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立法論文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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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立法論文

勞動立法論文范文1

從某種角度來說,其意在強調法學是一門應用性很強的社會學科,法律本身是來源于實踐而又服務于實踐的。相應地,對于法學本科生來說,只學習掌握法學理論知識是不夠的,更重要的是通過四年學習塑造出從事法律實務工作的基本能力(即法學技術應用能力)、心理素質和基本道德。而這些也正是法科生專業就業能力的核心所在。因此,在培養法律人才時要切實考慮到本學科的社會需求,所培養出的法科人才要能服務于法律的應用和實踐,要將培養具有創新能力的高級應用型法律人才作為法學本科教育教學的主要目標。法科生專業就業能力是指法科生實現專業就業目標所應具備的基本素質和基本技能,是心理素質、職業道德和法學專業技術應用能力的綜合體現。專業就業是指在檢察機關、審判機關、行政機關、企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仲裁機構和法律服務機構從事法律服務工作。從就業前景來說還是非常廣泛的,比如做法官、檢察官、警官、行政機關公務員,到公司法務部門從事法律事務,到律師事務所做律師,到高校去做法學教師,到科研院所做法學研究者等等,都是實現專業就業的不錯選擇。從具體就業能力來看,法科生通過四年學習實踐的積累,應具備以下四個方面的能力:第一,掌握核心法律知識。要求學生掌握我國相關實體法、程序法、證據法、法制史和法學基礎理論知識,并力爭通過全國統一司法資格考試。第二,具備解決法律實務問題的基本能力。要求學生通過各種渠道(實習實踐、大學生法律援助中心或法律診所等)積極參與具體法律事務的解決,并具備基本的人際交往能力、溝通能力、談判能力、語言表達能力、文書能力、自我管理能力和基本的心理素質。第三,形成嚴謹的法學思維能力。德國法學家茨威格特•克茨曾說:“法律并不純粹是一種專業訓練的對象,而是人們可以從中學習清晰的思維、透徹的表達以及練習修辭技巧的一個領域?!币髮W生初步形成法學思維方式,能從法學專業角度運用法律實務工作基本方法,創造性地解決各種問題。第四,具備堅定的法治信仰和基本的職業道德。要求法科學生像教徒信仰宗教一樣虔誠地去信仰法治,堅定不移地相信法律有用,相信執法人員會嚴格執法、司法人員會公正司法,相信法治中國的美好未來;學習在社會變革中運用法律、學習處理復雜的職業道德困境。

二、在勞動法教學中如何提升法科生的專業就業能力

勞動法學作為一門與大眾日常社會生活密切相關的法律學科,是維護人權、體現人本關懷的一項基本法律,在西方甚至被稱為第二憲法。勞動法課程中勞動者的權利和義務、勞動合同法律制度、工作時間與休息休假、勞動報酬及勞動保護法律制度等內容直接涉及大量的案例和社會熱點問題。筆者認為勞動法課堂教育教學活動中提升法科生專業就業能力,可從以下幾個方面著手進行:

1.調整課程設置和課程內容

使課程教學更利于學生能力的發展。勞動法教學的課程設置和課程內容應緊貼社會生活實際和大學生生活實際,不斷改革、完善,以適應社會發展的新需要。首先,在課時安排上,理論課時與實踐課時應統籌兼顧、合理分配,以2學分30學時的教學設計為例,可將理論課安排18~20學時、實訓課安排到8~10學時。其次,在課程內容上,理論知識講授應與司法考試考題講解緊密結合,促使學生掌握核心法律知識。最后,課堂案例教學內容可以大學生勞動爭議問題和社會熱點問題為重點組織相關教學案例,比如大學生校外兼職“洋快餐”的法律問題、畢業生實習與就業協議書的法律問題、“黑磚窯”事件等等,從而引起學生共鳴,使其主動思考,逐漸養成基本的法律思維能力。

2.提升教師教學綜合素質、改革教學方法

調動學生學習主動性。教師水平直接影響教學質量。由于我國當前年輕一代法學教師多是“校門到校門”,畢業就進校執教,缺少行業實踐經驗,專業理論功底強而實踐應用弱。由此導致教育教學中,法學教師重理論、輕實踐,法科生記筆記、背法條、少自主獨立思考。法學教育直接制造了大批眼高手低、缺乏職業基本素質的畢業生“,難就業”成為必然。因此,高校應采取積極措施,打破政策壁壘,多渠道培養“雙師型”教師,促使教師積極提升教學綜合素質,主動改進教學方法,使法學教育更貼近法律職業的實際要求,解決實際法律問題。在勞動法教學中,應注重理論聯系實際,可采取“案例-理論-實踐”的教學模式,引導學生主動參與法律實務的解決,從而培養學生的創造性、靈活性,最終培養學生自主做事和主動學習的信心和能力。比如在“勞動關系與勞務關系”的授課中,筆者曾將一起正在處理中的案件作為課堂教學討論內容,這是一起本校法學大三學生校外兼職遭遇交通意外傷害的事件。參與案件處理的學生講述了事件處理過程,教師進行適當引導,通過事件發生后的處理流程、證據搜集障礙、雙方當事人談判焦點、涉及法律理論及法律依據、困惑問題等環節的討論,最后總結出相應的解決方案和談判策略。這次案例教學使學生對“勞動關系與勞務關系”知識的把握更直觀、深刻,由簡單識記層面迅速提高到深刻理解運用層面,而且鍛煉了學生的運用知識能力和語言表達能力,課堂氣氛也十分活躍。

3.加強勞動法實踐教學

推動學生參與實踐、積累職業經驗。勞動法的實踐性很強,尤其是勞動合同的訂立、變更、解除和終止等內容,如果沒有具體案例的引入或學生親自參與實踐,學生很難深入理解這些內容,更談不上掌握和具體應用相關知識。在勞動法教學中可采取法律援助、診所教育或社會調研等形式,推動學生親身參與實踐,積極積累職業經驗。比如在前述學生兼職遭遇交通意外傷害的事件處理中,筆者要求學生以法律援助的形式參與案件的處理過程。通過實踐鍛煉的學生,意識到專業知識在實踐運用中的重要性,并主動充電學習、查找法律條文,積極與專業教師、執業律師、在職法官聯系、咨詢,制定談判方案、談判思路和策略。通過真實案例,鍛煉了學生的人際交往能力、溝通能力、談判能力、文書能力、自我管理能力和基本的心理素質,堅定了學生們的法律信仰,取得了較好的效果。

