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出租汽車管理辦法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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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出租汽車管理辦法

城市出租汽車管理辦法范文1

北京營運車輛管理辦法最新版全文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加強對本市出租汽車的管理,維護出租汽車乘客和經營者的合法權益,保障出租汽車正常營運秩序,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和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經營出租汽車的企業、個人以及出租汽車駕駛員、設立出租汽車營業站的單位、出租汽車調度員,均須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北京市出租汽車管理局是本市出租汽車管理作的主管機關,負責對本市的出租汽車進行管理、監督和檢查。

工商行政、稅務、物價、公安、公安交通、技術監督等管理機關,按照各自的職責,依法對出租汽車進行監督管理。

第四條 本市出租汽車的發展和管理應當堅持全面規劃、統一管理、鼓勵競爭、協調發展的原則。

第五條 出租汽車的營運服務應接受社會監督。

第二章 資格管理第六條 出租汽車經營者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經檢驗合格的符合規定數量的車輛;

(二)有固定的經營場所和相應的車輛停放場地;

(三〕有合格的駕駛員;

(四)有相應的管理人員和管理制度。

第七條 出租汽車駕駛員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本市常住戶口,取得正式駕駛證3年以上;

(二)男60歲、女50歲以下,身體健康;

(三)遵紀守法,解除勞動教養的、刑滿釋放的,須期滿5年以上;

(四)經出租汽車管理機關考核并取得合格證書。

第八條 出租汽車必須符合下列要求:

(一)經公安交通管理機關檢驗合格;

(二)符合本市規定的車型和車身裝飾;

(三)6座(含6座,下同)以下的車輛安裝出租汽車標志燈、安全隔離裝置和準確有效的計價器;

(四)在車輛前風擋玻璃右側上方張貼營運證件,在車內張貼車輛收費標準,并備有空車待租標志和停運標志;

(五)車輛整潔衛生。

第九條 申請經營出租汽車的,必須按照下列規定辦理申報審批手續:

(一)申請者是單位的,持上級主管部門的證明,向出租汽車管理機關提出書面申請;申請者是個人的,持戶口所在地街道辦事處或者鄉、鎮人民政府的證明,向出租汽車管理機關提出書面申請。申請者應當填寫《出租汽車經營申請表》,寫明經營規模、范圍、從業人員和車輛、停車場地、營業站及管理制度等情況。出租汽車管理機關自接到申請書之日起30日內作出批準或者不批準的決定。

(二)申請者持批準文件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領營業執照,向稅務機關辦理稅務登記。

(三)申請者取得營業執照和辦理稅務登記后,按規定對營運車輛進行車身裝飾,安裝隔離裝置、計價器等,辦理第三者責任保險和乘客意外傷害保險;營運車輛按規定經檢驗合格后,到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申領車輛號牌。

(四)申請者取得車輛號牌后,向出租汽車管理機關報送車輛、經營場所、停車場地、駕駛員和管理制度等情況;經檢查合格后發給出租汽車營運證件、駕駛員《準駕出租汽車證》和《服務監督卡》。

(五)個體出租汽車經營者雇用他人駕駛出租汽車營運載客的,應當報出租汽車管理機關批準。

第十條 出租汽車管理機關對出租汽車經營者的經營資格和出租汽車駕駛員及營運車輛狀況每年復審一次。經復審合格的,方可繼續經營。

第十一條 出租汽車經營者增加、減少或者更新營運車輛,應當報經出租汽車管理機關批準。出租汽車經營者歇業的,須經出租汽車管理機關批準后,再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有關手續。

經批準歇業或者減少營運車輛的,須向出租汽車管理機關繳銷營運證件,并對不作為出租汽車使用的車輛去除車身裝飾和車內的營運設施。

第三章 營運管理第十二條 出租汽車經營者應當建立健全營運管理制度,為乘客提供方便、及時、周到、安全的服務。

第十三條 出租汽車經營者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遵守國家法律、法規,接受出租汽車、工商行政、稅務、物價、公安、公安交通、技術監督等管理機關的監督檢查;

(二)執行物價管理機關制定的收費標準,使用經稅務機關監制的專用發票,不得擅自改變收費標準或者使用其他收費憑證;

(三)按照安全第一、優質服務的原則,制定服務標準、服務規程、駕駛員守則以及車輛檢修、安全行車等規章制度,并認真貫徹落實;

(四)與駕駛員簽訂勞動合同和承包合同,依法明確雙方權利義務;

(五)不得允許無《準駕出租汽車證》或者被暫扣、吊銷、注銷《準駕出租汽車證》的駕駛員從事出租汽車營運;

(六)對本單位從業人員加強法制教育、職業道德教育和專業培訓,建立學習和業務培訓制度;

(七)應當建立健全群眾投訴受理制度,配備專門人員負責群眾投訴的調查處理;

(八)執行市出租汽車管理局協調營運業務的措施;

(九)企業法定代表人和有關管理人員必須按規定參加出租汽車管理機關組織的培訓,經考試合格取得出租汽車管理機關頒發的合格證書后,方可上崗;

(十)按規定期限和要求向出租汽車管理機關如實報送營運報表,接受出租汽車管理機關對其營運資料和票證的查閱;

(十一)按規定標準和期限向出租汽車管理機關繳納管理費。

第十四條 出租汽車駕駛員在營運中,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服飾整潔,文明禮貌,服務規范;

(二)安全行車,嚴格遵守交通管理法規;

(三)攜帶《準駕出租汽車證》上崗,并在車內規定位置放置《服務監督卡》;

(四)在準許停車的路段實行招手停車載客或者停車下客,車內無客時必須顯示空車待租標志(包車除外);

(五)因故暫時不能營運的,必須在車內規定位置顯示停運標志;

(六)滿足乘客提出的使用或者不使用車內服務設施、行駛路線等合理要求;

(七)按照最佳路線行駛,不得故意繞行;

(八)正確使用計價器,嚴禁利用計價器弄虛作假;

(九)不得議價,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乘客多收費,不得向乘客索要財物;

(十)收款后必須給乘客開具項目填寫齊全并與實收金額相符的專用發票;

(十一)遇有計價器失靈、失準、無專用發票或者標志燈發生故障以及車輛號牌污損、不全等情形時,不得營運載客,本項所列情形在載客過程中發生時,應當立即告知乘客,并與乘客協商合理的解決辦法;

(十二)出本市或者夜間去遠郊區、縣營運,須按規定向*本單位登記或者到就近的營業站登記;

(十三)在營業站候客時,必須按序排隊,順序走車,服從調度員的調派,不得欺行霸市;

(十四)乘客遺失在車內的物品,應當及時歸還失主;不能歸還的,應當交所在單位或者有關管理部門處理,不得私自隱匿;

