運營主管工作報告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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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營主管工作報告

運營主管工作報告范文1

一、提高認識,健全組織機構

社會保障基金監督管理是一項政策性、專業性、技術性都很強的工作,為加強我區社會保險基金監督工作,我局領導高度重視,成立了社會保險基金監督領導工作小組。經局黨組研究決定,我局基金監督工作設在工資保險科,主管局長擔任小組長,全面主抓基金監督,牽頭開展各項監督審查工作;由多年從事過社保業務工作的專業人員任行政總監督員,負責主持現場監督和非現場監督工作,從政策和業務方面指導基金監督工作;局財務會計師任財務監督員,從財務專業方面提供業務保障;辦公室負責協調相關事務。各方面責任明確、分工到人、相互配合、協調一致,圍繞市局基金監督處的要求展開工作,對我區社會保險基金從征繳、管理、運營和支付方面定期、不定期的展開監督檢查工作。組織機構的健全和職能的落實保證了我局基金監督工作的順利開展。

二、基金監督采取的措施

(一)明確工作目標

基金監管的目標責任制作為我局“十一五”規劃當中重要的組成部分。在我局起草的《*區“十一五”時期就業和社會保障工作規劃及2020年遠景目標》中強調:“一是強化征收管理,實現依法征收,應收盡收,確保各項社會保險費的征繳到位。二是完善社會保險基金監督制度。完善行政監督、專門監督、社會監督和社保經辦機構內部監督相結合的社會保障基金監督體系,實現對社會保險基金征繳、支付和管理運營各個環節的全程監督,切實保障社會保險基金安全。”為切實保證基金的安全運行,各相關部門必須步調一致全力配合,層層落實,層層考核。要求所有審批崗、財務崗、基金業務崗工作人員從眼前工作著手,統一思想,統一認識,人人樹立基金安全意識,為基金安全運行打下堅實的思想基礎。

(二)規范行政監督行為

今年以來,我局基金監督檢查工作抓住全局各個部門全面推行了ISO9000質量管理體系試點工作和“三險合一”管理模式的變化為契機,針對去年對養老保險收繳、支付基金運行操作自查過程中發現的薄弱環節,制定了涉及到行政審批、審核和經辦機構在基金運行操作過程中的近35個內部工作規范,規范了基金管理過程中的基金運作行為和強化了基金運行過程中各個環節的監管力度。形成了社會保險行政管理、業務經辦和監督檢查三方面密切配合、相互制約、相互促進的良性運行。5月份已開始試行,從7月份審核情況看效果良好。工作規范主要特點有:一是對各項社會保險待遇的核準及全部行政許可、行政審批行為實行復審制,并必須經主管局長審定或批準;二是重點對各類行政、事業性收費行為進行了規范,任何工作人員不準隨意減免各類行政、事業性收費;三是加強了對薄弱環節的控制和管理,比如《定點醫療機構監督管理控制程序》等程序性文件,采取了有效措施,改進和加強調研工作和對轄區內定點醫療機構監督管理;四是對勞動保障工作的各項業務環節和細節全部進行了識別和約束,做到了細節完整,確保了各項業務行為的可追溯性;五是全面推進了對服務過程的控制,制定了《服務評價卡》,建立了日?;姆諏ο鬂M意度測量制度,對工作人員的日常服務行為進行隨時監控,從事后監督為轉向事前、事中監督為主。

三、基金監督具體工作內容

在局黨組領導下,我局基金監督工作已經初見成效。半年多,我們按照勞動部[20*]13號文件《關于開展社會保險基金非現場監督工作的通知》要求,積極努力,克服困難,創造條件,堅持現場監督與非現場監督工作相結合,開展了以下具體工作內容:

(一)通過專線網絡,開展非現場監督工作

為進一步提高社會保險基金監督工作的質量和水平,促進事后監督向事前、事中監督轉變,進一步完善社?;鸨O管體系,我局按照市勞動保障局要求積極開展非現場監督工作。通過半年多的不斷的努力,我局基金監督工作小組進一步優化了計算機網絡,專門鋪設了兩條基金監督專線,分別連接到區社保中心和醫保中心的財務數據庫,隨時監督基金收繳、使用情況,對手工報送或網絡傳輸的有關數據資料進行檢查分析,掌握被監督單位社會保險基金管理和制度運行狀況?;鸨O督終端被計算機管理員設置為只讀狀態,對社?;鹦畔⒂型耆樵儥嘞?,但沒有修改權限。

為了進一步提高基金監督的工作效率,我們對基金監督工作設置了專人專崗,專門從事數據統計分析工作,并且每月會同局會計師組織1-2次集中數據采樣分析,并且每次抽取1-2個險種擬定調查報告。實施范圍由點到面,數據信息由簡到繁,及時總結經驗,不斷補充完善。

同時,我們還發揮了網絡的優勢,將不同類型的企業進行分類對比,在同類型的企業中,對所繳納的社會保險基金的運行情況進行橫向比較;除此之外,我們還在同一企業中,將不同時期內基金收支的情況進行縱向分析,對基金收繳、支付和運營管理過程中存在的非常態變化,及時與社保經辦機構取得聯系,組織相關人員進行現場監督工作,了解和掌握資金在此時期內的詳細運行狀況,發現問題及時查找原因,針對原因采取有效措施,杜絕了同類問題的再次發生。

(二)開展針對社保所會計的培訓工作

為了使社會保障基金管理機構更好地嚴格執行社會保障基金財務、會計制度,加強對基金收入戶、支出戶及財務專戶的管理,按時足額將收入戶基金劃入基金財政專戶,并認真做好社會保障基金核算工作。我局將財務知識和保險業務知識相結合,對系統內所有會計人員開展全年4次的全面培訓。同時,為了適應現代辦公自動化的要求,我們還有針對性地委托昌平區財政局開設了財務計算機課程。為基金監督工作的順利開展奠定了堅實的基礎。

