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法實施條例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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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法實施條例范文1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以下簡稱商標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有關商品商標的規定,適用于服務商標。

第三條 商標法和本條例所稱商標的使用,包括將商標用于商品、商品包裝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書上,或者將商標用于廣告宣傳、展覽以及其他商業活動中。

第四條 商標法第六條所稱國家規定必須使用注冊商標的商品,是指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必須使用注冊商標的商品。

第五條 依照商標法和本條例的規定,在商標注冊、商標評審過程中產生爭議時,有關當事人認為其商標構成馳名商標的,可以相應向商標局或者商標評審委員會請求認定馳名商標,駁回違反商標法第十三條規定的商標注冊申請或者撤銷違反商標法第十三條規定的商標注冊。有關當事人提出申請時,應當提交其商標構成馳名商標的證據材料。

商標局、商標評審委員會根據當事人的請求,在查明事實的基礎上,依照商標法第十四條的規定,認定其商標是否構成馳名商標。

第六條 商標法第十六條規定的地理標志,可以依照商標法和本條例的規定,作為證明商標或者集體商標申請注冊。

以地理標志作為證明商標注冊的,其商品符合使用該地理標志條件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要求使用該證明商標,控制該證明商標的組織應當允許。以地理標志作為集體商標注冊的,其商品符合使用該地理標志條件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要求參加以該地理標志作為集體商標注冊的團體、協會或者其他組織,該團體、協會或者其他組織應當依據其章程接納為會員;不要求參加以該地理標志作為集體商標注冊的團體、協會或者其他組織的,也可以正當使用該地理標志,該團體、協會或者其他組織無權禁止。

第七條 當事人委托商標組織申請商標注冊或者辦理其他商標事宜,應當提交委托書。委托書應當載明內容及權限;外國人或者外國企業的委托書還應當載明委托人的國籍。

外國人或者外國企業的委托書及與其有關的證明文件的公證、認證手續,按照對等原則辦理。

商標法第十八條所稱外國人或者外國企業,是指在中國沒有經常居所或者營業所的外國人或者外國企業。

第八條 申請商標注冊或者辦理其他商標事宜,應當使用中文。

依照商標法和本條例規定提交的各種證件、證明文件和證據材料是外文的,應當附送中文譯文;未附送的,視為未提交該證件、證明文件或者證據材料。

第九條 商標局、商標評審委員會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回避,當事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可以要求其回避:

(一)是當事人或者當事人、人的近親屬的;

(二)與當事人、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公正的;

(三)與申請商標注冊或者辦理其他商標事宜有利害關系的。

第十條 除本條例另有規定的外,當事人向商標局或者商標評審委員會提交文件或者材料的日期,直接遞交的,以遞交日為準;郵寄的,以寄出的郵戳日為準;郵戳日不清晰或者沒有郵戳的,以商標局或者商標評審委員會實際收到日為準,但是當事人能夠提出實際郵戳日證據的除外。

第十一條 商標局或者商標評審委員會的各種文件,可以通過郵寄、直接遞交或者其他方式送達當事人。當事人委托商標組織的,文件送達商標組織視為送達當事人。

商標局或者商標評審委員會向當事人送達各種文件的日期,郵寄的,以當事人收到的郵戳日為準;郵戳日不清晰或者沒有郵戳的,自文件發出之日起滿15日,視為送達當事人;直接遞交的,以遞交日為準。文件無法郵寄或者無法直接遞交的,可以通過公告方式送達當事人,自公告之日起滿30日,該文件視為已經送達。

第十二條 商標國際注冊依照我國加入的有關國際條約辦理。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規定。

第二章 商標注冊的申請

第十三條 申請商標注冊,應當按照公布的商品和服務分類表按類申請。每一件商標注冊申請應當向商標局提交《商標注冊申請書》1份、商標圖樣5份;指定顏色的,并應當提交著色圖樣5份、黑白稿1份。

商標圖樣必須清晰、便于粘貼,用光潔耐用的紙張印制或者用照片代替,長或者寬應當不大于10厘米,不小于5厘米。

以三維標志申請注冊商標的,應當在申請書中予以聲明,并提交能夠確定三維形狀的圖樣。

以顏色組合申請注冊商標的,應當在申請書中予以聲明,并提交文字說明。

申請注冊集體商標、證明商標的,應當在申請書中予以聲明,并提交主體資格證明文件和使用管理規則。

商標為外文或者包含外文的,應當說明含義。

第十四條 申請商標注冊的,申請人應當提交能夠證明其身份的有效證件的復印件。商標注冊申請人的名義應當與所提交的證件相一致。

第十五條 商品名稱或者服務項目應當按照商品和服務分類表填寫;商品名稱或者服務項目未列入商品和服務分類表的,應當附送對該商品或者服務的說明。

商標注冊申請等有關文件,應當打字或者印刷。

第十六條 共同申請注冊同一商標的,應當在申請書中指定一個代表人;沒有指定代表人的,以申請書中順序排列的第一人為代表人。

第十七條 申請人變更其名義、地址、人,或者刪減指定的商品的,可以向商標局辦理變更手續。

申請人轉讓其商標注冊申請的,應當向商標局辦理轉讓手續。

第十八條 商標注冊的申請日期,以商標局收到申請文件的日期為準。申請手續齊備并按照規定填寫申請文件的,商標局予以受理并書面通知申請人;申請手續不齊備或者未按照規定填寫申請文件的,商標局不予受理,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申請手續基本齊備或者申請文件基本符合規定,但是需要補正的,商標局通知申請人予以補正,限其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內,按照指定內容補正并交回商標局。在規定期限內補正并交回商標局的,保留申請日期;期滿未補正的,視為放棄申請,商標局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

第十九條 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申請人,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分別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在同一天申請注冊的,各申請人應當自收到商標局通知之日起30日內提交其申請注冊前在先使用該商標的證據。同日使用或者均未使用的,各申請人可以自收到商標局通知之日起30日內自行協商,并將書面協議報送商標局;不愿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商標局通知各申請人以抽簽的方式確定一個申請人,駁回其他人的注冊申請。商標局已經通知但申請人未參加抽簽的,視為放棄申請,商標局應當書面通知未參加抽簽的申請人。

第二十條 依照商標法第二十四條規定要求優先權的,申請人提交的第一次提出商標注冊申請文件的副本應當經受理該申請的商標主管機關證明,并注明申請日期和申請號。

依照商標法第二十五條規定要求優先權的,申請人提交的證明文件應當經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規定的機構認證;展出其商品的國際展覽會是在中國境內舉辦的除外。

第三章 商標注冊申請的審查

第二十一條 商標局對受理的商標注冊申請,依照商標法及本條例的有關規定進行審查,對符合規定的或者在部分指定商品上使用商標的注冊申請符合規定的,予以初步審定,并予以公告;對不符合規定或者在部分指定商品上使用商標的注冊申請不符合規定的,予以駁回或者駁回在部分指定商品上使用商標的注冊申請,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商標局對在部分指定商品上使用商標的注冊申請予以初步審定的,申請人可以在異議期滿之日前,申請放棄在部分指定商品上使用商標的注冊申請;申請人放棄在部分指定商品上使用商標的注冊申請的,商標局應當撤回原初步審定,終止審查程序,并重新公告。

