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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登記備案申請書范文1
2、公司簽署的《變更登記附表——法定代表人信息》(公司加蓋公章);
3、《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人的證明》(公司加蓋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人的身份證件復印件;
應標明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人的辦理事項、權限、授權期限。
4、根據公司章程的規定和程序提交原任法定代表人的免職證明和新任法定代表人的任職證明;
有限責任公司提交股東會決議、董事會決議或其他任免文件等,股東會決議由股東簽署(應當符合公司章程規定的表決方式),董事會決議由公司董事簽字。
股份有限公司提交董事會決議(由公司董事簽字)
國有獨資有限責任公司提交國務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權的本級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的書面決定(加蓋公章)或董事會決議(由董事簽字)
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提交股東的書面決定,董事會決議(由董事簽字)或其他相關材料。
5、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規定變更法定代表人必須報經批準的,提交有關的批準文件或者許可證書復印件;
6、法定代表人變更涉及公司章程修改的,還應提交關于修改公司章程的決議、決定以及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
關于修改公司章程的決議、決定,有限責任公司提交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簽署股東會決議;股份有限公司提交由會議主持人及出席會議的董事簽字股東大會會議記錄;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提交股東簽署的書面決定。國有獨資公司提交國務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權的本級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的批準文件。
7、公司營業執照副本。
公司變更法定代表人姓名涉及公司董動的,應按《公司董事、監事、經理備案提交材料規范》同時提交相關備案材料,相同的材料不必重復提交。
注:1、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記管理條例》設立的公司申請變更法定代表人登記適用本規范。
2、公司法定代表人更改姓名的,提交公安部門出具的證明,無需提交第4、5兩項材料。
3、《公司變更登記申請書》、《變更登記附表——法定代表人信息》、《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人的證明》可以通過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中國企業登記網》下載或者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領取。
4、提交的申請書與其它申請材料應當使用A4型紙。
公司登記備案申請書范文2
我司是一家臺資企業。最近得知大陸與臺灣地區簽訂了《海峽兩岸經濟合作框架協議》,想咨詢從臺灣進口商品需提供哪些材料才可享受協定稅率?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海峽兩岸經濟合作框架協議〉項下進出口貨物原產地管理辦法》(海關總署令2010年第200號)第十七條的規定,貨物申報進口時,進口貨物收貨人或者其人應當按照海關的申報規定填制報關單,申明適用《協議》協定稅率,并同時提交下列單證:由臺灣簽證機構簽發的有效原產地證書正本;貨物的商業發票正本、裝箱單以及相關運輸單證。另外,貨物經過大陸、臺灣地區以外的第三方運輸至大陸的,應當提交在臺灣地區簽發的聯運提單、第三方海關出具的證明文件以及海關認可的其他證明文件。
02
我公司近期發現有侵犯我們商標權的商品出口,想了解如何向海關申請扣留侵權嫌疑貨物?需要交納保證金嗎?
一是按照《國務院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知識產權海關保護條例〉的決定》(國務院令2010年第572號)第十三條的規定,知識產權權利人請求海關扣留侵權嫌疑貨物的,應當提交申請書及相關證明文件,并提供足以證明侵權事實明顯存在的證據。申請書應當包括下列主要內容:知識產權權利人的名稱或者姓名、注冊地或者國籍等;知識產權的名稱、內容及其相關信息;侵權嫌疑貨物收貨人和發貨人的名稱;侵權嫌疑貨物名稱、規格等;侵權嫌疑貨物可能進出境的口岸、時間、運輸工具等。侵權嫌疑貨物涉嫌侵犯備案知識產權的,申請書還應當包括海關備案號。二是根據上述文件第十四條的規定,知識產權權利人請求海關扣留侵權嫌疑貨物的,應當向海關提供不超過貨物等值的擔保。
03
我司打算先向國外客戶出口大約價值幾百元人民幣的貨樣;經查,該商品出口需要辦理出口許可證。這種情況也需要申領嗎?
按照《貨物出口許可證管理辦法》(商務部令2004年第28號)第二十六條的規定,經營者運出國(境)外屬于出口許可證管理貨物的貨樣或者實驗用樣品,每批貨物價值在人民幣3萬元(含3萬元)以下者,免領出口許可證,海關憑經營者填寫的出口貨樣報關單查驗放行。
04
我為加工貿易企業,有兩本執行當中的加工貿易手冊。第一本手冊的成品基本已加工出口完,手冊也快到核銷階段了,現想把第一本手冊上面的一些剩余料件結轉到第二本手冊上。兩本手冊的生產廠家一樣,生產的出口成品也一樣,是否可以申請辦理剩余料件結轉?需要辦理什么手續?