(三)開展對退休人員進行領取養老金資格協助認證工作

我局于9月份,對*區80歲以上的退休人員開展了領取養老金資格協助認證工作,各單位在接到通知后,都積極認真地做這項工作。企業勞資和各社保所的干部對此項工作非常認真負責,他們積極主動地與退休職工聯系,講法規、講政策,使因各種原因遲報死亡信息而多領取的養老金交回,再上交社保中心,有效地堵塞了養老金流失的漏洞。

這項工作今年年初就著手進行,我們查文件,找資料,并與其他區縣聯系,參考借鑒他們的經驗和教訓,認真總結,到7月份,我們經過計算機程序統計出我區領取養老金的退休人員共*.*萬人,其中80歲以上的退休人員有*名,占退休人員總數的*.8%,90歲以上的退休人員有*人,占退休人員總數的0.*%.高齡退休人員所占比重越來越大,再加上近年來,我區離退休職工因多種原因致使死亡信息沒有及時上報,造成多領取基本養老金,共收回多發放的基本養老金人次和金額都有上升趨勢。

到今天,發出*份認證表,收回*份占*%,其中有*名退休人員近期死亡,我們已及時減少,占總人數的*%。還有*名退休人員,至今沒有聯系上,占*%。到20*年12月底,還沒有聯系上的,我們根據文件精神,從20*年1月起停發其基本養老金,共計*元。

現實生活中,離退休職工去世后,其家屬對死亡上報大概有以下幾種情況:

1、一些偏遠地區,交通和通訊都不方便,職工家屬也就不方便通知單位,極有可能存在冒領養老金的現象。

2、退休職工去世后,由于工資直接從銀行或郵局領取,職工家屬確實不知道應該告訴誰。

3、退休人員已經全部實行養老金社會化發放,基本醫療保險的藥費報銷,現階段也是由各居住地社保所報銷,企業與退休人員之間的聯系越來越少,這也是造成退休職工死亡后報遲或不報的主要原因。

針對以上幾種情況,我們要進一步做好離退休人員生存認證及相關管理工作,及時掌握了解離退休人員的健康狀況,加強與離退休人員的聯系和服務工作,繼續鞏固社會化發放成果。

(四)開展失業保險基金檢查的自查整改工作

為了加大對我區失業保險基金的行政監督力度,進一步做好失業保險基金管理工作,我局各有關部門在基金監督工作小組的領導下,根據基金監管的目標責任制對失業保險基金情況進行了自查,并下發《關于開展失業保險基金檢查工作的通知》。

20*年4月12日,召開社保所所長工作會議,將此次檢查工作的文件及工作要求向各社保所進行了詳細布置及安排。4月13日—4月20日,各社保所及相關部門按照《通知》要求,組織相關人員進行全面的自查。對自查中發現的問題進行整改,進一步規范資金撥付程序,同時進行數據的整理分析,撰寫自查報告和整改報告。

根據各社保所上報的自查工作報告,基金監督小組分別對17個社保所自查自糾工作進行檢查,重點檢查失業保險基金用于促進就業的資金支出,確?;疬\行安全。

四、工作中的幾點體會和今后設想

加強社保基金的行政監督,確保基金安全完整,是社會保障體系正常運行的前提條件。

工作中,我們有以下幾點體會:一是領導重視是做好社會保障監督工作的關鍵;二是規范業務操作,落實目標責任制是做好社會保障監督工作的基礎;三是實行社保基金信息化監管是做好監督工作的保障;四是積極開展各項檢查是做好社?;鹦姓O督工作的重要手段。

一年來,我們在社?;鸬男姓O督工作中嘗試著將現場監督與非現場監督工作相結合,通過網絡化發展對基金的征繳、發放、管理和運營等重點環節實行重點監控。隨著我局基金行政監管工作的步步深入,我們將繼續扎扎實實做好以下幾方面工作,提高基金監督水平。

1.在市局基金監督處的領導下,繼續完善我區社?;鸨O督體系。進一步優化現有網絡和計算機設備,從人員配備、崗位增設、職責落實等方面下功夫,不斷擴大基金監督范圍。

2.積極開展基金監督業務的學習和培訓,不斷提高工作人員的業務素質和政策法規水平,從多角度多層次出發,進一步探索和完善行政監督手段。

運營主管工作報告范文2

2006年中國煤炭地質總局(下稱“總局”)和所屬單位在國務院國資委和總局黨委的正確領導下,認真學習貫徹國務院《關于加強地質工作的決定》,緊緊圍繞總局“一個中心、三個堅持、六個加快”的基本思路和年初確立的工作目標,進一步深化改革,加大經營管理和市場開拓力度,取得了較好的經營成果。2006年經濟運行繼續保持了平穩快速發展的良好態勢,實現了經營收入和利潤同步快速增長;實現了資產營運能力和盈利能力的改善和提高;職工收入也在單位經濟發展的同時得到了穩步提高。

但問題依然存在,下面筆者就圍繞總局系統目前所處改革發展時期及經濟運行中存在的困難和問題,談談煤炭地質單位加快推進財務管理制度創新的一些思路。

一、煤炭地質單位財務管理現狀

從具體單位分析和與中央企業比較分析看,總局經濟運行中存在以下主要困難、問題和不足:1.經濟發展不平衡。2006年還有部分企業虧損,虧損額合計達到上千萬元。2.盈利水平和資產運營能力偏低。盡管2006年總的盈利水平和資產運營能力有所改善,但凈資產收益率仍低于國資委公布的中央企業平均水平。3.資金缺乏,融資能力有待提高。2006年各單位普遍存在生產經營流動資金緊張,設備更新不足,發展資金缺乏的困難和問題。同時,單位生存與發展依賴的主要資金渠道之一――銀行借款反而減少了,一些單位出現了集資現象。4.部分單位資產負債率高,經營風險加大。總局所屬企事業法人單位中,有為數不少的單位負債率超過了國資委公布的資產負債率的臨界(警戒)線(60%),有少數企業甚至超過了100%。個別企業依賴借新債還舊債維持日常運轉,隨時都面臨著資金鏈條斷裂的危機。而負債率高的單位借款又主要是借上級單位的,一旦破產清算其損失主要是內部的。5.企業規模小,管理層次多,管理成本高。企業規模小,而且又是多級法人管理,不符合國資委對中央企業實行扁平化管理的要求,不利于專業化發展,造成資質低,競爭力差,各種年檢、審計等管理費用高,盈利企業與虧損企業不能統籌納稅、稅負高等弊端,嚴重制約了單位的經濟發展質量和管理效率。

