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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情況調查報告范文1
本次問卷調查對象為寧波大市區近40家幼兒園的家長,回收有效問卷共443份。
作為2歲8個月娃的家長,我參與了本次調查。我在孩子出生時就開始有意識地引導孩子閱讀,并特意為她布置了擁有柔軟的地毯、漂亮的兒童沙發以及1000多本中英文繪本的圖書角,但在孩子閱讀習慣的培養、書目的選擇、閱讀技巧等方向上,我和其他400多名參與問卷調查的家長一樣,在摸索中前進。
女孩比男孩在閱讀時間上略早
我女兒,同事們習慣叫她徐小姐。8個月大的時候,徐小姐打開了她人生中第一套書《我媽媽》,依偎在我懷里邊看圖邊聽我講故事。那時她還不會說話,但我能感覺得到,小家伙還是很喜歡這些書的。當然,僅限于父母陪她一起閱讀的時候,她一個人是無法集中注意力的。
此外,孩子閱讀時間與父母陪伴閱讀時間幾乎一致,可見孩子的習慣和父母的陪伴息息相關。
爸爸更注重激發孩子閱讀興趣
徐小姐出生的時候,育兒微博上關于親子閱讀的宣傳已經鋪天蓋地。我當時選書完全靠網上相關書評和自己喜好。很多書估計她到6歲都看不了,比如《格林童話》。
當當和亞馬遜的訂單支付歷史已經有20多頁了,其中大部分都是給徐小姐買的書,《我爸爸》《我媽媽》《我有感覺》《點、點、點》《我第一次上街買東西》《海豚繪本花園》系列繪本
先生對我的選擇頗不以為然,他偶爾也會給女兒買書,大多是關于自然科技類。我一度以為徐小姐不會感興趣,沒想到她來者不拒,而且更喜歡爸爸給她講。昨晚我聽到先生用生硬的普通話給她念一本關于昆蟲的書,兩人居然看了一個多小時。
此外,在書籍主題的選擇上,爸爸更注重科普知識類書籍的選擇,而媽媽更加注重情感品質和兒童安全類書籍的選擇,父母如果都陪伴孩子閱讀,孩子的閱讀興趣和閱讀范圍將更為廣泛。
你會給孩子制定閱讀計劃嗎?
在給孩子讀什么書上,我和先生一直很隨性。每每都是想到什么讀什么,或者是針對孩子的某一問題來選書。比如不喜歡刷牙,就找關于刷牙的繪本,注意力不集中,喜歡磨蹭,就找培養良好習慣的書來讀,后來發現效果不大。慢慢地我們也發現,成長是個循序漸進的過程,閱讀是為了愉悅,為了認識更大的世界,而不是為了受教育。就像著名童書出版人、兒童教育作家三川玲說的那樣,孩子也不是病人,繪本也不是藥材,我們不能像開藥方一樣給孩子選擇藥到病除的繪本。把閱讀功利化不但不會讓人愛上閱讀,而且會遠離閱讀,甚至憎恨閱讀。
什么年紀該讀什么書,以一種什么樣的方式培養孩子自主閱讀的興趣,使她在沒有大人陪伴的情況下也可以沉浸在喜愛的書本中,我們依然很茫然,也很希望得到專業的指點。
家庭情況調查報告范文2
本次調研,按全市農村家庭總數93萬戶的1%進行,共發放問卷9453份,收回有效問卷9453份。其中,實地入戶調查1657份,占17.53%;問卷調查7796份,占82.47%。結果大體分三種情況:近期有進城意愿的家庭3161戶,占33.44%;近期沒有考慮但長遠考慮希望進城的家庭4728戶,占50.02%;不愿意進城的家庭1541戶,占16.03%。另外,還有23戶家庭持觀望態度,占0.24%。由此可見,大多數家庭向往城市生活。
1、青壯年家庭。這類家庭收入較高,有一定經濟基礎和原始積累,頭腦靈活,思想開放,易接受新事物。這類家庭主要成員年齡在26歲至45歲之間,進入城市后,有能力實現二次創業,解決住房等問題。
2、外出務工家庭。這類家庭夫妻雙方或一方長期在外打工,有一定積蓄,頭腦靈活,習慣并融入了城市生活,渴望過上較為舒適的城市生活。
3、解決孩子讀書家庭。47.93%的家庭認為農村教育水平不高,為了讓孩子在城市接受良好教育,愿意盡快進城生活。
4、有穩定收入的家庭。這類家庭成員有的是干部、教師或經營食雜店、小診所等,有穩定經濟收入,創業有基礎,沒有多少后顧之憂,進城生活意愿比較強烈。
5、想進城打工家庭。這類家庭認為進城市打工賺錢機會較多,比在農村種地收入高。大多數技能不高、收入少(年收入2萬元左右),但身體比較健康,愿意進城打工賺錢生活,改變現有經濟狀況。
1、老年家庭。這類家庭成員有濃重的養兒防老觀念,兒女多在城里打工或將要進城,加上本身喪失勞動能力,只能隨兒女進城養老。
2、中青年家庭。這類家庭經濟條件較好,但主動進城意識差,對進城持觀望態度,如果國家出臺有關優惠政策,隨大流進城享福。
1、經濟條件較好的家庭。這類家庭主要是居住在交通便利的城郊、城鎮周圍,頭腦靈活,務實能干,經濟收入高,認為農村政策應用好,目前的生活條件與城鎮相差并不大,如果進城,自身無技能無特長,會影響現在的經濟收入,進城對他們沒有吸引力。
2、經濟條件較差的家庭。這類家庭常年以地為生,思想較為守舊,頭腦不夠靈活,經濟較困難,已習慣了農村生活方式和生產方式,認為農村消費水平低,城市生活成本高,又沒有謀生技能或者不具備勞動能力,無法解決就業、住房、養老等實際問題,而守著土地至少可以衣食無憂。這是城鎮化進程中最難解決的一類家庭。
綜上對比分析,現階段農村家庭進城呈現以下三大特點:
1、從年齡結構上看,45歲以下的中青年家庭比45歲以上的家庭愿意進城。
2、從經濟基礎上看,在外務工或有穩定收入的家庭比以土地為生的家庭更愿意進城生活。
3、從進城方式上看,進入縣城和小城鎮定居的比進入城市的家庭比例要大。
大多數家庭對進城生活持肯定態度,普遍認為這是農村未來發展的必然趨勢,但在進城過程中,有一些顧慮和擔心,主要集中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擔心離開土地無法生存。91.22%的家庭十分關心土地問題,擔心土地被收回后無法生存,認為自己最大的本事就是種地,自己的命根子沒了,再沒有技能,進城后無法生活,這是入戶調研中存在的極其普遍的心理。
2、擔心經濟來源問題。調查中,有88.35%的家庭擔心進入城市后,能否找到工作實現就業,解決生活來源問題。
3、擔心城市生活成本高。有41.57%擔心在城市子女上學困難或上學費用高,有59.56%認為城市或縣城房價太高。城市一套70平方米的房子要四、五十萬,縣城一套也要二、三十萬。農民大部分資金投入到生產資料中,手中余錢很少,如此高的房價,他們難以承受。
4、擔心能否享受市民待遇。47.45%的家庭擔心進入城市后,能否同等享受城鎮居民醫療、教育、養老等社會保障政策,農民原有的優惠政策是否取消。
由此可以看出,想進城家庭希望政府在土地、宅基地、就業、住房、社會保障等方面提供幫助。如果這些問題解決了,農村家庭進城生活的意愿會更加強烈。
“三化”建設應注重科學規劃,構建梯次分明、結構合理、功能完備的多層次、網絡化新型城市(鎮)體系,因類而異,有序推進。
