地區和每一個公民,56個民族真正是一家,堅守黨和國家的政策方針,實現全民統一。少數名族在我國人口非常少,并且其風俗習慣等都獨具特色,然而一個民族的風俗習慣正是代表一個民族的寶貴歷史遺產,是經過漫長的歷史年代,一點點積累發展而成的,具有深刻的意義。說到風俗習慣,就不得不想到文化,文化既是一個民族最顯著的特點,也是一個民族最優良的傳統美德,文化是最具民族尊嚴和價值的產物,每一種文化,都應該被世人保存和尊重,發展文化也是每個民族地區所特有的權利,是整個國家整個人類都為之崇拜的。而實行民族地區婚姻法的變通,必須遵循少數民族地區的這些人文特點,在不破壞其特色的基礎上實行必要的變通措施,變通后的婚姻法能真正受益于每一個民族地區的公民,保障每一個公民的合法權益。很多民族和地區具有不同于漢族的傳統習慣,尤其是在婚姻方面,是關系到千家萬戶的一個重要問題,婚姻法就是維系一個家庭和諧關系的有利保障,只有民族地區在婚姻法上做好變通規定,為了更好的維護每一個人民群眾婚姻關系。保護少數民族地區的特色,依據少數民族地區的人文風俗習慣,在婚姻法上做出相關的變通,是非常有必要的。

五、結語

各民族的風俗習慣范文5

摘要:在現代化和城市化的推動下,城市穆斯林與非穆斯林的交往不斷加深。在不同文化、宗教習俗的影響下,穆斯林與非穆斯林的交往過程逐漸出現一些碰撞與摩擦,本文旨在通過分析城市穆斯林在其工作環境中的困境,針對此現象提出對策。

關鍵詞:城市穆斯林;非穆斯林;工作困境;對策

[中圖分類號]:C912.8[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2-2139(2011)-23-0249-01

在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背景下,在工業化和城市化進程中,和現代化浪潮的推動下,少數民族散雜居化趨勢日益加快,城市少數民族散雜居趨勢尤其明顯。當前,城市各族群眾正在進行著廣泛深刻的交往,不同民族的文化、風俗習慣和宗教信仰等相互碰撞,相互影響、吸納的程度和頻率遠遠大于從前。散居于城市中的少數民族與漢民族一起互相交往,彼此影響,形成了新型的民族關系。城市穆斯林民族與非穆斯林民族在民族文化、風俗習慣和宗教信仰上的碰撞更為突出。本文主要圍繞城市穆斯林在他們的工作上所遭遇的困境及解決方法進行討論。

城市穆斯林的生活環境是非穆斯林的生活環境,很多地區不但沒有邦克聲,也看不到禮拜的人群,有的地方甚至連一個禮拜的人也沒有,因此,在這個環境里工作,更是難上加難。這就給城市穆斯林群體一個挑戰,怎樣讓自己的工作融入非穆斯林環境,融入社會。擺在城市穆斯林面前的困難很多。諸如拜功時間和工作時間的沖突,怎樣處理好和上級領導的關系。又如古蘭經中規定穆斯林在飲食習慣上主要是禁食豬、馬、騾、驢、狗、蛇、火雞、自死肉、浮水魚以及一切動物的血;禁飲酒等。對于穆斯林的飲食,絕對不只是“不吃豬肉”這么簡單,“飲酒”是更大的罪過。當前社會,辦事、談生意常在飯桌、酒桌上進行。酬酢之間,互通殷情,待到酒酣耳熱,自然一切好說。吃飯、飲酒已帶有越來越強的功利性和目的性。而領導、老板們的秘書隨從吃飯時喝酒是首當其沖的。這種現象無可避免的也發生在城市穆斯林群體當中。在領導、老板不是穆斯林的情況下,在非清真餐廳設宴的局面時有發生;教門緊、滴酒不沾的穆斯林要陪領導、老板赴宴,這兩種情況經常使穆斯林群體在他們的工作環境中遭遇尷尬的境地。

城市少數民族具有知識分子數量多,民族的代表人物和知名人士相對集中,分布的行業多,社會聯系廣,與本民族地區有密切聯系等特點。所以,城市少數民族人口占本民族和所居城市人口中的比重雖然不大,但其作用絕不可忽視。一直以來,城市各民族人民和睦相處,社會穩定,城市民族工作部門的主要工作對象為少數民族中的上流人士,主要包括做出過突出貢獻的人士、高級知識分子、宗教人士以及從事民族工作的政府工作人員(他們本身都是少數民族身份),而作為人數更多、范圍更廣的普通大眾,卻很少受到應有的關注和關心。要想從根本上解決這個問題,讓城市穆斯林的工作環境、心理壓力能夠逐漸有所改變,要從城市民族工作部門、企業(單位)領導、職員(同事)以及城市穆斯林自身三方面著手,相互配合,相互協調,從而解決這個問題,讓城市穆斯林獲得一個舒適的工作環境,在工作環境中找回自信。