以上問題的解決,總的來講,需要我們在今后的改革發展中,進一步貫徹落實國資委對中央企業的監管要求,遵守市場經濟競爭的規則,按照科學發展觀的要求,按照總局工作會議的統一部署,進一步加大企業化改革的力度,牢固樹立“大市場、大地質”觀念,積極開拓國內外市場,加快主業的發展速度,加大科技創新和管理創新的力度,全面提升行業影響力和市場競爭力,全面提高各單位的經營管理能力和盈利水平,促進全局經濟健康、快速和可持續發展。

如何實施企業管理創新,是地勘單位在企業化改革過程中必須思考的問題。企業管理以財務管理為中心,是市場機制發揮作用及其正常運行的基礎,是企業各項管理工作的“龍頭”,各項工作的優劣成敗都會最終表現為不同的財務成果。以財務管理為中心不是以財務機構和財會人員為中心,而是企業管理工作的定位,是企業管理以資金、價值為中心,實現利潤最大化。要求企業的一切活動要圍繞資金和利潤最大化動作。財務管理為中心要求從經營管理者到生產人員都在具體工作中體現;經營和管理者要具備起碼的財務知識,隨時關注本單位的財務狀況、資本結構、資產質量,尤其是要注意防范財務風險和債務危機。

總局系統的財務管理工作是在長期的事業單位計劃經濟模式下形成的一套管理體制和管理制度,盡管近幾年,總局系統的財務會計工作在各級領導的指導下,克服各種困難,努力按照企業化管理的要求,適應國家對企業財務會計制度的改革和國資委對中央企業財務監管工作提出的要求,任勞任怨地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得到了主管單位的認可和好評。但是,由于內部經營管理總的還是長期在事業單位、計劃經濟模式下形成的管理制度,還沒有從根本上打破多級分散分權的管理模式和事業機制下的投融資制度等,目前大家越來越感覺到不能適應國資委對中央企業的經營管理工作要求,不適應企業快速發展和經營者經營風險防范的需要。新的、符合現代企業管理要求、能夠促進單位經濟發展和有效防范經營風險的財務管理模式和制度亟待形成。

二、積極推進財務管理模式創新,盡快實現二級單位的財務集中統一管理

管理模式的選擇與構建,直接影響到企業財務管理的質量與效果?,F在的多級分散分權的財務管理模式,已經不適應現在的管理要求和經濟發展的需要,所以總局在2006年工作報告中,對2006年全面提升管理水平的要求中提出了“積極推進財務管理模式創新,探索省局大公司資金集中管理模式和統一納稅管理模式,加強現金流量和資金鏈的管理,有效防范企業財務風險,努力降低籌資成本;加強國有資產管理,建立健全資產損失責任追究、投融資管理和利潤分配制度,杜絕亂集資等違規融資行為;提升各級資源配置和經營管理能力,防止國有資產流失,確保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的具體要求。實行二級單位的財務集中統一管理是經濟發展、企業化管理的要求,是經營者風險控制的需要。它有利于資源的合理配置和規模經濟的發展,便于指揮和安排統一的財務政策,降低管理成本;有利于二級單位發揮財務調控功能,實施對下屬單位的控制,保證二級單位內部財務目標的一致性,實現企業利益最大化;有利于集中資金,統一調劑資金,保證資金頭寸,降低資金成本;有利于發揮單位財務專家的作用,降低財務風險和經營風險。

根據煤炭地質單位目前經營工作特點、企業化改革所處的發展階段和經濟運行中存在的亟待解決的困難和問題,建議應突出建立以下集中管理的內容和中心:

(一)建立資金結算中心

通過建立資金結算中心,實現資金的集中管理,控制所屬單位的財務收支和資金的流動,使其按照各局所確定的發展戰略開展生產經營活動,同時,把分散的資金集中起來,降低資金持有水平,保證重點項目的資金需要,將會為企業地發展帶來了很大的益處。以寶鋼(集團)公司為例,該公司1995、1996兩年時間內,將分散于各大銀行的賬戶進行集中整頓,取消不必要的多頭開戶,并在主辦銀行分別設立人民幣資金結算中心,將所有對外業務集中于結算中心,并在結算中心推行“自動劃款零余額管理”。同時,資金管理部門通過電腦聯網等方式,從銀行獲得每日的存款額,以便平衡調度各銀行間的資金存量,這樣使整個公司的資金沉淀降到最低。1996年,寶鋼集團銀行日平均存款余額減少了約3億元,節約利息3000多萬元。

資金的集中管理有多種實現方式,如:統收統支方式、撥付備用金方式、設立內部銀行方式、財務公司方式等。筆者認為目前比較適合煤炭地質單位的是設立資金結算中心。簡便、可行,借助銀行為重要客戶服務系統,不需要很多的投入,只要建立有關制度就能實施。

資金結算中心的具體工作定位,主要有:統一管理所屬單位的銀行賬戶,統一調劑單位內的資金余缺,核定所屬單位對外付款的定額:審核預算外付款申請,審核所屬單位的內部貸款申請;主持單位內部往來結算管理,組織單位流動資金管理;控制流動資金存量和應收賬款總量。

(二)融資管理中心

在二級單位的財務集中統一融資管理模式下,所屬單位不得擅自對外舉債和吸收外部資本,二級單位集中對外融資管理權,特別利用資金集中管理的優勢,加大對銀行的融資,確保集團改革發展穩定的資金需求。

融資管理中心應承擔的管理職責具體有:提出吸收外部投資和銀行融資等重大融資事項的方案,嚴密監控集團資產負債率和借款風險;制定集團對外擔保管理辦法;對所屬單位自行融資事項進行必要的檢查和監督,審核所屬單位授權范圍內的對外融資申請,審核所屬單位融資活動的現金流量預算,并匯總編制全集團融資活動的現金流量預算,實施負債總量控制和資本結構調整優化。

