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品廣告法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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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品廣告法

藥品廣告法范文1

關鍵詞:  藥品廣告;法律規制;監管

藥品作為一種特殊商品,是用來治療、預防和診斷人的疾病的產品,關系到人民的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藥品廣告是消費者獲取藥品信息的主要途徑之一,但其具有信息不對稱的特性,消費者處于信息弱勢地位,因此世界各國政府都對其予以規制。我國也不例外,對藥品廣告進行規制的法律主要有《廣告法》、《反不正當競爭法》、《藥品管理法》、《藥品廣告管理辦法》、《藥品廣告審查辦法》、《藥品廣告審查標準》等,其中規定處方藥只能在專業期刊上廣告,非處方藥可以在大眾媒體上廣告;藥品廣告必須事先獲得審批,獲得藥品廣告批準文號等等。盡管法律對藥品廣告給予了特別的重視,但是違法的藥品廣告依然屢禁不止。

1  違法廣告的表現形式

1.1  從違反藥品廣告監管方面看

違法廣告主要有未經審批擅自廣告、擅自篡改審批內容、違反禁令廣告。據統計,2005年9月至10月,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依法通報批評并移送同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查處違法藥品廣告11198次,在這些違法藥品廣告中,未經審批擅自的為10345次,占違法廣告總數的92.4%;擅自篡改審批內容的有790次,占總數的7.1%;禁止廣告的63次,占總數的0.5%[1]。

1.2  從違法廣告的內容及形式看

違法廣告主要有如下表現:自我吹噓高治愈率、高有效率、安全無毒副作用;片面利用名人或患者形象做廣告;憑空杜撰獲得所謂國內外大獎,謊稱攻克國家或者國際醫學難題;法律禁止的治療腫瘤等7個方面的藥品廣告依然不斷;一些醫療機構打著專家坐診、??崎T診、特色醫療等招牌,夸大宣傳,推銷所謂“特效”藥品;濫用廣播咨詢節目,以新聞報道、健康欄目、健康熱線等形式出現,內容卻涉及醫療機構名稱、藥品名稱、醫療器械及產銷商名稱,誤導病患者。

2  違法藥品廣告屢禁不止的原因分析

2.1  法律規范不完善

雖然關于藥品廣告的法律規范種類繁多,但是藥品廣告法律規范的內容仍然不完善。如《廣告法》中有關虛假廣告的規定過于簡單,既沒有明確的概念,又沒有具體的認定標準,實際操作難度大。對明顯虛假的廣告判定起來比較容易,而對那些打擦邊球和邊緣性廣告判定卻有一定的難度。例如有的廣告大部分內容是真實的,只是在某一個方面表述是虛假的,能否把整個廣告認定為虛假廣告,即達到何種程度才算虛假廣告,廣告法沒有在這方面做出規定,致使查處案件時難以定性,若定為部分虛假則難以計算廣告費用,最后以未到工商部門辦理手續擅自此類廣告作為一般違法廣告案件了結此案,影響了查處力度。

2.2  監管主體不統一

我國目前的藥品廣告監督體制中,藥品廣告的管理機關是工商部門,省級以上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藥品廣告批準文號的審批。《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六十二條規定:“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對其批準的藥品廣告進行檢查,對于違反本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的廣告,應當向廣告監督管理機關通報并提出處理建議,廣告監督管理機關應當依法做出處理?!备鶕@條規定,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有責任對藥品廣告進行監督檢查,但卻無權直接處理,需由工商部門依法進行處理。因此醫藥廣告的審批和管理分屬兩個不同部門,部門之間缺乏協調監督機制,合力難以形成,也是導致違法藥品廣告屢禁不止的原因之一。

2.3  經濟利益的驅使

目前醫藥廣告主,無論是藥品的生產銷售商,還是藥品的使用單位——醫療機構,都是參與市場競爭的主體。在優勝劣汰的市場經濟體制下,面對激烈的競爭,那些小型醫藥企業和小型醫療機構在資金、人員和技術設備上自然處于劣勢,一方面他們研發能力低,輕研發重營銷,因此缺少高質量的產品和技術;另一方面他們為了搶占消費市場并獲取經濟利益,頻頻虛假醫藥廣告。

   