1、整體定位,以小撐大。要從我市實際出發,在規劃時,借鑒先進地區城市化的經驗教訓,注意分散城市資源,建立若干個城市中心核,使其與中心城融為一體,承接中心城區服務功能和產業轉移,加快人口聚集,有效分擔交通流量,避免爆發人口稠密、交通擁堵、環境惡化的“城市病”。要緊密結合我市產業布局狀況,同步推進城市核心區、中匯新城、縣城和小城鎮建設,把我市建成宜居、宜業、品味獨特的魅力城市,為未來發展預留空間、積淀后勁。通過調研感覺到,小城鎮建設才是基于我市的現實狀況,實現城市化的重要承接載體和最好的過渡平臺,也是條件基本具備、最易被農民接受、順其自然、水到渠成的首要措施。小城鎮作為鄉村與城市的連接體,使農民不遠離土地,與他們的土地依賴心理不脫節,同時還可享受城市生活。因此,現階段我市應優先發展小城鎮,要把小城鎮建設作為“三化”建設的根本支撐,以產業培育和發展為基礎,打造各具特色的小鎮。
2、分類指導,有序推進。對農村家庭進城要尊重農民意愿,不能強求,不能搞“一刀切”,要因類而異,分批推進。近期有進城意愿的家庭,由于多數處于基本脫離或半脫離農村狀態,是當下最有條件、也最愿意轉變為市民身份的人群。要在政策上加以引導,在就業、就學、開發安居社區、做好新農合與城市(鎮)醫保對接等方面創造便利條件,吸引他們第一批進城。近期有進城意愿的收入穩定家庭,因具備較好的經濟基礎,建議出臺優惠政策鼓勵他們進縣城或小城鎮創業,并提供服務,既解決了他們進城的生活問題,又活躍了城市(鎮)經濟。近期有進城意愿的打工家庭,他們經濟基礎較差,只能靠打工賺錢。要為他們搭建平臺,進行技能培訓和職業介紹,吸納他們進城(鎮)就業。近期沒有考慮但長遠考慮進城的老年家庭,他們進城的目的就是跟隨兒女養老,在城市(鎮)化進程中,養老設施要配套跟進。近期沒有考慮但長遠考慮進城的中青年家庭,他們大多持觀望態度,不宜過急,要做好鋪墊工作,隨著政策和城鎮化配套措施的完善,逐步引導他們進城。不愿意進城的經濟條件較好家庭,都有致富能力,如果進城反而失去特長,要把他們轉變為合作社的“領
辦人”,通過法規、管理、技能等方面培訓,使他們成為懂經營會管理的帶頭人。不愿意進城的經濟條件較差家庭,可以鼓勵部分進行勞動力轉移;對于最終選擇留守農村的家庭,引導他們依靠科技致富,或者加入合作社,跟隨帶頭人共同致富。還可通過就地打造特色小鎮的方式,在農民原宅基地兩公里范圍內規劃出產業圈、生活圈和服務圈,不斷完善服務功能,形成新的社會生活共同體,用生活條件改善來吸引農民集體搬遷、聚集居住。3、多措并舉,優化環境。一是加強宣傳,提高優惠政策知曉率。農村家庭進城與否,歸根到底是一種利益導向問題。只有農民自己把利益帳算明白了,才能自愿進城。要盡快明確進城農民宅基地、承包地,住房、就業、醫療、社保等方面優惠政策,通過強有力的宣傳,讓農民吃上定心丸。二是開展培訓,提高農民素質。要針對不同群體開展多層次培訓。除最基礎的技能培訓外,還要提升合作社領辦人、專業大戶、家庭農場經營者的管理水平,使集約經營的效益發揮最大。開展文明禮儀培訓,使農民逐步改變生活習慣,養成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三是教育引導,增強農民自覺進城意識。用城鎮優質教育資源、養老就業政策、城市基礎設施建設、產業發展前景等吸引農民進城。引導進城農民將土地入合作社,規模經營,提高效益。建立咨詢平臺,開通農民進城熱線電話,做好解疑釋惑、情緒疏導工作,預防上訪事件,維護社會穩定。
在“三化”過程中,農村家庭最擔心的就是就業、住房、社會保障等問題。政府要在宏觀上出臺政策,解除農民的后顧之憂。
1、提供就業支持和扶助。就業是民生之本,只有解決就業問題,才能從根本上解決農村家庭進城的生活問題。一是組織開展進城農民技能培訓。要根據市場需求,開展適合農民特點的定向技能培訓,使培訓與就業掛鉤。二是為進城農民提供更多的就業崗位。要創造更多就業機會,滿足進城農民的務工需求。引導企業將農民逐步培養成技術嫻熟的“技能工”,使農民能夠穩定就業。三是鼓勵進城農民自主創業。通過小額貸款、無息貸款、減免稅收等方式進行扶持,實現創業帶動就業。
2、解決住房問題。住房問題是進城農村家庭最為關心的問題,現行商品房價格較高,大部分進城農村家庭無力承擔。探索建立農村家庭進城住房保障機制,是解決農村家庭進城的核心問題。一是應抓住國家實施保障性安居工程的機遇,在城市、縣城統籌規劃配建經濟適用房、廉租房和保障性住房,對于戶口沒有轉變,但實際已在城市居住生活的農村家庭來說,可通過按戶申請的方式獲得住房,使進城農村家庭買得起房。二是因農村宅基地不能象城市房產一樣進入市場流轉,從而抬高了農民進城的門檻和成本。因此,建議通過宅基地置換的方式,幫助進入小城鎮的農民解決購房資金。
3、加強社會保障。各有關部門要制定落實優惠政策,通過一系列進城配套服務,使進城農民真正“穩得住、留得下”。對于25—45歲的青壯年農民來說,可通過穩定就業的方式,由所在單位按照《勞動合同法》等規定,為他們辦理企業職工養老和醫療保險。對于46歲以上的農民,因為年齡較大,再就業困難,可通過承包土地置換醫療、養老保險的方式,在城市養老。對于進城農村家庭的子女教育問題,要調整布局,保障進城子女接受并享受同等教育權利。戶籍問題是農民成為市民并享受同等待遇的關鍵,在考慮城市承載能力的基礎上,可根據本人意愿轉為城鎮戶口,并享受與城鎮居民同等待遇,推進城鄉一體化。
土地是農民的“命根子”,是農民生存、養老的保障。只有把土地問題處理好,才能給進城農民吃上“定心丸”。
1、政策先行。是否保留土地,如何做好對土地的安置和補償是影響農民進城的關鍵。近期看,在不能打破城鄉壁壘的前提下,農民變為市民后,以暫不收回土地為宜。但從長遠看,農村家庭進城后如果長期同時享受城市待遇,又擁有土地,這侵害了城市居民的利益,有失社會公平。我們可以借鑒成都、西安等城市的做法,進一步加強農村產權制度改革,對農民承包經營權進行確權,盡快出臺進城農民宅基地、承包地、林地補償標準,讓農民放心進城。
家庭情況調查報告范文3
一、社會調查報告制度的概念、作用、產生依據
(一)概念: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會調查制度是少年司法制度的一個重要內容,是指由一些具有心理學、醫學、精神病學、社會學、教育學、人類學等專門知識,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點,具有豐富未成年人工作經驗的調查者,對與未成年人犯罪行為相關的情況進行全面調查,然后基于其專業知識和經驗,運用科學的方法,對未成年人進行客觀、全面、綜合、公正的評價,并對造成犯罪的原因、未成年人的人身危險性和社會危險性進行科學的、深層次的、專業的分析判斷,然后提出處理意見,做出專業的書面意見報告,為法官對未成年被告人定罪量刑時考慮從輕、減輕處罰提供法律依據。
