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處分申請書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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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銷處分申請書

撤銷處分申請書范文1

我是...院xx級xx班的學生xx,我由于吸煙被給予xx處分。吸煙的危害。。。。。。自己想

在被處分這段時間里我認真反省,努力學習,得到了領導老師同學的幫助和關心。認識了錯誤,思想有了提高,學習也有了很大的進步,

我的積極優異的表現得到了老師同學的肯定。按學校規定,及我在這段時間的優異表現,特此向學校領導申請取消處分。

在犯了錯誤之后,我找到了年級輔導員xx老師認識錯誤,接受了老師的批評指正,老師給予了引導,告訴我要注意遵守學校的規章制度,

不能事事都由著自己的性子來。有很多社會上的不好習慣還不是作為學生就可以接觸的!并希望我能努力學習,做一個好學生。在受處分的這

段時間里我改正了我的毛病,努力學習,積極向上,平時樂于幫助同學。

希望領導老師審查。并懇請學校領導老師準予取消處分。我將繼續用我的表現回報領導、老師、家人

、同學的關心和支持。

此致

敬禮

撤銷處分申請書范文2

2、我叫***,是***一名學生。本人曾在202*年*月*日因為 與他人打架原因犯下了嚴重的錯誤,被學校給予處分。

3、經過這一段時間來的深刻反思,我為自己當時一時沖動的不理智行為深深感到內疚、追悔莫及,并對自己思想上的錯誤根源進行深刻懺悔,認清了打架造成的嚴重后果。之所以發生打架事件,是本人要求不嚴、思想覺悟不高。就算是有認識,也沒能在行動上真正實行起來。

4、這件事在我班造成了極為惡劣的影響, 這一方面說明了我學習工作不夠努力,另一方面,也說明我對此項工作認識不夠。

5、今后我一定要和同學、班干以及學生會干部加強溝通。保證今后不再出現類似違反校紀校規的情況。尊師重道,無論何時何地都不與老師頂嘴。與同學友好相處,互相幫助。

6、我非常感謝老師和學生會干部對我所犯錯誤的及時指正,。請關心愛護我們的老師同學繼續監督、幫助我改正缺點,使我取得更大的進步!希望老師和同學們在今后的工作、生活、工作中多多幫助我,幫助我克服我的缺點,改正我的錯誤。請老師和同學們多多監督我。相信老師看到我這個態度也可以知道我對這次事件有很深刻的悔過態度,相信我的悔過之心,我的行為不是向老師的紀律進行挑戰,是自己的一時失足,希望老師可以原諒我的錯誤,我也會向你保證此事不會再有第二次發生。

7、由于本人今后人生的道理還很長,防微杜漸,在此特申請學校撤銷本人的留校察看處分,給我一次改過自新的機會。

8、特此申請,望早日批準。

撤銷處分申請書范文3

臺灣商標法施行細則

第1條 本細則依商標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七十八條規定訂定之。

第2條 依本法或本細則所為之各項申請,應使用商標主管機關印制之書表,備齊附件,向商標主管機關為之。

申請書或其它對象應注明商標名稱、指定使用之商品類別、名稱及申請人姓名、名稱、住所、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其已審定或注冊者,并應注明其審定或注冊號數。 第3條 商標之各項申請違反有關法令所定之程序或程序而得補正者,商標主管機關應通知限期補正。

申請人于前項限期內補正者,其申請日仍以原申請日為準。

第4條 關于商標注冊之申請,商標主管機關認為有必要時,得通知申請人檢附身分證明或法人證明文件。

前項證明文件或其它書件系外文者,應檢附中文譯本。

第5條 本法第二條所定之營業,得參酌左列事項認定之:

一 公司登記之營業項目。

二 商業登記之營業項目。

三 營利事業登記之營業項目。

四 具體營業計畫。

五 股東會決議。

六 其它相關事證。

依法令或事實無須為營利事業之登記者,得依其檢附之相關文件認定之。

第6條 主張優先權成立者,以其首次在他國提出申請注冊商標之日,視為在中華民國申請論冊商標之日;在他國之申請案審查結果,對已成立之優先權,不生影響。

第7條 商標注冊之申請人主張有本法第五條第二項規定情事者,應提出相關事證證明之。

第8條 受任為商標人者,應檢附委任書,載明其權限。

依本法第九條第二項委任之商標人死亡或喪失行為能力而委任人未另行委托他人者,商標主管機關得通知期限另行委任商標人,逾期未另行委任者,對其應送達之書件,得依本法第十五條規定處理。

依本法第九條第三項通知申請人更換商標人時,并應通知原委任商標人。

本法第十條所稱之一切必要行為,包括代為收受商標主管機關送達之書件及通知。

第9條 本法第十五條所稱書件無法送達,指向應受送達人在商標主管機關登載之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送達而不能送達者。

第10條 商標注冊證應黏附商標圖樣,由商標主管機關蓋印發給。

第11條 商標注冊證遺失或毀損,商標專用權人得敘明事由,加具證明,申請補發。

依前項規定補發注冊證時,舊注冊證應同時公告作廢。

第12條 凡由商標主管機關抄給之書件,摹繪之圖樣,應注明與原本無異字樣。

第13條 關于商標之證據及對象,檢附人預行聲明領回者,應于該案確定后三十日內領取。

第13-1條 申請商標審定、注冊或其它事項之變更登記者,除第十七條及第十七條之一規定情形外,應檢附左列書件:

一 申請書。

二 變更證明文件。

三 變更事項須于注冊證上加注者,并應檢附商標注冊證。

第14條 本法第二十條所定須守密者,由商標主管機關就左列事項認定之:

一 屬于營業機密或有關個人隱私者。

二 主管機關內部之簽注及批示。

第15條 商標圖樣之近似,以具有普通知識經驗之購買人,于購買時施以普通所用之注意,有無混同誤認之虞判斷之。

類似商品,應依一般社會通念,市場交易情形,并參酌該商品之原材料、用途、功能、產制者、行銷管道及場所或買受人等各種相關因素判斷之。

類似服務,應依一般社會通念,市場交易情形,并參酌該服務之性質、內容、提供者、行銷管道及場所或對象等各種相關因素判斷之。

性質相關聯商品或服務,以在工商經營上,有無申請注冊防護商標或服務標章之必要關系判斷之。

第16條 依本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申請聯合商標或防護商標注冊,其正商標已審定或注冊者,應檢附審定書或注冊證影印本。

聯合商標或防護商標之注冊證,應記載正商標之注冊號數。

申請防護商標注冊,主張其為著名商標者,應舉證證明之。

正商標撤銷或無效者,其聯合商標及防護商標應一并撤銷。審定聯合商標或審定防護商標未與正商標一并移轉者,應撤銷其審定。

第17條 本法第二十二條第四項所稱商標種類之變更,指左列情形:

一 正商標變更為聯合商標或防護商標。

二 聯合商標或防護商標變更為正商標。

三 聯合商標變更為防護商標。

四 防護商標變更為聯合商標。

申請商標種類之變更,應檢附申請書注明相關號數;其已審定或注冊者,并應檢附審定書或注冊證。

商標種類變動,其專用權范圍及存續期間以原注冊者為準;變更后之聯合商標或防護商標專用期間超過正商標專用期間者,以正商標之專用期間為準。

第17-1條 聯合商標或防護商標申請變更其正商標,應檢附申請書注明相關號數;其已審定或注冊者,并應檢附審定書及注冊證。

前項變更正商標之聯合商標或防護商標,其專用權范圍及存續期間以原注冊者為準;其專用期間超過變更后正商標之專用期間者,以變更后正商標之專用期間為準。

第18條 (刪除)

第19條 申請商標專用期間延展注冊,應檢附左列書件:

一 申請書。

二 注冊證。

三 商標圖樣十張。

四 于商標專用期間屆滿前申請者,申請前三年內有使用商標相關事證之聲明;于商標專用期間屆滿后申請者,專用期間屆滿前三年內有使用商標相關事證之聲明。如有正當事由未使用者,應載明之。

五 其它必要書件。

前項第四款規定,于防護商標不適用之。

延展注冊經核準者,由商標主管機關于商標注冊證上注明延展事項,發還申請人。

第20條 申請登記授權他人使用商標,應檢附左列書件:

一 申請書。

二 授權使用契約影印本。

申請登記再授權他人使用商標,應檢附左列書件:

一 申請書。

二 再授權使用契約影印本。

三 商標專用權人同意再授權之證明文件。

申請人得檢附商標注冊證,請求加注授權使用或再授權使用事項。

授權使用之商品及授權期間,以商標專用權范圍為限。所約定授權期間超過專用期間者,以專用期間屆滿日為授權期間之末日。專用期間如經延展注冊,應另行申請授權登記。 再授權使用之商品及再授權期間,不得逾原授權使用商品之范圍及授權期間。

第21條 商標授權期間屆滿前有左列情事之一者,得檢附相關證據,申請終止授權使用登記:

一 當事人雙方同意終止者。其經再授權者,亦同。

二 一方表示終止,他方無異議者。

三 契約明定得由一方不附理由任意終止,而為終止之表示者。

四 經法院判決確定或和解、調解成立,授權關系已消滅者。

五 經商務仲裁判斷授權關系已消滅者。

第22條 申請登記商標專用權移轉,應檢附左列書件:

一 申請書。

二 受讓人身分證明文件暨營業相關事證。

三 移轉契約或其它移轉證明文件影印本。

四 注冊證。

前項移轉登記者,由商標主管機關于商標注冊證上,注明移轉事項,發還申請人。

第23條 申請設定商標專用權質權之登記,應檢附左列書件:

一 申請書。

二 質權人身分證明文件。

三 質權設定契約影印本,應載明商標名稱、注冊號數、債權額度及存續期間。

四 注冊證。

前項質權經登記者,由商標主管機關于商標注冊證上,注明設定質權事項,發還申請人。

質權設定期間,以商標專用權期間為限。所約定質權設定期間超過專用期間者,以專用期間屆滿日為質權期間之末日,專用期間如經延展注冊,應另行申請質權登記。

申請質權消滅登記,應檢附商標注冊證及債權清償證明或雙方同意涂銷質權設定登記證明文件。

第24條 申請撤銷他人商標專用權,應檢附左列書件:

一 申請書 (含副本) 。

二 申請人身分證明文件。

三 相關證據二份。

前項第一款之申請書,應載明構成撤銷商標專用權之原因事實。

商標主管機關通知商標專用權人或其商標人答辯時,應檢附申請書副本及相關證據等附屬文件。

第25條 商標主管機關就申請撤銷案所為之處分書,應記載左列事項:

一 商標之注冊號數、名稱及指定使用之商品。

二 申請人姓名或名稱及住所、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其為法人者,并應記載代表人姓名。

三 商標專用權人之姓名或名稱及住所、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其為法人者,并應記載代表人姓名。

四 委任商標人者,其姓名及住所?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

五 主文及理由。

六 處分之年、月、日。

第26條 依本法第三十四條規定,商標專用權當然消滅者,其消滅時日如左:

一 未依本法第二十五條規定延展注冊者,商標專用期間屆滿之次日。

二 商標專用權人死亡而無繼承人者,其死亡時。

認定商標專用權是否當然消滅,適用事實發生時之規定。

第27條 凡依本法申請商標注冊者,應檢附左列書件:

一 申請書,應依第四十九條規定指定商品類別,并列舉商品名稱。

二 商標圖樣十五張,其為彩色者,并應附加黑白圖樣三張,以堅韌光潔之紙料為之,其長及寬不得超過五公分。

三 申請人營業之相關事證。

前項第三款規定于防護商標不適用之。

商標注冊之申請,以備具商標圖樣及載明商品類別、商品名稱之申請書送達商標主管機關之日為申請日;如系交郵,以交郵當日郵戳為準。 審定前申請變更指定使用商品名稱或商標圖樣,以申請變更之日為申請日。但縮減指定使用商品者,不影響其申請日。

第28條 商標圖樣中包含說明性或不具特別顯著性之文字或圖形者,若刪除該部分則失其商標圖樣完整性,而經申請人聲明該部分不在專用之列,得以該圖樣申請注冊。

前項圖樣于審查有無與他人之商標圖樣相同或近似時,仍應以其整體圖樣為準。

第29條 本細則修正施行前,已審定或注冊之商標,其指定使用之商品類別,以已審定或注冊者為準。

本細則修正施行前,已申請注冊而尚未審定之商標,其指定使用之商品類別,以申請時指定之類別為準。

第30 條 依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須由各申請人協議者,商標主管機關應指定相當期

間通知各申請人協議,逾期不能達成協議時,商標主管機關應指定期日及

地點通知各申請人抽簽決定之。

第31條 本法第三十七條第七款所稱著名之商標或標章,指有客觀證據足以認定該商標或標章已廣為相關事業或消費者所普遍認知者。

本法第三十七條第七款但書所稱授權人,指經商標或標章所有人同意得授權他人申請注冊之人。

第32條 本法第三十七條第一項第十一款所稱法人及其它團體或全國著名商號之名稱,指其特取部分而言。商號或法人營業范圍內之商品,以商號或法人所登記之營業項目為準;如登記之營業項目未載明具體商品者,參酌實際經營之項目認定之。

