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中文期刊網精心挑選了決算審計報告范文供你參考和學習,希望我們的參考范文能激發你的文章創作靈感,歡迎閱讀。
決算審計報告范文1
結合當前工作需要,的會員“darianchiu”為你整理了這篇范文,希望能給你的學習、工作帶來參考借鑒作用。
【正文】
根據象審財報〔2019〕30號象山縣大徐鎮2018年度財政決算審計報告及審計要求?,F將相關整改情況公示如下:
一、預算執行情況的問題
1、預算執行存在偏差。2018年度大徐鎮收支預算與執行結果存在偏差。
整改情況:將公司資金不再列入財政預決算,提早了解上級財政資金安排情況,縮小預算編制和執行存在的差異,各項收支按人代會預算執行。
2、結余未納入下一年預算。2018年底財政專戶管理資金結余387.55萬元,未納入2019年度預算。
整改情況:2020年我已將按照審計提出的要求和相關財政資金管理規定,將財政專戶結余資金納入下一年預算進行管理。
3、報送鎮人大預算草案不夠細化。
整改情況:今后加以規范。2020年度已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細化預算草案,做到本級一般公共預算支出按其功能分類編列到項;按其經濟性質分類,基本支出編列到款。
二、財政支出的問題
1、擴大誤工補貼發放范圍。2018年向村干部等有固定收入的代表發放誤工補貼。
整改情況:我鎮2018年后已經停止對村干部等有固定收入的代表發放誤工補貼。2018年初對換屆后村干部發放的誤工補貼已全部收回。
2、退休干部活動經費管理不規范。
整改情況:2018年起將退休干部活動經費撥付給鎮退管會,由鎮退管會管理資金,用于退休干部各項活動支出。
3、臨聘人員未按規定比例繳納住房公積金。
整改情況:我鎮已根據要求調整公積金繳納基數。
三、部分工程直接發包給村集體的問題
整改情況:由于面臨美麗集鎮驗收考慮時間緊、任務重、政策處理難,將部分項目委托村實施。鎮黨政主要領導已強調除應急工程外要嚴格按照縣政府招投標有關制度和《大徐鎮小型工程項目管理實施辦法》執行。
四、資產管理的問題
1、固定資產管理不規范。
整改情況:我鎮修訂了固定資產管理制度,已進行固定資產盤點清查。完善了采購管理流程,嚴格執行政府采購審批和備案制度。
決算審計報告范文2
【關鍵詞】 高等學校; 注冊會計師; 審計
一、財務報告是高校財務受托責任的載體
高校作為非營利性質的公共部門,從政府取得各種教育資源,承擔著教學、科研和社會服務的責任。要保證資源被恰當的使用,如實反映管理者的經營管理責任,美國財務會計準則委員會在《財務會計概念第4號公告》提出的財務報告目標中指出,“非營利組織的財務報告,應當向當前和潛在的資源提供者和其他報告使用者提供信息”,以“評價非企業組織的管理者履行經營管理責任的成績以及其他業績的表現”。因此,為公正評價高校管理的受托責任,借鑒《財務會計概念第4號公告》的內容,高校應當定期編制反映管理者受托責任履行情況的財務報告,真實地披露部門預算的執行、財務資源的有效運用、資產的保值與增值等責任的履行情況。
當然,高校管理的責任與企業經營的受托責任履行過程中環環相扣的利益驅動相比,具有履行和實現機制的復雜性,無法用一些關鍵性的財務指標(如每股收益率、資本收益增長率等)來衡量和評價高校履行受托責任和受托業績的實現程度,從而解除高校的受托責任。因此,按照新公共管理的思路,為評估高校受托責任的實際履行情況,必須借助財務報告的披露,提供相應的財務活動和財務狀況,反映高校法定預算的遵從、業績的實現等信息,并通過專家獨立的職業判斷,以證明籌集及使用資源的目的是合理有效,并幫助社會了解和評價高校受托責任的履行情況。
二、受托責任是注冊會計師審計的基礎