第二十二條 對商標局初步審定予以公告的商標提出異議的,異議人應當向商標局提交商標異議書一式兩份。商標異議書應當寫明被異議商標刊登《商標公告》的期號及初步審定號。商標異議書應當有明確的請求和事實依據,并附送有關證據材料。

商標局應當將商標異議書副本及時送交被異議人,限其自收到商標異議書副本之日起30日內答辯。被異議人不答辯的,不影響商標局的異議裁定。

當事人需要在提出異議申請或者答辯后補充有關證據材料的,應當在申請書或者答辯書中聲明,并自提交申請書或者答辯書之日起3個月內提交;期滿未提交的,視為當事人放棄補充有關證據材料。

第二十三條 商標法第三十四條第二款所稱異議成立,包括在部分指定商品上成立。異議在部分指定商品上成立的,在該部分指定商品上的商標注冊申請不予核準。

被異議商標在異議裁定生效前已經刊發注冊公告的,撤銷原注冊公告,經異議裁定核準注冊的商標重新公告。

經異議裁定核準注冊的商標,自該商標異議期滿之日起至異議裁定生效前,對他人在同一種或者類似商品上使用與該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標志的行為不具有追溯力;但是,因該使用人的惡意給商標注冊人造成的損失,應當給予賠償。

經異議裁定核準注冊的商標,對其提出評審申請的期限自該商標異議裁定公告之日起計算。

第四章 注冊商標的變更、轉讓、續展

第二十四條 變更商標注冊人名義、地址或者其他注冊事項的,應當向商標局提交變更申請書。商標局核準后,發給商標注冊人相應證明,并予以公告;不予核準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變更商標注冊人名義的,還應當提交有關登記機關出具的變更證明文件。未提交變更證明文件的,可以自提出申請之日起30日內補交;期滿不提交的,視為放棄變更申請,商標局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

變更商標注冊人名義或者地址的,商標注冊人應當將其全部注冊商標一并變更;未一并變更的,視為放棄變更申請,商標局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

第二十五條 轉讓注冊商標的,轉讓人和受讓人應當向商標局提交轉讓注冊商標申請書。轉讓注冊商標申請手續由受讓人辦理。商標局核準轉讓注冊商標申請后,發給受讓人相應證明,并予以公告。

轉讓注冊商標的,商標注冊人對其在同一種或者類似商品上注冊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應當一并轉讓;未一并轉讓的,由商標局通知其限期改正;期滿不改正的,視為放棄轉讓該注冊商標的申請,商標局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

對可能產生誤認、混淆或者其他不良影響的轉讓注冊商標申請,商標局不予核準,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第二十六條 注冊商標專用權因轉讓以外的其他事由發生移轉的,接受該注冊商標專用權移轉的當事人應當憑有關證明文件或者法律文書到商標局辦理注冊商標專用權移轉手續。

注冊商標專用權移轉的,注冊商標專用權人在同一種或者類似商品上注冊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應當一并移轉;未一并移轉的,由商標局通知其限期改正;期滿不改正的,視為放棄該移轉注冊商標的申請,商標局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

第二十七條 注冊商標需要續展注冊的,應當向商標局提交商標續展注冊申請書。商標局核準商標注冊續展申請后,發給相應證明,并予以公告。

續展注冊商標有效期自該商標上一屆有效期滿次日起計算。

第五章 商標評審

第二十八條 商標評審委員會受理依據商標法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九條的規定提出的商標評審申請。商標評審委員會根據事實,依法進行評審。

第二十九條 商標法第四十一條第三款所稱對已經注冊的商標有爭議,是指在先申請注冊的商標注冊人認為他人在后申請注冊的商標與其在同一種或者類似商品上的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

第三十條 申請商標評審,應當向商標評審委員會提交申請書,并按照對方當事人的數量提交相應份數的副本;基于商標局的決定書或者裁定書申請復審的,還應當同時附送商標局的決定書或者裁定書副本。

商標評審委員會收到申請書后,經審查,符合受理條件的,予以受理;不符合受理條件的,不予受理,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需要補正的,通知申請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內補正。經補正仍不符合規定的,商標評審委員會不予受理,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期滿未補正的,視為撤回申請,商標評審委員會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

商標評審委員會受理商標評審申請后,發現不符合受理條件的,予以駁回,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第三十一條 商標評審委員會受理商標評審申請后,應當及時將申請書副本送交對方當事人,限其自收到申請書副本之日起30日內答辯;期滿未答辯的,不影響商標評審委員會的評審。

第三十二條 當事人需要在提出評審申請或者答辯后補充有關證據材料的,應當在申請書或者答辯書中聲明,并自提交申請書或者答辯書之日起3個月內提交;期滿未提交的,視為放棄補充有關證據材料。

第三十三條 商標評審委員會根據當事人的請求或者實際需要,可以決定對評審申請進行公開評審。

商標評審委員會決定對評審申請進行公開評審的,應當在公開評審前15日書面通知當事人,告知公開評審的日期、地點和評審人員。當事人應當在通知書指定的期限內作出答復。

申請人不答復也不參加公開評審的,其評審申請視為撤回,商標評審委員會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被申請人不答復也不參加公開評審的,商標評審委員會可以缺席評審。

第三十四條 申請人在商標評審委員會作出決定、裁定前,要求撤回申請的,經書面向商標評審委員會說明理由,可以撤回;撤回申請的,評審程序終止。

第三十五條 申請人撤回商標評審申請的,不得以相同的事實和理由再次提出評審申請;商標評審委員會對商標評審申請已經作出裁定或者決定的,任何人不得以相同的事實和理由再次提出評審申請。

第三十六條 依照商標法第四十一條的規定撤銷的注冊商標,其商標專用權視為自始即不存在。有關撤銷注冊商標的決定或者裁定,對在撤銷前人民法院作出并已執行的商標侵權案件的判決、裁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作出并已執行的商標侵權案件的處理決定,以及已經履行的商標轉讓或者使用許可合同,不具有追溯力;但是,因商標注冊人惡意給他人造成的損失,應當給予賠償。

第六章 商標使用的管理

第三十七條 使用注冊商標,可以在商品、商品包裝、說明書或者其他附著物上標明“注冊商標”或者注冊標記。

注冊標記包括(注外加)和(R外加)。使用注冊標記,應當標注在商標的右上角或者右下角。

第三十八條 《商標注冊證》遺失或者破損的,應當向商標局申請補發?!渡虡俗宰C》遺失的,應當在《商標公告》上刊登遺失聲明。破損的《商標注冊證》,應當在提交補發申請時交回商標局。

偽造或者變造《商標注冊證》的,依照刑法關于偽造、變造國家機關證件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九條 有商標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行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商標注冊人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報請商標局撤銷其注冊商標。