(二)產生依據:未成年刑事案件社會調查報告制度產生的依據是2001年4月12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規定》中:“開庭審理前,控辯雙方可以分別就未成年被告人性格特點、家庭情況、社會交往、成長經歷以及實施被指控的犯罪前后的表現等情況進行調查,并制作書面材料提交合議庭。必要時,人民法院也可以委托有關社會團體組織就上述情況進行調查或者自行調查?!边@就是我國未成年被告人個體情況社會調查報告制度。 對未成年被告人情況社會調查的主體有公訴人、辯護人、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委托的社會團體組織。
(三)作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十七條第三款規定:“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边@一規定為未成年人犯罪定罪量刑提供了法律依據。我國對未成年人犯罪實施刑罰,一向貫徹“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原則。未成年被告人個體情況社會調查報告,對未成年被告人性格特點、家庭情況、社會交往、成長經歷以及實施被指控的犯罪前后的表現等情況進行的全面調查,為參與審理的法官考量未成年被告人的主觀惡性程度,因而對其適用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提供了依據。因此,在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審判過程中實行“社會調查報告制度”是十分必要的。
二、當前社會調查報告制度存在的缺陷之處
(一)社會調查的主體
關于社會調查的主體,依照最高法院出臺的《關于審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若干規定》第二十一條“開庭審理前,控辯雙方可以分別就未成年被告人性格特點、家庭情況、社會交往、成長經歷以及實施被指控的犯罪前后的表現等情況進行調查,并制作書面材料提交合議庭。必要時,人民法院也可以委托有關社會團體組織就上述情況進行調查或自行進行調查”的規定,由于是“可以”,而非“應當”,故從立法的角度,控辯雙方、審判機關、以及受審判機關委托的社會團體組織。均可以成為社會調查的主體。歸納起來大致有三種形式,1、由控方或者辯方以訪談的形式,形成規范性的社會調查報告。2、由審判機關以問卷式或訪談形式,形成問卷調查表。3、建立一支特邀社會調查員隊伍,這些社會調查員由熟悉青少年特點,熱心青少年幫教工作的社會人士組成。而在司法實踐中,由于法律規定的不確定性,導致這項工作開展的效果不盡如人意。從法院執行社會調查制度的情況看,開始這項工作是由法官自行調查,形成書面材料,隨著97年刑事訴訟法的生效執行,法官居中裁判規則的確立,開始改變以前單純由法官調查的情況,同時隨著法律援助制度的完善,通過法院與司法行政機關的工作協作,向法律援助機構提出由該機構完成其接受的援助案件社會調查報告,在開庭前或庭審中將報告提交給法官予以參考。如果案件被告人自己聘請了律師,這項工作就由律師去完成。實踐中社會調查報告完成的情況比較好。但是這樣做畢竟只是辯護方的調查報告,其內容具有局限性和不客觀性。而檢察機關對社會調查的工作,認為是其檢察工作之外的工作內容,態度消極。即使對未成年被告人的情況了解也是在審查起訴時通過案件了解的情況,很片面且不詳細。
筆者認為,在社會調查主體的確定上,上述幾種做法都符合《若干規定》,都是合法的。但在司法實踐和實際操作中,存在著各種實際問題:(1)對公訴人作為社會調查主體,因最高人民檢察院沒有作相關的司法解釋,所以公訴機關認為該社會調查報告制度不是刑事訴訟法規定的必經程序,因此不屬于其工作職責范圍,實際司法實踐中,公訴人做社會調查的也寥寥無幾。(2)辯護人擔任社會調查主體,是目前在司法界適用較多的。這對保護未成年被告人的合法權益起到了一定的積極作用。但由辯護人提供的社會調查報告,在內容上大多存在著“報喜不報憂”的問題,只調查對未成年被告人定罪量刑有利的事實和情節,卻有意無意地忽略了對該未成年被告人不利的一面,不能客觀全面地反映被調查主體的真實情況。(3)由主審法官本人擔任社會調查主體,這不僅與我國刑事訴訟法規定的控辯式訴訟方式相悖,而且容易產生“先入為主”、“先定后審”等問題。(4)法院委托的社會團體組織。由于《若干規定》對此規定得比較原則,使實際工作中,人民法院應該委托哪一社會團體組織、對調查人員的要求、經費的承擔以及調查后如何在庭審中出示,均未做具體規定,所以在司法實踐中采用此種方式的很少。
(二)社會調查報告在未成年刑事案件中的地位,法律沒有給予確定,由此導致其在司法實踐中可有可無。
社會調查報告在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的意義已經闡述,不再贅述。一個未成年刑事案件中,有無社會調查報告對未成年被告人的量刑應是有著非常大的區別,司法實踐中,其效力沒有得到法律的認可,故實施的情況并不理想。社會調查作為一種制度在法院并未在實踐中認真履行,而且對社會調查報告沒有作相應規定,加上缺乏制度進行監督,既然社會調查報告并不是程序之一,多一事不如少一事,實施情況不好。既然社會調查報告的性質沒有確定,由此也導致在司法實踐中顯得可有可無。
(三)社會調查報告在庭審程序中處于何種環節,對社會調查報告能否作為證據使用,是否應該在庭審中予以展示,法律沒有規定,導致社會調查報告在庭審中以和種方式出現、怎樣展示,控辯審三方均感困惑。存有爭議:
1、對社會調查報告能否作為證據使用主要有兩種觀點:(1)社會調查報告不能作為刑事證據。理由是:社會調查報告的內容,只是對未成年被告人在案發前的日常生活、學習表現、家庭情況、社會交往和成長經歷的調查,與其犯罪事實是否存在、是否有罪、罪責輕重等均無關,因此不能把調查報告作為刑事證據使用,而只能作為法庭對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在量刑時的一種參考。因此其不能在法庭舉證、質證階段出示。
從證據的概念來看,調查報告不符合證據的范疇。證據必須是能夠證明案件真實情況,并與案件事實本身存在客觀必然的聯系。然而社會調查報告只是對涉罪未成年人性格特點、家庭環境、社會交往、成長經歷等進行的綜合評定,并非能夠證明案件事實,與案件事實之間并不存在客觀的、必然的聯系。
從證據的本質特征來看,調查報告不完全符合證據客觀性、關聯性和合法性的特點。司法實踐中,在對未成年人的成長環境、社會交往進行調查時,會涉及相關社會關系人對其的看法和評價,辦案人員收集未成年人性格特點、家庭情況、成長經歷以及犯罪前后的表現后,還要形成自身觀點,出具最終報告,這些評價顯然具有相當強的主觀性。調查報告只是與其犯罪的成因有一定聯系,一定程度上反映未成年人的犯罪動機和主觀惡性,對證明案件事實沒有實質意義。
