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憲法論文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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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憲法論文

社會憲法論文范文1

1.共性

(1)兩者都是分攤損失的一種財務安排,同以概率論與大數法則作為制定費率的數理基礎,同以建立保險基金作為提供經濟保障的物質基礎。(2)兩者同屬于社會保障機制,具有穩定器的作用。(3)兩者都是處理風險的方法,能起到分散風險、消化損失的作用。

2.區別

(1)保障水平不同。社會保險僅滿足人們的基本需要;商業保險則根據投保人的能力,以更高層次的保障來實現他們的需求。(2)經營機制不同。社會保險由政府或指定的機構經營,具有行政性和壟斷性,不以盈利為目的;商業保險是在市場條件下自主經營、自負盈虧的企業行為,以追求利潤最大化為目的。(3)繳費方式不同。社會保險的保費由個人、企業和政府共同負擔,由國家負總責;商業保險的保費由投保人負擔,保費中包括公司的營業和管理費用;(4)業務范圍不同。社會保險僅是對人的保障;商業保險不僅保障人而且還保障財產與相關利益的損失,就是對人的保障也具有選擇性,只保障符合投保條件的人。

3.互補

從雙方的關系看,兩者具備了互補的基礎。

(1)社會保險對商業保險的補充。商業保險保障具備投保能力且符合投保條件的企業或個人,而社會保險對保險標的不具有選擇性。被商業保險排除在外的人群可以通過社會保險保障最基本的生活需要,通過社會保險使更多的人得到了保障。

(2)商業保險對社會保險的補充。有些勞動者收入較高,而社會保險的保障水平又十分有限,他們只有通過參加商業保險保障其養老、疾病、意外、財產等方面的需要。

二、深化社會保險制度改革對商業保險的影響

由于兩者存在聯系,社會保險的改革就會對商業保險的發展產生影響。

1.有利影響

(1)社會保險理論方面。我國的社會保險改革堅持“效率優先、兼顧公平”的原則,個人也要繳費,強調權利義務對等,使受益與個人繳費相關。在效率優先原則的指導下,鼓勵勞動者通過合法途徑增加收入,提高生活的質量,這樣人們將不滿足于較低水平的保障,而更多地轉向保障更高的商業保險品種。

(2)社會保險體系方面。我國實行三支柱的保障體系。第一支柱是政府主導的強制性社會保險;第二支柱是政府指導,企業實行的企業補充保險;第三支柱是自愿性投保的個人儲蓄保險。其中企業補充(養老、醫療)保險的基金,可以委托社會保險部門管理,也可向商業保險公司投保,這就給商業保險的發展注入了大量資金,而個人儲蓄保險更是商業保險的一塊大市場。

2.不利影響

(1)社會保險拓展方面。社會保險的覆蓋面由國企向集體企業、民營企業和外資企業拓展,在既定的保障需求條件下,由于社會保險滿足了一部分保障需求,對商業保險的需求也就減少了,而且保障水平越高,對商業保險的替代作用就越大。兩者客觀上形成了“基本”和“補充”的競爭關系。

(2)企業效益方面。我國企業普遍效益較差,許多企業無力為員工繳納社會保險,更無力舉辦企業補充保險,也就談不上將保險基金投保商業保險,并提供發展資金了。即使效益好的企業開辦了補充保險,也由于政府和勞動部門關系密切等原因,將這部分保險基金交給社會保險部門經營,保險公司在競爭中還處于劣勢。

三、商業保險的發展方向

1.企業補充保險領域

商業保險要積極參與這一領域。各企業購買保險公司的團體年金或醫療保險后,保險公司要為企業提供方案設計、賬戶管理、投資管理、待遇發放等全方位的金融服務。

2.個人儲蓄保險領域

在傳統的生存、死亡、兩全、意外傷害保險的基礎上,從規避通貨膨脹的風險和適應人們理財多元化的需要出發,積極開拓分紅保險、投資連接保險、萬能壽險等新型保險產品或家庭綜合保障計劃。另外,發展分紅、儲蓄、返還相結合的家庭財產保險,讓財產保險更多地融入社會保障體系。

3.健康保險領域

國務院規定,超過基本醫療保險最高支付額的費用,可以通過商業醫療保險等途徑解決,這就為商業保險提供了機會,公司應根據不同的需求,開辦形式多樣、方便客戶選擇的新型健康保險,如手術保險、住院保險、大病保險、意外醫療保險等,滿足不同層次群眾的需要。

4.農村保險領域

(1)設立專業化的農業保險公司,專門開辦涉農保險業務,提高農民防災防損和生產自救能力。(2)代辦政策性農業保險業務,使商業性農業保險、政策性農業保險、農村救濟制度、農業補貼制度相銜接,逐步建立多層次的農業保險體系。

社會憲法論文范文2

【關鍵詞】人口/養老保險/撫養比/政策

【正文】

一、人口發展對社會養老保險具有雙重作用

(一)勞動年齡人口決定了養老保險基金積累的潛在規模,而就業率和就業效益制約著基金積累的增速

養老保險基金源于人們的工薪收入,因此勞動年齡人口的富匱與否,決定了基金籌集的可能規模。此外,至少還有三大制約因素:一是從業年齡。進入勞動年齡后求職與否,實際上是養老金能否積蓄的前提;二是退休年齡。退休年齡標準的確定,實際上是繼續積蓄養老金或支用養老金的選擇;三是就業率和就業效益。這影響著養老基金籌集的規模與效率。

(二)老年人口對社會養老提出強烈要求,從而對養老保險基金的增長產生制約作用

我國目前的養老方式:一是由政府承辦的社會基本養老;二是傳統的家庭養老;三是以個人儲蓄為主的自身養老。隨著獨生子女政策的實施和人口老齡化的來臨,老年人對社會養老的需求和意愿必將進一步擴張和強烈。事實上,年輕的一代也已缺乏為長輩提供各種養老資源的能力,傳統的家庭養老面臨著嚴峻的挑戰。但老年人口的超速增長,又進一步表明社會養老負擔的日益加重和基金積累難度更為加大,從而對養老保險基金的增長產生強烈的掣肘作用和后續影響。

二、我國社會養老保險機制運行及其發展趨勢

(一)近幾年來的特點及其成因分析

八十年代改革后的養老保險制度運行以來,呈現出兩大特點:

(1)九十年代初養老基金的收入增長緩于支出增長,養老基金積累已出現萎縮跡象。筆者根據有關資料作了測算(注:高路:《社會保障應建立統一的管理機構》,《經濟日報》1995年3月28日。),我國社會養老基金的收支情況,1993年比上年增收7%,增支12%,積累減少24.8%;1994年又比上年增收26%,增支30%,積累又減少約8%。另據財政決算統計,到1995年底,全國養老保險基金收入943.27億元,支出829.5億元,分別比1990年增長365.28%和381.46%,支出增長幅度均明顯高于收入增幅,雖然積累總額在增長,但年度余額卻在明顯下降。應當說,在目前養老負擔還較輕的情況下,出現這樣的情況是很不正常的。究其原因是多方面的,我認為:一是長期實行松散的、高比例繳費豁免和因高繳費率而伴之高拒繳率的繳費制;二是由各種原因所致的陳帳拖欠,其中包括深化制度改革的成本和支付標準過高等因素影響;三是勞動年齡人口就業率及就業效益低下,導致勞動年齡人口增長所帶來的提高基金積累的時序優勢未能得以充分發揮和顯現;四是收繳面窄而征繳措施不完善;五是未能有效地實現社會養老保險基金的保值增值;六是人口老齡化加劇,這是近年來導致養老支出急劇增長的最直接原因。

(2)我國老年人口的增長速度高于世界平均水平,人口老齡化的進程呈現出速度快、來勢猛和超前于經濟發展的特點。

資料顯示,世界上發達國家的人口老齡化一般經歷較長時間,如老齡化程度最高的瑞典用了85年;最早進入老齡化的法國用了140年;而中國只有13年,而且與國外相比,我國是先于經濟發展之前提前進入人口老齡化的。(見下表)

表1中國未來人口撫養比的變化趨勢預測

年份60歲以上%65歲以上%少兒撫養比老年撫養比總撫養比

19918.755.6943.2413.7456.98

19959.306.1144.1614.7958.94

20009.846.7142.9415.6058.54

200510.427.2137.6616.0253.68

201011.777.7132.0317.6249.65

201514.128.8429.4021.7750.67

202015.5510.8529.1023.7752.88

202518.4712.0630.0429.4659.50

203021.9314.6430.0536.5466.59

203524.3717.6328.6541.4570.11

204026.1119.5727.3342.7070.03

204526.8719.9727.3944.4671.84

205027.4320.4328.3148.4976.80

我們認為這主要由二個因素促成:一是實施了獨生子女政策;二是人均壽命的延長。

(二)未來趨勢預測——我國未來面臨人口增長三大高峰

根據中國國情研究小組近年研究成果揭示,我國已相繼面臨總人口、勞動年齡人口和老年人口增長的“三線交疊增長”的非常時期:

總人口繼續上升,估計到2050年將達16億左右;與此同時,我國勞動年齡人口絕對量將持續增長到2020年,達94100萬人,所占比重將增長至2010年,大約占67%左右,屆時從屬年齡人口比下降至50%以下,社會贍養負擔最輕,即從現在至2020年是有利于我國經濟發展的人口年齡結構變動的最佳時期,隨后從屬比上升伴隨著勞動人口比重的下降,預示著經濟發展的不利因素開始顯現。另一方面,未來一二十年我們在面臨勞動人口比重和絕對量增長的同時,還將面對失業人口繼續上升的趨勢。這就是說,如果我們不能作出勞動就業戰略決策的合理選擇,從根本上解決失業問題,喪失的不僅僅是難得的發展機遇,我們很有可能會因此而失去國家財力和自身養老金積累的“黃金時代”;更為嚴峻的是,我們還面對著人口年齡加速老化的挑戰。專家們估計,未來30年我國將進入高速老齡化階段,屆時老年人口將逐年遞增到3.35億,占總人口的21.93%;此后20年間將進入人口老化階段,老年人口比例將上升到27.43%,并在相當長時期內保持在這一高水平上。

三、順應我國人口變動趨勢及社會經濟發展的政策選擇

實現社會經濟持續發展的要求,從根本上來說就是要在資源有限的條件下,根據本代人與后代人各自的生存發展需要合理地進行資源的代際分配。從效率的角度來看,這種分配應有利于科技的進步和人類的發展;從公平的角度上講,這種分配應體現社會全體成員享受社會發展成果的權益。所以說,養老保險基金的籌集和使用,既是進行代際分配的主要形式和手段,也是政府實現宏觀經濟調控的有效途徑。

基于上述認識,筆者認為必須著手解決以下幾個問題:

(一)開源增收,截流減支,提高社會養老基金的積累能力

(1)根據人口年齡結構特點,特別是勞動年齡人口加速增長的趨勢,調整產業結構,開辟新的就業渠道,發掘和擴大費基。據資料分析,目前我國第三產業在三產中的產值和就業結構中的比重都有擴大的趨勢,但總比例還遠低于國際水平。目前絕大多數發達國家第三產業產值在GDP中所占的比重在50%-60%之間,大多數發展中國家也已超過35%,我國1996年為31.1%,處于較低水平,第三產業的就業比重也僅26%左右,發展余地很大。另外,我國勞動人口的素質結構特點,決定了我們在規劃未來一二十年發展戰略時所不能忽略的一點是,必須確立合理的經濟技術結構來順應人口年齡結構變動趨勢,最大可能地提供和增強吸納勞動力的機會與能力,為形成充裕的社會養老保險基金來源創造必要的條件。根據經濟學原理,當資源被充分有效地利用時的產出水平是潛在的國民收入水平;因此,要實現潛在的養老基金收入水平,其關鍵是要發揮我們的比較優勢,依據比較優勢來調整和發展產業,通過提高就業率與提高就業效益來不斷發掘和擴大費基。