有商標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行為的,任何人可以向商標局申請撤銷該注冊商標,并說明有關情況。商標局應當通知商標注冊人,限其自收到通知之日起2個月內提交該商標在撤銷申請提出前使用的證據材料或者說明不使用的正當理由;期滿不提供使用的證據材料或者證據材料無效并沒有正當理由的,由商標局撤銷其注冊商標。

前款所稱使用的證據材料,包括商標注冊人使用注冊商標的證據材料和商標注冊人許可他人使用注冊商標的證據材料。

第四十條 依照商標法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五條的規定被撤銷的注冊商標,由商標局予以公告;該注冊商標專用權自商標局的撤銷決定作出之日起終止。

第四十一條 商標局、商標評審委員會撤銷注冊商標,撤銷理由僅及于部分指定商品的,撤銷在該部分指定商品上使用的商標注冊。

第四十二條 依照商標法第四十五條、第四十八條的規定處以罰款的數額為非法經營額20%以下或者非法獲利2倍以下。

依照商標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處以罰款的數額為非法經營額10%以下。

第四十三條 許可他人使用其注冊商標的,許可人應當自商標使用許可合同簽訂之日起3個月內將合同副本報送商標局備案。

第四十四條 違反商標法第四十條第二款規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收繳其商標標識;商標標識與商品難以分離的,一并收繳、銷毀。

第四十五條 使用商標違反商標法第十三條規定的,有關當事人可以請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禁止使用。當事人提出申請時,應當提交其商標構成馳名商標的證據材料。經商標局依照商標法第十四條的規定認定為馳名商標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侵權人停止違反商標法第十三條規定使用該馳名商標的行為,收繳、銷毀其商標標識;商標標識與商品難以分離的,一并收繳、銷毀。

第四十六條商標注冊人申請注銷其注冊商標或者注銷其商標在部分指定商品上的注冊的,應當向商標局提交商標注銷申請書,并交回原《商標注冊證》。

商標注冊人申請注銷其注冊商標或者注銷其商標在部分指定商品上的注冊的,該注冊商標專用權或者該注冊商標專用權在該部分指定商品上的效力自商標局收到其注銷申請之日起終止。

第四十七條 商標注冊人死亡或者終止,自死亡或者終止之日起1年期滿,該注冊商標沒有辦理移轉手續的,任何人可以向商標局申請注銷該注冊商標。提出注銷申請的,應當提交有關該商標注冊人死亡或者終止的證據。

注冊商標因商標注冊人死亡或者終止而被注銷的,該注冊商標專用權自商標注冊人死亡或者終止之日起終止。

第四十八條 注冊商標被撤銷或者依照本條例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七條的規定被注銷的,原《商標注冊證》作廢;撤銷該商標在部分指定商品上的注冊的,或者商標注冊人申請注銷其商標在部分指定商品上的注冊的,由商標局在原《商標注冊證》上加注發還,或者重新核發《商標注冊證》,并予公告。

第七章 注冊商標專用權的保護

第四十九條 注冊商標中含有的本商品的通用名稱、圖形、型號,或者直接表示商品的質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數量及其他特點,或者含有地名,注冊商標專用權人無權禁止他人正當使用。

第五十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屬于商標法第五十二條第(五)項所稱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

(一)在同一種或者類似商品上,將與他人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標志作為商品名稱或者商品裝潢使用,誤導公眾的;

(二)故意為侵犯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行為提供倉儲、運輸、郵寄、隱匿等便利條件的。

第五十一條 對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任何人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投訴或者舉報。

第五十二條 對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罰款數額為非法經營額3倍以下;非法經營額無法計算的,罰款數額為10萬元以下。

第五十三條 商標所有人認為他人將其馳名商標作為企業名稱登記,可能欺騙公眾或者對公眾造成誤解的,可以向企業名稱登記主管機關申請撤銷該企業名稱登記。企業名稱登記主管機關應當依照《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處理。

第八章 附則

第五十四條 連續使用至1993年7月1日的服務商標,與他人在相同或者類似的服務上已注冊的服務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可以繼續使用;但是,1993年7月1日后中斷使用3年以上的,不得繼續使用。

第五十五條 商標的具體管理辦法由國務院另行規定。

第五十六條商標注冊用商品和服務分類表,由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制定并公布。

申請商標注冊或者辦理其他商標事宜的文件格式,由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制定并公布。

商標評審委員會的評審規則由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制定并公布。

第五十七條 商標局設置《商標注冊簿》,記載注冊商標及有關注冊事項。

商標局編印發行《商標公告》,刊登商標注冊及其他有關事項。

商標法實施條例范文2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

2003年4月17日

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以下簡稱商標法)第三條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集體商標、證明商標的注冊和管理,依照商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實施條例)和本辦法的有關規定進行。

第三條、本辦法有關商品的規定,適用于服務。

第四條、申請集體商標注冊的,應當附送主體資格證明文件并應當詳細說明該集體組織成員的名稱和地址;以地理標志作為集體商標申請注冊的,應當附送主體資格證明文件并應當詳細說明其所具有的或者其委托的機構具有的專業技術人員、專業檢測設備等情況,以表明其具有監督使用該地理標志商品的特定品質的能力。

申請以地理標志作為集體商標注冊的團體、協會或者其他組織,應當由來自該地理標志標示的地區范圍內的成員組成。

第五條、申請證明商標注冊的,應當附送主體資格證明文件并應當詳細說明其所具有的或者其委托的機構具有的專業技術人員、專業檢測設備等情況,以表明其具有監督該證明商標所證明的特定商品品質的能力。

第六條、申請以地理標志作為集體商標、證明商標注冊的,還應當附送管轄該地理標志所標示地區的人民政府或者行業主管部門的批準文件。

外國人或者外國企業申請以地理標志作為集體商標、證明商標注冊的,申請人應當提供該地理標志以其名義在其原屬國受法律保護的證明。

第七條、以地理標志作為集體商標、證明商標注冊的,應當在申請書件中說明下列內容:

(一)該地理標志所標示的商品的特定質量、信譽或者其他特征;

(二)該商品的特定質量、信譽或者其他特征與該地理標志所標示的地區的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的關系;

(三)該地理標志所標示的地區的范圍。

第八條、作為集體商標、證明商標申請注冊的地理標志,可以是該地理標志標示地區的名稱,也可以是能夠標示某商品來源于該地區的其他可視性標志。

前款所稱地區無需與該地區的現行行政區劃名稱、范圍完全一致。

第九條、多個葡萄酒地理標志構成同音字或者同形字的,在這些地理標志能夠彼此區分且不誤導公眾的情況下,每個地理標志都可以作為集體商標或者證明商標申請注冊。

第十條、集體商標的使用管理規則應當包括:

(一)使用集體商標的宗旨;

(二)使用該集體商標的商品的品質;

(三)使用該集體商標的手續;

(四)使用該集體商標的權利、義務;

(五)成員違反其使用管理規則應當承擔的責任;

(六)注冊人對使用該集體商標商品的檢驗監督制度。

第十一條、證明商標的使用管理規則應當包括:

(一)使用證明商標的宗旨;

(二)該證明商標證明的商品的特定品質;

(三)使用該證明商標的條件;