(十五)不得將營運車輛交他人駕駛;

(十六)不得利用車輛進行違法犯罪活動;

(十七)接受出租汽車管理機關和其他管理機關的監督檢查。

第十五條 出租汽車駕駛員在營運中應當待乘客上車后再詢問乘客要到達的目的地,除下列情形外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載客或者中途甩客:

(一)乘客在禁止停車的路段攔車;

(二)乘客攜帶易燃、易爆危險品以及污損車輛的物品乘車;

(三)醉酒者、精神病患者在無人陪同下乘車;

(四)看客要求出本市或者夜間到遠郊區、縣而不按規定隨駕駛員到就近的出租汽車營業站登記;

(五)要求駕駛員作違反出租汽車管理、道路交通管理、治安管理規定的行為或者其他不當行為。

第十六條 乘客對出租汽車經營者、駕駛員侵犯其合法權益的行為,有權向出租汽車管理機關或者出租汽車經營者投訴。乘客投訴應當自權利被侵犯之日起30日內提出,投訴時提供侵權者的姓名和單位的名稱、車輛號牌、出租汽車專用發票或者其他明顯特征。

第十七條 出租汽車管理機關和出租汽車經營者受理乘客投訴后,應當及時調查處理,并在30日內將處理結果答復投訴人。

第四章 營業站管理第十八條 出租汽車營業站和停車場地,應當按照本市城市規劃、道路交通和出租汽車管理等有關規定設置。

第十九條 機場、火車站、飯店、賓館或者客運業務較集中的公共場所,由該單位或者公共場所的主管部門設立出租汽車營業站,并選派調度員,對出租汽車的營運進行調度和管理。

第二十條 設立營業站的單位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建立管理責任制度,維護營運秩序,保障營業站的安全暢通和乘客用車,并制止和糾正違反管理秩序的行為;

(二)對所有乘客和出租汽車開放,做到公正調派;

(三)對調度員加強法制教育、職業道德教育和業務培訓;

(四)發生重大或者緊急情況時,應當妥善處理并及時向出租汽車管理機關報告;

(五)接受出租汽車管理機關的指導和監督。

第二十一條 調度員應當由出租汽車管理機關進行考核,考核合格的由出租汽車管理機關發給統一制式的《調度員證》。

第二十二條 營業站調度員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服飾整潔、文明禮貌、服務規范,為乘客提供周到方便的服務;

(二)佩戴《調度員證》上崗,堅守工作崗位,按序派車,并做好派車記錄;

(三)維護營業站秩序,保持營業站安全、暢通,對違反營業站管理秩序的行為進行制止和糾正;

(四)對出租汽車出本市或者夜間去遠郊區、縣營運的進行登記;

(五)秉公派車,不得利用工作之便牟取私利或者幫助駕駛員私攬業務;

(六)在營運調度工作中發生重大或者緊急情況時,應當及時向本單位報告。

第五章 法律責任第二十三條 單位或者個人未經批準擅自經營出租汽車業務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暫扣車輛,責令停止經營活動,沒收非法所得,并按每輛車處以1萬元至2萬元的罰款。超過15日不交付罰款的,將車輛公開拍賣抵交罰款。公安交通、出租汽車管理機關發現無照經營出租汽車業務的,可暫扣車輛,并在5日內移送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處理。

第二十四條 出租汽車經營者不經出租汽車管理機關批準,擅自增加出租汽車營運車輛的,公安交通、工商行政、稅務等管理機關不予辦理有關手續;擅自減少或者變相減少營運車輛的,由出租汽車管理機關對出租汽車經營者處以每減少一輛20xx元的罰款,并責令限期改正。

第二十五條 出租汽車管理機關在監督檢查時發現出租汽車經營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其警告、限期改正,并處以1000元至1萬元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7天至10天。

(一)未按規定建立健全或者未認真執行各項管理規章制度的;

(二)未按規定建立投訴受理制度或者未按規定辦理乘客投訴的;

(三)個體出租汽車經營者未經出租汽車管理機關批準擅自雇用他人駕駛出租汽車營運載客的;

(四)允許無《準駕出租汽車證》或者被暫扣、吊銷、注銷《準駕出租汽車證》的駕駛員從事出租汽車營運的;

(五)不執行出租汽車管理機關協調營運業務的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

(六)拒絕出租汽車管理機關或者有關管理機關的監督檢查的;

(七)未按規定期限和要求報送營運報表的;

(八)拒絕出租汽車管理機關對其營運資料和票證查閱的;

(九)不按規定參加出租汽車管理機關組織的培訓的。

第二十六條 出租汽車駕駛員違反本辦法的規定,拒絕載客或者中途甩客的,由出租汽車管理機關對駕駛員處1000元罰款,在其《準駕出租汽車證》上作違章記錄,并暫扣《準駕出租汽車證》3個月至6個月。

第二十七條 出租汽車駕駛員違反物價管理規定,多收費、亂收費或者擅自改變收費標準的,由物價管理機關依法處理。

出租汽車管理機關在檢查、管理中發現上述行為的,責令駕駛員將所收費中屬于多收費、亂收費的部分退還給乘客,在駕駛員《準駕出租汽車證》上作違章記錄,同時暫扣《準駕出租汽車證》3個月至6個月。

第二十八條 出租汽車駕駛員不使用經稅務機關監制的出租汽車專用發票、利用專用發票弄虛作假或者非法轉讓專用發票的,由稅務機關依法處理。

出租汽車管理機關在檢查、管理中發現上述行為的,在駕駛員《準駕出租汽車證》上作違章記錄,同時暫扣《準駕出租汽車證》3個月至6個月。

第二十九條 出租汽車駕駛員在營運中擅自拆除計價器鉛封、私自改裝計價器或者在計價器上弄虛作假,致使計價器計量失準的,由技術監督機關依法對其進行處罰,出租汽車管理機關吊銷其《準駕出租汽車證》。

第三十條 出租汽車駕駛員在營運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出租汽車管理機關對其給予警告、批評教育,并處以100元至1000元罰款,在《準駕出租汽車證》上作違章記錄、暫扣《準駕出租汽車證》1個月至6個月,情節嚴重的,吊銷其《準駕出租汽車證》。

(一)服飾不整、車容不整潔衛生、服務不文明規范的;

(二)不按規定攜帶、放置、使用營運證件或者標志的;

(三)故意污損或者摘除車輛號牌、營運證件、營運標志的;

(四)將營運車輛交予他人駕駛的;

(五)不按規定滿足乘客合理服務要求、故意繞路行駛或者有毆打、辱罵乘客行為的;

(六)與乘客議價或者不使用、不正確使用計價器的;

