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中文期刊網精心挑選了中國法學專業排名范文供你參考和學習,希望我們的參考范文能激發你的文章創作靈感,歡迎閱讀。
中國法學專業排名范文1
基金項目:湖南省教育廳教學改革課題“新升本科院校法學專業大學生實踐能力和就業能力培養的理論研究與實踐”(湘教通[2012]401 號)的階段性成果之一;并由民商法學湖南省重點學科建設項目資助。
一問題的提出
近幾年來,我國有多所新升本科院校,他們大多開設了法學專業,這些法學專業基本上是建立在專科時期的法律事務專業的基礎之上,但在本科院校建設模式和規范之下,與原有的專業建設目標、建設理念、人才培養目標、學科建設模式等均有著很大的區別,大學生的社會實踐能力和就業能力培養方法、理念和機制也隨之發生了新的變化,故此,基于對就業能力和社會實踐能力的分析,新升本科院校重構法學專業理念和機制已經是當務之急。
二新升本科院校法學專業建設理念重構的意義
第一,是貫徹《國家中長期教育改革和發展規劃綱要(2010-2020 年)》關于科教興國戰略、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進素質教育的戰略和精神的迫切需要,是堅持以人為本、推進素質教育,著力提高學生的實踐能力和就業能力的需要。但我國目前的情況是,法學專業畢業生就業較為困難的現實情況以及《國家中長期教育改革和發展規劃綱要》的具體要求下,法學專業大學生就業能力和社會實踐能力不足更加凸顯,能否較好地解決這些深層次的問題是關系到我國能否培養高素質法學人才的關鍵因素。
第二,是迎合新升本科院校法學專業建設、實現法學高等教育的人才培養目標和要求的需要。新升本科院校法學專業相對于??茣r期的法律事務專業而言,專業建設目標、建設理念、人才培養目標、學科建設模式等均有很大的區別,有著更高的要求和標準;我國法學專業大學生普遍存在著實踐能力和就業能力不足的問題,這已經成為我國高等教育的一個頑疾和詬病,這顯然不符合法學專業高等教育的人才培養目標和要求,新升本科院校因為本科專業建設經驗不足等原因,對此尤其要引起高度注意。
第三,是突出法學專業大學生社會實踐能力和就業能力、加強我國“軟實力”的需要。教育之不行,立人則虛置;立人之不行,文化就萎縮;文化之不行,實力必疲軟。教育是增強一個國家“軟實力”的血液,它循環于國家的整個軀體。教育的終極目的是要傳承和發展民族文化,是要將知識轉化為生產力,如果法學專業大學生經過數年的高等教育依然缺乏社會實踐能力和就業能力,致使理論難以聯系實際,知識難以轉化為生產力。
第四,這是解決當前法學專業大學生就業實際問題的需要。根據早先的調查,例如,根據《2009 中國大學生就業報告》顯示,法學大類畢業生就業率排名倒數第二。2013 年麥可思研究院對20 多萬畢業生進行問卷調查,統計出了最難就業和最好就業的10 個專業。一些專業連續多年出現了就業偏難、畢業生薪資偏低的情況。其中,動畫、法學等專業連續三年被亮紅牌。[1]可見,“就業難”成為法學專業大學畢業生心頭的一塊大石。從實現角度來看,法學專業大學生的實踐能力和就業能力直接關系到他們的就業問題。如果高等學校培養出的法學專業大學生欠缺社會實踐能力和就業能力,其結果必然就是其在人才市場中缺乏競爭力和吸引力。因此,先不論該報告的數據是否精確或客觀,法學專業大學生就業困難已是不爭的事實。此外,根據有關調查,大學生的實踐能力成為用人單位關注的重點。用人單位在招聘時最看重的是學生的綜合素質,而在學生的綜合素質中,實踐能力更被看重??梢?,包括法學專業在內的大學生的社會實踐能力和就業能力對于實現就業來說是十分重要的。
第五,這是為司法部門特別是基層司法部門以及企事業單位提供合格法學人才的迫切需要。近10 多年以來我國法學高等教育發展非常迅速,招生和畢業人數翻了數倍,但是由于普遍缺乏實踐能力和就業能力,一方面表現出法學專業大學畢業生相對過剩,而另一方面司法部門特別是基層司法部門以及企事業單位卻招聘不到合適的法學專業畢業生,例如,有的地方基層法院未能引進法官已經多年,現有法官的案件審判案件數量和工作量不堪重負。故此,培養和提升法學專業大學生的社會實踐能力和就業能力是為國家和社會提供合格法學人才的迫切需要,是建設社會主義法治社會和構建和諧社會的需要。
三法學專業建設理念重構的幾點思考
(一)在堅持法學基礎教育的基礎上,強調社會實踐能力和就業能力的培養
如何加強大學生的實踐能力和就業能力應當不是一個新話題,許多研究者和高校提出了不少的觀點和采取多種措施,例如,有的學者提出確立“生本關懷”培養理念,激發大學生鍛煉實踐能力的自主性和積極性;積極開發并利用高校專業教育教學資源;加大高校與用人單位的合作力度,構建校內外一體化實踐教育體系;有的學校通過加強學校與實習基地的聯系、加強實習學生的鍛煉來培養學生的社會實踐能力,例如湖南警察學院與多個市縣公安局、人民法院、律師事務所等實踐機構開展了實習基地的合作,取得了較為成功的經驗;有的學校通過大學生社會調查來鍛煉學生的社會實踐能力,如湖南農業大學曾組織學生在對張家界貧困山區貧困兒童情況的調查和宣傳,取得了良好的社會反響;有的學者和學校則主張或踐行“五位一體”的教學方法來提升法學專業大學生的實踐能力和就業能力(“五位”是指法學專業學生職業技能的主要內容,具體應包括交流、查閱、寫作、調查和思辨五個方面,“一體”則指實踐性教學模式應以培養學生法律職業技能為體)。[2]