虛假醫藥廣告在媒體的泛濫,并非中國特有現象。經濟利益的驅使是造成這種現象的重要原因。老百姓對于藥品知識掌握甚少,不能夠憑借掌握的日常知識去判斷所有的藥品,因此,在廣告主,廣告者和受眾之間,其資源和權力結構顯然是一種不對稱的關系。如果缺少完善的管理和制約機制,這種不對稱性勢必影響大眾傳媒保持其理論層面上應有的社會公共性。廣告者——大眾傳媒需要經濟上對其進行輸氧輸血,這是有目共睹的事實,如果沒有廣告的支持,電視網和廣播網的節目不會成為免費的產品,而報紙也會相應貴上幾倍。但如果媒體過度依賴廣告收入,勢必會影響到傳媒的獨立性,甚至引發一系列的社會問題。媒介并不是不能判斷“可根治癌癥”、“一個月內增高5公分”等廣告的荒謬與虛假,只不過是為經濟利益的驅使,它們放棄了“把關者”應有的責任而為其大開綠燈,乃至于推波助瀾[2]。

2.4  對違法藥品廣告不同主體的處罰不合理,處罰力度不夠

《廣告法》第四十三條規定,未經廣告審查機關審查批準,廣告的,由廣告監管機關責令負有責任的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者停止,沒收廣告費用,并處廣告費用l倍以上5倍以下罰款。

筆者認為擅自藥品廣告主要是違背了行政管理秩序,對違法廣告人主要以行政責任處罰是適當的,但是,不能對各違法主體處以相同的處罰。行政處罰盡管不適用補償原則,但應當遵循過罰相當的原則,違法廣告主體不能因違法廣告獲得利益。擅自藥品廣告的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者從擅自廣告中的獲利是不同的,因此過錯程度也不同。廣告費是廣告經營者、廣告者的違法收入,是他們進行違法廣告行為的原動力,以此為標準對他們進行處罰是可以的。但對于廣告主,擅自的藥品廣告內容大多是虛假的或引人誤解的,因廣告給廣告主帶來的收入一般遠遠超過廣告費用,而與廣告費用也沒有直接的關系[3]。另外,根據《藥品管理法》,藥監部門對其也僅能處以“撤銷廣告批準文號”和“一年內不受理該品種的廣告審批申請”的處罰。這些處罰對于大部分違法廣告主來說“無關痛癢”,不能產生震懾作用。

3  發達國家藥品廣告法律規制經驗借鑒

3.1  美國

美國是當今世界上廣告業最發達的國家之一。它的廣告投入幾乎占世界廣告總投入的2/5。為了有效管理龐大的廣告業,美國首先完善全國性和地方各州的廣告立法。

藥品廣告法范文2

隨著醫療體制改革的不斷深入和發展,病人的看病方式也發生了改變,“大病進醫院,小病進藥店”,新的藥品消費模式促進了藥品零售市場的發展。伴隨著藥品分類管理辦法的實施,OTC藥品市場得到更大程度的繁榮。居民選購OTC品種在一定程度上的自主決策及購藥地點的自主選擇使直面消費者的廣告的效果和影響力日漸增強。近年來,我國藥品廣告不僅在數量上有了很大增長,社會發展和科技進步還使廣告的內容、形式、表現手法等日趨豐富。

藥品廣告既有積極的一面,也有消極的一面。積極的一面是它能向消費者傳遞信息,消極的一面是廣告影響力的擴大可能給不合理用藥帶來一定隱患。后者反映在兩個方面,一是不具備專業知識的患者僅根據廣告選擇用藥或要求醫師開處方,另一方面因為藥品是一種特殊的商品,消費過程中存在的信息不對稱、委托關系及第三方付費等特征使藥品的使用有時缺乏理性,如引致藥品過度使用等。

藥品廣告市場的繁榮發展也帶來了一系列的問題,密集的廣告投放使藥企收益遞減,導致資金浪費;為吸引消費者大量的內容不科學的虛假廣告,這種廣告更大程度地擴大了藥品廣告消極的一面,帶來的危害和損失是難以預測和計算的。如何規范現今的藥品廣告市場,是藥品監管部門急需解決的問題,這關系到人民群眾是否能安全、合理地使用藥品,從而保證身體健康。

據統計,在查處的違法廣告中,80%以上是未經審查的,不到20%是獲得廣告審查批準文號后,企業擅自篡改廣告內容后的。由此可見,在治理違法廣告中,重點是整頓相關主體包括企業、廣告商和媒體,提高藥品廣告審查人員和監督人員的業務能力和責任心也是必要的。提高消費者的素質,增加他們在健康和合理用藥方面的知識是積極主動整治藥品廣告市場的一個對策。

要有效治理虛假違法藥品廣告泛濫的市場,除了要了解虛假違法廣告的表現形式,更要了解其泛濫的根本原因。

1 違法廣告的主要表現形式及違反的相應標準

1)處方藥在大眾媒體。按照《藥品廣告審查標準》(第27號令)規定,處方藥可以在衛生部和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共同指定的醫學、藥學專業刊物上,但不得在大眾傳播媒介廣告或者以其他方式進行以公眾為對象的廣告宣傳。

