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保全申請書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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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銷保全申請書范文1

財產保全申請書一

申請人:XXX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被申請人:

住所地:

因王某訴B公司拖欠租賃費糾紛一案,貴院于2016年1月12日下發(2015)某民初字第1111號《民事裁定書》,該裁定書將申請人銀行存款50萬元予以凍結,現申請人對上述裁定不服,依法申請復議。

復議請求

請求法院依法撤銷(2015)某民初字第1111號《民事裁定書》,并將申請人被凍結的50萬元銀行存款予以解凍。

事實和理由

申請人不是上述拖欠租賃費糾紛一案的當事人。

經貴院通知以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身份出庭的**市A公司與申請人亦為不同的民事主體,產權各自獨立、財務也各自獨立核算(見申請人營業執照)。

申請人作為上述案件的案外人,貴院(2015)某民初字第1111號《民事裁定書》將申請人的銀行存款50萬元予以凍結顯屬錯誤?,F申請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10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第三十一條、三十二條、特請求法院依法撤銷(2015)某民初字第1111號《民事裁定書》,并將申請人被凍結的50萬元銀行存款予以解凍。

此致

某某人民法院

申請人:

申請日期:年 月 日

財產保全申請書

1.格式 財產保全申請書

申請人:×××(寫明姓名、性別、年齡、民族、籍貫、職業或者工作單位和

職務、住址)

被申請人:×××(寫明姓名、性別、年齡、民族、籍貫、職業或者工作單位

和職務、住址)

請求事項:

請求人民法院對被申請人的下列財產進行訴訟保全:

1.……

2.(寫明財產的位置、數量、金額等情況)

本申請人提供如下擔保:

1.……

2.……

特此申請。

此致

×××人民法院

申請人:×××(簽字或者蓋章)

撤銷保全申請書范文2

    申請執行人黃剛。

    被執行人肖國寧等。

    異議人雷憲祖。

    法院在執行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書過程中,異議人以法院查封其住所南寧市教育路1號1棟2單元603號房及牌號為桂A-10048的小轎車不當為由,向法院提出異議,請求予以解除查封。

    1999年9月30日,法院在審理原告黃剛訴被告肖國寧等合伙糾紛一案中,根據原告黃剛提出的財產保全申請,法院對被告肖國寧所有的奧迪牌小轎車(牌號為桂L-60658)進行扣押。同年11月1日,被告肖國寧以工作、生活急需用車為由,由朋友雷憲祖以同時購買的奧迪牌小轎車(牌號為桂A-10048)做為抵押,請求法院將扣押措施改為活封,并“保證取回轎車后隨時聽從法院通知,決不將轎車轉讓、抵押、變賣、銷毀”。鑒于雷憲祖在肖國寧的申請書上簽署了“同意用桂A-10048擔保,以個人名譽負責”的字樣,法院同意對桂L-60658小轎車采取活封。目前,該案已進入執行階段,被執行人肖國寧及桂L-60658小轎車均下落不明,已查封的肖國寧所有的房產尚不足以清償本案債務,法院遂責令雷憲祖將桂A-10048小轎車開至法院聽候處理,并對其住所南寧市教育路1號1棟2單元603號房進行了查封。

    尚查明,牌號為桂A-10048的小轎車登記車主為陳靜彪,異議人雷憲祖主張已向陳靜彪購買該車,但沒有到登記機關辦理過戶手續。上述購車事實,異議人雷憲祖未能提供相應證據,車主陳靜彪亦未出庭作證。

    二、裁決:

    法院認為,異議人雷憲祖在肖國寧的申請書上簽署了“同意用桂A-10048擔保,以個人名譽負責”的字樣,即表明異議人雷憲祖自愿以《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中規定的兩種方式為肖國寧提供擔保:一是以桂A-10048小轎車提供抵押擔保,二是以個人名譽提供保證擔保,擔保內容就是擔保肖國寧在申請書上注明的“保證取回轎車后隨時聽從法院通知,決不將轎車轉讓、抵押、變賣、銷毀”?,F被執行人肖國寧及桂L-60658小轎車均下落不明,雷憲祖就應向法院承擔擔保責任。但由于牌號為桂A-10048的小轎車登記車主為陳靜彪,雷憲祖未能在法院指定的合理期限內提供證據證明其已向陳靜彪購買該車,法院根據本案法律事實認定雷憲祖以桂A-10048小轎車為肖國寧提供抵押擔保的行為是無權處分行為,行為無效。故雷憲祖對本案應承擔保證擔保責任,而保證責任的范圍應限定在桂A-10048小轎車的評估價范圍內。綜上所述,法院認為對異議人雷憲祖的住所——南寧市教育路1號1棟2單元603號房進行查封,以追究保證責任的措施并無不當,法院不予解除查封。對桂A-10048小轎車,經法院審查,已確定不做為抵押物,則由異議人雷憲祖領回。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第71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55條第1款、第69條第2項、第5項的規定,本院裁定如下:

    駁回異議人雷憲祖提出的解除查封其住所南寧市教育路1號1棟2單元603號房的請求,本案繼續執行。

    三、評析:

    本案涉及的關鍵問題是異議人雷憲祖替肖國寧向法院提供擔保的行為是否有效,以及擔保所引起的法律后果和責任范圍。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一條規定:“無處分權的人處分他人財產,經權利人追認或者無處分權的人訂立合同后取得處分權的,該合同有效”。也就是說,反之合同無效。異議人雷憲祖購買桂A-10048的小轎車,沒有到登記機關辦理過戶手續,又未經原車主陳靜彪的證實,用該車替肖國寧提供抵押擔保。法院只能根據法律事實及合同法第五十一條的精神,確認異議人雷憲祖用該車替肖國寧提供擔保的行為,是無權處分行為,行為無效。

    合同法第五十八條規定:“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后,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就本案而言,無效合同是指異議人雷憲祖以桂A-10048的小轎車替肖國寧提供抵押擔保,而與法院形成的擔保合同。造成合同無效的原因中,法院在一定程度上也有過錯。因異議人雷憲祖將車輛作抵押擔保時,法院對桂A-10048的小轎車登記車主為陳靜彪這一事實是明知的,所以通過確認抵押合同無效而單方追究雷憲祖的過錯責任,無異于引火燒身。那么異議人雷憲祖對本案就不需承擔責任了嗎?顯然不是,當時法院是在雷憲祖提供擔保的情況下,才對肖國寧的車輛采取活封的,雷憲祖當然應對本案負責。所幸異議人雷憲祖在肖國寧的申請書上簽署了“同意用桂A-10048擔?!钡耐瑫r,還簽署了“以個人名譽負責”的字樣,這足以說明雷憲祖當時在替肖國寧提供抵押擔保時,還采取了保證擔保的形式,故當抵押擔保合同無效時,異議人雷憲祖就要承擔次位的保證擔保責任。進而這就促使法院將執行方向從桂A-10048小轎車轉至雷憲祖的個人財產——住房。

    那么異議人雷憲祖究竟要在什么范圍內承擔保證擔保責任呢?總體上是應根據異議人雷憲祖當時愿意以車輛擔保的意思表示,參照車輛的評估價,確定責任范圍。但因為存在車輛折舊、價格走低的問題,仍有兩種意見分歧:一種意見是按桂A-10048小轎車現在的評估價確定保證擔保責任范圍;另一種意見是按做出保證時,桂A-10048小轎車的評估價確定保證擔保責任范圍。

    筆者同意第一種意見,因為當時雷憲祖首先做出的是愿意以車輛擔保的意思表示,假使抵押合同有效,今天才處理車輛,必然要按現在的評估價確定責任范圍。雖然本案抵押合同無效,但仍然是到現在才追究保證責任。所以按目前的評估價確定責任范圍,更符合異議人雷憲祖當時的意愿。

撤銷保全申請書范文3

“我們怎么也想不到官司都打贏了卻連公司的影子都看不到”這是杭州的石元法見到記者的頭一句話。

有類似感受的還不止一人,俞水根也是其中之一。俞水根,現為杭州市江干區筧橋鎮橫塘村的工會主席、杭州華隆養殖總場清算小組的組長。但談起與華農公司的訟爭的時候,俞水根卻只能一臉無奈地說:“8年了,我們的官司贏了,可是公司不見了,1400多萬的股權爭回來了可實際卻拿不到一分錢。公司的情況更是沒人跟我們講,我們要參加股東會更是連人都找不到……”