(二)實現社會實踐能力和就業能力之間的有效互動
“重理論,輕實務”一直是我國大學教育的重要特點。純粹的理論學習不可能造就具有創新能力和社會實踐能力的人才。探索一條如何有效地將理論付諸于實踐、如何將學生的法律理論知識轉化為實踐能力和就業能力以及就業能力與社會實踐能力之間如何互動的有效途徑是十分必要的。因此,我們非常有必要通過社會實踐能力來提升就業能力,反過來又通過社會實踐能力激發和促進就業能力,實現學生綜合能力的提升。通過理念的轉變和機制的改革,發掘法學專業大學生的潛質素質,讓法學專業學生從單一的專業知識學習中解脫出來,從枯燥乏味的書本知識中解脫出來,讓學生既掌握了本專業知識,又能學到書本上學不到的社會知識,并且在法律思維、學習方法、表達技巧、分析和解決實踐問題等方面得到綜合訓練。
(三)突出法學專業的職業素質教育和實踐
大學生就業能力結構由以下四個要素構成:專業能力、通用技能、個人品質、職業規劃能力。[3]可見,專業能力構成了大學生就業能力的重要部分。許多西方國家成功的經驗可以作為我國的重要借鑒。例如美國的法學教育一直以來都明確將促進法律職業或者為職業提供準備設定為教育目標,法學教育注重的是法律人的思考方式、法律職業素質和職業能力的培養和訓練,突出學生實踐能力的培養。而法學專業的教育目標決定了其法學院在教學方法上必然注重學生法律職業素質和能力的培養。基于法學專業大學生法律職業素質和專業能力的考量,法學院或法學專業的教學方法也應當隨之與之相適應,提供合適培養路徑和方法。譬如,美國的法學院以“案例教學法”(Case method)為其主要教學模式,發展并運用“診所法律教育”(clinical legal education)和“模擬口頭辯論練習”(oralargument exercises)。為了幫助學生更有效地“搭建理論分析和實踐知識之間的橋梁”,將“正式的法律知識”和“法律實踐經驗”統一起來。[4]因此,這種通過實踐教學方法和路徑提升和培養法學專業大學生法律職業素質和專業能力的成功實踐對我國法學教育改革具有重要的參考價值。
四結語
立足新升本科院校,研究和實踐新時期法學專業大學生實踐能力和就業能力培養方法、理念和機制是一個全面的、系統的、長期的整體工程,一些深層次的理念和問題需要得到進一步的解決。當然,培養學生的就業能力和社會實踐能力,不僅要解決教育理念、教育教學體制和市場導向等問題,也要加強高校及其教師對學生在社會實踐能力和就業能力方面的引導,豐富實踐教學資源,拓展教師的實踐教學視野,真正實現“傳道、授業、解惑”的作用。所以,加強師生的雙趨雙動,互趨互動,形成新型的教與學關系是非常必要的。當然,培養社會實踐能力和就業能力的途徑是多樣的,這有待于我們開展進一步的研究,例如有學者提出,我國的傳統文化精華也可以促進大學生就業能力和社會實踐能力,能夠更好的促進就業。[5]這是從“厚基礎”的角度提出的路徑,不失是一種很好的選擇。
參考文獻
[1]法學專業就業率為何連續三年被“亮紅燈”?[EB/OL].[2015-04-16].learning.sohu.com/20130718/n382000802.shtml.
[2]深化教學改革,切實提高畢業生就業競爭能力.
[EB/OL].[2015-04-16].fxy.zwu.edu.cn/shownews.asp?articleid=6860&flag=&BigClassName=&SmallClassName=.
[3]陳勇.大學生就業能力及其開發路徑研究[D].浙江:浙江大學,2012.
中國法學專業排名范文2
[參考文獻]
[1]趙書博,王秀哲,谷文輝,平凡.本科畢業論文質量提升的對策研究[J].大學教育,2015(5).
[2]許信剛,童德文.大學本科畢業論文存在的問題及對策[J].高等農業教育,2011(10).
[3]王穎,尹勤,王晨,陸凱霞,萬振東,唐虹.本科畢業設計(論文)寫作狀況及影響因素研究[J].大學教育,2014(12).
[4]劉國華,張偉東.提高法學專業本科畢業論文質量的路徑研究[J].黑龍江高教研究,2014(5).
[5]王曉波.管理類本科畢業論文流程和質量研究[J].大學教育,2013(5).
參考文獻:
[1]北京大學就業報告已出爐法學失業率排名第一.東南網.http://fjsen.com/m/2009-12/12/content_2478007.htm.
[2]凌斌.論文寫作的提問和選題.中外法學.2015(1).
[3]劉繼峰.畢業論文與就業矛盾之分析及解決——以本科生法學專業為基礎.中國法學教育研究.2009(3).
[4]張英麗、楊景麟.大學生學術道德失范的現狀與對策——基于調查的分析.中國成人教育.2013(12).
[5]葉云飛.本科畢業論文質量提高研究.華東師范大學碩士學位論文.2008.
[6]焦飛,等.當前高校教師教學、科研態度的網絡調查解析.醫學與哲學.2015(1).