(2)加快城市化建設步伐,拓展就業新領域,有效地開發和利用農村勞動力資源,增強農村社會養老保障功能。我國勞動年齡人口和新增勞動力主要分布在農村。據國情研究小組的《關于農村長期發展幾個問題的系統研究》報告揭示,2000年農村勞動人口為6.6億,屆時農村總勞動力需求僅為2.79億,潛在失業人口為3.1億(注:《杭州日報》1996年4月1日。),按勞動參與率85%計,實際失業人口將達2.82億;另據《經濟學消息報》報道,未來5年,農村新增勞動力與現在的剩余勞動力總量將達2.14億人,5年中尚有1.37億農村剩余勞動力需要轉移,但同期城鎮新增長的勞動力尚有1600萬人失業,“九五”末期的城鎮失業率將高達7.4%,也有學者認為現在失業率就已達到5-8%(注:劉國光:《中國經濟適度快速穩定增長的理論與對策》《經濟研究》1997年第10期第5頁。),因此現有城鎮吸納農村勞動力的能量是極其有限的,而幾億農村潛在失業大軍將是未來中國農村改革與發展的危機所在。據國家民政部完成的《中國設市預測與規劃》報告顯示,到2000年中國城市人口比重將達到24.5%,按總人口12.76億計,城市人口將有3.1億;到2010年估計達13.96億,城市人口比重為31.5%??梢姡M可能多地吸納農村富余勞力,變勞動力資源優勢為經濟發展優勢的根本途徑就是加快城市化建設的步伐,以拓展就業新領域。這既是實現農村社會基本養老、提高農民自身養老能力,真正摒棄生育舊觀念的前提,也是今后較長時期內趨利避害解決人口問題的關鍵所在。勞動力資源是社會經濟發展中最寶貴的資源,只有有效的加以開發和利用,才能使其創造出物質財富為人類所用。國際上,有不少國家都有農民必須參加社會基本養老的義務要求和規定。我國是農業大國,占總人口70%以上的農村人口,是我國社會養老基金積累的根本性源泉,有著拓展的廣闊前景和巨大潛能。

(3)實行勞動預備制,提高就業效益,實現提高勞動年齡人口就業率目標向提高總人口就業率目標的過渡。據統計,目前我國15-24歲的青年中就業的比例正在降低,求學比例顯著提高,并有逐步增長的趨勢,1995年為19.13%,1996年上升為20.5%(注:《我國15-24歲青年就業比例下降就學比例上升》《杭州日報》1997年4月7日。),1993年就業人口平均年齡已達36歲左右,比1990年提高1歲,比1978年提高5歲,在國外,一般發達國家由于大、中學在校人口比重大,所以總人口就業率比較高,而勞動年齡人口就業率則往往較低,發展中國家的情況則相反,通常是勞動人口就業率高,而總人口就業率低。兩者的衡量結果可相差10個百分點之巨。當今中國基本上是介于發達國家與發展中國家之間,并有趨于前者的傾向。隨著我國高等教育的不斷普及和發展,這種傾向將會進一步顯現出來。從目前發達國家科技對經濟增長的貢獻率達60%以上,而中國僅為30%左右(注:《我國綜合國力不斷增強》(輝煌的20年(三)),《浙江日報》1998年9月25日。)的現狀來看,這種變化對提高勞動者的素質和不同學歷勞動者對經濟增長的貢獻系數是極為有利的,因此除了在政策上要建立激勵人們受教育的分配機制外,更有在制度上加以規范的必要。據國家統計局最新消息,未來30年是我國勞動年齡人口最多的時期,到2016年將達到最高峰8.7億人,到2030年,我國小、中、大學年齡段的學齡人口之和將在3億以上。因此,對新增加的勞動年齡人口實行勞動預備教育制度,是安置就業向素質就業轉化的必由之路,不能將其視為只是個緩解就業矛盾的權宜之計,要把它作為提高就業效益、實現社會經濟持續發展的重要手段堅持下去。

(4)實行統一工作年限的退休制度,或實行彈性退休年齡制度,充分發揮老年人力資源優勢。據報道,我國平均預期壽命已提高到68.9歲,高于世界平均63.2歲的水平(注:《中國經濟和社會發展國際比較》,《上海證券報》1998年3月11日。)。健康壽命的延長有可能會降低成本費用,提高經濟效率。勞動力成本的很大一部分分別與衰老有著直接或間接關系:直接成本是醫療費用,間接成本是退休金。健康壽命延長意味著工作年限的延長將成為可能,總的勞動力生產成本會下降。在德國從1972年起就已實行彈性退休年齡制度,凡年滿63歲男性,可自行決定是繼續工作,還是退休,并從2000年起,把退休年齡從目前的63歲提高到65歲;意大利已準備把退休年齡從男性60歲、女性55歲分別逐步提高到65歲和60歲;在瑞典,男女退休年齡均為65歲;我國實行性別、職業差異的退休年齡制,與那些預期壽命與我國同水準的國家相比,我國的退休年齡普遍較低。從而兩種現象不可避免:一是退休人口大量隱性就業;二是退休時工齡越長養老待遇往往也就越優。前一現象使我們無法真實地了解、反映和掌握當前的就業狀況;后一現象也就意味著求學時間越長退休時比同齡人的養老金會更低,這既不公平也不合理。因此,我們建議考慮實行統一工作年限的退休制度,或實行彈性退休年齡制度。其好處至少有五:一是老有所為,于健康有益,延年益壽是社會進步與發展的重要標志;二是能有效合理使用人力資源,特別是將資深學者、科技工作者的耗損浪費減少到最小程度;三是有利于增強人們自身養老的意識與能力,既可減輕國家負擔,也有助于建立起激勵人們受教育的收入分配機制;四是變隱性就業為顯性就業既不新增就業壓力,又能客觀反映我國從業人員結構及就業狀況,實現提高勞動年齡人口就業率目標向提高總人口就業率目標的過渡,以促成整體國力水平的提高和社會福利的增進;五是有利于完善勞動力市場,根據人力資源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原則開拓新的就業渠道,發掘新費源,實現保費的潛在收入水平。

(二)延緩人口老齡化速度,提高社會養老保險的覆蓋率。

(1)實施人口戰略,有效控制人口老齡化。

我國政府從1980年起實行“普遍生育一個孩子”的政策,有效地控制了人口的增長。然而這并非永久之計,若持續五六十年以上普遍生育一個孩子,帶給我們的又將是社會無法承受的年齡結構問題,目前客觀上又有盡可能地緩和人口老齡化的要求。國內外相近人口預測表明,本世紀末我國人口可達13億,2010年為14億,此時總生育率若達到并保持2.10的更替水平,則到2050年人口零增長時人口可達16億左右。然而,在我國事實上的獨生子女遠末達到“普遍”程度。就此而言,超生的子女為父母時仍實行一胎率,既對繼續控制人口數量增長完全必要,且具公平意義。若如此,2010年的更替水平就仍在2.00以下,人口零增長的時間將會提前,人口峰值將低于16億,而老少比則將有所抬高,養老負擔率大致由1990年的1/7,提高到2000年的1/6,而2010年、2030年將分別達到約1/4和1/3,這也就意味著人口老齡化進程勢必還要加快。繼續控制人口總量和延緩人口老齡化的雙重壓力同時要我們去面對。如何制定下世紀人口發展戰略,將是決定今后社會養老保險運行效果的決定性因素,應慎之又慎。

(2)抓緊有利時機提高我國社會養老保險的覆蓋率。根據中國目前的現實,要使養老保險制度真正走出困境,最關鍵的措施除了擴大養老保險費的費基外,還必須提高社會養老保險的覆蓋率。任何改革都有個時機的選擇與成本的權衡問題。就目前的情況來看,我國正面臨著養老金制度改革的極好時機。因為與那些進行過類似改革的國家相比,我國現在的成本是較低的,因而承擔相應費用的能力也相對較高。這體現在兩個方面:一是與世界其他國家相比,我國目前勞動年齡人口的老年撫養率仍然是較低的(見表1),依據“1994年勞動事業發展年度公報”,至1994年底,全國離、退休人數與職工之比為1:5.1,可見,我國目前的贍養、養老負擔均較輕;二是目前人們對參加社會養老保險的積極性高漲,多層次養老需求旺盛,自身養老意識普遍增強,這也將使合理負擔社會養老費用成為可能。為此,我們要抓住有利時機,盡可能快地擴大社會養老保險的覆蓋面,使社會養老保險的長期成本降到最低。從理論上講,社會養老保險作為社會福利保障之一,是人民應當享有的基本權力之一,同時也體現為權益對等的一種分配關系;從制度的運行效果看,唯有實現了廣覆蓋,社會養老保險方能真正顯示出它對社會經濟發展的保障作用;從我國的國情分析,自全面推行計劃生育以來,人口年齡結構發生了顯著變化,據1997年人口變動情況抽樣調查,我國農村86637萬人口中,0-14歲人口為24258萬,占28%;15-64歲為56947萬,占65.73%;65歲以上人口為5432萬,占6.27%。這表明我國農村人口年齡結構已進入成年型后期階段,到下世紀初將進入老年型階段(注:《我國農村人口年齡漸入老年型階段》,《中國信息報》1998年4月1日。)。另據民政部組織專家學者對部分省份農戶進行的調查表明,當前農村最迫切需要解決的問題,80.52%的農民選擇了“養老”。因此推廣實施社會基本養老不僅在城市,即使在農村也日顯其重要與緊迫。從我國目前城鎮的社會基本養老尚未全面覆蓋的現狀來看,為確保到本世紀末,全國各類企業職工都能享受到以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為主要內容的基本養老保險,就必須提高基本養老保險覆蓋率。在此基礎上,須將覆蓋面從城鎮逐步向鄉村延伸,無論是從實施社會養老保險的長期戰略意義上講,還是從目前調節收入分配,縮小城鄉差別和落實人口控制目標的政策需要來看,都是非常必要的。

【參考文獻】

①《1996年中國財政年鑒》。

②劉炳杰:《對人口趨勢與稅收增長的戰略思考》,《稅務研究》1996年第5期。

③田雪原:《21世紀中國人口發展趨勢與決策選擇問題研究》,《中國人口科學》1998年第1期。

社會憲法論文范文3

關鍵詞:社會工作職業化發展對策

社會工作是社會發展到一定階段的產物,是社會文明進步的重要標志。所謂社會工作職業化,一般是指在滿足人類特定需要基礎上的社會工作活動被社會認定為是一種專門的職業領域并獲得專業化發展的過程。社會工作和民政工作有著明顯的不同:從服務理念看,民政工作代表黨和政府依法行政,依法服務;社會工作則遵循“助人自助”平等”“尊重‘接納”“案主自決”等專業倫理,更強調和服務對象地位的平等使服務對象能夠自立自強。從服務方式看,現階段的民政工作主要是救濟型救助和服務型救助;而社會工作主要是用個案工作、小組工作、社區工作、社會福利行政等專業方法進行服務型助人。從服務功能看,現在我國民政工作多側重于救濟性、保障,而國際流行的社會工作更多側重于福利性、服務。

職業化的社會工作誕生于19世紀末20世紀初。現在,西方國家社會工作職業化發展已經相當成熟。在我國,社會工作起步較晚,還沒有建立起完整的社會工作職業體系,職業化水平不高,面臨著很多問題和挑戰。如何破解這些問題、迎接挑戰,需要政府機關、事業團體和其他社會力量共同關注和努力。