從證據形式來看,調查報告并不屬于刑訴法規定的八種法定證據形式之一。
鑒于此,筆者認為社會調查報告不屬于證據的范疇,不能作為證據在法庭中質證,其性質應屬于品格證據。但隨著調查報告在實際案件中的廣泛運用,其性質也越來越接近證據的范疇,為此,法律應進一步加強對社會調查制度的規范。
(2)社會調查報告可以作為刑事證據。理由是《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第二款規定:“對未成年罪犯量刑應當依照刑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并充分考慮未成年人實施犯罪行為的動機和目的、犯罪時的年齡、是否初次犯罪、犯罪后的悔罪表現、個人成長經歷和一貫表現等因素?!币虼松鐣{查報告作為對未成年個人成長經歷和一貫表現的調查,只要符合刑事訴訟法有關證據規定,應該是具備證據效力的??梢栽诜ㄍヅe證、質證階段出示。
2、社會調查報告在庭審程序中處于何種環節,是否應該在庭審中予以展示,筆者認為,對社會調查報告,是否具有證據性質以及在刑事訴訟庭審中的哪一階段出示,不能一概而論,要具體情況具體分析:對社會調查報告中,附有未成年被告人以往學習、工作等表現,如在學校的“三好”學生獎狀、工作單位等頒發的先進個人等證書、所在學校或居住地的村委會、居委會出具的以往表現的證明,只要符合刑訴法證據的相關規定,就可以作為刑事證據(書證),在法庭舉證、質證階段出示;對社會調查報告,只是辯護人通過對未成年人成長經歷的調查,自己書寫形成的調查報告,筆者認為此種調查報告,不能作為證據,只能作為量刑的參考??稍诜ㄍマq論階段,作為辯護意見的依據,與辯護詞一并宣讀。
家庭情況調查報告范文4
一、未成年人刑事檢察中社會調查的主體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會調查的主體只能是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因為,刑事訴訟法的規定是對未成年人案件的辦理結果設定的義務,不承擔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辦理職能的機構不是社會調查的主體。當然,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會調查的具體工作,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可以委托相關機構進行。至于有的人認為,刑事訴訟法規定了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在辦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可以進行社會調查,并未排斥相關機構、人員進行社會調查。那么,本文認為,這種觀點中的“社會調查”,充其量只能是廣義的社會調查,或者是學術性社會調查,而不是刑事訴訟法規定的社會調查。因為,刑事訴訟法規定的社會調查后形成的社會調查報告,應當是一種不具有普遍約束力的非規范性法律文書,具有一定法律效力。
二、未成年人刑事檢察中社會調查的程序
未成年人刑事檢察中社會調查的程序應當包括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會調查的啟動、社會調查的運行、社會調查結果的使用、社會調查報告的移送等?!缎淌略V訟規則(試行)》第486條第1款、第3款規定,人民檢察院制作社會調查報告,作為辦案和教育的參考;人民檢察院對公安機關移送的社會調查報告,進行審查。如重慶市市人民檢察院、聯合重慶市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委員會辦公室、高級人民法院、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共青團重慶市委員會等單位聯合制定了《重慶市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會調查暫行辦法》,進一步規范全市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會調查工作,推進未成年人司法制度改革,夯實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基礎。
三、未成年人刑事檢察中社會調查的內容
人民檢察院要加強對未成年人刑事檢察工作的研究,提出普遍適用的未成年人刑事檢察工作要求和工作標準的社會調查內容,并抓好檢查落實。檢察機關在辦理未成年人案件中建立社會調查制度,針對未成年人的身心特征、家庭環境、成長經歷、社會日常表現以及犯罪原因等進行資料收集、歸類、分析等,為因勢利導地進行思想教育,最大限度地挽救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提供重要的材料,也可為處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提供依據。“確定社會調查報告的內容是性格特點、家庭情況、社會交往、成長經歷、是否具備監護條件和社會幫教措施以及涉嫌犯罪前后表現等情況?!苯Y合司法實踐,本文認為,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社會調查報告可以采用“3+4”模式,即成長經歷、犯罪原因、監護教育等三項,和道德品德、身心特征、家庭環境、社會日常表現等四項內容。
四、未成年人刑事檢察中社會調查的法律屬性界定
(一)從證據的概念分析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生活會調查報告不符合證據學上的證據標準。證據學說中最有影響的是以下幾種:一是事實說,就是把證據界定為一種用來證明案件事實的事實;二是根據說,就是把證據界定為證明案件事實的根據;三是材料說,認為證據是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四是統一說,認為證據是以法律規定的形式表現出來的能夠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一切事實。不管采納何種學說,證據必須是能夠證明案件真實情況,與案件事實本身存在客觀必然的聯系。實踐中,社會調查報告一般包括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以下情況:家庭結構,其在家庭中的地位、遭遇和家庭教育管理方法;性格特點、道德品行、智力結構、身心狀況、成長經歷等;在校表現、師生及同學關系;社區表現及社會交往情況;就業情況及工作表現;犯罪后的行為表現;分析犯罪原因;就量刑及后期的幫教矯治措施提出建議等。由此可見,報告主要體現的是有關被調查人的性格、成長經歷、家庭環境、悔罪態度、幫教措施等方面的情況,與案件事實之間并不存在客觀的、必然的聯系。