三、結語

勞動立法論文范文2

一當前,勞動定額管理工作存在的問題

(一)業務管理覆蓋范圍過窄

長期以來勞動定額工作偏重于生產崗位定額標準的制定、應用和統計,很少和其他部門發生聯系或是有聯系也十分少,甚至與其他管理部門脫節,協調性比較差。

(二)管理手段以行政命令和控制為主

傳統的勞動定額大多依“控制”為核心,它在思想上效率意識不強,在管理手段上主要靠行政命令,考核標準主要是以時間為準。這種傳統的勞動定額標準大都是在工人“習慣”性操作的基礎上測定的,帶有較多的經驗估工成分。

(三)定額水平偏低

目前的勞動定額水平基本是“平均先進”的水平。項目成本管理要求勞動定額水平必須“科學先進”,而按當前這種定額標準計算的人工成本和工作效率,與按市場價格測算的人工成本和工作效率會出現比較大的差距,不能提供準確的項目人工費控制標準。

二新形式下,勞動定額的發展方向

(一)在管理范圍上,應由單純的業務管理向綜合管理轉變

為適應項目成本管理的需要,定額工作必須走出“就定額談定額”的圈子,重新設計在企業管理中的功能,擴大勞動定額管理的范圍,真正納入綜合管理的軌道。研究的基本內容要從生產組織、方法研究到成本控制。通過研究制定生產作業計劃,人員調配和技能培訓計劃,以及成本控制和資產、設備的高效配置方式、方法,充分發揮勞動定額在企業管理中的作用。

同時,既然項目成本管理中的人工成本涉及到一線工人和機關后勤服務人員,所以勞動定額管理也必須是對全員勞動效率的管理:對一線生產人員,通過制定完整的定性、定量考核標準,并將完成的定額工時與工程技術、產品質量、安全、工期、成本等指標一并考核,兌現獎懲;對勤雜、服務人員實行“定崗定薪制”,按其工作任務量、責任大小等制定相應的考核標準,并按考核結果相應發放工資;對機關管理人員根據其在項目成本管理中的作用和地位以及工作任務、管理責任、業務水平、貢獻系數、勞動態度和特別貢獻五項進行考核并分配。

(二)在管理方法上,應由“控制型”向“激勵型”轉變

一是分檔制定定額標準,實行分檔勞動定額管理。例如;制定不同檔次的勞動定額標準,劃分工時單價檔次,在貫徹實施中,由操作人員根據自己的實際能力,自愿選擇適合自己的勞動定額水平;對施工中的關鍵工序,可以按高檔次確定定額標準,使關鍵崗位的人員能夠享受相應的高待遇。

二通過推行全員勞動定額管理,使每個工種、崗位都有一個可以對比的考核標準,在分配時根據此標準折算不同崗位的報酬額,從而避免因各類標準不統一,含水量大造成的不同崗位工作付出與所得不成比例的現象出現,使不同工種、崗位的工作量都有一個科學的、公平的考核、分配標準,提高職工工作積極性。

三是加強動作研究和方法研究。要通過動作研究和方法研究,改進生產工藝,改善工作地布局,優化操作,減少工時浪費,提高工作效率。

(三)通過與項目成本管理有機結合,促進勞動定額水平的提高

在項目成本管理中可通過對“項目人工費總額承包”的辦法,將傳統的“平均先進”的定額標準向“科學先進”的定額標準轉變。通過生產人員和管理人員追求最大收益的過程和采用先進的制定定額標準的方法,將定額水平逐步推向科學先進,在推進了項目成本管理的同時,又提高了勞動定額的水平。

(1)項目人工費總額承包的內容和方式

項目人工費總額承包的內容,主要包括直接人工費、間接人工費和項目部組織及管理人員所需的費用(基本工資,工資性補貼,輔助工資,工資附加費和勞保費用保險費用),以及辦公費用、施工轉移費用和包干費用等現場經費。將這四項費用以承包責任書的形式下達到給項目生產和管理人員。

(2)項目人工費總額的測算

由于項目成本管理要求管理層和作業層在經濟核算體系上各自獨立,二者之間不存在行政隸屬關系,是兩個相互獨立、具備各自運行體系的利益主體,所以“項目人工費總額”承包要對這兩方面指標值準確測算。該總額的測算主要依據工程規模大小、技術復雜程度、施工難易程度以及國家和省市有關定額標準,通過對比、分析、計算,確定工程造價,從而測算編制出完整準確、合理的人工費總額。

(3)通過項目人工費總額的分層控制,間接提高勞動定額水平

勞動立法論文范文3

一、國際私法有關弱者利益保護原則的確立

"弱者保護原則"是在第二次世界大戰后發展起來的一個國際私法基本原則,其目的在于實現法律所追求的公平和正義。" 20世紀初期, 動蕩的社會催生了許多新的法學流派,①這些新學說認為,法律的適當性應當從法律適用的實質意義上, 而不是空間意義上來界定。此后以美國沖突法革命為代表,現代國際私法逐漸突破傳統僵硬、單一的法律選擇方法,努力實現法律選擇過程中的靈活多樣,人文關懷和實質公平的價值取向也成為指導國際私法法律選擇的重要原則,是立法者制訂國際私法規則和法官處理涉外民商事案件的重要考慮因素。其中最引人注目的是軟化沖突規范中的連接點,由"規則導向的法律選擇方法"轉向"內容導向的法律選擇方法"②,立法者在制定相關國際私法規則時盡量采用有利于弱方當事人的連結點,從而采取了弱者利益這一具體方式實現了沖突法的此次變革。

二、我國在涉外民事法律關系適用法頒布實施前的弱者保護狀況

在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法頒布之前,我國的沖突法規范零散地規定于各項法律、司法解釋中。如《民法通則》第108條規定扶養適用于被扶養人有最密切聯系的法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126條第l款適用最密切聯系原則的規定,《1988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中的幾條保護弱者的規定,另外,《收養法》第2l條和《外國人在華收養登記辦法》第3條外國人在華收養子女應重疊適用中國法和其所在國的法律。

三、涉外民事法律關系適用法頒布后對弱者利益保護的改善

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法的頒布在很大程度上改變了我國國際私法對于弱者利益保護規定的粗陋局面,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法對弱者合法權益的保護,體現在明確的具體規定中,也蘊含在抽象的一般原理里。

有關弱者保護的具體規定主要體現在三個方面,即涉外婚姻家庭方面,涉外合同方面,涉外侵權責任方面。

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法在婚姻家庭一章中,對三種情況進行的規定體現了對弱者權益的保護。③(1)在涉外父母子女人身、財產關系中確立對弱者權益的保護。該法第25條在立法時,直接規定適用"有利于保護弱者權益的法律",是典型的"有利原則"的運用。父母子女人身、財產關系中。是父母還是子女處于弱勢地位,并不能籠統概括。規定適用"有利于保護弱者權益的法律",是一種彈性的表述,具有較強的靈活性,有利于在具體的案件中加以適用。(2)在涉外撫養關系中確立對被撫養人權益的保護。該法第29條相比較之前我國國際私法有關在涉外撫養關系的規定中體現出的對弱者權益的保護更為直接。(3)在涉外監護關系中確立對被監護人權益的保護。該法第30條規定:"監護,適用一方當事人經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國籍國法律中有利于保護被監護人權益的法律。④

