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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異議申請書范文1
本商標組織____,受美國a有限責任公司(英文名:a llc)(下稱“異議人”)的委托,根據《商標法》第三十條的規定,對刊登于《商標公告》第____期初步審定公告上的第____號浙江d公司(下稱“被異議人”)的商標申請,在法定的期限內提出異議申請。事實和理由陳述如下:
一、“words+圖形”商標是異議人獨立創造的商標,具有獨占的在先權利。
(一)異議人簡介
異議人是依據美國相關法律成立的一家美國公司, a inc成立于20__年,a llc成立于20__年,20__年3月a inc被a llc收購,組成目前的a llc公司。異議人是美國上市公司a股份有限公司(a brand, inc.,紐約證券交易所證券代碼:___)的全資子公司。異議人主要經營嬰童床、搖籃、燈具、嬰童家居及床上用品,嬰童玩具等嬰童用品等相關業務,并在澳大利亞設立有a australia pvt ltd公司,在英國設立有a uk limited公司。公司經營活動遍布于美國、加拿大、墨西哥、波多黎各和其他中南美諸國,澳大利亞、新西蘭及英國、愛爾蘭、西班牙、波蘭、德國等歐洲國家,年總經營額在1.2億美元以上,是目前相關行業在美國及澳大利亞最大的公司,市場占有率達50%。20__年,a llc公司的經營活動進入中國市場。目前在中國大陸的總經營額約6000萬美元,其中與浙b進出口有限公司的年經營額在2500-3000萬美元。公司創建20多年來,已被國際上同行業和相關公眾所廣泛認知。
(二)權利分析
“words”既是異議人的企業名稱(商號),又是異議人的商標?!皐ords”是異議人獨立創造的品牌,具有鮮明的顯著特征,其中“圖形”是公司設計師____的獨創設計?!皐ords”和“words+圖形”商標已分別在美國、新西蘭、澳大利亞和歐盟被核準注冊,目前在其他一些國家和地區已提出注冊申請,正處于審查過程中。毫無疑問,異議人是“words”和“words+圖形”的創造者和最先使用者,在法律上具有無可爭辯的以下在先權利:
(1)企業名稱權。正如《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第八條規定“廠商名稱應在本聯盟一切國家內受到保護,沒有申請或注冊的義務,也不論其是否為商標的一部分”,異議人的企業名稱“words”具有很強的市場影響力,是應該得到合法保護的。
(2)著作權。“words+圖形”商標中的圖形在兩個文字中間,這是一種獨特的設計作品,享有著作權。
(3)商標權。根據我國《商標法》第十五條規定“未經授權,人或者代表人以自己的名義將被人或者被代表人的商標進行注冊,被人或者被代表人提出異議的,不予注冊并禁止使用?!?,被異議人應被認定為系異議人的人,所以被異議人在未經授權的情況下以自己的名義在中國將異議人的商標進行注冊,已違反了上述《商標法》第十五條的規定。被異議人的商標注冊申請應不予核準。再則,被異議人搶注“words+圖形”商標也違反了《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第六條第二款“本聯盟各國承諾對已被注冊或者使用國家的主管機關認為在該國馳名并且用于相同或者類似商品的商標構成復制、仿制或者翻譯,易產生混淆的商標,拒絕或者取消注冊,并禁止使用?!保划愖h人抄襲、復制、惡意搶注異議人商標,阻擋真正的商標權人在中國申請注冊,應在禁止注冊之列。
二、異議人與被異議人之間存在著實質性的關系。
(略)
(一)關系 (詳見證據七)
異議人的“words+圖形”商標在中國大陸的經營是通過b進出口有限公司(下稱“b公司”,系第一人)來實現的,年經營額約在2500-3000萬美元,時間已長達十多年之久,這是完全意義上的第一層關系。
b公司出于經營的需要,將其經營額中的1000-1500萬美元的“words+圖形”商品轉給浙江c公司(下稱“c公司”,第二人)來經營,這是“words+圖形”商標在中國大陸的第二層關系。
上述兩個層次的關系均有雙方之間貨物單據、增值稅發票等為證。
(二)關聯關系 (詳見證據六、證據八)
被異議人d公司、第二人c公司、e公司系關聯企業。理由是:浙江省XX市工商行政管理局、XX縣工商行政管理局及香港公司注冊處的相關檔案顯示,c公司與被異議人d公司的聯系紐帶是e(香港)國際有限公司(下稱“e公司”),具體為:
(1)c公司與e公司系關聯企業。
在20__年2月27日至20__年7月29日,c公司的股東中,自然人丙占有50%的股份,自然人乙占有33%股份
,合計83%的股份;20__年7月29日至今,自然人丙占有90%的股份,自然人乙占有7.17%股份,合計97.17%的股份。其中,丙出任公司總經理兼執行董事。同時,丙和乙系夫妻關系。這就是說,乙和丙二人在c公司占有絕對優勢的股權,是c公司的實際控制人。 e公司在20__年7月8日成立時,乙便是其唯一的股東,持有該公司全部股份,擔任e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執行董事,直至20__年2月2日。
很顯然,c公司和e公司以乙、丙夫婦為紐帶,系關聯企業。
(2)e公司與被異議人d公司存在投資關系,系關聯企業。
自20__年8月16日以來,e是被異議人d公司的唯一股東。兩者系法律意義上的關聯企業。
(3)c公司與被異議人d公司系關聯企業。
自20__年8月16日至20__年2月9日,乙擔任被異議人的執行董事和法定代表人,丙擔任被異議人的監事;同時,丙擔任c公司的執行董事和法定代表人,乙是實際控制人。乙、丙夫婦同時控制與決策被異議人與c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
(4)b公司與被異議人d公司之間的關系。
b公司的現任法定代表人甲,20__年8月16日之前曾同時擔任被異議人d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而此時異議人已經與b公司存有關系。這充分說明b公司與被異議人之間也存在千絲萬縷的關系,被異議人早在20__年8月16日之前就應該已經知道異議人與b公司的關系,并且知悉異議人的商標及其使用的商品。
(三)法律分析
鑒于被異議人向商標局提出“words+圖形”的商標申請的時間是20__年9月26日,從上述表格以及關系、關聯關系的分析,可以看出:
第一,在“words+圖形”商標問題上,c公司和被異議人有著共同的利益關系,在法律上屬于關聯企業,異議人與被異議人存有實質上的關系。一旦“words+圖形”商標注冊成功他們就可以擺脫與異議人之間的關系,并與異議人爭搶市場,哄騙消費者來實現其非法之目的。
第二,被異議人申請“words+圖形”商標,完全是一種蓄意的抄襲、模仿、違反誠實信用原則、惡意搶注的行為。乙、丙是第二人c公司和被異議人的主要負責人和股東,在金額巨大的業務中,他們當然知道“words+圖形”商標是異議人獨立創立并在國際市場上享有卓越聲譽的商標,也正是由此意識到 “words+圖形”商標的巨大商業價值,于是就由這個表面上與異議人沒有明確的關系,而實質卻是與c公司有著關聯關系、與異議人構成實質關系的d公司來申請“words+圖形”商標,企圖由此逃避法律責任。
三、被異議商標“words+圖形”與異議人的“words+圖形”商標是使用在同一種商品、類似商品或相關商品上的相同商標。
被異議人申請的第xxxx號“words+圖形”商標與異議人在歐盟已經核準注冊的“works+圖形”商標文字、圖形及其組合是完全相同的,屬相同商標;與異議人在美國、新西蘭、澳大利亞注冊的“words”商標的文字是完全相同的,屬近似商標。
被異議人和c公司系關聯企業,有共同的實際控制人,經營業務與異議人的經營業務相同,其商標的使用商品也必定與異議人已獲注冊并實際使用該商標的商品是相同、類似或相關商品。被異議“words+圖形”商標,其申報的使用商品為第25類服裝;嬰兒褲;嬰兒睡袋;游泳衣;足球鞋;鞋;帽;襪;手套(服裝);圍巾。這些商品正是異議人“words+圖形”商標相關的使用商品,與異議人在美國,新西蘭,澳大利亞和歐盟注冊的“words+圖形”商標,“words”商標的商品屬相同、類似或相關商品。
一旦被異議人的“words+圖形”商標僥幸搶注成功,將誤導市場和消費者,以為使用該商標的商品系來源于異議人,或與異議人有某種關系,從而造成混淆,嚴重擾亂市場秩序,對異議人的商譽造成嚴重損害。特別是該商標所代表的嬰童產業有非常嚴謹的行業安全要求,這種混亂將增加市場產品安全隱患,損害消費者的安全保障,后果將不堪設想。
四、被異議人抄襲、復制異議人商標,并惡意搶注的行為違反了以下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理應被撤銷注冊并禁止使用。
《商標法》第十五條規定:未經授權,人或者代表人以自己在名義將被人或者被代表人的商標進行注冊,被人或者被代表人提出異議的,不予注冊并禁止使用。
《商標法》第三十一條規定:申請商標注冊不得損害他人現有的在先權利,也不得以不正當手段搶先注冊他人已經使用并有一定影響的商標。
《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第六條第二款規定:“本聯盟各國承諾對已被注冊或者使用國家的主管機關認為在該國馳名并且用于相同或者類似商品的商標構成復制、仿制或者翻譯,易產生混淆的商標,拒絕或者取消注冊,并禁止使用?!?/p>
《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第八條規定:廠商名稱應在本聯盟一切國家內受到保護,沒有申請或注冊的義務,也不論其是否為商標的一部分。
《民法通則》第四條規定: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自愿、公平、等價有償誠實信用的原則。
《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條規定:經營者在市場交易中,應當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遵守公認的商業道德。