(三)建立財務預算控制中心

財務預算管理是推動企業提高財務管理水平的重要手段,對于加強企業集團監控力度,優化企業資源配置,提升集團整體價值具有重要意義。總局最近出臺了《財務預算管理辦法》,各局當前財務預算管理應緊緊抓住效益預算與現金流量預算,不斷拓寬財務預算管理的范圍,提高預算精度,加大財務預算執行情況的考核力度,真正使預算起到剛性約束的作用。

財務預算控制體系的主要工作內容:制訂預算編制規程,指導所屬單位編制年度財務預算,匯總編制全集團財務預算,檢查和監控預算執行過程情況,對預算執行過程中的偏差提出處理建議:審核所屬單位提出的預算目標調整申請;組織內部各單位財務預算完成情況的年度考評工作;提交財務考核與評價報告;審核預算執行單位的預算外支出申請。

(四)建立稅費管理中心

建立稅費管理中心,實行稅費的統一繳納和集中管理,有利于集團整體的稅負最小化,也有利于改善集團與征繳機關的關系,提高集團統一調度和運作資金的效率。稅費管理主要對集團內各種稅金、計提的費用等實行集中管理,統一征繳。其主要工作為:分析研究國家的稅法、費用征管規定等管理制度;協調處理好集團公司與稅務、社會保障等機構的征繳關系;制定集團稅費管理政策及稅費籌劃方案。

財務管理工作作為生產經營過程的反映與控制,只有在明確目標、形成機制、健全管理制度的基礎上,才能全面真實地反映生產經營活動,準確分析和解決經營管理中的問題,實現科學經營決策,提高企業的經濟效益。

三、強化投資管理工作

國資委于2006年6月18日出臺了《中央企業投資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目的是規范中央企業投資活動,加強對投資活動的監督管理??偩謱⒔Y合自身的實際情況,制定投資管理辦法,以規范總局系統的投資活動,提高投資項目的盈利水平。筆者結合總局在“十五”期間投資的結構調整項目情況,對總局投資管理提出以下建議:

(一)改變總局投資方式

改變過去總局投資按單位搞平衡而忽視投資回報最大化的方式??偩謶匈Y金加大對主業和重點項目的投資工作,確??偩謶鹇砸巹澋膶嵤┖屯度胭Y金使用效率最大化。

總局在“十五”期間多次討論過,由于沒有集中資金投入,造成總局系統上規模的企業、盈利水平高的企業和可持續發展后勁足的企業寥寥無幾。集中資金加大對主業和重點項目的投資,形成一批在國內外有較高知名度和較強競爭力的企業,是總局“十一五”規劃確定的為目標和努力的方向。

改變過去總局所審定的投資項目,按照事業費撥款,年底按負債處理的投入方式。過去總局所審定的投資項目,是按照事業費撥款的形式投入,年底決算時,總局增加國家基金,被投資單位掛負債。這樣勢必造成被投資項目缺乏資本金來源,總局對項目又形不成產權管理機制,而且加大了財務風險。所以,總局投資的項目,應作為國有法人投資處理,而不應作負債處理。

(二)加強對投資項目的可行研究及投資項目的全過程管理

過去在結構調整項目中存在可行性研究不夠,定位不準、夸大收益等問題。建立健全投資項目實施全過程管理,實施投資項目后評價制度和項目跟蹤問效制度。

(三)確保投資項目資金預算的落實

以往內部項目投資存在項目投資預算資金不落實的問題比較嚴重,主要是自籌資金部分到位不足,導致所上項目達不到可行性報告中的設計能力或所上項目流動資金嚴重不足,影響了所上投資項目的利潤和盈利水平。

四、加強利潤分配管理,確保出資人投資回報

根據國資委的要求,總局年初對2005年利潤分配提出明確要求,目的是規范各單位利潤分配行為,確保投資實現現金回報,改變過去只投資不回報的不良做法,實現投資的良性循環和再投資的動力。2006年將及時出臺利潤分配意見,明確有關要求,進一步加強對國有企業、國有控股企業和國有參股企業的利潤分配的管理工作,各局應出臺相關考核制度,將現金回報的實現情況與經營者業績考核掛鉤,確保投資回報落到實處,切實維護出資人合法權益,控制投資風險,確保國有資產保值增值。

五、加強財會人員隊伍建設

運營主管工作報告范文3

小額貸款是什么小額貸款(Micro Credit)是以個人或家庭為核心的經營類貸款,貸款的金額一般為1000元以上,20萬元以下。小額貸款是微小貸款在技術和實際應用上的延伸。 小額貸款在中國主要是服務于三農和中小企業。小額貸款公司的設立,合理的將一些民間資金集中了起來,規范了民間借貸市場,同時也有效地解決了三農和中小企業融資難的問題。小額貸款具有貸款范圍較廣、營銷模式靈活等特點。

從國際流行觀點定義,小額信貸指向低收入群體和微型企業提供的額度較小的持續信貸服務,其基本特征是額度較小、無擔保、無抵押、服務于貧困人口。小額信貸可由正規金融機構及專門的小額信貸機構或組織提供。

小額信貸組織按照業務經營的特點,分兩類:商業性和福利性,也稱制度主義和福利主義。前者更強調小額信貸管理和目標設計中的機構可持續性,以印尼的人民銀行為代表;后者則更注重項目對改善貧困人口經濟和社會福利的作用,以孟加拉鄉村銀行為代表。很多企業在小額貸款里脫穎而出例如紫清金融是一家集財富管理、信用風險評估與管理、信用數據整合服務、小額貸款行業投資、小微借款 咨詢服務與交易促成綜合性P2P領域的領航者之一,為客戶提供全方位、個性化的普惠金融與財富管理服務。唯我貸為小微企業和民間資本打造最高速的融資平臺,積極探索債權融資領域的最佳途徑,致力創建具有特色的高速、有效、合法的網絡借貸平臺。,將出借人和借款人進行自主配對,為國內廣大個人和中小企業解決最急需的貸款和融資問題。解決貧困人口問題是世界上大部分國家所面臨的巨大困難,因為,由貧困所引發的種種社會問題,會導致整個國家的動蕩,小額貸款通過改善低收人人群的經濟狀況,可以大幅度地增加社會整體上的有效需求,促進社會投資生產和國民經濟發展。