參考文獻
[1]張曉帆.新形勢下應用型高校畢業設計改革實踐與探索[J].人民論壇,2015,(33):151-152.
[2]許駿.本科經管類畢業論文質量靜態與動態評價研究[D].東華大學碩士學位論文,2007.
[3]余嘉元,汪存友.基于VPRS和證據理論的畢業論文綜合評價研究[J].計算機工程與應用,2007,43(14):230-232.
[4]李敦東.基于AHP-FCE的外語專業畢業論文綜合評價系統設計與應用[J].中國教育信息化,2015,(9):79-82.
[5]劉任熊,楊財根.引進第三方評價:高職畢業設計(論文)改革研究——以旅游管理專業為例[J].職教論壇,2015,(32):91-96.
中國法學專業排名范文3
[關鍵詞]法學本科教育;司法考試;法律職業
[中圖分類號]D90-4 [文獻標識碼] A [文章編號] 1009 — 2234(2013)05 — 0151 — 03
“法學院距離法院到底有多遠”,這無奈心酸的一問,折射出我國法學本科教育與法律職業嚴重脫節的現實,從2002年開始的全國統一司法考試,從某種程度上彌補了法學本科教育的這一缺憾,然而不少法學院校開始步入另一歧途,把法學本科教育“以司法考試為導向,以司法考試為指揮棒”,大量刪減司法考試考查范圍之外的法學課程。筆者認為,此種觀點與做法是錯誤的,本文將從法學本科教育誤入“以司法考試為導向”歧途的背景入手,進而分析出法學本科教育“以司法考試為導向”之弊病所在,最后將對如何構建我國法學本科教育與司法考試之間的良性互動關系略陳管見。
一、法學本科教育誤入“以司法考試為導向”歧途之背景分析
眾所周知,法學專業再也不是熱門專業或者就業時的緊缺專業,就業難、找工作難成了學生和家長共同的心病,法學本科畢業生的就業情況已成為整個社會十分關心的問題。據《2012年中國大學生就業報告》顯示???,2011屆本科生畢業半年后就業率最高的專業門類是工學93.3%,最低的是法學86.7%;在2012年本科就業紅牌警告專業中,法學排名第二。法學畢業生就業難意味著法學教育“產品”的滯銷。在勞動用工市場化的今天,法學畢業生“滯銷”動搖了法學教育興盛的根基。那么,法學教育出現困境的根源是什么,從經濟學角度分析,無非有兩大理由:第一,供過于求;第二,質量不符合要求,這兩大“滯銷”理由也恰恰反映出當前法學本科畢業生的現狀。
法學院校培養的學生,可能從事法律實務,亦可能從事法學教學或理論研究,然而當前的情況是,法學專業畢業的學生,連就業尚存在問題,何談從事法律實務、教學或科研工作。作為法律職業準入制度的國家司法考試,無疑在法學本科教育身處窘境之時,起到了關鍵性作用。在校期間,法學學生如能順利通過國家司法考試,就不僅獲得了法律職業資格證,更重要的是將會有更廣闊的就業空間和發展前景,因此,司法考試對法學專業學生的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然而,集法官、檢察官、律師、公證員四證于一體的國家司法考試,由于其難度較大,通過率一直較低①,很多人甚至包括法學畢生都很難理解,為什么經過了四年的法學專業學習,仍然很難通過國家司法考試。
面對社會的種種質疑,身處尷尬境地的法學院校基于趨利避害的本能,開始將就業難歸咎于法學教育的培養方法問題,開始把法學本科教育以司法考試為導向,以司法考試為指揮棒,把司法考試的通過率作為攸關生死存亡的頭等大事,甚至有些學者之間也相互進行論戰,仁者見仁智者見智,爭論持續不斷,觀點難以統一。教育圍著考試轉,向來是中國教育的一大特色,司法考試原本只是選拔法律專門人才的一種方式,近年來,已成為法學畢業生檢驗其法學專業功底的考試,如何正確處理法學本科教育與司法考試的關系已成為亟待解決的問題。
二、法學本科教育以司法考試為導向之弊端
首先,法學本科教育以司法考試為導向,“司法考試命題的低水平”???勢必降低法學教育的整體層次,影響學生綜合素質的提高。法學教育有自己的任務和目的,通過司法考試并不是其唯一目的,甚至對于培養法學研究人才的各類法學研究所來說,通過司法考試根本不是其教學目的。“以司法考試作為法學教育的導向,無疑降低了對法學教育的要求,也使各類原本有不同定位的法學院系被同質化,甚至有淪為司法考試培訓機構之虞”。從題型上看,我國司法考試的客觀性命題有450的分值,約占司法考試總分的75%,而最能考查學生綜合法學理論素養和邏輯思維分析能力的主觀題僅占了25%;從考查的知識點看,單純的記憶性法學知識占有相當多的分數,以至許多記憶力好的非法律專業學生經過短期突擊式復習,也能屢屢輕易得手;從考查的學科數量上看,我國司法考試可謂全球之冠,有14門法學科目之多,過多的科目列入司法考試,使得命題考點極其分散,以致許多學科的命題一直停留在淺嘗輒止的程度,因而,有些學者稱司法考試僅僅是“匠人考試”。
另外,在信息高度發展的今天,法律條文極易通過網絡獲取,單純講授法學知識在法學教育中的地位已不再重要,而司法考試過多地注重考查法條知識,此種檢測方式日益受到質疑。富勒說過,“教授法律知識的院校,除了對學生進行實體和程序法律方面的訓練外,還必須教導他們像法律工作者一樣去思考問題和掌握法律論證與推理的復雜藝術?!币虼?,司法考試高度依賴標準化命題的方式,使得“背功”能力強的學生在考試中戰無不勝,而把那些具有良好素質、適合從事特定法律職業的優秀法學人才拒之門外,司法考試的此種模式長期實行下去,不僅背離了考試的目的,同時將會對我國的法學本科教育產生久遠的不利影響。