一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關于加工貿易邊角料、剩余料件、殘次品、副產品和受災保稅貨物的管理辦法》(海關總署令2004年第111號)第五條的規定,加工貿易企業申請將剩余料件結轉到另一個加工貿易合同使用,限同一經營單位、同一加工廠、同樣進口料件和同一加工貿易方式。凡具備條件的,海關按規定核定單耗后,準予企業辦理該合同核銷及其剩余料件結轉手續。二是根據《關于加工貿易監管中有關問題的公告》(海關總署2005年第9號)第六條的規定,經營企業申請辦理剩余料件結轉,應當向海關提交下列單證:經營企業申請剩余料件結轉的書面材料、經營企業擬結轉的剩余料件清單、海關需要收取的其他單證和材料。
05
我是一名報關員,想了解一下報關員記分考核是按照什么周期計算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對報關員記分考核管理辦法》(海關總署令2004年第119號)第十四條的規定,記分周期從每年1月1日至當年12月31日止。報關員在海關注冊登記之日起至當年12月31日不足1年的,按一個記分周期計算。
06
我打算注銷報關員證,但是發現報關員證不小心丟失了,該怎么辦理?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報關員執業管理辦法》(海關總署令2006年第146號)第二十五條的規定,報關員遺失《報關員證》的,應當及時向注冊地海關書面說明情況,并在報刊聲明作廢。因此,您應該先辦理遺失手續。之后根據第二十三條的規定,申請注銷報關員注冊,辦理時需要提交的材料為:《注銷報關員注冊申請書》、報刊刊登的作廢聲明、《報關員資格證書》。
07
我公司是一家報關企業,現要在另一關區設立一家分支機構,想了解一下辦理分支機構備案登記手續具體需要準備哪些材料?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對報關單位注冊登記管理規定》(海關總署令2005年第127號)第十九條的規定,報關企業申請跨關區分支機構注冊登記許可的,應當到分支機構所在地海關提交下列申請材料:報關企業跨關區分支機構注冊登記許可申請書;《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報關企業報關注冊登記證書》復印件;分支機構從事報關服務業可行性研究報告;擬聘的報關從業人員《報關員資格證書》復印件;分支機構負責人、報關業務負責人工作簡歷;報關服務營業場所所有權證明、租賃證明;由報關企業注冊登記地直屬海關出具的該報關企業符合《規定》第十七條的證明材料;申請設立報關企業分支機構注冊登記許可的其他材料。
08
我公司上個月從國外進口的一批貨物現在因為有質量問題申請退運了,請問當時繳納的進口關稅能申請退還嗎?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口貨物征稅管理辦法》(海關總署令2004年第124號)第六十一條的規定,已繳納稅款的進口貨物,因品質或者規格原因原狀退貨復運出境的,納稅義務人自繳納稅款之日起1年內,可以向海關申請退稅。納稅義務人向海關申請退稅時,應當提交下列材料:《退稅申請書》;原進口報關單、稅款繳款書、發票;貨物復運出境的出口報關單;收發貨人雙方關于退貨的協議。
09
我公司企業分類管理類別是B類,現在想申請A類,需要具備的條件之一是上一年度進出口報關差錯率在5%以下。請問報關差錯率如何計算?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企業分類管理辦法》(海關總署令2010年第197號)第三十一條的規定,“報關差錯率”,指上一年度企業所有報關員以該企業作為申報單位進行申報被記分的總次數,除以該年度企業作為申報單位申報的報關單及進出境備案清單總票數所得到的百分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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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企業現在為A類企業,現要變更單位名稱,請問企業類別會不會受影響?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企業分類管理辦法》(海關總署令2010年第197號)第二十六條的規定,企業僅名稱或者海關注冊編碼發生變化的,其管理類別可以繼續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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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報關注冊登記證書》辦理換證需要哪些材料?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對報關單位注冊登記管理規定》(海關總署令2005年第127號)第三十九條的規定,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換證應當向注冊地海關遞交下列資料: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個人獨資、合伙企業或者個體工商戶提交營業執照);對外貿易經營者登記備案表復印件(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商務部規定不需要備案登記的除外);《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中華人民共和國臺、港、澳、僑投資企業批準證書》復印件(限外商投資企業提交);《報關單位情況登記表》;《報關員情況登記表》(無報關員的免提交);《報關單位管理人員情況登記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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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單位在越南承包施工工程,現在部分工程已經完成,需退運部分施工用設備。請問應按什么貿易方式申報?