(七)收費后付給乘客填寫項目不全或者與收費金額不符的專用發票以及向乘客索要禮品或者小費的;

(八)不按規定進行登記出本市或者夜間去遠郊區、縣營運的;

(九)妨礙出租汽車營業站管理秩序,不按序排隊、不服從調派,私自攬客,欺行霸市的;

(十)拒不接受出租汽車管理機關以及其他管理機關監督檢查的。

第三十一條 出租汽車駕駛員一年內違章記錄累計達到2次或者被暫扣《準駕出租汽車證》的時間累計達6個月的,由出租汽車管理機關對其進行培訓,經考試合格后,方可重新上崗。

出租汽車駕駛員違章記錄一年內累計達3次,被暫扣《準駕出租汽車證》的時間累計達12個月或者在被暫扣《準駕出租汽車證》期間繼續營運載客的,以及不接受出租汽車管理機關年度審驗的,由出租汽車管理機關吊銷其《準駕出租汽車證》,并責令其5年內不得重新申領《準駕出租汽車證》。

第三十二條 出租汽車駕駛員發生嚴重服務質量事故、駕駛作風惡劣影響極壞、利用出租汽車進行犯罪活動或者為違法犯罪活動提供方便的,由出租汽車管理機關吊銷其《準駕出租汽車證》。

第三十三條 違章的出租汽車駕駛員超過規定期限3個月不到指地點接受處罰的,出租汽車管理機關注銷其《準駕出租汽車證》。

第三十四條 出租汽車經營者因經營管理不善,本單位駕駛員違反規定拒絕載客、多收費、亂收費、私自改裝計價器、不使用專用發票或者在專用發票上弄虛作假等違章現象嚴重,服務質量低劣,由出租汽車管理機關對出租汽車經營者處以1000元至1萬元罰款,情節特別嚴重的,可責令其停業整頓10天至30天。整頓后仍無明顯改進的,提請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其營業執照。

第三十五條 出租汽車經營者不按規定的標準和期限繳納管理費的,按日加收應繳額1%的滯納金,逾期30日仍不繳納的,責令其暫停營運。

第三十六條 設立出租汽車營業站的單位違反本辦法,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出租汽車管理機關給予警告、限期改正,并處以20xx元至1萬元罰款。

(一)獨占營業站,壟斷業務的;

(二)對調度員管理不善,使得服務質量低劣、調度員違章問題嚴重或者營業站秩序混亂的;

(三)在調度工作。中發生重大或者緊急情況時,不妥善處理、未及時向出租汽車管理機關報告,造成不良后果的。

第三十七條 出租汽車管理機關的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收受賄賂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則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執行中的具體問題,由市出租汽車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九條 本辦法自1995年8月1日起施行。1988年12月6日市人民政府的《北京市出租汽車管理辦法》(京政發[1988]112號)和1991年4月30日市人民政府的第13號令《北京市個體出租汽車管理若干規定》同時廢止。

運營車輛基本內容按照我國1986年出臺的《公路運輸管理暫行條例》規定:公路運輸分為營業性、非營業性兩種。營業性運輸指為社會提供勞務、發生各種方式費用結算的公路運輸;非營業性運輸則指為本單位生產、生活服務,不發生費用結算的公路運輸。因此,交通局某專業人士認為,發生了各種方式的費用結算,收取報酬的運輸應屬營業性運輸,反之,則屬非營業性運輸。

城市出租汽車管理辦法范文2

出租車管理方法

第一條:凡在我公司內經營出租汽車的個人,必須服從公司,主管部門及公安機關的治安管理和安全監督,做到合法經營。

第二條:凡申請經營出租汽車的個人,在取得合法證件后,必須在公司申報登記,公司帶為領取由治管辦核發的出租汽車治安許可證。

第三條:公司長期確定一名技安分管安全工作,將所屬出租汽車駕駛員分組,設置相應的小組長,協助公司安全保衛工作,當駕駛人員、乘客遭到犯罪分子襲擊時,已離開城區的要立即到當地公安機關派出所報告,或110報告。

第四條:出租車駕乘人員在任何情況下無論采用、電話報告、其發生事件的情況、地點必須準確,凡報案失實而造成后果的,公司將視其情節依法追究謊報人責任。

第五條:我公司運營的出租轎車必需安裝GPS衛星定位系統,全天候自動追蹤服務。

第六條:出租汽車駕駛員應嚴格遵守下列規定:

一、自覺遵守治安、交通管理辦法和有關規章制度,做到文明、安全行車,熱情服務。

二、提高警惕,積極防范、預防犯罪分子不法侵害,減少各類案 件的發生。

三、增強自我防衛能力,勇敢地同侵害自己的犯罪分子作斗爭。發現犯罪嫌疑人或違法犯罪分子,應立即向公司或公安機關報告,并積極協助公安機關緝拿罪犯,查破案件。

四、嚴禁在出租車內攜帶火藥槍、匕手等兇器及其載運國家規定的違禁品。

五、嚴禁與違法犯罪分子相勾結和利用出租汽車為作案工具進行流氓、賭博、運贓、銷贓、、、敲詐勒索等違法犯罪活動。

六、按規定停放車輛,不準亂停亂放,影響交通,并預防車輛被盜。

七、不準利用出租汽車參與游行、示威、聚從鬧事,堵塞交通等非法活動。

八、自覺服從公司的管理和主管部門的檢查。

第七條:對認真執行本辦法,做出成績的個人,公司將給予表彰和獎勵,對違反本辦法規定,造成不良影響或嚴重后果的駕駛員,視共情節輕重,依照有關行業規定以警告或取消出租車駕駛資格等。

出租汽車管理存在的問題

1.盲目的投入帶來不正當競爭。

合法的出租汽車其經營權和車輛實際全部掌握在私人手里,掛靠公司經營。由于單車經營者受經濟利益驅動,給行業管理部門日常的行業監管和真正的公司化經營管理帶來相當大的難度。同時由于近年來,在政府對出租汽車投放總量嚴格控制下,利用該市場投機取巧的人也滲透其中,許多出租汽車經營權所有者認為有利可圖,再加之商業化的炒作,使得出租汽車經營權私下轉讓價格一路飚升。部分經營權所有者在高額轉讓收益的誘惑下,不擇手段私自轉讓倒賣出租汽車頂子。

2、非法營運屢禁不止。從而激化出租汽車市場新的矛盾。

3、從業人員素質普遍較低。

4.出租汽車掛靠經營,公司管理手段欠缺。

5.城市客運發展與縣城基礎設施和經濟發展不匹配。

6.供大于求,出租汽車運力投放相對過剩,加之滴滴打車等打車服務軟件的推行,給出租汽車市場管理帶來不穩定因素。

出租汽車行業管理中存在的問題

近年來,城市客運出租車行業堅持從機制創新入手,不斷強化管理,提升服務質量,對方便市民和游客出行,促進經濟社會發展起到了積極作用。但是,隨著經濟社會的快速發展,出租汽車行業管理各種新情況新問題不斷出現。以下,筆者就中小城市出租汽車行業管理中存在的幾個問題及對策,做一淺顯分析。

出租汽車行業管理中存在的問題.