《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五條規定:“經營者不得采用下列不正當手段從事市場交易,損害競爭對手:(一)假冒他人的注冊商標;(二)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稱、包裝、裝潢,或者使用與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稱、包裝、裝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購買者誤認為是該知名商品;(三)擅自使用他人的企業名稱或者姓名,引人誤認為是他人的商品……”
基于以上的事實、理由和法律分析,異議人申請商標局對本案進行調查和核實,并依法撤銷對第____號“words+圖形”的初步審定,不予注冊,以制止被異議人抄襲、搶注他人商標的違法和喪失商業誠信的行為,維護法律的尊嚴,保護異議人的在先合法利益,并使廣大的消費者免受欺騙和傷害。
異議人:a有限責任公司
商標組織:xxxx商標有限公司
人:xxx xxx
商標異議申請書范文2
二、辦理途徑
申請續展注冊商標有兩條途徑:
(一)委托在商標局備案的商標機構辦理。
(二)申請人直接到商標局的商標注冊大廳辦理(申請人也可到商標局駐中關村國家自主創新示范區辦事處辦理,辦事處地址為:北京市海淀區蘇州街36號北京市工商局二層登記注冊大廳)。
三、續展的書件格式
續展的文件格式只有一種,即《商標續展注冊申請書》。
四、辦理申請的三個步驟
(一)準備申請書件
1.應提交的申請書件為:
(1)商標續展注冊申請書。
(2)申請人經蓋章或者簽字確認的主體資格證明文件復印件。
(3)委托的提交委托書,直接在商標注冊大廳辦理的提交經辦人的身份證及復印件(原件經比對后退還)。
(4)注冊證復印件。
(5)申請文件為外文的,還應提供經翻譯機構或機構簽章確認的中文譯本。
2.具體說明
(1)按照申請書上的要求逐一填寫,且必須是打字或者印刷。申請人是自然人的,應在姓名后填寫身份證件號碼。
(2)每一件商標應提交續展注冊申請書1份。
(3)直接來商標注冊大廳辦理的,應提交經辦人的身份證復印件;委托商標機構辦理的,應提交商標委托書。
(4)申請續展的商標為共有商標的,應以代表人的名稱提出申請。
(5)根據《商標法》第三十四條的規定,被異議的商標經裁定異議不能成立而核準注冊的,商標注冊申請人取得商標專用權的時間自初審公告三個月期滿之日起計算。因此,尚處在異議、異議復審、異議復審訴訟中的商標,已到商標續展期的,可以在有效期期滿前十二個月內申請續展;在此期間未能提出申請的,可以給予六個月的寬展期。我局將根據異議、異議復審或訴訟的最終結果決定是否核準續展,如商標最終被不予核準注冊,我局將對續展申請不予核準,申請費用可以辦理退還。
(二)提交申請書件
1.直接辦理的,在商標注冊大廳的受理窗口提交申請。
2.委托商標機構辦理的,由該商標機構將申請書件送達商標局。
(三)繳納續展規費
申請按類別收費,一個類別續展注冊申請需繳納規費為2000元人民幣,如果在寬展期內提出續展注冊申請的,還需繳納500元人民幣的延遲費。
如果是委托商標機構辦理的,商標局從該商標機構的預付款中扣除規費。
五、注意事項
1.續展申請核準后,商標局發給申請人續展證明,直接辦理的,將按照申請書上填寫的地址,以郵寄方式發給申請人;經的,發送給組織。
2.如果續展申請需要補正的,商標局給申請人發出補正通知(直接辦理的,將按照申請書上填寫的地址,以郵寄方式發給申請人;經的,發送給機構),要求申請人限期補正。申請人未在規定期限內按要求補正的,商標局有權對續展申請不予核準。
3.續展申請被不予核準的,商標局發出不予核準通知書。直接辦理的,將按照申請書上填寫的地址,以郵寄方式發給申請人;經的,發送給機構。
4.如果是申請人委托商標機構辦理續展申請的,商標局將所有書件都寄發給該商標機構。
商標異議申請書范文3
外文商標審查準則、外文商標審查標準商標法第十條規定,下列標志不得作為商標使用:(一)同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家名稱、國旗、國徽、勛章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國家機關所在地特定地點的名稱或者標志性建筑物的名稱、圖形相同的;(二)同外國的國家名稱、國旗、國徽、軍
商標使用管理合同甲乙雙方依據xx集團《商標管理辦法》及國家商標管理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就 ××× 商標以下簡稱合同商標,簽訂商標使用管理合同。
商標標志設計委托合同書甲方:_________乙方:_________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和有關法規的規定,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就公司標志設計或公司產品商標設計事項,雙方經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信守執行:一、委托之事項:甲方委托_________為其公司設計標志
商標許可使用登記表注冊商標使用許可登記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注冊商標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注冊登記日期注冊登記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有
專利技術合作協議書甲方:***炊具有限公司乙方:甲、乙雙方本著互惠互利、友好合作的原則,就合作雙方技術合作的具體事宜達成如下協議:一、甲方權利義務1、甲方負責提品技術指導和培訓2、甲方負責產品使用說明、制作和解釋3、甲方可以協助乙方的訂購咨
商標轉讓協議書范本商標權轉讓方:(甲方)商標權受讓方:(乙方)甲、乙雙方經協商一致,對商標權的轉讓達成如下協議:一、轉讓的商標名稱:二、商標圖樣(貼商標圖樣,并由轉讓方蓋騎縫章):見附件一三、商標注冊號:四、該商標下次應續展的時間:五、該商標取
國際汽車商標申請合同鑒于甲方_______________擁有合同產品的生產及銷售所涉及的技術信息和其他資料的專有權;鑒于乙方希望獲得使用上述技術協助的許可權利,以及以生產、使用和銷售合同產品為目的的持續的技術協助的權利;鑒于乙方希望使用甲方所有的下述商標:
專利權轉讓合同樣本本合同簽約各方就本合同書中所述專利權轉讓、技術內容、成果權益、費用支付、違約責任以及與之相關的技術及其資料等內容經過平等協商,在真實、充分地表達各自意愿的基礎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之規
國際專利許可合同甲方:_________乙方:_________鑒于乙方擁有合同所述專利技術;乙方有權,并且也同意將專利技術的使用權、制造權和合同產品的銷售權授予甲方;甲方希望利用乙方的專利技術制造并銷售合同的產品;雙方授權代表經友好協商,同意就以下條款
專利實施自用許可合同專利名稱:_________專利號:_________許可方:_________被許可方:_________簽訂地點:_________簽訂日期: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有效期限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鑒于許可方_________擁有_________專利,本專
專利和專有技術使用許可合同許可人:_________被許可人:_________鑒于:_________獲國務院批準,對其資產進行了資產重組(以下簡稱重組),并作為發起人,依據中國法律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成立了_________公司。
專利許可合同被許可方:_________許可方:_________許可方是_________號中國專利的惟一專利權人。許可方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將_________號專利項下的發明向中國專利局提出申請,申請號是_________,中國專利局于_________年_________
專利技術實施許可合同專利名稱:_________專利號:_________許可方名稱:_________地址:_________代表人:_________被許可方名稱:_________地址:_________代表人:_________合同備案號:_________前言(鑒于條款)--鑒于許可方(_________)擁有_________專
專利申請權轉讓合同合同編號:_________科技合字(_________)第_________號項目名稱:_________技術受讓方:_________(公章)(甲方)技術轉讓方:_________(公章)(乙方)中介方:_________(公章)合同登記機關:_________(公章)簽訂日期:________
專利權轉讓合同(4)鑒于轉讓方_________(姓名或名稱注:必須與所轉讓的專利的法律文件相一致)擁有_________(專利名稱注:必須與專利法律文件相一致)專利,其專利號_________(九位),_________公開號(八位包括最后一位字母),公告號_________(八位,
專利申請權轉讓合同書鑒于:本合同簽約各方就本合同書中所述專利申請權轉讓的內容,費用支付,違約責任以及與之相關的技術及其資料等內容,經過平等協商,在真實,充分地表達各自意愿的基礎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之規定,達成如下協議,由簽約各方