承包工程結束后復運進境原從國內運出的承包工程項下的設備、物資,監管方式為“退運貨物”(45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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貨物查驗時,海關會收費嗎?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口貨物查驗管理辦法》(海關總署令2005年第138號)第十七條的規定,海關在監管區內實施查驗不收取費用。對集裝箱、貨柜車或者其他貨物加施海關封志的,按照規定收取封志工本費。在海關監管區外查驗貨物,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或者其人應當按照規定向海關交納規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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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從德國郵寄一臺數碼相機回國,現在是要征稅嗎?
照相機是海關總署2008年第65號公告中規定的停止減免稅的20種商品之一,應全額照章征稅進口。而且由于相機價值較高,已經超過海關規定的物品進出境限值,根據海關總署2010年第43號公告規定,郵包內僅有一件物品且不可分割的,雖超出規定限值,經海關審核確屬個人自用的,可以按照個人物品規定辦理通關手續。因此只能郵寄一臺相機入境,且需征稅進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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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準備參加2011年的報關員資格考試,需要具備哪些條件可以報名參加考試?
公司登記備案申請書范文3
以下各項未注明提交復印件的一般均應提交原件;提交復印件的,均應由公司加蓋公章并署明與原件一致。有關部門的批準文件在提交復印件的同時應當出示原件。
(1)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公司變更登記申請書》(領取,公司加蓋公章);
(2)《企業(公司)申請登記委托書》(領取,公司加蓋公章),應標明具體委托事項和被委托人的權限;
(3)原任法定代表人的免職證明、新任法定代表人的任職證明;
有限責任公司根據本公司章程的規定和程序,提交股東會決議或董事會決議等,股東會決議由股東蓋章或簽字(自然人股東),董事會決議由董事簽字。
(4)《公司(企業)法定代表人登記表》(領取);
審查意見由作出決定的單位簽署:有限責任公司由股東會或董事會等蓋章或簽字。
(5)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變更公司法定代表人必須報經審批的,提交有關部門的批準文件;
公司登記備案申請書范文4
第一條為了加強和完善企業名稱的登記管理,保護企業名稱所有人的合法權益,維護公平競爭秩序,根據《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登記注冊的企業法人和不具有法人資格的企業的名稱。
第三條企業應當依法選擇自己的名稱,并申請登記注冊。企業自成立之日起享有名稱權。
第四條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依法核準登記企業名稱。
超越權限核準的企業名稱應當予以糾正。
第五條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對企業名稱實行分級登記管理。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主管全國企業名稱登記管理工作,并負責核準下列企業名稱:
(一)冠以“中國”、“中華”、“全國”、“國家”、“國際”等字樣的;
(二)在名稱中間使用“中國”、“中華”、“全國”、“國家”等字樣的;
(三)不含行政區劃的。
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負責核準前款規定以外的下列企業名稱:
(一)冠以同級行政區劃的;
(二)符合本辦法第十二條的含有同級行政區劃的。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授予外商投資企業核準登記權的工商行政管理局按本辦法核準外商投資企業名稱。
第二章企業名稱
第六條企業法人名稱中不得含有其他法人的名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七條企業名稱中不得含有另一個企業名稱。
企業分支機構名稱應當冠以其所從屬企業的名稱。
第八條企業名稱應當使用符合國家規范的漢字,不得使用漢語拼音字母、阿拉伯數字。
企業名稱需譯成外文使用的,由企業依據文字翻譯原則自行翻譯使用,不需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準登記。
第九條企業名稱應當由行政區劃、字號、行業、組織形式依次組成,法律、行政法規和本辦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條除國務院決定設立的企業外,企業名稱不得冠以“中國”、“中華”、“全國”、“國家”、“國際”等字樣。
在企業名稱中間使用“中國”、“中華”、“全國”、“國家”、“國際”等字樣的,該字樣應是行業的限定語。
使用外國(地區)出資企業字號的外商獨資企業、外方控股的外商投資企業,可以在名稱中間使用“(中國)”字樣。
第十一條企業名稱中的行政區劃是本企業所在地縣級以上行政區劃的名稱或地名。
市轄區的名稱不能單獨用作企業名稱中的行政區劃。市轄區名稱與市行政區劃連用的企業名稱,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準。
省、市、縣行政區劃連用的企業名稱,由最高級別行政區的工商行政管理局核準。
第十二條具備下列條件的企業法人,可以將名稱中的行政區劃放在字號之后,組織形式之前:
(一)使用控股企業名稱中的字號;
(二)該控股企業的名稱不含行政區劃。
第十三條經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核準,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企業法人,可以使用不含行政區劃的企業名稱:
(一)國務院批準的;
(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登記注冊的;
(三)注冊資本(或注冊資金)不少于5000萬元人民幣的;
(四)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另有規定的。
第十四條企業名稱中的字號應當由2個以上的字組成。
行政區劃不得用作字號,但縣以上行政區劃的地名具有其他含義的除外。
第十五條企業名稱可以使用自然人投資人的姓名作字號。
第十六條企業名稱中的行業表述應當是反映企業經濟活動性質所屬國民經濟行業或者企業經營特點的用語。
企業名稱中行業用語表述的內容應當與企業經營范圍一致。
第十七條企業經濟活動性質分別屬于國民經濟行業不同大類的,應當選擇主要經濟活動性質所屬國民經濟行業類別用語表述企業名稱中的行業。
第十八條企業名稱中不使用國民經濟行業類別用語表述企業所從事行業的,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企業經濟活動性質分別屬于國民經濟行業5個以上大類;
(二)企業注冊資本(或注冊資金)1億元以上或者是企業集團的母公司;
(三)與同一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準或者登記注冊的企業名稱中字號不相同。
第十九條企業為反映其經營特點,可以在名稱中的字號之后使用國家(地區)名稱或者縣級以上行政區劃的地名。
上述地名不視為企業名稱中的行政區劃。
第二十條企業名稱不應當明示或者暗示有超越其經營范圍的業務。
第三章企業名稱的登記注冊
第二十一條企業營業執照上只準標明一個企業名稱。
第二十二條設立公司應當申請名稱預先核準。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設立企業必須報經審批或者企業經營范圍中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必須報經審批項目的,應當在報送審批前辦理企業名稱預先核準,并以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準的企業名稱報送審批。
設立其他企業可以申請名稱預先核準。
第二十三條申請企業名稱預先核準,應當由全體出資人、合伙人、合作者(以下統稱投資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的人,向有名稱核準管轄權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提交企業名稱預先核準申請書。
企業名稱預先核準申請書應當載明企業的名稱(可以載明備選名稱)、住所、注冊資本、經營范圍、投資人名稱或者姓名、投資額和投資比例、授權委托意見(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的人姓名、權限和期限),并由全體投資人簽名蓋章。
企業名稱預先核準申請書上應當粘貼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的人身份證復印件。
第二十四條直接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企業名稱預先核準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場對申請預先核準的企業名稱作出核準或者駁回的決定。予以核準的,發給《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予以駁回的,發給《企業名稱駁回通知書》。
通過郵寄、傳真、電子數據交換等方式申請企業名稱預先核準的,按照《企業登記程序規定》執行。
第二十五條申請企業設立登記,已辦理企業名稱預先核準的,應當提交《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
設立企業名稱涉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必須報經審批,未能提交審批文件的,登記機關不得以預先核準的企業名稱登記注冊。
企業名稱預先核準與企業登記注冊不在同一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的,登記機關應當自企業登記注冊之日起30日內,將有關登記情況送核準企業名稱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備案。
第二十六條企業變更名稱,應當向其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企業申請變更的名稱,屬登記機關管轄的,由登記機關直接辦理變更登記。
企業申請變更的名稱,不屬登記機關管轄的,按本辦法第二十七條規定辦理。
企業名稱變更登記核準之日起30日內,企業應當申請辦理其分支機構名稱的變更登記。
第二十七條申請企業名稱變更登記,企業登記和企業名稱核準不在同一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的,企業登記機關應當對企業擬變更的名稱進行初審,并向有名稱管轄權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報送企業名稱變更核準意見書。
企業名稱變更核準意見書上應當載明原企業名稱、擬變更的企業名稱(備選名稱)、住所、注冊資本、經營范圍、投資人名稱或者姓名、企業登記機關的審查意見,并加蓋公章。有名稱管轄權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收到企業名稱變更核準意見書后,應在5日內作出核準或駁回的決定,核準的,發給《企業名稱變更核準通知書》;駁回的,發給《企業名稱駁回通知書》。
登記機關應當在核準企業名稱變更登記之日起30日內,將有關登記情況送核準企業名稱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備案。
第二十八條公司名稱預先核準和公司名稱變更核準的有效期為6個月,有效期滿,核準的名稱自動失效。
第二十九條企業被撤銷有關業務經營權,而其名稱又表明了該項業務時,企業應當在被撤銷該項業務經營權之日起1個月內,向登記機關申請變更企業名稱等登記事項。
第三十條企業辦理注銷登記或者被吊銷營業執照,如其名稱是經其他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準的,登記機關應當將核準注銷登記情況或者行政處罰決定書送核準該企業名稱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備案。