基于對受托責任的鑒證是注冊會計師的獨立審計制度的基本內容,是市場經濟條件下經濟監督的一種新形式。隨著社會對公共經濟責任要求的提高,高校作為教育資源的經營和管理者,其運行節約、效率、效果如何,越來越為社會大眾所關注,但出于現實考慮,公眾和政府自然不可能親自對高校的運行和管理進行監督和考察,因此,美國政府會計準則委員會(GASB)在《公認審計準則》公告中要求“為保證非營利組織的財務報表應披露的材料均給予了真實的反映,該報表后還要附有一名獨立審計師出具的審計報告”。而我國2009年10月頒布實施的《關于加快發展我國注冊會計師行業的若干意見》([2009]56號)所提出的“將醫院等醫療衛生機構、大中專院校以及基金會等非營利組織的財務報表納入注冊會計師審計范圍”,正是順應了社會對高校受托責任履行情況進行客觀、公正評價的要求,通過賦予獨立審計機構來達到對高校使用資源情況的最終控制。
三、實施注冊會計師審計存在的問題及障礙
雖然《若干意見》已出臺近兩年時間,福建、山西等省的財政主管部門也制定了有關實施辦法,但從目前實施的情況看,高等院校年度財務會計報表注冊會計師審計制度的實行還存在不少問題和障礙。
(一)缺少實施高校年度財務報告須注冊會計師審計的法律依據
一是《教育法》及其他法律法規中無“高等學校會計報表須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相應規定,會計師事務所對高校年度財務報表進行年度審計無相關具體法律依據和實施細則;二是目前高校每年必須接受財政、審計、稅務、物價等部門的年度審計或專項檢查以及教育主管部門的財務管理規范化檢查,政府部門對高校的財務監督檢查形式和層次已經較多,會計師事務所對高校財務報表審計可能更是流于形式;三是高校(特別是公辦高校)作為辦學單位,財務管理的重點是考慮如何將資金用于辦學最需要的地方,充分發揮資金的使用效益,基本不存在成本核算和利潤調整問題,也不存在投資者的利益平衡問題,中介機構對報表的審計意義和作用無法體現。
(二)會計師事務所由誰聘任的問題
由于會計師事務所之間的行業競爭激烈,以及目前會計師事務所從業人員的職業道德和專業水平參差不齊,如果是由高校自行聘任會計師事務所,注冊會計師審計的獨立性可能受到影響,審計結論的可信度將受到質疑。
(三)審計收費問題
如年度財務報表審計的相關費用由高校自行負擔,那么,實行高等學校注冊會計師審計制度將給高校帶來較大的經濟負擔。以廣州地區為例,根據《關于印發廣州注冊會計師行業業務收費標準的通知》(穗注協[2006]7號)文件精神,對會計報表審計收費的依據為資產總額與業務收入總額(孰高),在此原則基礎上,按照一定的額度收取服務費。資產總額與業務收入總額(孰高)在5 000—10 000萬元之間的,收取30 000元服務費;在10 000萬元以上的,收取40 000元以上(0.04%)服務費。對于資產規模大的高校,像廣東省重點本科高等院校總資產多在10億元至30多億元之間,審計費將達到一兩百萬元,給高校帶來很大的經濟負擔。
(四)年度財務報告的時間問題
目前,注冊會計師審計領域涉及最廣的是企業單位,尤其是上市公司。對企業單位(上市公司)而言,只有經過注冊會計師審計的財務報表(或稅務報表)才能報出,報出時間一般是每年4月份之前。高等學校年度財務報表同樣以12月31日為決算日,但財務報告的報出時間要求離決算日非常短。決算日后,高校財務部門需根據財政部門和主管部門的決算編審工作要求,對各項收支賬目、往來賬目、貨幣資金和財產物資進行全面清理,在此基礎上辦理年度結賬,編報決算。每年財政部門要求高校上報決算的時間是春節前,其中還需根據財政部門的意見進行數據調整,工作量大,時間安排已相當緊張,若請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后再行報送決算報表,會導致部門財務報告的上報時間滯后,影響財政報表的匯總與上報。
決算審計報告范文3