8年的訟爭

事情不得不從頭說起。

1996年4月,杭州華隆養殖總場、浙江農村經濟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農科院共同出資,成立了浙江華農現代農業發展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華農公司”),其中養殖總場以土地使用權和實物的形式出資1410萬元,占47%的股份。養殖總場由筧橋鎮橫塘村村民委員會、個人以及企業出資建立。

1997年8月,養殖總場的法定代表人石元法因某種原因被司法機關采取了強制措施。在這種情況下,養殖總場和華農公司簽訂了“關于委托管理養殖總場公章和營業執照問題的協議”,委托授權省農科院畜牧獸醫研究所秘書暫為保管,若需要使用,必須經使用方董事長總經理書面通知,并各自承擔經濟和法律責任。9月25號晚,石元法被公安機關逮捕。

1997年9月26日早,華農公司就召開了第二次臨時股東會,并形成了《浙江華農現代農業發展有限公司第二次臨時股東會決議》,該決議以“養殖總場虛假出資”為由,將養殖總場清理出了華農公司。后來,時任華農公司法定代表人的陳樂南寫了一份“因辦理注冊資金減免手續,需要在決定上蓋養殖總場公章”的情況說明,并在決議上加蓋了養殖總場的公章。之后華農公司從工商部門辦出了變更,注冊資金由3000萬元變更為2255萬元,股東變更為“農司”和“省農科院”兩個。

“華農公司變更的事情我們一點都不清楚,是偶爾得知的,一枚公章就這樣輕而易舉地抹掉了養殖總場投資的事實,直接損害了4000多名村民和自然人出資者的利益?!敝蟪闪⒌酿B殖總場清算小組的倪維平先生氣憤地說道。養殖總場的股東決定以養殖總場清算小組的名義,要求法院確定《浙江華農現代農業發展有限公司第二次臨時股東會決議》無效。不久,養殖總場清算小組成立,橫塘村書記和村主任作為4000名村民代表和幾個自然人出資者擔任小組成員。

2003年6月,杭州西湖區法院判決《浙江華農現代農業發展有限公司第二次臨時股東會決議》無效。8月,農司、省農科院和華農公司不服判決,向杭州市中院提起上訴。2004年2月,杭州市中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2004年4月5日,浙江省工商局了“浙工商企2004第6號文件《關于撤銷浙江華農現代農業發展有限公司注冊資本及股東變更登記的決定》”?!稕Q定》稱:根據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03)杭民二張字第652號民事終審判決,你公司于1999年6月15日向本局申請的注冊及股東變更登記所依據的第八號股東會決定被認定無效。因此,我局決定,撤銷依上述申請核準的變更登記。

但判決下達逾兩年了,至今被恢復了股權的華隆養殖總場清算小組并沒有見到一分錢,更是連華農公司的股東會和辦公場所都不知道,而相應的權益更是無從談起。

備受質疑的審計意見書

1997年6月24日至7月9日,浙江省審計廳對浙江華農現代農業發展有限公司1996年4月成立至1997年5月的財務收支進行了審計,并對公司的主要股東之一杭州華隆養殖總場的有關財務情況進行了延伸和追溯審計。1997年12月10日浙江省審計廳就此次審計的情況出具了一份審計意見書,這份編號為浙審意農[1997]第102號審計意見書上總長度為12頁,但除了文件的開頭和結尾提到“公司”(意指華農公司)之外,其余90%以上的內容都是對華農公司的主要股東杭州華隆養殖總場的審計情況。該意見書中提到:華隆養殖總場以其下生產基地資產投入股份1100萬元。但據查,1995年9月,華隆養殖總場與省農發集團組建華農公司時,原賬面資本金169.2萬元(省農科院100萬元,華隆職工集資69.2萬元)。當年9月,華隆養殖總場總經理石元法弄虛作假,偽造原始憑證,虛增華隆養殖總場資本金1130.88萬元,并由浙華會計事務所出具驗資報告。