政策法規建設相對滯后。至今為止,從中央到地方都沒有出臺具體明確出租車經營模式、方式的行業管理法規,致使出租車行業管理權分散,不清晰,導致行業管理被動。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出臺后沒有涉及出租車管理方面的條款,為此給交通執法帶來了許多困難。致使對出租汽車行業是采取公車公營的公司化經營模式還是采取經營權和車輛都屬個人所有的掛靠方式或出租車經營權為公司所有,由經營者投入購車資金的合作模式或經營權和車輛都屬個體所有的個體模式經營缺少法定的依據。就大部分中小城市而言,現有的出租汽車基本采取掛靠或合作經營模式,事實上形成了公司和行業管理部門都很難充分行使管理權的局面,車輛在審批后,進入自由流動狀態,致使出租車行業管理權分散。對出租車市場是宏觀調控,進行數量管制,還是按照市場經濟的要求自由進入、自由發展也沒有法定的依據。出租車經營方式等問題,也缺乏相應的法規管理依據,使執法人員很難對出租車非法經營作出相應的處理。

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購臵“私家車”從事出租“黑車”者日益增多。近年來,國家取消了購臵私家車“先審批,后購臵”的規定,并且對農村人口購臵車輛進行補貼。一部分社會無業、企業下崗分流人員、農村富余勞動力,甚至還有部分解除勞教人員利用私家車不納入行業管理的政策漏洞,購臵小轎車

往往管理人員明明知道是“黑車”,卻無法取得證據,無法查扣。更有一些“黑車”經營者??吭谧约旱匿伱婊蛘唢埖?、賓館門口非法待客,卻否認從事“黑車”營運。同時,“黑車”經營者為了逃避稽查處罰,窺探管理機構的管理動向,利用稽查時間和地域的空隙從事非法營運。他們還采用先進的通訊手段,相互聯絡,與稽查執法人員“捉迷藏”,從而造成了查處“黑車”取證難的問題。在查扣“黑車”過程中,當管理人員檢查時,“黑車”往往急速逃脫,不顧及安全,經常出現碰撞事故。即使查處后,駕駛員要么不下車,要么不交鑰匙,甚至暴力抗法,聚眾鬧事,唆使老人堵車,有的還以黑社會勢力威脅執法人員,造成了查扣“黑車”難的問題。

服務設施還不夠配套,缺少科學合理劃定的機動車停車場及出租車停車場。目前大多中小城市出租車停車泊位和候車泊位明顯不足,出租車隨叫隨停阻礙交通現象比較嚴重。大多中小城市機動車停車場及出租車停車場建設長期未列入城市基礎設施建設規劃中,出租車現有的停車點,基礎設施不配套,沒有明顯標志,甚至與班線客車爭搶客源,造成客運糾紛不斷。一些城市由于沒有規定的機動車停車場,各賓館商店、酒店飯館、娛樂場所門口、馬路沿線,“黑車”隨意???,非法待客運營。運政管理部門雖明知其非法待客,卻無法獲得確鑿的證據進行查扣。

解決出租車行業管理中存在問題的對策.

國務院應盡快制定出租車管理的指導性法規,各級政府盡快出臺符合實際的出租車管理地方法規。

面對現今出租車市場由于缺少指導性的法規而在監管、經營模式等方面難以把握,導致出租車市場矛盾突出的問題。國務院應制定出明確出租車行業經營模式、經營方式、勞動用工關系、事故責任、風險分擔機制、非法運營的打擊、群體性事件的防范、管理體制、各主體的責權利和法律責任,出租車市場是宏觀調控,進行數量管制,還是按照市場經濟的要求自由進入、自由發展等重大事項的指導性法規。法規中要明確私家小轎車和社會非營運車輛的購臵管理辦法,要明確統一的出租汽車經營權使用管理辦法,明確出租汽車經營權屬,實行經營權有期限使用制,推行競爭退出機制,杜絕出租汽車經營權長期使用從而導致出租汽車經營權產生有償出讓金,減輕經營者的負擔,從根本上杜絕目前存在的出租汽車私自轉讓、高價炒賣的行為,法規中要理順出租行業的勞動用工關系,制定合理的出租汽車承包費標準,調整好企業與司機之間的收益分配關系,并建立政府指導、部門監督機制,切實保障從業人員的合法權益。建立和完善油價與運價聯動長效應對機制,使政府、企業、出租車經營者、消費者合理分擔由于成品油價格調整而導致出租車運營成本增加的費用。法規中要規定對從事“黑車”經營處罰的強制措施,可以規定對駕駛員違規從事“黑車”吊銷駕駛證直至拍賣。

前瞻產業研究院相關行業報告指出:加強對客運出租車運輸企業的監督管理,規范企業行為。要結合企業質量信譽考核、年度審驗等措施,認真監督客運出租車運輸企業各項制度的落實情況,促進企業管理服務水平不斷提高,保證良好的經營管理狀況。對企業經營管理行為不規范、服務不到位等問題要督促企業進行整改,經整改仍未達標、不能履行管理責任的企業,取消經營資質。抓好出租汽車市場準入和退出機制建設。根據出租汽車市場需求,適度提高市場準入條件,對車輛低檔次、人員低素質、駕駛低水平的,嚴禁進入出租汽車行業。切實落實經營權有限期使用制度,對經營到期的,根據市場需求與運力供給情況進行質量信譽招投標。按照公開透明、公正有序、公平負擔的原則實行新增運力的服務質量招投標制度。抓好出租汽車服務評價制度的建立,對有嚴重違規行為、給行業形象造成惡劣影響的,或經營行為不規范、多次受到乘客投訴舉報的,依法清理出出租汽車市場。切實解決只進不出、服務質量差、市場供需失衡等問題。

同時要加強出租汽車行業精神文明建設。開展形式多樣、豐富多彩、富有成效的創建活動,不斷提升行業服務水平,樹立良好的出租汽車行業形象。要引導企業加大科技投入,推廣電話即時調車、應急電話調車、預約調車、婚慶調車等業務,把GPS衛星定位系統和電信通訊呼叫系統與110聯網,既可以實現定位跟蹤、防盜、防搶、監控,又可以導航承接業務,減少出租汽車的空駛率。