專利權轉讓合同(5)前言專利名稱:_________被許可方:_________許可方:_________專利號:_________鑒于轉讓方_________擁有_________專利,本專利為非職務發明創造,其專利號為_________,申請日為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公告日為_________年
專利轉讓合同范本合同編號:_________受讓方:_________(以下簡稱甲方)法定住址: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職務:_________委托人:_________身份證號碼:_________通訊地址:_________郵政編碼:_________聯系人:_________電話:_________傳
商標續展注冊申請書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標局:你局核準注冊的第_________號_________商標,有效期限將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期滿。現申請續展注冊。
商標注冊申請書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標局:現擬以_________商標,使用于商品分類表第_________類的下列商品,申請注冊。────┬────┬────┬─────────────────── ││││ 技術標準 ││商品名稱│商品用途│主要原料
商標使用許可合同許可人:_________,系依據中國法律成立并合法存續的企業,及其全權代表的相關下屬企業或單位。被許可人:_________,系依據中國法律成立并合法存續的股份有限公司。
國際商標許可協議本協議由_________公司(以下稱為許可方)和_________(以下稱為被許可方)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簽訂。
商標許可使用協議總部:_________。加盟商(分部):_________。為了規范特許經營系統商標許可使用的行為,維護特許經營系統的形象和聲譽,根據總部(分部)與分部(加盟商)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達成的《特許經營合同》,對總部許可使用的
國際(非獨占)商標使用許可合同甲方(許可方):_________地址:_________ 郵碼:_________電話: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職務:_________乙方(被許可方):_________地址:_________郵碼: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商標和商號許可協議鑒于:許可方是以拉丁文和中文書寫的_________商標和商號以及本協議附件a所列出格式的注冊和申請(許可商標)的所有權人。鑒于:被許可方準備根據合營合同的約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營銷、制造、供應和安裝_________斜拉索和懸索結構體系(合
注冊商標使用許可合同許可人:_________(下稱甲方)被許可人:_________(以下稱乙方)經甲方和乙方協商,達成協議如下:1.甲方許可乙方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在_________商品上使用甲方注冊的第________
國際商標許可合同(汽車)鑒于甲方_________擁有合同產品的生產及銷售所涉及的技術信息,包括設計、技術、工藝、配方、技能和其他資料的專有權;鑒于乙方希望獲得使用上述技術協助的許可權利,以及以生產、使用和銷售合同產品為目的的持續的技術協助的權利;鑒于乙
商標許可合同合同編號:_________許可人:_________法定住址: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職務:_________委托人:_________身份證號碼:_________通訊地址:_________郵政編碼:_________聯系人:_________電話:_________傳真:_________帳
商標許可證合同(煙草)本合同由_________(以下簡稱許證方)和_________(以下簡稱受證方)簽訂。鑒于許證方已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內獲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三種卷煙的商標注冊,并有權出讓上述商標的使用許可證;及鑒于受證方愿意取得在中華人民共
國際商標許可合同中國_________(以下簡稱被許可方)為一方,_________國_________公司(以下簡稱許可方)為另一方:鑒于許可方擁有一定價值并經注冊的商標;鑒于被許可方希望在制造、出售、分銷產品時使用這一商標;雙方授權代表通過友好協商,同意就以下
商標注冊證的補發l 商標注冊證如發生破損、發霉污染情節較輕的涂寫,亂畫等情況時應辦理補證手續并交回原注冊證。 l 所需手續: 1、在補發商標注冊證申請書、委托書上加蓋公司公章。表格見相關手續。 2、商標圖樣5張。 3、注冊證復印件。
撤回商標評審申請書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人曾于年月日對第類第號商標向你委提出申請,商標評審編號為?,F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四條的規定,申請撤回該商標評審申請。
注冊商標爭議裁定申請書(正文樣式)申請人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姓名:職務:商標組織名稱:地址:被申請人名稱:地址:評審請求:事實與理由:附件:申請人章戳(簽字)商標組織章戳人簽字:年月日年月日本申請書副本份說明:1.此書式是供當事人依
商標轉讓l 商標的轉讓,是指注冊商標的所有人依法定程序,將其注冊商標轉讓 給他人所有,并由受讓人享有該注冊商標的專用權。 l 轉讓所需手續: (1) 轉讓注冊商標申請書、委托書。(2)受讓人《營業執照》復印件。
中國商標轉讓l 商標的轉讓,是指注冊商標的所有人依法定程序,將其注冊商標轉讓 給他人所有,并由受讓人享有該注冊商標的專用權。 l 轉讓所需手續: (1) 轉讓注冊商標申請書、委托書。(2)受讓人《營業執照》復印件。
注冊商標續展申請l 注冊商標有效期為10年,有效期滿需要繼續使用的,應期滿前六個月內申請續展注冊;在此期間未提出申請的,將給予六個月的寬展期。寬展期滿仍未提出申請的,注銷其注冊商標。 l 所需手續: 1、在續展注冊申請書、委托書上加蓋公司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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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專利文獻?專利文獻是實行專利制度的國家及國際性專利組織在審批專利過程中產生的官方文件及其 出版物的總稱。早期專利文獻稱專利證書或發明專利證書,它是授予發明人獨占的法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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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專利文獻中的法律情報?有什么作用?專利文獻是一種法律性文件,它所公布的“權利要求”和有關著錄項目具有法律效力,也是確 定產品生產國,或準備輸出引進時不致造成侵權的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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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專利文獻中的經濟情報?有什么作用?專利文獻中同族專利的數量,就是重要的經濟情報之一。它明顯地反映了發明潛在的技術市 場和經濟勢力范圍,披露了其經濟信息。如一項比利時專利,先后在聯邦德國、荷蘭、丹麥、 法國、英國、美國、奧地利等國申請了專利,這信息說明,該發明已在
什么是專利族、同族專利和基本專利?專利保護被認為是各國間進行大規模技術交流活動的重要前提,隨著科學技術的發展,專利 技術的國際交流日益頻繁,但由于專利權具有嚴格的地域性,人們欲使其一項新發明技術獲 得多國專利保護,就必須將其發明創造向多個國家申請專利,因此產生了
專利說明書有哪些種類?專利文獻是專利制度的基礎,專利說明書則是專利文獻的主體。每個國家出版的專利說明書 不僅是記述每一項申請專利的發明創造的詳細內容的技術文件,同時也是體現申請案的專利 權種類及其法律狀況的法律文件。
一件專利說明書由哪幾部分組成?通常一件專利說明書包括:專利文獻著錄項目,權利要求書,說明書,附圖,摘要。有些專利說明 書還附有檢索報告。 專利文獻著錄項目通??趯@f明書的扉頁上,它向人們提供有關該說明書所載發明創 造的技術、法律等方面的情報特征。
撤銷注冊商標復審申請書(正文樣式)申請人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姓名:職務:商標組織名稱:地址:評審請求:事實與理由:附件:申請人章戳(簽字)商標組織章戳人簽字:年月日年月日說明:1.此書式是供當事人依據《商標法》第四十九條規定向商標評審