在該文件的最后部分提出了兩條審計建議,其中一條就是鑒于公司主要股東之一杭州華隆養殖總場存在假出資的情況,使公司注冊資本與實際收到的資本金的差額較大,建議公司按審計后的各股東實際出資額登記實收資本額,并按有關規定辦理企業登記。

對于這個審計,原華隆養殖總場的員工們一直都覺得十分可疑。本來是對華農的審計卻延伸到一個華農并沒有股份參與其間的民資公司。是不是應該審計該公司?出資的認定是不是合理?為何固定資產并沒有進行審計?審計意見書為何沒有送達被審計單位而且在審計之初并未通知被審計單位?審計意見書到底是否具有強制的法律效力?對于這上面一連串的疑問,“華隆”的員工都想想弄清楚。曾任華隆養殖總場辦公室主任的倪維平曾就此事多次向浙江省審計廳咨詢,但得到的多為口頭答復。

2002年華隆公司清算小組委托浙江長川律師事務所辦理此事,當時長川律師事務所向浙江省審計廳發出了質詢公函。2002年6月4日,浙江省審計廳辦公室以信函的形式向浙江長川律師事務所做出了答復。該函件中稱,對杭州華隆養殖總場上訴事宜,經過認真研究后已做出了答復。我們的審計程序是正確的。1997年我們是對浙江華農現代農業發展有限公司進行審計,根據審計法規定,有關審計文書只需要送達被審計單位即華農公司,而不需要向其他單位包括華農公司的股東送達。至于華農公司在審計意見書送達前采取的行為與審計機關的審計程序無關。

在此后的交涉過程中,浙江省審計廳有關工作人員也多次向前來咨詢的倪維平表示審計意見書并不具有法律上的強制效力,被審計單位可能參考執行。

2006年1月23日,記者就審計方面的有關問題采訪了浙江省審計廳辦公室副主任施松青:“對于被延伸審計的單位在審計之前要有通知,在法律效力上審計意見書和審計決定的效力都是一樣的,被審計單位都是要執行的。同時,如果被審計單位有國家的資金就可以審計,如果民企的賬上沒有國企資金的流入就沒有必要審。”

而且有關方面并沒有就為什么對華隆養殖總場以實物和土地作價入股進行認定,而從審計廳的這份意見書來看,也并沒有對其實物和土地進行評估審計,也就是說審計只是一種賬面的審計。

千萬資本人間蒸發

1997年9月26日,華農公司舉行了第二次臨時股東會。股東代表陳品華(浙江農村經濟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商力生(浙江融鑫信息技術開發有限公司)、徐炳清(浙江省農科院)、田加耕(杭州華隆養殖總場,受石元法委托)代表各出資方參加了會議,錢建國等人列席了這次會議。在會上陳品華主持了會議,他宣布此次會議的中心議題:一是由王保平同志匯報省審計廳對公司近年來經營情況的初步審計意見;二是調整公司股份結構;三是選舉和更換董事成員;四是其他問題。

據當時的會議紀要中記載依據浙江省審計廳對華農公司的《審計報告征求意見書》王保平代表華農公司對1996年4月至1997年5月財務收支的審計情況進行了匯報。

匯報稱:公司于1996年4月18日在省工商局登記成立,注冊資本3000萬元,浙江農村經濟投資股份有限公司1140萬元,占38%;杭州華隆養殖總場1110萬元,占37%;浙江省農科院150萬元,占5%;浙江融鑫信息技術開發有限公司300萬元,占10%。另有不參與表決的職工股300萬元。

紀要中對審計問題這樣表述:杭州華隆養殖總場總經理石元法弄虛作假,偽造原始憑證,虛增華隆養殖總場資本金1131.88萬元,個人股退股29萬元,杭州華隆養殖總場實際應核減資本金1160.88萬元;經審計后,屬于杭州華隆養殖總場的個人股40.2萬元。參加會議的2/3以上的股東認為,這次省審計廳的審計是法定審計,具有法律效力。杭州華隆養殖總場委托代表田加耕同志對省審計廳審計原杭州華隆養殖總場資本金和華農公司經營虧損情況,他們沒有參加,對審計結論有保留意見。