在涉外合同方面,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法對涉外消費合同和涉外勞務合同具體確定了對消費者和勞動者更有利的規定,第42條規定,"消費者合同,適用消費者經常居所地法律;消費者選擇適用商品、服務提供地法律或者經營者在消費者經常居所地沒有從事相關經營活動的,適用商品、服務提供地法律。"第43條規定,"勞動合同,適用勞動者工作地法律;難以確定勞動者工作地的。適用用人單位主營業地法律。勞務派遣,可以適用勞務派出地法律。"

在涉外侵權責任方面,第45條:"產品責任,適用被侵權人經常居所地法律;被侵權人選擇適用侵權人主營業地法律、損害發生地法律的,或者侵權人在被侵權人經常居所地沒有從事相關經營活動的,適用侵權人主營業地法律或者損害發生地法律。"體現我國在涉外侵權方面對弱者權益的保護。

有關弱者保護的一般原則,則在該法總則中有所體現,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法第2條第2款明確規定了最密切聯系原則:"本法和其他法律對涉外民事法律關系適用沒有規定的,適用與該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有最密切聯系的法律。"第4條則規定了"直接適用的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對涉外民事關系有強制性規定的,直接適用該強制性規定。"最密切聯系原則的確立和"直接適用的法"的運用,都是弱者權益保護的方式。⑤

四、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法有關弱者利益保護的不足

綜上內容我們可以看出,我國頒布的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法有關弱者保護的確有長足的進步,就該法而言,我國沖突法視野中的"弱者"范圍與當代世界各國的規定大致相同,更加系統、全面地對弱者利益加以保護,但仍然存在諸多的不足。

首先,就該法的立法內容來看,該法并未在總則中將對弱者利益的保護作為原則確定下來,而只是在涉外婚姻家庭、涉外合同和涉外侵權等領域分散地進行規定,且目前我國國際私法中關于弱者利益保護的規定只是應當確立弱者保護原則法律關系中的小部分。

其次,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法對"弱者"的范圍界定太窄。根據其現有規定,"弱者"的范圍包括父母子女、被扶養人、被監護人、消費者、勞動者、被侵權人。相比國際條約以及其他國家的國內立法,該保護范圍明顯過于狹窄。一般來講,除了上述弱者之外,至少還應包括涉外保險合同中的投保人或被保險人、涉外雇傭合同中的雇員、國際技術轉讓合同中的技術受讓方等。甚至,還有學者主張,國際私法中的"弱者"應遠遠超過以上范圍,應存在于國際民商事關系中的各個領域。⑥

再次,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法中對弱者的保護方法不完善,多采用"盲眼"的沖突規范,即沖突規則本身雖然體現了保護弱者的精神,但是根據該沖突規則援引的實體法的規定可能與保護弱者的精神完全背離,無法保護真正的弱勢群體。⑦例如,第43條中規定的勞動合同適用勞動者工作地法律,第45條規定通過網絡或者采取其他方式侵害人格權的適用被侵權人經常居所地法律,表面上看起來是保護了勞動者和被侵害者,但事實上,勞動者工作地法律和被侵權人經常居住地法律并不一定真正對勞動者或被侵權者有利。⑧

五、總結

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法的頒布,為我國國際私法立法體系中確立弱者保護原則奠定了基礎,是一大進步,但該原則并未在我國國際私法立法中確立,與之相關的規則還存在著不規則的情況,弱者保護原則在我國國際私法中的確立仍然有著較為漫長的路要走。

注釋:

①如凱弗斯的"規則選擇"和"結果選擇"說、柯里的"政府利益分析說"、艾倫茨維格的"法院地法說"等。

②論文:杜新麗,消費者弱者利益保護的沖突法視野,中國政法大學法學院。

③同⑧。

④論文:張麗珍,論《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法》的實質正義取向,載于《中國海洋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11年第2期。

⑤論文:潘瑾,淺析《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法》優缺點,載于《科教探索》,2011,3。

⑥論文:屈廣清,論保護弱者的國際私法方法及其立法完善--以沖突規范的保護方法為中心,載于《法商研究》,2006年5月。

勞動立法論文范文4

關鍵詞:婦女;就業機會平等;法律促進;生育保障

近些年,隨著市場經濟體制的進一步深入,就業機制的改革,產業結構的調整,用工權力的下放,而相應的法律和監督機制卻沒有跟上,給婦女平等的就業權帶來了前所未有的沖擊,女大學生就業問題、女下崗失業人員的再就業問題逐漸引起人們的廣泛關注。在本文中,筆者試圖對此提出一些粗淺的看法。

一、我國婦女就業機會不平等的現狀

我國雖然已經從立法和行政執法等方面為保護婦女的勞動權益提供了制度和組織上的保障,但在現實生活中,各種侵害婦女勞動權益的現象依然層出不窮。婦女就業難目前已成為一個很嚴重的社會問題,女大學生就業問題、女下崗失業人員的再就業問題逐漸引起人們的關注。婦女的就業機會和從事職業的崗位往往比男子要少,較男性承受更大的壓力。許多女大學生在畢業求職過程中都會遇到性別歧視問題。據2002年江蘇省婦聯的一項調查顯示,80%的女大學生在求職過程中曾因性別原因遭到用人單位拒絕,其中34.3%的女生有過多次被拒絕的經歷?!靶詣e歧視”成為女大學生求職中的首要的和最大的障礙,[1]而且還有愈演愈烈的趨勢。2007年3月,《濟南時報》與山東人才網聯合推出“女大學生求職調查”,調查數據顯示,被調查者中,認為性別歧視“比較嚴重”的占52.8%,認為“不太嚴重”和“不存在”的分別占44.4%和2.8%。[2]許多用人單位為了回避《勞動法》中關于不得辭退孕期、產期和哺乳期婦女的規定,不愿意雇傭婦女,或者在雇傭時對男女求職者采取不平等的標準。目前,婦女與男性之間在就業狀況上有著顯著差異,婦女就業率比男性低17%,而失業率更是比男性高1倍。在40至49歲年齡段的婦女中,每3人就有1人失業,就業和再就業形勢最為緊迫。而對于處在最佳勞動年齡的30至39歲年齡段的婦女群體,失業或待業的比例高達25.5%。婦女失業出現年輕化的趨勢,從學校畢業不久的2l至29歲年齡段出現了14.4%的失業婦女。[3]232??傊?,目前我國婦女謀求職業時受歧視的現象相當突出。