商標異議復審申請書(正文樣式)申請人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姓名:職務:商標組織名稱:地址:被申請人名稱:地址:評審請求:事實與理由:附件:申請人章戳(簽字)商標組織章戳人簽字:年月日年月日本申請書副本份說明:1、此書式是供當事人依
駁回商標注冊申請復審申請書(正文樣式)申請人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姓名:職務:商標組織名稱:地址:評審請求:事實與理由:附件:申請人章戳(簽字)商標組織章戳人簽字:年月日年月日說明:1、書式是供當事人依據《商標法》第三十二條規定向商標評審委
撤回商標異議申請書異議申請人名稱:組織名稱:被異議商標:初步審定號:類別:異議申請人章戳(簽字):組織章戳:人簽字:注:1、未委托的,不需填寫項目。2、國內申請人不需要填寫英文。
商標異議申請書范文4
根據異議程序設置于商標注冊前后的不同,分為異議前置和異議后置?,F行法實行異議前置,即在申請商標初步審定公告后注冊之前。此次修改商標法,有觀點認為,在全面審查制下,應當實行異議后置即異議在注冊公告之后提出,或者將其與爭議程序合并,不再保留獨立的異議程序。主要理由是,商標異議量占初步審定公告量的比例很小,而很小部分的異議使得絕大多數沒有異議的商標獲得注冊的時間拖延。如果從縮短注冊周期而言,改全面審查為部分審查,即取消相對理由審查更為有效?;谝韵驴紤],本文認為應當堅持異議程序前置:第一,確保商標權的正當性。商標注冊能夠產生商標權的共同基礎在于公示公信力,經過異議程序是商標權取得正當性的前提。國家主管機關通過審查、公告等程序將申請人的取得商標權的意思公開,通過異議程序賦予社會公眾尤其在先商標所有人提出意見的機會,在先商標所有人認為初步審定商標侵害其商標權,可以提出異議;如果沒有異議則表明申請人取得商標權的意思得到社會公眾的認可,商標權就依注冊產生。但是,不能以依職權的相對理由審查取代在先權利人的異議,或者剝奪在先權利人的異議權利。第二,維護商標注冊的權威性和注冊商標的穩定性。如果沒有前置的異議程序,商標注冊公告只是公示,不能產生公信力,商標注冊缺乏權威性。注冊人在取得商標注冊之后,仍不能放心地投入使用。在現有異議程序前置的情況下,注冊商標爭議量為數不多,2004至2006年分別為1253、1322和1264件,商標注冊人可以對注冊產生合理的信賴。取消前置無疑會增加注冊商標之間的沖突,注冊商標被宣告無效或者被判侵權的數量也會增加,使得注冊商標的效力整體上處于不穩定的狀態。
二、限制異議人的主體資格和異議理由
現行法第30條規定,“任何人均可以提出異議”,其中“任何人”的規定立法目的有二:第一,增加商標審查工作的透明度,有利于社會公眾監督;第二,有利于商標局內部糾錯。由商標審查員對獲得初步審定公告但不符合商標法第28條規定的商標申請提出異議,而后裁定異議成立,不予核準注冊。但是,社會公眾真正自愿承擔異議費用監督商標審查工作的幾乎沒有,審查員提出異議的數量日趨減少,使得上述立法目的落空?!叭魏稳恕钡囊幎ǚ炊鵀閻阂猱愖h大開方便之門,惡意異議通常表現為對他人的在先商標權利或者其他權利提出異議,妨礙初步審定商標獲得注冊,向被異議人索取高額撤銷異議的費用。惡意異議不僅損害了當事人權益,擾亂商標注冊秩序,治本之道是通過修改商標法,限制異議人的主體資格。
對異議人主體資格進行限制必須結合異議理由。有觀點認為,初步審定商標違反不得注冊的絕對理由禁用條款(現行法第10條)、顯著特征條款(第11條)、立體商標的功能性條款(第12條)的,任何人可以提出;侵犯在先商標或者其他權利的,只有權利人或者利害8關系人可以提出。本文認為,商標異議程序只宜解決初步審定的商標與在先商標(含在先申請、在先審定、在先注冊和在先使用商標)之間的沖突,修改商標法可結合異議理由將異議人的主體資格限定為在先商標所有人或者利害關系人,理由如下:
第一,在商標局審查絕對理由的前提下,初步審定商標違反上述規定的為數甚少,而且即使獲得注冊,商標局可以及時依職權撤銷;違反顯著特征和立體商標功能性的,商標注冊人也不得妨礙他人正當使用。但是,如果保留“任何人”可以提出異議的規定,目前的惡意異議極有可能由主張他人在先權利向主張違反上述條款轉變,難以徹底杜絕惡意異議。
第二,初步審定商標與其他在先權利發生沖突,并不影響權利人享有和行使在先權利。以著作權為例,初步審定的商標侵犯著作權的,沒有改變著作權的歸屬,權利人仍依法享有和行使著作權。而且,商標和作品之間通常情況下沒有競爭關系。因此,將兩者的權利沖突留待注冊后解決,對在先權利所有人或者利害關系人的造成的損害不大,也不會造成消費者混淆。商標權與其他在先權利沖突純屬民事糾紛,沖突的判定超出了商標主管機構的專業性,應當通過司法程序解決,無需行政程序前置。
第三,異議程序解決初步審定商標與在先申請和注冊商標的沖突,可以有地減少注冊商標之間的沖突,維護商標注冊的權威性。商標的生命在于使用,異議程序解決初步審定商標與在先使用商標的沖突,可以明確未注冊商標的權利歸屬,保護在先使用人的合法利益。而且,相同或者近似商標一旦出現在市場上,不僅會對在先商標所有人的利益造成直接損害,也容易使消費者混淆從而損害公眾利益。
三、明確商標異議受理條件
條例第22條第一款規定,“商標異議書應當有明確的請求和事實依據,并附送有關證據材料”,其中“明確的請求”實為多余。因為,異議的請求無非是不同意被異議商標在其指定的全部或者部分商品上注冊,即使異議書未能明確為全部或者部分,商標局也應當受理異議申請并依法裁定。實踐中,商標異議書缺少異議請求的現象極為罕見,常見的是只有異議請求而無明確的異議理由,導致商標局難以處理。在烏魯木齊鴻業文化有限公司(以下稱為“鴻業公司”)訴商標局“異議申請不受理”一案中,鴻業公司提出異議申請時只提交了固定格式的《商標異議申請書》,但注明“對具體的異議理由和證據材料再作補充”,并隨后進行了補交。商標局認為,鴻業公司的補交行為不能改變其提出異議申請時“異議書缺乏明確的請求和事實依據”的事實,故不符合受理條件。一審法院認為,鴻業公司補充提交了具體的理由及證據,應當視為鴻業公司的申請手續基本齊備,符合法律規定的受理條件,應予受理。商標局不服提出上訴,二審法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一審判決。[1]本案商標局和審理法院的根本分歧在于:異議理由是否可以補充或者補正。商標局認為,根據條例第22條第一款的規定,商標異議書沒有明確的請求和事實依據,即構成不予受理的情形,且異議理由不屬于可以補充或者補正的范疇。審理法院則認為,商標異議書雖然缺乏具體的異議理由,但適用條例第22條第三款關于補充證據材料的規定,可以通過補充予以補正,使其異議申請符合受理的條件。出現上述問題的根本原因在于現行法沒有明確規定異議申請受理條件及其補正,此次修改商標法可以參照《商標評審規則》第12條、第15條的規定予以彌補,確立商標異議受理制度。如明確規定,“異議申請必須符合下列條件:(一)申請人須有合法的主體資格;(二)在異議期內提出;(三)屬于商標局受理商標異議的范圍;(四)有具體的異議理由和事實;(五)依法提交符合規定的申請書及有關證據材料;(六)依法交納異議費用。”“商標局收到異議申請書,經審查,認為符合異議申請條件的,應當予以受理;認為異議申請不符合上述(一)、(二)、(三)條件之一的,不予受理;不符合上述(四)、(五)、(六)條件之一的,商標局應當向申請人發出補正通知,限期補正,經補正仍不符合規定的,不予受理”。如果將異議案件改由商標評審委員會管轄,則異議申請受理的條件可以統一到申請評審的條件之中。
四、放寬對當事人補充證據材料的時限限制。[2]
為了使當事人做到及時提交異議申請或異議答辯材料,從而做到既維護異議當事人的合法權利,又在一定程度上提高異議裁定工作的效率,條例第22條第三款規定:“當事人需要在提出異議申請或者答辯后補充有關證據材料的,應當在申請書或者答辯書中聲明,并自提交申請書或者答辯書之日起3個月提交;期滿未提交的,視為當事人補充有關證據材料。
”
本條款易生歧義之處在于:當事人未在異議申請書或者答辯書中聲明的,是否可以規定期限內補交證據材料?本文認為,該條款有關“應當聲明”的規定具有宣示性,而非強制性,不能因為當事人未作聲明而剝奪其補充證據材料的權利。該條款的目的有二:一是當事人給予商標局以提示,避免商標局在收到異議補充證據材料前發送答辯通知書、商標異議書副本,也避免商標局在收到答辯補充證據材料之前作出裁定。二是如果當事人未作聲明,由其承擔相應的不利后果。例如,被異議人在答辯中未作有關補充證據的聲明,商標局在其提交補充證據材料前,以證據不足為由就異議案件作出對被異議人不利的裁定,則商標局不承擔任何責任。
該條款的偏差之處在于:第一,它規定“期滿未提交(補充證據材料)的,視為當事人放棄補充有關證據材料”,而未從對期滿提交的作何處理的角度加以規定?首先,從本條款規定的內容來看,當事人通過聲明制度取得補充證據材料的權利。嚴謹而言,此處放棄的不是“補充有關證據材料”,而是“補充有關證據材料的權利”。其次,本條款中“視為”的本意應當是當事人本沒有放棄,法律推定其放棄。但是,如果當事人未在規定期限內提交或者期滿未提交的,本來就是放棄補充有關證據材料的權利,無需“視為”。最后,真正需要“視為”的是當事人期滿提交的情形,換言之,當事人逾期提交補充證據材料的,說明其沒有放棄補充有關證據材料的權利,但因為屬于逾期提交,法律視為其未提交。類似的問題還出現在條例第22條第二款規定:“被異議人不答辯的,不影響商標局的裁定”,這一條款屬于無效條款。因為,被異議人不答辯的,商標局也將依法裁定,乃商標局行使裁定權應有之意,無需另行明文規定。法律需要規定的是,對被異議人逾期答辯的作何處理?是不受理被異議人的答辯,還是將答辯材料歸入異議案卷,但視為未答辯,在裁定時不考慮其答辯理由。第二,沒有規定例外情形。如果因不可歸責于當事人的事由致使其不能按期補充,或者證據是在上述3個月期限屆滿之后形成的,則應當允許其在期限屆滿之后補交。[3]
該條款的漏洞在于:當事人是否可以在規定期限內補充異議或者答辯理由?本文認為,商標異議制度的根本目的在于定紛止爭,在確保被異議人答辯權利的情況下,應當允許異議人補充異議理由。而且,由于法律沒有要求商標局向異議人轉送被異議人的答辯書以及證據交換制度,禁止被異議人補充答辯理由,更是缺乏合理性。當事人補充異議理由或者答辯理由的期限,可以參照本條款執行。上述鴻業公司訴商標局異議不受理一案,審理法院也認為異議理由可以適用本款規定進行補充。