其次,法學本科教育以通過司法考試為導向,顯然是在提倡應試教育。法學院校培養的學生不能全都是法律匠人,只能從事法律實務工作,還應同時具備法律人的法律思維與法律邏輯以及評價各種問題的能力,從而能夠主動地,甚至在某些情況下能夠創造性地司法。無論持不同觀點的人是否承認,一旦法學本科教育以通過司法考試為目標,那么,整個教育的應試性勢必居于突出地位,“司法考試不可能脫離應試的本質”。一切與司法考試無關的課程,在實際教學中勢必會被弱化,而應試技巧方面內容的講授,則會占據教學的重要地位。也許有人會提出,通過改革司法考試,可以使其避免成為應試教育的產物。但是,只要將考試作為目標,無論如何調整考試范圍,也改變不了教學工作圍繞考試結果展開的命運,應試教育的模式就不可改變,畢竟應試教育與素質教育是兩個完全相反的方向?!凹偃粑磥硭痉荚囎鳛槁殬I準入規制手段,特別是作為法學教育的指揮棒角色得到進一步的加強,那么,它對法學教育產生的消極影響也會愈加深重:它會迫使法學教育的主流遠離具備真才實學的高素質法學人才的培養目的;迫使法學教育的主流為了保持畢業生的高比例的司法考試通過率,而有意忽視當下社會對法律服務做高度專業化和多元分層的要求”???。以司法考試為導向的教學模式,對法學本科教育是災難性的,有悖于大學教育的本質與初衷。
最后,從性質上看,司法考試僅僅是“選拔符合法律要求的合格法律專門人才”的資格考試,而不是法學思維分析能力和理論素養的考試,法學教育所具有的多功能性是司法考試所無法比擬的。法學教育具有“傳遞與創新法律知識;訓練和提升法律技能;養成和改善法律思維方式;培育法律職業道德;培植法律信仰”等眾多功能與價值,法學院校在課程設置與教學方式上,較注重法學理論素養的培養,而司法考試不具備像法學本科教育那樣全面的功能,其只能考查出學生的部分法律應用能力,無法檢測出學生的法律思維能力。因此,司法考試不應動搖法學本科教育的基礎性地位,以提高司法考試通過率作為法學本科教育的目標是不科學的。
當前,一些法學院系以司法考試為指揮棒,將其通過率作為教學質量的衡量標準之一,甚至作為法學教育的目標,把教學重心轉移到與其有關的課程上,以司法考試大綱為藍本修改與制定教學計劃,對法學核心課程的開設有所側重,增加實體法與程序法的課時量,削減小部門法的課時量,取消部分與司考無關的課程,為追求好的考試成績,在實際教學過程中亦注重司法考試題型的練習。更有甚者,部分法學院校力求通過提高司法考試通過率來提高影響力和知名度,并在招生中作為優勢進行宣傳以求獲取優秀生源。在此種法學教育背景下,法學專業的學生必然會在學習過程中更加注重司法考試分數比例高的科目,對于分數比例低的科目則會喪失學習的積極性,盡量少花或不花時間學習。因此,以司法考試為導向的法學本科教育模式,雖培養了學生的應試與記憶能力,但加重了學生參加考試的功利色彩,降低了學生擴展閱讀法學專著與論文的興趣。長此以往,勢必影響學生法學知識框架的構建,導致法學基本功不扎實、法學邏輯思維不嚴謹,削弱法學素養的培育。
三、建構法學本科教育與司法考試之良性互動關系
法學本科教育不能也不應以司法考試為導向,純粹的司法考試制度難以實現國家選拔高素質法律人才的目標。法學本科教育與司法考試應通過優勢互補,協調發展,形成良性的互動關系,兩者是有機統一的,一方面要求法學本科教育尊重司法考試的規律與本質,以司法考試為契機,加快改革的步伐;另一方面也要求司法考試重視我國法學本科教育的實際,聯結好與法學教育現狀的關系,完善司法考試制度,實現司法考試與法學本科教育的良性互動。
(一)在司法考試背景下改革與完善我國法學本科教育
1.以司法考試為契機,順應時事,重新定位法學本科教育目標。關于法學本科教育目標的定位,主要有以下三種觀點:其一為職業教育說;其二為精英教育說;其三為通識教育說。???筆者亦認為,鑒于法學教育的分層以及社會對法律人才的多樣性需求,應定位為培養應用型人才為主、學術型人才為輔的通識教育更為妥帖,而不應以通過司法考試作為其目標。遍觀世界各國法學教育,都非一個階段完成,其共同點在于都將法學教育分為兩個階段:通識教育和職業教育,前者主要培養學生在人文社科基礎上構建法學的知識體系,后者主要是培養學生的法律實務操作能力?!盁o論如何,優秀的律師或法官是無法直接從法學院校中生成的,需要在律師事務所或法院中長期磨煉,法學教育對于實踐性法律人才的培養確實鞭長莫及、有心無力”。畢竟不是所有法學畢業生都能從事與法律直接相關的工作,事實上,我國大部分法科生都未能真正從事法律職業。
隨著社會經濟發展,我國對法學畢業生的需求逐步多層次化、多類型化,相應地,法學教育也應滿足畢業生即將從事多種不同工作的思維方式和知識結構之客觀要求,而不應只是盯在過關司法考試的需求上。法學本科教育應具有教授或培育“信息型知識、言辭文書技術、法律方法和倫理信仰”等多方面功能,重視法律與其他社會規范和現象的相互關系,重視法律思維的訓練,這才是培養“應用型人才為主、學術型人才為輔的通識教育”所具有的當然內涵。