根據財政部有關要求,為做好20*年度企業會計決算報表審核和匯總工作,確保決算報表全面完整和真實可靠,現就做好20*年度企業會計決算審核工作通知如下:
一、各區縣財政局、各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集體企業和境外企業,應加大報表審核和匯總工作的組織力度,強化責任意識,加強協作配合,確保工作質量和進度。
(一)及時安排企業會計決算報表的審核和匯總工作。明確工作責任,加強內部工作分工協調,及早安排,認真組織,確保報表工作有條不紊,按時完成報表的審核、匯總和上報工作。
(二)加大企業會計決算報表的審核和考核工作力度。嚴格執行相關法規和財務會計制度,落實報表審核工作的各級次負責制度,強化會計信息質量的層層考核機制,及時發現問題、解決問題,采取有效措施確保報表數據質量。
(三)強化會計決算報表的審計工作。充分重視社會中介機構在報表審計工作中的作用,認真執行我局和財政部對企業年度會計報表審計工作的相關規定,嚴格要求注冊會計師和中介機構的資質和工作規范,強調企業財務報表審計的合法性與嚴肅性。
(四)認真做好企業會計決算報表的分析工作。在完成報表的匯總工作后,各區縣財政局、各企業要及時對所屬企業、單位決算報表工作進行總結,做好企業運行效益情況的分析工作。
二、20*年度企業會計決算報表審核的有關要求
各區縣、各企業應嚴格按照相關法規和財務會計制度以及報表編制和審計的文件規定,加強報表數據質量控制,認真審核報表填報的規范性和完整性、數據的真實性和一致性,以及增減變動的合理性等。確保會計決算報表達到以下要求:
(一)填報方法規范準確。嚴格按照財政部下發的報表編制文件所規定的格式、內容和參數逐級逐戶錄入,按規定方法進行合并或匯總,并保證報表的樹型結構級數據庫結構規范、清晰。
(二)上報數據真實完整。確保所屬企業按照統一要求全面、完整上報年度決算報表,各項數據符合企業和單位的實際情況,做到真實合理,不重不漏,杜絕虛報、錯報、漏報、瞞報等弄虛作假現象。
(三)相關指標銜接可比。注意檢查合并或匯總數據與基礎錄入數據的互相銜接。認真審核表內和表間勾稽關系,做好數據有效性檢查,及時核實有關重點指標,排除異常數據的出現。
(四)報表上報及時完整。嚴格按照規定要求全面及時上報各類報表、數據及相關材料,上報的匯總報表必須手續齊備,行文正規明確,報表與軟盤數據一致,金額單位準確無誤,嚴禁越級調整下級企業和單位的報表數據。
三、20*年度企業會計決算報表全市驗審工作注意事項
市財政局對全市市屬企業會計決算報表的驗審工作計劃從20*年*月*日開始截止到*月*日集中完成(具體安排附后),各區縣財政局決算匯審時間為*月*日至*日(具體事項另行通知),境外企業會計決算報表集中驗審時間為6月份(具體時間另行通知)。各區縣財政局、各企業應提前做好全市驗審前的各項準備工作,攜帶手續齊備的上報資料參加驗審。
(一)完成本地區、本企業的審核工作。參照《20*年度企業會計決算報表審核工作參考表》的工作流程進行質量控制。
(二)按照財政部及市財政局相關文件要求的內容準備好上報材料。具體包括報表和編報說明(財務狀況說明書),企業處一份,主管處室一份。市屬企業的會計報表附注和審計報告等,會計師事務所對審計報告出具保留意見、無法表示意見或否定意見的,還應當同時分別提交對審計報告相關內容提出的財務處理或帳務調整意見或者年度會計報表編制的有關情況和意見,將以上材料分別按類別裝訂成冊,有關責任人簽字并加蓋單位公章,各區縣財政機關應當對審計報告進行認真審核,并附報總體審核意見;計算機介質的合并或匯總數據及基礎數據、編制說明(或財務情況說明書)等。
(三)審核報表重點指標及戶數與20*年相比的增減變動情況。分析企業戶數增加減少的原因,填寫《20*年主要指標變動表》,打印并上報電子文檔,填寫財統2號文規定的《匯編范圍企業戶數變動分析表》,并附電子文檔。
決算審計報告范文4
一、審計通知書