(四)使用該證明商標的手續;

(五)使用該證明商標的權利、義務;

(六)使用人違反該使用管理規則應當承擔的責任;

(七)注冊人對使用該證明商標商品的檢驗監督制度。

第十二條、使用他人作為集體商標、證明商標注冊的葡萄酒、烈性酒地理標志標示并非來源于該地理標志所標示地區的葡萄酒、烈性酒,即使同時標出了商品的真正來源地,或者使用的是翻譯文字,或者伴有諸如某某“種”、某某“型”、某某“式”、某某“類”等表述的,適用商標法第十六條的規定。

第十三條、集體商標、證明商標的初步審定公告的內容,應當包括該商標的使用管理規則的全文或者摘要。

集體商標、證明商標注冊人對使用管理規則的任何修改,應報經商標局審查核準,并自公告之日起生效。

第十四條、集體商標注冊人的成員發生變化的,注冊人應當向商標局申請變更注冊事項,由商標局公告。

第十五條、證明商標注冊人準許他人使用其商標的,注冊人應當在一年內報商標局備案,由商標局公告。

第十六條、申請轉讓集體商標、證明商標的,受讓人應當具備相應的主體資格,并符合商標法、實施條例和本辦法的規定。

集體商標、證明商標發生移轉的,權利繼受人應當具備相應的主體資格,并符合商標法、實施條例和本辦法的規定。

第十七條、集體商標注冊人的集體成員,在履行該集體商標使用管理規則規定的手續后,可以使用該集體商標。

集體商標不得許可非集體成員使用。

第十八條、凡符合證明商標使用管理規則規定條件的,在履行該證明商標使用管理規則規定的手續后,可以使用該證明商標,注冊人不得拒絕辦理手續。

實施條例第六條第二款中的正當使用該地理標志是指正當使用該地理標志中的地名。

第十九條、使用集體商標的,注冊人應發給使用人《集體商標使用證》;使用證明商標的,注冊人應發給使用人《證明商標使用證》。

第二十條、證明商標的注冊人不得在自己提供的商品上使用該證明商標。

第二十一條、集體商標、證明商標注冊人沒有對該商標的使用進行有效管理或者控制,致使該商標使用的商品達不到其使用管理規則的要求,對消費者造成損害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以違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罰款,但最高不超過三萬元;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商標法實施條例范文3

《商標法》第四十八條第一項規定:冒充注冊商標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予以制止,限期改正,巳并可以予以通報或者處以罰款。具體如何處罰,《商標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二條規定:對冒充注冊商標的行為可以處以罰款的數額為非法經營額20%以下或者非法獲利2倍以下。

但到底什么是冒充注冊商標,哪些行為屬冒充注冊商標行為,《商標法》和《商標法實施條例》并沒有明確規定。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標局1988年1月19日(88)商標字第3號《關于"冒充注冊商標"的解釋》和1994年9月23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工商標字(1994)第261號《關于貫徹實施〈商標法〉有關問題的批復》規定:冒充注冊商標主要表現為商標未經注冊,使用人卻稱其商標已經注;對商標注冊人將自己的注冊商標使用在未核定使用的商品上,并同時標有"注冊商標"字樣或使用注冊標記的,也視為冒充注冊商標。該答復已成為認定冒充注冊商標的主要法律依據。

實際上,冒充注冊商標行為的表現形式較多,但大致可以分為以下幾類:1、商標使用者未將其商標提出書面注冊申請或已提出書面注冊申請,但在未經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核準注冊之前,在其商標上注冊標記或標有"注冊商標"等字樣;2、將注冊商標使用在未經核定使用的商品上;3、注冊商標所有人或被許可使用人在使用時擅自將注冊商標的文字、圖形或者其組合作了根本性的改變并足以造成消費者的誤認:4、注冊商標里的中英文或拼音漢字互譯構成冒充注冊商標:5、外國企業的注冊商標未在我國注冊卻在我國加上注冊標記或標有"注冊商標"等字樣使用:6、注冊商標的10年有效期屆滿,又未辦理續展手續,仍加注注冊商標標記或標有"注冊商標"等字樣的。7、商標使用人將實際使用的商標拆開注冊,組合使用并加注注冊標記,等等。

一、對于冒充注冊商標案件的定性,只能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核準注冊的商標、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務)、核準該注冊商標的有效期限(含經核準續展的期限)為標準,未經核準注冊的商標擅自使用注冊標記的、超出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務)、超出該注冊商標的有效期限(含經核準續展的期限)加注注冊標記或標有"注冊商標"等字樣的應是冒充注冊商標的行為。

二、要將"冒充注冊商標"與"自行改變注冊商標"行為區別開來。''''''''冒充注冊商標"與"自行改變注冊商標"在《商標法》、《商標法實施條例》中未就兩者作出具體規定。正確理解和區分這兩個法律概念,有利于對違法行為準確定性,有利于作出恰當行政處罰。

"冒充注冊商標"指使用未注冊的商標時標明"注冊商標"字樣或者注冊標記,或者對外作為注冊商標予以宣傳,使他人誤認為該商標是注冊商標的行為。而"自行改變注冊商標"則是指使用注冊商標時,自行改變了原核準注冊的商標圖樣,使用時與注冊的不盡--致,如文字注冊商標的字體與實際使用的相比較,僅大小有別、間距不等、粗細有異,或者僅將字體楷書變為隸書,仍為文字商標表現形式,文寧清晰可辨,無明顯視覺差異。文字、圖形、顏色及其搭配等商標主要內容(商標主體)和表現形式均未改變。

"冒充注冊商標"與"自行改變注冊商標''''''''二者的根本區別是:"冒充注冊商標"是對未注冊商標使用規范的違反,而''''''''自行改變注冊商標"是對注冊商標使用規范的違反。

第一,違法主體不同。"冒充注冊商標''''''''的主體是將未注冊商標充當注冊商標進行使用的人(包括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是任何使用商標的人,包括該注冊商標的商標注冊人或商標被許可使用人,也包括其他人;''''''''自行改變注冊商標''''''''的主體則是將已經注冊的商標標志自行改變后進行使用的人,主體只能是該注冊商標的商標注冊人或商標被許可使用人。

第二,違法方式不同。"冒充注冊商標"主要表現為將該商標標明為"注冊商標"或者標上注冊標記;''''''''自行改變注冊商標''''''''則是商標注冊人或商標被許可使用人將核準注冊的商標圖樣自行改變后進行使用。

第三,違法載體不同。"冒充注冊商標"行為中,用于冒充的商標在尚未構成商標侵權行為時,由于未經核準,在商標局的注冊商標數據庫相關類別中找不到該商標;"自行改變注冊商標"行為中,商標注冊人使用的商標標志是從核準注冊的商標演變而來的,與該注冊商標直接關聯。

第四,罰則也不同:對"冒充注冊商標"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予以制止,限期改正,并可以予以通報或者處以罰款;對"自行改變注冊商標"的,由商標局責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銷其注冊商標。