2)藥品廣告利用名人為產品代言,為產品的功效做證明。按照《藥品廣告審查標準》(第27號令)規定,藥品廣告的內容必須真實、合法,不得利用國家機關、醫藥科研單位、學術機構或者專家、學者、醫師、患者的名義和形象作證明。

3)過度描述疾病的癥狀對正常生活造成的危害,讓患者認為服用了該藥品后即能避免可能產生的危害。按照《藥品廣告審查標準》(第27號令)規定,藥品廣告應當宣傳和引導合理用藥,不得含有不科學的表述或者使用不恰當的表現形式,以免引起公眾對所處健康狀況和所患疾病產生不必要的擔憂和恐懼,或者使公眾誤解不使用該藥品會患某種疾病或加重病情。

4)在宣傳藥品功效的同時搞有獎銷售,如采用“買一送一”等促銷形式。按照《藥品廣告審查標準》(第27號令),藥品廣告應當宣傳和引導合理用藥,不得直接或者間接慫恿任意、過量地購買和使用藥品,不得含有免費治療、免費贈送、有獎銷售、以藥品作為禮品或者獎品等促銷藥品內容。

5)夸大藥品的療效。直接描述所治疾病的癥狀,使一些無醫藥專業知識的患者看到此類廣告便聯系自己的病情,認為自己正患此病,無須看醫生趕快購買此藥服用,結果往往用錯了藥或延誤了病情。有些藥品被宣傳得包治百病,而且用了就好,特別是一些小報,對蒙藥、藏藥大力宣傳――可以根治風濕、類風濕、高血壓等頑固性疾病,欺騙廣大農村患者。對這些藥物說明書中的一些適應證 ,他們任意地擴大甚至修改。按照《藥品廣告審查標準》(第27號令),藥品廣告中有關藥品功能療效的宣傳應當科學準確,不得出現含有不科學地表示功效的斷言或者保證,不得違反科學規律,明示或者暗示包治百病、適應所有癥狀。

6)用藥前后對比。按照《藥品廣告審查標準》(第27號令),藥品廣告中有關藥品功能療效的宣傳應當科學準確,不得含有不科學地表示功效的斷言或者保證的內容。

7)在宣傳藥品功效時,常常以現代緊張生活或升學壓力為背景。按照《藥品廣告審查標準》(第27號令),藥品廣告中有關藥品功能療效的宣傳應當科學準確,不得含有明示或暗示服用該藥能應付現代緊張生活和升學、考試等需要,能夠幫助提高成績、使精力旺盛、增強競爭力、增高、益智等內容。

2 違法廣告泛濫的根本原因

2.1 相關法律法規及管理不健全

廣告的相關主體,包括企業、廣告商和媒體等是在由制度安排界定的選擇范圍內進行活動的。虛假廣告的收益等于由廣告帶來的收益與廣告成功的概率之積,其成本等于廣告的投資費用及其機會成本加上虛假廣告的風險成本。我國已有《廣告法》、《藥品管理法》等法律法規對藥品廣告進行監督管理,但處罰力度不夠,使得虛假廣告的風險概率很小。對商人來說,低成本高收益令他們甘愿冒險,面對監督、管理和執法部門的處罰往往采取“屢犯屢罰,屢罰屢犯”的態度。

目前監督檢查主體是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而處罰單位卻是工商行政管理局,多頭管理,影響制度執行。審批和監管職能的分離,很容易導致工作銜接及配合上出現疏漏,被不法分子鉆空子。如果將監督、處罰權力集中統一,違法藥品廣告將無滋生土壤。

2.2 消費者缺乏必要的健康及用藥常識

我國是擁有13億人口的大國,廣大民眾中,邊遠地區、農村落后地區的人口還占不小的比例,而這部分人口又是常見病的多發人群,不少需要用藥的消費者缺乏必要的健康及用藥常識,素質有待提高;加之我國目前還處在體制轉軌時期,消費者缺乏獲取正確信息的足夠動力和暢通渠道。面對虛假藥品廣告設下的種種陷阱,消費者往往缺乏必要的鑒別力,盲目相信。大多數消費者在購買或使用了假藥后,除非遇到嚴重后果(如危及健康或生命時,面對不良反應或無效等后果時),否則在一般情況下不會考慮維權問題,也不搞舉報。這種消費惰性一方面助長了不法廣告的進一步蔓延;另一方面也未能有效阻止更多的消費者上當受騙。