青海小額貸款公司管理辦法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對小額貸款公司監督管理,規范小額貸款公司的經營行為,保障小額貸款公司穩健運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關于小額貸款公司試點的指導意見》(銀監發20xx〕23號)要求,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小額貸款公司,是指依法在本省境內由自然人、企業法人或其他社會組織出資設立,不吸收公眾存款,經營小額貸款業務的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凡在本省行政區域內注冊并從事小額貸款業務的小額貸款公司的設立、變更、終止、經營活動和監管均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小額貸款公司是企業法人,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以全部財產對其債務承擔民事責任。小額貸款公司股東依法享有資產收益、參與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等權利,以其認繳的出資額或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第四條 第四條小額貸款公司應執行國家金融方針和政策,在法律、法規規定的范圍內開展業務,自主經營,自負盈虧,自我約束,自擔風險。合法的經營活動受法律保護,不受任何單位和個人的干涉。

第五條 青海省金融工作辦公室應當建立健全促進全省小額貸款公司健康發展的政策措施,負責全省小額貸款公司的準入、退出、日常監管和風險處置。州(地、市)金融工作辦公室負責本轄區小額貸款公司的準入、退出的初審工作和日常監管、風險處置。

第二章 設立、變更和注銷

第六條 小額貸款公司的名稱由行政區劃、字號、行業及組織形式依次組成,其中行政區劃指州(地、市)、縣級行政區劃的名稱,行業表述應當標明小額貸款的字樣,組織形式為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且公司名稱應當符合我省工商企業注冊的有關規定。未經批準,任何公司名稱中不得標注小額貸款字樣,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七條 設立小額貸款公司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規定的公司章程。

(二)有限責任公司應由50個以下股東出資設立;股份有限公司應由2人以上200人以下股東出資設立,其中須有半數以上的股東在中國境內有固定住所。

(三)單一最大股東及其關聯方持股比例不得超過公司注冊資本總額的20%;其他單一股東及其關聯方持股比例不得超過10%,且不得低于公司注冊資本總額的1%。

(四)新設立小額貸款公司,組織形式為有限責任公司的,注冊資本不得低于20xx萬元人民幣;組織形式為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冊資本不得低于4000萬元人民幣;注冊地且業務范圍僅限于縣域的小額貸款公司可適當調低注冊資本,但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不應低于1000萬元人民幣,股份有限公司注冊資本不應低于20xx萬元人民幣;海南州、海北州、黃南州、玉樹州、果洛州可適當放寬準入條件。

注冊資本來源應真實合法,全部為實收貨幣資本,由出資人或發起人一次性足額繳納。

(五)小額貸款公司的股東資格應當符合法律法規及有關部門的規定。

(六)具備任職資格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

(七)具備相應專業技術資格和業務經驗的業務人員。

(八)健全的組織機構和內部控制管理制度。

(九)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安全防范措施和與業務相關的其他設施。

(十)青海省金融工作辦公室認為必要的其他條件。

第八條 建立小額貸款公司股東信用征信制度。小額貸款公司設立和變更股東時,應聘請專門的信用征集評估機構,對法人股東和自然人股東的信貸、納稅、合同履約、股東間關聯關系及遵守法律法規等信用情況進行征集和評價。股東信用評價合格并符合小額貸款公司投資人要求的才能成為小額貸款公司股東。

信用評估機構出具的股東信用評估報告,應真實反映股東的信用情況,并對其真實性承擔法律責任。

第九條 設立小額貸款公司,應當經過籌建和開業兩個程序。申請籌建的小額貸款公司將下列籌建申請材料報送所在州(地、市)金融工作辦公室,所在地金融工作辦公室自收到完整籌建申請材料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經初審同意并出具書面審核意見后,上報青海省金融工作辦公室:

(一)籌建申請書。申請書應當載明擬設立小額貸款公司的名稱、擬注冊住所、注冊資本、股東及股權結構、業務范圍、機構性質、組織形式、出資人基本情況及設立目的等;

(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出具的《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

(三)可行性研究報告。應包括對當地經濟金融發展狀況分析、組建小額貸款公司的可行性和必要性、市場前景分析、未來業務發展規劃、風險處置預案等;

(四)出資人關于出資設立小額貸款公司的出資協議。協議內容應包括但不限于擬設小額貸款公司的名稱、住所、經營范圍、注冊資本金、出資人出資額及持股比例,出資人的權利義務等;

(五)出資人設立小額貸款公司的承諾書。法人股東和自然人股東應承諾其出資真實、有效、不抽回資金,自覺遵守公司章程、接受監管并承擔風險,自覺遵守國家相關經濟金融法律、法規規定,不吸收公眾存款、不參與非法集資活動等;

(六)出資人之間的關聯關系情況說明及相關證明材料;

(七)法人股東相關資料。提交的材料須包括法人股東的名稱、注冊地址、法定代表人、經上年度工商年檢合格的營業執照復印件、經營情況、未償還銀行業金融機構貸款本息情況及所處行業現狀、納稅記錄及企業信用評估報告等;股東(大)會或董事會關于同意出資設立小額貸款公司的決議;經具備法定資質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最近兩年財務會計報表包括企業資產負債表、利潤表和現金流量表等;

(八)自然人股東相關資料。包括自然人股東姓名、個人簡歷、身份證復印件、資金來源證明、個人信用報告和戶籍所在地公安機關出具的個人無犯罪記錄證明等;

(九)聯系人及其手機、辦公電話、傳真電話、電子郵件、通訊地址(郵編);

(十)具備法定資質的律師事務所對籌建申請材料的合法合規性出具的法律意見書;