登記在先之法人,以其名稱之特取部分作為商標圖樣申請注冊,而與登記在后之法人名稱特取部分相同,且指定使用之商品與該登記在后之法人所經營之商品為同一或類似者,仍應征得該登記在后之法人之承諾。

本法第三十七條第一項第十一款所稱全國,指中華民國現行法律效力所及之領域。

第33條 (刪除)

第34條 依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移轉申請權者,應檢附左列書件:

一 申請書。

二 受讓人身分證明文件暨營業相關事證。

三 移轉契約或其它移轉證明文件影印本。

第35條 本法第四十一條之核準審定書應記載左列事項:

一 申請人姓名或名稱及住所、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

二 委任商標人者,其姓名及住所、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

三 商標名稱。

四 申請案號:有正商標者,其號數。

五 審定主旨及說明。

六 審定之年、月、日。

第36條 依本法第四十二條規定為撤銷審定之申請者,準用第二十四條規定,商標主管機關為撤銷審定之處分者,準用第二十五條規定。

第37條 本法第四十三條之核駁審定書應記載左列事項:

一 申請人姓名或名稱及住所、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

二 委任商標人者,其姓名及住所、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

三 商標名稱、圖樣及指定使用商品類別。

四 申請案號。

五 核駁審定主旨及說明。

七 核駁審定號數及年、月、日。

一 異議書 (含副本) 。

二 異議人證明文件。

三 相關證據二份。

前項第一款之異議書,應載明異議之事實及理由。

商標主管機關通知注冊申請人及其商標人答辯時,應檢附異議書副本及相關證據等附屬文件。

異議之事實及理由有不明確或不完備者,商標主管機關得通知異議人限期補正;于審定商標公告期間內,異議人得變更或追加其主張之事實及理由。

商標主管機關就前項之變更、追加或補正事項,應通知注冊申請人及其商標人答辯。

第39條 依本法第五十二條規定申請評定者,準用前條規定。

異議審定書及評定書準用第二十五條規定。

第40條 商標異議、評定及撤銷案件之處理,適用本法新舊規定之原則如左:

一 商標異議案件適用異議審定時之規定。

二 商標評定案件適用注冊時之規定。但其申請或提請評定之程序適用評決時之規定。

三 商標撤銷案件適用撤銷處分時之規定。

第41條 本法第五十四條規定申請評定商標專用權范圍,指請準注冊之商標及所指定之商品專用權范圍不明,有申請商標主管機關認定之必要者。

第42條 本法第五十六條第一項所稱必要時,指評定委員就書面審理之結果,認為尚不足據以評決,有經當事人言詞辯論,以補強其心證者。

第43條 申請注冊證明標章者,應提出申請書載明左列事項:

一 證明之商品或服務。

二 證明標章表彰之內容。

三 標示證明標章之條件。

四 申請人得為證明之資格或能力。

五 控制證明標章使用之方式。

六 申請人本身不從事所證明商品之制造、行銷或服務提供之聲明。

證明標章于申請注冊時已有使用者,應檢附使用之證明;未使用者,應檢附使用計畫書。

第44條 證明標章之使用,指以證明商品或服務之特性、品質、精密度或其它事項之意思,于商品或服務之相關物品上,標示該標章以為證明者。

第45條 申請注冊團體標章者,應提出申請書載明左列事項:

一 申請人之組織及其成員之資格。

二 控制團體標章使用之方式。

團體標章于申請注冊時已有使用者,應檢附使用之證明;未使用者,應檢附使用計畫書。

第46條 團體標章之使用,指為表彰團體或其成員身分,而由團體或其成員將標章示于相關物品或文書上。

第47條 本法第七十六條所稱不當使用,指左列情形:

一 證明標章作為商標或服務標章使用,或專用權人于自己之商品或服務使用該標章。

二 證明標章專用權人對于申請證明之人,予以差別待遇,或未經查驗或明知不合證明條件而同意標示證明標章者。但法令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三 團體標章之使用造成社會公眾對于該團體性質之誤認。

四 違反本法第七十五條之規定而為移轉、授權或設質。

五 違反控制標章使用方式。

六 意圖影射而使用標章。

七 其它不當方法之使用。

第48條 本法修正施行前已取得之商標專用權,其商標專用其間仍以原核準者為準。

第49條 申請注冊,應依商品及服務分類表,指定使用之商品或服務類別并具體列舉商品或服務名稱。

附件:商品及服務分類表

商品:

第一類

用于工業、科學、攝影、農業、園藝、林業之化學品;未加工之人造樹脂,未加工之塑料;肥料;滅火制劑;淬火和金屬焊接用制劑;保存食品用化學物品;鞣劑;工業用粘著劑。

第二類

油漆 (顏料) 、亮光漆、天然漆;防銹劑和木材防腐劑;著色劑;媒染劑;未加工之天然樹脂;涂漆用、裝潢用、印刷用及藝術用金屬箔與金屬粉。

第三類

洗衣用漂白劑及其它洗衣用物品;清潔、亮光、洗擦 (去污) 及研磨用制劑;肥皂;香水 (香料) 、香精油;化妝品;美發水;潔齒劑。

第四類

工業用油及油脂;劑 (油) ;吸收、濕潤、凝聚灰塵用品;燃料 (包括馬達用) 及照明用油,蠟燭、燈心。

第五類

藥品、獸醫及衛生用制劑;醫用營養品,嬰兒食品;膏藥、敷藥用材料;填牙材料、牙蠟;消毒劑;殺蟲劑;殺菌劑、除草劑。

第六類

普通金屬及其合金;金屬建筑材料;可移動金屬建筑物;鐵軌用金屬材料;非電氣用纜索和金屬線;鐵器、小五金器材;金屬管;保險箱;不屬別類之普通金屬制品;礦沙。

第七類

機器及工具機;馬達及引擎 (陸上車輛用除外) ;機器用聯結器及傳動零件 (陸上車輛用除外) ;農具;孵卵器。

第八類

手工用具及器具 (手操作的) ;剪力及刀叉匙餐具;佩刀;剃刀。

第九類

科學、航海、測量、電氣、攝影、電影、光學、計重、計量、信號、檢查 (監督) 、救生和教學用具及儀器;聲音或影像記錄、傳送或復制 (再生) 用器具;磁性資料載體、記錄磁盤;自動販賣機及貨幣操作 (管理) 器具之機械裝置;現金出納機、計算器及數據處理設備;滅火器械。