審計依據的變化:審計依據的條款必須以修訂后審計法的規定為準,如以前對建設項目審計的依據是審計法第二十三條。修訂后為第二十二條:新增加的經濟責任審計的依據是審計法第二十五條。
審計事項必須明確:如對本級各部門和下級政府預算的執行情況和決算以及其他財政收支情況進行“財政收支”審計,對企業、事業單位進行“財務收支”審計。
二、審計報告征求意見書
依據的變化:《審計報告征求意見書》在審計法修訂以前是“依據審計法第三十九條”,現在是依據審計法第四十條;征求意見書主體的變化:《審計報告征求意見書》以前足以審計組的名義征求被審計對象的意見,根據修訂后的審計法改變為以審計機關的名義征求被審計對象的意見,《審計報告征求意見書》的落款是審計機關,蓋審計機關公章,《審計報告征求意見書》后面附審計,報告征求意見稿。被審計單位應當對審計報告征求意見稿提出書面意見,不能把在《審計報告征求意見書》上的簽字或者蓋章算作書面意見。
三、審計決定書
《審計決定書》中審計處理、處罰依據的變化。6月1日后實施審計的項目,對被審計單位出具的《審計決定書》,不再是根據審計法第四十條,而應當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第四十一條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做出如下審計決定”。
《審計決定書》中告知被審計單位救濟渠道內容的變化。
審計機關對被審計單位做出有關財政收支的審計決定的,在下達審計決定書時應當載明:
“本決定自送達之日起生效。你單位應當自收到本決定之曰起**日(一般必須在90日)內將本決定執行完畢,并將執行結果書面報告我局。
如果對本決定中有關財政收支的決定不服的,可以在60日內提請***(省、市、縣、區)人民政府裁決。裁決期間本決定照常執行。”
審計機關對被審計單位做出有關財務收支的審計決定的,在下達審計決定書時應當載明:
“本決定自送達之曰起生效,你單位應當自收到本決定之日起**日(一般必須在90日)內將本決定執行完畢,并將執行結果書面報告我局。
如果對本決定不服,可以在60日內向**審計(廳、局)或者**(省、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三個月內向當地基層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復議或者訴訟期間本決定照常執行。”
四、審計報告
決算審計報告范文5
第一條為加強和規范我鎮鎮屬行政事業企業單位審計工作,以進一步加強財政財務管理,維護財經法紀,推動依法行政和依法經營管理,推進廉政建設,促進集體資產保值增值,保障我鎮經濟持續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和《審計署關于內部審計工作的規定》(*年審計署第4號令)等有關規定,結合我鎮的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鎮委鎮政府內設辦公室及群眾團體、鎮屬機關行政單位、鎮屬事業單位、鎮組建單位和鎮屬企業單位、鎮占控制地位或主導地位聯營企業的財政、財務收支及其有關的經濟活動,鎮政府、鎮屬企業(包括鎮占控制地位或主導地位的企業)為其承擔重要經濟責任的企業和主要經費由鎮財政供給的非鎮屬行政事業單位的財政財務收支及其有關的經濟活動,依照本規定,接受審計監督。
第二章內部審計機構和審計人員
第三條我鎮內部審計機構是*鎮內部審計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以下稱內審組),負責對本鎮及下屬單位、部門實施內部審計工作。為加強對審計工作的領導和管理,成立*鎮內部審計工作領導小組(下稱領導小組)。由梁暖光同志擔任組長,姚燦光、陸奕彪、王永權、李謝權同志擔任副組長,鎮紀檢監察辦、組織人事辦、黨政辦、農業辦、財政分局和會計核算中心為成員單位,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財政分局,辦公室主任由王錦浩同志擔任。根據工作需要,審計工作小組可邀請有關單位負責人參與審計。