本文認為,在商標異議案件審理周期過長,現行法也沒規定審理時限的情況下,單方面規定當事人補充理由和證據的時限,并不妥當。建議將條例第22條第一款中的“應當”修改為“可以”,并刪除“聲明”和“期滿視為放棄”的規定,增加兩款分別規定“證據交換”和“期滿補充的處理”。例如:
“當事人需要在提出異議申請或者答辯后補充有關證據材料的,可以自提交申請書或者答辯書之日起3個月提交”?!皩Ξ斒氯嗽谇翱钜幎ǖ钠谙迌忍峤坏淖C據材料,商標局應當將該證據送達給對方當事人,限其在指定期限內進行質證”。[4]“對當事人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期限屆滿后提交的證據材料,商標局經審查認為該證據材料足以影響案件裁定結果而應予采信的,應當將該證據送達給對方當事人,限其在指定期限內進行質證”。五、明確異議期的起算時間
現行法第30條規定:“對初步審定的商標,自公告之日起三個月內,任何人均可以提出異議”。對于異議期“三個月”的起算時間是否包含初步審定公告當日,現行法及其條例均沒有明確規定。自1983年商標法實施以來,商標局一直按照“包含當日”計算異議期,且少有爭議,但在楊紫明訴商標局“異議申請不受理”一案中,商標局的此種計算方法受到了挑戰。在此案中,上海某公司申請注冊的第3840964號“卡賓CPT及圖”商標獲得初步審定,刊登于2006年1月21日的總第1008期《商標公告》上。商標局認為對該商標提出異議的期限于同年4月20日屆滿,故對楊紫明于4月21日提出的異議申請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楊紫明不服訴至法院。一審法院經審理認為,在《商標法》對期間沒有特殊規定的情況下,對初步審定商標提出異議的期間計算應參照《民事訴訟法》的一般性規定,即第75條第二款:“期間的起算不應包括期間開始的時和日”,據此對本案初步審定商標提10出異議的期間屆滿日為同年4月21日,商標局將初步審定公告當天作為異議期間的第一天計算,缺乏充足的法律依據,應予撤銷。[5]
自實踐而言,商標局自《商標法》1983年實施以來,一直采用“自當天起算”各種期間、期限的計算做法,已形成行政慣例,且鮮有爭議,故這一慣例似宜得到司法的尊重。自理論而言,《商標法》作為知識產權法的組成部分,屬于民法的范疇,其上位法應為《民法通則》,期間的計算應當適用《民法通則》第154條的規定,即“規定按照日、月、年計算期間的,開始的當天不算入,從下一天開始計算。”依此規定,期間的計算采日歷計算法,即“按陽歷公歷規定的時間進行計算,無論月份大小、年之平潤,均從日歷的規定”。而且,“每天從零時至24時為1日,從每月或每年的始日至最后一日,為1月或1年。如果期間不是從每月或每年的始日開始,那么就應以期間的最后一月或一年中與始日相當之日的前一天作為期間的終止日”;如果“期間的最后一月或一年中沒有相當于期間始日的日期時,按日歷計算法的本旨,自應以期間最后一月的末日為期間終止日”。[6]按此計算方法,異議期間應該自初步審定公告之次日即1月22日起算,終止日為4月21日。因1日從當日零時開始,商標局初步審定公告時當日就已經開始,如果將當日算入異議期間,則異議期間不足3個月,故應從次日起算期間。一審法院在本案中適用《民事訴訟法》的規定,雖然在結果上與適用《民法通則》殊途同歸,但《民事訴訟法》屬于民事程序法,而《商標法》盡管包含程序性規定但其主要屬性為實體法,一審法院將民訴法作為商標法的上位法,理由并不充分。
為了避免引起歧義,此次修改商標法應當參照《民法通則》及《專利法實施細則》、《商標評審規則》的相關規定,[7]在“附則”中對期間的起算和終止作統一規定。例如:“本法規定按照日、月、年計算期間的,開始的當天不算入,從下一天開始計算”;“期間以月或者年計算的,以最后一月或者一年與開始日相應之日的前一天為期間屆滿日。最后一月沒有相應之日的,以該月最后一日為期間屆滿日”;“期間的最后一天是法定節假日的,以休假日的次日為期間的最后一天”。
六、消除關于注冊公告法律效力規定的矛盾之處
現行法第34條第二款規定,“經裁定異議不能成立而核準注冊的,商標注冊申請人取得商標專用權的時間自初審公告三個月期滿之日起計算”,其中“初審公告三個月期滿之日”就是原注冊公告之日。條例第23條第二款規定,“被異議商標在異議裁定前已經刊發注冊公告的,撤銷原注冊公告,經異議裁定核準注冊的商標重新公告”。條例的規定在法理上與現行法的規定存在無法克服的矛盾。因為,注冊公告一經“撤銷”,其后果是注冊公告的法律效力終止,不能發生法律效果。而現行法規定經裁定異議不能成立而核準注冊的,被異議商標專用權期限自原注冊公告之日起計算,必然意味著原注冊公告發生法律效力。而且,專用權期限仍自原注冊公告之日起算,則條例規定的“重新公告”毫無法律效果。較為符合法理的解釋可能是:被異議商標在異議裁定前已經刊發注冊公告的,原注冊公告效力“中止”,而非撤銷后的“終止”,該注冊公告可以附條件地發生法律效力,其中的條件就是“經裁定異議不能成立而核準注冊”。
此次修改商標法如保留初步審定公告和注冊公告,則條例的內容宜作相應修改,以消除矛盾。例如:“被異議商標已經刊發注冊公告的,該注冊公告在異議經終局裁定之前不發生法律效力”。如果將兩次公告合并為一次公告,則刪除條例第23條第二款的規定,直接規定:“經裁定異議不能成立而核準注冊的,商標局發給商標注冊證。商標注冊申請人取得商標權的時間自該商標公告之日起計算。”
七、設立審理異議案件的簡易程序
如果取消相對理由審查,商標異議案件數量將會大幅度增長,案件審理周期過長至少會產生兩大弊端:其一,大量被異議商標的權利處于不穩定狀態,不利于維護申請人的利益;其二,對于因搶注提起的異議案件,不利于維護真正商標所有人的利益和制止不正當競爭。為了最大限度地消除上述弊端,有必要設立審理異議案件的簡易程序,《日本商標法》關于異議程序的規定可資借鑒。[8]
根據《日本商標法》第43條之三的規定,商標異議申請受理后,特許廳組成審判庭對異議案件進行審理。雖然該法第43條之四(四)規定,審判長應當將異議書副本送達商標權人,但此送達僅起告知商標權人其注冊商標被提出異議申請的作用,商標權人并無權利進行答辯,即使商標權人提出意見也無法律意義。審判庭經審理認為異議不成立的,直接作出維持注冊的決定,并通知商標權人。審判庭經審理認為異議成立,擬撤銷商標注冊的,則應當依第43條之十二的規定向商標權人發出撤銷理由的通知,并限其在指定期限內提出意見書。商標權人的意見書說服審判庭取消撤銷理由的,審判庭作出維持商標注冊的決定;未能說服的,則作出撤銷商標注冊的決定。此規定的合理性在于,法律賦予被異議人答辯的權利實際上是給予其陳述意見的機會,以說服審理機構異議不成立,如果審理機構本身就認為異議不能成立,仍讓被異議人進行答辯、審理機構審查答辯理由和材料、裁定中歸納答辯理由、羅列答辯證據材料,似有多此一舉之嫌疑。基于此,本文認為,可以修改現行法關于答辯程序的規定,對已經受理的異議案件,在異議人補充證據材料的期限屆滿后,即開始審理。經審理認為異議不成立的,直接作出核準注冊的裁定;認為異議成立(含部分成立)的,向被異議人發出答辯通知(含異議書副本)、擬不予核準注冊的理由,被異議人沒有答辯或者答辯理由不成立的,裁定不予核準注冊。例如:設立專條規定簡易程序:“直接裁定異議不成立商標評審委員會經審理認為異議不成立的,可以直接作出裁定;預先裁定成立及答辯通知商標評審委員會經審理認為異議在被異議商標指定使用的全部或者部分商品上成立的,應當將答辯通知和異議申請書副本及有關證據材料送達被異議人,限其自收到答辯通知之日起30內答辯”。
八、減少商標異議案件的審級
《商標法》在2001年修改之前,商標異議案件由商標評審委員會做出終局裁定。修改后的現行法在保留異議復審程序的基礎上,增加了司法救濟程序,即根據第33條第二款規定,當事人對商標評審委員會的異議復審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人民法院應當通知商標復審程序的對方當事人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由此形成商標異議案件行政二審、司法二審的四級審理終審制,即商標局異議裁定、商標評審委員會異議復審裁定、一審法院作出一審判決、二審法院作出終審判決。此種結果與商標局和商標評審委員會職能分配密切相關?,F有的分配設想是:商標評審委員會直接管轄商標注冊申請被駁回和商標注冊后的爭議,商標初步審定并公告后、注冊前的爭議仍由商標局管轄。就商標異議而言,實際上是一方當事人不服商標局初步審定商標并公告的決定,在本質上與一方當事人不服商標局駁回注冊申請、核準注冊商標的決定沒有區別,即都是不服商標局的決定,立法不宜在管轄上作出區分。較為合理的職能分配設想是:商標評審委員會直接管轄不服商標局決定(含初步審定并公告的決定)的爭議(包括異議),將異議案件交由商評委管轄。由此可以簡化行政審理級數,縮短異議案件的行政審理周期。
TRIPS第62條之5的規定即“經本條第4款所指的任何程序作出的終局行政決定,均應接受司法或者準司法當局的審查。但異議不成立或者行政撤銷不成立的,只要該程序的依據能夠在無效訴訟中得到處理,即應無義務對該決定提供司法審查”。由此可見,對于異議不成立或者撤銷不成立的行政裁決,成員國沒有義務提供司法審查,“這一規定在修改商標法完善我國商標缺權程序時應引起足夠的注意”。[9]我國現行法第42條雖然規定“對核準注冊前已經提出異議并經異議裁定的商標,不得以相同的事實和理由申請裁定”,但是在形式審查中無法判定事實和理由是否相同,必需等到受理之后的實質審理中才有可能判定,而且事實和理由通常會有所不同,使得判定較為困難,也使此規定失去了意義。此次修改商標法可以參照取消對異議案件的司法救濟程序和對異議人啟動無效程序的限制。換言之,對裁定異議不成立的商標異議案件采取行政一審終審,異議人不服異議裁定的,可以另行啟動無效宣告程序。
九、建立異議費用由敗訴方承擔和惡意行為的民事賠償責任制度