隨著經濟全球化進程的加快,各企業競相壓低人工成本,職稱論文勞動力市場供需矛盾加劇,如果沒有足以遏制就業歧視的對策,對婦女的就業歧視就會日益嚴重,這將直接危及婦女的勞動權。勞動權是實現婦女生存權、參政議政權和發展權的重要保障。在社會主義初級階段,勞動是勞動者謀生的手段。如果婦女的就業權不能實現,將直接危及其生存權,生存權沒有保障,其他人權將失去根基。[3]234

二、現存問題的原因分析

(一)勞動力市場供大于求,婦女就業成本比男性高勞動力市場供大于求是當前和今后相當長一段時期我國就業市場的主要矛盾。中國是人口大國,勞動力資源豐富,全國現有下崗失業人員約l300萬人,2005年新增勞動力、復員轉業軍人、高校畢業生等需要就業人員約l100萬人,兩者相加,城鎮需要安排就業的人數多達2400萬人,按經濟增長速度保持在8%左右,在現有經濟結構狀況下,能夠安排的只有1000多萬人,年度供大于求的缺口是1400萬人左右。同時,農村勞動力轉移就業和失地農民的就業問題日益突出。這幾類矛盾交織在一起,使得解決就業問題的難度相當大。就業機會成為一種稀缺資源,勞動力過剩的狀態使得勞動力“買方市場”長期存在,勞動者由此處于弱勢地位,相對于男性勞動者來說,婦女勞動者處于更加弱勢的地位。因為特殊的生理原因,《勞動法》明確規定,用人單位不得在婦女孕期、產期和哺乳期隨意辭退女職工,同時應給予產假,并依法支付產假期間的工資。這樣,對雇主而言,將從兩個方面影響其成本:首先,女工休假期間既不創造價值,卻要依法享有一定的工資.這相應增加了其成本;其次,在此期間,原有的職位必須有其他人來填補,這既要付工資,又有可能要支付一定的培訓費用,而雇傭男性就不會存在這一問題。所以,為避免成本增加影響利潤,企業就會盡量減女的雇傭。[4]150-151

(二)保護性勞動立法中存在著性別偏見

基于女性特殊的生理特點,工作總結國家制定了很多專門保護婦女勞動者的法律,比如,《勞動法》第59條、《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和《女職工禁忌勞動范圍的規定》,規定了婦女禁忌從事的一些勞動;還有《勞動法》和一些法規中關于“四期”保護的規定。這些規定限制婦女在經期從事某些工作,有些法律則是有關孕婦夜班和休息的規定。法律禁止婦女從事某些對身體有難度的工作。婦女不得從事對身體有害的工作,支撐這些法律的原理認為,婦女不像男性那樣在生理上那樣適合同樣的工作機會。于是,通過法律設防以阻止婦女進入傳統上非婦女從事的職業。這些法律法規的確在計劃經濟時代對保護女性勞動者的過程中發揮了巨大的作用。但隨著我國實行改革開放,從計劃走向了市場,從政府統管一切走向了企業擁有很大的自。當企業在計算自己的成本的時候就會覺得雇用女性職工有很多的條條框框,而且還要提假、哺乳時間和一些特別措施。因此在錄用時更偏好于男性,把婦女置于勞動市場的不利位置。在經濟和政治轉型期,要求雇主給婦女提供特別照顧的責任轉換成了雇主雇傭婦女的障礙,當對勞動力需要降低時,它又成為雇主裁減女雇員的誘因。更進一步的是,如果沒有一個公正的實施這些法律的機制,推行這些法律只會增加婦女在尋求雇傭時的負擔。聯合國消除對婦女歧視委員會關注中國高度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轉變過程中婦女的經濟狀況,認為在勞動力市場上對婦女過度保護而不是提供平等的機會,會形成婦女在市場經濟競爭中的額外障礙。

(三)生育保障制度滯后

我國自20世紀50年代建立起來的生育保險制度,在維護女職工生育期間的合法權益、保護女職工身體健康等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但該傳統的生育保險制度存在的最大問題是建立在企業或單位保障的基礎上,女職工各項保險待遇完全由企業或單位來支付。而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女職工的生育價值與企業的經濟效益相背離,客觀上造成了女職工集中的企業與女職工較少的企業負擔不均,把本應社會共同承擔的“生育”成本,完全由單位來承擔,影響了企業的競爭力。雖然早在1994年底,勞動部就頒布了《企業職工生育保險試行辦法》,開始生育保險社會化改革,但是進展十分緩慢,社會統籌覆蓋范圍有限,與養老保險、失業保險和醫療保險相比較,同期生育保險參加的人數較少。生育保險社會統籌的層次也較低,基金無法在大范圍調劑,使生育保險難以起到互助互濟、均衡負擔的作用。其中有些條款已不適應形勢發展需要,與《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有關待遇規定不一致。而且因其在執行中存在支付水平過低、結余過高等問題,未能從根本上減輕企業負擔,反而造成有些企業和女職工負擔加重,影響了生育保險作用的發揮,企業不愿招用女工的問題仍未得到根本解決。當前,生育保險制度問題已經引起社會各界的高度重視,如何進一步加以完善被提上了議事日程。

(四)傳統的社會性別意識的影響

社會性別是指社會文化中形成的屬于婦女或男性的群體特征和行為方式。英語論文性別是男女之間的生理區別,具有自然屬性,而社會性別具有社會屬性。世界各國的人們對婦女和男性形成了不同的社會性別意識。在中國,遺留的封建意識和長期的計劃經濟給人們帶來了很多不利于市場經濟發展的觀念。如“三從四得”、“男尊女卑”影響,使很多人認為婦女就應該依附于男人,“男人以事業為主,女人以家庭為主”,這些觀念綜合在一起就形成了我國傳統的社會性別意識。它嚴重的阻礙著婦女與男性平等的步入社會就業領域。

三、關于促進婦女就業機會平等的法律應對措施

(一)嚴格實施現行的有關保障婦女平等就業的法律法規.使其落到實處、取得實效我國現行的有關保護婦女平等就業的法律法規雖存在一定的缺陷并有待于完善,但畢竟已初步形成了以《憲法》為基礎,以《婦女權益保障法》、《勞動法》和《就業促進法》為主體,包括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地方性法規和政府規章等在內的初步保護婦女平等就業權為主體的促進男女就業平等的法律體系。這些法律都規定了婦女享有和男子一樣的勞動就業權。如《婦女權益保障法》第21條規定:“國家保障婦女享有同男子平等的勞動權利”。該法第22條第1款規定:“各單位在錄用職工時,除不適合婦女的工種或者崗位外,不得以性別為由拒絕錄用婦女或者提高對婦女的錄用標準?!绷⒎ü倘恢匾匾氖且逊陕涞綄嵦?。因此,我們要嚴格實施現行的有關保障婦女平等就業的法律法規,要求用人單位嚴格遵守現行相關法律法規,勞動行政部門加大執法監督力度。并通過加強法制宣傳,增強廣大婦女對相關法律的了解,提高她們的維權意識,婦女遭受就業歧視的不良現象就會大大減少。