第四條內審組以國家、省制定的各項法律、財經法規和政策、我市制定的有關財政財經管理的各項規章制度、我鎮制定的各項規章制度以及鎮政府和被審計單位制定的有關經營管理的方針、計劃和目標為依據,依法對我鎮行政事業企業單位的財政、財務收支及其有關的經濟活動的真實性、合法性、效益性進行審計監督。
第五條內審組行使審計職權,堅持客觀公正、實事求是的原則,對鎮行政事業企業單位的財政、財務收支及其有關的經濟活動依法進行審計。
第六條內審組在業務上接受市審計機關的指導和監督。
第七條內審組應構建適應內部審計工作需要的、合理的、穩定的人員架構,配備符合內部審計工作技術要求的專兼職人員。當專職人員力量不足時,根據工作需要,可以抽調被審計單位以外的其他鎮屬單位專業人員或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社會中介機構進行審計。
第八條內部審計人員應具備以下條件:
1、高尚的職業道德;
2、良好的業務素質;
3、豐富的管理經驗;
4、較高的政策水平。
第九條內部審計人員應保持獨立性。
1、內部審計人員應保持獨立性,不能以任何決策制訂者的資格參加經營活動,以保持客觀公正的能力和立場;
2、內部審計人員與被審計單位及其主要負責人在經濟上應沒有利害關系;辦理審計事項時,與被審計單位或被審計事項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
3、內部審計人員在審計計劃的制訂、實施和審計報告的提出過程中應不受控制和干擾。
第十條審計人員在審計過程中違反財經法規和紀律,由鎮組織人事和紀檢部門根據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有下列違法違紀行為的給予行政處分或者紀律處分:
(一)利用職權謀取私利的;
(二)弄虛作假的;
(三)造成重大損失的;
(四)泄露國家秘密、商業秘密的。
第三章審計主要任務
第十一條對鎮委、鎮政府內設辦公室及群團組織、鎮屬機關行政單位、鎮屬事業單位、鎮組建單位的預算執行、決算和財政財務收支及其有關經濟活動進行審計監督。
第十二條對鎮屬企業單位、鎮占控股地位或主導地位的聯營企業的資產負債損益、財務收支、完成經營目標情況及其有關的經濟活動情況進行審計監督。
第十三條對鎮屬企業(包括鎮占控制地位或主導地位的企業)為其承擔重要經濟責任的企業或主要經費由鎮財政供給的非鎮屬行政事業單位的財政財務收支及其有關經濟活動進行審計監督。
第十四條加強對鎮重點建設項目的預算執行、決算及基建管理的情況實行事前審計和事后審計。
第十五條對上級部門或鎮財政安排的專項資金的管理、使用情況和行政管理的各項基金的籌集、使用及其成果進行審計監督。
第十六條對鎮屬企業的審計,在財務收支審計的基礎上逐步推行效益審計,并對其各項經營成果和經濟活動的效益進行評價,促進其改善管理,提高經濟效益。
第十七條根據鎮委、鎮政府安排和組織人事部門的委托,對鎮屬行政事業企業單位(含派出機構)、鎮屬群眾團體的正職領導干部和主持全面工作的副職領導干部開展任期經濟責任審計。
第十八條配合鎮部門、紀檢監察部門開展專案審計,協助查處各項違法違紀行為,協助解決群眾問題。
第十九條根據鎮委、鎮政府的工作安排和其他特殊任務,對與財政財務收支有關的特定事項,向村級、組級單位或有關的部門單位進行專項審計調查。
第二十條完成鎮委、鎮政府交辦的其他審計事項。
第四章審計監督職權