(十一)青海省金融工作辦公室要求的其他資料。

第十條 青海省金融工作辦公室自收到符合要求的籌建申請材料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依程序約談擬籌建小額貸款公司股東,嚴格審核股東信用情況和持續出資能力,作出批準或者不予批準籌建的決定,并書面通知申請人。特殊情況下,可以適當延長審查期限,但延長期限不得超過2個月。

第十一條 申請人應自批準籌建之日起3個月內完成籌建工作,并向所在地金融工作辦公室提交開業申請。在規定期限內未完成籌建工作的,應當說明理由,及時報告青海省金融工作辦公室,可以延長2個月。在延長期內仍未完成籌建工作的,批準籌建文件自動失效。

第十二條 在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的籌建有效期內,申請人應當將下列資料報送擬設小額貸款公司所在州(地、市)金融工作辦公室,所在地金融工作辦公室自收到完整開業申請材料15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經初審同意并出具書面審核意見后,上報青海省金融工作辦公室:

(一)開業申請書。申請書應當載明擬開業小額貸款公司的名稱、住所、注冊資本、股權結構、業務范圍、擬任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基本情況、經營方針及計劃、主要管理制度、營業場所安全性等信息及其他需要說明的情況;

(二)籌建工作報告。內容包括籌建過程、籌建工作落實情況以及是否符合開業要求等;

(三)股東(大)會通過的公司章程;

(四)股東名冊。包括股東名稱(自然人股東應提供身份證號碼,企業法人應載明注冊地址和組織機構代碼)、出資額以及持股比例;

(五)內控管理制度和組織機構圖;

(六)擬任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相關資料。須提供擬任職人員或經其授權簽字人簽署的任職申請書、任職承諾書、基本情況登記表、個人信用報告、從業資格證書和其他任職資格證明文件復印件、身份證復印件和戶籍所在地公安機關出具的個人無犯罪記錄證明等;

(七)小額貸款公司承諾書和行業聯合自律聲明;

(八)具備法定資質的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驗資報告原件及銀行進賬單復印件(須核對原件);

(九)公安、消防部門對營業場所出具的安全、消防設施合格證明;

(十)聯系人及其電話、傳真電話、電子郵件、通訊地址(郵編);

(十一)具備法定資質的律師事務所對開業申請材料的合法合規性出具的法律意見書;

(十二)青海省金融工作辦公室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十三條 建立擬任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前約談制度。

青海省金融工作辦公室自收到符合要求的開業申請材料30個工作日內,依程序約談擬任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嚴格審核其任職資格,作出批準或者不予批準開業的決定,并書面通知申請人。特殊情況下,可以適當延長審查期限,但延長期限不得超過2個月。

經青海省金融工作辦公室批準開業的小額貸款公司,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予以注冊登記,頒發營業執照。

第十四條 擬任小額貸款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應具備以下任職資格:

(一)無犯罪記錄和不良信用記錄;

(二)具備本科以上學歷,從事金融領域工作3年以上或從事相關經濟管理工作5年以上;或大專以上學歷,從事金融領域工作8年以上;

(三)具備與履行職責相適應的專業知識與能力;

(四)擬任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參加由青海省金融工作辦公室組織的任職資格培訓,并取得任職資格證書;

(五)擬任職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在其他任何經濟組織中兼職。

對不完全符合上述條件的擬任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申請人認為其具備擬任職務所需知識、經驗和能力的,可向青海省金融工作辦公室提交個案申請。

第十五條 新批準設立小額貸款公司應及時到當地稅務部門辦理稅務登記,并依法納稅。

第十六條 小額貸款公司自批準開業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根據人民銀行西寧中心支行、青海銀監局等監管部門相關要求及時辦理備案登記手續。

第十七條 小額貸款公司有下列變更事項之一的,應當將變更申請材料報送所在州(地、市)金融工作辦公室,所在地金融工作辦公室自收到完整變更申請材料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經初審同意并出具書面審核意見后,上報青海省金融工作辦公室。

(一)變更名稱;

(二)變更組織形式;

(三)變更注冊資本;

(四)變更公司住所;

(五)調整業務范圍;

(六)變更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

(七)變更股東和股權結構;

(八)分立或者合并;

(九)修改章程;

(十)青海省金融工作辦公室規定的其他變更事項。

青海省金融工作辦公室自收到符合要求的變更申請材料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作出批準或不予批準變更的決定,并書面通知申請人。其中涉及本條第一款第(六)、(七)項的,依程序約談擬變更股東和擬任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嚴格審核股東信用情況、持續出資能力及擬任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特殊情況下,可以適當延長審查期限,但延長期限不得超過2個月。

變更事項涉及公司登記事項的,自青海省金融工作辦公室審核批準之日起15日內,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變更登記。

第十八條 小額貸款公司法人資格的終止包括解散和破產兩種情況。小額貸款公司可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公司章程規定的解散事由出現;

(二)股東(大)會決議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五)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的規定予以解散。

小額貸款公司解散,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進行清算和注銷。

小額貸款公司被依法宣告破產的,依照有關企業破產的法律實施破產清算。

小額貸款公司因解散、被撤銷和被宣告破產而終止的,應當向青海省金融工作辦公室繳回批準開業文件,及時到工商部門辦理注銷登記,并予以公告。

第十九條 小額貸款公司依法合規經營,無不良信用記錄,符合規定條件的,可在股東自愿的基礎上,按照中國銀監會的《村鎮銀行組建審批指引》和《村鎮銀行管理暫行規定》規范改造為村鎮銀行[1]。

第三章 股東資格及義務

第二十條 小額貸款公司的股東應為境內的自然人、企業法人或其他社會組織,其中最大股東應為小額貸款公司所在地區的自然人、企業法人或其他社會組織。

有犯罪記錄和不良信用記錄者,不得成為小額貸款公司股東。

第二十一條 境內企業法人作為小額貸款公司股東的,應符合以下條件:

(一)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注冊登記,具有法人資格;