三、要將商標使用環節中的銷售商銷售商品環節與其他環節區分開來。《商標法》、《商標法實施條例》商標使用環節中主要指在商品的生產、制造、加工和揀選過程中直接或者間接使用商標。銷售商品行為也視為商標使用的一個環節,但銷售商銷售他人冒充注冊商標的商品,其并未直接或者間接使用該商標的,則不構成冒充注冊商標行為。因此,對銷售冒充注冊商標商品的商標違法案件,銷售商未委托他人生產該產品,對其所銷售的產品亦未進行商標再包裝的,不構成冒充注冊商標行為。版權所有

商標法實施條例范文4

    由于不服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作出的《關于“金華火腿”字樣正當使用問題的批復》,浙江省食品有限公司將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訴至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要求法院判決撤銷商標局作出的批復。日前,一中院作出了一審判決,駁回了浙江省食品有限公司的訴訟請求。

    “金華火腿”商標是浙江省食品有限公司的注冊商標。但因浙江省金華市生產金華火腿的其它企業在產品外包裝上使用了包含“金華火腿”字樣的商品標識,浙江省食品有限公司認為這是一種侵權行為,并請求工商部門給予確認。浙江省工商局就“金華火腿”字樣正當使用問題向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請示。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做出了《關于“金華火腿”字樣正當使用問題的批復》,認為“金華特產火腿”、“××(商標)金華火腿”和“金華××(商標)火腿”屬于法律規定的正當使用方式。浙江省食品有限公司認為該批復侵犯了其注冊商標專用權,請求法院撤銷該批復。

    一中院審理認為,根據《商標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九條規定,注冊商標中含有的本商品的通用名稱、圖形、型號,或者直接表示商品的質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數量及其他特點,或者含有地名,注冊商標專用權人無權禁止他人正當使用。浙江省食品有限公司的注冊商標為“金華火腿”,其中“火腿”是商品的通用名稱,“金華”是地名,因此他人對“金華”、“火腿”有權依法正當使用。同時,“金華”并非一般地名,由于“金華火腿”為該地特產之緣故,該地名已具有地理標志的含義?!敖鹑A火腿”地理標志作為一種屬于特定區域的、公共的知識產權應受法律保護。“金華火腿”作為地理標志,具有標示產品來源于原產地域,并以此標示產品的特定質量、信譽或者其他特征的功能。符合該地理標志使用條件者對“金華火腿”字樣的使用,是基于該地理標志的上述功能,其使用具有自身的正當目的,不能推定有與浙江省食品有限公司產品混淆的惡意。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的批復對“金華火腿”字樣正當使用的方式也提出了要求,以在實際使用中使之與原告的注冊商標有所區別,這與《商標法》保護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原則并無沖突。因此,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認定“金華特產火腿”、“××(商標)金華火腿”和“金華××(商標)火腿”屬于《商標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九條所述的正當使用方式,并無違法之處。

中國法院網·王文波 

商標法實施條例范文5

局長王眾孚

二00二年九月十七日

商標評審規則

(1995年11月2日原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第37號令公布;2002年9月17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令第3號修訂)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以下簡稱《商標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實施條例》)的規定,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依據《商標法》及其《實施條例》的規定,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商標評審委員會)負責處理下列商標爭議案件:

(一)不服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以下簡稱商標局)駁回商標注冊申請的決定,依據《商標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申請復審的案件;

(二)不服商標局的異議裁定,依據《商標法》第三十三條規定申請復審的案件;

(三)對已經注冊的商標,依據《商標法》第四十一條規定請求裁定撤銷的案件;

(四)不服商標局依照《商標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五條的規定作出撤銷注冊商標的決定,依據《商標法》第四十九條規定申請復審的案件。

第三條、當事人參加商標爭議案件的評審活動,應當以書面形式辦理。

第四條、商標評審委員會審理商標爭議案件,應當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

第五條、商標評審委員會審理商標爭議案件,應當在適用法律上對當事人一律平等。

第六條、商標評審委員會審理商標爭議案件實行書面審理,但依據《實施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決定公開評審的情形除外。

第七條、商標評審委員會依據《商標法》、《實施條例》和本規則作出的決定和裁定,應當以書面形式通知有關當事人,并說明理由。

第八條、除本規則另有規定外,商標評審委員會審理商標爭議案件實行合議制度,由商標評審人員組成合議組進行審理。

合議組審理案件,實行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

第九條、依據《實施條例》第九條的規定,商標評審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回避,當事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可以申請其回避:

(一)是本案當事人或者當事人、人的近親屬的;

(二)與當事人、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公正的;

(三)與辦理商標評審事宜有利害關系的。

當事人或者利害關系人申請商標評審人員回避的,應當以書面形式辦理,并說明理由。

第十條、在商標評審期間,當事人有權依法處分自己的商標權和與商標評審有關的權利。

第十一條、共有商標的當事人參加商標評審活動,應當指定一人為代表人;沒有指定代表人的,以其在商標注冊申請書或者商標注冊簿中載明的順序第一人為代表人。代表人參與評審的行為對其所代表的當事人發生效力,但代表人變更、放棄評審請求或者承認對方當事人的評審請求,必須有被代表的當事人書面授權。

第十二條、外國人或者外國企業辦理商標評審事宜,在中國有經常居所或者營業所的,可以委托國家認可的具有商標資格的組織,也可以直接辦理;在中國沒有經常居所或者營業所的,應當委托國家認可的具有商標資格的組織。

第十三條、當事人委托商標組織參加商標評審的,應當提交委托書。委托書應當載明內容及權限;外國人或者外國企業的委托書還應當載明委托人的國籍。

外國人或者外國企業的委托書及與其有關的證明文件的公證、認證手續,按照對等原則辦理。

外國人或者外國企業申請或者參加商標評審,應當使用中文;外文書件應當附中文譯本。

第十四條、人的權限發生變更或者關系被解除的,當事人應當及時書面告知商標評審委員會。

第十五條、當事人、利害關系人、人可以申請查閱本案有關材料,并可以申請復制本案有關材料和法律文書。查閱、復制本案有關材料的范圍和辦法由商標評審委員會規定。

第二章、申請與受理

第十六條、申請商標評審,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申請人須有合法的主體資格;

(二)在法定期限內提出;

(三)屬于商標評審委員會的評審范圍;

(四)依法提交符合規定的申請書及有關證據材料;

(五)有明確的評審請求、事實根據和理由;

(六)依法繳納評審費用。

第十七條、申請商標評審,應當向商標評審委員會提交申請書;有被申請人的,應當按照被申請人的數量提交相應份數的副本;基于商標局的決定書或者裁定書申請復審的,還應當同時附送商標局的決定書或者裁定書。

第十八條、申請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申請人的名稱、住所和郵政編碼,申請人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應當載明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

(二)爭議商標的名稱、申請號或者初步審定號、注冊號和刊登該商標的《商標公告》的期號;

(三)明確的評審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理由及法律依據;