(二)從證據的本質特征分析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會調查報告不完全符合證據客觀性、關聯性和合法性的特點。在對未成年人的成長經歷、犯罪原因等進行調查時,會涉及相關社會關系人對未成年人的看法和評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會調查員收集未成年人性格特點、家庭情況、成長經歷、教育背景以及犯罪前后的表現后,還要形成自身觀點,最終出具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會調查報告,這些評價顯然具有相當強的主觀性,不具有客觀性;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會調查報告所反映的內容只是與未成年人犯罪成因有一定聯系,一定程度上反映未成年人的犯罪動機和主觀惡性,對證明案件事實沒有實質意義,不具有關聯性; 同時,目前立法并沒有對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會調查報告的主體、制作程序、相關人員的權利義務等作出具體的規定,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社會調查報告只能說是由最高人民檢察院司法解釋規定的、一種符合立法精神的保護未成年人的措施。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會調查報告的內容與犯罪事實是否存在、是否有罪、罪責輕重等均無關聯。
(三)從證據形式分析
第一,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會調查報告并不歸屬于《刑事訴訟法》第42條第2款規定的七種法定證據形式的任何一類。有人認為,可以把未成年人犯罪背景調查報告視為鑒定結論。然而,新《刑事訴訟法》規定的鑒定意見是鑒定人從科學技術的角度,對專門性問題提出的分析判斷意見,如法醫學鑒定、司法精神病學鑒定、痕跡鑒定等,而調查報告是調查主體搜集相關資料后,對直接感知或傳聞的案件事實的客觀陳述、主觀評價及建議意見,不涉及技術問題,不屬于鑒定意見。
第二,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會調查報告也不是一種特殊的證人證言。對于有人認為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會調查報告可以視為一種特殊證人證言的觀點,本文認為,雖然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會調查報告與證人證言有一定共同點,如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會調查員與證人對于案件處理結果均沒有直接利害關系,但存在本質的不同,表現在一是證人證言是證人就其所了解的案件情況向公安司法機關所作的陳述,而未成年人社會調查報告的內容體現的則是未成年人案件外的其它情況,反映了社會對未成年人的人格評價;二是證人是通過刑事訴訟以外的途徑了解案件有關真實情況的人,證人出具證言具有法律上的義務要求,但調查員開展調查則是基于司法機關的委托或聘任,是因為參加訴訟才了解到案情,不符合證人的條件。
綜上,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會調查報告不屬于刑事訴訟中的證據。當然,如果在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會調查中,發現未成年人尚有前科等情況,可以通過報告司法機關以法定的取證程序固定,作為證據在法庭上質證,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會調查報告本身并不是證據。
五、未成年人刑事檢察中社會調查的結果運用
(一)在審查逮捕中的運用
人民檢察院在辦理未成年人刑事犯罪案件中,應當認真審查公安機關移送的時候調查報告或者無法進行社會調查的書面說明、辦案期間未成年人的表現等材料,全面掌握案情和未成年人的身心特點,作為辦案的參考。然而,確定是否有逮捕必要,可捕可不捕的不捕;對于罪行較輕,具備有效監護條件或者社會幫教措施,沒有社會危險性或者社會危險性較小,不會妨害訴訟正常進行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一般不予批準逮捕;在作出不批準逮捕決定前,應當審查其監護情況,參考其法定人、學校、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及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的意見,并在《審查逮捕意見書》中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是否具備有效監護條件或者社會幫教措施進行具體說明。對于公安機關沒有提送案件社會調查材料的,人民檢察院可以要求公安機關提供,公安機關應當提供。
(二)在審查中的運用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審查是指人民檢察院對公安機關移送的案件進行全面審查,依法決定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是否提起公訴的活動。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會調查報告有助于人民檢察院決定是否提起公訴、附條件不。人民檢察院要“注重調查,在審查階段,要注重調查未成年人的家庭情況、成長經歷、罪前表現、悔罪態度,從而對其進行人身危險性評估;并了解未成年人所處的家庭、學校及被害人方面的意見,本著教育挽救的原則對涉罪未成年人作出合理的處理意見?!比嗣駲z察院對于犯罪情節輕微,依照刑法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可以免除刑罰的未成年人,可以作出附條件不決定。