第二十一條根據審計工作的需要,要求有關單位及時報送生產經營和財務收支計劃、預算、決算、會計報表以及其他有關文件、資料;被審計單位應當積極配合,并提供內審組和審計人員要求提供的會計資料和文件資料。
第二十二條審計被審計單位的會計憑證、賬表、預算、決算,檢查資金和財產,查閱會計檔案、相關會議紀要等文件、資料,勘察現場實物;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積極支持配合,不得抵觸、妨礙和干擾審計工作。
第二十三條提出糾正、處理違法違規行為的意見以及改進經濟管理、提高經濟效益的建議;若審計建議和意見的執行落實涉及其他部門,有關部門應積極配合,協同被審計單位落實審計建議和意見。
第二十四條對在審計工作中查出的貪污、挪用公款和財物,隱瞞利潤或承包款,截留應上繳款項,設置小錢柜或賬外賬,單位領導干部在任職期間因經營不善、決策失誤造成重大損失浪費和集體資產流失等重大違法違規問題,內審組要及時向鎮政府如實反映情況,由鎮政府對其作出處理決定。
第二十五條被審計單位不得轉移、隱匿、刪改、撕毀會計憑證賬表以及有關資料。
第二十六條內審組發現被審計單位有存在第二十五條所述的行為,有權責令其改正或采取措施予以補救對拒不改正或仍不配合審計工作的,內審組可以報請鎮領導批準,采取必要的措施,并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第二十七條鎮政府制定印發的有關財政財經管理的規章制度,有關收費文件,每年經鎮人大通過的財政預算等文件,同時抄送一份給內審組,為其開展審計提供依據。
第五章審計工作程序
第二十八條審計工作程序分為準備、實施、報告、整改四個階段。對特殊的審計項目根據實際需要還應進行后續審計。
第二十九條準備階段
1、制定年度審計工作計劃
制定年度審計工作計劃,經鎮委、鎮政府批準后組織實施。
2、制定審計項目計劃
根據鎮委、鎮政府批準的年度審計工作計劃、上級審計部門的部署及其臨時交辦的任務,確定審計項目。內容包括審計項目名稱、審計內容、方式、起止時間和負責人,并據此下達審計通知書。
3、制定審計項目實施計劃
根據項目大綱,在對被審計單位進行初步調查了解的基礎上,由項目負責人制定審計項目實施計劃,將該審計項目具體分解若干分項目,確定每個分項目的審計要點、進度、審計方法等。
第三十條實施階段
1、發審計通知
內審組實行就地審計時,應根據審計工作項目大綱確定的事項于實施審計前五個工作日發出審計通知書。實行送達審計時,要明確規定被審計單位報送的資料、報送時間期限等。
2、了解被審計單位基本情況
審計人員應事先對被審計單位的情況進行了解,到達被審計單位后,要聽取該單位對生產、經營、管理、效益及與審計工作項目有關情況的全面介紹,必要時可到相關部門了解被審計單位執行財經制度方面的情況,將主要情況填入被審計單位基本情況表。
3、調查審計內容所涉及到的內部控制制度
通過查閱內部控制制度的文件資料,詢問及實地考察內部控制制度的執行狀況,填制內控制度調查表,或繪制內控制度流程圖,測試其處理程序、相互關系、職責分工等關鍵控制點是否符合管理要求,執行是否有效,并將薄弱環節作為審計重點。
4、修改審計項目實施計劃
進一步明確審計要點、進度、審計方法、人員分工、分項目負責人等。各分項目負責人還可以制定分項目作業計劃。
5、檢查取證
按照審計項目實施計劃的各分項目審計內容,檢查有關的票據、憑證、賬簿、報表,盤點現金、實物,向有關人員詢問,參加被審計單位的有關會議,還可到工地、現場進行調查。在上述工作過程中,必須取得詳細、真實、合法的審計證據。包括對有關原始資料的復印、復制,現場拍照、錄相,同被調查人的談話記錄,被調查單位和個人的書面證明材料等。審計人員應將審計情況和審計證據,記入審計工作記錄。
對審計工作記錄和審計證據,應進行整理、歸類并分析其真實性和可靠性。材料不完整、證據手續不齊備的要予以補齊。要根據國家法規、上級主管部門和本單位的有關規定,并結合實際情況,評價其合法性、合理性和效益性。