第一類

外科、內科、牙科和獸醫用器具及儀器,義肢、義眼、假牙;整形用品;傷口縫合材料。

第一一類

照明、加熱、產生蒸氣、烹飪、冷凍、干燥、通風、給水及衛生設備裝置。

第一二類 車輛 (交通工具) ;陸運、空運或水運用器具。

第一三類

火器;火藥及發射體;爆炸物;煙火。

第一四類

貴金屬及其合金以及不屬別類之貴重金屬制品或鍍有貴重金屬之物品;珠寶、寶石;鐘表及計時儀器。

第一五類

樂器。

第一六類

不屬別類之紙、紙板及其制品;印刷品;裝訂材料;照片;文具;文具或家庭用黏著劑;美術用品;畫筆;打字機及辦公用品 (家具除外) ;教導及教學用品 (儀器除外) ;包裝用塑料品 (不屬別類者) ;紙牌;印免用鉛字;印刷板。

第一七類

不屬別類之橡膠、古塔波膠 (馬來樹膠) 、樹膠、石棉、云母以及該等材料之制品;生產時使用之射出成型塑料;包裝、填塞和絕緣材料;非金屬軟管。

第一八類

皮革與人造皮革 (仿皮革) 以及不屬別類之皮革及人造皮制品獸皮;皮箱旅行箱;傘、陽傘及手杖;鞭及馬具。

第一九類

建筑材料 (非金屬) ;建筑用非金屬硬管;柏油、瀝青;可移動之非金屬建筑物;非金屬紀念碑。

第二類

家具、鏡子、畫框;不屬別類之木、軟木、蘆葦、藤、柳條、角、骨、象牙、鯨骨、貝殼、琥珀、珍珠母、海泡石制品,以及該等材料之代用品或塑料制品。

第二一類

家庭或廚房用具及容器 (非貴金屬所制,也非鍍有貴金屬者);梳子及海棉;刷子 (畫筆除外) 、制刷材料;清潔用具;鋼絲絨;未加工或半加工玻璃 (建筑用玻璃除外) ;不屬別類之玻璃器皿,瓷器及陶器。

第二二類

纜、繩、網、帳篷、遮篷、防水布、帆、袋 (不屬別類者) ;襯墊及填塞材料 (橡膠或塑料除外) ;紡織用纖維原料。

第二三類

紡織用紗、線。

第二四類

不屬別類之布料及紡織品;床單或桌布。

第二五類

衣服、靴鞋、帽子。

第二六類

花邊及刺繡、飾帶及緶帶 (發辮) ;鈕扣、鉤扣、扣針及縫針;人造花。

第二七類

地毯、草墊、席類、油氈及其它鋪地板用品;非紡織品墻帷。

第二八類

游戲器具及玩具;不屬別類之體育及運動器具;圣誕樹裝飾品。

第二九類

肉、魚、家禽及野味;肉精;腌漬,干制及烹調之水果和蔬菜;果凍,果醬;蛋、乳及乳制品;食用油脂。

第三類

咖啡、茶、可可、糖、米、樹薯粉、西谷米、代用咖啡;面粉及榖類調制品、面包、糕餅及糖果、冰品;蜂蜜、糖漿;酵母、發酵粉;鹽、芥末;醋、調味用香料,冰。

第三一類

農業、園藝及林業產品及不屬別類之榖物;活得動物 (活禽獸及水產) ;鮮果及蔬菜;種子、天然植物及花卉;動物飼料,麥芽。

第三二類

啤酒;礦泉水及汽水以及其它不含酒精之飲料;水果飲料及果汁;糖漿及其它制飲料用之制劑。

第三三類

含酒精飲料 (啤酒除外) 。

第三四類

煙草;煙具;火柴。

服務:

第三五類

廣告;企業管理;企業經營;事務處理。

第三六類

保險;財務;金融;不動產業務。

第三七類

營建;修繕;安裝服務。

第三八類

通訊。

第三九類

運輸;商品捆扎及倉儲;旅行安排。

第四類

材料處理。

第四一類

教育;訓練;娛樂;運動及文化活動。

第四二類

餐、宿之提供;醫療、衛生及美容服務;獸醫及農藝之服務;法律服務;科學及工業之研究;計算機程序設計及不屬別類服務。

撤銷處分申請書范文4

隨著時代在進步,申請書應用范圍廣泛,申請書是我們平時提出請求的一種書信。寫申請書時理由總是不夠充分?為了讓您在寫的過程中更加簡單方便,一起來參考是怎么寫的吧!下面給大家分享關于解除處分申請書,歡迎閱讀!

解除處分申請書1__年__月,__有限公司在我行貸款發生逾期,直至今日尚未能償還,對此本人作為調查人,具有不可推卸的責任,受到了警告處分。

此事給了我深刻的教訓,在過去辦理業務時,我往往憑經驗思考問題,沒能將理論學習與實際工作更好的聯系在一起,對辦理貸款的客戶調查不夠嚴謹細致,未能認真分析其企業財務狀況,經營情況及行業發展情況,未對貸款存在的風險進行充分的考慮,導致貸款未能按時收回,使我行資金遭受損失。

為此,我進行了深刻的反思,從思想上嚴格要求自己,自覺加強政策理論和知識的學習,努力提高政治理論水平和管理能力,認真查找了自己在工作中的不足和薄弱環節,進行了積極有效的整改。

在從事個貸業務時,我認真考察企業,熟悉企業的經營情況、生產工藝、財務狀況,并通過其他途徑對企業進行了解,對企業發展狀況和資金需求做出正確的判斷,并落實有效擔保,貸款發放后,按時進行貸后管理,確保我行資金安全。

后來本人調整到風險經理崗位,負責行內貸款發放、檔案移交、逾期催收等工作,這更加增強了本人的風險防范意識。本人按照行內相關規定,認真落實資料的完整性、有效性、真實性、合規性,對上級部門核準提出的問題認真落實整改,確保每一筆發放的貸款都依法合規。在催收工作中,本人針對“人難找、錢難收、時間長、扯皮多”的現狀,對轄內不良貸款和信用卡逾期進行了摸底調查,認真分析每筆不良貸款形成的原因,對癥下藥,使清收工作取得了良好的“療效”。

__年_月,本人調往__支行,擔任網點負責人職務,通過貫徹落實有關金融政策方針,立足本職、愛崗敬業、無私奉獻,嚴格遵守行內各項工作制度,確保安全運行,使網點員工樹立了安全就是效益的思想,增強了員工的法制意識、風險意識及責任意識,使支行在防范風險的基礎上得到了穩固的發展,呈現出蓬勃向上的發展勢頭。

在今后的工作中,我會盡心盡責地做好本職工作,勤奮務實,為我行發展貢獻自己的光和熱。

申請人:

__年_月__日

解除處分申請書2尊敬的學校領導、各位教師:

您好,我是__級新高計網學生__。由于去年在basic語言考試中作弊,學校給予記過處分。給學校的同學和自我帶來了損失,影響極壞。在上一學期里,痛定思痛,我認真作自我反省、努力學習,同學的幫忙和教師的耐心教育使我最終認識到事情的嚴重性,受益頗多,思想有了提高,學習也有巨大提高。按學校規定,特此向學校申請取消處分。

考試中作弊的行為,違反了學校紀律,造成了考試的不公平。不公有害于同學,同時也打擊了自我的信心。我為自我做的錯事感到內疚,至今后悔莫及,唯有改正錯誤才能彌補以往的過失。向尊敬的教師和親愛的同學們說對不起,為自我的錯誤向你們致以內心的歉意。人無完人,都有自我做錯事的時候,重要是自我犯的錯主動承認錯誤,及時改正,以免再犯相同的錯。從上學期以來,一向對自我進行反思,對作弊事件分析,認真總結經驗教訓。

basic考試之前,對它沒有嚴肅對待,導致最終沒有做好準備??荚嚻陂g,攜帶與考試有關的紙條,動機不純。其次,教師打過招呼不允許小動作,也還是沒聽。直到教師逐個收卷子到跟前時,腦子里一片茫然。此事雖然過了很久,但還恍如昨日發生一樣。感覺與自我平時不注意生活細節有必須關系。平時思想懶散,沒有及時糾正,終成大錯,此刻我深深地后悔那學期沒有認真學習basic的基礎知識,荒廢了學業。

也很后悔沒有聽教師不停的警告。但世界上沒有后悔藥,改正不良習慣和糾正錯誤才是最根本的。

下來之后,教師找我談過,進行了思想交流。我虛心理解教師的批評和提議,同學們也熱心幫忙我,使我能逐漸樹立信心。

此刻我有了較大的提高。以往做事拖拉,此刻做事緊湊。原先睡覺晚、起床晚,此刻基本改掉。不喜歡看課外書的我,此刻常常拿著教材鉆研。利用閑瑕時間背英語詞匯,學習之余聽聽音樂,松馳有度。既培養興趣愛好,又提高了學習效率,一舉多得。時時謹記“光陰似箭”一去不回的道理,閱讀有益的書籍,拓展視野,增強學習動力。

我也努力地掌握專業基礎知識,以杰出優秀的人為模范,專攻網頁設計和項目管理,樹立遠大夢想,做自我的軟件。抓住剛步入21世紀的機會,全身心投入到學習中,堅持錯誤的不能盲從,正確的始終不變。做一個嚴格要求自我,一步一個腳印,能無私奉獻、博學多才的人,并為實現人生目標堅持奮斗。感激教師能給我改過自新的機會。

所以,我衷心期望教師能根據平時的表現,懇請教師準予撤消處分。經過教師的教育和熏陶,感化著我向品學兼優的方向發展。

申請人:

__年_月__日

解除處分申請書3尊敬的系主任院領導們:

你們好,本人是建筑工程系建工_班___,曾因夜不歸宿給予處分。處分對于我來說是恥辱,也是人生道路上的一塊絆腳石。這個處分給我敲響了警鐘,我幡然醒悟,理解到沒有規矩不成方圓,犯了錯誤就要受到處罰,所以處分下達以后,我沒有怨天尤人,而是潛心從自己身上找錯誤,查不足。經過一段時間深刻的反醒,我對自己犯的錯誤感到追悔莫及,但我也深深明白到,人沒完人,每個人都有自己做錯事的時候,重要的是自己犯了錯誤后如何改過自身。所以這一年來,我處處嚴格要求自己。

思想上,我重起反省自己,堅持從認識上,從觀念上轉變,要求上進,關心集體、關愛他人,多和優秀同學接解、交流!

在紀律上,現在我較之以前已經有了很大改變,現在的我對自己的言行,始終如一的保持著嚴格的約束,不但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而且一絲不茍的執行校院系的紀律指示及規定,有較強的紀律觀念,更加懂得了身為一名學生哪些事是可以做的,哪些是不可以做的。

學習上,本人不避困難,不辭勞苦,自始至終的為著掌握良好的專業知識及技能而孜孜以求,在艱辛的努力下,本人一貫保持著良好的學習成績。在學好專業知識的同時,本人還根據本學科的特點大力拓展課外知識,提高專業技能,從而使自己的專業素質全面得到提升。

生活中,我在各方面都極力爭取做到讓人無可挑剔。積極幫助學習上有困難的同學。但人無完人,我在一些學習和生活的細節中可能還存在有一定不足,不過我會努力把壞習慣全都改掉,成為一名優秀的學生。其實這塊絆腳石是我自己從暗無天日的錯誤中撈上來的…讓我難堪的罪魁禍首是我自己,也因為我自己沒有很好的控制能力,所以才導致我的夜不歸宿,被處分!我不愿意自己的處分的事情在電子檔案學籍系統里多存在一分鐘,甚至是一秒鐘,也不愿讓別人通過網絡看到我被處分的事情!但“紙是包不住火”的…我想知道這件事的人已經不少了,正所謂好事不出門,壞事傳千里!

我知道自己犯了一個很大的錯誤,不應該夜不歸宿,嚴重違反學校的規章制度!這次錯誤不但給我自己抹上了黑點,也給班級造成了一定的影響和損失,我想已經給班級造成的損失是無法挽回,無法彌補的。在處分的這段時間里我不斷提醒自己,不能再犯錯誤了,在這段時間里我積極參加學校和班級的各種活動。努力付出積極彌補自己的過錯。想的是如何才能有更大的進步,在老師的督促下,同學的影響下,我不僅通過了學校的各門考試,還積極的報名參加了計算機的考試,并取得了證書,等等…我感謝這次處分,沒有讓我過度沉淪于我的自滿自足中,能夠及時的認識錯誤,感謝老師對我的督促和關心,身在他鄉我并不孤獨,因為我有著關心我的老師同學們。在此,我衷心的希望老師能評定我這一斷時間的優良表現,讓我能更有信心地投入到服務社會報效祖國的行列中去!從接受處分以來,對自己的錯誤行為不斷反思,認真總結經驗教訓。

平時思想懶散,沒有上進心,老師們都耐心教導我,可我卻一而再、再而三地讓關心我的校領導、老師們、同學們失望難過,沒有及時糾正,終成大錯。

后悔沒有聽老師不停的警告。但世界上沒有后悔藥,改正不良習慣和糾正錯誤才是最根本的。

此致

敬禮

申請人:

__年_月__日

解除處分申請書4尊敬的系主任院領導們:

您們好。本人是__法專_班__,曾因曠課過多于10—20節于20__學年學校給予警告處分。

在__學期的時候,由于本人沒有循規蹈矩學習、沒有遵守學校秩序,被學校以曠課處分。經過一年的學習和思想轉變,我跟過去相比有了質的飛躍,主要表現在遲到次數大量減少,曠課現象已經成功杜絕。我深刻地明白到一寸光陰一寸金這句話的道理,因此作為一名學生課堂上的時間是很重要的,遲到會影響到學習效率,更何況曠課呢?于是我改過自新,每天堅持早到學校,參與早讀,雖然只是短短的十幾二十分鐘,但看看書,預習一下,使我在一整天的學習里有了一個明確的大綱。還記得小時候老師老要我們預習,那時愚昧的我一直都覺得很無聊,老師等下上課都會講的拉,為啥還要先去看?,F在,我終于深刻感受到,原來預習能使我更容易學懂知識,跟得上老師的進度,緊跟上老師講課的步伐。學習上,我有了很大的提高,年底的'期末考試,我不僅全部通過了,而且每科都達到較優秀的成績。

正是因為我步入了正途,所以才又回到了正常的學校生活中去。并且腦海中已經完全根除了過去的復雜的吃喝玩樂的餿主意,現在我時時刻刻想的是學習,想的是如何才能有更大的進步。在老師的督促下,同學們的影響下,即將畢業的壓力下,我不僅于課本的學習,我還通過了全國計算機應用一級的考試,并獲取證書。前段時間,也參與了公務員的考試,現在,我正在努力地為我的專升本而做準備。我感謝這處分,更感謝老師對我的督促和關心,身在他鄉,我并不孤獨,因為有著愛我的老師和猶如親生姐妹的同學。

在此,我衷心希望老師們能評定我這近一年的優良表現,撤銷__學年時候的曠課處分,讓我能更有信心地投入到學習中去,投入到服務社會報效祖國的行列中去。同時,也希望老師繼續督促我,幫助我順利考回本校,謝謝。

此致

敬禮

申請人:

__年_月__日

解除處分申請書5尊敬的學校領導、各位老師:

我是__學院會計電算化專業07—2班的學生,我叫董穎。我于__年_月_日在學校組織的__—__學年第_學期《___》期末考試中,違反了考場管理規定,夾帶小抄企圖作弊,干擾了正常的考試秩序,并在同學中造成了惡劣影響。由于上述事實以及《浙江樹人大學學生紀律處分規定》,我被浙江樹人大學于__年_月_日被學校給與了_處分。

認真的考慮這次作弊事件中我所犯下的錯誤,第一個錯誤:我在那么多人的幫助下,沒有將老師所教授的課程學習好;第二個錯誤:在沒有學好專業課的情況下,我不是通過努力補習而是采取投機取巧的方法來應付考試,忽視學校的校規校紀。

在認識到自己的錯誤后,我深深的譴責著自己的所做所為,反思了自己之前對待生活、對待學習的態度和觀念,潛心地從自己身上找缺點、查不足;事實上,這一年多以來,我也按老師同學們的希望在努力著,并在生活上和學習上向著那些優秀的學生看齊。我處處嚴格要求自己,在紀律和學習上都比以前更加努力認真的對待,堅持從認識上、從觀念上轉變,要求上進,關心集體、關愛他人,常和優秀的同學交流!主動參加校系的活動,以一種樂觀主動的態度進行著大學生涯的每一步。

現在的我已經在一家單位進行實習,更是深刻的感受到老師的良苦用心。要是沒有老師及時的發現,沒有老師的諄諄教誨,沒有同學們老師們的監督和幫助,我想此刻我的很難勝任這份工作,我的前途將一片黑暗!

再次感謝老師們對我的教誨,我會在即將來臨的人生新階段邁出自信的第一步。希望老師能根據平時的表現,懇請老師準予撤消處分。

此致

敬禮

撤銷處分申請書范文5

    附件:上海證券交易所境外特別會員管理暫行規定

                                                                      上海證券交易所

                                                                   二二年七月二十四日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境外證券經營機構駐華代表處申請成為上海證券交易所(以下簡稱“本所”)境外特別會員的行為,加強對境外特別會員(以下簡稱“特別會員”)的管理,根據《證券交易所管理辦法》第四十一條之規定,制定本暫行規定。

    第二條 符合條件的境外證券經營機構駐華代表處(以下簡稱“代表處”),經向本所申請,并獲批準,可以成為本所的特別會員。

    第三條 本所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本所章程、規則對特別會員進行監督管理。

    第四條 在華設有多家代表處的境外證券經營機構,應選擇其中一家代表處申請成為本所的特別會員。在華設有總代表處的,應當由總代表處申請成為本所特別會員。

    第二章 特別會員的申請

    第五條 代表處申請成為特別會員的,須具備以下條件:(一)依法設立且滿一年;(二)承認本所章程和業務規則,接受本所監管;(三)其所屬境外證券經營機構具有從事國際證券業務經驗,且具有良好的信譽和業績;(四)代表處及其所屬境外證券經營機構最近一年無因重大違法違規行為而受主管機關處罰的情形。

    第六條 申請成為特別會員,須向本所提供以下文件:(一)其所屬境外證券經營機構出具的同意由該代表處作為申請主體的授權書; (二)代表處首席代表或總代表簽署的申請書; (三)中國證監會頒發的批準設立證書;(四)其所屬境外證券經營機構所在國或地區有關主管當局核發的營業執照(復印件)或合法開業證明;(五)其所屬境外證券經營機構的公司章程;(六)其所屬境外證券經營機構出具的對代表處以特別會員身份從事的有關活動承擔法律責任的承諾函;(七)本所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以上文件,凡用外文書寫的,應附相應中文譯本,如兩文本有歧義,以中文文本為準。

    第七條 本所受理上述申請文件后,發給申請者正式申請表、代表處所屬境外證券經營機構基本情況表。申請者應自接到以上表格之日起1個月內填好并將其交送本所。

    第八條 本所收到以上表格材料后,在3個月內做出是否接納其申請的決定。同意接納的,本所發給批復;不同意接納的,應說明理由并退回申請文件。

    第九條 特別會員應指定其首席代表或其他代表為聯絡人,專司與本所的聯絡工作,負責處理特別會員、其所屬境外證券經營機構與本所的相關業務。

    第三章 特別會員的權利、義務

    第十條 特別會員享有以下權利:(一)列席本所會員大會;(二)向本所提出相關建議;(三)接受本所提供的相關服務;特別會員除享有以上權利外,不享受本所會員的其他權利。