一、我國社會工作職業化發展的現實意義

社會工作職業化是社會工作發展的重要階段。在現代社區管理的運行中,社會工作者起著策劃、組織、協調、控制的重要作用。西方發達國家社會工作的實踐表明,社會工作職業化的發展程度和社會工作者的能力、素質成正相關的關系。社會工作職業化發展狀況在很大程度上決定著社區服務工作的效率,進而影響到一個國家戰略目標的實現。因此,我們必須從戰略的高度認識社會工作職業化發展的重要性和緊迫性。

(一)社會工作職業化發展有利于應對日益復雜化的社會問題

隨著我國社會的轉型,工業化與城市化速度加快,同時,也伴隨著日益復雜的社會問題,如失業、貧困、青少年犯罪等問題,因此,運用專門的理論與方法為人們提供有效的服務成為迫切需要。我國自20世紀80年代中期引入社會工作后,由于制度結構中沒有專門的社會工作機構,社會工作大部分活動是由政府行政體系(民政、勞動、教育等政府部門)和“準”行政體系(工會、婦聯等群眾團體)來承擔。然而,這些行政型社會工作人員大都未接受過系統的社會工作專業知識學習,缺乏專業的理論知識和方法體系,在實際工作中往往是僅憑熱情的“粗放型”工作方式。不難發現,這種“粗放型”工作方式,面對需要專業性社會工作方法介入的心理疏導、矯正工作等問題難免束手無策,這就客觀上向社會工作提出了專業化、職業化發展的迫切要求。

(二)社會工作職業化發展有利于轉變政府職能,創新社會管理

涵蓋社會管理與社會服務在內的社會治理,無疑是現代政府義不容辭的責任。但是,這并不意味著所有的管理和服務都由政府直接來提供,并不意味著政府是這些管理和服務的唯一主體,政府的職能和功能事實上是有限的。對于社會管理創新來說,“政社分開”是前提,分工合作與共同治理是結果,而關鍵則在于政府社會職能的轉變和社會工作職業化的成熟。沒有政府職能的轉變,就不可能建立起“政社分開”的體制。同時,離開了社會工作職業化的發展,政府職能的轉變則失去了可以托付的對象和載體。政府從包攬的或不該直接從事的社會服務職能及部分社會管理事務剝離出去以后需要各類社會公共組織來承接,而這些組織的主體則是專業化、職業化的社會工作機構。不難看出,社會工作職業化發展可以加快政府管理體制改革,把微觀社會管理交給社會工作機構承接,以改善政府管理模式,使政府專注于對社會發展的宏觀調控。

(三)社會工作職業化發展有利于提高社會工作人才隊伍的整體素質

美國社會學家法利指出:社區服務“需要最優秀的人來從事這一工作,他們需要正直、有成熟的人格并接受專門的專業訓練”。從我國的實際情況看,推行社會工作者職業化、專業化以來,社會工作人才隊伍的整體素質有了較大提高,但是還存在著一些問題,如社會工作人才隊伍結構不盡合理,高學歷的人才偏少;社會工作人員知識結構陳舊,缺乏現代社區服務管理專業知識和技能;服務水平偏低,對現代社區組織工作缺乏必要的理解和把握,能力素質與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基本要求尚存在一定的差距等。因此,只有依據形勢與發展的需要,加快社會工作職業化發展的步伐,切實提高社會工作者的整體素質,才能造就一支能出色履行國家和人民賦予任務的高素質、專業化的社會工作人才隊伍。

二、我國社會工作職業化發展過程中存在的問題

從西方發達國家社會工作的實踐來看,社會工作職業化發展須具備三個條件:一是要有明確的社會工作職業領域,社會認同度較高;二是要有系統健全的社會工作運行機制;三是要有相關法律、規章對社會工作職業道德規范、職業標準和職業能力等做出詳細的規定。對照這三個條件,可以看出我國社會工作職業化發展程度還比較低,還存在著很多的問題和挑戰,具體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職業領域尚未明確

社會工作作為一種職業,在英美等西方發達國家已成為一種大眾熟悉的專門職業,社會工作者與律師、醫生并稱為三大熱門職業,被譽為“社會工程師”或“社會醫生”?,F在我國主要的社會工作服務領域包括:學校社會工作、企業社會工作、醫療社會工作、老人社會工作、矯治社會工作、社會行政、社區工作、青少年社會工作、家庭社會工作、婦女社會工作等。由于社會工作者的職業角色具有“多重性”,我國理論界對社會工作者的職業領域界定一直存在爭議,從未得到清晰的界定。從實踐角度看,由于我國的職業社會工作剛剛起步,與政府機構的關系定位仍未確定,造成了社會工作者身份的尷尬局面:一是把社會工作看成是民政工作的延伸,從而把社會工作“泛民政工作化”;二是把社會工作視為自發的志愿幫困濟貧行為。由此可見,職業領域定位不清不僅會造成社會工作者的權利與義務不明確、社會工作的職能與其他部門重疊或工作覆蓋面不到位、產生工作沖突等情況,既影響工作效率、浪費人力資源,又損害社會工作職業的權威性。

(二)工作模式單一、工作機制不健全

受計劃經濟思想的影響,社會工作機構長期將其內部的人事管理工作視作一種準行政工作,缺乏科學管理意識,缺少對人力資源工作的全局性和戰略性把握。具體表現在:一是人才戰略決策機制不健全。不少社區和社會工作機構不能準確把握人才戰略的理論實質和實現機制,無法適時依據內外部環境變化做出科學的人才決策;二是人事管理制度不健全。“按需設崗、以崗定薪、變身份管理為崗位管理”的新型用人制度,在實踐上還未能在社會工作人事管理中真正建立;三是考評價機制不健全。社會工作者考核中,難以準確把握量與質的關系,既重數量又重質量的雙重業績考核評價體系尚未完善;四是薪酬管理機制不健全。社會工作者整體薪酬水平缺乏市場競爭力,無法通過薪酬競爭優勢引進優秀人才為社會工作服務,更難以維系現有社會工作者隊伍的穩定;五是社會工作者培養培訓機制不健全。社會工作業務量繁雜,社會工作機構不能及時安排員工參加繼續教育等方式的培訓;六是激勵機制不健全。重視物質激勵、工資激勵的多,而對精神激勵、社區組織文化建設和人才環境的優化重視不夠。

(三)相關法律、法規制度尚未完善

完善的法律制度是社會工作職業化發展的重要保證,他不僅關系到社會工作發展水平的高低,而且對其能否持之以恒深人發展起著決定性的作用。國家勞動保障部于2004年6月15日頒布了《社會工作者國家職業標準》,并在上海首先試點,但這些關于社會工作崗位要求的技術標準僅限于部門規章,還未上升到國家法律法規地位,其權威性可想而知。同時,從當前我國的實際情況來看,《社會工作者國家職業標準》的實施缺乏相關部門的共識和配合。由于沒有相關部門共同簽署文件來推動社會工作職業化,導致執行《國家職業標準》變成了一場沒有對象的“宣戰”。

近年來,出于社會工作職業化發展形勢的迫切要求,有些地方政府部門制定了一系列社會工作方面的政策。但是,由于沒有及時出臺配套的實施細則,導致政策缺乏可操作性;另有部分政策法規雖然較為明晰但缺乏權威性,存在執行不到位的問題。與此同時,社會工作職業化發展所必需的各項具體規章制度,如社會工作者的權利及義務、任職資格、考核評價等制度都還沒有普遍建立起來。制度規范的缺位,導致社會工作職業化發展過程中經常處于無章可循的境地。因此,社會工作立法問題是制約我國社會工作職業化發展的一個重要因素。

三、應采取的對策

當前,我國正處于社會急劇轉型的過程中,大量社會問題的出現及其解決對社會工作職業化發展提出了迫切的要求。因此,我國社會工作職業化建設應依據社會的需求,加強特色塑造和專業宣傳,增強人們對社會工作的認識,尋求政府與社會的廣泛支持,使其得到更大的發展。有鑒于此,對我國社會工作職業化發展問題謹提出以下幾點對策:

(一)明確社會工作的職業領域

社會工作職業化發展首要的任務是要明確社會工作的職業領域。現在這個任務應由政府、專業協會以及社會工作機構三個層次的管理體系共同承擔。首先,政府是社會工作職業領域合法地位的確認者。政府應出臺相應的法律、政策來確定社會工作者的職業領域、職業地位和職業標準,為這項工作的開展提供權威性的基礎。同時在相關法律基礎之上,有關部門還要依據具體情況制定出可操作的實施細則。其次,社會工作專業協會是社會工作職業領域界定的指導者。專業協會除了有義務和責任保障社會工作者享有相應的權利之外,還要擔負起制定職業守則、職業操行、頒發職業證照等職責,把社會工作的職業領域界定在一定的范圍之內。再次,社會工作機構是提高社會工作職業領域認同度的踐行者。社會工作機構要做好人力資源的開發管理工作,要把所需要的優秀人才吸引并保留到機構中來,調動他們的工作積極性。社會工作機構應通過各種管理手段使人與人、人與事之間相互關系達到最佳狀態,最大限度地釋放社會工作者潛在的能力,使其產生職業成就感,更加積極地投人工作,以提高民眾對社會工作的重視和職業認同度。

(二)健全社會工作機構的管理體制

社會工作職業化發展是一個系統工程,社會工作機構應著力做好以下幾個方面的工作:在人事管理方面,要大力推進公開選拔、競爭上崗等制度,把優秀人才推選到合適的崗位上;在考核評價方面,改革現有的政績評價制度,以工作業績、工作能力、專業知識、工作態度、合作精神等方面為主要考核內容,建立科學的社會工作者績效考核指標體系,實施績效管理,從而激勵社會工作者發揮工作的積極性和主動性;在薪酬方面,制定從事社會工作類專業技術人員政府指導標準價位下的協議薪酬制。參照香港經驗,從事社會工作的專業技術人員薪酬待遇不低于同等條件的國家公務員;在培訓方面,著力發展社工教育,通過優化教材、選派優秀教師,有計劃、有步驟地對在崗的社會工作者及管理者進行系統的培訓,努力提高他們的專業能力和專業水平;在激勵方面,除采取物質激勵的之外,還應采用職位輪調(jobrotation)、工作擴大化(jobenlargement)、工作豐富化(jobenrichment)、提供參與決策過程的機會、完善考核升遷制度、為社會工作者提供培訓發展機會以及組織文化娛樂活動等方式增加他們的職業滿意度,使其安心積極地工作。

(三)完善社會工作的法律制度體系

法律制度建設應是社會工作職業化發展的重點。具體來說,一是為適應當前社會工作職業化發展的現實需要,制定一部類似《教師法》的《社會工作者法》,從法律上確定社會工作者的社會地位。社會工作立法,不僅是社會工作職業化發展的要求,也是人事部在社會工作行業實行職業資格證書制度的重要條件。民政部及其有關部門要在今后的相關立法中增加有關社會工作的內容,引導社會福利機構、社會事務機構和民間組織團體開展社會工作,逐步從法律上規范社會工作職業的發展。二是組織專家進行論證,制定職業資格標準,以及能力要素條件和行業準人資格制度,建立崗位技能考試實施辦法和考核認定制度。可選擇若干地區先行試點,由地方政府制定條例或相關政策對社會工作進行職業定位,比如核定編制、劃分職稱等級、明確待遇等,以促進社會工作職業定位工作的全面開展。:

(四)整合社會資源以擴大社會工作的輻射面

整合社會資源,意味著社會工作者并非單兵作戰,而是和其他的社會機構與專業人員結成聯盟共同來幫助案主。社會工作者有時承擔的不僅是直接提供輔導或治療,還需要扮演個案管理者的角色。個案管理就是協調和管理與案主相關的各種社會服務提供者之間的關系,并形成一種聯盟共同幫助案主解決問題?,F實中,弱勢群體一般需要全面的服務與資源,如醫療、教育、住宿、就業等等。由于案主多方面的需求,社會工作者很難靠一己之力來完成工作任務,需要聯系各種資源,才能把最好的服務傳遞給案主。由社會工作者來承擔個案管理的角色,協調各種社會資源之間的關系,共同討論個案工作中遇到的難題,不僅可以有效地協助案主獲得所需的資源,避免服務的缺失和反復而且可以培養社會工作者協調社會資源的能力,使社會工作者自身的職業輻射面得到相應的擴展。我們應該認識到,整合現有社會資源對案主提供幫助可以有效弘揚社會工作宗旨,對提高社會工作職業的認同度有著十分重要的現實意義。

參考文獻:

尹保華.試論中國社會工作職業化.社會主義研究,2008(1):116—1l8.