進行上述整理分析后,編寫審計工作底稿。審計工作底稿是撰寫審計報告的依據,也是對審計工作記錄和證據進行系統歸類的詳細說明。審計工作底稿要一事一稿;審計工作事實有依據,并附有必要的審計證據;對問題要揭示其性質和程度;要有分析意見和建議;要經審計項目負責人核簽。
第三十一條報告階段
審計實施完成以后,根據審計工作底稿及有關證據,進行了綜合分析,撰寫審計報告。
1、起草審計報告初稿
審計報告由審計項目組負責起草。審計報告的主要內容應包括被審計單位的情況概要、審計范圍、內容、發現問題、評價和結論、處理意見和建議。審計報告反映問題要實事求是、定性要準確,意見與建議要切實可行。
2、征求被審計單位意見
審計報告初稿完成以后,須征求被審計單位意見。被審計單位應當自接到審計報告征求意見稿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以書面形式提出意見函復內審組,逾期沒有函復的視為無異議。如果被審計單位對審計報告中提示的重要事項有異議的,內審組應與被審計單位就異議進行溝通,若不能達成共識的,應如實將雙方意見上報鎮財經領導小組。
3、向鎮委、鎮政府匯報審計情況
內審組將相關的審計情況向鎮委、鎮政府匯報,并征求相關的審計意見。有關的審計意見應作為內審組作出審計決定的參考及決策依據。
4、審定審計報告
內審組對審計報告進行審議,并對被審計單位提出的意見進行研究后,作審計報告送被審計單位及有關主管部門、主管領導,并提交鎮委、鎮政府審定。
5、作出審計決定
內審組根據鎮委、鎮政府審定的審計報告,對審計報告中需要依法處理的事項,會同有關部門研究后正式作出審計決定。對違反國家財經法紀情節嚴重的有關責任人員,應向鎮委、鎮政府另行提出給予紀律處分的建議;觸犯刑律的,由鎮委、鎮政府提請司法機關依法懲處。
被審計單位接到經審定的審計報告和審計決定后,如有異議,應在10個工作日內向內審組申請復審。內審組在接到復審申請后,應在30個工作日內作出處理。復審期內,原審計決定照常執行。
第三十二條整改階段
1、經審定的審計報告和審計決定送達被審計單位后,被審計單位應在規定的期限內以書面形式向內審組報告執行結果。內審組根據實際需要,可對執行情況進行后續審計。
2、內審組將被審計單位整改情況上報鎮委、鎮政府。
3、經審定的審計報告和審計決定應送相關干部管理部門,作為干部考核、任用的依據。
第六章審計檔案管理
決算審計報告范文6
第二條本市凡以政府投資、融資和國有獨資、控股企事業單位投資、融資并列入全市安排的重點建設項目,應當依照本規定接受審計監督。
與市重點建設項目直接有關的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采購、供貨等單位有關的財務收支,應當接受審計機關的審計監督。
第三條審計機關在安排市重點建設項目審計時,應當確定建設單位(含項目法人,下同)為被審計單位。必要時,審計機關可依照法定審計程序對勘察、設計、監理、施工、供貨、采購等單位與市重點建設項目有關的財務收支實施審計。
第四條審計機關根據全市安排的重點建設項目、市人民政府的要求等編制年度市重點建設項目審計計劃,有重點地開展市重點建設項目審計工作,并將審計計劃和調整情況告知被審計單位、市重點建設項目主管部門和財政、稽查、建設等有關部門。
除市人民政府臨時交辦的市重點建設項目審計任務外,審計機關對市重點建設項目審計應當按照審計計劃進行。
第五條審計機關可以根據市重點建設項目建設的不同階段,依法對建設項目的總預算或者概算執行、年度預算執行和決算、竣工決算的真實、合法、效益情況進行審計,并對市重點建設項目前期準備工作、建設實施、竣工投產的全過程實行跟蹤審計。
第六條市重點建設項目前期準備工作審計的主要內容:
(一)建設程序的真實性、合法性;
(二)建設資金籌集的真實性、合法性;