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會調查報告、辦理案件期間的表現等材料應當隨案件移送人民法院?!缎淌略V訟規則(試行)》第486條第4款規定,人民檢察院對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制作社會調查報告,應當隨案移送人民法院,供人民法院在法庭教育和量刑時參考。人民檢察院制作社會調查報告,“要綜合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性格特點、家庭情況、社會交往、成長經歷、犯罪原因、犯罪后態度、幫教條件等因素,考量逮捕、的必要性,依法慎重作出決定,并以此作為幫教的參考和依據。”不僅如此,王新環 、鄭圣果在《未成年人社會調查報告的法律屬性及其運用》一文中也指出,社會調查報告“除了作為法庭量刑參考之外,調查報告對司法機關對于涉案未成年人作出恰當處遇決定,例如檢察機關對情節輕微的涉案未成年人作出不決定、提出適用緩刑、從輕處罰等寬緩的量刑建議,以及采取適當的幫教矯治措施、參與預防未成年人犯罪的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等工作也具有重要的參考價值?!?/p>
六、完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檢察監督機制
(一)轉變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檢察監督監督理念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檢察監督理念應該從注重打擊、懲處、追訴向注重保護、注重挽救轉變,真正落實“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針,堅持“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原則,強化對未成年人實行司法保護,摒棄對未成年人犯罪實行“報應懲罰為主”的落后執法觀念。加強對未成年人犯罪的法律監督職責,確保對未成年人刑事訴訟各個環節的法律監督,包括辦理未成年人案件少用慎用強制措施,輕用慎用刑罰制裁,適用分案、快審快結等處置原則。
(二)調整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檢察監督監督重心
第一,健全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立案監督和偵查監督制度。健全未成年人案件立案監督制度。要制定針對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立案監督制度,切實履行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法律監督職責,對于不應當立案的未成年刑事案件及時向公安機關提出糾正意見,以保證未成年人及時從刑事訴訟中解脫出來,保護未成年人合法權益;健全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提前介入偵查等偵查監督制度,切實防止誘供、騙供、刑訊逼供等違法行為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造成損害。
第二,加大對引誘未成年人犯罪、傷害未成年人權益、影響未成年人健康成長的各類犯罪的監督。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以及司法行政部門應各司其職,對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違法犯罪行為和引誘、教唆未成年人違法犯罪的行為,特別是對教唆未成年人刑事犯罪的行為,引誘、容留、強迫未成年人女性的行為,拐賣兒童的行為和引誘、教唆未成年人賭博、吸毒的行為,進行嚴厲打擊。
(三)完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會調查的監督方式
第一,檢察機關全程監督制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會調查報告的形成過程不可避免地要摻入人的因素。不同的人“通過書面審查、問卷調查、查問回訪等方式,向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所在學校、社區以及家庭了解其成長經歷、家庭環境等情況”,可能由于經驗、知識、思維等等因素會對同一件事、同一個人存在迥異的價值評判。人的因素導致的模糊性也是社會調查制度實施過程中必須關注和解決的。因此,必須明確檢察機關有權利也有義務對調查工作實施全程法律監督;
第二,兩人調查制度。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會調查必須指派二名以上工作人員進行調查,以確保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會調查過程的公正性。
第三,回避制度。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會調查人員與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之間存在親屬或其他利害關系時,應自行回避;當其在庭審中被申請回避時,由法院決定是否采信其社會調查報告。
第四,保密制度。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會調查人員不得泄露在開展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會調查中獲取的社會調查信息及未成年人隱私等信息。
家庭情況調查報告范文5
1、調查報告的基本情況:要寫清貸戶的姓名、年齡、性別、文化程度、家庭成員、住址、從事職業專業技能、誠信程度及與信用社業務往來信用記錄等。
2、資產負債情況:詳細寫清貸戶家庭固定資產狀況具體細目、數量、平方面積、座落位置、購建時間、現價值及其它資產機械設備、名稱、數量、現價值。負債情況寫清貸款金額,貸款形態、欠息金額和其它負債等,計算資產負債比例。
3、家庭經營情況:寫清貸戶的家庭承包土地面積、種植主要作物,具體畝數、產量、產值、每畝純經濟收入;養殖業總收入、頭數、生產周期、周期內的產量、產值經濟效益;加工業寫清加工量、經濟效益;外出務工收入等情況;綜合評估客戶全年收入狀況。