(二)轉變立法思路,修改現行立法中不利于婦女就業的有關規定,并增強可操作性

目前我國關于兩性就業平等的立法依據仍主要局限于強調男女兩性之間存在的生理性別差異,將婦女置于弱者的保護地位,輕視基于社會性別的平等權利和社會地位的保護。隨著經濟的發展和社會的進步,許多生產活動對人們體力的需要減弱,對智力需求不斷加大,從而使男女之間的生理差別,在現實的經濟活動和勞動過程中逐步縮小。因此,要建立兩性平等就業的法律制度,首先要轉變立法思路,將對婦女的偏見置于一邊,從提供和創造平等的就業機會著手,消除立法中存在的性別歧視現象。如放棄對女性進入某些行業的強制性禁止規定,賦予女性自主選擇權。在憲法和以后的民法典中重申男女平等、平等就業權的基本人權地位;其次還可以在立法中補充男性的家庭責任。撫養小孩、關心老人、照顧家庭是全社會男女共同的責任。與家庭和孩子有關的福利不應只針對女性規定,而應同時針對兩性規定。中國的勞動法賦予了女性很多福利政策,如產假和哺乳假的規定。同時還規定了女職工比較多的單位應當建立哺乳室、幼兒園及托兒所等設施。從這些規定可以看出,立法者將照顧家庭和孩子的責任理所當然地加到了女性的身上,通過法律形式把用人單位建立托兒所產生的經濟成本強加于女性。結果,用人單位認為這些設施的建造成本是女性所帶來的,自然就不愿意雇傭女性,女性成了這種保護性立法的犧牲者。

(三)建立、健全生育保障制度,將生育成本社會化

婦女的生育行為不僅僅屬于個人行為,更是對國家和民族有利的社會行為。留學生論文婦女生育行為的這種社會性,以及女職工因生育行為可能給自身勞動生涯帶來的各種勞動風險,客觀上要求所有企業均衡地承擔女職工生育保險費用。在此基礎上進一步征收的女職工福利保障費,要由所有企業共同負擔,這樣聘用女工的企業就不會因為負擔女職工的福利費用而比其他企業增加額外的負擔;也可以按累進辦法給聘用女職工的企業適當的稅收減免。企業聘用女職工越多,享受的稅收減免也越多,并把這一條款納入稅法中,這樣可以最大限度地減少用人單位對婦女的排斥心理。而在社會化統籌生育保險的條件下,企業能夠相對準確地評價男女雇員的勞動能力,有助于實現男女就業機會的平等。

隨著經濟的發展和國際婦女運動的發展,婦女生育正在被確認為社會總勞動的重要組成部分,許多國家通過立法形式,將它納入國民收入的再分配之中,給予合理的經濟補償。2005年修訂的《婦女權益保障法》以法律形式對生育保險制度進行確認,該法新增的第29條規定:“國家推行生育保險制度,建立健全與生育相關的其他保障制度。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為貧困婦女提供必要的生育救助。”生育保險制度改革是生育保障體系改革的核心,國家應盡快制定《生育保險條例》或出臺《社會保險法》,以生育保險改革帶動生育社會保障制度的推進,逐步建立、健全生育保障制度體系。

我國婦女的平等就業權利在實現過程中還會遇到各種問題,隨著勞動力競爭的日益激烈,企業自和所有制的多元化,勞動力市場中的性別歧視在相當長的時間內還將繼續存在。除嚴格實施現有法律,加強立法,從法律的角度來保障與促進婦女平等就業,還需要進一步提高婦女的整體素質,轉變傳統性別觀念。使各種保護力量和保護方式系統化、制度化,然后形成一種社會合力,以實際行動來進一步落實對婦女就業權利的保護,為發展經濟,促進社會和諧穩定起到積極作用。

參考文獻:

[1]張麗霞.試論我國婦女就業杈的法律保護[J].河南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04(1):104.108.

[2]熱點關注:《就業促進法》能否破解女性求職難[EB/OL].(2007-05-23)[2007-09-19].http://business.sohu.com/2007-05-23,n250186026.shtm1.

勞動立法論文范文5

論文關鍵詞 家政服務人員 法律關系 法律適用

一、家政服務人員的概念及家政服務的特征

“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在分析家政服務人員是否具有勞動者的地位時,我們必須首先明確家政服務人員的概念及特征,對家政服務業中的家政服務人員和雇傭關系的法律現狀進行分析,以便準確地找出應對方法。家政服務人員是指,為了滿足雇主及其家庭的需要,保持雇主家庭的舒適和家庭成員的享受,在私人住所進行的家務服務。比如對幼兒的臨時照顧者,家庭清潔工,對病患的護理者、司機等等。一些國家對于家政服務人員作的范圍給出了明確的定義,如法國;相反,另一些國家的法律則對家政服務做了否定式列舉,例如阿根廷明確將私人司機排除在家政服務人員之外。

目前,世界各國的法律對于家政服務的規定都是不一樣的,探討其特殊性則是不可避免的。家政服務工作的特點主要包括以下幾點:

1.家政服務總體上來說具有非營利性。雇主多是私人家庭,雇傭家政服務人員人并不是為了從事經營活動,這與在經營場所雇傭的員工有著莫大的區別。家政服務人員是在雇主的直接指揮、安排和監督下進行工作,是通過付出金錢來獲得自己生活上的便利與舒適,進一步獲得自己精神上的滿足。而經營場所的雇員從事的服務工作是為了增加雇主的經營場所的舒適性,目的是為了更多地招攬顧客,最終增加經營活動的收入。

2.工作場所的私人性。家政服務人員的工作場所不是像工廠一樣的公共領域,而是封閉的,隔絕的雇主的住所,這對于家政服務的提供者與接受者都是一種巨大的挑戰。家政服務人員的自身生活往往與工作聯系甚密,工作對于其生活的限制和約束是不可避免的,有可能一定程度上影響其生活自主權、休息權、財產權甚至人身權。