(三)征地、拆遷工作的真實性、合法性;
(四)招標投標程序及其結果的合法性;
(五)工程承發包的真實性、合法性;
(六)需要審計的其他事項。
第七條市重點建設項目預算或概算執行情況審計的主要內容:
(一)項目預算或概算執行、調整的真實性、合法性;
(二)項目合同的訂立、效力、履行、變更和轉讓、終止的真實性、合法性;
(三)與項目直接有關的收費的真實性、合法性;
(四)項目實施和投資計劃的完成情況;
(五)建設資金來源和使用的真實性、合法性;
(六)項目設備、材料采購核算的真實性、合法性和有效性;
(七)項目債權債務的真實性、合法性;
(八)建設成本和其他財務收支的真實性、合法性;
(九)項目施工和工程價款結算的真實性、合法性和有效性;
(十)需要審計的其他事項。
第八條市重點建設項目竣工決算審計的主要內容:
(一)項目竣工決算報表和竣工決算說明書的真實性、合法性;
(二)項目建設規模及總投資控制情況;
(三)項目交付使用資產的真實性、合法性和完整性;
(四)項目基建收入的來源、分配、上繳和留成使用的真實性、合法性;
(五)項目投資包干指標完成的真實性和包干結余資金分配的真實性、合法性;
(六)項目尾工工程的未完工程投資的真實性、合法性;
(七)項目建設成本的真實性、合法性;
(八)建設資金到位的情況和資金管理與使用的真實性、合法性;
(九)建設項目工程價款結算的真實性、合法性,及工程造價控制的有效性;
(十)各種稅費計繳的真實性、合法性;
(十一)需要審計的其他事項。
第九條審計機關根據需要對市重點建設項目的工程質量管理、環境保護情況、項目投資效益進行審計時,應當檢查勘察、設計、建設、施工和監理等單位資質的真實性和合法性及其對工程質量管理的有效性,應當檢查環境保護設施與主體工程建設的同步性及其實施的有效性,應當依據有關經濟、技術及社會、環境指標,分析評價項目的投資效益。
第十條審計機關對市重點建設項目依法進行審計,應當在法定期限內,出具審計報告,對審計查出的違法、違規問題依法作出審計決定。應由其他部門糾正、處理、處罰或者追究有關人員責任的,向有關部門出具審計移送處理書。
第十一條審計機關應當依照有關規定向有關部門、市重點建設項目主管部門通報或者向社會公布市重點建設項目審計結果。具體辦法由市審計機關制訂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執行。
第十二條被審計單位對審計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審計決定之日起60日內,向審計署或者市人民政府申請復議。復議期間審計決定不停止執行。
第十三條審計機關可以委托經過資格認定的社會審計中介機構依照本規定進行審計,或聘請有關專家、技術人員參與審計。審計費用列入財政預算。
社會審計中介機構應當向委托的審計機關報送審計報告,并對審計報告的真實性負責。
第十四條社會審計中介機構對市重點建設項目進行審計,應當遵守國家有關規定,發現有違法違規的財務收支行為的,應當及時報告審計機關和有關主管部門。
第十五條審計機關對社會審計中介機構的審計質量進行監督。
審計機關發現社會審計中介機構出具的審計報告失實的,應當予以撤消;并依法對該社會審計中介機構進行處理、處罰,或者向有關部門提出處理、處罰建議。
第十六條審計機關對市重點建設項目進行審計,應當加強與財政、稽察、建設等有關部門的聯系,并相互利用監督檢查的結果,避免重復監督。
第十七條審計人員在市重點建設項目審計中有違法行為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十八條本規定第二條規定范圍以外的本市其他國有獨資和控股企事業單位投資、融資的重點建設項目,審計機關可以參照本規定進行審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