    第十一條 特別會員承擔以下義務:(一)遵守國家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本所章程、規則及其他相關規定,執行本所決議;(二)接受本所年度檢查和臨時檢查,提交年度工作報告和其他重大事項變更報告; (三)及時協調、聯絡所屬境外證券經營機構與本所有關的業務與事務;(四)按本所規定交納會員費及相關費用;(五)其他相關的義務。會員費及相關費用的收取標準、數額和范圍等由本所理事會規定和調整。

    第十二條 特別會員所屬境外證券經營機構發生下列重大事項,特別會員應當在境外證券經營機構公告后或做出相關決定后的二個工作日內向本所書面報告:(一)章程、注冊資本或注冊地址變更;(二)發生破產清算、撤銷或合并,或主要負責人變動;(三)發生嚴重經營損失;(四)因違法、違規行為受到其主管機構或行業協會處罰;(五)做出撤銷其在華代表處或退出本所的決定。

    第十三條 特別會員發生下列重大事項,應在該事項發生后五個工作日內向本所書面報告,同時應附該事項變更的有關文書復印件。(一)登記地址發生變更;(二)首席代表、副代表及聯絡人發生變更;(三)代表處變更為總代表處;(四)因違法、違規行為受到主管機構處罰。

    第四章 特別會員管理與處分

    第十四條 特別會員可以申請終止會籍,申請時應向本所提交以下文件:(一)境外證券經營機構出具的決定終止代表處特別會員會籍的文件;(二)首席代表或總代表簽署的終止代表處特別會員會籍的申請書;以上文件,凡用外文書寫的,應附相應中文譯本。

    第十五條 上條所述申請,經本所審查同意后,特別會員的會籍立即終止。

    第十六條 特別會員違反有關法律、法規、本所章程、規則和本規定的,本所可以責令其改正,并視情節輕重單處或并處以下處分:(一)警告; (二)會員范圍內通報批評;(三)在中國證監會指定報刊公開批評;(四)取消會籍。

    第十七條 特別會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本所可以取消其會籍:(一)因重大違法、違規行為受到主管機構處罰的;(二)拖欠本所規定應交費用達半年以上的;(三)連續兩年定期檢查被列為不合格的;(四)不執行本所相關決議,或不履行有關事項的報告義務,并經本所督促,仍拒不執行或履行的;(五)特別會員所屬境外證券經營機構發生破產、清算或者合并。

    第十八條 特別會員對第十七條的處分決定有異議的,可自接到處分決定通知之日起15日內向本所理事會申請復議,復議期間處分決定不停止執行。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九條 代表處申請成為特別會員的有關事項,在本所章程作出相關修訂之前,按本暫行規定執行;在章程作出相關修訂之后,按章程執行。

    第二十條 本規定經本所理事會通過并報中國證監會批準后生效。

撤銷處分申請書范文6

在行政復議中,行政復議機關、申請人、被申請人及其他行政復議參加人,參加行政復議的行為都應該在一定的時間期限內完成,這種時間期限即為行政復議期間。

二、期間的種類

行政復議期間,可以按不同的標準分為不同的種類。以期間是由法律直接規定,還是由行政復議機關指定為標準,可以將期間分為法定期間和指定期間。

法定期間是指由法律直接規定的期間,是基于某種法定事實的發生而開始。

(一)本法第九條規定的行政復議的申請期間。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自知到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60日內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但是法律規定的申請期限超過60日的除外。

(二)第十七條規定的行政復議機關對復議申請的審查、受理復議申請的期間。行政復議機關接到行政復議申請后,應當在5日內進行審查。除不符合本法規定的和不屬于本行政機關受理的行政復議申請外,自行政復議機關負責法制工作的機構收到行政復議申請之日起即為受理。決定不予受理的期限是行政復議機關收到行政復議申請之日起5日內。

(三)行政復議機關對復議申請 “7日”的轉送期間。

1、縣級人民政府轉送復議申請的期間。

在某些特殊情況下申請人不知道向哪個行政復議機關申請時,可以向具體行政行為發生地的縣級政府提出復議申請,由接受申請的縣級政府自接到該行政復議申請之日起7日內,負責轉送有關行政復議機關。

2、復議機關對自己無權處理的法律依據的轉送審查期間。申請人在申請行政復議時,一并提出對國務院部門以下規定的審查申請,或行政復議機關認為被申請人的具體行政行為的依據不合法,而復議機關無權處理的,復議機關應在7日內轉送有權處理的行政機關或國家機關依法處理。

3、申請書副本發送被申請人的期間。行政復議機關負責法制工作的機構應當自行政復議申請受理之日起7日內,將行政復議申請書副本或者行政復議申請筆錄復印件發送被申請人。

4、被申請人提出書面答復的期間。被申請人應當自收到行政復議申請書副本或者申請筆錄復印件之日起10日內提出書面答復提交當初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依據和其他有關材料。如果被申請人不按規定提出書面答復,及相應證據材料,復議機關根據行政復議法第二十八條、第三十六條的規定,有權撤銷被申請人的具體行政行為,并追究相關人員的法律責任。

5、行政復議決定作出的期間。行政復議機關應當自受理復議申請之日(即收到復議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行政復議決定;但是法律規定的行政復議期限少于60日的除外;情況復雜的案件,經行政復議機關的負責人批準,可以適當延長,但是延長期限最多不超過30日。

6、對被申請人的具體行政行為的依據的審查期間。1 申請人在申請行政復議時,一并提出對國務院部門以下規定的審查申請,或行政復議機關認為被申請人的具體行政行為的依據不合法,這時需要中止對具體行政行為的審查,而由復議機關或有權處理的機關對被申請人的具體行政行為的依據進行審查;2 復議機關有權處理的,復議機關應在30日內依法處理;3 復議機關無權處理的,復議機關應在7日內轉送有權處理的行政機關或國家機關依法處理,對國務院部門以下規定的審查由有權處理的行政機關在60日內處理由有權處理的國家機關對其他法律依據的審查則無期限限制。

7、當事人向人民法院的期間。1 行政復議機關作出不予受理、維持、原具體行政行為等復議決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服的,可自收到復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2 如果行政復議機關受理后超過行政復議期限不作答復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自行政復議期屆滿之日起15日內,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本案就涉及這個期間。第十九條規定的申請人對行政復議機關決定不予受理或者受理后超過行政復議期限不作答復的,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的期間,第二十三條規定的行政復議機關將行政復議申請書副本或者行政復議申請筆錄復印件發送給被申請人的期間和被申請人提出書面答復并提交當初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依據和其他有關材料的期間,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規定的行政復議機關對申請人提出的對有關規范性文件的審查申請的處理期間,第三十二條規定的行政復議機關作出行政復議決定的期間等。