3 對策及建議

3.1 加強監管部門的職責

廣告監督管理部門要加強對廣告者的督查力度,藥品廣告審查部門應積極地負起責任,將所審批的藥品廣告(包括廣告內容)在網上及時,這樣有助于基層一線人員對廣告的管理監督。針對當前我國藥品廣告管理中存在的相關法律法規不健全的問題,有關部門應完善藥品廣告監管法律法規體系,改革監管體制。對任意擴大產品適應癥范圍、絕對化夸大藥品療效、嚴重欺騙和誤導消費者的違法廣告涉及的藥品應切實采取行政強制措施并與企業的生產或經營許可相聯系,加大、加重違法廣告的處罰力度。同時,應提高監督、管理和執法部門的人員、設備、技術等水平;在加強廣告管理體系建立的同時,注重相關主體和部門間的配合與協調,盡量減少違法廣告的機會,加大其違法成本和被查處的概率。國家也應建立違法藥品廣告舉報的激勵機制,發動廣大民眾,將打擊違法藥品廣告擴大為一場人民戰爭。在群眾中大力宣傳虛假廣告的危害性,增強群眾的維權意識。如果廣大民眾都參加到監督違法廣告的隊伍中來,企業的違法成本也會加大。

3.2 普及消費者的醫藥知識

一方面應加強醫藥衛生知識和健康教育的普及工作,增強患者的自我保健意識和防病治病的能力,提高廣大人民群眾的基本文化素質,增強法治意識和對違法藥品廣告的辨別力、抵制力。另一方面,消費者要主動利用正規渠道來源的藥品信息,如瀏覽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等相關部門的官方網站,登陸企業網站等,盡量搜尋相關信息以獲得正確的藥品信息。只有這樣才能凈化藥品廣告市場,使違法廣告無立足之地,真正保證人民群眾身體健康,用藥安全有效。

3.3 加強媒體等機構的自律

藥品廣告法范文3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這次的違法藥品廣告共1459份,是各省市藥品監管部門在今年一到二月份查處的。這些違法廣告存在的問題主要是:部分藥品廣告未經審批就擅自刊播,還有一些藥品使用過期失效文號、偽造冒用批準文號廣告,部分處方藥違規在大眾媒介廣告,甚至有些禁止廣告宣傳的藥品也在廣告。其中違法廣告次數超過30次的藥品生產企業及藥品包括:

    北京同仁堂鴻日藥業有限公司參茸三腎膠囊

    吉林省沈輝藥業有限公司強盛沖力牌補腎強身膠囊

    丹東新世紀制藥公司通脈強身酒

藥品廣告法范文4

一、沈陽飛龍藥業有限公司生產的藥品“茸杞補腎健脾茶(廣告中宣傳名稱:延生護寶茶)”,其功能主治為“補腎助陽,益氣健脾。適用于腎陽虛證所致的腰膝酸軟,畏寒肢冷,精神不振,氣短,夜尿頻多,大便溏薄等癥”。廣告宣稱“1盒見效,8小時腎腺同洗,15天后體內毒素減少,腫脹的腺體逐漸回縮,服用30天后尿急等全部消失”。

二、吉林省輝南輝發制藥股份有限公司生產的藥品“麝香心腦通膠囊(廣告中宣傳名稱:甲乙抗栓)”,其功能主治為“活血化瘀,開竅止痛。用于瘀血阻絡所致中風,中經絡,及冠心病、心絞痛,證見:胸悶刺痛,口眼歪斜,半身不遂”。廣告宣稱“最新一代的心腦血管疾病的專用藥、新栓老栓一并除、國際最新的雙路除栓原理、60天杜絕血管硬化破裂,只要服用1至3個療程完全可以避免心腦血管疾病的發生”等。

三、廣西平南制藥廠生產的藥品“前列清茶”,其功能主治為“清熱,利濕,通淋。用于慢性前列腺炎濕熱下注證。癥見:尿頻,尿急,時有疼痛,尿有余瀝”。廣告宣稱“清洗沖刷前列腺腺毒、飲用2小時后腺毒排出特別舒服,3天后男恢復,15天后小便通暢排放自如,30天后腰不酸腿有力、治療效果是普通藥物的60倍”等。

四、北京長城制藥廠生產的藥品“利腦心片”, 其功能主治為“活血祛瘀,行氣化痰,通絡止痛。用于治療氣滯血瘀,痰濁阻絡,胸痹刺痛、絞痛,固定不移,入夜更甚,心悸不寧,頭昏頭痛,以及冠心病,心肌梗死,腦動脈硬化,腦血栓等見上述證候者”。廣告宣稱“一次離子透栓,勝過溶栓五年;3分鐘內迅速穿透堵塞血管的血栓”等。