探索出租車經營模式,經營權配臵,車型選擇,出租車市場是宏觀調控、進行數量管制,還是按照市場經濟的要求自由進入、自由發展等重大事項的問題。出租行業的政策是相對的,穩定也是相對的,常常是牽一發而動全身。由于出租車的經營模式沒有明確的法規規定,根據中小城市的實際,完全的公車公營公司化模式將造成承租車輛者將過高的承租費轉嫁到乘客身上,公司的風險也過大,承租者的收益低下。個體經營模式造成主管部門管理成本過高。掛靠和合作經營都存在抵御風險能力弱的問題。

城市出租汽車管理辦法范文3

9月1日,該市萬州區127名出租車司機訴區政府、區運管處違法行政案二審開庭。這些出租司機要求,撤銷重慶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的一審行政判決,確認兩被告的具體行政行為違法,恢復自己依法從事出租車經營的權利。

據悉,這是近兩年間,圍繞萬州區政府對出租車經營指標重新分配所引發的第三輪訴訟。

區政府分配指標引發爭議

在重慶直轄前,萬州原名萬縣,是重慶市的第二大城市。上世紀90年代初開始,該城市自發出現個體私營出租車,1998年發展到900余輛,出租車市場基本穩定,初具規模。

2000年10月,重慶市道路運輸管理局作出通知,其中包括出租汽車經營權不能永久出讓,實行有償、有限期使用制度。

該通知稱,重慶市人民政府是出租汽車經營權的所有者,經市政府批準,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所屬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主城區以外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行政部門所屬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可依法將出租汽車經營權出讓給經營者經營。

隨后,該局再發通知,明確規定運力投放時,車輛報廢按有關規定辦理,不與營運證牌掛鉤。更新車輛肆ν斗牛按新增車輛程序辦理有關手續,一律實行準購制度。該通知?001年1月1日起執行。

2001年,萬州區政府開始提倡公司化經營,80%的出租車掛靠了出租車公司,每月向出租車公司交納100多元的管理費。當年,萬州區已出現了不少出租車公司。

2001年底,萬州區政府制定了《規范萬州城區公交車出租車管理的實施方案》(下稱101號文件),規定萬州現有987輛出租車按規定年限實行報廢,不準延期經營。對報廢的指標和新增的指標,按政府導向和市場法則相結合的辦法投放市場。

同時,萬州區政府辦公室的《會議紀要》明確了出租車指標分配問題———

出租車實行總量控制,未來5年控制在1100輛以內,出租車指標分配如下:重慶東贏公司400輛、區汽車運輸總公司100輛、3個移民開發區組建的公司分別為280輛、120輛、50輛,預留150輛。每輛車有償使用費不得低于5萬元,所有出租車指標只能由上述5家公司按市場法則取得。

《紀要》對出租車有償經營權的取得問題作出了規定:到期報廢出租車必須報廢,有償經營權到期的出租車必須退出客運市場。所有按期或提前報廢、退出營運市場的出租車指標,在區屬和三個移民開發區組建完畢的出租車公司中按各公司已分配的出租車總數確定比例取得有償經營權。

隨后,該區將數百輛出租車指標分配給上述的幾家公司。

2003年8月,萬州區委辦公室作出紀要,稱出租車經營公司控制在區政府確定的5家內,不再新增加,現行運營的出租車經營8年后必須報廢,收回有償使用權,今后新增投放的出租車經營期限為8年。

有分析認為,這意味著,萬州區原有的987輛個體出租車8年報廢期一到,車主將不再擁有出租車經營權。如果這些出租車個體經營戶想繼續執業,必須去政府指定的公司租車經營。

萬州區部分從事個體出租車的經營者對此不服,遂將萬州區政府和區運管處一并告上法庭。

一審判決:原告敗訴

這127名出租車司機代表在訴狀中稱,他們多是下崗工人,為解決溫飽問題、減輕政府就業壓力,自籌資金從事個體出租車經營?,F在,他們的車輛大多已按規定報廢或即將報廢,剩下的800多人同樣將面臨這個問題。

他們認為,自己手中的出租車運營指標被區政府以文件形式決定收回,并分配給重慶東贏客運有限公司等,剝奪了他們依法從事出租車經營的權利。這違反了《出租汽車旅游客運管理規定》、《城市出租汽車管理辦法》、《重慶市道路運輸管理條例》中允許符合條件的個體戶經營出租汽車、允許各種經營主體平等競爭的規定。

他們說,有原告方中出租汽車已報廢的經營戶前往區運管處,辦理購置新車頂替原有出租汽車指標的相關手續,而區運管處拒不辦理相關手續,致使自身利益受損。

他們請求撤銷區里有關文件內容,包括:“只允許3至5家出租車公司經營萬州區出租車”;關于將萬州區出租車指標分配給東贏公司等的規定。要求判令被告準予原告依法從事出租車經營,并依法為原告頒發道路運輸許可證等。

今年5月26日,重慶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做出一審判決,原告敗訴,其訴訟請求被駁回。

該判決稱,根據《重慶市道路運輸管理條例》第四條“區、縣(自治縣、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行政區域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需要,編制道路運輸發展規劃,并與本市人民政府制定的道路運輸發展規劃相協調”的規定,萬州區政府對本行政區域的道路運輸編制了相應的規劃,并據此作出了相關文件,并無不當。且出租汽車有償使用權屬社會公共資源,政府可以對公共資源的配置進行有效管理和控制,使對公共資源的利用最大限度地發揮。

今年6月9日,原告對該判決不服,提起上訴。

二審激辯:政府行為是否違法

在二審中,原被告雙方進行了激烈的辯論,雙方在諸多焦點問題上存有爭議。

第一,區政府的行政行為是否合法有效?該級政府是否有權力收回和分配原來的出租車經營權?