現行法規定異議規費(1000元/件)由異議人承擔,沒有區分異議成立與否,此規定與我國《民事訴訟法》、《行政訴訟法》有關“訴訟費”由敗訴方承擔的規定大相徑庭,而且缺乏對雙方當事人因異議支出的合理開支由敗訴方承擔的規定,其不合理之處不言自明,應予修改,可作如下規定:“在商標異議案件中,敗訴的一方當事人應當承擔異議費和對方當事人因異議支付的合理開支”。
在商標確權程序中,惡意搶注、惡意異議已成“過街老鼠,人人喊打”,但缺少有力的打擊手段。因為,依據現行《商標法》的規定,對于惡意搶注的,只是裁定不予注冊或者撤銷注冊;對于惡意異議的,只是裁定異議不成立,缺乏必要的懲戒措施,造成其違法成本過低。實際上,真正權利人在商標確權程序中因惡意異議所受的損失往往比因使用侵權更加嚴重,但依據現行《商標法》權利人得不到應有補償。商標法修改應當對惡意異議增加民事賠償的規定,以大幅度提高惡意異議人的濫用異議程序的成本,同時減少權利人的維權成本,[10]可規定如下:“異議經裁定在被異議商標指定使用的商品上成立,被異議人出于惡意的,應當賠償因商標申請行為給異議人造成的損失”;“異議經裁定不成立的,應當核準被異議商標注冊。異議人出于惡意的,應當賠償被異議人因被異議商標延遲注冊受到的損失”。對于商標爭議案件,也應如此建立評審費用由敗訴方承擔和惡意行為的民事賠償責任制度。
十、增加強制移轉注冊的規定
對于在先使用的未注冊商標遭他人搶注,未注冊商標所有人是否可以請求移轉注冊,即將商標注冊簿上商標申請人或者注冊人的名義直接變更為商標權所有人,值得研究。以人或者代表人擅自以自己名義注冊被人或者被代表人的商標為例,《巴黎公約》第六條之七規定:“如本聯盟一個成員國的商標所有人的人或者代表人未經該所有人同意而以自己的名義向聯盟一個或者一個以上的成員國申請商標注冊,該所有人有權提出異議或者要求撤銷注冊;如該國法律允許,商標所有人可以請求將該項注冊轉讓給自己。但人或者代表人能夠證明其行為正當的除外”。《德國商標法》第17條明確規定,未經授權,人或者代表人以自己的名義將商標所有人的商標注冊的,該商標所有人應當有權要求從人或者代表人處轉讓因該商標的申請或者注冊所產生的權利。我國《商標法》第15條只規定“被人或者被代表人提出異議的,不予注冊并禁止使用”,并未賦予被人或者被代表人請求移轉注冊的權利。顯然,《巴黎公約》對被人或者被代表人的保護更為周延,其規定更為合理。因為,人或者代表人搶注行為侵害了該商標所有人的利益,僅駁回或者撤銷侵害人的商標注冊難以達到保護商標所有人的目的,例如,侵害人(人或者被代表人)再次擅自申請注冊,仍因其符合《商標法》有關申請在先原則的規定而獲得初步審定或者注冊。但是,如果采取強制移轉注冊的方式,則侵害人的再次擅自申請將會因其違反申請在先原則而被駁回。此種規定不僅適用于人或者人擅自注冊被人或者被代表人商標的情形,應擴大適用于所有搶注未注冊商標的情形。自實踐而言,僅撤銷注冊或者初步審定尚不足以保護未注冊商標所有人的商標利益,采用強制移轉注冊的方式非常必要。例如,在“俊朗”商標異議案中,東風長城電器開關廠(甲)搶注松田電器制造有限公司(乙)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響的“俊朗”商標,乙在法定異議期限內提出異議,經終局裁定撤銷對該商標的初步審定。[11]但甲在乙提出異議后,異議裁定生效前再次申請注冊“俊朗”商標,依照《商標法》有關申請在先和注冊原則的規定,該商標仍應獲得初步審定,乙則不得不再次提出異議。[12]如此循環往復,對乙極為不利。如果采用直接移轉注冊的方式,將甲首次申請注冊的“俊朗”商標移轉為乙所有,則甲第二次及以后可能出現的“俊朗”商標注冊申請將依法被駁回。因此,修改商標法應當對商標異議和爭議案件增加強制轉讓注冊的規定,即未注冊商標所有人可以請求主管機關裁定移轉取得商標注冊。
注釋:
[1]參見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2006)高行終字第228號《行政判決書》。
[2]條例第31條、第32條關于評審申請和答辯的規定也存在下文所述問題。
[3]參見《商標評審規則》第20條第一款。
[4]參見《商標評審規則》第20條第二款。
[5]參見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2007)一中行初字第41號《行政判決書》。據悉,商標局已上訴至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
[6]佟柔主編:《中國民法學•民法總則》,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出版社1990年版,第305頁,此為各國民法通行的規定。
[7]《專利法實施細則》第6條;《商標評審規則》第55條第二款、第三款。
[8]參見汪澤:《日本商標異議和審判制度概要》,載《商標通訊》2001年第1期。
[9]楊葉璇、臧寶清:《關于改革我國商標確權機制的分析與思考》,載《中華商標》2006年第3期。
[10]此外,現行法對于惡意非法轉讓的,權利人只能通過行政訴訟或者民事訴訟請求返還權利,也都缺乏民事賠償的規定,應一并考慮予以增加,以有效地打擊商標確權領域內的各種惡意不正當競爭行為。參見商標評審委員會:《法務通訊》2006年第4期。
商標異議申請書范文5
2、 商標異議:
對初步審定的商標,自公告之日起三個月內,任何人認為初步審定商標違反了《商標法》有關規定,均可提出異議。
3、 變更商標申請人/注冊人名義/地址事務。
4、刪減商品/服務項目事項
5、更正商標申請/注冊事項
6、轉讓申請/注冊商標事務
轉讓注冊商標的,轉讓人和受讓人應當簽訂轉讓協議,并共同向商標局提出申請。
7、商標續展注冊
注冊商標的有效期為十年,自核準注冊之日起計算,注冊商標有效期滿,需要繼續使用的需提出申請續展注冊。每次續展注冊的有效期為十年。
8、撤銷連續三年停止使用注冊商標申請事務
9、商標注銷申請事務
10、注冊人死亡/終止注銷商標申請
11、補發變更/轉讓/續展證明申請事務
12、補發商標注冊證申請事務
13、提供商標注冊證明申請事務
14、提供優先權證明文件申請事務
15、商標使用許可合同備案申請事務
16、商標使用許可合同備案變更/提前終止申請事務
17、商標專用權質押登記申請事務
18、駁回商標注冊申請請求復審事務
對駁回商標注冊申請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復審。
19、商標異議復審請求事務
對商標局做出的商標異議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復審。
20、撤銷注冊商標復審申請事務
對商標局撤銷注冊商標的決定,當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復審。
21、注冊商標爭議裁定申請事務:
對已經注冊的商標有爭議的可以自該商標法核準注冊之日起五年內,向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裁定。
22、商標事務的行政訴訟
對商標評審委員會做出的各種裁定、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23、商標國外注冊事務
辦理商標注冊時,申請人需要提供資料:
1、由申請人簽字的商標委托書;
2、黑白商標圖樣8張或彩色商標圖樣8張及黑白墨稿3份(圖樣尺寸不得大于10X10CM或不得小于5X5CM;
3、 優先權的申請書及證件;
4、 申請人信息表。
獲得商標注冊所需時間和商標注冊期
商標異議申請書范文6
一、共有商標權的取得
所有權的取得方式在理論上可以分為兩類,一是原始取得,即所有權系首次形成,不依靠任何原所有權人的權利而取得。二是繼受取得,即新的所有人依據某種法律行為或者因為法律事件而依法從原所有人那里取得所有權。[4]商標權的取得方式同樣也存在兩種,即原始取得和繼受取得。
(一)原始取得
共有商標權的原始取得就是共同申請取得,即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民事主體共同向商標局申請注冊同一商標,從而獲得商標權。對此新《商標法》第5條已有明確規定。
(二)繼受取得
共有商標權的繼受取得主要包括三種方式:
1、轉讓取得。即通過合同的方式取得共有商標權。具體可以分為三種情形:其一,商標權共有人通過合同的方式將其享有的共有商標權份額轉讓給共有人以外的第三人。例如:甲、乙、丙共有商標“太陽”,甲將其就商標“A”所享有的份額轉讓給丁。丁成為共有人,與乙、丙共有商標“太陽”。其二,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人通過合同的方式共同受讓商標權。例如:甲、乙將其共有商標“陽光”轉讓給丙、丁;甲將其商標“月兔”轉讓給乙、丙。其三,單一主體商標權權利人轉讓其商標權的部分份額。例如,甲將其商標“月兔”的部分份額轉讓給乙,由乙與其共同享有和行使“月兔”商標權。
2、繼承取得。即自然人通過繼承、遺產分配的方式取得共有商標權??梢苑譃閮煞N情形:其一,單一主體商標權權利人死亡,繼承人為多數人時,該多數繼承人可以依繼承法的有關規定繼承該商標權,從而成為商標權共有人。例如,甲擁有注冊商標“月兔”,甲死亡后,該商標由繼承人丙、丁繼承。其二,共有商標權權利人死亡,由其繼承人繼承該權利人的地位成為商標權共有人。例如,甲、乙共同擁有注冊商標“月兔”,甲死亡后,其地位由繼承人丙、丁繼承。
3、承繼取得。即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通過合并、分立的方式取得共有商標權。《民法通則》第44條第二款規定,“企業法人分立、合并,它的權利和義務由變更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擔”,其中的權利應當包括商標權。因此,當一個企業法人分立為兩個或者兩個以上企業時,可以形成商標權共有。當一個企業吸收合并其他企業,被吸收的企業是某商標的共有人時,則合并后的企業可以成為該商標的共有人;當兩個以上的企業合并設立一個新的企業,其中一企業在合并前是某商標的共有人,則因合并新設立的企業可以成為該商標的共有人。