3.工作內容具有主觀性和不可量化性。家政服務人員工作的主要目的之一就是保持雇主及家庭成員的舒適和享受,從其產生原理來說,一個人的渴望是由內心的需求產生的。只有渴望才有舒適與享受可言,而雇主和家政服務提供者的經濟基礎決定了他們內心的需求是不一致的,所以難免出現雙方對工作內容產生分歧。其次,從舒適與享受的性質來說,它們是沒有標準,不可測量的。因為所有的主觀事物都不可被測量。家政服務的質量除了受家政服務人員人的技能和智能的影響外,更多的通常是受其道德品質的決定的。在這種條件下,如何制定一個統一的勞動標準是非常棘手的問題,僅由雇主單方面說了算,容易導致雇主權利的濫用和家政服務人員人在訴訟中的舉證困難。

4.雇傭關系的非典型性。從合同法的角度考慮,合同分為典型合同和非典型合同。所謂典型合同,又叫做有名合同,是在市場交易的過程中由于頻繁地出現和發生,為了保護交易的安全與快捷而定型化的合同;非典型合同即無名合同,這種合同在交易中出現的頻率較低,或者是由于不能抽象出固定化的要素而在合同法上沒有規定的合同。家政服務中的明確雇傭關系的合同就沒有被合同法定型為有名合同,所以在合同法上只能根據法律原則和總則性的法律條文來保護,畢竟這種救濟沒有有名合同周全,從合同法的角度上來是非典型性的。

家政服務工作是一種特殊的工作,家政服務工人是一個特殊的群體。家政服務人員人無疑是自由的,享有自主權的,然而,家政服務人員人實際上處于一種特殊的地位,其法律地位懸而未定,既不是一個舊式仆人,也不是一個雇員。因此,我們在規范家政服務人員作時,必須充分考量其特殊性,予以特別規制。

二、有關家政服務的立法現狀

中國對于家政服務人員的保護目前只是以民法為依據而展開,主要是針對雇傭雙方之間的對價交易關系和雙方的權利義務進行保護,遺憾的是,家政服務人員至今仍不是我國勞動法調整的對象。從最早的《勞動法》到《勞動合同法》再到《社會保險法》,家政服務人員始終沒有被納入到我國勞動法部門的調整對象。首先是1994年頒布的《勞動法》不予調整雇主和家務服務員之間的關系。同年由勞動部制定的《關于關于〈勞動法〉若干條文的說明》第二條明確指出了家庭保姆不適用于勞動法。這種立法政策在2008年頒布的《勞動合同法》中仍然沒有改變。對家政服務人員的忽略在《社會保險法》中也有所體現,該法第二條規定:國家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生育保險等社會保險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傷、失業、生育等情況下依法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而該法第三十三條對享有物質幫助權的主體進行了限定,職工應當參加工傷保險,由用人單位繳納工傷保險費,職工不繳納工傷保險費。雖然基本養老保險和基本醫療保險可以由家政服務人員自己進行繳納,但是工傷保險是以職工的身份為前提的,是必須由職工和單位共同繳納的,這就在家政服務人員和像職工這樣的勞動者之間形成了了不太明顯但在實踐中非常難以逾越的鴻溝。

通過對于家政服務人員概念的界定和工作特征、立法現狀的分析,我們可以得出這樣的結論:家政服務人員并非勞動法調整和保護的勞動者,其權利救濟存在法律上依據的不足,但筆者認為我們不應過多地將注意力放在家政服務人員是否屬于勞動者的爭論上,因為如果推翻現行勞動法律法規,會消耗過多的立法及司法資源,對于法治的穩定性和權威性也會有負面的影響,其意義與效果并不大。

三、家政服務人員權益保護的法律適用模式及其構建

通過之前的分析可知,現階段對保護家政服務人員的法律適用模式的構建將直接影響法律本身的嚴肅性和權威性。目前,國內大部分學者的觀點是家政服務人員涉及的各方法律關系由勞動法律和民事法律協同調整,筆者認為其包含的法律關系內容如下:第一,家政服務人員人與雇主之間直接建立的或者是通過中介建立的雇傭關系;第二,居間合同關系,包括家政服務人員人或者雇主和中介公司之間訂立的居間合同;第三,勞動關系,家政公司與家政服務人員人之間;第四,勞務派遣關系,家政公司與用戶之間。

根據以上四種法律關系與實踐中家政服務人員提供服務的三種模式相結合,從勞動法與民法的角度選擇適用調整范圍。

(一)散工制模式

此種模式下雇主和家政服務人員人雙方的法律關系是未經中介直接建立的,通說認為這種關系是一種雇傭關系可以適用民事法律。即主要受《合同法》、《侵權責任法》及其他民事法律法規調整,只是不同的法律關系定性,適用不同的民法規范會得出不同的結果。如是由《合同法》調整,則適用的是關于合同訂立的原則,雙方權利義務的內容和違約責任的承擔,如是由《侵權責任法》調整,則主要看是否有侵權的行為,損害結果,侵權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的因果關系來認定雙方責任的大小。

(二)中介制模式

對于與家政公司簽訂勞動合同,并且是由家政公司向雇主處派遣的家政服務人員,不妨適用勞動立法,屬于就業。勞務派遣通常是指勞動力派遣機構與派遣勞工簽訂派遣契約,在得到派遣勞工同意后,使其在被派企業指揮監督下提供勞動的一種形式。這種用工形式與家政服務業中的情形非常相似,宜參照適用《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并不存在理論上的障礙。

(三)員工制模式

隨著社會的發展,我國非正規就業勞動關系已普遍存在,因而2008年實施的《勞動合同法》就新增了對非全日制用工這種非正規就業勞動關系的規定,在員工制模式下,家政服務人員作為家政服務機構的員工,接受其培訓管理。這種情況下可以以原勞動和社會保障部的《關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問題的意見》為家政服務業人員解決工傷保險方面的難題,即家政公司應當為建立勞動關系的非全日制家政服務人員繳納工傷保險費。

綜上所述,三種模式中員工制模式能夠使家政服務人員獲得最大程度的保障。但由于缺乏相應的法律法規做保障,除了北京、上海、廣州等一線城市的家政公司實行員工制外,員工制模式在全國并不普遍。即使適用了員工制模式來調整,也并非是規范運作,這就導致了家政服務人員與家政公司之間因締結契約形成的勞動關系不具有長期性與穩定性。誠然,在我國未來對家政勞動立法的規制上,制定能夠從根本上規范家政勞動的法律法規將是大勢所趨。所謂冰凍三尺非一日之寒,結合我國現階段的發展實踐,家政服務人員勞動保障的專門立法的建立和有效實行并不是一蹴而就的,而對家政服務人員的權益保護已迫在眉睫。因此,筆者認為立法機關應當將現階段所有能夠調整家政工人的法律法規進行充分地整合,同時根據家政服務市場中凸顯的問題分階段,分步驟地制定各級配套法律規范,以最小的立法成本達到對家政工人最大的保護。而在司法實踐中,筆者建議對于家政服務中的糾紛采取以民法調整為主,以類推適用勞動法律規范為輔的方式來適用法律法規,除此以外還需要將家政服務人員納入到各級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中,與合同法、勞動法協同配合。相關立法部門可以在各自職權范圍內制定家政服務人員權益保護的規范,待到理論研究和立法經驗成熟時,國家立法機關就可以以此為基礎制定調整家政服務市場的專門性法律。