(二)有良好的社會聲譽、誠信記錄和納稅記錄,能按期足額償還銀行業金融機構的貸款本金和利息;

(三)財務狀況良好,入股前兩個會計年度連續盈利,且法人股東權益性投資余額不得超過公司凈資產的50%,資產負債率不高于70%;

(四)入股資金來源合法,為真實自有資本,不得以借貸資金或他人委托資金入股;

(五)有較強的經營管理能力和資金實力;

(六)青海省金融工作辦公室要求的其他條件。

第二十二條 境內自然人作為小額貸款公司股東的,應符合以下條件:

(一)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二)有良好的社會聲譽和誠信記錄;

(三)入股資金來源合法,為真實自有資本,不得以借貸資金入股,不得以他人委托資金入股;

(四)青海省金融工作辦公室要求的其他條件。

第二十三條 境內其他社會組織投資入股小額貸款公司的,應符合國家對其他社會組織投資管理的相關規定,具備良好的社會聲譽和誠信記錄,具備投資主體資格,具有資金實力,不得以借貸資金或他人委托資金入股。

第二十四條 小額貸款公司不得以本公司股份作為質押權標的。小額貸款公司股東在公司設立后3年內不得轉讓、質押其持有的股份。

第四章 資金來源

第二十五條 小額貸款公司的資金來源為股東繳納的資本金、捐贈資金、來自不超過兩個銀行業金融機構的融入資金以及經國家有關部門同意的其他資金來源。

第二十六條 在法律、法規規定的范圍內,小額貸款公司從銀行業金融機構獲得融入資金的余額,不得超過資本凈額的50%。融入資金的利率、期限由小額貸款公司與相應銀行業金融機構自主協商確定。

第二十七條 小額貸款公司應向人民銀行申領貸款卡。向小額貸款公司提供融資的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將融資信息及時報送青海省金融工作辦公室、人民銀行西寧中心支行和青海銀監局,并跟蹤監測小額貸款公司融資的使用情況。

第五章 業務范圍和資金運用

第二十八條 我省小額貸款公司應在其名稱記載的行政區劃內經營,不得跨區域經營,也不得開展對外投資業務。

第二十九條 小額貸款公司可自主選擇貸款對象,但每年向小型微型企業和三農發放的貸款總額不得低于全年累計放貸金額的60%。

第三十條 小額貸款公司發放貸款,應堅持小額、分散的原則,鼓勵小額貸款公司面向小型微型企業、三農事業、自主創業、城市居民提供信貸服務,著力擴大客戶數量和服務覆蓋面,但對同一借款人的貸款余額不得超過公司資本凈額的5%。

第三十一條 小額貸款公司按照市場化原則進行經營,貸款利率上限不得超過司法部門規定的上限,下限為人民銀行公布的同期同檔次貸款基準利率的0.9倍,具體浮動幅度在上下限內按照市場原則由借貸雙方協商確定。

第三十二條 貸款合同參照銀行貸款的標準化合約,由借貸雙方在平等自愿的原則下依法協商確定。

第三十三條 小額貸款公司不得有以下經營活動:

(一)非法集資或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發放高利貸、使用非法手段催貸;

(二)向本公司股東、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其關聯方提供貸款;

(三)為銀行業金融機構業務提供擔保。

第六章 公司治理

第三十四條 小額貸款公司的組織機構及其職責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的相關規定執行,并在其章程中予以明確。

第三十五條 小額貸款公司應根據其決策管理的復雜程度、業務規模和服務特點,設置簡潔、高效、靈活的組織機構。明確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高級管理層的議事規則和決策程序。

第三十六條 小額貸款公司設總經理1名,根據需要設副總經理1至3名。

小額貸款公司董事會應對總經理實施年度專項審計。審計結果應向董事會、股東(大)會報告,并報青海省金融工作辦公室??偨浝?、副總經理離任時,須進行離任審計。

第三十七條 小額貸款公司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對小額貸款公司負有忠實守信和勤勉盡責義務。

董事違反法律、法規或小額貸款公司章程,致使小額貸款公司形成嚴重損失的,應對公司承擔相應賠償責任。

總經理、副總經理違反法律、法規、公司章程或超出董事會授權范圍做出決策,致使小額貸款公司遭受嚴重損失的,應對公司承擔相應賠償責任。

第三十八條 小額貸款公司董事會和經營管理層可根據需要設置專業評審委員會,提高決策能力和管理水平。

第三十九條 小額貸款公司要建立適合自身業務特點和規模的薪酬分配制度、正向激勵約束機制。

第七章 內部控制

第四十條 小額貸款公司應根據各類貸款業務的性質和特點制定相應的貸款管理制度,應針對貸款業務的盡職調查、審批、授權授信、貸后檢查、風險管理、關聯交易、違規處罰等內容建立健全相關業務流程和操作規則。

第四十一條 小額貸款公司的金融服務創新應在審慎經營和合法規范的基礎上進行,周密考慮業務創新的法律性質、操作程序和經濟后果,嚴格控制新業務潛在的法律風險和運行風險。

第四十二條 小額貸款公司應當按照我國反洗錢的有關規定,逐筆記錄和保存單筆或者當日累計交易相當于20萬元人民幣數額以上的現金繳存、現金支取、現金匯款、現金票據解付及其他形式的現金收支記錄。

第四十三條 小額貸款公司應當依據《金融企業財務規則》等有關法律法規制訂并實施本公司的財務制度、會計工作操作流程和會計崗位工作手冊。小額貸款公司在同級財政部門辦理財政登記備案,執行國家財務會計制度,依法接受會計監督。

第四十四條 小額貸款公司應按照有關規定,建立審慎規范的資產分類制度和撥備制度,準確進行資產分類,充分計提呆賬準備金,確保資產損失準備充足率始終保持在100%以上,全面覆蓋風險。從事信貸業務,須執行《金融企業呆賬核銷管理辦法(20xx年修訂版)》(財金20xx〕21號)、《銀行抵債資產管理辦法》(財金20xx〕53號)等相關金融財務管理制度,并根據上述規定的修訂及時調整財務管理制度。