2.適當兼顧司法考試,改進法學教學方法,嘗試法學理論教育者與實務家共同授課、聯合培養的方式。傳統法學本科教育以課堂講授為主,主要是解釋概念、注釋條文、闡述理論、抽象議論等,基本上停留在理論分析、法律詮釋層面上,概念化、教條化和形式化色彩濃厚,法律實務知識與操作技能方面的培養相當缺乏,以致許多法學院校的畢業生因未學習到法律職業者所需的基本技能,一旦走上職場仍需從零開始。改革后的法學課堂教學,應多重視案例教學法、模擬法庭、法律診所教學法等實踐性教學方式,聘請法官、檢察官、律師等法律實務家授課,既有利于學生理論的提升,也有利于學生對法律實務的操作,二者相得益彰。另外,在授課過程中,亦可有機融入司法考試的部分內容,適當通過講解有爭議的試題,向學生展示法律解釋學的基本技巧,培養學生獨立判斷、推理的法律思維能力。但要避免以司法考試為導向,將其當作教學指揮棒,一味逢迎司法考試,甚至將其通過率作為法學本科教育成功與否的標準。
哈佛大學法學院自19世紀就引進案例教學,將上訴法院的判決匯編成冊作為教材,開展診所式法學教育,內容包括各種判例及其所作注釋、所提問題、所附論文及所列參考文獻等,教學與考試主要圍繞這些判例進行,學科設置和課堂教學主要通過研究判例以掌握法理與法條,同時培養學生像法官、檢察官、律師一樣思考、分析和處理問題,其考試內容與方式,主要是判定考生是否具備法律職業所必需的知識和綜合實踐能力。我國曾于2002年召開過關于診所式法學教育的國際研討會,期望引進此種教學方法,但到目前為止,真正開展診所式法學教育的法學院系并不多見。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最早成立法律診所,通過開設專門的診所教育課程,實現了對學生進行法律職業知識和執業技能的培訓,同時又為法學學生提供了法律援助的平臺,可為經濟困難的當事人提供無償法律服務,這些作法值得我們學習、參考與借鑒。
因這些年法學教育迅速發展,學生數量急劇增加,師資力量顯得相當缺乏,同時基于評職稱的要求,法學教師更多地注重科研,對法律實務問題缺乏相應的實踐。如果法學專業教師本身尚未獲得法律實踐技能,缺乏法律實務知識,就不可能培養出適應社會要求的法律實務人才,在法學實踐教學環節中,也無法實施有效合理的措施。因此,法學教師也應不斷充電,提高自身的法學理論水平與法律實務能力。世界一流的許多大學如美國的哈佛大學,英國的牛津大學、劍橋大學等,其法學院教授都會從百忙之中抽出一定時間從事具體的律師實務工作。
(二)在法學教育基礎上改革與完善司法考試制度
1.消除“一考定終身”的弊端,我國司法考試應分兩次進行,第一次為全國統一筆試,第二次為口試,即在考生通過第一次考試之后,并在法院、檢察院等法律實務部門實習1年后進行,促進司法考試的科學性和合理性。當前的司法考試模式,低能高分現象突出,在一些從未接觸法律實務的在校生身上,此種現象體現得尤為顯著。增加口試內容,可以考察學生的溝通能力、表達能力及法律思維能力,彌補某些考生知其然但不知其所以然,只會背不會說,甚至“一問三不知”的缺陷。“法律技術乃一項論辯、對話的技術,律師、法官及檢察官的法庭辯論或法庭審判效果之優劣,主要取決于他們是否具備高水準的法律功底及口頭表達能力?!睆膰H趨勢看,不少國家都實行嚴格的法律職業準入制度,例如,德國法律職業人員的選拔要經過兩次嚴格考試,而且都采用口試筆試兼試的方法,兩項全部通過的人員方能成為“完全法律人”,才可以申請從事法律職業工作。
中國法學專業排名范文4
[關鍵詞]法學碩士 法律碩士 同質化 培養模式
[中圖分類號]G643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5-5843(2013)04-0108-03
[作者簡介]程燃,復旦大學高教所碩士生(上海200433)
一、法律專業碩士的培養現狀
據統計,在2012年度法學專業排名前十的我國高校中,2013年計劃招收了2560名專業碩士,1844名學術碩士(見表1)。從表1可以看出,除了中國政法大學和西南政法大學兩所法學專業高校之外,其他高校的專業碩士計劃招生人數均遠遠多于學術碩士,這導致了近幾年法律專業碩士的畢業生大幅增加,但并沒有從根本上滿足社會的實際需要,相反,法律人才缺乏與過剩的悖論局面卻依然存在。一方面,法律專業碩士在就業時面臨一定的歧視,承受著巨大的就業壓力;另一方面,隨著我國市場經濟體制的逐步確立和經濟建設的飛速發展,許多企業、生產部門急需大批優秀法律專業人才,如外事、經管等方面的法律人才缺口尤大。法律碩士與法學碩士的培養方式同質化導致法律碩士的專業交叉優勢和就業優勢消減,不被社會認同,就業困難。這一點從復旦大學就業指導中心統計的專業碩士和學術碩士職業分布情況(表2)可以看出,專業碩士畢業生中有將近一半人去了待遇相對來說差一點兒的民企,而學術碩士畢業生分布又很分散,沒有實現預想中的提供博士生后備力量的要求,畢業后升學的只占了10%,其他人則擠占了專業碩士的就業空間。這反映了當前的法學專業研究生教育模式在適應市場需要、適應不同領域職業的需求方面是有很大欠缺的。在國外,法律碩士和法學碩士在學位上處于同一層次,但培養理念和規模則各有側重與不同,相應的專業劃分、課程設置、教學模式、科研和論文要求、法律職業背景、質量評估體系等都有區別(理想的法學碩士和法律碩士的培養模式如表3所示)。然而,在我國現階段的教育背景下,不僅很多用人單位搞不清楚法學碩士和法律碩士之間的區別,就連高校法學院的教師也不能很好地對二者進行區分,往往采取統一的授課模式。事實上,二者之間有著明顯的區別。