第三十一條企業名稱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核準:
(一)與同一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準或者登記注冊的同行業企業名稱字號相同,有投資關系的除外;
(二)與同一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準或者登記注冊符合本辦法第十八條的企業名稱字號相同,有投資關系的除外;
(三)與其他企業變更名稱未滿1年的原名稱相同;
(四)與注銷登記或者被吊銷營業執照未滿3年的企業名稱相同;
(五)其他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
第三十二條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建立企業名稱核準登記檔案。
第三十三條《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企業名稱變更核準通知書》、《企業名稱駁回通知書》及企業名稱核準登記表格式樣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統一制定。
第三十四條外國(地區)企業名稱,依據我國參加的國際公約、協定、條約等有關規定予以保護。
第四章企業名稱的使用
第三十五條預先核準的企業名稱在有效期內,不得用于經營活動,不得轉讓。
企業變更名稱,在其登記機關核準變更登記前,不得使用《企業名稱變更核準通知書》上核準變更的企業名稱從事經營活動,也不得轉讓。
第三十六條企業應當在住所處標明企業名稱。
第三十七條企業的印章、銀行賬戶、信箋所使用的企業名稱,應當與其營業執照上的企業名稱相同。
第三十八條法律文書使用企業名稱,應當與該企業營業執照上的企業名稱相同。
第三十九條企業使用名稱,應當遵循誠實信用的原則。
第五章監督管理與爭議處理
第四十條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對在本機關管轄地域內從事活動的企業使用企業名稱的行為,依法進行監督管理。
第四十一條已經登記注冊的企業名稱,在使用中對公眾造成欺騙或者誤解的,或者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應當認定為不適宜的企業名稱予以糾正。
第四十二條企業因名稱與他人發生爭議,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處理,也可以向人民法院。
第四十三條企業請求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處理名稱爭議時,應當向核準他人名稱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請書;
(二)申請人的資格證明;
(三)舉證材料;
(四)其他有關材料。
申請書應當由申請人簽署并載明申請人和被申請人的情況、名稱爭議事實及理由、請求事項等內容。
委托的,還應當提交委托書和被委托人資格證明。
第四十四條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受理企業名稱爭議后,應當按以下程序在6個月內作出處理:
(一)查證申請人和被申請人企業名稱登記注冊的情況;
(二)調查核實申請人提交的材料和有關爭議的情況;
(三)將有關名稱爭議情況書面告知被申請人,要求被申請人在1個月內對爭議問題提交書面意見;
(四)依據保護工業產權的原則和企業名稱登記管理的有關規定作出處理。
第六章附則
第四十五條以下需在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登記的名稱,參照《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和本辦法辦理:
(一)企業集團的名稱,其構成為:行政區劃+字號+行業+“集團”字樣;
公司登記備案申請書范文5
1、申辦中介服務業務的機構向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行政部門提出申請,填寫《自費出國留學中介服務機構資格申請表》,并提交規定材料。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行政部門審核同意后,將《自費出國留學中介服務機構資格申請表》及其所附材料和證明報教育部審批。教育部按照《行政許可法》和《實施教育行政許可若干規定》的程序作出行政許可決定,并通過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行政部門送達申請人。
2、通過資格認定的機構應當到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企業登記注冊手續。
3、工商登記辦理流程:工商登記需要先進行核名;全體投資人的資格證明(自然人提供身份證原件,企業法人提供營業執照);企業法定代表人簽署的《企業設立登記申請書》;提交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可以登錄稅務局網站下載章程模板,公司章程需要所有股東簽字并且需要企業法定代表人蓋章;工商登記需要提供董事、監事、經理以及董事長或者董事的任職證明;提交董事、監事、經理的身份證復印件;提供公司住所使用證明,如房屋租賃協議以及房屋產權復印件;報工商局進行審批,審批通過后下發營業執照;攜帶公安局下發的刻章密碼,前往在公安局備案的刻章店進行刻章;前往稅務局進行稅種核定,同時前往當地任意銀行進行公司基本戶開戶。
(來源:文章屋網 )
公司登記備案申請書范文6
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1998年10月25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252號 根據20xx年6月27日《國務院關于修改《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的決定》修訂)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事業單位登記管理,保障事業單位的合法權益,發揮事業單位在社會主義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中的作用,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事業單位,是指國家為了社會公益目的,由國家機關舉辦或者其他組織利用國有資產舉辦的,從事教育、科技、文化、衛生等活動的社會服務組織。