同時,會議紀要還反映,在這次臨時股東會上,還做出了調整股份的決定。在該次會議最終形成的決議上,調整后的股份結構發生了重大變化:浙江農村經濟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為1805萬元,占80.4%;浙江融鑫信息技術開發有限公司300萬元,占13.3%;浙江省農科院150萬元,占6.66%。同時會議還“原則同意杭州華隆養殖總場要求退出浙江華農現代農業發展有限公司,所持的40.2萬元股本金按原價轉讓。但據原華隆養殖總場總經理石元法回憶:“當時我們并沒有在決議上蓋章,但事后這個決議上就有了我們公司的公章。他們選擇我被拘捕(事后證明這可能是個錯案)之后的第二天開會應該是早有預謀的,而且公章也是替我們保管公章的省農科院的工作人員替我們蓋的。我們完全不知情?!倍敃r受石元法委托出席此次會議的華隆養殖總場代表亦對該決議保持了十分謹慎的態度。當時的決議顯示,田加耕寫下了這樣的字樣:核減華隆資金部分以審計廳正式文本為準。

1999年4月5日,華農公司召開1999年第二次股東會,形成第八號股東會決定,內容為:根據浙江省審計廳對養殖總場資本金和公司經營情況的審計,股東養殖總場系虛假出資,退出華農公司,華農公司現有實收資本為2255萬元,其中農司2105萬元占93.4%,省農科院占6.66%,變更前的債權債務由養殖總場、省農科院、農司按出資比例承擔。同年7月,時任華農公司法定代表人的陳樂南出具給省農科院畜牧獸醫研究所“情況說明”一份,載明:因我公司在省工商局要求辦理注冊資金減免手續,需要一份股東會決議,請在決定上加蓋華隆養殖總場公章。據此,省農科院畜牧獸醫研究所在第8號股東會決定上加蓋了養殖總場公章。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據第8號股東會決定將華農公司的注冊資本由3000萬元變更為2255萬元,股東變更為農司和省農科院。至此,杭州華隆養殖總場1410萬的資本在華農公司變為零。

而原華隆養殖總場的個人股東,倪維平、王珉、胡躍法以及王永明等人也證實,在這期間他們分別收到華農公司的通知:請盡快與公司聯系退股事宜,具體按45%的比例辦理。也就是只能退回原出資額的45%。據當事人回憶,當時華農公司曾揚言:“現在不退將來連45%也沒有。”這樣個人股東也被排擠出了華農公司。

現年80多歲的徐順興老人是浙江省內有名的魚苗培育老專家,華隆養殖總場成立之初他就被石元法請來幫忙。老人當時就已經70多歲了,據石元法回憶:“那時,他都那么大年紀了,還跟我們這幫年輕的一起整天泡在養殖場,自己還到水塘里面抓魚?!笔熳R徐順興的人都親切的稱他為“三伯伯”。然而,兢兢業業的“三伯伯”也受到了華隆養殖總場的影響。1998年9月,就在華農公司召開第二次臨時股東會并決定把華隆養殖總場的股本清零后的一年后,徐順興被通知下個月不要再來華農公司上班了。“我從‘華隆’到‘華農’已經干了三四年的時間了,可是那年過中秋節的時候別人發月餅了我卻沒有。當時就發了我350元錢,說下個月你不要來上班了。也沒什么解釋,當時我手上為公司購買魚苗的五千多塊錢也找不到人報銷了?!币幌蜷_朗熱心的徐順興只能在那個秋天滿懷悲涼地離開了華農公司。他成了“多余的人”。

而像倪維平、王珉等許多原華隆養殖總場的老員工也變得可有可無起來,沒人要求上班,更無人通知公司事宜。這個他們一手建起來的公司顯得與他們毫無關系,就像當事人倪維平所講的:“我們自生自滅了。好像公司本來就是他們的一樣。”

當初的事實

1996年3月8日,杭州市浙華會計師事務所根據浙江華農現代農業發展有限公司的委托對該公司的各方投放資本情況依法進行了驗證。

該驗資報告顯示,浙江華農現代農業發展有限責任公司系由浙江農業經濟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甲方),杭州華隆養殖總場(乙方),浙江省農業科學院(丙方),共同投資組建,經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名稱預核第737號核準,辦理注冊登記,注冊資本3000萬。公司章程規定甲方出資1440萬以人民幣出資,占注冊資本48%;乙方出資1410萬元以實物和人民幣投資,占注冊資本47%;丙方出資150萬元以人民幣和技術出資。占注冊資本5%。