(四)聯系人的姓名和聯系電話。

評審申請有被申請人的,應當載明被申請人的名稱和住所。委托商標組織辦理商標評審事宜的,還應當載明商標組織的名稱、通信地址、郵政編碼和聯系電話。

第十九條、商標評審申請不符合本規則第十六條第(一)、(二)、(三)項規定條件之一的,商標評審委員會不予受理,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第二十條、商標評審申請不符合本規則第十六條第(四)、(五)、(六)項規定條件之一的,或者未按照《實施條例》和本規則規定提交有關證明文件的,商標評審委員會應當向申請人發出補正通知,限其自收到補正通知之日起30日內補正。

經補正仍不符合規定的,商標評審委員會不予受理,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期滿未補正的,依據《實施條例》第三十條規定,視為申請人撤回評審申請,商標評審委員會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

第二十一條、商標評審申請經審查符合受理條件的,商標評審委員會應當在30日內向申請人發出《受理通知書》。

第二十二條、商標評審委員會已經受理的商標評審申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不符合受理條件,應當依據《實施條例》第三十條規定予以駁回:

(一)違反《商標法》第四十二條規定,對核準注冊前已經提出異議并經裁定的商標,又以相同的事實和理由申請裁定的;

(二)違反《實施條例》第三十五條規定,申請人撤回商標評審申請后,又以相同的事實和理由再次提出評審申請的;

(三)違反《實施條例》第三十五條規定,對商標評審委員會已經作出的裁定或者決定,以相同的事實和理由再次提出評審申請的;

(四)其他不符合受理條件的情形。

商標評審委員會駁回商標評審申請,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第二十三條、申請人需要在提出評審申請后補充有關證據材料的,應當在申請書中聲明,并自提交申請書之日起3個月內提交與申請書相同份數的證據材料;未在申請書中聲明或者期滿未提交的,視為放棄補充有關證據材料。

第二十四條、評審申請有被申請人的,商標評審委員會受理后,應當及時將申請書副本及有關證據材料發送被申請人,限其自收到申請書副本之日起30日內向商標評審委員會提交答辯書,并按照申請人的數量提交相應份數的副本;期滿未提交答辯書的,不影響商標評審委員會的評審。

第二十五條、被申請人需要在提交答辯書后補充有關證據材料的,應當在答辯書中聲明,并自提交答辯書之日起3個月內提交與答辯書相同份數的證據材料;未在答辯書中聲明或者期滿未提交的,視為放棄補充有關證據材料。

第二十六條、商標評審委員會收到被申請人的答辯書及證據材料后,應當及時將答辯書副本及有關證據材料發送申請人。

申請人對被申請人的答辯書及所提供的證據材料有相反證據的,應當自收到答辯書及有關證據材料之日起30日內向商標評審委員會一次性提交該證據。

第二十七條、申請人提交申請書或者被申請人提交答辯書時,應當同時提交能夠證明其身份的有效證件。申請人或者被申請人的名稱應當與所提交的證件相一致。

當事人名稱或者住所等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提供相應的證明文件。

第二十八條、當事人應當對其提交的證據材料逐一分類編號和制作目錄清單,對證據材料的來源、證明的具體事實作簡要說明,并簽名蓋章。

商標評審委員會收到當事人提交的證據材料后,應當按目錄清單核對證據材料,并由經辦人員在目錄清單和回執上簽收,注明提交日期。

第二十九條、商標評審申請書及有關證據材料應當按照規定的格式和要求填寫、提供。未按照規定格式和要求填寫、提供的,商標評審委員會向申請人發出補正通知,限其自收到補正通知之日起30日內補正。經補正仍不符合規定或者期滿未補正的,適用本規則第二十條第二款的規定處理。

商標評審答辯書及有關證據材料應當按照規定的格式和要求填寫、提供。未按照規定格式和要求填寫、提供的,商標評審委員會向被申請人發出補正通知,限其自收到補正通知之日起30日內補正。經補正仍不符合規定或者期滿未補正的,不影響商標評審委員會的評審。

第三章、審理

第三十條、商標評審委員會審理商標評審案件應當組成合議組進行審理。合議組由商標評審人員3人或者3人以上單數組成。但商標評審委員會審理事實清楚、案情簡單的案件,可以由商標評審人員一人獨任評審。

第三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案件,可以由商標評審人員一人獨任評審:

(一)商標局作出駁回決定、異議裁定所引證的商標在評審時已經喪失專用權或者在先權利的;

(二)被請求裁定撤銷的商標已經喪失專用權的;

(三)商標局作出駁回決定所引證的商標歸申請人所有,因申請人未及時辦理變更手續被商標局駁回,評審時申請人已向商標局申請辦完變更手續的;

(四)商標局作出駁回決定所引證的他人在先申請或者注冊商標,評審時已核準轉讓給申請人的;

(五)商標評審委員會決定的其他可以由商標評審人員一人獨任評審的案件。

第三十二條、商標評審人員確定后,商標評審委員會應當及時以書面形式告知有關當事人。

第三十三條、當事人或者利害關系人依據《實施條例》第九條和本規則第九條的規定對商標評審人員提出回避申請的,應當在被告知商標評審人員后15日內提出。期限屆滿后,當事人或者利害關系人發現有關商標評審人員有回避情形的,可以在評審決定、裁定作出前提出回避申請,但應當提供相關證據。

被申請回避的商標評審人員在商標評審委員會作出是否回避的決定前,應當暫停參與本案的審理工作。

商標評審委員會在作出決定、裁定后收到當事人或者利害關系人提出的回避申請的,不影響評審決定、裁定的有效性。

第三十四條、商標評審委員會對當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請,應當在收到申請后7日內,以書面形式作出決定,并書面通知申請人。申請人對商標評審委員會作出的不回避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決定后3日內申請復議一次。復議期間,被申請回避的商標評審人員,不停止參與本案的審理工作。商標評審委員會對復議申請應當在3日內作出復議決定,并書面通知復議申請人。

第三十五條、商標評審委員會審理不服商標局駁回商標注冊申請決定的復審案件,應當針對商標局的駁回決定和申請人申請復審的事實、理由、請求以及評審時的事實狀態進行評審。

第三十六條、商標評審委員會審理不服商標局異議裁定的復審案件,應當針對當事人復審申請和答辯的事實、理由及請求進行評審。

第三十七條、商標評審委員會審理不服商標局依照《商標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作出撤銷注冊商標決定的復審案件,應當針對商標局的決定和申請人申請復審的事實、理由及請求進行評審。

商標評審委員會審理不服商標局依照《商標法》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五條規定作出撤銷注冊商標決定的復審案件,應當針對商標局作出撤銷注冊商標決定時所依據的事實、理由和法律適用進行評審。

第三十八條、商標評審委員會審理依據《商標法》第四十一條請求裁定撤銷注冊商標的案件,應當針對當事人申請和答辯的事實、理由及請求進行評審。

第三十九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終止評審:

(一)申請人消亡,沒有繼承人,或者繼承人放棄評審權利的;

(二)申請人撤回評審申請的;

(三)當事人以協議方式消除爭議的;