二、商標權共有的性質:按份共有抑或共同共有
商標權的共有屬于準共有。[5]所謂準共有,是指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民事主體共有所有權以外的財產權。在法律適用上,準共有除適用特別法的規定外,還要適用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的一般規定。商標權的共有究竟為按份共有抑或共同共有?對此立法和實踐都必須予以回答。日本學界認為,商標權共有人不是按其所持份使用商標,原則上可以全面地、自由地行使用其客體商標,共有人雖可以通過合同規定每人的所持份,但該所持份只與注冊費繳納、商標權轉讓或許可費分配有關,與商標的使用無關。商標權在取得和轉讓上受到法律的限制,因此具有共同共有的性質。[6]
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商標權的共有在多數情況下基于當事人之間的合意而產生,因此不應排除適用按份共有,而應當按照合同的規定適用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當事人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認定為共同共有。對共有商標權,部分共有人主張按份共有,部分共有人主張共同共有,如果不能證明商標權是按份共有的,應當認定為共同共有。[7]現分述之:
(一)按份共有
所謂商標權按份共有,又稱商標權分別共有,是指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民事主體按照各自的份額對共有商標權分享權利和分擔義務的共有制度。商標權實行按份共有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1、商標權具有可分割性?!渡虡朔ā返?1條規定,“注冊商標的專用權,以核準注冊的商標和核定使用的商品為限?!痹谖覈鴮嵭凶陨暾堃粯艘活怺8]的制度下,同一商標核定使用的商品可以是同一類別中互不類似的商品或者服務,在將來可能實行一標多類[9]制度的情況下,同一商標核定使用的商品可以是不同類別、互不類似的商品。因此,注冊商標的專用權就可能具有可分割性。實行商標權按份共有要求商標權必須具有可分割性,因為按份共有以各共有人能夠享有各自應有份額為前提,如果注冊商標核定使用商品為單一商品或者相互類似的商品,則在客觀上不能分割為相互獨立的份額,也無法形成各共有人的應有份額。
2、共有人之間的約定。商標權雖然具有可分割性,但應作為一個整體看待實行共同共有,法律不能作出按份共有的推定。商標權實行按份共有必須有申請人之間的約定,即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申請人在申請同一商標注冊時,應當約定實行按份共有并明確各自的應有份額;或者,在商標獲準注冊后,共有人約定各自的應有份額。當然,共有人的約定也以共有商標權具有可分割性為條件。商標權不可分割的,共有人約定實行按份共有的,其約定無效。
(二)共同共有
所謂商標權共同共有,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民事主體基于共同關系,對共有商標權不分份額地共同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的共有制度,共同關系依照法律規定或者合同而成立。商標權共同共有的形成,主要分為三種情形:
1、合同約定。當事人可以通過合同約定形成共同關系,從而共同共有商標權。對于此類共同共有,當事人也可以通過約定改變成按份共有。
2、法律規定。當事人之間的共同關系基于法律的直接規定,從而共同共有商標權。尤其是新《商標法》允許自然人申請注冊商標后,法定商標權共同共有關系極易形成。依民法理論,法定共同共有關系主要包括三種情形,即夫妻共有、家庭共有和繼承人共有?,F分述之:
(1)夫妻共有商標權
根據《婚姻法》第17條的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知識產權的收益”,歸夫妻共同所有,其中的知識產權應當包括商標權。夫妻共有商標權的形成方式有二:其一,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內共同申請注冊同一商標。其二,由夫妻一方出名申請注冊商標,在婚姻關系內使用該商標,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內積累商標信譽。需要注意的是,在此種情況下,夫妻共有商標權的產生不以夫妻雙方實際共同使用該商標為條件,不能僅根據商標注冊人名義決定商標權是夫妻共有,還是夫、妻一方單獨享有。
(2)家庭共有商標權
我國《民法通則》和《婚姻法》對家庭共有財產均未作明文規定,但理論上一致認為家庭共有財產是共同共有的一種形式。[10]所謂家庭共有財產,家庭成員在家庭共同生活關系存續期間共同創造、共同所得的共同財產。商標權作為一種財產權,可以成為家庭財產的組成部分。家庭共有商標權的形成方式有二:其一,家庭成員在家庭共同生活關系存續期間內共同申請注冊同一商標。其二,由某一家庭成員出名申請注冊商標,其他家庭成員共同使用,其商標信譽的積累由家庭成員的共同勞動完成。家庭共有商標權的特征有二:其一,家庭共有商標權的主體是共有商標的注冊人或者對共有商標權的取得、商標信譽的積累做出過貢獻的家庭成員。其二,家庭共有商標是以維持家庭成員共同的生產或者經營為目的。如果某個家庭成員獨立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其申請注冊取得的商標權則為個人財產,不能因為其家庭成員身份而認為其商標權也屬于家庭共同財產,理由在于其商標權不是以維持家庭成員共同的生產或者經營為目的。
(3)繼承人共有商標權
在我國商標法禁止自然人申請注冊商標時,《繼承法》第3條只列舉了“公民的著作權、專利權中的財產權利”作為遺產的范圍[11],但民法學界早就將商標權中的財產權利作為公民知識產權中的財產權利納入了遺產的范圍。[12]商標權作為遺產在分割前,由被繼承人共同共有。理由有二:其一,被繼承人之間的共同關系因繼承人死亡這一法律事件,基于法律的規定而產生。其二,在遺產分割前,各繼承人對遺產沒有確定的份額,只是對遺產享有應有的繼承份額。
3、法律推定。當事人對商標權是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推定為共同共有。對共有商標權,部分共有人主張按份共有,部分共有人主張共同共有,應當推定為共同共有,當事人能夠證明商標權是按份共有的除外。[13]
三、共有商標權的分割與份額的轉讓
《民法通則》第78條第三款的規定,“按份共有財產的每個共有人有權要求將自己的份額分出或者轉讓?!睋耍捶莨灿猩虡藱嗟母鞴灿腥艘灿袡嘁蠓殖鲎约旱姆蓊~并轉讓。依民法理論,共同共有關系存續期間,各共有人不得要求分割共有物。[14]據此,共同共有商標權原則上應當適用普通共同共有的規定,即共有人不得要求分割共有商標權或者處分共有商標權的任何部分,如夫妻共有商標權和家庭共有商標權。但是對于通過合同設立的共同共有商標權應允許存在例外,即允許各共有人對共有商標權提出分割請求。理由有三:其一,此類共有人之間可能失去相互信任關系,[15]法律一般不得違背當事人的意思自治,強制維持共同共有關系。其二,此類共有商標權與夫妻共有和家庭共有不同,它一般不具有緊密的共同目的。當然,共同關系解除時,如夫妻離婚、家庭解散分家、遺產分割等,共同共有商標權也可以按照一定的方式進行分割和轉讓。
(一)共有商標權的分割方式
1、權利分割。當共有商標核定使用商品或服務在兩種或者兩種以上時,在互不類似的范圍內可以按照核定使用商品進行分割。實行權利分割,應當以共有商標權具有可分割性為前提。例如,甲、乙共有商標“AAA”核定使用商品為第32類的“服裝、鞋、帽”,服裝、鞋、帽互不屬于類似商品,則可以對該商標進行權利分割,由甲、乙分別享有“AAA”商標在服裝和鞋、帽上的專用權。如果共有商標核定使用商品單一或者互為類似,則只能采取變價分割或者作價補償的方式。
2、變價分割。當共有商標權不能進行權利分割,或者各共有人都不愿意單獨取得共有商標權時,可以將共有商標權出賣、拍賣,由各共有人按照一定的比例或者均等分得變賣所得價金。在前例中,假設甲、乙都不愿取得商標“AAA”,則甲、乙可以將該商標出賣給丙,并分配所得價金。
3、作價補償。此種方式主要適用于兩種情形:(1)受共有商標核定使用商品范圍所限,不能對共有商標權進行準確的分割,從而難以使各共有人按其應得份額接受分配,只能進行簡單分割,使某個共有人分得的商標權范圍大于其他共有人商標權的范圍。由該共有人向其他共有人作價補償。在前例中,假設該商標在服裝上的價值小于在鞋、帽上的價值,可由甲、乙分別享有“AAA”商標在服裝和鞋、帽上的專用權,由乙向甲作相應的補償。(2)對于不可分割的共有商標權,如果一個共有人愿意取得共有商標權的全部,可以由該共有人取得共有商標權,并由該共有人向其他共有人支付相應價金,以補償其他共有人應當分配所得的份額。在前例中,假設“AAA”商標核定使用商品僅為“服裝”,則可以由甲取得“AAA”商標權的全部,并由甲向乙作價補償。
(二)共有商標權份額的轉讓
1、按份共有人所持份額的轉讓。
按份共有商標權的各共有人有權轉讓自己的份額,但對此種轉讓是否需要取得其他共有人的同意,我國立法未作明文規定。根據日本商標法第35條準用日本專利法第73條的規定,商標權共有時,未經其他共有人同意,各共有人不能轉讓自己的份額。日本法的此種規定與其將商標權共有作為共同共有是一致的。本文認為,商標權可以按份共有,不應當對按份共有人轉讓其份額作過多的限制。因為共有人的份額是共有人對商標權所享有的比例,屬于私有財產權,其共有人享有完全的處分權,得自由轉讓。如果當事人約定在共有關系存續期間不得轉讓各自份額的,從其約定。