社會憲法論文范文4

關鍵詞:社會正義法治法治保障

一、正義的基本內容

(一)古代中國的傳統學說中的正義界定

有學者指出,在中國古代的眾多經史子集中,從未出現過正義這個名詞,從而該詞無論從中國哲學史還是倫理學史中都未獲得過某個定義式的范疇。但是筆者認為,由于中國古代社會無論從國家統治還是學術領域內都被儒家思想所占據,那么應該說有關正義的思想可以從仁與禮這組概念中獲取。

先秦儒家實行以仁和禮為基石的狹義正義觀念。因為從儒家的視角看來,君臣之間,父子之間,人與人之間都具有一定的身份上的差異化格式型倫理關系,也就是所謂的“貴賤有序,長幼有差,貧富輕重皆有稱者也?!?/p>

在仁、禮和正義這三者關系中,也呈現出一種倒等腰三角形的樣式。禮作為一種外在約束規范,旨在為正義提供制度保證;而仁作為一個人的道德準則,其在內心起到激勵作用。

我們認為,中國古代社會中傳統意義上的正義觀,可以解釋為:在不平等的起點下,社會中的每一個成員的平等權利與普遍自由不予認可,只有部分人才能獲取所有職位的可能。

總之,在的語境下,正義這一價值判斷無論以基本模式或者道德標準來說都是歷史下的產物、生活中靈動。如果不考慮經濟基礎、具體風俗、文化、地域,那么就不正當、不客觀了;我們需要“理解萬歲”。

(二)西方視野下的正義內容

1.美德意義下的正義觀

柏拉圖、亞里士多德這對師徒對于正義理論的闡述對后世包括近現代西方政治體制產生了不可估計的影響。

柏拉圖對在他的《理想國》中對正義下了這么一個定義:“正義就是做應當做的事?!痹谶@里,正義被理解成為了個人行為符合道德的要求。每一個人都需要按照道德所指示的,誠實地完成社會所賦予其的角色定位,以及完成社會所交付的任務。

亞里士多德在《尼科馬克倫理學》中首次提出了“校正正義”與“分配正義”。他認為,關乎于正義,實際上就是分配正義,涉及物品的分配方式。他的這一觀點直至今日,還在被法哲學、法理學學界所關心與討論。

2.新自由主義視角下的正義觀

二戰后新自由主義的旗幟性人物,約翰·羅爾斯的不朽著作《正義論》是現代語境下對正義理論的最佳的一個注腳。在其中,在無知之幕下的兩大正義原則是其著作中最大的亮點:第一個原則,每個人對于所有人所擁有的最廣泛平等的基本自由體系相容的類似自由體系都應有一種平等的權利。第二個原則,社會和經濟的不平等應這樣安排,使它們:在與正義的儲存原則一致的情況下,適合于最少受惠者的最大利益;并且依系于在機會公平平等的條件下職務和地位向所有人開放。雖然對于無知之幕還有諸多爭議,但是其把自由、平等等價值要素加入正義理念中綜合考慮,已經為社會提供了一個嶄新的平臺。根據其展開的邏輯順延下去,正義就是社會的制度安排與權利、義務和權力、責任等實現契合式的吻合,達到一種每一個人都希翼的合理狀態。

二、實現社會正義的途徑

實現社會正義,通過法律這一外在規范主要有兩個要素需要重視:立法正義和司法正義。在這里,立法正義是司法正義的基礎,司法正義是立法正義的邏輯結果。

(一)立法正義

實現社會正義第一要素就是在法秩序中體現正義價值。亞里士多德在政治學中提出:法治應當包括兩重含義,已成立的法獲得普遍服從,而大家所服從的法又應該本身是制定的良好的法。

1.立法的客觀基礎

法律作為社會的上層建筑中的一部分,不可能僅是公民主觀上的自源自發的,而需要在經濟發展中找尋依據。法律的正義,立法的正當性,合理性理所應當要從物質生產狀況、客觀條件中解釋。由此,我們可以產生出需求理論。只有當法律的形式和內容符合人們的需要,對于現實有了符合人民期待的回應時,法律才具有了正義價值。無論從中國古代所提出的法律應當順應自然、符合人倫,還是耶林所謂的“法與當時一個民族所達到的文明程序相適應”,抑或是美國人本主義心理學家馬斯洛所提出的需要層次理論,都體現出人民之間不同需求間的融合是法的正義價值的追求。

2.一般性與特殊性的統一

法律在社會的運行過程中,由于價值標準的不斷變化,法律也應當有相應的調適,那么在這一過程中,有兩組關系就容易發生矛盾、對立和沖突。法律是需要給與公民以穩定的預期;但是社會的不斷發展,不斷變化中,法律的樣式、理念、規則的變動成為一種必然,那么這兩者的存在使得正義價值的實現成為了一句空談。此時,我們應當使得兩者相互統一起來。

法律的絕對溫度容易導致社會制約度的下降,從而失去法規范本身所應具備的價值理性與工具理性。

在制定法律方面,我們認為應該保持一種開放的視野,以一種動態的、關系化的思維來面對問題,在立法維度上,一種具體和妥協式的方式就能體現出法的剛性與靈活性的有機結合,那么這樣的立法才是完美的,也體現出正義價值,正如科恩所說“生活需要法律具有兩種適相矛盾的本質,即穩定性或確定性和靈活性;需要前者,以使人的事業不致被疑慮和不確定所損害;需要后者,以免生活受過去的束縛。”

(二)司法正義

法律的正義價值并不僅僅形式上的被體現于立法中,展現在法律中的條文中,法律規定再好,如果不能得到恰當的適用,也無法實現正義,而只能是美麗的紙上宣言;更實質地要體現在現實生活中的法律的適用中。法的正義價值需要在以人為主體和以法為客體的聯動中表現出來,價值的實現在乎于主體,在乎于客體,更在乎于主客體之間的關系上,那么法律實現正義等價值就是體現其根本屬性的最佳方式。

雖然法律的嚴格適用是司法本體意義之所在,機械地重復法言法語被認為法官成為了法律的工具,在康德眼中,人是目的而不是手段,所以如果一味地只知道嚴格適用法律,而不知變通,那么就忽略了眾多法條下所隱藏的立法者的初衷和精神,那么就有了法條教條主義的嫌疑了;究其深層原因,現實中的權利義務分配并不像法條中規定的那么一清二白;我們需要運用主觀能動性,適用衡平等方法使得立法之本意體現出來,畢竟法律究其本質還是為了保護公民的合法權利的。

以上僅就實現社會正義的兩條路徑展開論述,不一而足;畢竟方式途徑的選擇僅是工具,其目的僅就為了實質之實現——社會正義之實現,公民權利之保障。

三、我國的法治理念

(一)現代西方法治的基本內涵

1.在強制權力所及的范圍內,一切物和行為必須依法而為。將此準則限制在行政行為中,那就是政府必須在立法所授權的范圍內從事立法者所規定的行為。

2.政府在行政管理過程中必須有限制的,非自由裁量權的規則或標準。在此制度下,法治作為一種制度安排是客觀的、非政治化的,其標明了一種立場,無論包括何種核心內容,其標準也是必須被不偏不倚地被執行。

3.行政以外的他種制衡要素對于關系政府行為合法性或合憲性的準立法行為進行裁決。在英美或大陸法系中,出于社會均衡的考慮下,對于政府之惡的判決是所有國家必須在立法中明確規定的,因為政府的單方獨大可能是對整個社會、所有公民的一種欺凌。

4.法律的平等性對待所有主體。由于政府的權力強大于所有公民之集合,在適用法律中不免會有特權的可能,那么保持平等性的主體就顯得尤為重要。

(二)我國對現代西方法治思想的理解

1.凸顯個人權利觀

法治化的進展,不僅需要良法的存在,而更為重要的是對于法理念的人文關懷和權利導向。正如亞里士多德所言:“要是城邦訂立了平民法制,而公民卻缺乏平民情緒,這終究是不行的?!边@也就是說,政府的積極倡導下,需要公民意識,更準確地說是公民對于法律,法治,等基礎性范疇的內在支持,并且在行為中予以體現。

2.主體參與意識

由于中國傳統文化熏陶下宗法等級色彩不僅在個人之間,在國家與社會之間的關系內部也不免帶有了一絲印記。公民本性中的個人欲望的發展才使得社會因素的發展。個體生命自由無視,身份差序格局的存在,地位的不平等諸如此類的因素導致了國家本位思維的強化,公民內心對于參與國家管理意識的訴求的慘淡。

3.多重意義下的綜合觀念

法治主要包括諸多下位子價值:民主、自由、平等、人權、理性、文明、秩序、效益與合法性的完美結合。社會生活中所涉及的基本要素和主流環節君在法律的規范調整中,法律的根基在于對民主、人權的保護,使其能夠對于社會、經濟與公民共同有機統一的進展。國家權力不超越法律,反而在法律下位中規范地運行,國民利益或社會整體利益被非法剝奪,能夠得到及時、充分的賠償與補償。

四、社會正義的實現之于我國法治保障的作用

社會正義的實現是我國法治建設的實質核心,沒有了正義,也就談不上我國的國家性質了。古希臘著名的哲學家畢達哥拉斯認為,人類的社會一定要公正,沒有了公正,不僅秩序破壞,這也是最大的惡。

(一)社會正義乃是法治國家的本質需求

一個民族的精神價值的向往與追求往往體現在公正的實現?!叭绻麤]有公平,就不會有效率,也不會有穩定。一個既無效率,又不穩定的社會,定然是一個不依法治國的?!闭纭抖Y記·禮運》中描述的大同社會實質上就是一個正義實現的場景。提出的社會藍圖不正是我們現在所追求的目標遠景:務使天下共享,有天同耕,有飯同食,有衣同穿,有錢同使,無處不均勻,無人不保暖。

(二)社會正義是法治保障的基本價值要求

我國在改革開放的三十余年間誕生了從未有過的奇跡,這是屬于我國全體人民的,不過這當中也孕育了不少突出的危機,收入分配過大等矛盾已經有影響我國繼續經濟發展的趨勢了,那么實施法治不僅有利于在法律的界限內解決矛盾,使其穩定地消散于無形之中;而且從宏觀意義上說,法治是實現社會正義的主要載體,也是社會規范中最要重要的機制。

綜上所述,實現社會正義對于我國法治保障的作用不僅涉及理論,而且對于我國實踐也有著莫大的作用。學界關于此類的研究探討不勝枚舉,但是如果能在提出可行性建議的同時,對于具體措施的可操作性再深入一步,那么將會有著更為顯著的影響。

參考文獻:

[1][德]拉德布魯赫.法哲學.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

[2]張文顯主編.法理學.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年版.

[3]郭道輝.法理學精義.湖南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

[4]楊仁壽.法學方法論.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9年版.

[5]何志慧.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研究綜述.西安社會科學.2009(12).

[6]鞠桂萍.民生問題與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問題的研究.象牙塔內.2010(4).