在投資各方出資情況的分析中,該報告指出甲方浙江農村經濟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投資款1440萬元,于1996年1月29日至2月6日4次匯入浙江省農行營業部浙江華農現代農業發展有限責任公司賬戶820萬元,其余款620萬元在借給華隆養殖總場短期貸款中劃入。乙方杭州華隆養殖總場投資款以1995年9月30日止凈資產1410萬元投入,丙方浙江省農業科學院投資款150萬元于1996年2月5日匯入杭州市農行浣少路分理處……公司注冊資本3000萬元,已全部到位。而在此報告隨附的投資單位所有者權益和資產、負債驗證表亦顯示此時的華隆養殖總場的凈資產達1427.8萬元人民幣。

這份驗資報告證實了當時合作的真實性。

據一手操辦華農公司成立的當事人石元法講,當時我們華隆養殖總場是杭州市最大的菜籃子工程,總共擁有4259畝土地,1200多畝水面,豬數千頭,魚幾萬尾。王永明也證實養殖總場成立時的土地是他一個村一個村做工作才拿下來了?!爱敃r加上土地和各種設施以及豬、魚等有人給我們預估的固定資產為8000萬元以上”石元法如是說。但缺乏后續資金投入的華隆養殖總場,一直都是制約“華隆”發展的一大瓶頸。后來有著國資背景的農司提出了可以注資發展的方案,使石元法最終同意了合作的建議。雖然,當時石元法提出過進行資產評估的要求,但時任省政府要職的一位領導對其講:“不要評了,就1500萬左右吧?!边@恰恰就成了以后諸多事情的伏筆。由于華農公司的政府背景,后來出現了追加新股東而華隆養殖總場不知情的情況。而有關當事人也認為,也正是因為操作的不規范,客觀上為爭訟留下了空間。

許多了解此案的當地律師也表示,如果當時有一個資產評估報告,可能也就不會有后來的審計報告和一連串的麻煩了。

然而,就在石元法被采取強制措施,華隆養殖總場股本被清零后不久,華隆養殖總場的工商登記問題也亮紅燈了。

2000年3月25日因未參加年度檢驗,杭州華隆養殖總場被杭州市工商局江干區分局吊銷了營業執照。2001年6月28日,為了維護自身的利益,原華隆公司的股東經過協商成立了以俞水根為組長,付傳慶、周建偉、石元法、俞水根、王永明、倪維平、王珉等為組員的清算小組,負責清理原華隆養殖總場的債權債務。

法律解決和事實的困境

從2004年4月5日浙江省工商局了《關于撤銷浙江華農現代農業發展有限公司注冊資本及股東變更登記的決定》至今,華隆清算小組相關人員并不能介入華農公司半步。清算小組組長俞水根證實,他們曾多次向華農公司去函要求行使股東權利、召開董事會,公布公司的經營狀況。但是令人尷尬的是,該公司的注冊地雖然還是為杭州是白沙路4號(現在已經為一片綠化帶),但公司的真正辦公地點華隆方面卻幾經努力仍未找到,而華農公司的現任負責人錢建國也表示對此事并不清楚?;謴土斯蓹嗟摹叭A隆”方面根本就無法介入華農公司的日常事務。

2005年5月10日,杭州華隆養殖總場清算小組向杭州市西湖區人民法院提出了兩份申請書。一份為《對浙江華農現現代農業發展有限公司資產、經營、財務狀況進行審計鑒定的申請書》,另一份為《證據保全申請書》。在第一份申請書里,“申請人訴請解散浙江華農現代農業發展有限公司并進行清算,同時提出對華農公司的經營狀況、資產狀況、財務狀況進行全面審計鑒定”。

浙江省工商局企業注冊處處長張雪林在接受本報采訪時也表示:股東的股份既然從法律上得到了確認,那么就有權利了解當前公司的相關情況,實在不行就可以向法院要求解散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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