(四)其他應當終止評審的情形。

終止評審的,商標評審委員會予以結案,書面通知有關當事人,并說明理由。

第四十條、申請人在商標評審委員會作出決定、裁定前,要求撤回申請的,經書面向商標評審委員會說明理由,可以撤回。但商標評審委員會在作出決定、裁定后收到申請人的撤回評審申請的,不影響評審決定、裁定的有效性。

第四十一條、合議組審理案件應當制作合議筆錄,并由合議組成員簽名。合議組成員有不同意見的,應當如實記入合議筆錄。

經審理終結的案件,商標評審委員會依法作出決定、裁定。

第四十二條、商標評審委員會作出的決定書、裁定書應當載明下列內容:

(一)評審請求、爭議的事實和理由;

(二)決定或者裁定認定的事實、理由和適用的法律依據;

(三)決定或者裁定結論;

(四)可供當事人選用的后續程序和時限;

(五)決定、裁定作出的日期。

決定書、裁定書由合議組成員署名,加蓋商標評審委員會印章。

第四十三條、對商標評審委員會作出的決定、裁定,當事人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訴,人民法院判決發回重審的案件,商標評審委員會應當另行組成合議組重新進行評審。

第四十四條、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對商標評審委員會作出的決定、裁定不向人民法院起訴的,該決定、裁定發生法律效力。

第四章、公開評審

第四十五條、商標評審委員會根據當事人的請求或者實際需要,可以決定對評審申請進行公開評審。

第四十六條、當事人請求進行公開評審的,應當提出需要進行公開評審的具體理由。

第四十七條、涉及雙方當事人的下列案件,應當事人的請求,商標評審委員會可以決定進行公開評審:

(一)當事人一方要求就重要證據同對方當面質證和辯論的;

(二)需要請出具過重要證言的證人作證、質證的。

第四十八條、申請人請求進行公開評審的,應當自收到被申請人的答辯書副本之日起15日內以書面形式向商標評審委員會提出;被申請人請求進行公開評審的,應當在向商標評審委員會提交答辯書或者補充有關證據材料時一并提出。

第四十九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商標評審委員會可以自行決定進行公開評審:

(一)對重要證據的認定,需要雙方當事人當面進行質證和辯論的;

(二)對重要證據的認定,需要對出具過證言的證人進行質證、詢問的;

(三)其他需要進行公開評審的情形。

第五十條、已經進行過公開評審的案件,商標評審委員會認為必要時可以決定重新進行公開評審。

第五十一條、公開評審應當就當事人已經向商標評審委員會提交并已向雙方當事人交換的證據材料進行審理。

第五十二條、決定公開評審的,合議組應當在公開評審15日前書面通知當事人和其他評審參加人,告知公開評審的日期、地點和合議組組成人員等事項。

第五十三條、當事人應當在公開評審3日前將公開評審通知回執提交到商標評審委員會。評審申請人期滿既未提交回執答復是否參加公開評審,也不參加公開評審的,其評審申請視為撤回,評審程序終止,商標評審委員會予以結案并書面通知申請人;評審申請人期滿前答復不參加公開評審的,或者被申請人期滿未提交回執也不參加公開評審的,商標評審委員會可以缺席評審。

第五十四條、公開評審通知回執應當有當事人的簽名或者蓋章。表示參加公開評審的,應當在公開評審通知回執中載明當事人派出參加公開評審的人員姓名、身份。委托商標組織參加公開評審的,應當在公開評審通知回執中載明參加公開評審的商標人的姓名。

要求出具過證言的證人就其證言出席作證的,應當在公開評審通知回執中載明該證人的姓名及能夠確定其身份的有關信息和所要證明的事實。公開評審通知回執中未載明的證人,不能在公開評審中出席作證。

第五十五條、各方當事人派出參加公開評審的人員,包括其委托的商標組織的人,不得超過4人。一方有多人參加公開評審的,應當指定其中一人作為第一發言人進行主要發言。

第五十六條、公開評審開始前,商標評審委員會可以召開有雙方當事人參加的審前預備會議,聽取當事人對有關事實和證據材料的意見,確定需要進行公開評審調查的主要問題。

對當事人在公開評審前預備會議上的意見,合議組應當制作筆錄,并由雙方當事人核實簽字。

第五十七條、公開評審開始時,合議組應當核對公開評審參加人員的身份證件,并確認其是否有參加該公開評審的資格,查明當事人和其他評審參加人是否出席評審。

第五十八條、在進行公開評審調查前,先由合議組簡要介紹案件的基本情況,明確雙方當事人爭議的主要問題,然后開始進行公開評審調查。

第五十九條、公開評審調查按照下列順序進行:

(一)申請人陳述評審請求,并簡要陳述有關事實和證據;

(二)被申請人進行答辯;

(三)合議組就本案的評審請求、理由和各方當事人提交的證據進行核對;

(四)申請人就評審請求的理由以及所依據的事實和證據進行舉證;

(五)被申請人進行質證、提出反證,申請人對被申請人的反證進行質證。

第六十條在公開評審的案件中,證據應當在公開評審時出示,由當事人質證。未經質證的證據,不得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但當事人在公開評審前預備會議上認可并記錄在卷的證據,合議組在公開評審中說明后,可以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

對書證、物證、視聽資料進行質證時,當事人有權要求出示證據的原件或者原物。但原件或者原物已不存在,有證據證明復制件、復制品與原件或者原物一致的除外。

第六十一條、當事人在質證時應當圍繞證據的真實性、關聯性、合法性,針對證據證明力有無以及證明力大小,進行質疑、說明與辯駁。

第六十二條、質證按照下列順序進行:

(一)申請人出示證據,被申請人與申請人進行質證;

(二)被申請人出示證據,申請人與被申請人進行質證。

第六十三條、合議組成員可以就有關事實和證據向當事人或者證人提問,可以要求當事人或者證人作出解釋。

當事人經合議組許可,可以詢問證人。

當事人詢問證人不得使用威脅、侮辱的言語或者方式。

第六十四條、證人不得旁聽公開評審;詢問證人時,其他證人不得在場。

商標評審委員會認為必要時,可以請證人進行對質。

第六十五條、公開評審調查結束后,進行口頭辯論。由當事人就證據所表明的事實、爭議的問題和法律適用問題各自陳述其意見。

在雙方當事人對案件證據和事實無爭議的情況下,可以在雙方當事人對證據和事實予以確認的基礎上,直接進行口頭辯論。

第六十六條、口頭辯論按照下列順序進行:

(一)申請人發言;

(二)被申請人答辯;

(三)互相辯論。

在口頭辯論時,合議組成員可以提問。

第六十七條、在口頭辯論過程中,當事人又提出事先已提交過、但未經公開評審調查的證據的,合議組可以宣布中止辯論,恢復公開評審調查。調查結束后,繼續進行口頭辯論。

第六十八條、雙方當事人的辯論意見表達完畢后,由合議組按照申請人、被申請人的先后順序征詢各方最后意見陳述。

第六十九條、最后意見陳述后,公開評審結束,商標評審委員會應當在此后一定期限內依法作出裁定,并將裁定書送達當事人。

第七十條合議組應當將公開評審的重要事項記入公開評審筆錄。公開評審終止時,合議組應當將筆錄交當事人核實。對筆錄的差錯,當事人有權要求更正。筆錄核實無誤后應當由當事人簽字并存入案卷。當事人拒絕簽字的,由合議組在公開評審筆錄中注明。