事業單位依法舉辦的營利性經營組織,必須實行獨立核算,依照國家有關公司、企業等經營組織的法律、法規登記管理。
第三條 事業單位經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主管部門(以下統稱審批機關)批準成立后,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登記或者備案。
事業單位應當具備法人條件。
第四條 事業單位應當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
第五條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機構編制管理機關所屬的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機構(以下簡稱登記管理機關)負責實施事業單位登記管理工作??h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機構編制管理機關應當加強對登記管理機關的事業單位登記管理工作的監督檢查。
事業單位實行分級登記管理。分級登記管理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機構編制管理機關規定。
法律、行政法規對事業單位的監督管理另有規定的,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二章 登 記
第六條 申請事業單位法人登記,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經審批機關批準設立;
(二)有自己的名稱、組織機構和場所;
(三)有與其業務活動相適應的從業人員;
(四)有與其業務活動相適應的經費來源;
(五)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第七條 申請事業單位法人登記,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提交下列文件:
(一)登記申請書;
(二)審批機關的批準文件;
(三)場所使用權證明;
(四)經費來源證明;
(五)其他有關證明文件。
第八條 登記管理機關應當自收到登記申請書之日起三十日內依照本條例的規定進行審查,作出準予登記或者不予登記的決定。準予登記的,發給《事業單位法人證書》;不予登記的,應當說明理由。
事業單位法人登記事項包括:名稱、住所、宗旨和業務范圍、法定代表人、經費來源(開辦資金)等情況。
第九條 經登記的事業單位,憑《事業單位法人證書》刻制印章,申請開立銀行帳戶。事業單位應當將印章式樣報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第十條 事業單位的登記事項需要變更的,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第十一條 法律規定具備法人條件、自批準之日起,取得法人資格的事業單位或者法律、其他行政法規規定具備法人條件、經有關主管部門依法審核或者登記,已經取得相應的執業許可證書的事業單位,不再辦理事業單位法人登記,由有關主管機關按照分級登記管理的規定向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設立的直屬事業單位直接向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第十二條 事業單位備案的事項,除本條例第八條第二款所列事項外,還應當包括執業許可證明文件或者設立批準文件。
對備案的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機關應當自收到備案文件之日起三十日內發給《事業單位法人證書》。
第十三條 事業單位被撤銷、解散的,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或者注銷備案。
事業單位辦理注銷登記前,應當在審批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完成清算工作。
事業單位應當自清算結束之日起15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應當提交撤銷或者解散該事業單位
的文件和清算報告;登記管理機關收繳《事業單位法人證書》和印章。
第十四條 事業單位的登記、備案或者變更名稱、住所以及注銷登記或者注銷備案,由登記管理機關予以公告。
第三章 監督管理
第十五條 事業單位開展活動,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取得的合法收入,必須用于符合其宗旨和業務范圍的活動。
事業單位接受捐贈、資助,必須符合事業單位的宗旨和業務范圍,必須根據與捐贈人、資助人約定的期限、方式和合法用途使用。
第十六條 事業單位必須執行國家有關財務、價格等管理制度,接受財稅、審計部門的監督。
第十七條 事業單位應當于每年3月31日前分別向登記管理機關和審批機關報送上一年度執行本條例情況的報告。
第十八條 事業單位未按照本條例規定辦理登記的,由登記管理機關責令限期補辦登記手續;逾期不補辦的,由登記管理機關建議對該事業單位的負責人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紀律處分。
第十九條 事業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記管理機關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經審批機關同意,予以撤銷登記,收繳《事業單位法人證書》和印章。
(一)不按照本條例的規定辦理變更登記、注銷登記的;
(二)涂改、出租、出借《事業單位法人證書》或者出租、出借印章的;
(三)違反規定接受、使用捐贈、資助的 事業單位違反法律、其他法規的,由有關機關依法處理。
第二十條 登記管理機關的工作人員在事業單位登記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四章 附 則
第二十一條 《事業單位法人證書》的式樣由國務院機構編制管理機關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