“勞動者是最美的人”,在此,筆者也想借本文向社會及相關部門呼吁,加大對家政服務人員社會保障的投入,盡快制定專門法律法規,讓法律的陽光普照每一個勞動者,讓中國的每一位為社會主義建設貢獻力量的勞動者都能相對公平地體面地享受自己的辛勤勞動帶來的美好生活。

根據以上四種法律關系與實踐中家政服務人員提供服務的三種模式相結合,從勞動法與民法的角度選擇適用調整范圍。

(一)散工制模式

此種模式下雇主和家政服務人員人雙方的法律關系是未經中介直接建立的,通說認為這種關系是一種雇傭關系可以適用民事法律。即主要受《合同法》、《侵權責任法》及其他民事法律法規調整,只是不同的法律關系定性,適用不同的民法規范會得出不同的結果。如是由《合同法》調整,則適用的是關于合同訂立的原則,雙方權利義務的內容和違約責任的承擔,如是由《侵權責任法》調整,則主要看是否有侵權的行為,損害結果,侵權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的因果關系來認定雙方責任的大小。

(二)中介制模式

對于與家政公司簽訂勞動合同,并且是由家政公司向雇主處派遣的家政服務人員,不妨適用勞動立法,屬于就業。勞務派遣通常是指勞動力派遣機構與派遣勞工簽訂派遣契約,在得到派遣勞工同意后,使其在被派企業指揮監督下提供勞動的一種形式。這種用工形式與家政服務業中的情形非常相似,宜參照適用《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并不存在理論上的障礙。

(三)員工制模式

隨著社會的發展,我國非正規就業勞動關系已普遍存在,因而2008年實施的《勞動合同法》就新增了對非全日制用工這種非正規就業勞動關系的規定,在員工制模式下,家政服務人員作為家政服務機構的員工,接受其培訓管理。這種情況下可以以原勞動和社會保障部的《關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問題的意見》為家政服務業人員解決工傷保險方面的難題,即家政公司應當為建立勞動關系的非全日制家政服務人員繳納工傷保險費。

勞動立法論文范文6

論文摘要 隨著我國社會經濟的發展,公民物質文化生活水平的不斷提高以及家庭財產的日益增多,單純靠法定夫妻財產制已經不能迎合越來越復雜的夫妻家庭財產關系,因此夫妻約定財產制度在我國逐漸被夫妻雙方用來確定家庭財產關系。

論文關鍵詞 夫妻約定財產制 新婚姻法 家庭財產

一、我國夫妻約定財產制度現狀

(一)基本內容規定

1.夫妻約定財產制的標的

根據我國《婚姻法》第19條規定,只要是合法的夫妻個人財產,無論在婚前還是婚后所得的,都可以作為財產協議的標的。夫妻雙方可以就以上財產內容在我國法律所允許的財產制形式下任意約定,既可以約定其財產所有權歸屬以及對財產可以行使的權利內容和范圍,也可以以與第三人的債權債務關系為協議內容以及婚姻關系解除時財產所有權的歸屬等事宜。幾乎覆蓋了雙方當事人的各種財產權利,范圍之所以如此寬泛是為了體現雙方對自己財產權利享有充分的意思自治。此外,夫妻財產協議約定的內容必須合法且不違反公序良俗,如不能約定規避撫養、扶養、贍養等法定義務以及借協議之名,行逃債之實,同時不能損害公共利益和集體的合法權益。這樣的規定保護了第三人,也維護了整個交易市場的安全和穩定。

2.夫妻雙方意思表示真實

約定財產時夫妻雙方必須出于自己的真實意志,即夫妻在意思不受約束,并能夠認識到自己的意思表示的法律效果的前提下簽訂協議時,協議的內容才對夫妻雙方產生法律效力。夫妻一方如果以威逼、脅迫、欺詐等手段迫使另一方在違背自己真實意思表示的情形下達成財產協議,則另一方有權請求確認協議無效或撤銷協議。

3.夫妻約定財產制的形式要件

夫妻約定財產制是一種要式行為,《婚姻法》要求簽定夫妻財產協議必須以書面的形式進行,并且要有本人的簽章。因為書面形式的協議在訴訟過程中可以作為一種實物證據,減輕當事人的舉證責任,節約司法資源,有效地調節矛盾,而且如果當事人雙方要求進行公證,有書面文件更加方便。夫妻雙方因為一起生活的原因交流極多,很多話題可能也會涉及到財產方面,如果沒有要求書面形式根本無法確定當事人之間哪一句作為約定的內容,而且非要式行為根本無法保證合同變更和撤銷的嚴肅性。

(二)相關法律效力

1.夫妻約定財產制對夫妻雙方的效力

我國《婚姻法》第19條規定,夫妻財產協議的內容對于當事人具有約束力,夫妻雙方理應依照其約定的內容對于約定的標的行使一定的權利,承擔一定的義務。協議生效之日起,雙方必須遵循協議內容,單方未經合意不得隨意撤銷、變更協議的內容。夫妻財產協議中約定財產歸一方所有時,另一方應該承認對方財產所有權的合法性,不得干涉對方對其財產行使權利?;橐鲫P系解除時,對于財產所有權的分割首先應該尊重財產協議的優先效力,沒有財產協議或者財產協議無效時才按照法定夫妻財產制處理。

2.夫妻約定財產制對第三人的效力

我國《婚姻法》有規定,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分別所有的,而夫或妻一方對第三人所負的債務的,如果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則以夫或妻一方各自的財產清償。在婚姻生活中,夫妻一方不可避免的與第三人發生財產關系,《婚姻法》為了防止夫妻利用夫妻約定財產制串通起來規避法定義務和損害第三人的權利,特別規定了“第三人知道該約定”這個條件,并由夫妻一方承擔舉證責任。如果第三人對于夫妻之間的財產約定不知悉或者夫妻一方舉證不能,那么夫妻之間的財產約定不能對抗第三人。

二、我國夫妻財產約定制度的缺陷

雖然隨著婚姻家庭立法的完善,夫妻約定財產制度也得到了發展,開始融入民主法治意識,強調個人的權利以及意思自治;與此同時立法者吸取外國立法經驗注重維護第三人的利益。但是該制度仍存在一定的不足。