對于共有商標權份額的轉讓,法國學者認為,“商標權的共有應當適用民法典的第815條,尤其是第815-14的規定,要求共有人轉讓共有份額時必須將轉讓計劃通知給其他共有人?!盵16] 法國民法典第815-14:“如果共有人欲將全部共有財產、或一個或數個共有財產之上的權利部分或全部有償轉讓給共有關系以外的第三人,必須以任意形式將轉讓的價格、條件以及買受人的姓名、住所、職業通知給其他共有人。在接到通知后一個月內,所有的共有人均可以任意形式告知轉讓人,他將以通知確定的條件行使優先購買權?!绻麛祩€共有人行使優先購買權,除非有相反約定,根據他們在共有中的份額共同取得轉讓的部分?!盵17]此種觀點值得贊同。而且,根據我國《民法通則》第78條第三款的規定,共有人在出售自己的份額時,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購買權。因此,商標權共有人在轉讓其份額時負有告知義務,即將有關轉讓份額的信息告知其他共有人,以保護其他共有人的優先購買權。此種優先購買權可以由其他共有人全體共同行使,也可以由某個或者某幾個共有人行使。
2、共同共有人應有份額的轉讓。
依民法理論,在共同關系終止前,各共有人不得處分其應有部分,以求脫離共有關系,也不得讓與共有物中的任何部分,這是共同共有與按份共有的根本區別。[18]我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國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89條規定,“共同共有人對共有財產享有共同的權利,承擔共同的義務。在共同關系存續期間,部分共有人擅自處分共有財產的,一般認定無效”。
本文認為,共有人轉讓其應有份額實際上是轉讓其共有人資格,對于法律規定的夫妻共有、家庭共有和繼承人共有,共有人不得違背法律的強制性規定轉讓共有人資格。但是,對于依合同成立的共同共有,只要不違反合同的規定和損害其他共有人的利益,則共有人可以轉讓其作為共有人的資格。[19]前引條文只是禁止共有人“擅自處分”,而未禁止共有人在征得其他共有人同意的情況下處分共有財產或者應有份額。根據日本商標法第13條第二款和第35條的規定,共有商標申請權各共有人、商標權共有人未經其他全體共有人的同意,不得將自己的份額轉讓,[20].法國學者認為,“任何共有人都可為自己的利益使用商標,但未經其他共有人許可,不得處分商標權?!盵21]日本和法國的立法與理論均承認,在經其他共有人許可的情況下,共有人可以轉讓共有份額或者處分商標權。本文也認為,在依合同成立的商標權共有關系中,共有人可以經其他共有人的同意轉讓自己應有的份額。共有人在出售自己的份額時,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購買權。
四、共有商標權行使的特殊性
(一)商標權共有與確保不會使公眾混淆商品來源
商標法除保護商標權人利益外,還肩負保護消費者利益的使命,[22]而商標共有可能引起普通消費者混淆商品的出處或者誤認商品的質量。因此,必須對共有商標的使用作出限制?!栋屠韫s》規定對共有商標予以注冊和保護,但以“其使用不會使公眾產生誤認,且不違反社會公眾利益”為條件。[23]我國《商標法實施條例》本應借鑒此種規定,要求商標共有人標明其商品的出處,保證商品質量,從而維護社會公眾利益。對此可參照新《商標法》第40條第二款關于被許可使用人義務的規定,要求“共有商標各共有人在使用注冊商標的商品上標明其名稱和商品產地”。“如果共有人對商標的使用,導致公眾對使用同一商標的貨物的來源發生誤解,以及如果共有人所銷售的貨物的質量不同,即為使公眾誤解和違反公共利益”[24],對此可以參照新《商標法》第45條的規定,由有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分別不同情況,責令限期改正,并可以予以通報或者處以罰款,或者由商標局撤銷其注冊商標。
(二)商標權共有與許可使用、設定質權
商標權共有人就其份額許可他人使用或者設定質權是否需要經過其他共有人的同意,應視共有性質而定。商標權共有可以分為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所謂商標權按份共有,又稱商標權分別共有,是指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民事主體按照各自的份額對共有商標權分享權利和分擔義務的共有制度。各共有人在自己的份額內得自由地許可第三人使用,或者設定質權,但不得損害其他共有人的利益。
所謂商標權共同共有,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民事主體基于共同關系,對共有商標權不分份額地共同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的共有制度,共同關系依照法律規定或者合同而成立。各共有人就其應有份額許可第三人使用或者設定質權,必須取得其他共有人的一致同意。
(三)商標權共有中的代表人
由于商標權共有人可能人數眾多,在商標審查、駁回通知、異議和評審等程序中,由共有人一起參與不利于案件的及時審結,不符合效率原則。因此,有必要在商標權共有人中指定代表人。因此,商標立法有必要對代表人的產生、權限、任期等問題作出規定?,F分述之:
1、代表人的產生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第16條規定,“共同申請注冊同一商標的,應當在申請書中指定一個代表人;沒有指定代表人的,以申請書中順序排列的第一人為代表人。”由此可見,代表人產生方式有二:一是申請人約定產生,即由共同申請人推選產生并在申請書中指定。二是依法律規定產生,即共同申請人未在申請書中指定代表人的,依法律規定由申請書中順序排列的第一人擔任代表人。
2、代表人的權限
遺憾的是,《商標法實施條例》未能規定代表人的權利與義務,這對共有人利益的保護、商標局和商標評審委員會發送有關通知、裁定等影響甚巨。此等重要問題只能靠商標局、商標評審委員會的內部規定或者部門規章加以解決,那么內部規定、規章的法律效力等級較低,尤其是在接受司法監督時,法院是否予以承認都懸而未決。
法律規定在商標申請注冊中的代表人法定產生方式,其目的在于在商標審查過程中,由該代表人代表共同申請人與商標局溝通,商標局向代表人發送《受理通知書》、《駁回決定書》、《商標注冊證》等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就視為已向所有共同申請人發送。因此,必須規定代表人的法定權利與義務,否則申請人并不知曉沒有指定代表人可能帶來不利后果,也使前引條款的立法目的落空。[25]在商標注冊申請中,代表人的權利和義務是一致的,即代表共同申請人接收上述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更正商標注冊申請文件的非實質性內容的錯誤[26].此外,代表人負有將上述法律文件告知其他全體共同申請人的義務。代表人未經其他共同申請人的一致同意,不得變更商標注冊申請的實質性內容,也不得撤回商標注冊申請。[27]
在異議、評審等程序中,代表人只能由共有申請人或者共有人選任,而不適用法定產生方式。代表人有權代表共同申請人或者共有人提出異議、異議答辯、評審申請、評審答辯。代表人的行為對各共有人發生法律效力,但代表人變更商標權的實質性內容、放棄異議或者評審申請、撤回商標注冊申請或者撤銷商標注冊,必須經共同申請人的一致同意。[28]
3、代表人的任期
前引《商標法實施條例》第16條并未規定代表人的任期。本文認為,該條款規定的代表人任期僅為商標注冊申請提交之日至商標申請獲準注冊之日。在此期間內,由代表人代表共同申請人與商標局進行溝通,接收法律文件。如果商標注冊申請被駁回,或者在商標注冊申請初步審定后異議期內,第三人對該商標提出異議的,商標局應當且只需通知代表人,而無須通知各共同申請人。因代表人未盡告知義務,造成其他共有人未能按期提出復審、異議答辯等損失的,由代表人承擔責任。
在共有商標申請獲準注冊后,第三人針對該商標提出爭議、撤銷注冊不當等評審申請的,商標評審委員會應當向各共有人發出答辯通知。商標局依職權撤銷商標注冊的,也應當通知各共有人。原因有二:其一,只有通知各共有人,才能切實保護各共有人的利益。其二,在商標注冊后,共有人或者代表人可能因為種種原因發生變更。
(四)商標權共有與異議、評審請求的提出
基于共有商標注冊申請或者共有商標權提出異議、評審申請的,是否必須由全體共有人提出?一個共有人或者若干共有人能否獨立提出評審申請?有一種觀點認為,共有商標注冊申請被駁回的,應當由代表人或者共有人共同提出駁回復審申請,否則不予受理。根據《日本商標法》第56條第一款準用《日本專利法》條文之一即第132條第三款的規定,商標權或者商標申請權的共有人,
就該共有權提出審判請求的,應由全體共有人共同提出。[29]本文認為,此種規定表面上是維護全體共有人的利益,實際上為部分共有人損害其他共有人的利益大開方便之門。依民法有關共有的理論,在按份共有的情況下,各共有人按照其份額對共有財產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在共同共有的情況下,各共有人負有管理共有財產的義務。[30]基于共有商標權或者商標申請權提出異議并不屬于對該共有權的處分,而是一種維護和管理。因此,在商標權或者商標申請權共有的情況下,無論是按份共有還是共同共有,任一共有人、幾個共有人聯合或者全體共有人都有權基于共有權提出異議、評審請求。
需要注意者有二:其一,為保護各共有人的利益,部分商標共有權人基于共有權提出異議、評審申請的,商標局、商標評審委員會應當將其他共有權人例為共同申請人,其他共有權人有權參與異議、評審;不愿意參與異議、評審的,不影響商標局、商標評審委員會對案件的審理和依法作出裁定、決定。[31]其二,基于共有商標申請權提出駁回復審,復審理由成立的,應由全體共同申請人作為注冊人,享有注冊商標專用權,復審申請人無權予以排斥。否則,復審申請人就是通過復審申請處分了其他共有人的權利,顯然于法理無據。
(五)商標權共有與侵權訴訟
1、侵權訴訟的提起是否以全體共有人提起為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