指定期間是指行政復議機關根據實際情況依職權指定進行某項具體行政復議事項的期間。例如,原行政復議條例中規定的申請人遞交的行政復議申請書不符合要求的,行政復議機關限期予以補正,這個補正期限即為指定期間?,F在的行政復議法已取消了這一對申請人的限制性規定。

以期間能否變動為標準,可將行政復議期間分為不變期間和可變期間。不變期間,意指期間一經確定,非有法律規定的情形,不得隨意變更。依照法律規定在不變期間內應當進行的復議行為而沒有進行的復議當事人,會失去應有的復議權利,或者承擔其他法律后果。例如,本法第十九條規定的提訟的期間,如果申請人自接到行政復議機關的不予受理決定書之日起或者自行政復議期滿之日起十五日內不向人民法院的,將喪失訴權,并將導致強制執行的法律后果。

可變期間是指期間確定以后,由于情況變化,在確定的期間內完成某一項行政復議行為有困難的,行政復議機關根據申請人的申請或者依職權依法變更原定的期間。例如本法第三十二條所規定的行政復議的延長期間。

(三)期間的計算

鑒于行政復議與行政訴訟存在著相互銜接的關系,行政復議期間的計算方法一般應與訴訟期間的計算方法相一致。因此本條規定,行政復議期間的計算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執行?!睹袷略V訟法》第七十五條、第七十六條規定了期間的計算方法,即:

期間以時、日、月、年計算。期間開始的時和日,不計算在內,而是從開始后的次時、次日起算,即從下一小時和第二日的零點開始起算。例如,行政相對人在1999年10月10日知道行政機關對其作出的 行政處罰決定,他可以在六十日內申請行政復議。則從10月11日到12月9日為申請行政復議的期間。

期間屆滿之日逢節假日的,以節假日后的第一日為期間屆滿的日期。例如,某一申請人在20__年9月16日收到行政復議決定書,他可以在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而十五日屆滿之日正好是10月1日國慶節,按通常情況國慶節放假兩天,除去10月1日和2日,10月3日才為期間的屆滿日期。由于期間進行的不間斷性,所以節假日在期間中間的并不扣除。

期間不包括在途時間。行政復議決定送達的途中時間應當扣除。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五條第四款的規定,行政復議申請人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在訴訟期間屆滿之日交郵訴訟文書的,也不算過期。確定期滿前是否交郵,應以郵局的郵戳為準。

(四)期間的耽誤

期間耽誤,是指行政復議機關、申請人、被申請人或者其他行政復議參加人,沒有在規定的期限內完成應為的行政復議行為。由于行為人主觀上的原因,無正當理由導致期間耽誤的,所產生的法律后果是,權利人有關權利的喪失,義務人應承擔違反期間規定所帶來的法律責任。

行政復議機關的期間耽誤主要有:應當自接到行政復議申請書之日起五日內作出必要處理而沒有作出任何處理的;應當自行政復議申請受理七日內將行政復議申請書副本或者行政復議筆錄復印件發送被申請人而沒有發送;應當自受理行政復議申請之日起六十日內作出行政復議決定而沒有作出的等。凡是因行政復議機關工作人員的失職而造成的行政復議機關的期間耽誤,行政復議機關應當承擔法律后果,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應當依照本法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和第三十九條的有關規定,給予一定的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申請人的期間耽誤主要有兩種情形。一是無正當理由,未在法定期限內提出行政復議申請或是未在法定期限內向人民法院提訟。這種期間耽誤的后果是造成了申請人行政復議申請權利和訴權的喪失,是為了解決權利行使的不穩定狀態的問題和保證行政管理的效率性所必要的。另一種是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當理由耽誤法定申請期限的。所謂不可抗力,是指申請人難以預料或者無力克服的事由。如在行政復議期間開始后,突然發生地震、重大水火災或者戰爭,使交通中斷,申請人無法在行政復議期間內申請復議。所謂其他正當理由,是指除因不可抗力外,障礙事由的發生,不應歸責于申請人的,如行政復議期間開始后,申請人突然患重病住院或者因交通事故身受重傷,無法在法定期限內申請復議。針對這種情況,本法第九條第二款規定:“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當理由耽誤法定申請期限的,申請期限自障礙事由消除之日起繼續計算”。這一規定充分體現了本法切實立足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的維護和保障的精神,是便民原則的具體化。

被申請人的期間耽誤主要為:本法第二十三條規定,被申請人應當自收到申請書副本或者申請筆錄復印件之日起十日內,提出書面答復,并提交當初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依據和其他有關材料。被申請人逾期不提出書面答復或者不提交當初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依據和其他有關材料的,依照本法第三十七條,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記過、記大過的行政處分。

三、計算行政復議期間需注意

根據《行政復議法》第四十條規定,行政復議期間的計算,應依照《民事訴訟法》關于期間的規定執行。因此對行政復議期間的計算,應注意把握以下規則:

1、申請人申請行政復議的期間,自其知道行政機關作出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算,期間開始的時、日不計算在內。依據《 行政復議法 》第九條第一款的規定,申請人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應當自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十日內提出行政復議申請;同時,依據《民事訴訟法 》第七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期間是以時、日、月、年進行計算的,期間開始的時和日通常不計算在期間內。

2、期間屆滿的最后一日為節假日的,應當依法順延。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五條第三款的規定,期間屆滿的最后一日為節假日的,以節假日后的第一日為期間屆滿的日期。這里說的節假日,是指國家法定的節日、如勞動節、國慶節、元旦、春節等法定的休息日。

3、如果出現阻礙申請人申政復議的法定事由,使得人未能在法定的一般期限內申請行政復議的,則其申請復議的期間應從障礙消除之日起繼續計算。依據《行政復議法》第九條第二款的規定,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當理由耽誤法定申請期限的,申請期限自障礙消除之日起繼續計算。法律規定的“其他正當理由”,應該是指其他導致申請人無法行使行政復議申請權的客觀事實,如申請人重病、發生車禍等。__市行政復議規定第十條對行政復議的申請時間 申請人知道具體行政行為的時間按照下列規定確定:

(一)具體行政行為當場作出的,知道的時間為具體行政行為作出的時間;

(二)具體行政行為以直接方式送達的,知道的時間為申請人在送達回證上簽收的時間;申請人拒絕簽收的,按照法律規定留置送達法律文書的時間為申請人知道的時間;

(三)具體行政行為以郵寄方式送達的,知道的時間為申請人在郵件回執上簽收的時間;

(四)具體行政行為以公告方式送達的,知道的時間為公告規定的屆滿之日;

(五)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應當辦理有關行政許可、行政確認、行政裁決等申請事項,

行政機關在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辦結期限內未辦結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知道的時間為辦理期限屆滿之日的次日;法律、法規、規章未規定辦結期限的,知道的時間為提出辦理申請后60日的次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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