社會憲法論文范文5

*《思想戰線》2001年第三期

社會工作研究中方法論、范式和研究方法的選擇問題①

——以金碧社區的研究為例

張和清 (2000年8月15日 北京)

摘要:由于方法論的支撐,社會工作研究的趨勢可能偏重解釋與理解,對范式的選擇自然更多地使用另類范式。在研究方法上也較多地采用質的研究方法。但我們絕不能排斥量化研究,各種范式和方法應該是互補的。對社會現象的認識我們落后于自然科學,應該給予客觀的說明。從技術控制的角度我們還很落后,應該注重社會事實范式。對于社會工作領域欲解決的實際問題(如下崗、吸毒等)實證研究很難處理,可以用社會定義范式甚至是行動研究,包括批判詮釋方法。社會工作研究在社會福利思想、社會政策、社會工作的制度分析等層面應該用計量方法,但在大部分介入層面的研究則采用非實證的質的研究方法。

關鍵詞:社會工作研究 方法論 范式 研究方法 選擇

作者:張和清 云南大學社會工作系副教授 社會工作研究所副所長

社會學試圖借用自然科學特別是物理學的方法來研究社會,把社會看作一個客觀存在的,有規律的實體。“對于創建者孔德來說,社會學將成為各學科的皇后,是一門具有實證主義性質的整合的、統一的社會科學”“社會學家們開始培養一種實證主義信仰,這種信仰與他們所秉持的現時取向結合在一起,便把他們推倒了注重研究普遍規律的學科陣營里。”②到迪爾凱姆的《自殺論》發表,他采取了主客二元論和價值中立的態度,將實證研究發展到非常精細的程度,證實了許多先前的假設。③“在二十世紀,歷史學、人類學和地理學最終將殘存于它們內部的早期普遍化傳統徹底地邊緣化了,社會學、經濟學和政治學構成了一個以國家為中軸的三一體,從而鞏固了它們作為核心社會科學(以研究普遍規律為主旨)的地位。”④因此,直到今天主流的社會學研究仍以實證研究為主。

社會工作研究是指“為了發展社會工作而進行的研究。”⑤筆者認為社會工作研究與社會學的研究是不同的,這是因為兩門學科的淵源和發展方向不同 。社會工作源于社會慈善事業和睦鄰運動,它從一開始就關注弱勢群體,注重解決社會問題,是一門以價值觀和實踐為基礎的助人自助的專業活動,通俗地說社會工作是“先有實務,后有理論”,理論的目的是指導實務。因此,“對人和社會不能使用自然科學的方法進行研究,只能以人文學科的主觀方法對具體的個人和事件進行解釋和說明??茖W家不能通過尋找真理和本質、而是通過獲得知識來理解自身和人類社會?!雹?/p>

由此可見,社會工作側重在實踐中助人自助,試圖通過幫助受助者建立社會支持網絡,恢復其社會功能。社會工作研究從主流的方法論而言,由于不可能像自然科學那樣找到一種放之四海而皆準的助人方法,所以近年來許多研究集中關注各種非實證范式的一些觀念——“投入理解”(韋伯)、“共識真理觀”(哈貝馬斯)、批判詮釋(哈貝馬斯、阮新邦)、“視域融合”(伽達默爾)、地方性知識(吉爾茨)、“強烈的價值介入”(韋伯、哈貝馬斯、阮新邦等)、建構和女性主義等后現代的視角(這些概念參看后面的具體闡釋)。

由于方法論的支撐,社會工作研究的趨勢可能偏重解釋與理解,對范式的選擇也就自然更多地使用另類范式(后實證主義、社會定義、批判理論和建構主義等范式)。

在研究方法上自然較多地采用質的研究方法。

需要指出的是我們在社會工作研究中雖然應該側重非實證研究和質的研究方法,但我們絕不能排斥量化研究(雖然筆者認為不可能做到絕對的價值中立和客觀)。我非常同意林斌先生的觀點:各種范式和方法應該是互補的。對社會現象的認識我們落后于自然科學,應該給予客觀的說明。從技術控制的角度我們還很落后,應該注重社會事實范式。對于社會工作領域欲解決的實際問題(如下崗、吸毒等)實證研究很難解決,可以用社會定義范式甚至可以用行動研究,包括批判詮釋方法。①

社會工作研究在社會福利思想、社會政策研究、社會工作的制度分析等層面應該用計量方法,但在大部分介入層面的研究則采用非實證的質的研究方法。

下面筆者以金碧社區(云南省昆明市盤龍區的一個居委會)的研究為例,具體闡明方法論、范式和研究方法的選擇問題。

一、方法論的選擇

方法論是根據本體論和認識論而采用的科學研究方法,它是思維層次上的“基本假設、邏輯、原則、規則、程序等問題,它是指導研究的一般思想方法或哲學?!雹?/p>

我們對金碧社區的研究首先必須澄清價值和研究目的,以使社區介入工作更有效,同時能得到政府的認可和支持。所以,不可能用一個中立的態度和旁觀者的姿態去參與工作,而應該投入理解,深入到社區中做“深度訪談”,通過溝通達成共識。這樣形成的認識最終才能有利地指導當地人的實踐。比如我們發現金碧模式的核心是根植于中國傳統文化下的“五心工程”(真心、愛心、信心、耐心、心換心)。這個“五心”是一個典型的地方性知識和共識真理觀,它不一定適合其它的文化處境,但一定適合金碧社區的實際情況。

這些認識的獲得是因為我們采取了非實證方法論,我們堅信在金碧社區不可能找到一個普遍適用于其它地區的真理,也不可能探尋一種永恒的規律,但只要我們愿意理解和溝通就會達成共識。

在這里的“五心”僅僅是對實踐經驗的高度概括,我們可以運用“扎根理論”的方法從當地經驗中提升理論,“用一種動態的方法去建構理論”③這樣我們的介入就會更有效。

取得政府的認可和支持,需要我們有整體的說明和量化的數據,我們不能用個別的案例來回答政府的評估,否則政府很難下決心支持我們的項目。

例如,我們對金碧社區的戒毒工作進行評估時,用大樣本調查的方法評估“治療效果”和“戒斷鞏固率”:

四年來,社區的社會治安明顯好轉,社會公益事業有所加強,社區14名戒吸學員中戒斷鞏固3年以上者3人,2年以上者3人,戒斷1年以上者4人,1年以下者4人,兩年以上戒斷鞏固率42.9%,因復吸送勞教的2人,占14.3%。金碧社區成為第一個自1996年至今無新染毒的社區,并于1997年9月通過聯合國亞太經社理事會評估。④

以上結論和數據增強了政府支持的信心,頗具說服力。

非實證定性研究和實證定量研究是互補和互相支持的。在社會工作研究中如果是 探索規律,評估結果可能較多地運用實證的方法;如果是干預研究則較多地采取非實證的定性研究;即便在同一個研究中也可以兩種方法并用。

另外,在方法論的選擇中后現代的“女權主義”和“建構主義”視角也是非常有效的。

女權主義和后現代主義都是60年代以后流行至今的社會思潮。女權主義“對解構主義、語言和話語權力的問題的重點研究,使我們對敘述的威力更敏感,也更加認識到權力的地理——政治關系是第三世界婦女建構成‘她者’的根本原因。后現代女權主義因對普遍認識持懷疑態度,它對不同觀點及解釋較寬容,受到第三世界女權主義者的熱烈歡迎?!雹倥畽嘀髁x方法論對我們的啟示:在知識的建構中應該有女性的聲音;用女性的視角看問題可以令我們得到許多完全不同的結論;這種視角可以令我們更加準確地認識復雜的社會現實;可以增強女性的權力。②在金碧社區的戒毒學員中我們非常注意傾聽女性、少數民族的聲音,注意“貼近”他們,“與他們一起”敘述,使他們成為戒斷過程的參與者而不是簡單的接受者。

后現代的建構主義,在本體論上持相對主義——現實具有地方性的特點,是具體地被建構出來的;在認識論上持交往的、主觀的認識論——研究結果是創造出來的;在方法論上持闡釋的辨證的方法論。③在金碧社區的研究中我們運用扎根理論試圖建構一個新理論模式,然后再用這一模式指導實踐。(參見具體研究方法部分)

二、范式的選擇

社會工作研究是一個多元范式的并存,但應該側重另類范式(主要是指后實證主義、社會定義、批判理論和建構主義)。

實證范式認為世界是真實的,可以被證實。社會是主客二元的,具有普遍規律??梢圆捎脤嶒灥?、操縱的方法論對假設進行證實;主要采用計量的方法(也可以采用質的研究方法)。實證范式在社會工作研究中可能主要涉及宏觀的社會福利和社會政策層面的問題的研究。

各類非實證范式(另類范式)使社會工作的研究顯得豐富多彩。

各種非實證范式都強調解釋中的理解。后實證范式強調知者對被知者可以進行“客觀的”了解;韋伯的“理解社會學”提出“投入理解”的概念“即研究者站到被研究者的立場,設身處地地理解行為者的內在動機,主觀地判斷影響社會行為的內在原因。”④到了社會定義范式、批判范式和建構范式更強調“投入理解”,互為主體,理解是一個交往互動的過程⑤。美國著名的人類學家,闡釋人類學大師克利福德.吉爾茲強調“在解釋之上的理解”“吉爾茲認為在闡釋中不可能重鑄別人的精神世界或經歷別人的經歷,而只能通過別人在構筑其世界和闡釋現實時所用的概念和符號去理解他們。”⑥ 在金碧社區的研究中我們非常注重對“地方性知識”(當地人的知識)的創造性闡釋和雙向理解,非常注重本地人的話語和感受。

金碧社區一名戒吸學員曾真誠地對筆者說:

從第一期活動起我就參加了,今天是第100期活動我還是坐在這里。說實話我曾經也有不想來的念頭,為什么堅持下去了呢?因為這里給了我一個期盼,我們來這 里能夠真正 找到自己,因為在這里能夠找到我做人的尊嚴,從這里走出去我們可以昂起頭、挺起胸,走在人群中我們不需要躲躲閃閃,賊頭賊腦,我們可以很得體、很體面的站在別人面前,有一種人的尊嚴的回歸。在吸毒的那段日子里,自己真的像魔鬼一樣,一天就會昏昏欲睡,覺得自己和行尸走肉沒有區別,每天只是挖空心思吸一口。我來到這里感到比在自己家里都心胸開闊。很多人是和父母一起來這里的,但他們的真心話是不愿意對自己父母講的,在這里我們就愿意對陳大姐、李伯伯說。我覺得人一旦遇到困難不說出來太難受了,得不到信任,我就受不了,像我自尊心特別強,只要別人信任我,哪怕一點點,我都會很欣慰的。所以我喜歡到這里來,我來到這個“家里”可以從李伯伯他們那里找到自我,找到我的兄弟姐妹。這個“家”的含義在我的想象中太深刻了。我自己的家就似乎只是一個吃飯、睡覺的地方,而在這個“家”里自己身心舒暢、人格得到尊重。這就是我心靈深處的感受,所以,我把這里稱為“家”。①

通過批判闡釋建立共識真理論(哈貝馬斯語)這也是非實證范式的一個顯著特點。社會科學沒有永恒的真理,所謂的真理都是有條件的、地方性的。哈貝馬斯“共識真理論和相應真理論最大的不同之處,是前者認為語句的真假值并非建基于人對外在世界的純感官觸覺的客觀性上,也不存在不同演繹的基本現象。任何對外在世界的了解都必然涉及了解者的演繹,而語句的真假值是由參與討論者在沒有內外制約之下而達的共識(consensus)來決定?!雹畚覀兺ㄟ^在金碧社區對一個個活生生的案例理解,在批判闡釋的基礎上形成了大家共同遵守的共識真理觀——金碧模式實質是“以儒家文化為核心的家族式的至愛親情的“仁愛”精神。”

價值介入是非實證范式討論的核心問題。

人們對于“價值在社會研究中的作用”問題有不同的認識。實證主義者主張在社會研究中仿效自然科學的“價值中立”原則,認為研究的目的不在于判斷好壞與善惡,而只在于判斷真假或是否,因此研究者必須采取客觀的態度,排除個人的價值觀和主觀偏好。而人文主義者則反對“價值中立”的原則,認為社會研究應當像人文學科那樣為人類提供行為規范和價值觀。④