原告方認為,被上訴人無權以內部文件的形式設定、限制公民的權利,也無權設定行政審批。

理由是:根據《重慶市行政審批制度改革若干規定》,行政審批只能由市政府以上的文件設定。而且,區政府無權對出租車進行經營權轉讓。根據《城市出租汽車管理辦法》的規定,個體工商戶有權從事出租車經營業務。

被告方則認為,其議事紀要是否具備具體行政行為的可訴性值得探討。萬府紀(2002)14號文,是萬州區政府辦公室在關于規范城區出租車管理有關問題會議上對與會人員所發表的意見加以整理形成的《議事紀要》,是一個指導性意見,不是萬州區人民政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

他們還認為,在關于規范城區出租車管理有關問題的會議上,區政府辦公室對與會人員根據《重慶市道路運輸條例》第四條編制的萬州行政區域的道路交通相應規劃所發表的意見加以整理形成的《議事紀要》,及萬州區政府的批復,并無不當。且出租汽車有償使用權屬社會公共資源,政府可以對公共資源的配置進行有效管理和控制,使有限的公共資源最大限度地發揮作用。

被告認為,對出租車經營實行有償、有限期使用制度及出租車行業實行公司化經營符合出租車行業的發展方向及重慶市有關法規及文件的規定。而且,其做法已經上級政府及重慶市交委批準。

但司機們說,今年6月,重慶市交委已經行文,廢止了渝交(2003)3號等24件不符合《行政許可法》要求的規范性文件。此外,今年,重慶市人民政府出臺文件,規定城市出租車經營權的期限為25年,該規定與萬州所規定的經營權為8年相沖突。根據新法優于舊法的原則,萬州區政府的規定屬于無效并應被撤銷。

第二,萬州區的出租車營運指標是如何發放的?政府所定的五家出租車公司是否經過公開、公正、公平的程序?

被上訴人稱,萬州區出租車經營權是通過協議轉讓的,并不違法。但他們并未在法庭上清晰回答,萬州區政府具體是如何協議轉讓的。

城市出租汽車管理辦法范文4

出租車改革已在路上,在經營權、“份子錢”、網約車合法性等方面取得突破。記者梳理了各地的一些做法,從中透視出租車改革的趨勢。

經營權方向明朗

長期以來,在數量管控和公司化經營模式下,出租車被看成是一種可以“經營”的資源,有地方一個出租車牌照可以賣到幾十萬元,形成了巨大的利益“奶酪”。

出租車改革開始破冰,杭州、南昌等多個城市相繼取消出租車經營權使用費。2016年3月1日起,蘇州、無錫、常州、徐州等地也停止征收出租車經營權使用費,實行經營權無償、有期限使用。

“改革有一個非常明確的指向,就是出租汽車的經營權要無償、有期限。”交通運輸部運輸服務司司長劉小明說,對出租車經營權總量必須要有所調控,通過數量控制形成合理的交通結構。

3月底舉行的2016年深圳市交通運輸工作會議上,深圳市交委提出,深圳新增的出租車經營權將全部無償使用,已有牌照逐步過渡到無償化。“由于已有牌照較為復雜,有關部門將從可行性、風險評估等方面考量,成熟之后上報市政府?!笔薪晃瓦\管理局調研員俞力說。

南昌市交通運輸局負責人介紹,南昌此次停止征收出租汽車經營權有償使用費,是通過長期調研后采取的“破冰”行動。將預先實際征收的2016年1月1日以后的出租汽車經營權有償使用費予以退還。經初步測算,南昌市(不含進賢、安義兩縣)預計退還出租汽車經營權有償使用費約為8400萬元。

既然是免費,未來如何確定出租車經營權歸屬的問題呢?這是經營權無償之后許多人關心的問題。記者調研得知,多地的思路是根據出租車企業的服務質量和管理能力來確定,而非“價高者得”。

“份子錢”由多方協定

由出租車經營權有償使用費、企業管理費等構成的“份子錢”,是出租車改革的焦點之一。

此前,江蘇省提出將出租汽車企業向駕駛員收取的管理服務費、租賃承包費正式放開,這意味著,“份子錢”交多少,司機可以和公司商量著辦。近日,深圳市公布“出租車行業簡政放權保障駕駛員合法權益四項措施”,其中包括改革月繳定額(份子錢),額度將由企業與駕駛員協商確定。

作為出租車改革六方面內容之一,交通運輸部相關負責人表示,“份子錢”將由過去的政府調控改為由出租汽車企業、行業協會與出租車駕駛員、工會組織平等協商。

一些地區降低“份子錢”直接降低了出租車司機負擔,在杭州,多家公司返還承包金的10%給司機,另外還通過補貼、獎勵的方式,“份子錢”從每月8000元降到現在的最低每月6400元。

“‘份子錢’與司機和百姓利益息息相關,‘份子錢’的多少應有科學、多贏的改革導向?!蹦暇┦腥舜蟠?、南京市城市與交通規劃設計研究院有限責任公司董事長楊濤認為。

專家表示,從各地出臺的政策看,對于“份子錢”這塊難啃的“骨頭”,要從不完全競爭到完全競爭恐怕還需時間和決心。

網約車正探索規范發展路徑

大量的網約車正讓出行變得更便捷,但網約車如何規范卻一直是懸而未決的問題。

近期,上海市交通執法部門正加大對網絡約車平臺的查處力度;而深圳市交通運輸行政執法支隊也開展了非法營運專項整治行動,清明假期查處了28輛異地網約車。

據悉,2016年4月起深圳啟動對異地牌照網約車的清理工作。要求盡快完成清理,逾期各網約車平臺如果還未清理異地牌照,將受到懲罰。

私家車與掛靠車兼有的網約車,到底能不能獲得運營許可成為各方關注的焦點。

城市出租汽車管理辦法范文5

關鍵詞:出租車;市場準入;特許經營權;服務質量;招投標制

基金項目:城市出租汽車行業標準化管理研究(lnccky201404)

中圖分類號:F570.71 文獻標識碼:A

收錄日期:2015年6月23日

一、完善出租車市場準入制度的必要性

2015年1月,沈陽發生出租車罷運事件。在過去的若干年間,全國各地發生的罷運事件層出不窮,這種“兩敗俱傷”的對抗事件對城市交通的影響極為嚴重。通過調查分析問題的原因,出租車司機的不滿主要來自于以下幾點:

第一,高昂的車標和份子錢。車標是出租車的經營許可,由于對出租車準入和數量的嚴格控制導致近年來車標價格一路上升。據調查,沈陽的車標也接近60萬。份子錢是出租車司機每個月需要向出租車公司交納的固定費用,沈陽市出租車的份子錢因經營權的不同每月從100~2,500不等。從司機的運營成本來看,除了均攤的車標錢、份子錢,還需繳納燃油、保險、維修等費用,這使得司機們的收益與付出的勞動不成正比。

第二,屢禁不止的黑車和新興的專車。盡管政府每年都在打擊黑車,確從未根除,沈陽目前仍然黑車泛濫,尤其在各主要交通樞紐。另外,從2014年起,打車軟件推動了專車這一特殊運營個體,這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乘客對出租車的需求。