五、西安阿房宮藥業有限公司生產的藥品“薏辛除濕止痛膠囊”,其功能主治為“散寒除濕,活血止痛。用于痹證寒濕閉阻,瘀血阻滯引起的關節疼痛,關節腫脹等癥的輔助治療”。廣告宣稱“使用前臥床不起,使用后腫脹開始消退,僵硬不能彎曲的手也能彎曲了;療效卓越、無數骨痛患者擺脫病痛困擾”等。

六、青海省格拉丹東藥業有限公司生產的藥品“回生甘露丸”,其功能主治為“滋陰養肺、制菌排膿。用于肺膿腫,肺結核,體虛氣喘,新舊肺病等”。廣告宣稱使用該產品“清痰咳,洗肺毒,一步到位;讓你舊肺換新肺,徹底告別老慢支、老肺病;10天全面修復氣管肺泡”等。

藥品廣告法范文5

第二條凡利用各種媒介或者形式藥品廣告,包括藥品生產、經營企業的產品宣傳材料,均應當按照本辦法進行審查。

第三條藥品廣告審查的依據: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

(三)國家有關廣告管理的行政法規及廣告監督管理機關制定的廣告審查標準。

第四條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以下簡稱省級衛生行政部門)為藥品廣告的審查機關。廣告審查機關在同級廣告監督管理機關的指導下,對藥品廣告進行審查。

藥品廣告審查機關負有向廣告監督管理機關提出對違法藥品廣告進行查處的責任。

第五條利用重點媒介的藥品廣告,新藥、境外生產的藥品的廣告,需經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審查,并取得藥品審查批準文號后,方可。

其他藥品廣告,需經廣告主所在地省級衛生行政部門審查,并取得藥品審查批準文號后,方可。需在異地的藥品廣告,須持所在地衛生行政部門審查批準文件,經廣告地的省級衛生行政部門換發廣告地的藥品廣告審查批準文號后,方可。

第六條凡申請藥品廣告,應當向藥品廣告審查機關提出申請,填寫《藥品廣告審查表》,并提交下列證明文件:

(一)申請人及生產者的營業執照副本;

(二)《藥品生產企業許可證》或者《藥品經營企業許可證》副本;

(三)該藥品的生產批準文件、質量標準、說明書、包裝;

(四)該藥品的《商標注冊證》或其他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標局出具的證明該商標注冊的文件;

(五)有商品名稱的藥品,必須提交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批準的該商品名稱的批準材料;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確認廣告內容真實性的證明文件。

第七條凡申請境外生產的藥品的廣告,應當向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提出申請,填寫《藥品廣告審查表》,并提交下列證明文件及相應的中文譯本:

(一)申請人及生產者的營業執照副本;

(二)該藥品的《進口藥品注冊證》;

(三)該藥品的質量標準、說明書、包裝;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確認廣告內容真實性的證明文件。

申請境外生產的藥品的廣告,可以由申請者委托中國境內的藥品經銷者或者廣告

第八條藥品廣告的初審:

藥品廣告審查機關對廣告申請人提供的證明文件的真實性、有效性、合法性、完整性和廣告制作前文稿的真實性、合法性進行審查,并于受理申請之日起10日內做出初審決定,發給《藥品廣告初審決定通知書》。

第九條藥品廣告的終審:

廣告申請人憑藥品廣告初審合格決定,將制作的廣告作品送交原廣告審查機關,原廣告審查機關在受理申請之日起10日內做出終審決定。對終審合格者,簽發《藥品廣告審查表》,并發給藥品廣告審查批準文號;對終審不合格者,應當通知廣告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廣告申請人可以直接申請終審。廣告審查機關應當在受理申請之日起10日內做出終審決定。

第十條藥品廣告審查機關發出的《藥品廣告初審決定通知書》和《藥品廣告審查表》,應當由廣告審查機關的負責人簽字,并加蓋藥品廣告審查專用印章。

藥品廣告審查機關應當將通過終審的《藥品廣告審查表》,送同級廣告監督管理機關備查。

第十一條藥品廣告審查批準文號的有效期為一年。有效期滿后需繼續的,應當在期滿前2個月向原審查機關重新提出申請。

第十二條有下列情況之一的藥品廣告,審查機關應當調回復審,復審期間,停止該藥品廣告:

(一)廣告審查批準依據發生變化的;

(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認為省級廣告審查批準機關的批準不妥的;

(三)廣告監督管理機關提出復審建議的;