非實證論關于“價值介入的論點在一定程度上建基于韋伯的‘價值相關性’原則……價值相關所涉及的價值系統,通常不是指研究者個人的價值判斷,而是指所屬社群普遍接受的價值觀念。”(阮新邦《社會工作理論與實踐》)韋伯認為研究者在選題時應該“價值介入”而研究過程則“價值無涉”。

20世紀的詮釋學者,特別是伽達默爾(德國著名的哲學家)的哲學闡釋學提出了“雙向理解”和“視域融合”的思想支持了哈貝馬斯(本世紀德國最著名的哲學、社會學家)“批判理論所倡議的強烈價值介入論”——“研究者必然會在自覺或不自覺的情況下,加入自己的價值判斷?!保ㄈ钚掳睢渡鐣ぷ鞯睦碚撆c實踐》)這相對韋伯的價值介入已經完全不同了。

作為以價值觀為核心的社會工作專業,在具體的實務工作中必然涉及“應當如何”的主觀愿望,而服務對象也會有自己的態度,所以工作者面對服務對象時,必然有兩種價值判斷:一是試圖把自己的判斷強加給案主,這很可能引起價值沖突;二是先處境化地“雙向理解”,然后通過溝通達成共識,這是最理想的價值介入狀態。

價值的介入必然涉及到特定的文化背景。我們在金碧社區的研究中發現在“家庭般溫暖”的社區環境中,有時也存在工作者對學員的價值操縱(家長作風),缺乏平等意識、學員自決和他們彼此之間的互動,我們試圖在社區的特定文化背景中反思價值觀的整合。

因此,對價值觀和文化的警惕是我們每一個社會工作者(也是研究者)的首要責任。

三、研究方法的選擇

實證研究與非實證研究、實證范式與另類范式從總體而言有兩種具體的研究方法:一是量的研究方法,二是質的研究方法。關于這兩種方法的關系筆者非常同意陳向明先生的觀點:“質的研究與量的研究與其說是相互對立的兩種方法,不如說是一個連續統一體,它們相互之間有許多相輔相成之處”①。在實證范式中主要是計量研究方法,但并不排除質的方法;在另類范式中主要是質的研究方法,但并不排除計量方法的使用。根據本文前兩部分的論述,筆者認為社會工作研究中除宏觀政策研究和回應政府方面可能采取實證的計量研究方法外,實務層面的研究大多采用質的研究方法。

在眾多質的研究具體方法中文化人類學(民族志)的“深層描述”、過程中“扎根理論”方法和后現代思潮下的“行動研究”對社會工作研究最有深遠意義。

民族志是對人以及人的文化進行詳細地、動情地、情境化描述的一種方法,探究的是特定文化中人們的生活方式、價值觀念和行為模式(Peacock,1986)。我們對金碧社區的研究通過處境化的深層理解,詳細描述戒吸學員的感受、看法和對人生的態度等(參見前一部分學員的話語和感受),以便掌握當地人的價值觀念和生活方式,最終找到適合金碧社區實際的情況的矯治方法。

在質的研究中,一個十分著名的建構理論的方法是1967年格拉斯和斯特勞斯提出的“扎根理論”。扎根理論是一種研究的方法,或者說是一種作質的研究的風格,其主要宗旨是從經驗資料的基礎上建立理論。研究者在研究開始之前一般沒有理論假設,直接從原始資料中歸納出概念和命題,然后上升到理論。這是一種自下而上建立理論的方法,即在系統收集資料的基礎上,尋找反映社會現象的核心概念,然后通過在這些概念之間建立起聯系而形成理論。②

金碧社區研究中“扎根理論”的具體運用:

第一步:一個真實的金碧社區—— 居委會、戒吸班、吸毒學員、政府官 員、規章制度等。

第二步:多樣的觀察方式——與學員和工作人員交談、觀察和個案記錄、錄音等,對工作的成敗得失進行總結。

第三步:形成低層理論——被稱為社區“禁吸幫教五心”工程的金碧模式。

第四步:提升的理論——把愛心、真心變成對學員的尊重;把耐心、信心變成對學員價值的肯定;把心換心變成雙方的一種平等意識,一種同理的態度。

最后,讓我們關注行動研究。行動研究是20世紀30、40年代由美國社會心理學家勒溫等首先提出的,70年代后逐步流行。行動研究在今天對社會活動具有極為獨特的價值,因為行動研究目的是改進行動的質量;強調研究過程與行動過程的結合,注重研究者與行動者的合作;注重參與和對實際行動的反思。

當前,中國的社會工作應該積極參與到中國社區建設和社會發展中去,這已經成為大家的共識。所以社會工作研究應該關注社區社會經濟發展、社區行動等。行動研究在這方面給我們提供了廣闊的發展空間。

社會憲法論文范文6

關鍵詞:憲法學,研究方法,中國憲法問題,實踐

近期以來,關于憲法學研究方法的探討成了憲法學者關注的焦點之一,[i]憲法學者對研究方法的反思是學科成長的體現,研究方法的成熟是一門學科成熟的標志,反之,研究方法的滯后也會對學科發展產生負面影響。因此,憲法學者對研究方法的反思是有意義的,但是目前中國憲法學界的研究方法還遠遠沒有真正成熟?;诖?,本文在對中國憲法學研究方法簡單回顧的基礎上,探討確立中國憲法學研究方法所要關注的幾個問題,主張以中國憲法問題為中心的方法論模式。以期對憲法學界同仁的研究有些微助益。[ii]

一、中國憲法學研究方法的回顧

(一)第一代憲法學教材對研究方法的探討[iii]

1982年憲法的修改通過迎來了憲法學研究的春天,一些憲法學教材和普法性質的憲法讀物相繼出現,[iv]1985年10月份在貴陽召開了中國法學會憲法學研究會成立大會,標志著憲法學人開始有一個正式對話和交流的平臺。當時憲法學研究會的學者在自己編寫的教材、專著或者論文中所提及的憲法學研究方法主要有如下幾種:1、階級分析方法;[v]2、歷史分析方法;3、比較分析方法;[vi]4、系統分析方法;5、理論聯系實際方法。[vii]

從學者們的論述中可以看出,其方法的自覺意識開始萌芽,不同的教材都提及了研究方法,也在一定程度上貫穿了研究方法,這在當時的歷史條件下是難能可貴的。但是正如學者們自己所言,其所論研究方法也有一定的歷史局限性。主要是當時的憲法學研究方法帶有濃厚的政治色彩;憲法學研究方法還沒有與法理學及一般部門法有根本區別;方法與教材內容聯系不大,相互脫節,方法與內容是兩張皮;對憲法進行注釋成為教材的主要內容等。

(二)第二代教材及論文對憲法學研究方法的探討[viii]

如果說第一代憲法學者開啟了憲法學研究方法的偉大航程,第二代憲法學人則開辟了不同的航線,其所倡導的研究方法開始呈現多元化趨勢,方法論自覺性也大大增強。[ix]憲法學人所運用的方法舉其要,有以下幾種:

1、用法權分析方法重構憲法學體系。[x]2、經濟分析方法。包括的經濟分析和經濟憲法學。[xi]3、規范憲法學的方法。[xii]4、憲法哲學的方法。[xiii]5、憲法解釋學的方法,文本分析方法。[xiv]6、憲法社會學方法。[xv]7、憲法學的實證研究方法。[xvi]8、憲法學研究的邏輯分析方法、價值分析方法、語義分析方法等。[xvii]

方法的多元與流派化是學科成熟的標志之一,也是憲法學研究開始進步的體現。憲法學研究與其他學科一樣,忌諱的是只有一種聲音、一種方法、一種立場。

但是在“繁榮”的背后也有少許值得反思的地方,本文認為憲法學者在確立憲法學研究方法時至少要考慮如下因素:什么是研究方法?何為憲法學研究方法?確立當代中國憲法學研究方法要注意那些問題等?以下分述之。

二,什么是研究方法

所謂研究方法是指在探討問題或社會現象時所持的立場基礎和方式方法手段的總和。方法是有層次的,一般而言,方法有方法論和普通方法、具體方法之分。[xviii]方法論基礎是本,普通方法和具體方法是末。方法論基礎決定普通方法和具體方法的運用,而普通方法和具體方法又為一定的方法論立場服務。學者在論及方法時要意識到自己是在那一個層次上探討方法的,否則討論就會失去共同的話語平臺。

本文認為法學研究方法有以下幾個層次:

(1)方法論:哲學基礎、邏輯、范式、價值、客觀性;

(2)普通方法:歷史分析、比較研究、規范分析、階級(本質)分析、理論聯系實際、系統分析法等;

(3)具體方法:方法手段如:問卷、訪問法、觀察法、計算機技術、統計分析、利益衡量、價值補充、漏洞補充、文獻研究等具體方法

憲法學是法學學科分支之一,憲法學研究方法要遵循法學研究方法的共性,上述法學研究方法的分類在一般意義上也適用于憲法學研究方法的分類。憲法學包括理論憲法學和實用憲法學,前者主要運用方法論進行研究,[xix]后者主要用普通方法和具體方法進行研究,方法論基礎決定了具體方法的運用。一般而言,憲法學的方法論基礎與政治哲學、邏輯、價值取向連在一起。作為普通方法的傳統注釋憲法學方法不太注重憲法的政治哲學基礎,其實憲法學研究要建立在一定的政治哲學基礎上,即你的立場是什么?一定的政治哲學觀念、立場又指導對憲法本質、基本價值、范疇等的看法。因此,規范分析等具體方法離不開一定的方法論指導。另一方面,“社會科學”憲法學方法不太注重規范分析等普通方法的運用,而過多關注政治哲學的“立場”問題,而規范分析又是憲法學研究之特色的體現,這樣離開規范分析,只注重政治哲學基礎的研究方法就很容易流于意識形態的無謂爭論中。因此,方法的融合才是憲法學研究的方法之道,從這個意義上說,任何一種方法都是“偏見”。

三、什么是憲法學研究方法

憲法學研究方法是指對憲法現象進行研究的方式方法總和。憲法學研究方法有一般研究方法的共性,更有憲法學學科特性,其特性是由憲法現象不同于其他社會現象,憲法學所要面對的問題不同于其他學科所要面對的問題決定的,憲法學研究方法的特性主要體現在與其他學科研究方法的比較上,在比較中體現其方法特性。

(一)法學研究方法與憲法學研究方法

法學研究方法主要從法的一般規律出發來研究法這一社會現象,其研究對象主要是圍繞法的產生、運行、變更、存廢等而展開,憲法是法的一種,也有一般法的特性,但憲法是高級法,其特性也決定了憲法學研究方法與一般法的研究方法有區別。因此,把法特別是法理學的研究方法移植到憲法學中是不可取,因為這種做法只是看到憲法的法的維度,而沒有看到憲法“憲”的維度,而“憲”的維度決定了憲法學研究方法的特性所在。

憲法學研究方法是以憲法現象作為研究對象的,研究對象不同決定了方法具體運用的不同方式,憲法學研究方法的特性在于其研究對象的特殊性,有學者總結憲法現象主要有以下四大要素:1、憲法規范;2、憲法意識;3、憲法制度;4、憲法關系。[xx]這種總結

當然非常有道理,但是本文想從另外一個角度來認識憲法學的研究對象,上述四大要素其本質是圍繞個人自由、社會權利和國家權力“三位一體”而展開的,憲法就是在上述三者之間劃定界限,達到“定分止爭”之目的。法的一般研究方法只有用來分析如何控制、規范、保障國家權力,確保個人自由和社會秩序時,這時法的一般研究方法運用到憲法學中才有意義,如果法理學的研究方法沒有用來研究憲法現象及其本質規律,只是簡單的“嫁接”,則對憲法學研究的意義就不大,而這個“轉化”要多年的功力,特別要在對憲法現象有深刻的認識基礎上才可能完成,否則一般的法理學研究方法對于解釋憲法現象是沒有說服力的。