前款所指公開評審的重要事項包括下列內容:

(一)當事人的評審請求、理由及證據;

(二)雙方當事人均認可的重要事實;

(三)其他需要記錄的重要事項。

第七十一條、公開評審時,未經商標評審委員會許可不得旁聽、拍照、錄音和錄像。

第五章、證據規則

第七十二條、申請人向商標評審委員會提出申請或者被申請人提出反駁的,應當提供相應的證據材料。

證據包括書證、物證、視聽資料、證人證言、當事人的陳述、鑒定結論等。

第七十三條、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評審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評審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

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后果。

第七十四條、一方當事人對另一方當事人陳述的案件事實明確表示承認的,另一方當事人無需舉證。

商標法實施條例范文6

國家工商總局商標局商標注冊與管理自動化系統對經初審公告的商標,會按3個月的異議期限,自動預定注冊公告日期、注冊公告期號和專用權期限。如果3個月的異議期內,商標局未收到任何異議申請,就會按該計算機系統預定的日期,商標注冊公告。有些異議申請,雖在3個月的異議期內寄出,但在異議期滿后才寄到商標局。按《商標法實施條例》第十條的規定,此類異議申請以寄出的郵戳日為申請日期,異議申請有效,該案進入異議審理程序。在此情形下,會出現異議裁定尚未生效,但商標注冊公告已刊發的情況。

另外,基于《商標評審規則》第三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商標注冊與管理自動化系統將異議復審案件起訴信息的反饋期限,設定為60日。一旦有關異議不成立、核準商標注冊的異議復審裁定發出后60日內,國家工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未收到來自人民法院或者案件當事人任何有關該裁定之起訴信息,就視為有關當事人未向法院起訴,該案自動進入執行程序,將商標注冊公告。在有些異議復審案件里,異議人不服核準商標注冊的異議復審裁定,在法定期限內向法院起訴,但商標評審委員會在異議復審裁定發出之日起60日后,才收到起訴信息。在此情形下,也會出現異議復審裁定尚未生效,但商標注冊公告已刊發的情況。

根據《商標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商標異議裁定生效前,已刊發的商標注冊公告無效,相關商標仍屬未注冊商標。待該商標異議審理的裁定或判決生效時,才能最終確定該商標是否獲準注冊。

中國商標網是依托商標局商標注冊與管理自動化系統提供商標信息查詢服務的,對異議裁定生效前已刊發注冊公告的未注冊商標,也會相應地顯示注冊公告期號、日期和專用權期限。因此,商標查詢網頁顯示了專用權期限,并非當然地表示該商標獲有效注冊。判斷商標是否獲準注冊、是否仍為有效注冊商標,不僅要看商標查詢網頁所顯示的注冊公告期號、日期和專用權期限,還要看商標流程欄、備注欄所顯示的內容,結合商標注冊法律法規,考慮商標異議、異議復審及行政訴訟一審二審程序是否啟動、終結,進行綜合判斷。在具體執法辦案過程中,若確實難以判斷的,應向商標局請示核查涉案商標注冊情況。查詢實務中,主要有以下幾種情形:

一、查詢網頁顯示了注冊公告期號、日期和專用權期限,備注欄未顯示“商標已失效”字樣,商標流程欄未顯示異議流程,甚至顯示了續展流程的,說明該商標已獲準注冊。但3個月異議期剛滿不久的商標,不宜輕易判斷其已獲準注冊,因為可能存在異議期內寄出的異議申請,異議期滿后才寄到商標局,導致該商標注冊公告無效的情形。

二、查詢網頁顯示了注冊公告期號、日期和專用權期限,以及撤銷、爭議流程,但未備注“商標已失效”字樣的,說明該商標獲準注冊后,進入注冊爭議程序或撤銷注冊程序,但尚無生效裁決,或者生效裁決維持商標注冊,或者撤銷商標注冊的生效裁決因故尚未執行完畢。

三、查詢網頁顯示了注冊公告期號、日期和專用權期限,未備注“商標已失效”字樣,但顯示有異議流程的,應點擊打開查詢的流程網頁,查看商標狀態欄是否顯示“已注冊”、“異議完成”、“異議復審完成”字樣。

1.未顯示“已注冊”和“異議完成”,但顯示了“收到異議申請或補充材料,待審”字樣,說明該商標仍處異議審理階段,尚未獲準注冊。

2.顯示了“異議完成”,但未顯示“已注冊”和“異議復審完成”,說明該商標仍處異議復審申請期,或異議復審審理期,尚未獲準注冊。

3.顯示了“異議完成”和“異議復審完成”,但未顯示“已注冊”,說明該商標仍處行政訴訟起訴期、訴訟審理期或一審裁決上訴期,尚未獲準注冊。

4.顯示了“已注冊”、“異議完成”,而未顯示“異議復審待審中”的,說明當事人未申請異議復審,該商標獲準注冊。

5.顯示了“已注冊”、“異議完成”、“異議復審完成”,且顯示了續展、補發注冊證、許可合同備案、爭議、撤銷流程的,說明該商標已獲準注冊。

6.顯示了“已注冊”、“異議完成”、“異議復審完成”,未顯示續展、補發注冊證、許可合同備案、爭議、撤銷流程的,一般表示該商標已獲注冊,但出現一種特殊情況,使得該商標仍未獲準注冊。造成上述情形的原因是,商標評審委員會在核準注冊的異議復審裁定發出之日起60日內,未收到起訴信息,商標注冊與管理自動化系統自動執行異議復審裁定,刊發商標注冊公告,但實際上異議人已在法定期限內向法院起訴,該異議復審裁定未生效,法院也尚無生效裁決,或者法院生效裁決結果是撤銷該異議復審裁定、責令商標評審委員會重新作出裁定,但商標評審委員會尚未重新作出異議復審裁定。

四、查詢網頁顯示了注冊公告期號、日期和專用權期限,但備注了“商標已失效”字樣的,可查看其商標流程。若顯示了異議流程,而無撤銷、爭議、期滿未續展流程的,說明該商標異議成立、未獲準注冊;若顯示了撤銷、爭議、期滿未續展流程的,說明該商標曾獲準注冊,但因故被撤銷注冊,或因未續展而被注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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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法實施條例》

第十條除本條例另有規定的外,當事人向商標局或者商標評審委員會提交文件或者材料的日期,直接遞交的,以遞交日為準;郵寄的,以寄出的郵戳日為準;郵戳日不清晰或者沒有郵戳的,以商標局或者商標評審委員會實際收到日為準,但是當事人能夠提出實際郵戳日證據的除外。

第二十三條商標法第三十四條第二款所稱異議成立,包括在部分指定商品上成立。異議在部分指定商品上成立的,在該部分指定商品上的商標注冊申請不予核準。

被異議商標在異議裁定生效前已經刊發注冊公告的,撤銷原注冊公告,經異議裁定核準注冊的商標重新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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