培養目標方面,法學碩士和法律碩士有著不盡相同的培養定位。法學碩士設置的初衷是為法律教育和科研機構培養學術型人才,它所預期的畢業生是學術法律人(Academic lawyers)而非實務法律人(Practicing lawyers)。而法律碩士(JM)的培養目標是“為實際部門培養德才兼備的、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和社會主義民主、法制建設需要的高層次、復合型、應用型法律專門人才”。傳統的法學碩士教育更側重于學術,而非職業教育,培養目標是法學家;法律碩士教育培養的是法律家(即所謂的律師),也就是既有一定的法律功底,又有很強的實踐能力,能夠在法律框架內解決社會問題的法律從業人員。法律碩士教育所培養的人才重應用、重實務,職業道德與職業能力突出。相比于法學本科的基礎通識教育和法學碩士的學術研究教育,法律碩士教育是一種職業能力的培養,旨在培養面向各行各業的復合型法律人才,以滿足現代社會對人才的需求。
課程設置與教學模式方面。根據培養目標,法學碩士應當以學術研究為導向,而法律碩士教育和教學的全部工作都應該圍繞培養寬口徑、重應用、高層次、復合型的優秀人才來進行。對比復旦大學法學碩士和法律碩士所開設的必修課課程可以看出,法學碩士開設的方法課、對比課突出了研究型特點,而法律碩士所設課程與本科生課程較為接近,體現了法律碩士與法學碩士的差異。但目前法律碩士的課堂教學基本還是遵循課上滿堂灌的教育模式,依舊是以教師講授為主,教學內容也同樣是側重于理論,實踐性課程的設置遠遠不能滿足法律碩士培養目標的要求。同時,因課程設置沒有實現與其他學科和法學知識的有效結合,致使法律碩士的跨學科優勢難以發揮。
科研與論文方面。由于兩者培養目標的區別,法學碩士的科研與論文多強調學術研究方面的能力,重視理論分析,而法律碩士的科研與論文則注重理論聯系實際、運用法律原理和法律規定解決實際問題能力的培養,應通過多分析實際案例來闡述理論?,F實中,大部分高校法律碩士的論文要求與法學碩士沒有實質區別,對兩者的科研和論文要求混同。加上法律碩士的生源是非法律專業本科生,其法律基礎知識積累不夠,科研能力也難以得到有效提高,導致其實際水平甚至不及法學本科生。這使得法律碩士不能達到預期的培養目標,影響了社會和用人單位的評價。
質量評估體系方面。英國大學的做法值得借鑒――法律碩士培養側重在本科基本訓練基礎上提高實際運用技能,學生選課通常集中于某一專業方向,只需選擇幾門課程,并且一般不寫論文,只要考試通過就可以獲得學位,通常以法律實踐能力為考察核心;法學碩士則需要寫論文,但不需要修習過多的課程,通常以科研能力的提高為考查核心。這既適應了不同人才培養模式的需要,又突出了應用型和學術型人才的培養區別。
二、大學應該培養法學家還是培養律師
有人說過:在教育和道德方面,如果實踐是正確的,那么理論就沒有意義。為什么要在理論上浪費時間,而不把時間用在探索實用技術上呢@?如何區別培養學術碩士與專業碩士,我們的社會到底需要更多的“法學家”還是“律師”?這可以從《耶魯報告》得到啟示:“有些操作可能由那些掌握很少或沒有相關理論知識的人實施。不了解力的分解定律的水手可以起航;沒有歐幾里得原理相關知識的工匠可以把他的框架弄成直角;沒有學過化學理論的染工可以調制色彩。但這樣的勞動者注定是要被其他人限制在狹窄的職業道路上的,他需要那些擁有更加廣博科學知識的人的持續監管。如果他想冒險超越既定規則,而沒有現成理論做指導,就會盲目、胡亂地工作;通過長期實踐,他可能已經達到熟練操作的程度,但業務計劃的安排、機械工程的新組合、技術的發現和改進等卻通常來自經過更高級和系統培養的人的思維?!币簿褪钦f我們既需要精于實踐、掌握熟練技術的操作人員,即專業碩士的培養目標,又需要精于理論且以研究為主的高層管理人員,也就是學術碩士的培養目標。
中國法學專業排名范文5
一、環境法博士生培養之特點
在高等教育體系中,針對本科生、碩士生、博士生都具有不同的培養要求。比如本科生的階段,應當主要強調對其綜合素質的培養;在碩士生的階段,應當更注重對學生的專業教育;在博士生的階段,學生一般為有志于從事科研工作的群體,除了需要繼續加強專業教育外,培養其學術科研能力是最主要的目標。
環境法學作為新興的法學二級學科,其博士生培養相對于法學本科生、碩士生的培養,也具有以上特點。除此之外,它還具有明顯的“實踐導向”性 ——必須緊密結合實踐,以“環境問題的解決”作為研究目的。因此環境法博士的培養,要兼顧“理論”與“實踐”。這就決定了環境法學博士點在制定培養方案時,必須立足于自身的特點。