(二)憲法學研究方法與政治學研究方法

政治學與憲法學是聯系最為密切的學科,中國傳統上,這兩個學科沒有明顯的界限,研究方法也沒有分野,[xxi]近些年,學術界又出現一個新的趨向,有學者認為一個學科的成熟是它與相關學科越來越遠,因此,憲法學研究要遠離政治學。這種說法有一定的道理,但是也有偏頗之處,因為事實上學科成熟的標志是一個學科與相關學科既遠又近,說遠,是指一個學科形成了自己獨特的研究范式和相對獨立的學科話語系統,說近,是指一個學科會吸收相關學科的營養,不斷完善自己,在交叉中獲得發展。憲法學與政治學等學科的關系不是平行線,他們之間有“交集”。

我們認為憲法學研究要直面政治問題,[xxii]憲法與政治有著天然的聯系,離開政治問題就沒有憲法存在的價值,關鍵是憲法學者主動或者被動對待政治問題的態度,如果像“”時期中國情景那樣,學者對政治聲音只能附和,而不能有自己獨立的立場,這才是問題的本質。這種憲法學術完全依附于政治的研究方法是我們所要反對的。今天憲法學的部分學者又走向了另外一個極端,以為憲法學研究方法成熟的標志之一是憲法學研究與政治、政治學的分野,我們以為憲法學研究的主要對象是憲法政治現象,憲法學研究與政治學研究共同的對象是國家,是對國家權力進行控制、規范、保障等的研究,憲法學的研究離不開政治和政治學,這是憲法的本質特點決定的,只是要以憲法學的方法和立場研究政治問題罷了,而不是說憲法學研究可以回避政治問題。

研究對象的大致相同決定了研究方法的類似,特別是政治哲學與憲法學的方法論基礎有極大的一致性,因此,憲法學研究方法離不開政治學研究成果的支持。但是,憲法學和政治學研究的角度畢竟有極大的差別,因此,又要反對憲法學與政治學研究方法混同。

(三)憲法學研究方法與憲法解釋方法

一般學者在論及憲法研究方法時可能會混淆二者的界限,我們認為憲法解釋方法與憲法學研究方法有區別也有聯系。憲法解釋方法是在解釋憲法時所用的方法,它的目的是解決憲法適用中的問題,屬于實用憲法學的范疇。憲法解釋方法其實是憲法學研究中對憲法進行解釋的具體方法,這些具體方法與憲法學研究的具體方法有區別也有聯系。憲法解釋方法限于對憲法及相關憲法性文本進行解釋,而憲法學具體方法所涉及的有憲法文本,也有其他憲法現象。當然,由于憲法解釋在司憲國家是如此重要,以至于占去了憲法學研究的大部分領域,因而部分學者把憲法解釋學方法等同于憲法學研究方法,這也是可以理解的。事實上,民法學者在談及方法時,其本質是民法解釋學,甚至民法解釋學就等同于法學方法論。[xxiii]因此,把憲法解釋學看作是憲法學研究方法的精粹,甚至等同于憲法學研究方法的全部是可以理解的,畢竟,抽象的憲法和靜態的憲法只有經過解釋才可以適用于具體的案件事實,而憲法適用于具體的案件是憲法的生命所在,適用具體案件的憲法解釋方法也是憲法學研究方法的生命所在。

但是,憲法解釋方法畢竟不等同于憲法學研究方法,憲法學研究方法除了憲法解釋方法外,還有方法論、其他普通方法和具體方法,其中方法論是理論憲法學研究方法,這明顯有別于作為實用憲法學方法的憲法解釋方法。

四、什么是中國憲法學研究方法

中國憲法學研究方法是指對中國憲法進行研究的方式方法總和。中國憲法學研究方法當然要遵循法學及憲法學研究方法的一般規律及共通的方面,但是其研究對象畢竟是“中國”,而且是“當代中國”。因此,研究方法注定會有一些特殊。本文認為當代中國憲法學研究方法要堅持一般憲法學研究方法的共性,也要注意個性,本文不重點探討當代中國憲法學研究的方法類型或者提出新的研究方法,只是探討在確立當代中國憲法學研究方法時要注意的幾個維度。

(一)要有問題意識,注意到憲法學研究的中國問題面向。[xxiv]研究方法其實只是說明或者研究具體問題的手段,中國憲法學所面對的是中國問題。目前憲法學界研究方法與內容、問題脫節的情況依然存在,問題意識還不夠強。[xxv]學界純粹談方法,開了研討會,也寫作了不少研究憲法學方法的論文,但是其方法論上的自覺性還是不夠,少有運用自己所主張的方法寫作、針對具體問題論述的專門著作。方法與自己的學術著作及所要探討的問題是兩張皮。

“多研究些問題,少談些主義”這句話對憲法學界而言仍然是有意義的,只有在自己的專著或者論文中使用了方法來探討問題,方法多元的格局自然會到來,如果硬要創造一些所謂的方法來,實在是不可取的。憲法學學術流派和學術良性爭鳴的局面要靠對同一問題的不同回答來形成,對一個問題可以運用一定的方法論從歷史、比較、邏輯、價值、社會學、經濟學、政治學等不同角度進行分析,而作出回答,不同的回答構成了不同的方法,這就是方法存在的地方和意義所在,而這種局面現今還遠遠沒有形成。

方法要以問題為中心,問題是本,方法是末,在問題中體現方法、運用方法。筆者甚至設想,什么時候不談方法了,在憲法學教材中也不論述方法了,[xxvi]而只是在教材論述中或者研究憲法具體問題時運用方法,這時憲法學研究才會真正成熟。

(二)要對中國憲法文本持相對“中立”的立場。在當代中國憲法學研究中,對中國憲法文本主要有兩種大致相反的看法,一種研究者潛意識里認為中國憲法文本缺乏科學性、合理性、正當性基礎,對憲法文本指責成分大于辯護,這種研究者本文稱為憲法悲觀主義者,憲法悲觀主義者研究憲法主要以西方理念,特別是西方自由主義理念為理論基礎,其研究方法主要是方法論意義上的,側重對憲法的原則、價值、民主、法治等憲法理念的研究,這種研究者在憲法學研究會中人數相對較少。另外一部分學者認為憲法本身是良好的、有其正當性基礎,認為建設主要是一個現行憲法的實施問題,在貫徹實施中國憲法后所達致的就是狀況,這種研究者是憲法樂觀主義者,憲法樂觀主義者相信,只要運用憲法解釋方法對憲法文本進行分析,堅持現行憲法,就能夠逐步實現。

應該說,持上述兩種憲法觀的研究者都有一定的中國憲法問題意識,我們認為憲法學研究方法的確立既不能建立在對中國現行憲法“妖魔化”的基礎上,也不能建立在對中國憲法文本無限“美化”的基礎上。既要看到中國憲法文本的優點,也要看到中國憲法文本所可能存在的問題,這是研究者要保持的適度理論張力。當

然,正如斯密特所持的看法一樣,憲法分為與憲律,憲法文本特別是其中的“”部分的決定權在一定意義上是一個政治決斷的結果,研究者從自律的角度看,只能在現行憲法的前提下研究中國憲法問題,這是學者所要注意的面向。

當然,理論上對中國憲法文本進行各種研究都是值得提倡的,這種研究也許是從批評或者建設的角度出發,也許是從合理性論證角度出發。本文主張要對憲法文本持相對“中立”的立場,不事先預設價值判斷,只是在研究具體問題時實事求是進行客觀評價,這是研究者確立中國憲法研究方法時所應持的態度。

(三)在研究方法運用時處理好憲法學研究中的普世性價值與中國特性的關系,即世情與國情的關系。糾纏在憲法學研究者心中的“結”之一是憲法有沒有普世性價值,如果有,則普世性價值與中國特性是什么關系?怎樣理解憲法的普世性價值?如果憲法沒有普世性價值,則中國憲法價值觀與西方憲法價值觀是一種什么樣的關系?等等諸如此類的問題。這些都需要從理論上作出回答,否則會影響中國憲法學研究方法的選擇使用。[xxvii]

主張憲法普世性價值者認為:憲法的普世性價值在不同國家和地區的縱向范圍是沒有例外的。一般而言,西方學者特別是美國部分學者主張民主、個人自由、在民、權力的相互制約、法治、違憲審查等具有普世性價值,這些普世性價值在不同的國家和地區的不同歷史時期所實現的方式是不同的,即所謂的途徑差異。而主張亞洲價值觀的學者更愿意看到憲法價值的地區特色,不同的國家和地區的憲法經驗是不可以照搬的,主張中國憲法研究者要看到中國憲法所堅持的特色道路,這是一條不同于西方憲法價值觀的道路,他們更加強調憲法的中國特色。

在中國憲法學研究者的潛意識中,這種所謂西方價值與中國特色之爭是客觀存在的,前述對中國憲法持悲觀態度的學者其研究的前提預設是中國憲法文本與憲法的普世性價值有悖,其所持的是憲法的普世性價值觀。而對中國憲法文本持樂觀態度的學者可能更愿意看到中國憲法文本所體現的中國特色價值觀。對憲法的普世性價值和中國特色所持的理論傾向可能會影響到憲法學具體研究方法的運用,持普世性價值觀的學者在對中國憲法文本解釋時可能會更加傾向于“批判”,甚至不屑于所謂文本分析,這種學者的潛意識里是中國有憲法文本,但只是“名義”憲法,不是“實質”憲法。這種學者的知識背景主要是美國或者西方其他國家的憲法價值觀,其研究方法的特色是更加注重對西方憲法的研究,并且相信西方憲法價值觀可以在中國得到適用的。持中國特色價值觀的學者不承認憲法的“名義”與“實質”之分,認為中國現行憲法既是“名義”憲法,也是“實質”憲法,他們的研究中沒有區分的概念,認為也沒有區分的必要。在研究方法上,更加強調中國傳統的憲法學研究方法,注意中國憲法所特有的歷史文化特色,側重對現行憲法進行合理性、正當性的詮釋和理解運用,認為建設法治國家,只有在堅持現行憲法基礎上進行,任何偏離現行憲法的改革都是不可取的,因而反對任何急劇變革憲法的思路。

其實,人的兩面性決定了憲法價值觀的兩面性,人之為人的普遍性決定了關乎人的基本權利和自由的憲法價值觀的普世性。人在不同社會和歷史狀況的不同存在方式決定了人的基本權利和自由的實現與憲法保護方式的特殊性。過分強調憲法的普世性價值會使問題簡單化,看不到人的社會性差異的一面。過分強調憲法的中國特色則沒有充分認識到人性中的共通性的一面,沒有看到保護人的基本權利和自由的憲法規制方式的一致性。因此,既要看到憲法的普世性價值,又要看到普世性價值的實現方式在不同的國家和地區的具體途徑的不同。因此,我們不可以照搬西方的制度,也不可以拒斥其成熟的經驗,既要看到中國的特色,也要看到中國與世界經濟一體化的趨勢,中國與世界他國法律趨同化趨勢。[xxviii]把普世性價值與中國特殊國情相結合,既注意到憲法的普遍性原則,又看到憲法原則的具體實現途徑的差異,在此基礎上運用方法,否則在研究方法的取舍上就會迷失方向。