第三,燃油附加費被取消。2015年因為燃油價格下降,沈陽出租車資費中的1元燃油附加費被取消,這本是讓乘客受益的事情,但對于出租車司機們來說無疑是雪上加霜。

以上幾個問題,從出租車行業準入制度角度來分析,都能找到一定的原因。首先,出租車公司經營模式存在嚴重的弊端,高昂的份子錢和車標價格嚴重剝削了司機的個人利益,而出租車公司僅僅通過出售經營權的方式每月坐享高額收入;其次,我市現行的準入制度對出租車公司的要求非常高,正因為如此,很多想從事出租車行業的人員被拒之門外,從而開起了黑車。所以,適當的調整現行的準入制度,能夠逐漸改變出租車行業的經營模式,均衡多方利益,實現市場的合理化。

二、我國常見的出租車市場準入制度

目前,我國各地出租汽車市場準入的方式共有行政審批、招投標、拍賣、定額收取經營權使用費四種。據統計,在直轄市、省會城市中,除北京、上海、天津等個別地區采取行政審批制外,其他均通過實行有償使用進行市場準入的。

有償使用方式中,定額收取經營權使用費在我國出租汽車市場準入中運用最為廣泛。而經營權拍賣制使用較少,在采取拍賣方式配置經營權的溫州等地,由于拍賣易造成惡性競爭氛圍,成交價較高。

招投標制是現階段的一個主要的趨勢,從廈門、蘇州開始逐漸有城市開始實施招投標,取得了一定效果。2011年以來,諸多城市加入招投標的隊伍,沈陽市也從2012年起實施以服務質量為主要競標條件的經營權招投標方式。

三、沈陽市出租車市場準入制度分析

自2012年12月1日起實施的《沈陽市客運出租車管理辦法》中規定,新增客運出租汽車經營權應當按照公開透明、公正有序、公平競爭的原則,采用以服務質量為主要競標條件的經營權招投標方式確定。新增客運出租汽車經營權期限最長不超過6年,經營期滿后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收回。具體實施辦法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制定。

從事客運出租汽車經營的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一)有100個以上的客運出租汽車經營權及相應車輛;(二)有與經營規模相適應的資金、經營場所和停車場地;(三)有相應的管理人員和駕駛人員;(四)有完善的經營管理制度;(五)使用車輛衛星定位監控系統和計算機管理系統;(六)其他條件。

據了解,沈陽市計劃再增加出租汽車時,那些符合競標條件的、服務質量好、規模大的出租汽車公司可以通過招投標,合理取得出租汽車的經營權。而小規模、服務質量不好的出租車企業根本沒有資格參與招投標。

沈陽市的出租車準入制度已經逐步完善,并將帶動行業經營模式的良性轉變。但在此過程中也難免存在一些不足的地方:第一,對競標出租車企業的高要求可能導致黑車的增加。因為對于能夠競標成功的企業要求過高,那么就會有一些想從事出租車行業的企業或者人員望而卻步,從而選擇開黑車;第二,服務質量的評價機制尚不健全,可能導致競標評判的失衡。目前我市已經對出租車的服務質量評價有一套具體的指標體系,但是數據的搜集并不全面和完善,僅通過車輛投訴、抽查等不完全方式統計。

針對以上問題,筆者建議如下:

第一,準入制度和經營主體的多元化。社會上針對準入制度一直有兩個聲音,其一是政府全權調控的“計劃準入”,其二是市場自動調節的“開放準入”。無論哪一種對于我國現狀都是不合適的,應該兩端適當平衡,采取以政府調控為主,市場調節為輔的準入方式。即有關部門適當的放寬出租車的準入標準,實現服務質量評價的主導,讓想從事該行業的公司或者個人都能通過服務質量競標的方式參與進來,而不是一味的要求公司的硬件指標。

第二,建立信息化的服務質量評價機制。因為全面的評價數據難以采集,所以建議建立信息化的評價機制,可在出租車或者手機客戶端上設置評價系統,實現背對背的客觀評價,通過此種方法可以獲得大量的統計數據,以此作為服務質量評判的基礎會更具說服力。

主要參考文獻:

城市出租汽車管理辦法范文6

關鍵詞:協同治理 網絡預約租車 新路徑

網絡預約租車是一種“互聯網+”與城市交通領域相結合的產物,它將傳統租車行業融入移動互聯網中,為乘客提供了一種新的城市交通出行方式。網絡預約租車實際上是“分享經濟”理念的延伸,而分享經濟的實質就是協同與合作,網絡預約租車就是將過去限于私用或者其他用途的車輛通過網絡預約,以互助的形式提供給社會,這樣使得社會資源充分利用,節約了時間,減少了交通擁堵。

然而,自從滴滴等網絡預約租車平臺問世以來,已經有不止一次出租車罷工抵抗網絡預約租車的事情出現,從北方的沈陽、長春、濟南,到南方的南京、成都、南昌,多個省會城市都發生了規模不等的罷工停運事件,2015年的專車第一案也引起了社會的重大關注,這些問題實際上暴露了網絡預約租車使得交通領域內產生的一系列矛盾問題與利益沖突。這些矛盾涉及多方主體利益,因此必須趨利避害,規范其發展。

2015年10月,交通部頒布了《關于深化改革進一步推進出租汽車行業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指導意見》)和《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管理辦法》)?!吨笇б庖姟芳啊豆芾磙k法》從一定程度上對網絡預約租車行業提供了規范和指導,但其視角局限于管理部門本身,缺乏與其他利益主體的良性互動以及相關協同治理機制的建立。因此,將協同治理理念融入對網絡預約租車的管理中有利于實現行業發展與行業監管之間的動態平衡。

一、協同治理理論內涵

協同治理理論是一種新興的理論,是一種自然科學和社會科學交叉的理論,是將自然科學中的協同論同社會科學中的治理理論交叉結合起來的一種新興理論,協同治理理論對于解釋社會系統的系統發展、對于改善社會治理的效果都有著較強的理論價值和實踐意義。

學者何水認為,協同治理是指在網絡技術與信息技術的支持下,政府、民間組織、企業、公民個人等社會多元要素相互協調、合作治理社會公共事務,以追求最大化的治理效能,最終達到最大限度地維護和增進公共利益之目的。

具體包括協同治理主體的多元化、治理權威的多樣性、各主體之間的自愿平等與協作,其直接目的是提高治理效能,最終目的是維護和增進公共利益。[1]網絡預約租車業務是現代化城市發展的新生事物,契合了網絡技術與信息技術載體的效應,它涉及多元化主體要素的參與,因此,適用于協同治理理論范式下諸要素的有效配置與整合,從而實現社會公益的最大化。