第一,立法較分散,且在法律條文中缺乏總則性規定。我國的夫妻約定財產制的法律基礎來源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和婚姻法的相關司法解釋,來源分散、法律條文分散導致該制度的立法缺乏整體性、系統性。任何協議都應該有使其合法的成立條件。如我國的《合同法》就在總則中規定了一般成立條件,包括形式要件和實質要件。夫妻財產協議從本質上來講也是一種合同,所以《婚姻法》立法中理應參照合同法規定夫妻財產協議的成立條件,如主體的締約能力、意思表示、內容合法性等一般成立要件。

第二,對于夫妻約定財產制的財產制形式的限定不合理。從《婚姻法》的條文中可知我國對于夫妻約定財產制的范圍進行限制,明確限定了三種可約定的財產制形式。法律學者們認為這是一種封閉、僵硬的契約財產制度,夫妻雙方如果約定了這三種形式以外財產制形式將不會發生法律效力,這違背了夫妻約定財產制的價值取向而且意思自治受到了限制,失去了該制度的本質意義。在如今的社會環境下,夫妻雙方財產關系日益復雜,夫妻約定財產制形式的種類局限于三選一,是無法滿足夫妻雙方對財產約定多元化的要求。例如,夫妻雙方約定婚前財產和婚姻關系存續期間非勞動所得為各自所有,而財產增值部分及勞動所得為共同所有,對于夫妻雙方來說可能是個雙贏的選擇,但是卻無法為該約定找到合法依據。既然是個協議,就應該遵循意思自治原則,婚姻法的這種限制明顯有違意思自治原則。而且實踐中這樣的規定不僅限制了當事人約定的自由程度,也不能很好的調整越來越復雜的夫妻財產關系,違背了夫妻約定財產制度的基本意義。

第三,缺乏公示程序,財產協議約定的對外效力難以操作。現在各國的立法或慣例普遍認為夫妻約定財產應該為要式行為,即夫妻雙方應該以書面的形式達成協議且進行一定的確認程序,賦予公示的效力。我國《婚姻法》第十九條僅僅規定夫妻約定財產時要采取書面形式,并未要求進行公示。這就使得實踐中出現很多難題,如書面協議丟失、毀損或者多次修改等,使得很難證明雙方之間最初有效的約定,這不利于保護婚姻當事人雙方的合法權益。我國《婚姻法》規定了夫妻財產協議具有對外效力,但是筆者認為這種效力缺乏說服力,司法實踐中也很難操作。夫妻財產協議是夫妻雙方以自己的意思達成的,夫妻雙方可以在合意的基礎上變更協議的內容,第三人在訂立協議的過程中沒有參與,對于協議的內容就不得而知。根據婚姻法的司法解釋,“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夫妻一方對此負有舉證責任。”這規定是很難在實踐中進行具體操作的。第三人是否知道協議內容屬于其主觀問題,夫妻一方想要舉證是談何容易。

第四,未規定夫妻財產協議的變更與撤銷程序。夫妻財產協議既然是一個契約就會有情勢變更的時候,也可能會有其他情形導致約定的內容不再適用于夫妻雙方或者繼續使用將會顯失公平。所以法律基于公平,應該允許夫妻雙方在必要時可以合意變更協議內容或合意解除該財產協議。從夫妻財產協議撤銷的原因上看,可能是自然撤銷,例如因為婚姻關系解除、消滅或者像合同法上因為協議所附的條件不成立、喪失;也可能是合意撤銷,如夫妻雙方經過協商解除。從我國當前的立法來看,并沒有約定夫妻雙方不能變更或撤銷其財產協議,這一定程度上不利于司法實踐。筆者認為,從法律的嚴肅性和保護第三人合法權益的正當性來看,應當對夫妻雙方的這種權利作出如合同法般詳細的規定并規定相關限制條款。首先,協議的變更或撤銷不能有損第三人的合法權益。其次,協議的變更和撤銷必須遵循一定的程序,比如應當到公證機構或者婚姻登記機構進行公證或登記。

三、完善我國夫妻財產約定制度的建議

婚姻法的立法過程中雖然不斷完善夫妻財產約定制度,但是由于客觀因素的影響,存在諸多不足,例如法律依據分散、法條含混、夫妻財產協議公示以及變更撤銷程序等問題。筆者就此制度的如上缺陷提出一些完善建議:

第一,完善婚姻法的法律法規體系。只有通過完善婚姻家庭法律法規體系才能使夫妻財產約定制度逐步走向整體性和系統性,以迎合司法實踐的要求。與此同時,立法者可以通過對法律法規的編撰來實現對婚姻家庭法律法規體系的完善,使之系統、完整,以方便司法活動。

第二,將夫妻財產協議成立條件列入婚姻法中。參照《民法通則》和《合同法》的相關內容規定成立要件。首先,當事人雙方必須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且不適用制度。夫妻財產協議對于雙方來說關系重大,涉及到的撫養、扶養、贍養關系,只有當事人才能權衡輕重。其次,協議基于夫妻雙方真實的意思表示。只有在意思表示真實的情形下簽訂的協議才具有法律效力,排除一方以威脅、強迫、欺騙、乘人之危等手段而是另一方簽訂的協議。再次,協議的內容必須合法。不得約定違反法律、公共利益以及損害國家、集體、第三人的合法權益的內容,比如約定內容為逃避清償第三人的合法權益以及撫養、扶養、贍養的義務等。

第三,我國夫妻財產協議應采用自由約定的形式。我國婚姻法規定的三種夫妻財產制形式無法滿足現在婚姻家庭間復雜、多樣的財產關系,不利于司法實踐,也不利于夫妻雙方最大化的維護自己的財產權益。雖然我國關于夫妻約定財產制度的立法受到了本國文化傳統、法律習慣、文化觀念等先天性因素的影響,但這種制度如果能夠更好地適用于夫妻雙方,更好的維護雙方的合法權益,那么應新的需求在民法和婚姻法基本原則的前提下適當改變勢在必行。這樣不僅兼顧到了當今婚姻家庭生活的現實還能賦予當事人自由約定財產,使意思自治原則在婚姻法中更好地體現出來。

第四,明確規定夫妻約定財產的公示制度。我國現行的《婚姻法》只要求夫妻雙方以書面的形式訂立財產協議,而沒有規定任何公示程序和制度,使得夫妻財產協議對第三人的效力過于脆弱?,F行《婚姻法》規定,夫妻財產協議對第三人發生法律效力的前提是“第三人知道該約定”。而“第三人知道”這是一種極具主觀性的標準,通過夫妻一方的舉證缺乏說服力,外人也無法判斷舉證是否屬實,這在司法實踐中很難操作。因此筆者認為,在婚姻法司法解釋中應增加夫妻財產協議應該由婚姻登記機構以登記的方式公示或者由公證機構進行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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