(四)正確處理“時差”問題。中國政治、經濟、社會發展等諸方面與西方發達國家都不是在同一水平線上,這也是中國基本國情之一。中國憲法與西方國家的憲法也存在“時差”,這種差異主要體現在法治觀念、民主實踐、憲法觀念、憲法原則、憲法文本、憲法的司法適用等。西方國家近代憲法所解決的問題在中國目前還沒有完全解決,還是要認真考量的。由于中國問題與西方問題存在“時差”,當代中國還沒有西方意義上的實踐,主義的背景和前提更是應當研究的重點,即的社會基礎和條件是什么?如何達致等難題。當然中國部分學者意識到了這種“時差”,他們研究的重點是近代憲法諸如控制國家權力,確保個人自由,司法權的獨立性等問題。

當然也有少數學者的研究語境是把中國看作成熟的國家,把中國憲法文本無限美化,其研究的中國憲法問題主要目的是對中國憲法的合理性和正當性進行證明和論證,這樣在研究方法的選擇和對憲法問題的看法勢必會“水土不服”。同時,在對憲法所研究的問題取舍方面,比較注重“前沿”問題,其實有些憲法問題即使在當代西方也存在重大的觀點分歧,這種“前沿”問題對中國憲法研究的實踐意義不大,我們主張當代中國憲法研究的重心還是憲法基礎理論和主義的背景,這是確立當代中國憲法研究方法的務實態度。

在確立中國憲法學研究方法時,對當下中國憲法所處的世界革局中的“位置”是要牢記的,只有認識到“時差”,才會注意到研究問題的“語境”,才不會照搬西方憲法學話語,其實西方理論有自己的言說語境,離開具體的語境而論述憲法問題是很難對解決中國憲法問題有所幫助的。只有認識到“時差”,才會意識并且發現當代中國憲法學所面臨的主要難題是什么?其研究才會有的放矢,對癥下藥,否則就會超越當代中國的憲法實踐,其所研究的就不是“中國憲法問題”。

當然,在看到“時差”的同時,研究中國憲法時也要考慮到目前中國憲法與世界他國憲法所要共同面對的問題,即除了歷時性的差異外,也有一些“接軌”的共時性問題,這也是確立研究方法時要認真考慮的,我們反對走極端的偏見。

(五)要注意到確立中國憲法學研究方法的根本難題在于實踐的虧缺。憲法與法律一樣,其生命不在于邏輯,而在于經驗。當代中國憲法學研究方法的根本困境在于沒有或者很少有違憲審查實踐,中國目前為止還沒有違憲審查的案件,只有少數憲法“事例”。因此,學者研究的“題材”少,年輕學者或者海外歸國人員只好在研究中引用大量外國憲法案例,這種研究對于了解外國憲法的運用和理解其憲法原則、精神、價值、制度等方面當然是非常有幫助的,但是如果其研究不“發現”外國憲法與中國憲法的“對接”點所在,則實用價值也不大,畢竟憲法學研究是一門實踐性極強的學科。所以我們面臨的難題是論述外國憲法時引經據典,鴻篇巨制,而中國憲法教材或論文在論述中國憲法問題時則顯得相對較“空”。這樣,憲法學研究經過多年的發展后就到了瓶頸階段,這是目前所謂方法困境的根本原因。一方面,我們要繼續研究西方國家的憲法,但是我們不能停留于此,要從西方憲法中提煉對中國憲法發展有價值

的原則和經驗。另一方面,學者在價值研究和規范研究的同時,應當用更多和更大的精力去關注中國的社會實踐問題,用憲法學原理去說明、分析、闡釋社會實踐中所發生的各種事件,以憲法理念為指導去關懷我們這個社會共同體中的所有人和一切事,豐富的社會實踐是憲法學研究的唯一源泉。

注釋:

[i]比如在2004年度,中國憲法學會、中國人民大學與行政法治研究中心與浙江大學公法研究中心于杭州聯合舉辦了“憲法學基本范疇與研究方法研討會”。另外也有就憲法研究方法進行探討的專業論文,部分論文在下文會提及。

[ii]中國研究憲法的學者主要有兩大類,一類為以憲法學研究會為標準,參加憲法學研究會的學者在本文被當作一個群體對待。另外一部分學者也研究憲法及憲法現象,但是他們沒有參加憲法學研究會,這一部分學者主要以自由主義學說或者其他學說作為自己的政治哲學基礎,對憲法問題進行更加寬泛的研究。當然,對研究憲法的學者進行的這種界分是不精確的、粗線條的,憲法學研究會中的憲法學者也有以自由主義政治哲學為理論基礎進行憲法學研究的,而憲法學會外的研究者包括所謂的公共知識分子,他們對自由主義政治哲學也有觀點上的分野,同時也在一定程度上進行規范研究。本文所探討的方法及其反思主要是針對參加憲法學研究會的學者而言。

[iii]這里所舉主要是第一屆憲法學研究會干事會及其領導機構成員所編寫的教材及專著、論文的觀點。

[iv]1982年到2002年憲法學教材索引參見胡錦光、韓大元主編:《中國憲法發展研究報告》(1982——2002),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957——959頁。

[v]參見張光博主編:《憲法學》,吉林人民出版社1983年版,張光博著:《法辯》,2002年征求意見稿等。

[vi]參見吳家麟主編:《憲法學》,群眾出版社1983年版,吳教授較早提出了階級分析、歷史分析、比較對照與聯系實際四種方法。

[vii]參見許崇德主編:《憲法》,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1999年版,第3—5頁,許教授認為階級分析方法是本質分析方法的一種。

[viii]本文所謂第二代憲法學人的著作主要是指第一代學者指導的博士、碩士第子們所編寫的教材、專著、論文等。主要是中國人民大學、武漢大學、北京大學、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等法學院憲法與行政法專業的當時在讀或者后來畢業的博士和碩士。當然在中國參加憲法學研究會并且對憲法進行系統的研究者絕不僅僅限于上述高校的老師與學生,其他高校和科研機構以及國外留學回來的憲法學者也對憲法學研究方法有貢獻,因此,本文的劃分是粗線條的。

[ix]當然,并不是所有的第二代學者所編的憲法教材都有關于憲法研究方法的介紹,也有少數沒有介紹研究方法的,比如朱?;葜骶帲骸稇椃▽W原理》,中信出版社2004年版。潘偉杰著:《憲法的理念與制度》,上海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等。

[x]參見童之偉:《憲法學研究方法的改造》,載《法學》1994年第9期。童之偉:《用社會權利分析方法重構憲法學體系》,《法學研究》,1994年第5期。童之偉:《法權與》,山東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等。

[xi]參見鄒平學:《的經濟分析》,珠海出版社1997年版?!督洕治龇椒▽ρ芯康膶肫c議》,《法制與社會發展》1996年第1期。趙世義:《資源配置與權利保障:公民權利的經濟學研究》,陜西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趙世義:《經濟憲法學基本問題》,《法學研究》2001年第4期。趙世義:《憲法學的方法論基礎》,《法學評論》2002年第3期等。

[xii]參見林來梵著:《從憲法規范到規范憲法——規范憲法學的一種前言》,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3頁以下。

[xiii]參見韓大元、林來梵、鄭賢君著:《憲法學專題研究》,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4年版。在該書導論部分,鄭賢君教授認為自己主張憲法哲學研究方法,并且有高度的自覺。也可參見鄭賢君:《憲法學及其學科體系科學性的理論依據》,載《論從》(第4卷),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等。江國華博士也對憲法哲學有濃厚的興趣,其博士學位論文就與憲法哲學有關,參見江國華:《憲法哲學批判》,載《論從》(第4卷),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等。

[xiv]參見韓大元、林來梵、鄭賢君著:《憲法學專題研究》,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4年版。在該書導論部分,作者介紹了韓大元教授主張憲法解釋學的研究方法,同時韓教授還對憲法文本研究有很有興趣,寫過相關論文,參見“中國網”所載韓教授及其與學生合作的論文。

[xv]參見韓大元:《試論憲法社會學的基本框架與方法》,《浙江學刊》,2005年第2期。

[xvi]參見張千帆主編:《憲法學》,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30—35頁。

[xvii]莫紀宏教授所編教材提出了歷史、邏輯、實證、價值、比較、哲學研究方法。參見莫紀宏主編:《憲法學》,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2004年版,莫紀宏著:《現代憲法的邏輯基礎》,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等。

[xviii]有學者認為方法有基本方法與具體方法之分,參見韓大元、林來梵、鄭賢君著:《憲法學專題研究》,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4年版,第30頁。也有學者認為方法有根本方法、普通方法、具體方法之分,參見林來梵著:《從憲法規范到規范憲法》,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本文認為方法有方法論與普通方法、具體方法之分,憲法學者一般談及的方法事實上都是具體方法,而很少從方法論角度談及方法,方法論關涉到憲法的政治哲學或者其他理論基礎,他決定學者的“立場”。有關方法論的書籍主要是政治哲學或者法理學、法解釋學方面的,本文不一一提及。

[xix]一般而言,政治哲學是憲法學研究的方法論基礎,當今憲法學研究的方法論基礎主要有自由主義、民主主義、社會主義三種政治哲學基礎,其中自由主義又因具體觀點不同可分為形形的各種派別,除了上述三大派別外,其他如功利主義、社群主義、文化多元主義、女權主義等也是政治哲學的派別分支。參見[加]威爾·金里卡著:《當代政治哲學》,劉莘譯,上海三聯書店2004年版。

[xx]參見林來梵著:《從憲法規范到規范憲法》,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1頁。

[xxi]最先的政治學研究會和憲法學研究會沒有分開,憲法學研究從屬于政治學研究,第一界憲法學研究會成立后,憲法學研究與政治學研究開始在體制上分開。

[xxii]斯密特把憲法分為與憲律,前者主要是掌握制定憲法權力者,對一個政治實體存在的形式及屬性,所作的政治決定。參見吳庚著:《憲法的解釋與適用》,三民書局2004年版,第17—18頁。

[xxiii

]參見[德]卡爾·拉倫茨著:《法學方法論》,陳愛娥譯,商務印書館2003年版,楊仁壽著:《法學方法論》,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9年版。這兩本書都以“法學方法論”命名,但是談及的都是民法解釋學的內容。

[xxiv]所謂注意中國問題面向的研究者主張解決當代中國所面臨的問題是憲法學研究的根本,憲法學研究要注意不同的利益問題,人的利益是憲法學研究的邏輯起點,國家權力要尊重不同的利益,憲法的精神在于規范、控制、保障國家權力,以達致尊重人的利益和人權保障的最終目的,憲法學研究的核心范疇是國家權力和個人自由,用憲法來規制國家權力以達保障個人自由之目的是憲法的基本價值所在,其中違憲審查機制是制度性保障,因而是憲法學研究的最重要課題。這種研究范式被稱為“利益——權力”模式。其研究特點是把研究方法融入到所探討的問題中,不具體討論研究方法,但是運用了研究方法。探討相關問題的論著參見胡錦光著:《中國憲法問題研究》,新華出版社1998年版?!稇椃ǖ木瘛?,載王鍇著:《公法論衡》(代序),人民日報出版社2004年版。胡錦光著:《尊重利益是建立和諧社會的基本前提》等。參見/include/shownews.asp?newsid=5604.

[xxv]至于憲法學要研究什么樣的“問題”和“范疇”、如何獲得“問題”等,不是本文的主要探討內容。

[xxvi]國外學者除日本外很少有專門探討憲法學研究方法的。比如德國阿列克西是方法論大師,其名著《法律論證理論》探討了方法,但是在其《憲法權利理論》(ATheoryofConstitutionalRights)一書中也沒有專門探討方法的章節,只是其研究過程中方法自覺性很強,閱讀過程中可以感受到。美國的憲法學著作也很少有探討憲法學研究方法的。在憲法學研究比大陸發達的我國臺灣地區學者也很少在自己的著作中專門探討憲法學研究方法,參見臺灣學者的憲法學論著如陳慈陽著:《憲法學》,元照出版公司2004年版,法治斌、董保城著:《憲法新論》元照出版公司2004年版,吳庚著:《憲法的解釋與適用》,三民書局2004年版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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