二、網絡預約租車管理面臨的困境及原因分析

(一)管理理念滯后

《管理辦法》要求網絡預約租車平臺應取得出租汽車經營許可等相關證照且車輛使用性質要登記為出租客運,將其限制在舊的出租車監管體制中進行管理。但事實上,網絡預約租車與出租車在很多方面存在不同(見表1)。從現實角度講,這些不同都要求在監管時應打破維穩方式,進一步規范創新?,F階段這種將其限制在舊的出租車監管體制中進行管理的方式最終目的是提高管理效能,實現對行業的管控。這種管理觀念滯后的原因主要是管理部門只從部門利益出發,只考慮部門監管的方便,而沒有從公眾出行方便、有利于城市環境改善、有利于培養城市新業態、有利于節約能源、有利于緩解城市交通堵塞壓力等方面綜合考量網絡預約租車的好處,也不符合社會轉型期,政府應該由管理型政府向服務型政府轉變的發展方式的需要(如表1)。

網絡預約租車是由現代城市生活節奏加快的當今社會和移動網絡迅速發展的時代催生的產物,它不同于傳統的出租車,其經營方式、組織方式和銷售方式都發生了本質的改變,因此政府應在尊重行業多方主體的前提下主動轉變服務方式,完善管理規范,更新監管體制,從頂層設計的高度有效應對當下網絡預約租車的治理困境。

(二)管理主體單一

交通部是網絡預約租車管理的主體,隨著行業的不斷發展及管理困境加劇,逐漸形成了由發展改革、公安、工業和信息化、商務、質量技術監督等相關部門聯合執法的格局。但這種格局僅僅使管理主體從一個政府部門變為多個政府部門,并未真正改變政府主導的狀態,并未真正吸納行業協會、網絡預約租車平臺企業、私家車車主及乘客的有效參與,行業協會、網絡預約租車平臺企業、私家車車主及乘客的利益與話語權均沒有得到應有的彰顯,導致兩個征求意見難以得到相關利益主體的支持和遵守,最終的治理效果也不容樂觀,難遂人愿。

其主要原因是各級政府主體仍然按照原有的管理方式在管理,沒有改變管理方式與服務方式,沒有按照“權為民所用、利為民所謀、情為民所系”的執政理念轉變服務方式,因此,管理主體的單一化政府行為,不能適應城市快速發展帶來的市民對網絡預約租車的強烈需求,社情民意沒有轉化為政府制定政策的行動,當然就不能滿足人們對日益增長的網絡預約租車的現實需求。

(三)管理機制缺乏

當前各地政府對網絡預約租車的管理多以“運動式”為主,在2014年到2015年初,上海、北京等多地都對網絡預約租車以“非法運營”為由進行過短期的查禁行動,但這些并沒有完全阻止各地網絡預約租車行業的發展。各地交通管理部門將其與黑車一起進行階段性整治,是缺乏長效性與前瞻性管理機制的體現。在管理過程中缺乏一個吸納各方主體共同參與,共同治理的平臺,以明確各利益主體的責任,從而規范管理流程。原因是各地管理仍然是各自為政的粗放式管理模式,這種理念指導實際工作,必然產生管理機制匱乏、不系統、沒有全局觀念的問題。制度的缺失,是社會管理最大的遺憾,也是社會管理必須解決的核心問題。

三、協同治理視角下網絡預約租車管理的新路徑

(一)樹立協同治理理念

政府對網絡預約租車的管理要樹立協同治理理念。政府部門不應該將其限制在舊的出租車監管體制中進行管理,不能僅僅依靠行政強制力實施硬性管理,只注重實現對行業的管控,而應該加強學習發達國家和地區的社會管理理念,樹立政府、行業協會、網絡預約租車平臺企業、私家車車主及乘客等多元主體的平等觀念,更新系統的多元主體全員參與的監管模式,加強與網絡預約租車涉及的各個要素間的平等協商與有效合作,傾聽各方的利益訴求,采用創新的監管方式,使得混亂的系統中要素之間相互協調,注重發揮各個主體的協作功能,建立有序協同的管理系統,發揮系統的整合作用,最大限度服務于公眾利益,降低治理成本。

(二)加強多元主體參與

網絡預約租車的發展涉及政府管理部門、行業協會、網絡預約租車平臺企業、私家車車主及乘客等多方主體的利益,僅靠政府的管理很難取得良好的效果,因此加強管理中的多元主體參與是當務之急。

首先,國家要順應社會發展的大趨勢,給予地方政府更多的自治權力,通過頒布適合網絡預約租車發展的地方政策,從而有的放矢地進行管理,同時要在重點區域進行試點,為制定更加實際的政策做出導向,發揮地方政府的作用;

其次,要結合網絡預約租車行業實情,發揮行業協會在協同治理中的重要作用,網絡預約租車是一個新興事物,要逐步完善和擴大整合行業協會功能,引導形成更為合理科學的行業規范和行業準則,發揮行業協會最大的作用;真正地將自交給行業的從業者,讓他們發揮主觀能動性和積極的創造性,鼓勵行業自治;

再次,還要與網約租車平臺企業平等協商通力合作,實現互聯網約車信息平臺的共建共享與協同監管,實現協同治理主體多元化治理,利益多元化共享;

最后,還要使消費者代表、私家車車主代表通過聽證等方式參與到決策與治理中來,有利于確保決策的民主化與科學化,更有利于使政策得到相關利益主體的支持和遵守,從而達到良好的治理效果。因此,要加強管理中的多元主體參與,發揮各參與主體的優勢,相互合作,協同治理。

(三)構建協同治理機制

網絡預約租車不同于傳統出租車的單純線下業務形態,它是一種線上和線下相結合的新型業務形態,同時由于互聯網是個虛擬的載體,因此在信息安全、隱私安全和數據跨境流動安全上存在特殊的監管問題,所以必須和企業平等協商通力合作,協同網絡平臺公司進行線下和線上的協同監管,培養互聯網思維,重視網絡平臺的作用。首先,要建立統一的預約租車網絡平臺,核準經營范圍,對于對那些無車承運人進行資格上的限制,也就是對預約租車行業的發展實行準入制度。其次,要建立出租汽車個體戶托管機制,為預約租車搭建更好的服務平臺,從而降低服務收費、豐富服務內容。第三,創新監協同管機制,也就是政府管平臺、平臺管車輛,協會負責監督,建立真正的協同監管機制。只有這樣才能保證網絡預約租車的安全運行、才能促進網絡預約租車向更成熟階段發展。

四、結束語:

網絡預約租車是新生事物,現有的管理模式,不能適應多元主體共治共享的客觀需要。當前網絡預約租車在發展過程中出現的困境,要求我們要不斷轉變共治共享的協同治理理念,政府要樹立協同治理理念,加強多元主體平等參與、平等對話,構建協同治理機制,在協同治理理念和機制下,站在公眾利益的角度規范和優化網絡預約租車治理體系,充分發揮多元利益主體的參與優勢,開辟出網絡預約租車的新路徑,使之健康穩定的發展。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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