4、貸款方式:屬于擔保方式的貸款,寫清擔保人基本情況與資產負債狀態、分析評估擔保資格、屬于抵押貸款,要寫清抵押物的名稱,存放具體地點、數量、(房產寫明座落位置結構、間數、層數、平方面積寫清占地和建筑面積、附簡易平面圖)估價、還款的來源等。
最后調查人寫出準確的意見,承擔的責任。簽署集體研究意見,確定第一、二、三責任人,調查人或信用社不能簽署含糊不清的意見。
二、個體商戶貸款調查報告格式
1、調查報告的基本情況:要寫清貸戶的姓名、年齡、性別、文化程度、家庭成員、住址、從事職業專業技能、誠信程度等。
2、資產負債情況:詳細寫清貸戶家庭固定資產狀況,具體細目、數量、平方面積、座落位置、購建時間、現價值及流動資產現貨、應收貨款、現金、機械設備、名稱、數量、現價值。負債情況寫清貸款金額,貸款形態、欠息金額和其它負債等,計算資產負債比例。
3、家庭經營情況:寫清貸戶的家庭生產經營項目、投資規模、經營周期、產值、銷售收入及利潤等情況,全面綜合評估客戶的收入狀況。
4、貸款方式:屬于擔保方式的貸款,寫清擔保人基本情況與資產負債狀態、分析評估擔保資格;屬于抵押貸款,要寫清抵押物的名稱,存放具體地點、數量、(房產寫明結構座落位置、間數、層數、平方面積寫清占地和建筑面積、附簡易平面圖)估價、還款的來源等。
最后調查人寫出準確的意見,承擔的責任。報批社簽署集體研究意見,確定第一、二責任人,調查人或信用社不能簽署含糊不清的意見,否則聯社不予授理。
三、企業貸款調查報告格式
1、企業的基本情況:企業名稱、地址、企業性質、注冊資本、法人執照、法人代表姓名、性別、年齡、職稱、學歷、專業年限、誠信程度、領導成員名稱、技術人員和員工人數、生產的產品,注冊商標。
2、企業的資產負債:固定資產分為辦公管理類的固定資產,用于生產方面的固定資產,如廠房、設備;流動資產分為原材料、產成品、應收貨款、現金(含周轉金)逐項寫清;無形資產包括土地、商標等;遞延資產、不能變現的待攤費用、租金、裝修費。負債包括銀行借款、民間籌資、應付貨款分項寫清、銀行借款寫清所屬行社、貸款金額、貸款形態、欠息情況。所有者權益,資產負債比率。
3、企業的生產經營狀況、生產規模包括設計規模和實際規模、產值、產品的生產與銷售周期、產品銷售形勢和市場的適應前景。成本計算分別計算出生產平均成本和綜合平均成本、銷售平均價、產品利潤、實現稅利和純利潤。
4、貸款的可行性分析、資產負債分析、生產周期與流動資金分析、現金流量分析、資金的分布分析、生產與銷售分析,這些項目要采用比較、趨勢、指標分析方式進行分析,全面評估分析貸款的風險與否,還款的保證和來源,提出負責性的調查結論、貸出與否、準貸金額、采用貸款方式(按第一項第5條寫清)、貸款期限、調查人所承擔的責任。
5、報批貸款信用社簽署集體研究意見,按規定確定第一、第二責任人。1、著力點要明確:
首先,要深入調查,占有材料。這是寫好調查報告的基礎和先決條件。為此,就應該親自了解第一手材料。既要了解“面”上的材料,又要了解“點”上的材料;既要了解正面材料,又要了解反而材料;既要了解現實材料,又要了解歷史材料。如上例中,同學們就要認真回顧平時手頭搜集到的有關于“勤儉是美德,是事業成功的重要因素,奢侈浪費導致事業失敗”方面的詳細資料。
其次,要認真分析,找出規律。這是調查的目的。在占有大量材料的基礎上,要“去粗取精、去偽存真、由此及彼、由表及里”地
總結出事物的規律。此例中,除了要有具體的事例或數據外,還要對占有的資料分門別類加以總結,如以“盲目攀比,鋪張浪費”、“勤勞節儉、合理消費”為門類加以歸納,從中找出規律性。
家庭情況調查報告范文6
一、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社會調查制度的含義
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社會調查制度是指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在辦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過程中,單獨或者會同、委托社區矯正機構、社會調查組織( 人員),通過走訪、座談、查閱資料等方式,了解、收集未成年犯罪行為人的性格愛好、生活環境、成長經歷、心理特征、日常表現、家庭狀況、監護條件、社會評價等有關信息,用以在一定程度上評估犯罪主體的主觀惡性(人身危險性)、社會危險性、可矯治性、可諒解性以及再犯可能性 ,形成社會調查報告或資料,作為案件處理和開展教育、矯治、挽救工作參考依據的制度。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268條規定:“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辦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根據情況可以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成長經歷、犯罪原因、監護教育等情況進行調查。”刑事訴訟法在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特別訴訟程序中明確規定社會調查制度,標志著對未成年人的特殊保護政策上升為法律。未成年人社會調查不僅要了解和結合案件事實,同時要了解導致未成年人違法犯罪的各種主客觀因素及其形成的過程,更為重要的是了解未成年人的有關個人情況,如其成長過程、道德品行、智力結構、個性特征、身心狀況、家庭結構、日常表現以及社會關系等。因此,未成年人社會調查報告的基本內容,主要包括個人基本情況、家庭基本情況、成長經歷、性格特征、興趣愛好、交友情況、犯罪前后的表現情況、監護條件等。
二、未成年人社會調查制度的現狀分析
現根據我院2015年度受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情況展開分析。2015年度我院共受理審查提起公訴的未成年人刑事犯罪案件90件102人,其中向法院提起公訴60件80人,不10件15人。結合我院辦理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目前我國未成年人社會調查制度的現狀:
1.目前的社會調查主要局限于檢察機關的審查階段和法院的審判階段,雖然刑事訴訟法明確規定了公安機關在偵查階段可對未成年人進行社會調查。但實踐中,公安機關在辦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過程中,往往對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不先行啟動社會調查制度,這就可能會造成公安機關無法通過先期了解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一些案外情況,實行個別化處理,對可能具有監護條件而又無需被羈押的未成年人被先期剝奪了人身自由。