(四)廣告審查機關認為應當調回復審的其他情況。

第十三條有下列情況之一的藥品廣告,原審查機關應當收回《藥品廣告審查表》,撤銷藥品廣告審查批準文號:

(一)臨床發現藥品有新的不良反應的;

(二)《藥品生產企業許可證》、《藥品經營企業許可證》、《營業執照》被吊銷的;

(三)藥品被撤銷生產批準文號的;

(四)藥品廣告內容超出藥品廣告審查機關審查批準的內容的;

(五)被國家列為淘汰的藥品品種的;

(六)藥品廣告復審不合格的;

(七)衛生行政部門認為不宜的;

(八)廣告監督管理機關立案查處的。

第十四條廣告內容需要改動或者藥品的質量標準發生變化的藥品廣告,應當重新申請審查。

第十五條藥品廣告審查機關做出撤銷藥品廣告審查批準文號的決定,應當同時送同級廣告監督管理機關備查。

第十六條藥品廣告審查機關

第十七條藥品廣告審查批準文號和藥品生產批準文號,應當列為廣告內容同時。

第十八條按初審程序申請的廣告,廣告經營者應當依據藥品廣告審查機關核發的《藥品廣告初審決定通知書》內容設計、制作。

第十九條廣告者藥品廣告,應當查驗《藥品廣告審查表》,核實廣告內容?!端幤窂V告審查表》應當為原件或者經原審查機關簽章的復印件,并保存一年。未經批準的藥品廣告,不得。

第二十條非藥品宣傳對疾病治療作用的,廣告監督管理機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四十一條的規定進行查處,衛生行政部門按照假藥依法進行查處。

第二十一條對違反本辦法及《藥品廣告審查標準》藥品廣告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藥品廣告法范文6

藥品廣告違法現狀

1全國藥品廣告違法現象不容樂觀

近幾年的違反藥品廣告的形勢不容樂觀,據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現為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的監測結果表明,從2001年9月1日至15日,全國31個省會城市的晚報上的1318條藥品廣告中,有957條違規,占總數的72.61%;在2002年7月15日至30日進行的同樣檢查中,1589條藥品廣告中違規廣告也高達1357條,達85.40%。

2山東省違法藥品廣告情況

山東省藥品監督管理局今年公布了5期藥品違法廣告公告,1至6月份共有209起違法廣告事件。

上半年山東省還對省屬生活日報、山東商報、齊魯周刊及各市20家生活類報紙3月10日至14日5天內的廣告,省及各市有線電視影視頻道或電視2臺19個電視頻道3月17日(齊魯、濟寧、德州、菏澤為3月25日)全天的廣告進行了檢查。這次檢查的重點是醫療和藥品廣告。在抽查時段全省被檢查的39家媒體單位廣告4305條,其中的醫療、藥品廣告1375條,涉嫌違法1270條,違法率為92.4%。其中藥品廣告863條,涉嫌違法777條,違法率為90%。在檢查時段,全省20家生活類報紙共廣告1645條,其中醫療、藥品廣告為331條,占總量的20.1%;兩類廣告涉嫌違法304條,違法率為91.8%。全省19家電視臺共廣告2660條,其中醫療、藥品廣告1044條,占廣告總量的39.2%;兩類廣告涉嫌違法966條,違法率為92.5%。電視廣告違法率高于報紙廣告。

3藥品廣告違法的具體表現形式

目前報紙廣播電視等媒體的醫藥廣告存在以下一些違法形式:

(1)宣傳夸大治愈、有效率。許多醫療、藥品廣告為招來患者都宣稱自己的醫療方法、藥品有百分之多少的治愈率、有效率。這是違反《廣告法》規定的,因為所謂治愈率、有效率都是沒有什么科學依據的。

(2)宣傳安全絕對無副作用。很多藥品廣告在對藥品的功能與主治作一番陳述后,最后向患者“承諾”:本藥安全無任何毒副作用。作這種斷然承諾是違反《藥品廣告管理辦法》的,因為任何機構都不能斷定自己的藥物沒有一點毒副作用。再就是有些廠家利用人們對傳統中醫的信任,動輒便是:純中藥制劑,無毒副作用。

(3)宣傳含有內容。現在街頭散發、送上門來的藥品廣告,很多都充滿了肉麻、下流甚至誨的內容。這種廣告為《廣告法》所禁止,因為它與我國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背道而馳。

(4)標明獲獎內容。很多藥品廣告用大量篇幅宣稱藥品獲得了什么國內國際大獎。這是違反《藥品廣告管理辦法》的,因為獲獎只能說明某個機構、組織對藥品某種性能的肯定,并不能說明其他什么,更不能做為招來患者的牌子。