第四十五條 小額貸款公司可自建或依托具有一定資質的銀行業金融機構建立完善的計算機信息系統。建立電子數據的即時保存和備份制度,重要數據必須異地備份并且長期保存,也可租用相關共享服務中心進行系統和數據備份。

第四十六條 小額貸款公司應建立信息披露制度,按要求向青海省金融工作辦公室、所在州(地、市)金融工作辦公室、人民銀行西寧中心支行、青海銀監局、公司股東、為其提供融資的銀行業金融機構、有關捐贈人披露經中介機構審計的財務報表和年度業務經營情況、融資情況、大額貸款、重大事項等信息,必要時應向社會披露,并保證信息披露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發生突發事件和突發業務風險等重大事項應及時上報主管部門。

第四十七條 小額貸款公司應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個人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管理暫行辦法》、《關于企業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試運行有關問題的通知》的相關規定,依照先建立制度、報送數據,后開通查詢用戶的原則,申請加入企業和個人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

第四十八條 建立小額貸款公司從業人員資格認證制度,所有從業人員必須持證上崗。青海省金融工作辦公室定期組織小額貸款公司從業資格培訓,培訓合格的頒發小額貸款公司從業人員資格證書。

加強小額貸款公司從業人員培訓,由青海省金融工作辦公室委托行業協會定期或不定期組織各種形式的培訓,提高小額貸款公司從業人員素質[2]。

第八章 監督管理

第四十九條 小額貸款公司應接受社會監督。小額貸款公司應在營業場所醒目處公示公司基本信息,并承諾不吸收公眾存款,不參與任何形式的非法集資、非法放貸和非法證券買賣。

第五十條 青海省金融工作辦公室和各州(地、市)金融工作辦公室每年至少對轄區小額貸款公司進行一次全面現場檢查,并根據監管需要適時安排專項檢查。對檢查中發現的重大問題及時通報相關部門。

小額貸款公司應當予以積極配合,并按照監管部門的要求提供有關文件、資料。

現場檢查時,檢查人員不得少于2人,并向小額貸款公司出示檢查通知書和相關證件。

第五十一條 青海省金融工作辦公室和各州(地、市)金融工作辦公室根據監管需要,有權要求小額貸款公司提供專項資料或約談其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并對有關情況進行說明或整改。

青海省金融工作辦公室和各州(地、市)金融工作辦公室對日常監管中發現的重大問題和突發事件應及時通報其他相關部門。

第五十二條 小額貸款公司應按要求向所在州(地、市)金融工作辦公室報送經營報告、財務會計報告、合法合規等文件和資料,各州(地、市)金融工作辦公室匯總后上報青海省金融工作辦公室。小額貸款公司報送的各類文件和資料應真實、準確、完整。小額貸款公司應于每年1月31日前向所在州(地、市)金融工作辦公室報送上年度經營報告、年度審計報告、年度信用評級報告等文件資料,各州(地、市)金融工作辦公室匯總后應于每年3月31日前報送青海省金融工作辦公室。

第五十三條 青海省金融工作辦公室于每年2月1日至3月31日期間對小額貸款公司進行年審,年審結果作為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年檢的前置條件。小額貸款公司應于每年1月31日前將年審材料報送所在州(地、市)金融工作辦公室,經初審合格后,上報青海省金融工作辦公室。

對符合本辦法規定且年審合格的小額貸款公司予以公示;對年審不合格或連續兩年未開展業務的小額貸款公司限期整改,情節嚴重或整改后仍不符合規定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行政處罰。

第五十四條 人民銀行西寧中心支行負責對小額貸款公司的利率、資金流向進行跟蹤監測,并將小額貸款公司信用情況納入信貸征信系統。小額貸款公司應定期向信貸征信系統提供借款人、貸款金額、貸款擔保和貸款償還等人民銀行西寧中心支行要求的業務信息。

第五十五條 為加強監管,規范運營,提升服務,小額貸款公司應委托一家提供農村金融服務范圍廣、網點多、實力強并能為小額貸款公司提供相應服務支持的銀行業金融機構開立存款賬戶作為小額貸款公司資金托管銀行,并為其統一提供支付結算業務。托管銀行應切實履行資金安全監督責任,如發生任何資金支付結算等資金使用違規行為,應及時報告青海省金融工作辦公室和小額貸款公司所在州(地、市)金融工作辦公室。

第五十六條 成立小額貸款公司行業協會,強化協會服務功能,加強行業自律,維護小額貸款公司合法權益,充分發揮橋梁和紐帶作用,促進政府、小額貸款公司和企業溝通協調,推動小額貸款公司行業有序、規范、健康發展。

第九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七條 青海省金融工作辦公室和各州(地、市)金融工作辦公室從事小額貸款公司監管工作的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反規定批準小額貸款公司的設立、變更、終止以及業務范圍的;

(二)違反規定對小額貸款公司進行現場檢查的;

(三)未按照規定報告重大風險事件和處置情況的;

(四)其他違反法律法規及本辦法規定的行為。

第五十八條 對小額貸款公司的違規行為,監管部門有權采取風險提示、約見其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談話、監管質詢、責令停辦業務、建議吊銷營業執照等措施,督促其及時進行整改,防范風險。

小額貸款公司在經營過程中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監管部門和相關部門應依法責令其整改、罰款、停業整頓、吊銷營業執照;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非法集資、吸收公眾存款;

(二)以各種形式抽逃注冊資本金;

(三)擅自設立分支機構的;

(四)未經批準擅自變更登記事項的;

(五)未經工商部門注冊登記擅自以小額貸款公司名義從事經營活動的;

(六)違反利率政策的;

(七)暴力收貸;

(八)未經核準擅自變更法定代表人和任命主要管理人員的;

(九)拒絕或者阻礙監管部門和有關部門依法監管檢查的;

(十)不按照要求和規定提供報表、報告等文件、資料的,提供虛假或隱瞞重要事實的報表、報告等文件、資料的;

(十一)未按照規定進行信息披露的;

(十二)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章 附 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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