我國環境法博士生培養已有二十年,但整體效果仍不理想。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在歷次全國法學一級學科評估排名中均排第一,是國內較早設立環境法博士點的法學院系,因此通過對其培養方案進行考察、反思,將有利于提供普遍性的借鑒。
二、中國人民大學環境法博士生培養方案之簡介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在每個招生年度都會出臺環境法博士生的培養方案,筆者在2010年9月入學時,也收到了學院教務下發的《法學院2010級攻讀博士學位研究生培養方案》(內含環境法的具體方案)。這一培養方案與筆者入學前、后年的方案相比,在細節上或有區別,但大體保持了穩定。
2010年中國人民大學環境法博士生培養方案的內容共分十一項,它們分別是:適用學科專業;培養目標;學科專業研究方向:學習年限;培養方式及主要培養環節學習進度要求;知識結構和課程學習的基本要求;資格考試;學術講座、社會實踐;學位論文開題報告;科學研究和學術:學位論文工作及要求。這十一項中,除了“適用學科專業”、“培養目標”、“學科專業研究方向”、“學習年限”等目標性、概括性規定外,其余項分別以強制、非強制要求兩種方式,對環境法博士生的課內、課外培養進行了規定。
根據以上培養方案的規定,一個已正式被中國人民大學環境與資源保護法學專業錄取的博士研究生,一般來說需要在3年內完成所規定的學業任務—— 其中第一學年需要完成所有的課程學習:第二學年之初,在博士學位候選人資格考試后,教研室會組織論文開題,之后博士生即進入畢業論文的具體寫作過程;第三學年的第一個學期末,環境法教研室將組織博士論文的“預答辯”工作,博士生將根據“預答辯”中老師所指出的問題,繼續完善博士論文,并預備第二學期5月份的博士學位論文答辯,如順利通過答辯,則將獲授博士學位。
上述3學年的安排可謂緊湊。在此期間,一個中國人民大學環境法博士生除了必須通過博士論文答辯外,還應當修滿包括公共課、方法課、專業課、選修課等在內的23個課程學分并通過考核,應當在學校承認的期刊雜志上發表至少2篇的學術論文,并應當通過博士學位候選人資格考試。無法滿足這些要求的,將無法順利畢業。除了這些強制性規定外,環境法的博士生還可以進行許多自主學習安排,比如積極爭取國外聯合培養機會、參與導師主持的研究課題、自主申請學校研究課題、努力發表更多學術論文,等等。
由于中國人民大學環境法博士生的培養方案區分課內、課外,區分強制、非強制,因此博士生的最終培養質量,一方面固然與培養方案有莫大關聯,另一方面也與博士生在培養方案“管轄”之外的個人能動性密切相關。
三、中國人民大學環境法博士生培養方案之評價
中國人民大學環境法博士生的培養目標,是使博士生“掌握的基本理論和專業知識,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質、嚴謹的科學態度和敬業精神;掌握本學科領域全面而堅實的基礎理論和系統深入的專門知識,具有獨立從事創造性科學研究工作的能力”,可以說,這一目標囊括了政治、道德、專業素養等全面的要求。雖然尚難看出這一目標是否能與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躋身世界一流法學院行列”的自身定位相符,但可否實現這一目標,卻是對培養方案進行評價的首要依據。
從整個培養方案的具體設計來看,中國人民大學環境法博士生的培養方案形式和程序均規范、完整,對于3年的學習期而言,它強制要求的任務量適中,而培養內容也體現了較高的針對性,比如要求完成的23個課程學分中,環境法方法論、法學方法論、環境與資源保護法學主文獻研讀課、環境與資源保護法學前沿問題研究、能源法等專業課程占據了絕大部分,因此在課堂教學上給專門教授環境法專業知識提供了較大空間,體現了將培養重點集中于環境法的“專業性”要求。如果能嚴格按照該培養方案完成學業任務,那么中國人民大學的環境法博士生基本上都能達到上述培養目標。
但結合自身的學習經驗,筆者認為目前中國人民大學環境法博士生的培養方案仍然存在以下幾個問題:
1.仍未做到“高標準、嚴要求”。作為在教育部2004、2009年兩次正式公布的全國一級學科評估排名中均排第一的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本應是“最高標準、最嚴要求”的,但是從培養方案本身,尚難看出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的環境法博士生培養是“高標準、嚴要求”的。比如除了通過論文答辯外,博士生只需要修滿學分、發表2篇論文、通過學位候選人資格考試,即可順利畢業,這相對于更為“高標準、嚴要求”的兄弟院校,可能還是寬松的。
2.專業課程設計有待優化。目前中國人民大學環境法的博士生必修的專業課程包括環境法方法論、環境法學主文獻研讀、環境法學前沿、法學方法論、法學前沿等,它們涵蓋了方法、文獻、前沿課幾大類,因此結構安排基本合理。但是目前這些課程的功效并不明顯,比如其中的方法課,由學院開設的“法學方法論”主要由本院各學科教授進行“講座”式大課教學,而“環境法方法論”的授課體系也尚未成熟,博士生其實很難從這些課中領會一套明晰、行之有效的研究 “方法”;此外專業文獻課對基礎、經典文獻的重視程度仍然不足,其實不利于扎實學科基礎。因此,為了提高培養針對性,有必要優化課程設計。