(5)廣播咨詢節目泛濫。以新聞報道、健康欄目、健康熱線等形式出現,內容卻涉及醫療機構名稱、藥品名稱、醫療器械及產銷商名稱的現象十分普遍,明明是廣告卻又冠之以健康服務熱線,誤導病患者,社會各界對此反應強烈。

(6)禁止的廣告依然在。法律法規明確規定,禁止治療腫瘤等7個方面的藥品廣告,但有些單位置若罔聞,我行我素,仍在。

目前,這些利用群眾治病心切的心理、缺少醫學藥學知識的弱點而的過多、過濫、過虛的藥品廣告,已成為人們的一種負擔和嚴重的社會現象。這就需要藥品管理、廣告管理、媒體等各部門,不要只在“錢”字上下功夫,而是要切實面對醫藥這一特殊商品的消費群體,擠出廣告中的水分,還其本來面目,以免誤導消費者,拿人的性命開玩笑。

藥品廣告違法現象嚴重的原因及分析

不斷的騙與被騙,老百姓強烈不滿,政府屢禁不止,這其中的原因主要有以下三個。第一,藥品生產和銷售利潤誘人,一些藥廠忽視了新產品的研發,把精力集中在市場推銷上,引發了低水平惡性競爭,廣告戰的升級在所難免。第二,廣告監管不力,目前藥品廣告由兩個部門管理,依據《藥品管理法》,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廣告審批;依據《廣告法》、《藥品管理法》,縣級以上工商管理部門負責違法廣告的監督查處。由于醫藥廣告的審批、管理分屬兩個不同部門,部門之間沒有形成合力,致使醫藥廣告市場管理混亂。第三、作為廣告載體的一些新聞媒介無視社會影響,受經濟利益的驅動,對醫藥廣告把關不嚴,給違法廣告以可乘之機。有的地方政府部門為了地區經濟利益,對虛假廣告、庸俗廣告放任自流,這種地方保護主義給主管部門的查處制造了障礙。第四,處罰力度不夠,缺乏法律威懾力。

在任何時候,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者受經濟利益的驅動,忽視法律,進行違法宣傳是符合人的趨利性的。要做到規范經營者的行為有一個條件,那就是進行違法宣傳的收益小于可能被懲罰的成本,而其前提便是違法宣傳者隨時都有被懲罰的可能性。所以說在以上眾多原因中導致藥品廣告違法的出現的最首要原因就是藥品廣告的監管體制不健全,效能低下,同時違法廣告的處罰力度也不夠,缺乏法律威懾力。

我國目前的藥品廣告監督體制中監管主體多,方式和渠道多。藥品廣告的管理機關是工商部門,省級以上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藥品廣告批準文號的審批,同時《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六十二條規定:“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對其批準的藥品廣告進行檢查,對于違反本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的廣告,應當向廣告監督管理機關通報并提出處理建議,廣告監督管理機關應當依法作出處理。”根據這條規定,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有責任對藥品廣告進行監督檢查,但卻無權直接處理,需由工商部門依法進行處理。這種多部門的監管體制導致了監管效能弱化,首先,對于專業性、技術性較強的藥品廣告,作為廣告管理機關的工商部門缺少相應的專業人員和力量,對違法藥品廣告不易及時辨別發現,無法及時制止;其次,藥監部門發現違法藥品廣告后,除吊銷廣告批準文號外,不能直接進行行政處罰,這樣藥監部門查處違法藥品廣告的積極性不高,致使對違法藥品廣告不能及時打擊、有效治理。再次,這種多部門的監管體制也易發生責任的推卸,兩部門都有權進行檢查,但違法廣告查處不力該由哪部門負責卻難以分清。而且雖然《廣告法》規定了廣告監督管理機關和廣告審查機關工作人員、、,給予行政處分的責任,但規定得比較籠統,責任不具體。最后,處罰力度不大,廣告者被處罰的損失小于廣告獲得的收益。依現行法律法規,對于違法廣告主,廣告管理部門最多只能處以廣告費5倍以下罰款的處罰,藥監部門也僅能處以“撤消廣告批準文號”和“一年內不受理該品種的廣告審批申請”的處罰。這些處罰對于大部分違法廣告主來說“無關痛癢”,不能產生威懾作用。2003年1月被國家藥監局召集進京的違法廣告情節嚴重的19家企業,其共同特點是違法廣告頻次高,2002年被發現違法廣告均在15次以上,至少有1-2年,且大多因違法廣告被多次處罰過。