一、城市民族工作部門

在檢討城市民族工作原有的管理模式、方式與管理理念的基礎上,還要加強新時期的城市民族工作。

第一,從事民族工作,首先要充分認識民族工作的重要性,要認真學習民族理論,黨和國家關于民族工作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和與穆斯林民族有關的知識。逐步完善城市民族工作的法律法規體系,使民族工作走上法治化的軌道。按照《城市民族工作條例》 等相關法律法規、保障條例與政策來加強城市民族工作,并根據新情況對此條例進行適時的補充改進;對一些不清晰的問題進行界定和規范。

第二,隨著就業多元化、居住形式的變化,民族工作還沒有適應新的變化,做得不夠甚至沒有做到,出現空當;探索新時期城市民族工作的社區化、單位化,及時了解穆斯林民族的生活、工作動態,定期檢查,未雨綢繆,把工作做到前面顯得極為迫切。

二、企業(單位)領導及其職員

首先,無論是企業(單位)的非穆斯林領導還是員工,或者由政府組織通過正當途徑幫助非穆斯林群體或者以豐富自己的知識的途徑了解伊斯蘭教及其文化和風俗飲食習慣,培養非穆斯林群體尊重穆斯林民族的宗教信仰和風俗習慣。其次是要注意消除民族偏見。一方面要繼續消除長期歷史遺留下來的對穆斯林民族歧視的殘余觀念;另一方面,應注意不要把城市中某穆斯林民族個體的錯誤,任意上升為對整個穆斯林民族的偏見。再次是要給城市穆斯林員工給予各種平等的機會。包括再教育機會、干部培養任用機會、出國出境機會等等。妥善解決城市穆斯林員工物質和精神生活中的特殊問題。我國憲法規定要尊重少數民族的風俗習慣、宗教信仰自由,在穆斯林的工作環境中理應有相應條件保障他們的這些權利,切實解決他們的特殊問題。加強穆斯林員工與非穆斯林員工的文化交流,是促進各民族相互溝通、相互理解、相互學習、相互友愛、相互幫助的重要方式。因此,企業領導也可以安排為各民族開展文化交流、習慣交流的平臺、渠道和機會。盡量避免穆斯林員工在工作環境中受到排斥、忽視,引發其心理抑郁、自卑的不良后果,導致他們的民族自卑感加深。

三、城市穆斯林自身

在冷靜地面對現代社會現象挑戰的同時,在尋找自己有利的生存空間機會時,城市穆斯林群體要主動、適時的應對不力局面,打破僵局。

1、首先一定要處理好與非穆斯林群體的關系。這一點在穆斯林向內地和東部經濟發達地區、城市尋找就業和經商機會的過程中尤其重要。回族分布于中國各地,是一個非常散居的民族。除了在西北和西南的一些地區回族與其他少數民族混合居住外,絕大多數的回族是與非穆斯林混雜在一起的,也就是被漢族文化包圍的。這種情況也出現在其他穆斯林群體中。

2、包容和寬容其他不同的宗教和文化。有人信仰伊斯蘭教,也有人不信仰伊斯蘭教。有人是無神論者,也有人是有信仰的。因此在信仰上各人有自己的選擇,不能隨意強迫。

3、要發揚理論與實踐相結合的優良傳統。學習《古蘭經》和《圣訓》的目的是要落實到實處。光學不用,一種再好的理論等于被束之高閣。可以仿效儒家文化傳統的“經世致用”觀。

城市穆斯林在工作中遇到的困境雖然是眾多社會問題中的一個隱性問題,但如果沒有及時改善這種狀況,這個問題很可能會擴大,造成更壞的影響,所以,這一問題應該引起相關部門、組織、單位和個人的足夠重視。

參考文獻:

各民族的風俗習慣范文6

結婚年齡,男不得早于22周歲,女不得早于20周歲。晚婚晚育應予鼓勵。同時,由于中國是個多民族的國家,各民族的風俗習慣存在差異,規定在民族聚集區法定婚齡可適當降低。

【法律依據】

《婚姻法》第六條規定,結婚年齡,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于二十周歲。晚婚晚育應予鼓勵。

(來源:文章屋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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