3.“教學相長”的格局仍未形成。目前中國人民大學環境法專業承擔教學任務的主要有三位老師,其中兩位博導、一位碩導。雖然教師人數少,但卻需要同時為本科、碩士、博士生開課,此外還必須指導學生論文等等,可謂任務繁重。但是如果教學任務過于繁重,確實不利于老師們更游刃有余地安排教學、科研工作,也不利于學生們更好地從老師長年的科研沉淀中充分汲取知識精華。因此確實有必要減輕教師負擔、提高學生學習質量,實現“教學相長”。
4.培養及考核機制仍流于形式。目前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對博士生培養進行強制要求并直接干預的有三個事項——修滿課程學分、通過候選人資格考試、通過畢業論文答辯。其實鮮有學生因未修滿學分、未通過資格考試而無法畢業,因此這兩個機制恐有“流于形式”之嫌。較有實質意義的考核機制其實是論文答辯,但由于論文答辯已到培養“末端”環節,萬一學生無法順利通過答辯,那么學院即便想再加大培養力度,也已經有些“于事無補”。因此如果學生培養質量不佳,那么培養及考核機制流于形式可能也是部分原因。
5.自主學習的引導機制仍然不足。高質量的博士生培養,固然與教師的課堂教學,以及學校、學院的考核機制密不可分,但在3年時間里,畢竟仍然主要依靠學生的自主學習。學生的自主學習,一方面與每個學生的自覺性有關,但另一方面也與學習氛圍有關系。目前中國人民大學環境法博士生的培養方案中,在強制考核機制之外,對于如何采取必要的措施來引導學生們“勤學、好學”的良好學風的生成,其實關注不夠。這必然直接影響大環境中學生們的求學狀態以及最終的培養質量。
以上問題如不解決,固然可能無礙于方案“目標”之實現,也無礙于博士生們順利畢業,但如果要提高環境法博士生的培養質量,就必然還有許多方面需要改進。
四、如何完善中國人民大學環境法博士生培養方案?
為了提高博士生培養水平,近來中國人民大學已經開始著手進行改革,比如限制招生人數、限制在職人數、更注重考生綜合科研能力等。相信這些舉措將在不同程度上提高環境法博士生的培養質量。但是為了更具針對性地應對分析指出的問題,筆者認為還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1.在完善培養形式的同時更注重培養質量。目前中國人民大學環境法博士生的培養除了仍未做到“高標準、嚴要求”外,更在一些重要培養及考核機制上“流于形式”。因此,形式規范固然需要繼續堅持,但在此前提下,仍然需要注重培養品質。真正高質量的博士生培養,可能并非在于是否修滿學分、是否通過候選人資格考試、是否記誦了更多知識點,而主要在于是否開拓了知識廣度和深度、是否在學風做派上更為嚴謹和扎實、是否提高了獨立思考和科研的能力,如果答案為“否”,那么就無異于是在“低水平重復”前階段教育。因此,在繼續完善培養形式的同時,應當更為注重博士生的培養質量。
2.將課堂教學與課外學習更好地結合。針對目前課程方案中存在的問題,筆者認為首先應當改革目前法學院內的“講座式”大課教學(尤其是方法課),在有條件的情況下將其分為小班,由多位較為固定老師分班講授,再由學生根據自身情況選擇授課班級;此外環境法各專業課也可以繼續優化,方法課的授課體系應當更為成熟,并真正能夠將老師們多年的科研經驗傳授給博士生,此外環境法主文獻課應注重基礎、經典文獻的研讀,著力于提高學生的“讀書能力”以及 “分析、利用材料”的能力,而非僅僅開闊視野。除了課堂教學外,還可以考慮在專業內、兄弟院校之間開展“環境法博士生沙龍”等活動,努力培育優良學風以帶動博士生的學習質量。
3.減輕教師負擔,提高學生科研參與度。從各方面考慮,如果要提高博士生培養質量,就有必要考慮減輕教師負擔。由于筆者碩士階段也就讀于中國人民大學環境法專業,因此發現博士生與碩士生,甚至與本科生的課程之間多有交叉,因此對于一些較為靈活的課程,比如熱點前沿課,其實可以面向不同學生群體統一開設,在強調博士生主導、主動的前提下,一個班里既可以有博士生,也可以有碩士、本科生,思維靈活的本科生、具有專業基礎的碩士生、需要追求精專的博士生之間,完全可以互動、互助,也可以避免因為授課重疊而給教師帶來不必要的負擔。但是除了前沿課之外,基礎理論課、文獻課等“精專”課程,仍然應當堅持博士小班授課,在這些課程中,要強調博士生的參與程度,比如要求開展專題研討、專題演講等等。如此,才可以使“教、學”都更精煉、更分層次、更靈活。
五、結語——關于完善環境法博士生培養方案的啟示
以上對中國人民大學環境法博士生培養方案所做的評介,難免不全面、不深入。但是該方案存在的優缺點,能折射出當前我國環境法博士生培養的現狀及存在的問題。唯有繼續立足于環境法學科的特性,繼續在各環境法博士點培養方案中貫徹質量要求、促進課堂與課外的結合、促進“教”與“學”的良好互動,方可從整體上提高我國環境法博士培養的質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