美、英藥品廣告管理制度

1美國

藥品廣告管理作為藥事管理的一項主要內容,各國都十分重視,大多通過制定相應的法律、法規來實施。1962年,美國國會通過了FDCA(聯邦食品、藥品、化妝品法案)的修正案,將處方藥廣告管理權從聯邦貿易委員會(FTC)移交給了FDA,并在FDCA中作了一些簡要的規定,特別強調處方藥廣告應包括關于有效性、副作用、禁忌癥等的簡要說明。

在美國藥品廣告不需要審批,FDA雖然無權對處方藥的DTC廣告內容進行預先審批,但它要求處方藥廣告主在廣告首次后,將廣告促銷材料作為促銷藥品上市后監督的一部分提交給FDA,當然廣告主也可以在廣告前,預先將促銷材料提交給FDA進行審評。雖然預先審查沒作要求,但是許多廠商都自愿將他們的廣播電視廣告內容材料提交給FDA進行預先審評。1999年,FDA對大約30000份直接面向消費者的促銷材料進行了審批。

2英國

藥品的真偽、質量、效果如何,直接關系到患者的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從源頭堵住偽劣藥品流入醫藥市場是關鍵所在。在英國,任何一種藥品在投入使用之前,都必須得到英國醫藥監管局的許可證。醫藥監管局對藥品的藥效、質量、副作用及安全標準都有嚴格的一整套審查和試驗程序,許可證也并非一勞永逸,而是每五年審核更新一次。對于在醫藥監管局獲得許可證的任何藥品,廣告推銷時都必須符合醫藥法的各種相關法規,以及許可證上規定的各項條件。在英國,負責電視廣告監管的“獨立電視委員會”對醫藥廣告文字的規定有36條50多款,涵蓋醫藥、治療、保健、營養和食品添加劑五大類。

英國各個媒體在刊登廣告之前,首先會根據法律檢查希望刊播廣告的產品是否已獲得醫藥監管局頒發的許可證,其次還要檢查它的合法性。不符合規定的堅決擯棄,而且絕對不允許醫生參與廣告。投訴制度是監督廣告的最后一道防線。英國廣告管理局新聞處的一位官員對記者說,如果受廣告誘導使用藥品導致有害后果,或發現廣告違反了某項法規,可以通過任何途徑直接向該局的部門投訴。

對加強藥品廣告監管的建議

屢禁不止的違法醫藥廣告,不僅危害了普通群眾的身心健康,同時還擾亂了廣告市場秩序,造成了極壞的社會影響,到了非遏制不可的時候。面對庸俗不堪、夸大其詞的醫藥廣告,消費者可以說不;可是對于那些聲勢浩大、真假莫辨的醫藥廣告,光靠提高自我保護意識又有什么用呢?企業和媒體的自律性往往抵制不了利潤的誘惑,所以關鍵還在于完善藥品廣告監督管理制度,加大執法力度。

所以就以上的分析并結合我們工作中一些體會提出以下建議:

1明確職責,統一管理

明確職責有利于更好地開展工作,加強監管??梢詫⑺幤窂V告的管理權限統一集中到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特別是對處方藥的監管。

2取消審批環節,加強監督

長期以來,我們政府部門習慣于審批,而忽視事后的監督管理工作,藥品廣告的監管工作也是一樣。藥品能否打廣告,前提條件是必須取得藥品上市許可證,而廣告的形式、內容各個企業都有自己的特色,監管部門的工作重點應該就是檢查廣告的形式及內容是否符合法律規定,而不是廣告上市的審批。所以說可以取消藥品廣告的審批,凡取得藥品上市許可證的企業都可以廣告,廣告后只需要到藥品監管部門備案即可,把監管的重點放到廣告時的監督檢查工作上。

3加強行業協會的作用

行業協會,即為社會中介組織,是代表企業或其他市場主體的利益,直接為社會或企業服務的中介組織,也可以成為藥品監管的協助部門。不斷完善我國的藥品監督管理體制,同樣需要我們善于利用行業組織連接企業和政府的“橋關堡”位置,充分發揮其在企業組織結構調整中的引導、服務、咨詢與協調的作用,使其成為承擔政府管理社會服務的具體組織者、運行者和政府產業政策的切入點;加強對中介組織的管理和監督,促使它們規范運作,健康發展,維護公平的市場競爭秩序。在廣告監管過程中,我們可以通過法律形式,要求協會做好廣告的自律工作,這樣既加大了對協會的扶持力度,又減輕了監管部門的工作強度。

4加強對廣告者的監管

通過立法,規范廣告者的監督管理,需要明確規定各個媒體在刊登廣告前檢查是否已獲得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頒發的藥品上市許可證,同時要檢查內容是否符合《廣告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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