2.目前我國未成年人調查報告的調查范圍不夠廣泛、內容不夠深入,僅限于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所在村(社區)的表現情況、學校或單位的學習、工作情況及家庭生活情況等進行調查,而對其性格特征、興趣愛好、交友情況等沒有進行深入分析,特別對身體健康狀況、心理狀態往往沒有進行必要的醫療檢查和心理學、精神病學等方面的醫學鑒定。
3.未成年人社會調查對象相對較單一。就我院2015年辦理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為例,并不是對所有的未年犯罪嫌疑人進行社會調查,而是根據案件實際情況對部分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是在校學生的,就委托社區矯正機構進行社會調查。通過社會調查,對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免除刑罰的,作出不決定。在辦理的未成年刑事案件中,如果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由外省市流竄至本市作案,由于在本市無固定居所,而去當地調查費用又較高,故對這部分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就很少進行社會調查,也就不可能通過社會調查報告了解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的成長背景、生活經歷等情況。
三、未成年人社會調查制度存在的問題以及完善對策
(一)存在問題
1.社會調查主體多元化。由于法律法規對社會調查缺乏明確細化的規定,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會調查程序的啟動主體與直接調查主體呈現出多方參與的趨勢。具體可分為:法院、檢察院、公安機關、社會團體組織。由于調查主體的多元化和訴訟地位不清晰,很可能導致在實踐中出現兩個問題:一是相互推卸責任,二是重復調查。相互推卸不僅造成了案件的無端拖延,也可能使社會調查工作不能真正付諸實施,流于形式。重復調查容易造成司法資源的浪費,引起被調查者的反感。
2.調查人員能力參差不齊。目前,我國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會調查制度發展還不完善,對調查員的選任沒有明確具體的規定。如我院在辦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委托司法局社區矯正管理科對未成年人進行社會調查,社區矯正科再分配給各鎮鄉司法所工作人員進行調查。調查人員可能會因為法律、教育、心理學等方面知識的欠缺,以及工作責任心不夠強等問題,導致社會調查報告的質量不高,內容流于形式,社會調查報告內容過于簡單、敷衍了事,缺乏深入的剖析和挖掘。
3.調查內容不夠規范?!吨腥A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268條規定了未成年人社會調查制度,但對調查內容方面規定較為籠統,在司法實踐中,由于調查內容的不全面、不一致,導致調查報告不能全面反映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主客觀方面的真實情況,以致于司法機關不能從社會調查報告中得到未成年人真實、完整的信息,影響辦案質量。
(二)針對上述存在問題,可以從以下幾方面加以完善:
1.設立專門的社會調查機構。世界上大多數國家或地區的未成年人社會調查一般都由專門機構負責。如在日本,設有家庭裁判所,由調查官負責對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進行庭前審查。我國可以成立專門的社會調查機構,聘用具備心理學、社會學、教育學等專業知識和有未成年人工作經驗的社會調查員,并不斷完善對社會調查員的培訓工作。
2.規范社會調查的方式、程序。社會調查主要的對象為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及被告人。由于社會調查內容多,涉及面廣,為保障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權益,必須指派二人以上專門人員或指派專門機構開展調查,以確保調查過程的公正。社會調查員要到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家庭、社區、學校等地,通過走訪父母親友,鄰居好友、老師同學等方式展開考察,還可以采取電話、網絡等方式。同時,調查人員對調查過程及結果應當制作調查筆錄,以便能全面、客觀地制作調查報告。同時,在傳統的社會調查方式基礎上,積極引入心理測試、人格分析等心理學領域的研究方法,通過對調查對象的人格特征進行分析,從而預測其以后的行為。通過多種社會調查方式的運用,使調查內容全面客觀,調查結論真實準確。
3.細化社會調查報告內容。按照新刑訴法的規定,社會調查的內容包括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成長經歷、犯罪原因、監護教育等情況。這個范圍相對寬泛,需要在實踐中進一步細化、明確。社會調查報告應包括兩方面的內容,一方面是社會調查的書面記錄等原始資料,包括個人經歷、家庭概況、受教育程度、一貫表現、個性特點等等,有時還可能包括在必要的時候所進行的生理、心理、人格等方面的測評結論;另一方面社會調查員通過對相關原始材料進行梳理、分析,作為中立方得出全面、客觀、系統、不帶傾向性的調查結論,然后依據調查結論提出針對性的處理意見。這兩方面內容相輔相成,缺一不可,一份規范的社會調查報告必須完整地包括上述兩方面的內容。
四、結語
未成年人由于各方面發展尚不成熟,認識問題的能力不足,可塑性較強,很多情況下未成年人犯罪的主觀惡性較小。通過未成年人社會調查制度,對不同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區別對待,使他們真誠悔罪,認識錯誤,以便今后成為對社會有益的人,同時彰顯對未成年人犯罪的特殊司法保護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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